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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模板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23:32:46 页码:10
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模板13篇)
2023-11-18 23:32:46    小编:ZTFB

阅读可以让我们感受到不同的情感和思想,提高自己的情商。怎样培养自己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4、通过看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写作的技巧和方法。

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一

补充协议条款的制定并不是房地产商的单方行为,购房者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同样具有平等主张、保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权利。任何发展商以单方名义制订并要求购房者无条件签署的补充协议都有可能是违背购房者意愿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开发商在要求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时,应对其内容予以明释。例如,在销售精装修房屋时,有的开发商对于合同约定的装修材料装修标准的改变,只是明确了告知购房者的义务,而对于改变后的质量、价格、档次、环保均不予明确,根本没有给予购房者选择或是确认的权利,这在实际上已经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使买卖双方产生纠纷。

开发商制定的补充协议往往有失公正。

所谓格式条款合同,又称格式合同,它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是:(1)格式条款合同文本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2)格式条款合同要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3)格式条款合同的内容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4)在格式条款合同中,条款制定人在订约中处于优势地位。由于双方地位差异,合同条款容易显失公平。

二、合法原则。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有约定的内容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实际交易中,开发商在起草补充协议时,有时为了迎合或是满足个别购房者的利益要求,将一些公用面积和使用空间擅自“许配”,从而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利益。例如,一家开发商在销售写字楼时,购房单位提出了一个条件,即将写字楼的外墙使用权归该购房单位无偿使用。开发商明明知道外墙使用权归所有购买写字楼的业主,开发商个人没有任何承诺的权利,但是,为了促进销售,在没有得到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便同意了这家购房单位的要求,并将此条款写入补充协议。事后可想而知,由于合同约定的该内容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利益而导致此项内容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购房者在签署由卖方起草的补充协议时,有权要求卖方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通常情况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在签订补充协议时,购房者完全有权利要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补充协议加以修改和补充,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任何开发商以单方名义制订并要求购房者无条件签署的补充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三、注意事项。

1、广告和售楼书中的有关内容。消费者入住时发现房子有些地方与当初广告和楼收中承诺的并不一样,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鲜见。把广告和楼书中的相关内容加入合同,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消费者投诉的有利证据。6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了保护购房人利益,规定将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具体明确的、并且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如果违反这样的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补充协议中一定要注明因开发商违约造成退房的违约责任。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房的事很多。但也仅限退房,对开发商如何“补偿”要求的不多。开发商违约致使退房,负些赔偿也是应该的,因为这种“赔偿”和消费者交定金但“不买不退”的道理一样。许多合同中都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误工等,开发商可以不负违约责任,但却不可作为开发商推脱责任的借口。

3、对物业服务所达到的标准也应注明。物业服务是办完入住手续后才发生的事实,与业主当初想象的可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容易产生纠纷。在合同中注明要求及责任,对双方都有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把所有内容规定完整,也很难具体、明确。制定补充协议应依照以下三个原则进行:

一是细致: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将整个交易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其中涉及广告、合同、退房、退款甚至离婚和死亡等都应予以充分考虑;其次是对涉及房屋的质量、面积、配套设施及社区环境等方面内容加以明确;最后是对可能产生争议的地方,包括一些有借鉴意义的案例订入协议。

二是违约责任:订立补充协议时,应该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每一项义务都意味着责任,每一个责任都会产生违约对应的后果。

三是举证责任:购房者在目前的全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较难行使知情权,在诉讼或仲裁中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按照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是无法有效地保护购房者权利的,所以补充协议在某些方面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规定由开发商来承担举证责任,以此来保护购房者利益。

如何通过一份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充分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房地产交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因此,为避免制定无效条款,双方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应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有效合同的规定,来拟定合法的合同条款。另外,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双方出现新的协议内容或需要对原来签订的内容协议变更,均可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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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二

协议书。

下面就由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商事仲裁因十分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而受到民商事领域当事人的青睐,而民商事仲裁协议则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载体。仲裁协议是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也是民商事主体启动仲裁程序的基础和前提。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即为仲裁庭的审理范围,该协议相当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一次概括或具体授权,而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只能在该协议范围内审理当事人的纠纷。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可以指引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可以让当事人深度参与仲裁程序、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顺利地实现当事人的。

