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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政府政策问题的范文(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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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政府政策问题的范文(实用9篇)
2023-11-24 10:16:31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的一次盘点,让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在总结中,要注重事实的客观、准确和全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映政府政策问题的篇一

南海是中国四大海域中面积最大的海域,同时也是中国同周边邻国争议最大的海域。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南沙群岛及其周围海域被探明有着极为丰富的油气资源,从而成为了南海周边各国争夺的对象。这些国家纷纷对南沙群岛及其周围海域提出主权要求,进而侵占岛礁、分割海域、大肆攫取南沙群岛的油气资源,从而对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构成严重挑战,对中国的周边安全以至整个国家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为了维护中国在南海诸岛及其周围海域的主权,遵循邓小平同志和平解决国际领土(海)争端的思想,中国政府提出了“主权属我、搁臵争议、共同开发、和平解决“的方针。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根据这一精神,中国已同一些邻国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公正、合理、友好地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这一立场同样适用于南沙群岛。中国愿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有关南海争议。这已明确写入1997年中国-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发表的《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还提出”搁臵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愿意在争议解决前,同有关国家暂时搁臵争议,开展合作。中国政府不仅是这样主张的,也是这样做的。近些年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就南海问题多次进行磋商,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中菲、中越、中马等国的双边磋商机制正在有效运行,对话取得不同程度的积极进展。在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对话会中,双方也就南海问题坦诚交换意见,一致赞同以和平方式和友好协商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讨解决有关问题。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维护地区稳定和双边友好关系大局的诚意。

中国政府解决南海问题的态度是明确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不会接受一些国家军事侵占造成的既成事实。但是,鉴于地理环境等具体情况,中国愿意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同有关国家谈判解决。在谈判解决条件不成熟时,中国主张把南海主权争议搁臵起来,这意味着把有关国家岛礁争端和相互海域划界争端搁臵起来,在不涉及主权归属问题的情况下,中国和南海周边国家可以先着手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海底资源勘察、海洋研究、航海安全及海洋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开发与合作,然后再进一步就其开发和分享资源等方面的合作拟订出措施和安排,相邻国家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可成立合资企业。这些措施和安排对将来的主权问题不产生影响,一俟主权问题得到解决,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新的安排和调整。

南海问题是中国与有关国家间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双边友好协商解决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分歧。任何外部势力的介入都是不可取的,只能使局势进一步复杂化。中国与有关国家完全有能力、有信心妥善处理彼此的争议。南海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可以长期保持。

反映政府政策问题的篇二

投资城投债主要需要关注其背后的政府,我们一定需要紧跟政府,因此对于城投公司最好的政策,最明确的就是国务院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其中对于地方政府平台有明确的定义,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因此当时这个定义是十分明确的,但是由于43号文的出台,其中表述很明确,偿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政府,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排除在外了。政府融资平台一定要被过滤掉。如果按照之前的口径,可以简单概括其定义城投平台以及城投债,发行主体为地方主体,范围可以更广一些。第二,偿债资金来源一定需要是财政资金或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资金来源。第三点,募投项目为公益性的。而根据43号文的规定,其中有一点需要去掉,发行主体依然为地方国有企业,募投项目为公益性的,但是偿债资金来源不允许是财政资金或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资金来源。如果是这个定义,现在依然值得商榷,这也就是之前提到需要关注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这个定义的范围也随之变宽了,有些地方国有企业,比如大家比较关注的交通类企业,属于地方国有企业,募投项目如果按照发改委的相关文件精神,此募投项目为准公益性,那是不是算城投债呢?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需要关注政策方向,按照现在最新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此外需要看城投平台,其类别需要为公益性的,然后募投项目也为公益性的,那么这样的债券一定为城投债。如果募投项目为公益性的,企业主体为非公益性的,举例来说铁岭新城。

总体来说,最佳选择是按照最窄的口径即公共服务类企业,然后为了做到更精细,以太仓为例,作为县级市市属6个平台,每个平台分工定位明确,确定政府需要给予支持,因为其分类为两种,一种经营类的,另一种融资类的,则其中融资类的城投公司和交通发展公司为公益性质的最接近城投平台定义的公司。投资者可以基于这个逻辑来筛选城投债,得出的结果会更接近于城投债的定义,以上便是我们团队对此的看法。

我们是业内较早关注平台转型的团队。从转型的规范的政策要求和自身的发展诉求上来说,城投平台会不断地涌现资产划拨和重组的情况,我们对此也出过相关的报告。其中经典的例子就是江东控股,亳州建投组建的建安集团、石家庄国控以及镇江的八大平台加一个新城组建成为四平台加一新城。此外,像之前提到的太仓,虽然其为一个县级市,但依然拥有错综复杂的平台体系,县级市、新区、镇和局委办的平台等。另外还有一个例子就是当年的哈投,其将供排水职能划拨出来,成为哈城投、哈尔滨供水集团以及哈尔滨排水集团三大平台。

个人认为这是必然的,对于其影响我们需要关注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哈尔滨城投为例,供排水按照现有的国有企业划分中基本上属于竞争类或偏商业性的企业范围。哈尔滨供排水资产的经营性很好,这个资产被划走对于哈城投来说肯定是一个负面影响。包括之后镇江的调整也引起市场较大的争议,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否决了当时把镇江路桥这样一个企业从镇江国控划到镇交投等。

总体来说,投资者需要关注划出资产本身的经营性情况,如果该资产本身经营性很好,现金流充足,那么对于被划出平台来说影响较大。

问题3:城投平台划拨资产需要通过债券持有人大会吗?

