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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权益问题申请书(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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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权益问题申请书(大全10篇)
2023-11-23 22:48:00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规划未来的目标和路径。为了写一篇完美的总结,我们要先梳理好思路,将重点进行归纳。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

权益问题申请书篇一

甲方: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甲方同意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及医疗等社会保险,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缴交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甲方按济南市社保缴费标准给予乙方一定的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每月随本人工资一同发放,如日后员工反悔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单位有权不予办理,如员工已领取社保补贴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社保或商业保险,造成社保无法享受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员工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说明内容的,请签字确认。

特立此协议,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权益问题申请书篇二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财政资金投入也不断提高,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建设质量问题,给水利工程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影响。因此,必须要加强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作,为水利工程的作用发挥提供保障。

1小型农田水利给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水利工程质量较差,后期维护难以跟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作用是方便农户进行农田灌溉,因此农田水利工程多围绕农田以及农村周边地区进行施工修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被承包给地方建筑企业。而这些地方建筑企业,一方面是团队整体施工作业水平不高,对于系统复杂、整体要求程度较高的农田水利工程来说,很难做到全方位、立体化的施工建设,给农田水利工作的整体质量造成了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是地方性工程,相关部门的监理工作很难落实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建筑企业的威慑作用,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难以保证。在农村地区,基础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明确,没有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水利工程后期的维护和修缮。事实上,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人员多数都是当地的农户,没有形成水利工程的监理和维护意识,以至于在后期工程出现问题时,不能及时的进行修复和管理,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1.2水利工程缺乏系统性,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无论是大型的区域水利工程还是小型的农田水利工程,都对整个工程的系统性要求较强,从而保证整个系统功能的协调实现。但是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的建设指导,一些建设企业没有按照相关的行业标准,制定完整的施工计划,水利工程的施工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人员缺乏有效的规划指导,不仅造成了工期的延误和滞后,直接增加了建设企业的成本费用,而且整个农田水利工程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各部分水利功能难以发挥和实现。除此之外,我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田水利工程一直都是农业生产活动的基础性工程,因此传统的农田灌溉水渠、高架水槽较多,一些水利工程建筑企业为了节省施工成本,在原有的水利工程上进行二次修建。虽然实现了对原有水利工程的充分利用,但是由于灌溉路线设计不合理,造成了严重的资源和财产浪费。

权益问题申请书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xx有限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我已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并同意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和个人不确定因素,我申请放弃从年月日起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郑重承诺因此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等纠纷与xx有限公司无关。

申请人(签字、手印):

申请日期:

权益问题申请书篇四

值即将到来之际,近日,贵州省石阡县召开农民工劳动维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会议决定从本月初开始,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拖欠农工工资专项治理行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个别企业随意、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次排查时间一个月,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行业;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劳动用工内部管理制度等。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由该县人社局牵头,县住建局、交通局、总工会等16个部门参与,组建联合执法检查组,深入企业、乡镇排查用工情况,查处恶意欠薪行为。

权益问题申请书篇五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昆山卓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签定劳动合同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人进入昆山卓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申请和要求:

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由于不愿意缴纳社保的款项,因此,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该社会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如若因社会保险事宜要求公司做出经济补偿的',公司有权从本人薪资中扣除保险的金额。

四、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申请人(签字):

公司审批人:公司盖章:

日期:年月日

申请书。

本人(身份证号:)因下列第项原因:

1.本人社保已由单位缴纳;

2.本人无法提供社保参保相关手续;

3.其他个人原因。

特向公司申请:不予办理本人自入职日起至离职日止的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参保手续,不予缴纳此期间的社保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公司无关,概由本人全部承担。

申请人签名。

(指印)。

权益问题申请书篇六

农田防护林是平原地区农业生产的'绿色生态屏障.地处甘肃省河西走廊中部的甘州区,沙漠广布、干旱缺水p植被稀少,生态环境极其脆弱,沙尘暴、干热风、霜冻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农牧业生产带来了严重影响.建设和完善农田防护林骨架生态体系,不仅能有效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而且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目前干旱地区农田防护林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在农田防护林建设方面,应着重从转观念、活机制、调结构、建档案、强管理入手,加快农田防护林建设步伐,提高防护效能.