合同。

意愿。订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对于民商事主体来说,则显得尤为重要。

1、仲裁协议必备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同意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授权给具体哪家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2、仲裁协议否定性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出现以下情形,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即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要求真实,不应受胁迫。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标准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进入仲裁程序后,根据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选用、仲裁程序的选用、仲裁庭组成人员的选择、仲裁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均可自由约定。在法律和仲裁规则有明确授权给当事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充分地行使自由约定的权利。

1、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规则是仲裁庭处理争议时所依据的程序性规则,其功能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关系密切,也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故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仲裁规则的选用,在协议中选择适用双方均认可的仲裁规则。

2、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案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额的大小、处理时间的缓急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若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均追求高效解决纠纷,那么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更快实现纠纷解决。

3、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明确谁是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这就需要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前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进行仔细考察研究,确保选择的仲裁员能够高效、公正处理争议。如果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是双方均认可且信赖的,那么仲裁结果也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

4、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费用一般是由申请人预缴,仲裁庭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仲裁请求的支持比例来综合判定,一般说来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比例更高。但是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由约定的,而仲裁庭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显然,争议产生之前将上述内容写入仲裁协议难度要明显小于争议产生之后,故笔者建议民商事主体将上述内容植入民商事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备不时之需。且在争议产生之前约定了上述问题,待进入仲裁程序后,可以节省仲裁程序的等待时间,可以促进仲裁机构更加高效地处理争议。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同意上述争议适用××程序审理,仲裁庭由××、××、××组成,其中××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仲裁费用由××负担,包括仲裁本请求、反请求、鉴定、评估、公告等有关费用。

1、仲裁协议中对争议解决范围上尽量选择概括性授权、约定。

仲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仲裁条款"在本合同中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实这就对仲裁授权范围进行了限缩,会导致仲裁机构有可能不能一并处理合同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合同争议包括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合同履行争议仅是合同争议中的一部分。只有仲裁协议在争议解决范围上进行尽量周延性的约定,才能避免因仲裁协议范围限制而影响仲裁机构一并处理争议。

2、若合同争议涉及第三人,则应将其纳入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处理涉及第三人的争议。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是仲裁制度的优势、也是其劣势。若仲裁协议无第三人参与,我国《仲裁法》无仲裁第三人的制度规定,则仲裁程序中不能列其为当事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则只能通过另外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这严重制约了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目的的实现。只有将第三人列入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处理涉及第三人的争议。

3、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均应无"××市"字样。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规定,目前我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名称里均无"××市"字样,规范的仲裁机构名称均为"××仲裁委员会"。虽然依据《仲裁法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规定,"争议提交××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但是其表述不规范、不严谨,不能称之为完美。

综上所述,订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需要具备仲裁必备条款、不能出现否定性条款,同时还可创新将仲裁规则、程序适用、仲裁庭组成、仲裁费用负担等列入仲裁协议,注意仲裁协议与实际需求的匹配,注重细节问题的考究,那么这样一份仲裁协议便可顺利帮助当事人实现民商事仲裁目的。

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三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协议仲裁的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提请仲裁的事项。

3.尾部。

(1)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2)订立仲裁协议日期。

4.制作仲裁补充协议书的要点是:(1)文书名称;(2)补充协议由来;(3)补充内容;(4)当事人签名、盖章;(5)补充协议订立日期。

二、格式:

【格式一】。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1)。

(2)。

(3)。

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格式二】。

律师3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甲方:××省××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乙方:××省××县××经贸公司。

地址:××省××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年××月签订××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故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县××经贸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a法定代表人:b。

××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四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主体变更情况。

1.甲方系原合同(发包方/委托方/买方等)方,乙方系原合同(承包方/。

受托方/卖方等)方;丙方系乙方(乙丙公司关系)。

2.(变更主体事由,一般为税务上的名头变更需要或是公司财务管理需。

要等);。

4.新合同签约方、发票开具方、收款方须保持一致,即统一为丙方。二、

效力及其他。

本情况说明条款为准。

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丙方: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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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五

我国实行协议仲裁制度,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此,当事人约定仲裁必须具备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请求仲裁机构仲裁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仲裁内容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完整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以上三项内容是仲裁协议的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受理。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达将提交仲裁的'愿望。

仲裁事项可以是概括的或具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全部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或者仅仅约定将某项具体的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

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原则,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

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写明仲裁事项、或者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故仲裁协议应尽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写完整、写清楚。