根据正常的流程来说,划拨资产需要通过债券持有人大会,重大事项发生时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过更多的是通过市场的约束而非持有人会议本身进行约束。

这一部分收入需要考虑,但的确是有很强的随意性。就像各位关注到今年城投平台不缺钱一样,主要因为资金拨付的到位情况比较好,不但好于市场预期也好于城投公司的预期。这是由于地方债务置换、大量地方财政拨款下拨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这是一种非线性的状态,其中还包括很多政府协议、回购款以及在ppp项目下的政府购买的履约情况,未来这一块收入肯定会规范起来,但就目前来说,我们对此关注的比较粗糙,主要关注其动态变化背后的逻辑关系。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一定是结合在一起的,首先,自上而下是一个重要的核心点,投资者需要明确该债券是否为城投债,或者是否是最接近市场认定的最狭义的城投债,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逻辑,如果是最狭义的城投平台,那么仅用自上而下的逻辑就够了,因为其募投肯定是公益性的。

如果该平台是经过包装的或转型的比较彻底的平台时,投资者就需要关注其报表的情况。

简单来说,看城投债主要有三个逻辑,第一看政策,第二看城投本身的运营,主要是报表,第三就是看地方政府的综合实力,因为不论是城投还是伪城投都要关注地方政府的实力。

问题6:如何看待城投平台的企业化转型?

第一,这主要关注企业本身的定位,转型之后政府是如何看待其定位的,如果其定位是公益性的,那即使该平台拥有很多经营性资产,投资者也不用太过在意其经营性的一面,它依然是一个公益性企业。因为中央的国有企业改革明确对于公益性的这一类企业并不考核其经营状况,也不需要优胜劣汰,甚至有些企业不一定去考核其资金的平衡问题,这都是有可能的,所以这一定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需要明确的,经历转型其资产是否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这个定位很明确。

第二,投资者需要关注转型以后和政府有关的这一部分资产与和经营性有关的资产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简单来说,如果把企业拆成两半,如果a部分是平台化的职能,假设给他的评级是aa,包装之后加入了经营资产b部分,按照市场化逻辑,我们给的评级是aa-,虽然城投的aa与企业的aa并不能完全在一个框架下去评,但是投资者可以大致做一个权衡,这个资产的重组和转型肯定是一个负向的影响。但如果说划入的经营性资产按照目前的评估和未来的演化,经营性资产的评级可以使aa+,那么对于整个平台的转型角度来说其实是有加分的。

总的来说,对于转型后的平台,第一要看政府对其的定位如何,分布在哪一类别里,然后在看转型前后的资产对比,综合这两大方面的话,对于平台的企业化转型的理解。

第一点来说,现在市场的主体投资者对于城投债深挖的逻辑思考的不是十分细化,所以不管是之前我们团队提出的按照募投项目看政策支持,像棚改债,如果不考虑主体的话其实根本看不出其中的利差。第二点,我之前提的按照企业主体的分类,因为大家对于城投的定义市场上是有不同的理解的,而且国有企业改革也是从最近才发生,从去年到今年总共也是一年的时间。这一年的时间里市场只是享受了城投的溢价,还没有去仔细的考虑,所以目前在利差上是不体现的。

对此个人认为是这样子的,市场可能过于担心转型原因,会对此类平台有一些负面的看法,因为投资者对于此类事件不太明确其走向,因此投资者可能选择不参与此类标的的投资,但这与国有企业的分类是两种逻辑,发生这样的变化还是主要由于平台转型以及资产划拨有关。

问题9:在一年内,市场上的债券会有利差的分化吗?

这不能确定,如果没有事件推动的话,可能依然不会产生,因为政策是在动态变化的,企业的分类可能在之后还会发生改变。但是如果我们本次的披露的比较精细化的择券的话,安全边际会比较高,在一定的时间和宏观背景下,政策的支持程度会比其他债券好,这是我从这个角度进行筛选的原因。至于在利差上,未来12个月不体现是很有可能发生的事情。

这其实最后还是归集为杠杆问题,像产业债,煤炭钢铁或者是城投债以及地方债,纽约和柏林都出现过地方债务问题,所以层级问题不是从地方政府债务里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要素。因此归根结底还是在于杠杆问题,如果说我债务借了10个亿,gdp或者是财政收入从各种指标来看如果是20~30亿那么杠杆是相对可控的,但如果说gdp是4000亿而债务有8000亿那么其杠杆仍然很高。在后,银监会主导的严控下爆发的城投风险,有滇公路,申弘投资城投,镇江城投等。

总体来说,在自上而下的逻辑之下,我们依然要去关注杠杆,我们缺少地方政府债务的资产负债表,如果有那么平台的很多报表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真实的背景要去看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东北的,江浙的,云贵的是较为典型的。从一个宏观角度上来说,如果是同等杠杆情况下,占有资产越丰富,变现能力和证券化水平越高的在同等条件下更好,从这一角度讲省级好于地市级好于区县及以下,如果杠杆本身就不一样,那这个问题就不一定了,因此大家需要去权衡这两个因素相互之间的影响。

是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比较看好已经具备了整合以后的就是独占性和唯一性的平台,比如说江东控股,马鞍山现在明确市级平台除了马高新以外就是江东控股,那么平台的独占性就摆在那里了,不管它如何让转型,政府对它的支持是不会变的。

问题12:城投类的企业转型后政府信用是否消失,后期是否会转为政府债务?

财政部对于是否是地方政府债务表述的很明确,1月1日已经明确做了一个划分了,1月1日以后发的城投债肯定不会纳入政府债务了,特别是转型的融资企业,因为政府债务的债务主体只有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才有举债的能力,现在主体明确,只有省和计划单列市,所以无论转型与否,这种都不是成为政府主体存在的。

问题13:地方政府债的价值有没有被高估?

