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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定向发行申请书通用(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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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定向发行申请书通用(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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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发行申请书通用篇一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工作正式开始前(披露发行公告之前),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在发行方案基本确定时做出基本判断,如果拟定的发行方案与深圳市场上已实施过的发行方式有所不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至少在披露发行公告三个交易日前与本所业务负责人联系,尽早与本所就发行方案的要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发行方案顺利实施。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创新方案实施的内部协调,并与结算公司进行沟通。根据方案的不同,在经过充分的内部协调后,告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该方案是否可行,如可行,本所完成系统准备的最后时间。

1.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上市业务流程及时间安排请参见《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参考流程》(附件1)。

2.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可转债申购代码为“07××××”,其中“××××”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后四位;申购简称为“××发债”,其中“××”取自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债申购代码为“37××××”,其中“××××”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后四位;申购简称为“××发债”,其中“××”取自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3.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老股东优先配售代码为“08××××”,其中“××××”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后四位;配售简称为“××配债”,其中“××”取自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老股东优先配售代码为“38××××”,其中“××××”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后四位;配售简称为“××配债”,其中“××”取自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定向发行申请书通用篇二

报告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八条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的,应披露价格区间;

(四)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

(六)募集资金投向;

(七)本次定向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申请人还应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九条有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申请人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同时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条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披露最近1年及1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二)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四)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第十二条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六)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本次定向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三)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四)申请人以资产认购股票的行为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

(五)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的权益的影响;

(六)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五条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第十六条主办券商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为申请人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二)法律意见书;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核准后提供);

(四)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资信评级报告;

(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三)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五)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及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第二十条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二)本次定向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定价方法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八条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的,应披露价格区间;

(四)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

(六)募集资金投向;

(七)本次定向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申请人还应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九条有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申请人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同时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条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二)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四)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第十二条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六)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本次定向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四)申请人以资产认购股票的行为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

(五)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的权益的影响;

(六)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五条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主办券商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为申请人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核准后提供);

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资信评级报告;

(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三)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五)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及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第二十条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二)本次定向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定价方法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主办券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本次定向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评估。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八条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如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的,应披露价格区间;

(四)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

(六)募集资金投向;

(七)本次定向发行涉及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申请人还应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九条有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申请人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同时披露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条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资产的。

下列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以资产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其资产为股权的,申请人应披露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二)股权所投资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四)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如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第十二条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六)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本次定向发行后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四)申请人以资产认购股票的行为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

(五)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的权益的影响;

(六)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披露属于本公司或者本行业的特有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其他与定向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十五条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主办券商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为申请人定向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二)法律意见书;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核准后提供);

(四)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资信评级报告;

(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三)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五)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及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第二十条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二)本次定向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定价方法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三)主办券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四)本次定向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评估。

(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新三板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人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申请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九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申请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申请文件的各章、各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第十一条申请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材料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电子文件(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十二条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1-3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4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的文件。

3-1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3-2法律意见书。

3-3本次定向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定向发行申请书通用篇三

岗位描述:

2、拓展、建立、维护、协调发行渠道关系;

3、沟通与监控发行物流的各环节,保证渠道畅通;

4、做好日常发货、退货、回款结算和零售终端服务;

5、配合刊物出样、铺摊工作;

6、计划、组织和举办发行推广和促销活动;

7、统计客户资料,整理、汇总、分析与上报发行数据;

任职资格:

1、大专以上学历;

3、良好的团队精神,较强的交际能力、沟通能力、执行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4、工作积极主动,有责任心,能吃苦;

5、能够适应经常出差。

定向发行申请书通用篇四

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可转债核准文件后两个交易日内刊登《可转债发行获准公告》,刊登《可转债发行获准公告》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可转债核准文件复印件;

2.可转债发行获准公告。

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可转债发行核准通知后,应当在可转债发行核准通知有效期内刊登《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以保证可转债发行顺利实施。