郑重推荐规范的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2、仲裁协议必须约定明确的事项。

对于仲裁事项的范围应该从宽约定,不能约定得过于狭窄,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恰当保护的问题,比如:买卖货物的双方在仲裁协议中仅约定将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这样的话,如果卖方迟延交货给买方造成损失,或者买方收了货,延误付款均不能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仲裁协议必须正确表述选定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能缺少仲裁机构的名称,也不能只写明提交仲裁的地点或者随意地写上仲裁机构的大致名称,否则,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仲裁协议。

6、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单位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当事人约定仲裁必须具备正确、完整、合法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六

网上仲裁其实并不是一种新的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其方式与传统仲裁方式是基本一致的,其只是利用互联网渠道作为媒介,将仲裁的地点从仲裁庭转移到了网络上。目前国际社会上对于网上仲裁还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将网上仲裁理解为仲裁的所有环节严格按照“在线”仲裁的特点在网上进行。就实际情况看,由于网络技术存在局限,完全将整个仲裁的过程完全放置在网络上是不现实的。所以,使用全程网络仲裁的进行纠纷解决仍有些理想化,仲裁中无法通过网络来进行的部分程序,仍需要采用传统仲裁方式来解决。网上国际民商事仲裁发展迟缓,探究其原因,必须要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着手。内部原因,因为网上仲裁的本质上是一种仲裁程序,假设内因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就应该是指该程序本身的设计存在缺陷以致不能将其适用于仲裁。但是网上仲裁程序应用于网络域名争议、争议的巨大成功似乎可以否定这样的假设而理论上理想化的网上仲裁程序是一种“远程互动在线仲裁服务”系统,是把音频、视频互动交流、互联网、移动固网有机结合、远程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数据管理等网络通信技术集成创新的仲裁应用系统,从程序的构想来看与仲裁的本质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冲突。

因此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并不是内部原因,而是客观技术、法律因素与主观的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阻碍网上仲裁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外部因素。

第一,技术因素,在线仲裁的全面开展与推广,实践中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其实现的可能性取决于目前的信息网络技术能否满足在线仲裁的要求。第二,法律因素,在线仲裁实际上没有脱离仲裁的本质,那么它就应当受到现有的仲裁法的限制。在线仲裁能否在当前由国际公约、国内仲裁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组成的框架内顺利运行是需要探索和研究的。

第三,心理因素,心理因素的影响是指人们对在线仲裁的接受程度,这关系当事人选择在线仲裁的可能性。对于当事人来说,解决纠纷、明确权利义务并使其最终落实是最核心的,所以说在线仲裁的裁决最终能否得到一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能否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

上述的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网络发展的相关技术本身就要受到法律的调整,而法律评价的后果又关系到当事人的选择,但是这三者的影响力并不是相同,主观的心理因素占了主导地位,如何克服这个问题,当务之急要解决的是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只有这种方式的仲裁得到普遍的认可,才能将这种仲裁模式推广开来,这样才能提高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效率。

二、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之仲裁地的确定。

仲裁地是指仲裁程序进行的地点或者说是仲裁发生的地点。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从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到开始审理到对案件作出裁决,整个仲裁程序的过程都需要在某个特定的场所进行。仲裁地在法律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地决定着仲裁裁决的国籍;2.仲裁地决定着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3.仲裁地法决定着仲裁地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方式;4.仲裁地法体现并制约着仲裁地国对仲裁的认可与支持程度。从目前来看,一项裁决要想依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必须要有国籍,而以仲裁地来区分裁决的国籍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因此,如果不能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就不可能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选择网上仲裁,就意味着从仲裁申请的提起、相关资料的提交、案件审理至裁决的做出这整个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当事人和仲裁员不需要在某个特定的地点见面,而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仲裁。在这样的环境下,仲裁地的形式意义也就此丧失。仅从技术层面上看,互联网本质上只是一种通讯方式,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很难将某一个具体的地理位置确定为仲裁地点,也就缺少了一个真正进行仲裁的地点,即仲裁地落空。

就目前来看,除少数仲裁机构外,相关国际法律规范、各国内法对网上仲裁的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系统的规定,对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如何确定,也没有较为严谨、便于操作的方法。很多学者就网上仲裁地的缺失问题也尝试着提出了许多确定的方法。归纳起来,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仲裁员所在地学说。