估值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一个更长时间来讲,由于中国的特殊制度,严格定义的城投未来还是会存在的,可能会改头换面,但本质不变,是一个修补地方财政不平衡的缺口的载体,这个特定的功能是不会丧失的,那么从下面一个角度来说,你如果去看主体的话,它仍然是拥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支撑,所以它享有一些特殊的溢价完全合理。大胆猜测,未来可能有以下几点导致城投的估值分化,第一,因为按照预算法,未来依然有空间的,发行地方债并不一定是省这一级别,如果我们后面有可能放开到下一层级,例如美国债务最小的单位是学区,学区可以单独作为一个举债主体的。因此到那个层次,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可能会有部分解决,那么城投债的转型会比较彻底。第二,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改革是否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包括最近讨论的房产税的问题等,因为城投是内生于财政不平衡堵缺口的一个载体,如果财政的缺口被补上,那么城投债的未来市场就极为有限了。第三,凡是中国有债务的问题往往是由于一些事件性因素而爆发出来的,像当年整顿三角债及20约束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如果未来部委再来一次比较强力的超越43号文的政策可能会影响到市场对其的看法。

因此未来如果出现估值分化的话,大概率是由于这三个方向,从概率来说第三个概率较高。第三个因素具有一个背景,因为除了补缺口的漏洞,补缺口的原因是为了宏观逆周期管理,通俗来讲就是,企业有去杠杆压力,金融机构也有去杠杆压力,这时政府必须加杠杆,那么加杠杆的载体是平台,那么这个时候是不会去规范它的杠杆行为的,一旦企业的去杠杆告一段落,也就是说经济下行压力有所缓解,整个系统性风险有所缓解这个时候对于地方政府债务行为和融资行为的约束政策出台的可能性就上升了,经济相对企稳,区域性系统风险相对降低的时候有可能恰恰是地方政府债务估值的扰动因素逐步酝酿和发生的时间窗口。按照眼前的经济状况来讲,去产能,去杠杆的背景下发生估值大幅走阔的可能性不是特别大。

问题14:地方政府置换的具体额度属于哪一类,有没有什么途径可以获得?

财政部已经公政府置换布额度,不管是全国人大两会还是预算委员会都可以看到,那么具体哪个地方的额度还就只能是通过它的披露信息,包括平台发债时候的评级,或者是其他的信息来看到,因为财政部没有明确的告诉大家最后政府债务的一个清单,所以只能逐家来看。

这个问题的时间节点主要是年,凡是严格在银监会平台名单上的企业,平台贷款是有限制的,全国来看平台贷款在整个商业银行中的规模在10万亿上下,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稳步推进,这个余额可能是减少的。但是这个是按照银监会的平台贷款,因为大家知道现在的经济环境,产业比较差,产能过剩行业明确采取规避态度。从银行角度来说,城投平台是可以超越周期的选择。它肯定不能划入平台贷款,但是对于一些准平台的或者是一些贷款以外的等,就是银行肯定会通过一些变通的方法,包括一些ppp,产业基金等应该是有覆盖的。因为现在金融资源全面向政府和政府的派出机构或者说派生机构倾斜,这是比较明确的,但是这个定义需要明确。

这从我了解的情况来看,发改委鼓励此种行为,美元并购债是鼓励发行的,融资渠道比较畅通。其实从正常的逻辑来看,大家是有疑虑的,人民币有贬值压力,长期来看美联储有加息压力,这是去发行强货币负债好像不是特别的合理,但其存在有着一些事件的推动,这可能和用汇需求和融资并购是有关系的,这与20到一波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的需求是不同的,因为那时是完全把国内行业融资的渠道被卡死了,包括也有一部分城投企业去境外发债,当时主要还是因为有拓宽融资渠道的考量,这次应该不同。

反映政府政策问题的篇三

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应,中国政府近年来对国民经济信息化与政府信息化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主要从政府推进信息化的举措和目前政府信息化面临的问题两个方面,简单回顾和总结中国政府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历程与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一.中国政府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与政府信息化的主要举措。

虽然中国经济仍然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传统产业占据了国民经济的主导部分,但中国政府对全球性的信息化革命始终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以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实现从传统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变。同时,在政府信息化方面,也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并初步提出了电子政务的主张。这些改革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大力发展信息产业,为国民经济信息化与政府信息化奠定物质基础。

中国政府领导人很早就意识到了全球性的信息化革命,并作出重要的指示和部署,这些为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在有关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加快发展中国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并在各个方面积极加以运用,要努力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十五计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与之相适应,在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中央决定组建信息产业部,这是推动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举措。12月,中央又决定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吴邦国副总理任组长。

在中央政府的有力推动下,中国的信息产业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飞速的发展。19,全国通信业务收入比1995年增长184.2%。电话用户实现了跳跃式发展,迅速实现了从百万户、千万户扩展到亿户,9月,全国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用户总数已突破2亿户。目前,固定电话的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二位,移动电话的规模居世界第一位。全国电话普及率达到14.7%,城市电话普及率为32.1%,移动电话的普及率为4.7%,通电话的行政村比重达到80%。

为了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中国通信业也进行了深刻的变革,逐步实现了政企分开、邮电分营和电信重组,包括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内的所有领域已基本破除垄断,市场竞争的格局初步形成。通过市场竞争,促使中国信息产业在短短的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据国家的计划,“十五”期间,信息产业的增长速度将超过20%,市场规模要比20翻一番,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7%,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战略性产业。到,固定、移动电话网的规模容量居世界第一位,电话用户总数达到5亿户,全国电话普及率达到40%,基本实现行政村通电话。到,市场总规模再翻一番,基础设施、科研生产、信息服务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2.推动互联网基础设施与政府信息化的发展。

信息产业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互联网事业和信息化的进程,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7月发布的统计资料,中国上网计算机数约1002万台,其中专线上网计算机数为163万台,拨号上网计算机数为839万台。我国上网用户人数约2650万人,其中专线上网的用户人数为454万,拨号上网的用户人数为1793万,同时使用专线与拨号的用户人数为403万。除计算机外同时使用其它设备(移动终端、信息家电)上网的用户人数为107万。

为了推动信息化发展,中国近年来大幅度下调了电信资费。年与1995年相比,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分别下降了81%和75%;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下降了60-70%;因特网资费下降了70-80%。207月,中国正式取消了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电信资费的不断下降,刺激了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可以经常使用互联网进行相互交流。年7月,中国政府还在世界上率先推出了国家信息化指标构成方案,由20项指标所构成,包括诸如人均带宽拥有量、人均电话通话次数、长途光缆长度、每百万人互联网用户数、每千人拥有计算机数等指标。