作者:赵惠莲作者单位:甘州区林业技术中心推广站,甘肃,张掖,734000刊名:甘肃科技英文刊名:gansuscienceandtechnology年,卷(期):25(2)分类号:s727.24s792.99关键词:干旱地区农田防护林生态屏障

权益问题申请书篇七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农民工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和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也非常重视农民工这一群体,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但在现实中农民工的管理还很不规范,特别是在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1、法制建设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针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不参保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执法也难以震慑和遏止。

2、农民工自身素质偏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淡薄。一旦发生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农民工或忍气吞声,或无所适从,许多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农民工的这一劣势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也纵容了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不断蔓延。

3、身份地位差别导致的歧视政策和歧视意识的`长期存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限制歧视农民的政策影响,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显现出了身份地位的差别,城市人口形成的歧视农民的意识根深蒂固,难以一时改变。

4、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和自由性影响维权行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和自由选择性是农民工就业的一大特点,他们的职业具有不固定性,往往根据打工的情况即:工资收入、环境及其它待遇情况的好坏,决定工作期限,一般都是由同乡或亲朋好友介绍,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承诺。还有部分农民工为了保证自己的自由性,不愿意或拒绝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这种行为和意识给农民工日后的维权制造了障碍,留下隐患。

5、农民工维权成本超出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一是经济成本,农民工维权不论成功与否都要花费不少的支出,如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仲裁费、上诉费等;二是时间成本,农民工外出务工多数是从事计件或计日工资,干一天活就拿一天工资,不干活就没有收入,如果农民工维权按现行的法律程序,有的几个月,有的几年也无结果。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建议尽快制定一部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明确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平等权,在农民工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政治权利、子女入学、社会地位和待遇等方面作出规定,禁止任何机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歧视农民工,侵犯农民工利益。尽快修改和完善《劳动法》的有关章节,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欠薪条例》、《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2、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帮助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应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管理和服务,使他们更多地了解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普法、维权的宣传力度,使其维权意识得到增强。

3、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身份差异。

现行的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导致了城镇和农业人口的身份地位差别,使农民工无法与城市人口享受同等的待遇,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可有效消除身份地位差异,改变城镇人口的歧视意识。

4、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取消包工头。

农民工输出地政府应当为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信息发布、职业培训等,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有组织有目的的外出务工,以减少流动频率。避免盲目外出打工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有组织的进行维权。对于近年来人们常说的“包工头”应逐步予以取缔。

5、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单位的欠条作为证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既可以免去农民工仲裁的程序,同时还降低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6、各级政府应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上发挥积极作用。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因而政府应加大责任,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上发挥积极作用,在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同时应加强劳动监察力度积极落实人员和经费,扩大劳动行政监察范围,把农民工权益的维护纳入监察范围,对于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应及时进行惩处。

权益问题申请书篇八

现时社会普遍认为,我国农民工正在经历代际转换,于是就有了“新生代”农民工”的说法。

“新生代”农民工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与其父辈即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基本上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对土地的眷恋、依赖程度大大下降,在城市打工若干年后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生活预期很低,反之,对城市的认同,对城市生活的预期很高。

二是虽然文化程度依然较低,但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已超过60%,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超过10%,且约有30%以上的人接受过就业培训。尽管他们在城市从事的职业还是属于劳动密集型工作,但就业结构有所改变,更多的人进入工厂和第三产业,在相对好的环境中工作。

三是更重尊严、健康与发展。尽管挣多的工资仍是他们到城市务工的主要动力之一。但他们在挑选工作时,往往追求人格平等。对那些具有浓厚排外色彩的企业与城市,即使工资较高,待遇较好,不少农民工也会选择跳槽或离开。这是“新生代”农民工的鲜明特色,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四是融入城市生活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愿望更强烈。“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更多的是为自己寻找更大更好的发展空间,分享现代城市文明成果。

五是追求精神文化生活的愿望更强烈,表现出比其父辈明显得多的文化气息。超过30的农民工在工作之余选择学习,有高达56%的人希望当地有关机构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他们不满足于简单的、低层次的活,希望能够在工作之余,享受丰富多彩、贴近实际、健康进步的精神食粮。

六是竞争意识、平等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他们不堪忍受被城市排挤、被城市人轻视,在自身人格和切身利益长期被忽略甚至损害的情况下,他们会表现出逆反心理。

七是面临“技术困境”。“新生代”农民工尽管文化程度较父辈高,但随着城市对高技术劳动力需求越来越强,他们现有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他们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难以摆脱低层次的打工状态,于是就有了职业期望值较高与素质较低的'矛盾。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亟须改进乃至创新,立足点和落脚点,就是适应“新生代”农民工的思想实际。

把农民工问题放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加以考量。

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带来了农民工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贯穿于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始终。

从过去近30年的工业化、城市化历程来看,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为工业发展、城市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且在务工中逐渐接受了城市文明,使之能更容易、更自然地融合到城市之中。这种通过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推进城市化的进程,是目前切实中国国情的工业化、城市化的方式与途径。