支持该学说的学者们认为,应当根据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来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可以理解为,当仲裁庭为独任的时候,那么该独任的仲裁员所在地就是网上民商事仲裁的仲裁地;而当仲裁庭是由3人以上组成,也就说是合议庭,那么首席仲裁员所在地就是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该观点看似合理却存在诸多缺陷。首先,该学说对于“所在地的含义”没有明确的指出,是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还是国籍地?其次也没有明确所在地是从什么时候起算,是程序开始时还是做出裁决时?再者,该学说没有考虑到仲裁员可能的流动性,比如旅行、迁居等。所以以这样一个不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显然是不科学的。

2.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说。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们认为根据网上仲裁程序所运用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来确定仲裁地,也说是以该网络服务器的物理空间所在地为网上仲裁地。这一观点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参与网上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仲裁员以及其他的参与人员都有可能会位于不同的地点、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样一来整个仲裁程序就需要好几个地点的网络服务器进行,要让当事人把所有的服务器在什么地方查清楚,是很难的。其次,由于整个仲裁程序可能要通过多个服务器,使用多个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这种服务,就会有多个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仍难以确定仲裁地。最后,参与仲裁程序的各方人员具体使用哪一台服务器是不固定的`,会有很大的偶然性,很多是随机的。显然这一观点也是不合理的。

该理论又称为非地方化仲裁理论、浮动仲裁理论。其基本内容是:仲裁是独立的,不受仲裁地所在国家的法律限制;仲裁裁决是没有国籍的,其法律效力也不需要由仲裁地所在的国家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是它的效力来源;仲裁裁决在申请执行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监督,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无权撤销裁决,对仲裁的唯一监督方式便是不予执行;如果仲裁裁决没有违反国际的公共政策,则该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得到各国的认可。

由于该理论主张摆脱仲裁地,裁决一经做出属非内国裁决便可白动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裁决,与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落空现象不谋而合,于是有很多学者提出该理论可以有效地解决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落空现象。虽然该理论有它白身的优点,比如该理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减少和消除了仲裁地的司法干预。但也有很多不足之处,首先,当事人的简单约定不可能给仲裁庭提供相当充分的程序规则。其次,该理论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而网上仲裁不可能完全摆脱特定国家法律的制约和控制,否则不能保证仲裁程序能顺利进行。当事人的行为均不能游离于现行的法律秩序之外,任何一项协议均隶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并依该法律体系进行解释。最后,基于该理论做出的仲裁裁决,在相关国家是否获得承认与执行,目前各国也都没有一致实践标准,显得该理论有些过于理想化,因此,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上操作起来都是有很大难度的。

4.法律本座论。

这种理论主张要淡化仲裁地在地理意义上的含义,仲裁地并不一定是仲裁实际进行的地点,在当事人或仲裁机构选定某一地点为仲裁地后,并不要求仲裁程序必须在该地点进行,换言之,为了方便当事人、仲裁员或者其他的仲裁参与人,仲裁程序未必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即使相关事项是在仲裁地之外的国家进行,仍应当认定仲裁程序受原仲裁地法院的约束。这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网上仲裁地确定所遇到的法律难题提供了一个解决之道。既充分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考虑到了互联网本身的特性,通过选定一个拟制的仲裁地来作为法律的连接点,将网上仲裁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以该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这样能为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等提供法律依据,也可以为网上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扫除了一定法律障碍。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法律本座论”的提出为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问题提供了可行性和理论基础。从上文传统仲裁地的确定方法中可以看出,在确定仲裁地时一般都是两步,也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就指定。所以本文认为在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下,完全可以按照此种方法来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以解决网上仲裁裁决仲裁地的落空问题,如下两步:

1.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仲裁地。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在于为商事主体提供争端解决服务,以维持跨国商事交易的效率,其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追求的目标是高效解决争端。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私法理论,在仲裁中已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广泛应用,网上仲裁也应当不例外。网上仲裁其本身实具有契约性质的,当事人当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仲裁地。由于网上仲裁是在网络上进行,而不是在现实的物理地点进行,所以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并不是网上仲裁程序实际进行的物理地点,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为连结点,使得网上仲裁与现实世界中的某一国家的法律相联系,这样既保证了准据法的明确选择,也赋予了网上仲裁裁决法律效力,也确定了法院的管辖权,防止出现因管辖权错误而出现争夺的情况,增强了裁决的可预见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国家的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赋予了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权利。这些也完全可以适用在网上仲裁中。况且已经有国家存在网上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例如年美国仲裁协会《网上仲裁补充程序规则》第10条就有相关的规定。