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在刊登《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前一个交易日之前应向本所公司管理部门报送以下发行申请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复印件);

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文件(封卷稿,复印件);

3.可转债发行申请书(附件2,公司和主承销商盖章);

4.拟发行人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附件3);

5.发行上市一般时间安排(附件4,公司和主承销商盖章);

6.可转债定价发行方案要点(附件5,主承销商盖章);

定向发行申请书通用篇五

授权事项:

1.授权方将歌手[路童.易欣]的歌曲《英雄》.原版及dj版音频及相关mv视频(下称“作品”)授权给被授权方使用,使用方式仅限于将此作品制作成cd.等相关作品合辑的形式在中国大陆,亚太地区范围内进行发行销售。

2.授权方保证作品的词,曲,演唱都拥有合法的著作权、发行权及其它相关权利,若因此产生任何纠纷或需向第三方支付任何版权发行费用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法律纠纷均由授权方负责,被授权方不需承担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

3.被授权方拥有对此音乐作品(不包括无线增值服务)之发行销售的权利。

4.发行销售区域:中国大陆.亚太地区。

5.本授权书(被授权方可转授权任何一家发行公司发行)6.授权音乐作品详见附件。

7.授权期限:十年,从年12月1日起至12月1日止。

授权方:被授权方:【盖章】【盖章】。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移动电话:

住址:住址:。

邮编: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授权作品附件:

授权方:

【签字】。

定向发行申请书通用篇六

xx农业局:

我叫xx-x,男,党员,1974年12月出生。 1996年7月毕业于xx-xx学校,同年8月被分配到xx农技站工作。在中排农技站工作两年后,由于工作需要,于1998年8月份调到xx农技站从事农技推广工作至今。其间,我不断提升自己,获得了助理农业师资格证书及园艺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自参加工作18年来,我工作认真,遵守纪律,服从乡党委政府及站领导的各项工作安排,任劳任怨,认真完成每个年度的农业工作任务。基层的农村农业工作性质决定了自己要长年与最基层的农民群众打交道,我每年深入农村时间在200天以上,跑遍了全乡110个大小自然村,与广大农民群众打成一片,掌握了开展农村工作最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广大农民群众还不算富裕的现状和渴望学懂技术脱贫致富的热切心情,给了我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思想压力,促使我以全心身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每年的工作努力,都得到了乡党政主要领导及群众的好评。

教育上颇为不便。为解决以上实际困难,更好地投入工作,再此,特向领导提出申请,恳请泸水县农业局领导能体谅我家庭生活上的不便与困难,批准我的调动申请,将我调动到xx农业局工作,为一个热爱农业事业的年轻技术人员,减少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支持鼓励我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搞得更好,着重考虑我的请求。在将来的工作当中,我决不辜负领导对我的信任和期望,我必将恪守纪律、勤勉努力、认真学习、与时俱进、兢兢业业做好每一件事,扎扎实实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女,xxx年xx月出生,2011年7月毕业于铜仁学院艺术系美术学专业,本科文凭,于同年5月参加并通过贵州省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考试选拔,分配到xxxxx小学工作至今。

本人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热爱教育事业,勤勤恳恳,认真做好各项教学工作,如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好,所教的班级参加全县性、全镇性统考,成绩均名列前茅。因而本人两度获得了全镇“优秀教师”光荣称号,在2015年、2015年两年的年度考核中均获得“优秀”等次.