互联网的普及与信息化的发展,推动了政府信息化的进程。实际上,早在70年代,中国政府就开始在统计、地震、气象、电力等部门利用计算机做不同数据处理工作。但政府信息化的真正发展可以说经历了三次高潮。第一次高潮是管理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建设。1983年国家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开始规划和设计,带动了“六五”期间的12大工程及扩展的办公自动化建设,如邮电通信系统、气象预报系统、电网监控系统等。从1975年下半年开始直到80年代中期,由国家计委牵头,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日元贷款,43个部委局都设立了信息中心。第二次高潮是重大跨部门应用工程。1993年,“金”系列工程――“金关”、“金卡”、“金税”、“金企”等。第三次高潮是以后,高性能的局域网、与业务工作结合的广域网、同级政府互连的政府网、与因特网连接的政府上网等网络应用。

息,组织isp/icp免费对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上网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在政府信息化的浪潮中,各地方和部门纷纷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电子政务在某些方面初具雏形。金融、财税、海关、外贸、科教等部门利用公共电信网组建的全国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已达到108个。由海关总署牵头,国家12个部委联合开发的口岸执法系统可以在网上直接向海关、国检、外贸、工商、税务等政府机关申办各种进出口和行政管理手续,从而彻底改变了过去企业为了办理一项进出口业务而往返于各个部门的状况,实现了政府对企业的“一站式”服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规定,提出了工商登记事项实行“一家承办,转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以后,申请人申请开设企业,只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互联网转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并通过互联网将审批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改革,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避免了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产生腐败的机会。另外,根据北京市政府的“十五”规划,要在“十五”期间建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施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综合性ic卡“一卡通”工程,覆盖全市600万受保人群。建成联接市、区(县)、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四级北京市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及其支撑体系,实施信息化社区计划。““十五”规划期间,要创造条件将主要政府业务以电子化方式提供一周7天,一天24小时的在线公众服务,使北京市政府成为全国领先的电子政府。

3.通过立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和规范。

为了保证互联网与政府信息化的顺利推进,中国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与信息安全的管理,先后制定的专门性规定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也都有涉及到信息化与政府信息化的规定。

反映政府政策问题的篇四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13亿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抗议。

一、钓鱼岛自古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一)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并利用钓鱼岛。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简称钓鱼岛)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早在1403年(明永乐元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中就明确记载了“福建往琉球”航路上中国的岛屿“钓鱼屿”和“赤坎屿”,即今天的钓鱼岛、赤尾屿。

中国明清两代朝廷先后24次向琉球王国派遣册封使,留下大量《使琉球录》,较为详尽地记载了钓鱼岛地形地貌,并界定了赤尾屿以东是中国与琉球的分界线。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明朝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是现存最早记载中国与琉球海上疆界的中国官方文献,明确记载了“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意即琉球人乘船过了赤屿(即今赤尾屿),看到古米山(即今久米岛)后便认为到达琉球。这表明,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而非琉球国土。

1719年(清康熙五十八年)清朝册封副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明确记载:八重山是“琉球极西南属界”。从福建到琉球,“经花瓶屿、彭家山、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这里所谓“界上镇山”,即琉球西南海上边界的主岛。当时琉球的权威学者程顺则在《指南广义》中对此也有相同论述,时间上还早于《中山传信录》。由此可见,当时中国和琉球对两国海上疆界和相关岛屿归属的认识十分清楚,且完全一致。

(二)中国对钓鱼岛进行了长期管辖。

早在14世纪即明朝初年,中国海防将领张赫、吴祯便先后率兵在东南沿海巡海,驱赶倭寇,一直追击到“琉球大洋”,即琉球海沟。此时,钓鱼岛已成为中国抵御倭寇的海上前沿,被纳入中国的海防范围之内。

朝的海防范围内。1605年(明万历三十三年)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1621年(明天启元年)茅元仪绘制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也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中国海疆之内。清朝沿袭了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内。

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郑舜功受明朝政府派遣赴日本考察撰写了《日本一鉴》。书中绘制的“沧海津镜”图中有钓鱼屿,并写道“钓鱼屿小东小屿也。”所谓“小东”,即当时台湾别称,说明当时中国已从地理角度认定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清代《台海使槎录》、《台湾府志》等官方文献还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1871年编写的《重纂福建通志》进而确定钓鱼岛隶属于台湾噶玛兰厅(即今宜兰县)。

(三)中外地图证明钓鱼岛历史上属于中国。

1579年(明万历七年)中国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图”、1863年(清同治二年)的“大清壹统舆图”等,都明确载有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

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当属日本仙台学者林子平于1785年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图中标绘了钓鱼岛等岛屿,并将其与中国大陆绘成一色,意指钓鱼岛为中国一部分。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1873年日本出版的《琉球新志》所附《琉球诸岛全图》、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1877年出版的《冲绳志》中有关冲绳的地图等,均不含钓鱼岛。

1744年来华的法国人、耶稣会士蒋友仁(michelbenoit)受清政府委托,于1767年绘制出《坤舆全图》。该图在中国沿海部分,用闽南话发音注明了钓鱼岛。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明确钓鱼岛为中国领土。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将钓鱼岛看作台湾的附属岛屿,与日本西南诸岛截然区分开。该图在其后的国际交往中被广泛应用。

由此可见,中国至迟在十五世纪初就已发现钓鱼岛,并将其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进行管辖。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社会对这一事实是承认的。这说明钓鱼岛绝非“无主地”,日方所谓依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说辞纯属欲盖弥彰的历史谎言,不值一驳。

二、日本窃取中国钓鱼岛非法无效。

(一)日本染指钓鱼岛始于十九世纪末。

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后,立即把扩张的触角伸向中国的钓鱼岛。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声称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该岛为“无人岛”。1885年9月至11月,日本政府曾三次派人秘密上岛调查,认为这些“无人岛”与《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应属同一岛屿,已为清国册封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