再者,本文并不赞同有的学者主张的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地时应当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诸多与仲裁相关的场所中选择__个并假定其是仲裁地。因为在网上仲裁中与仲裁相关的场所有很多,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程序开始地及结束地等,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选择具有最密切联系是十分困难的,也很容易被否定。当然,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地的实际效用,确保程序顺利进行,选择时都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要根据一定的事实,看该仲裁地是否与所发生的争议存在联系。这样有助于获得仲裁地法院的支持和协助以及监督;其次,要看该地是否有利于仲裁裁决今后的承认与执行。目前,《纽约公约》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所以最好选择其缔约国,这样才有利于网上仲裁裁决能够顺利得到承认与执行。

2.由仲裁庭确定仲裁地。

在争议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地的情况下,由仲裁庭来确定仲裁地。对此,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有规定。如年英国《仲裁法》第3条第3款;年我国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第8条都有相关规定。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确定的仲裁地通常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依据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确定仲裁地,可以将网上仲裁和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连接起来,虽然这一地点并不是网上仲裁实际进行的地点,仅仅是法律上的仲裁地,但能有效地解决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落空问题。

三、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设想。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网上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方式:采用线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自治性的网上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式。第一方式是其最基本的承认与执行方式,但是从现今电子商务发展来看,此种方式缺乏效率。网上仲裁最初的目标是快捷、便利地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现在仍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尤其是b2c和域名等领域,尽管已经相应地发展了具有特色的网上仲裁裁决自治执行手段,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的电子商务也已在外经贸、金融、商业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在应用电子商务,争议的类型在不断拓展,面对此情况,自治性网上裁决执行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有很大的局限性,满足不了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为此,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建立一个高效的网上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机制,无疑能更好地促进网上仲裁的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从目前来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网上各仲裁机构的合作,针对特定类型的网络争议,可以形成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用的执行机制。比如,上文所述的信誉标记促进机制,各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对标记的统一认证、颁布和取消的制定与实施,使得网上仲裁可以跨时空距离得到执行。二是,变通各国的国内立法。各国可以根据公约对有关仲裁地、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书面形式等事项的规定,结合网上仲裁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变通规定,以便消除和减少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所受到的法律障碍。从长远的发展来看,首先,修订《纽约公约》的相关条款。公约虽然自缔结以来对促进国际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做出了卓越和不可替代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约对相关内容缺乏应对,也显示了国际社会对公约修订的必要性、紧迫性。如公约中关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签署问题、仲裁地的确定,裁决的执行等方面,要结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做相应的修改。

其次,在《示范法》中增加关于网上仲裁的具体条款,明确的规定关于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虽然《示范法》并不具有强制性,但一直是各国的关注的焦点,为各国立法提供了参照,因此,如果《示范法》得到修改,一定程度上会加快各国对网上仲裁的重视和调整规范,从而推动网上仲裁的进一步发展。

再者,组织建立一个专门的关于网上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公约。虽然网上仲裁裁决依照公约进行承认和执行并不会存在实质的法律障碍,但是由于相关国际组织没有对公约相关条款的适用提供统一的有约束力的解释,公约也没有做任何修订以保障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因此,各国国内法的不同规定会给适用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带来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并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选择网上仲裁。所以网上仲裁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各国应协商谈判,努力达成一项专门针对网上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公约。当然,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几乎每一个意义非凡的公约都是经历各国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拟定、磋商才被国际社会认可。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世界各国发展水平不一,不同国家对于相关立法的迫切程度还是有区别的,想建立一个类似《icsid公约》的形式,条件还不具备。但是相信在未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强,建立一个国际间网上仲裁裁决执行的“中心”是有必要的。

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七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出发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原则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同情况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解释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如果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接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

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2000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则,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同的协议管辖。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则显然与仲裁法严格解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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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八

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即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共同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同时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和约定仲裁事项,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应该注意写好仲裁条款。

双方拟订仲裁条款,既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的仲裁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上述三项基本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仲裁机构就不能受理。