2015年8月15日,我与在xxxxxx小学工作的爱人xxx领证登记结婚。爱人父母一直跟我们定居于xxxxxx乡。婚后不久爱人的父亲便因重病辞世,现在爱人母亲年岁已高,身体很不好,患有严重的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常年靠药物维持,奔波于各家医院,由于我的工作单位离家较远,我爱人也在乡镇工作,每个星期才能回家一次,家中老人无人来照料。2015年4月15日我诞下一名男婴,目前休产假在家才得以照顾老人和小孩,可是假期一结束,9月份我又得返校上班,这给我们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诸多困难。因为我们夫妻都在不同而且相隔较远的乡镇学校工作,无暇顾及家庭,教养孩子,照顾老人以及家务劳动。希望上级领导能体谅我家庭生活上的不便与困难,审验我的调动申请,为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年轻教师,减少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支持鼓励我将教学工作搞得更好,同意我的请求,将我的工作调动到榕江县内离家相对较近的学校。

如果上级同意了我的调入,那么,我坚信,不用在两县之间往返奔波的我,将能腾出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创造出更好的教学成果,为教育事业添砖加瓦。

最后,我再一次请求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同意我的工作调动。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2015年6月1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组织多年来对我的关心、照顾和培养,同时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调动申请。

我叫梁艳培,1963年出生,于1987年进中国邮政海陵支局工作至今,是中国邮政海陵支局的一名职工。

在单位工作20年多的时间里,我都是在海陵支局从事邮递员工作的岗位,这份工作虽然辛苦,但学到了很多的专业知识,更是培养了我吃苦刻苦、勇于接受挑战的精神,还使我学到了更多做人的道理。在此,再次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培养。

1987年开始在海陵支局工作至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无论刮风下雨,严寒酷暑 , 我做到了起早贪晚,顶风冒雨为千家万户送邮件。作为一名好邮递员也是我的人生追求。自从踏入邮政事业,我始终以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态度来对待我的工作。我知道在工作中不管天气多么恶劣,我始终当天的报刊、邮件当天送,绝不拖延。有什么任务,我总是想各种办法,一定尽早的'高效的完成任务。工作中与同事协同配合,高效的完成工作。服从领导的正确的调度。在平时,我也积极地学习各种文化知识,在不断的学习中,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业务能力都得到较快的提高。

知识,提高自己对邮政业务的了解。通过几年的工作与学习,我不敢说我已经掌握了全部邮政业务,但大部分的我已经能熟练地操作。

由于多年来从事的邮递员岗位,本岗位需要较高的身体素

质,现因本人已经上了年纪,体力下降,经常腰酸背痛,每逢刮风下雨,全身都动弹不得,路途当中多次滑到,身体更是差了一倍。去年的体检,医生诊断本人身体患上了前列腺炎,糖尿病,贫血等多种病症,导致在工作中遇到了诸多困难,现在身心压力大,无法从事这项工作。如果继续在该岗位上,只怕日后会对本岗位的工作造成影响。由于配偶与子女全部在阳江工作,在海陵没家人照顾,且我年纪与身体原因,所以要打算长期定居阳江房屋有家人照顾。因此现特向领导提出申请调回阳江市区安排后勤等其他工作。

以上申请确为万般无奈之举,诚盼各位领导能考虑我年纪与身体的实际困难,帮助我调回阳江市区工作。

恳请能得到领导的指导,并殷切领导对于我的申请能够给予批准。再次对您百忙中抽空阅读本人的申请书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年x月x日

定向发行申请书通用篇七

原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有优先认购权的股票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的,优先认购权按其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分别申购“××配债”。

6.可转债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放弃认购的张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张,可不为10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转债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三)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联系办理发行前的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提前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结算业务部等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可转债发行的相关工作。

定向发行申请书通用篇八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在完成债券登记托管手续及确认发行登记费足额缴纳后,向上市公司出具登记结果确认文件。

(二)申请可转债上市。

登记业务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申请可转债上市,并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2.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4.法律意见书;

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可转债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复印件,包括附件);

7.可转债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如发行时已报送,上市无需重复报送);

8.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

11.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刊登《可转债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上市流通前五个交易日内刊登《可转债上市公告书》,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声明与提示。

3.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5.发行人资信和担保情况。

6.偿债措施。

7.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8.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对公司股权的影响。

9.公司业绩情况(披露最近一期业绩情况、预告未来一期业绩,及时揭示业绩下降风险。对业绩出现重大变化的,应逐条说明是否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10.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11.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可转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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