1885年至1893年,冲绳县当局先后三次上书日本政府,申请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归冲绳县管辖并建立国家标桩。当时中国国内对日本的上述举动作出了反应。1885年9月6日(清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国《申报》指出:“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据之势”。日本政府对此不得不有所顾忌。日本外务大臣井上馨在致内务大臣山县有朋的信函中认为,“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因此日本政府当时未批准冲绳县当局上述申请。这些事实在《日本外交文书》中均有明确记载。这说明,当时日本政府虽然开始觊觎钓鱼岛,但完全清楚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因顾忌中国的反应,不敢轻举妄动。

(二)日本利用甲午战争非法窃取钓鱼岛。

1894年7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同年11月底,日本军队占领中国旅顺口,清政府败局已定。在此背景下,同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关于“久场岛(即黄尾屿)、鱼钓岛(即钓鱼岛)建立所辖标桩事宜”,“今昔形势已殊,有望提交内阁会议重议此事如附件,特先与您商议”。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回函表示支持。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归冲绳县所辖。实际上,当时日本政府既未在钓鱼岛等岛屿上建立任何国家标桩,也未在日本天皇关于冲绳地理范围的敕令中载明钓鱼岛等岛屿。同年4月17日,中国被迫与日本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包括钓鱼岛。日本从此时起至1945年战败投降,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实行了50年殖民统治。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钓鱼岛回归中国。

中国。

(四)美国与日本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法理不容。

1951年9月8日,美国及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作为唯一的施政当局。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而且,该和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发布《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第27号布告),擅自扩大美国的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裹挟其中。美国的这一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又称“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诸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对此,中国政府和人民以及海外华侨华人表示了强烈反对。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

对此,美国政府不得不作出澄清,公开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施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施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施政权交还日本,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近年,美国国务院仍一再重申:“美国的政策是长期的,从未改变。美国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立场。我们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事实说明,无论是19世纪末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还是20世纪70年代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都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可能也没有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三、中国政府维护钓鱼岛主权的严正立场。

(一)中国为维护钓鱼岛主权对日本开展了坚决斗争。

岛、修建“灯塔”。近年来,日本在钓鱼岛的侵权行动日益凸显官方色彩,政府先后从“民间所有者”手中“租用”钓鱼岛及南小岛、北小岛,将右翼分子修建的“灯塔”收归“国有”,把国民户籍“登记”在钓鱼岛,并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标有钓鱼岛“领海”的海图。

针对日方侵权行径,中方进行了坚决、有力的斗争。外交上,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提出严正交涉,并采取有力的反制措施。日本政府被迫明确表态“不支持、不鼓励、不承认”右翼分子在钓鱼岛的行为,承诺对其进行管束,禁止其登岛。法律上,中方采取一系列措施,重申对钓鱼岛的主权。1992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立法形式重申钓鱼岛为中国领土。2008年5月15日,中国政府针对日方向联合国交存包含钓鱼岛“领海”的海图,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反对照会。2012年3月3日,中国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同时,中国渔政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中国海监船只也在该海域开展维权巡航,行使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管辖。上述一系列措施有力打击了日本侵占钓鱼岛的图谋。

(二)中国政府对日方“购岛”的严正声明和表态。

2012年9月10日,在日本政府抛出钓鱼岛“国有化”方针后,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同时,中国渔政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中国海舰船也在该海域开展维权巡航,行使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管辖权。

9月9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同日本首相野田佳彦进行了交谈。胡锦涛就当前中日关系和钓鱼岛问题表明了中方立场。胡锦涛郑重指出,近来,中日关系因钓鱼岛问题面临严峻局面。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方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日方采取任何方式“购岛”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方坚决反对。中国政府在维护领土主权问题上立场坚定不移。日方必须充分认识事态的严重性,不要作出错误的决定,同中方一道,维护中日关系发展大局。

9月10日上午,正在伊朗进行正式友好访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与伊朗议长拉里贾尼会谈时应询介绍了钓鱼岛问题的由来和最新发展。吴邦国强调,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方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日方采取任何方式“购岛”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方坚决反对。中国政府和人民在维护领土主权问题上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在外交学院向师生们发表讲话时说,旧中国饱受屈。

辱,山河破碎,弱国无外交。中国政府和人民比任何人都珍惜来之不易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即使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情况下,也是铮铮铁骨。温家宝强调,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在主权和领土问题上,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退让半步。

(三)日本觊觎钓鱼岛的任何图谋终将失败。

今年以来,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动作频频。继今年初对钓鱼岛的几个附属岛屿搞“命名”闹剧之后,又姑息纵容右翼势力掀起“购岛”**,并最终跳到前台,直接出面“购买”钓鱼岛及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对之实行所谓“国有化”。日本政府此举目的在于通过所谓“国有化”,强化其对钓鱼岛的所谓“实际管辖”,以最终实现对钓鱼岛的侵占。无论日本政府如何辩解和粉饰,都掩盖不了这一行径的实质是在拿别人的东西进行“买卖”。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行为是荒唐的,也是非法的,并且注定是不可能得逞的。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错误行径,根子在于日本一些势力对军国主义侵略罪责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刻反省,实质是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所确定的战后对日安排和亚太地区秩序的蔑视和翻案,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否定和挑战。从日本处理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周边邻国的领土主权争端中,丝毫看不出日本对过去的侵略战争和殖民统治有真诚的悔意,反而暴露其想通过制造与邻国的摩擦,找回因侵略战争的失败而蒙受的“损失”和颜面的用心。