仲裁条款中,特别要注意写好“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尽管《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但是在实践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在这类问题上达成共识,往往达有成补充协议,从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最终无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也就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就须防患于未然,将仲裁条款订得规范完整。

值得注的是,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机构时,不要随意地写上仲裁机构的大致名称,也不要再写已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名称,因为这样极有可能造成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例如,只写“提请仲裁机构解决”,就会因缺少仲裁机构名称而造成不能受理。

有的.写法虽不会发生歧义,也不影响到响仲裁委员会受理,但当事人仍应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仲裁条款不规范的写法。

仲裁条款中还可约定其它一些事项。如涉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用语、所遵循的法律及仲裁规则、仲裁地点。没有特别约定的,按所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九

1、仲裁协议必备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同意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授权给具体哪家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2、仲裁协议否定性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出现以下情形,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即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要求真实,不应受胁迫。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标准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进入仲裁程序后,根据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选用、仲裁程序的选用、仲裁庭组成人员的选择、仲裁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均可自由约定。在法律和仲裁规则有明确授权给当事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充分地行使自由约定的权利。

1、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规则是仲裁庭处理争议时所依据的程序性规则,其功能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关系密切,也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故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仲裁规则的选用,在协议中选择适用双方均认可的仲裁规则。

2、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案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额的大小、处理时间的缓急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若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均追求高效解决纠纷,那么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更快实现纠纷解决。

3、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明确谁是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这就需要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前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进行仔细考察研究,确保选择的仲裁员能够高效、公正处理争议。如果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是双方均认可且信赖的,那么仲裁结果也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

4、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费用一般是由申请人预缴,仲裁庭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仲裁请求的支持比例来综合判定,一般说来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比例更高。但是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由约定的,而仲裁庭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显然,争议产生之前将上述内容写入仲裁协议难度要明显小于争议产生之后,故笔者建议民商事主体将上述内容植入民商事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备不时之需。且在争议产生之前约定了上述问题,待进入仲裁程序后,可以节省仲裁程序的等待时间,可以促进仲裁机构更加高效地处理争议。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同意上述争议适用××程序审理,仲裁庭由××、××、××组成,其中××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仲裁费用由××负担,包括仲裁本请求、反请求、鉴定、评估、公告等有关费用。

三、订立仲裁协议的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对争议解决范围上尽量选择概括性授权、约定。仲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仲裁条款“在本合同中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实这就对仲裁授权范围进行了限缩,会导致仲裁机构有可能不能一并处理合同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合同争议包括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合同履行争议仅是合同争议中的一部分。只有仲裁协议在争议解决范围上进行尽量周延性的约定,才能避免因仲裁协议范围限制而影响仲裁机构一并处理争议。

2、若合同争议涉及第三人,则应将其纳入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处理涉及第三人的争议。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是仲裁制度的优势、也是其劣势。若仲裁协议无第三人参与,我国《仲裁法》无仲裁第三人的制度规定,则仲裁程序中不能列其为当事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则只能通过另外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这严重制约了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目的的实现。只有将第三人列入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处理涉及第三人的争议。

3、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均应无“××市”字样。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规定,目前我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名称里均无“××市”字样,规范的仲裁机构名称均为“××仲裁委员会”。虽然依据《仲裁法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规定,“争议提交××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但是其表述不规范、不严谨,不能称之为完美。

综上所述,订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需要具备仲裁必备条款、不能出现否定性条款,同时还可创新将仲裁规则、程序适用、仲裁庭组成、仲裁费用负担等列入仲裁协议,注意仲裁协议与实际需求的匹配,注重细节问题的考究,那么这样一份仲裁协议便可顺利帮助当事人实现民商事仲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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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十

民商事仲裁因十分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而受到民商事领域当事人的青睐,而民商事仲裁协议则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载体。仲裁协议是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也是民商事主体启动仲裁程序的基础和前提。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即为仲裁庭的审理范围,该协议相当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一次概括或具体授权,而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只能在该协议范围内审理当事人的纠纷。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可以指引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可以让当事人深度参与仲裁程序、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顺利地实现当事人的合同意愿。订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对于民商事主体来说,则显得尤为重要。

1、仲裁协议必备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同意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授权给具体哪家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2、仲裁协议否定性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出现以下情形,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即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要求真实,不应受胁迫。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标准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进入仲裁程序后,根据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选用、仲裁程序的选用、仲裁庭组成人员的选择、仲裁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均可自由约定。在法律和仲裁规则有明确授权给当事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充分地行使自由约定的权利。