从今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趋势来看,农民工的非农化和产业工人化及其整体素质的提高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健康发展及其升级的基本条件。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劳动力在很长时间里丰裕的条件下,现实的道路可能只能是制造业立国。而中国要从一个制造业大国升级为制造业强国,则取决于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中国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就成为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的一个关键问题。要提高农民工素质,当然要切实搞好农民工培训教育。但如果不能让农民工安居乐业,农民工的培训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因为一个流动状态的农民工接受任何技术技能培训都将是临时的不确定的,这种状态不仅会使农民工接受技术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受到挫伤,而且将使技术技能培训很难取得真正成效。因此,搞好培训、提高素质与改革户籍制度、让农民工融入城市、安居乐业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所以,我们必须从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大局出发,调整现在的法律和政策,才能不断推进农民工问题的解决。

“新生代”农民工凸显出来的问题,相当程度是制度造成的。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调整现有法律和政策,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

农民工权益问题是社会结构和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这种制度性的因素不是一个或若干制度,而是一整套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诸如劳动就业制度、城市用工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人口迁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组织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等造成的,这些制度从总体上使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受到整体排斥,致使农民工权益缺乏制度性的长效保护机制的维护。十多年来,各级政府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权,多是非稳定、非持续的政策、措施或检查。因此,有必要建立制度性的维护机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规范化、法制化和长效化。概括地说,一要政府牵头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氛围。二要通过多种途径,使法律成为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最有效手段。而不是仅仅靠政策性措施和临时性突击检查来维护农民工权益。三要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准入制度,改革劳动人事制度和管理制度,促使劳动力的充分流动,构建城乡一体、竞争有序、高效公平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四要积极推进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失业、退休养老以及社会救助问题。五要构筑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支持系统。政府、工会、社区、用人单位、血缘和地缘等六个层次的力量要相辅相成,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城市农民工完整的社会支持系统。六要增强农民工群体的维权意识和组织能力,特别要把农民工从地缘和血缘组织转移到正式的工会组织中来,使其信息传达和利益诉求渠道合法化、制度化,从根本上依法有序地维护农民工权益。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农民工农民工既需要工会在其经济、劳动权益上的维护,更需要在文化上的引领教育。这样更符合其长远利益和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内在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想方设法丰富农民工的文化体验,使他们在体验城市文化之中,在与城市文化互动之中加速其农民工角色与身份的转换。要围绕提高农民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现代公民教育。在开展这些教育活动的时候,应突出三个方面:一是规范。行为规范是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自觉遵守各种规范是素质高低的外在体现。二是道德。道德或道德取向的背后是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伦理观等,是素质高低的核心所在。应对农民工加强荣辱观教育引导,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三是参与。让农民工成为职工代表,组织农民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让农民工感到,工人阶级对国家、企业事务的参与,不是个人的参与,而是组织的参与。要把思想道德教育与各种各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组织农民工参与,让农民工在参与活动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在参与中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形成知荣弃耻、褒荣贬耻、扬荣知耻的道德风气和道德价值取向,达到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农民工的目的。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工会的大学校作用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这不仅制约他们在城市的生存能力、权益享有和实现能力,而且也制约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政府、工会、企业、社会各方都有责任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搞好企业培训和工会集中培训。中国工会上百万个基层工会,应协助、监督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用于职工在职教育培训。当前在职教育培训,要突出农民工群体,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其文化、技能水平,使之适应企业发展和城市发展需要。农民工达到一定数量的地区,工会应设立农民工学校。办学模式应根据各地情况采取多样化形式。要做到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和技术技能素质。

“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应不断地向非公企业延伸,最大限度拓宽活动的覆盖面,把尽可能多的农民工涵盖进去。据调查,“新生代”农民工深知自己融入城市的“资本”——文化、技能不足,因此,最希望掌握的知识是与工作相关的知识、计算机和经营管理知识,这样不仅可以找到自己较为满意的工作,将来还可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创争”活动应把农民工这样的愿望与企业愿景相结合,引导他们把学习、提高的愿望持续发展,以关心、鼓励的态度动员、组织他们主动学习、自觉学习、不断学习。“创争”活动必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能满足树立、表彰了少数先进典型,而是要坚持不懈地把提高农民工素质,以文化教育农民工,使之融入城市作为自己的战略任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创争”活动的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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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问题申请书篇九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获得土地权益是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我国的妇女与男子相比,在从事非农劳动人员中,女性低于男性3―7个百分点,非农就业机会相对不足,她们就更多地依附于土地。因此,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显得举足轻重。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关键要重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弱势群体,“外嫁女”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之一,也是近年来就土地权益问题上访率较高的群体。由于我国农村长期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村民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他们便以“村民自治”为山,按照“村风民俗”部分别夺和完全剥夺了“外嫁女”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使“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处于受到一种长期的侵害之中,据统计,2001广东省镇级以上妇联共接到外嫁女权益问题投诉748宗,主要原因是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的一些农村,存在完全或者部分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的现象(摘自《社情民风》)。其实,外嫁女在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与男子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歧视并不是广东省所特有的现象,它是在全国范围内,在解决土地权益纠纷及提高妇女权益方面的一个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土地权益的流失对外嫁女的影响。