今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当年中日两国老一辈领导人高瞻远瞩,发挥政治智慧,克服重重困难恢复两国邦交,使中日关系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而今一些日本政客却逆时代潮流,做着破坏中日关系根基的事,着实令人愤慨。中日关系发展到今天实属不易,一个健康稳定的中日关系不仅对中国十分重要,对日本也至关重要。我们奉劝日本政府认清形势,悬崖勒马,立即停止在钓鱼岛的一切侵权行动。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领土主权的意志是坚定不移的,我们有决心、有能力维护国家领土主权。日本在钓鱼岛的任何图谋终将失败。

反映政府政策问题的篇五

一、先自我介绍一下吧。

这是面试时亘古不变的一个问题,但也是很多小伙伴们常常没有把握的回答好的一个问题。思路:回答时有条有理,清晰简单的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所谓基本情况,主要就是你简历上填写的那些信息资料。然后再表现出你对这份工作的喜爱,最好从与工作有关的兴趣来回答。

二、如果我们招聘了你,你能为我们带来些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投其所好是关键,一切论点都要以与此工作有关,或对公司有益为基础,谈论自己能在这个职位上发挥的优势作用。结合自己在策划领域的优势来回答这个问题。可举自己曾做过的与文案策划相关的东西来佐证自己的论点。

三、你的座右铭是什么?

座右铭能间接反映出应聘者的性格、观念、心态,这是面试官问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回答不宜说那些容易引起不好联想、太抽象、太长的座右铭,要通过座右铭反映出自己的优秀品质。例如: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四、在文案策划的过程中,遇到你与上级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你将怎么办?

回答参考:我会给上级以必要的解释和提醒,对于非原则性问题,我会服从上级的意见,对于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问题,我希望能向更高层领导反映。

反映政府政策问题的篇六

尽管中国政府在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与政府信息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政府信息化仍然不尽如人意,在某些方面实际上面临着极大的障碍和困难。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中文信息资源严重短缺,政府信息难以上网。

目前,中文信息不足因特网上的千分之一,这和汉字拥有全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使用者是不相称的,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部门掌握社会信息资源的80%的有价值的信息,3000多个数据库,但大部分都还是死库,亟需采取有效手段让这部分库“活”起来,进入市场进行流动,产生增值。各省有关部门对于启动省内政府信息资源通过网络手段开发利用作了一定的工作,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未形成将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态势,缺乏行之有效的组织和办法。国家和政府信息部门并没有真正发挥起作用,势必引起信息市场的混乱,“垃圾”信息、失真信息随处可见,我们的企业和个人常常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统计资料等信息,不可避免地给一些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特网这种最廉价便捷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在我国刚刚兴起,一些政府部门对于把自己的信息内出来共享的意识不够强,有些政府部门的部门利益意识又太重,不愿意把信息拿出来共享,这就亟需我国信息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组织和引导;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灵活的机制和政策;长期以来政府信息部门的大量建设资金投入到硬件设备上,缺乏信息录入、信息更新、信息深加工的专项资金和技术,更缺乏把这种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后产生增值的'手段。目前,许多政府网站内容陈旧、缺少特色、缺少与民众的互动与沟通,甚至变成了商业门户网站。

虽然从80年代开始中国的政府部门就普遍设立了各种信息中心,但它们的主要职责是为各级政府的管理和决策服务,并不向社会提供信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现在大部分的信息中心都被划为事业单位,开始面临生存危机。于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信息从事商业经营就成为这些信息中心的必然选择。由于这些信息中心与国家机构的密切关系,它们往往能够垄断许多政府信息,并以高额定价来谋取垄断利益。许多国家机构为了从其控制的信息中牟利,同时也为了逃避公众的指责,也愿意与信息中心甚至是一般性的商业信息开发机构合作,通过特许使用或者独家提供的方式,将政府信息提供给信息中心,由它们通过商业方式谋取利益。结果,为了便利信息流通设立的信息中心,实际上成为限制信息流通的障碍。

2.政府信息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制约政府信息化进程。

政府上网要发展,必须解决对安全问题的担忧。目前我国信息安全面临许多严峻的形势,在信息产业和经济金融领域,电脑硬件面临遏制和封锁的威胁;电脑软件面临市场垄断和价格歧视的威胁;国外电脑硬件、软件中隐藏着“特洛伊木马”;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很差,许多应用系统处于不设防状态,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和危险性。

由于internet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存在大量网络黑客甚至黑客组织,出于不同目的,对各站点攻击并篡改页面的事件层出不穷。网上政府是政府在网上的形象,网上政府发布的一些重要新闻、重大方针政策、法规具有权威性,如果一旦被黑客篡改,将影响政府形象,甚至造成重大的政治经济损失。中国政府信息化的进展有限,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为安全考虑。考虑到政府上网的必要性及对网络安全的顾忌,中国许多政府机构采用了两套网络的方案-即公开的internet及各部、委、办、局的intranet两套独立网络的规划,避免了黑客通过internet侵入intranet的可能性,不失为是一个好的方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最为主要的表现是限制了网络信息的完整性,限制了政府信息为民众所利用。

3.“数字鸿沟”制约信息化与政府信息化。

省市和自治区的大部分县市和县级民族自治区的政府政务网络化的建设,仍处于较低的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北京人均电信业务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23倍,甘肃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38.5%,西藏为30.8%,贵州为28.3%。进入90年代,中国地区间的信息差距明显扩大,从因特网的普及率来看,目前仅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网络用户数就超过中国总用户数的45%,其中北京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1.17倍。宁夏、广西、新疆、内蒙古的人均网络普及水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左右。青海、云南、贵州、西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5。

中国的信息差距不仅体现在地区之间,而且还体现在城乡之间。1990年,中国城市电话渗透率为1.78%,而农村仅为0.17%;到1999年,城市电话渗透率为19.19%,而农村仅为3.92%,相对差距约有5倍。先进的因特网在城乡之间的差距更大,目前网络用户中只有0.3%是农民,也就是说,城市普及率为农村普及率的740倍。可以说中国农民是网络革命的局外者。