1、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规则是仲裁庭处理争议时所依据的程序性规则,其功能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关系密切,也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故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仲裁规则的选用,在协议中选择适用双方均认可的仲裁规则。

2、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案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额的大小、处理时间的缓急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若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均追求高效解决纠纷,那么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更快实现纠纷解决。

3、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明确谁是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这就需要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前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进行仔细考察研究,确保选择的仲裁员能够高效、公正处理争议。如果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是双方均认可且信赖的,那么仲裁结果也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

4、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费用一般是由申请人预缴,仲裁庭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仲裁请求的支持比例来综合判定,一般说来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比例更高。但是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由约定的,而仲裁庭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显然,争议产生之前将上述内容写入仲裁协议难度要明显小于争议产生之后,故笔者建议民商事主体将上述内容植入民商事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备不时之需。且在争议产生之前约定了上述问题,待进入仲裁程序后,可以节省仲裁程序的等待时间,可以促进仲裁机构更加高效地处理争议。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同意上述争议适用××程序审理,仲裁庭由××、××、××组成,其中××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仲裁费用由××负担,包括仲裁本请求、反请求、鉴定、评估、公告等有关费用。

三、订立仲裁协议的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对争议解决范围上尽量选择概括性授权、约定。

仲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仲裁条款“在本合同中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实这就对仲裁授权范围进行了限缩,会导致仲裁机构有可能不能一并处理合同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合同争议包括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合同履行争议仅是合同争议中的一部分。只有仲裁协议在争议解决范围上进行尽量周延性的约定,才能避免因仲裁协议范围限制而影响仲裁机构一并处理争议。

2、若合同争议涉及第三人,则应将其纳入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处理涉及第三人的争议。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是仲裁制度的优势、也是其劣势。若仲裁协议无第三人参与,我国《仲裁法》无仲裁第三人的制度规定,则仲裁程序中不能列其为当事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则只能通过另外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这严重制约了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目的的实现。只有将第三人列入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处理涉及第三人的争议。

3、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均应无“××市”字样。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规定,目前我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名称里均无“××市”字样,规范的仲裁机构名称均为“××仲裁委员会”。虽然依据《仲裁法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规定,“争议提交××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但是其表述不规范、不严谨,不能称之为完美。

综上所述,订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需要具备仲裁必备条款、不能出现否定性条款,同时还可创新将仲裁规则、程序适用、仲裁庭组成、仲裁费用负担等列入仲裁协议,注意仲裁协议与实际需求的匹配,注重细节问题的考究,那么这样一份仲裁协议便可顺利帮助当事人实现民商事仲裁目的。

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十一

甲方(挂名购房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实际购买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朱俊。

身份证号码:342622198610045669。

联系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龙桥镇福兴村白耿村民组。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与丙方系男女朋友关系,乙方与丙方系姐妹关系,由于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原因,乙方无购房主体资格,而甲方系上海户口具有购房主体资格。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借用甲方名义出资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666弄95号501室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所购房产的'基本信息。

1、购房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房产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666弄95号501室。

3、房产面积:132.52平方米;房产证号:沪房地浦字(20__)第90932号。

4、房产价格:人民币贰佰三十万元整(小写:2300000.00元),其中首付款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00元),贷款金额为壹佰陆拾万元整(小写:1600000.00元)。贷款银行为北京银行,还款期限20年,每月还款1.5万元。

二、挂名购房。

1、甲、乙、丙三方确认乙方为上述房屋实际购买人,甲方无任何出资,无实际购房行为,仅为该房产的挂名所有人。

2、甲、乙、丙三方确认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乙方已经通过丙方支付给甲方,现已经由甲方交付给房产公司。

3、甲、乙、丙三方确认,该房产的产权及所有权利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仅为该房产登记的名义产权人,并不实际出资、占有、使用该房产。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仅仅是借用甲方的名义购买该房产,购买该房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按揭贷款、税费、中介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支付,甲方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

2、有关该房产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缴费单据、房产证等资料均由乙方持有保管。

3、虽然该房产登记在甲方名下,但该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和使用人为乙方,因该房产日常维持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同意配合办理购买该房产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申请贷款、到国土局办理递件、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手续),直至该房产登记在甲方名下。