土地权益对外嫁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上的影响。随着农业的女性化程度日益加深,农村妇女与男子相比,就更多地依附于土地。从一定程度上讲,对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来讲,土地还是她们惟一的就业空问,土地在相当长时期还摆脱不了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如果剥夺了她们的土地权益,便几乎剥夺了她们生存的权利,更使她们变成农村贫民的一部分。

2.社会上的影响。没有土地而居住在原村的出嫁女无疑属于弱势人群,在传统思想浓厚的农村,受到的歧视也是最多的,村民代表大会之类的权力组织往往没有她们的声音。外嫁女丧失了土地权益,就会严重影响到她们的社会地位及参政议政的可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自由程度的扩大,外嫁女的数量越来越多,外嫁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象将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影响到社会的定安团结及妇女的地位。

3.心理上的影响。居住在原村的出嫁女多是处于无奈而这么做的,她们本身的心理压力已足够大了,如果这时她们又没有最基本的经济资源,在周围和她们内心,她们都不被认为是本村的居民,因而她们没有归属感。另外,离婚后会失去土地的威胁也往往使很多婚姻不幸福的妇女很难提出离婚,这样她们必须要依附于她们的丈夫、忍受他的不尊敬,甚至是家庭暴力。

土地权益的流失在经济上、家庭上、社会上、思想上对外嫁女的影响是深刻的,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们建设文明、公平现代化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妥善解决好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关系到提高妇女权益、妇女地位的大事,也是建设文明社会和小康社会的一个指标。

外嫁女在土地权益方面没有享有与男子同样平等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

出嫁女在婚嫁过程中丧失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的情况主要有几种:1.“农嫁非”,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但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2.“农嫁农”,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有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达十几年之久,其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3.离婚妇女,她们不仅在娘家无地,而且婆家也收回了她们的土地。这种妇女是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4.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妇女,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女方所在地认为该女已出嫁,根据“从夫居”的风俗,收回女方的土地承包权,更不可能给其丈夫及子女相应的土地权益。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未出嫁女土地权益的流失,在我国的浙江、湖南的农村,还有一种“测婚测嫁”的方法,即农村女孩已到或接近婚嫁年龄的女孩不再分地,这种方法是连未嫁女的土地权益也剥夺了。

而我国不同的地区,外嫁女享有的土地权益还不尽相同,有的是部分享有,有的甚至是完全不享有。在一些地区,是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部分剥夺,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只要有户口在,他们采取的外嫁女与当地村民不平等的权益,比如有些地区村风民谷约定外嫁女享有其他村民土地权益的60%;也有些地区约定的是外嫁女可以享有与村民相等的土地权益,但子女不得再享有土地权益,或者规定只有一名子女可以随外嫁女一起享有与村民相等的土地权益;也有些地区对“随妻居”的家庭规定,只有该妇女及一名子女享有与村民相等的土地权益,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再享有,等等。农村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对上述外嫁女人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人就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如果外嫁女再回来与村民争土地即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许多妇女在出嫁后即被强行没收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她们的子女也落户在娘家,依然不能享受上述土地权益。

不管外嫁女在婚嫁过程中是部分丧失了土地权益还是完全丧失了土地权益,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是有悖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我国一直重视男女平等,强调女人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男女在土地权益中的平等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责任田如何解决,作了如下具体明确的规定: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都就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特别是3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木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此可见,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外嫁女完全是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利的。剥夺外嫁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1.人多地少、生产力水平不够。

高是我国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农民人口占人口的绝大部分,我国的耕地却相对较少,人均耕地面积仅有0.09公顷,还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同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程度较低,加上农业的平均产量也较低,人口与耕地的矛盾就显得更为突出,因此,许多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能多分得一点地,便千方百计地剥夺外嫁女的土地合法权益。