4.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面临诸多实际问题。

政府信息化的前提是政府信息的公开,只有首先公开政府信息,才能进一步使政府信息电子化、网络化。近年来,在经济改革,反对腐败,加入wto,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大的背景下,中国各地方和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政府公开的规定,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出现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在这方面,规定比较详细、改革举措比较大的有村务公开、警务公开与检务公开三个领域。这些措施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保证了人民知情权的实现,并使政府信息公开迅速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然而,不论从哪个方面看,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然面临着各种深层的矛盾和困难,存在各个方面的问题和阻力,仍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第一.需要加强对信息公开问题的认识,设立权威性的机构统一协调信息公开政策。

目前中国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往往具有各自为政的特点,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具体做法也大不一样。比如,对于村务公开,目前的管理部门主要是民政部门,纪检监察与其他部门配合协调。同样的体制也适用于乡、镇的镇务公开。而对于其他层次的政务公开,目前的管理与领导体制则较为复杂,分别有法制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监察部门、党的宣传部门负责等不同的安排。另外,对于信息安全管理和执法,也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例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密码算法的审批,公安部计算机安全监察局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销售认证许可,国务院新闻办负责信息内容的监察,有关信息安全技术的检测和网上技术侦察则由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这种多元化领导的弊端之一是缺少综合协调,使各地方、各部门在政府公开的做法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个部门积累的经验也很难为其他部门所利用,加大了整个制度的成本。另外,由于缺少综合协调机构,对于信息时代的信息公开问题缺少全盘规划和部署,各种改革仍然停留在渐进性改革的思路上。相比之下,其他许多国家对于信息公开问题都非常重视,不但设立了专门的政府机构协调信息公开政策,在每个政府机构内部也都设立了信息官,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应该认识到,在以因特网为代表的信息社会中,信息是最为宝贵的资源和社会财富,也是政府与社会的主要交往形式。传统的以权力行使为特征的管理制度在信息社会已经逐步演化为信息交换与服务制度。因此,国家必须对信息问题以及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予以高度的关注并设立高层次的协调机构来统一、协调相关政策,否则,很难应对信息化、全球化与民主化的挑战。

第二.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中国政府公开制度的最大特点之一是仍然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也没有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有关政府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批法律、法规之中。例如,《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涉及到许多政府信息的档案管理与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涉及到许多政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统计法》则涉及到政府“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问题。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和明确,各地方和各部门在改革中因此缺少相互协调和配合,并使某些改革措施迟迟难以出台。这种状况一旦继续,加入wto以后,我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使我们的政府公开法律制度与wto的要求相互衔接。应该看到,制定这样一部法律,不但是加入wto的要求,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反腐倡廉的需要。

当然,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法以外,还应制定信息安全法、电信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公文控制法等一批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第三.在巩固办事制度公开成果的基础上,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从制度设计与理念上看,中国的政府公开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的办事制度,因此,许多地方和部门都是围绕着办事制度的改革启动了政府公开制度。从办事制度层面进行改革,意味着需要改变原来不公开的办事制度,将有关的办事制度、程序与结果对公众公开。从一定的意义上看,办事制度的改革实际上只是政府自己的事情,是政府机关的一种“社会承诺”。如何公开,怎样公开,公开什么,都由政府机关决定,公众只是办事制度改革的被动受益者。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应该公开的制度或文件,公众本身并没有任何渠道可以加以改变。

要在巩固办事制度公开成果的同时,应尽快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使政府信息能够自由地为民众所利用。据统计,我国80%的有用信息都由政府掌握,但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这些信息往往被封锁在政府机关,民间很难得到和利用这些信息。近年来,一些政府部门有意识地扩大了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如环保部门定期发布城市环境污染日报,工商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容许民众有条件地查阅工商与土地登记信息,统计部门定期公布各项统计资料,产业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教育部门有偿提供学历认证等等。这些措施的推出不但改善了政府的形象,而且对于杜绝各种造假现象,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信息时代,最为宝贵的资源无疑就是信息。政府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使用,如同加速流动的银行资金一样,会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这个意义上看,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绝不仅仅是为了符合wto的要求,更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

当然,既然信息是资源,政府机关就会有各种理由封锁甚至借。

助这些信息牟取不当利益。这在任何国家都一样。因此,要真正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须从制度和观念上进行深刻的变革,废止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与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规定,打破各种阻碍政府信息自由流动的实际障碍,保障民众有权得到和自由利用政府信息。

从现实生活来看,由于我国的行政法治仍不健全,政府机关往往可以通过罚款、收费、许可等权力牟取部门利益。同时,在网络化时代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行以前,公众使用政府的信息并不多或者说根本接触不了政府信息。随着行政法治的逐步健全,以权力交换利益的空间会越来越小,而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要求和使用会越来越多。因此,可以预见,在财政约束不可能有根本改善的情况下,以政府信息交换利益会成为一种新的部门利益表现形式。实际上,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早已经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它们加大了政府信息的获得成本,实际上阻碍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和自由流动。今天,在一些由政府机关提供信息的网络服务中,甚至新法律、法规的使用也需要缴纳服务费。也许有一天我们会非常尴尬地发现,中国人可以通过网络免费获得国外的最新立法及其他政府信息,而无法承受获得国内立法与其他政府信息的高昂成本,出现信息社会的信息垄断与信息封锁。这种情况的蔓延势必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难以适用wto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未雨绸缪,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众可以自由地使用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只能收取成本而不是信息的市场价格,政府机关不得垄断信息市场,将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公开和信息业的迅速发展。

第四.修改保密法等法律,科学地界定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公开往往有一些例外,这些例外领域的政府信息一般并不对民众公开。而保密文件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之一,除保密之外的其他一些政府信息仍不能对民众公开。在我国,对于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或统一的规定,结果,造成了定密范围过大,并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除了制度上的原因和工作作风以外,认识上不能正确界定保密的范围并区分非保密文件的性质乃是造成大量政府信息不能公开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对非保密文件进行合理的分类,并明确那些可以公开,那些不应该公开,才有可能科学地定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在这方面,尽管我们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确定例外的领域,但究竟哪些政府文件不应该公开,完全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才能确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正在进行政府公开尝试的地方或部门应对本地方或部门的特殊情况进行研究,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为保密法的修改和进一步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作好必要的准备。