5、甲方应当将该挂名代购房产事宜告知可能产生共有行为的第三人,例如配偶、父母、儿女等近亲属,明确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乙方,其亲属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请求分配该房产。

6、签订本协议后的任一时间内,乙方都有权要求将该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或乙方指定的人名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该房产过户的一切手续。

7、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购房人应当按时支付贷款,甲方应办理一张开户行为贷款银行的储蓄卡,交给乙方专门用于归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

四、违约责任。

1、自该房产登记在甲方名下后,甲方保证该房产不被法院查封或拍卖,甲方保证不将该房产设定抵押或转卖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房产购房款30%的违约金,如造成该房产被拍卖或被转卖,甲方还应按该房产的市值[如市值低于购房价时,以购房价为准]赔偿乙方。

2、甲方如私自将该房产进行处分的,是无权处分,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由乙方所有;同时甲方私自处分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购房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的一切损失。

五、其他。

1、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上述房产所在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2、本协议一式叁份,有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十二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当事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该请求属否定的确认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三大类: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2.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3.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诉法解决的其他事项。本案应属第三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是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程序规定。本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来审理较为恰当。因为一方面,特别程序是用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而本案中申请人仅请求法院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无效确认,并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也即本案的确认之诉实质上构成一个非讼案件,因而可以参照适用特别程序来审理。另一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涉及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问题,且通常是用判决而非裁定方式来结案。而本案涉及的是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问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法院应用裁定方式结案,因此,对此案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显然于法不合。参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可对这类案件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的称谓应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提出申请一方应列为“申请人”。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约定,是一种合意行为,为查明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后就仲裁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等事实,基于诉讼权利公平原则,应将仲裁协议其他当事方列为“被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民事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发表意见。

(2)开庭并非必经程序,且只查事实,无需辩论。

开庭不是必经程序,只是作为调查事实的手段,是否需开庭审理应视案件情况而定。事实确定后,当事人对申请事项成立与否无需辩论。仲裁协议的效力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径行裁定。

(3)结案文书应用裁定,裁定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拘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结案文书应用民事裁定书。虽然申请人的申请不完全成立,但法院不能因此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而应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这体现了裁定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拘束的职权主义色彩。如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所涉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作为仲裁条款无效,而法院经审理最后的裁定是该管辖权条款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应准许当事人上诉。

尽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采取一审终审制度,且其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可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不包括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根据199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采取内审报告制度。本案仅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涉及法院是否准备受理的问题,不是对某些涉外纠纷的管辖权的审查,同时考虑到法院内部逐级上报比较费时,因此,本案可以不适用上述通知规定的报告制度。考虑到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的特殊性,为了谨慎起见,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宜准许当事人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上诉。

购房协议书怎么仲裁如何写篇十三

仲裁裁决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必须有仲裁协议。有了仲裁协议的案件法院不受理。因此,对于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学会签订仲裁协议是非常重要的。

青岛仲裁委员会具有受案范围广,不受区域和标的额大小的限制;不公开审理,保护商业秘密;一裁终局,案件处理便捷,根据结案方式不同按比例退费,实收仲裁费较低等特点,其中标的额420万元以上的案件,仲裁收费标准明显低于法院诉讼收费。青岛仲裁委员会黄岛仲裁中心试点办理的“两化案件”,最高退费可达收费标准的80%。为此,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当事人重视选择仲裁方式处理纠纷。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者签订合同后,如何选择选择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民商事纠纷?下面介绍四种简便方法:

一、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

二、签订合同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对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xxx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或变更为: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乙方。

签订专门仲裁协议,对没有合同的其他类财产权益类纠纷,可以签订专门仲裁协议约定仲裁:

“对双方于年月日,在发生的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协议时,双方愿意申请仲裁裁决确认的“调裁联动”案件,可在主合同中直接增加一项条款,也可以在主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仲裁和解协议:

1、主合同中直接增加一项条款:

“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涉案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答辩,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本案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并共同选定()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根据本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中不载明事实和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书内容和裁决结果。”“仲裁费由x方承担。

(以下简称该协议)。

为约束各方自觉履行该协议及本协议,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各方一致同意将该协议及本协议涉案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答辩,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本案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并共同选定xxx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根据该协议及本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中不载明事实和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内容和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由xxx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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