2.男女不平等的思想在农村根深蒂固。在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是一种传统思想,他们认为只要女孩子嫁了就应该离开娘家,不再与娘家当地的村民争土地。特别是在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村,要想从根本上转化这种男女不平等时思想的确是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

3.政府对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国家颁布的各种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做广泛、深入的宣传,特别是深入农村基层的宣传和学习。在农村的许多地方,这一类法律法规还鲜为人知。

4.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农村大部分地区比较贫穷,加上长期形成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农村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对法律的了解就更少。因此,外嫁女很少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部分乡、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村民自治”代替法律法规来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有基层干部外嫁女反映的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置若罔闻,使得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6.我国在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都比较难。《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但该法只是对土地承包问题原则上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问题。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生土地承包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却不对征地补偿费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那发生征地补偿费纠纷的问题呢?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承包分配到各家各户之后,就很难就有预留的土地,如果发包方不让外嫁女承包土地,而外嫁女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发包方应让外嫁女承包土地,可是这时发包方又怎么能有多余的土地再给外嫁女承包,发包方又能用什么来赔偿外嫁女的损失呢t因此,有时候保护外嫁女的权益便变成了一句空话。

7.国家没有给妇女提供更多的援助。虽然外嫁女就土地权益受到侵犯向妇联反映、向人大上访的现象越来越多,但这些对于解决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来说还是显得微不足道的,外嫁女需要更多的社会援助。

1.各级政府、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重要性。要把维护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当作农村土地问题的一个方面来认识,要将维护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妇女权益及增进社会文明的高度来认识,要进一步破除农村封建陋俗,坚持男女平等,决不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对非法剥夺和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2.要在农村基层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通过宣传,使国家保护外嫁女的法律法规能够顺利施行。

3.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通过对这些“村官”的培训,使他们透彻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使他们能够自觉用法律法规代替“村规民俗”正确处理农村土地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他们制止和说服部分村民用“村规民俗”代替法律的做法,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所处的劣势。

4.教育妇女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并鼓励她们行使这些权利,是改变妇女权益保障状况最根本的办法。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需要从源头抓起。要改革农村教育体制,通过建立妇女教育基金,银行信贷等多种渠道增加农村女童教育经费;完善九年义务教育,加强监督力度,保证农村妇女再教育发展。

5.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不断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士地权益的法律法规。在外嫁女土地权益方面,应着力解决好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受剥夺、受侵害时应采取样的补救措施、方法等问题。

6.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援助,逐步发展保护妇女权益的民间组织。应在县级以上城镇建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从制度上保障外嫁女等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黄惠华。

权益问题申请书篇十

4、 我们这个部的工作很需要耐心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你能做过来么?

5、 你学习任务紧吗?你学习那么紧,还进来学生会干吗? (加入部门的目的)

6、 你怎么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如果学习与工作发生冲突你会怎么处理?(应变能力)

7、 你怎么协调部门中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处事能力)

8、 你进入权益部后有什么设想?(看有无目标)

9、 你进入权益部后的第一件事情会做什么?

10、 你哪方面比较擅长?(口才、电脑技术、体育方面优秀者优先考虑)

11、 你觉得你在这个部门,可以负责哪方面的.工作? (工作能力)

12、 对于一项工作,你愿意个人完成还是团体合作?

13、 你不喜欢的人是什么样子的,如果部门内部出现你不喜欢的人,你如何处理?

15、 谈谈你对权益部的认识?

16、 你进学生会的目的是什么?

17、 谈谈你对学生会的理解和认识?

18、 如果你进了权益部,怎么处理好学习和工作,干部和学生的关系?

19、 谈谈你曾经组织或参加活动的经验和教训!

20、 对你影响最深的一句话!

21、 你对你的大学有何规划?

22、 自己的优缺点为何?

23、 你有什么业余爱好?

24、 你认为应该怎样扩大权益部在学生中的影响力?

25、 谈一谈你的一次失败经历!

26、 对权益部的工作,你有哪些可预见的困难?

27、 与上级意见不一是,你将怎么办?

28、 你希望与什么样的上级(同事)共事?

29、 你认为校学生会和各院的学生会存在着什么区别呢?

30、 与各位竞争对手相比,你觉得你比他们优胜从而能够留下来吗?他们有什么方面比不上你呢?(自我认知)

32、 怎样理解“责任心”这个词?

33、 最能概括你自己的三个词是什么?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34、 你觉得权益部可以为你带来什么?

35、 你觉得自己可以为权益部带来什么?

36、 你认为应该怎样扩大权益部在学生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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