在确定公开的范围上,目前保密法与刑法的协调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保密法,国家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类,而且,必须根据有关的权限由有关部门标上相应的密级。如果有关信息没有标明密级,则不构成国家秘密,公开也不构成泄密问题。然而,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泄漏国家秘密构成犯罪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什么信息属于“情报”,在中国法律中还没有相关的规定。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使那些没有标明国家秘密的文件也有可能被事后认定为是“情报”,并使任何公开这些信息的人构成犯罪。如果不能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协调它与保密法的关系,随着信息公开的范围逐步扩大,它很有可能会成为制度发展最为主要的制约因素。

在确定公开的范围上,另一个重要的领域是政府信息与档案的相互关系。在国外,档案属于信息自由法的调整范围,只要有关档案不在例外的范围内,则档案应与其他政府文件一样对公众公开。在我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实际上可以分为档案与非档案文件。档案由档案法调整,非档案文件则尚无任何法律调整。对于政府档案,根据《档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也就是说,档案法实际上限制了档案类政府信息向公众开放,即使不是保密档案,凡是未满三十年,原则上是不向公众开放的。同一个政府信息,一旦归入档案类,则要受三十年期限的限制;如果不归档,则因尚无法律调整而有公开的可能。可见,档案法的规定不但不利于政府公开,反而限制了政府公开。如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必须解决档案法的这一问题,否则,政府公开法就只能适用于非档案文件,其范围将大大被限制。

第五.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公开,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

由于中国实践中的政府公开多局限于办事制度公开,因此,其公开形式基本上是主动形式的政府公开,如在政府机关办公室中张贴办事制度与程序,印发各种办事手册,通过媒体宣传,设立公示栏,散发便民卡,召开宣传会议,政府上网等等。从实际效果看,这些做法对老百姓了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固定的公开形式,使办事制度公开的宣传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府推动力度的下降,老百姓了解办事制度公开的渠道不畅可能会逐步明显。从规范化与制度化的角度考虑,建议在国家一级对国务院公报进行充实或出版专门的部门公报,对各个部门的办事制度进行发布。在各个地方,也应以较大的市为单位出版类似的政府公报,公开政府机关的办事制度。考虑到网络化的发展,应尽早启动政府上网工程,将有关的办事制度输入到网络中,并以简便的方式为公众所用。

只有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才有可能在公开的形式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第六.充分利用因特网,实现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没有成本的一项制度,信息的保存需要成本,为民众提供信息也需要成本。由于财政约束,在传统体制下,民众可能不得不分担这种成本,甚至会使某些民众因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信息。然而,因特网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通过在因特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可以减少民众的信息申请和相应的成本负担,它极大地降低了获得政府信息的成本,使全体民众可以平等地行使其知情权。同时,对于政府机关而言,利用因特网发布政府信息也便利了其管理和信息保存,减少大量的事务性工作。

考察我国目前的一些政府网站,不得不承认其发布信息的作用仍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有些情况下政府网站承担了商业网站或专业门户网站的功能,发生了角色错位;有些情况下政府网站承担了报纸舆论的功能,所登载的内容实际上是在重复媒体的报道;有些情况下政府网站的内容有限,长期不更新,失去了信息载体的作用。

政府网站区别于普通网站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公布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与权威性。通过政府网站,民众应该能够最有效地获得政府信息。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因特网公布政府信息。在目前阶段,可以考虑设定一定的标准,对政府网站的公开性进行社会评价,以促进政府上网工程向纵深发展。从长远考虑,应该深入研究因特网给政府信息公开所带来的新问题,包括技术的快速更新对信息保存方式的挑战,信息的分类与定义,信息的公开与信息安全,信息来源多元化问题等等。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才可以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因特网公开政府信息的作用。

反映政府政策问题的篇七

在听取党小组和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审查,拟将×××同志转为xxx正式党员。根据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其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男,×族,××文化,××省××市××县××乡(镇)××村(街)人,××××年××月××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现任××单位××职务。该同志于××××年××月××日被接收为xxx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到××××年××月××日预备期满。入党介绍人×××、×××。该同志在预备期间表现良好,……。经党支部培养教育和考察,拟将×××同志转为xxx正式党员,并于近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

公示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可来电、来信、来访,反映其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表现、群众观念、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党支部将对反映人和反映问题严格保密,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事实真相,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人反馈。

xxx××支部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反映政府政策问题的篇八

外交部发言人秦刚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说,中国政府在乌克兰问题上坚持的是中方一向秉持的外交原则以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同时,中方也考虑到乌克兰问题的历史经纬以及现实的复杂性,中方的立场既坚持原则,又实事求是,是客观、公正、公平、和平的。

俄罗斯议会1日授权总统普京在乌克兰动用俄军力量,俄方未明确证实派兵,但是乌克兰方面认定已受到“军事入侵”,乌克兰边防部队称,3日俄军队与军机持续进入克里米亚,俄罗斯政府否认在乌克兰行动构成对乌克兰的“侵犯”。北京时间今天凌晨,俄国防部发言人表示,要求驻克里米亚的乌克兰军队投降,否则将发起军事打击。

俄再向克里米亚派出18架军机。

资料图:俄罗斯海军黑海舰队基地。

乌克兰边防部队在声明中称,在过去24个小时,10架俄罗斯战斗直升机与8架军用货运飞机在克里米亚半岛降落。自1日以来,已有4艘俄罗斯战舰停泊在塞瓦斯托波尔港。乌克兰边境卫队3日称,俄罗斯开始在刻赤海峡的俄边境集结装甲车。刻赤海峡连接俄罗斯与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该海峡最窄的地方只有4.5公里宽,最深达18米。“海峡对面有装甲车辆。我们无法预测他们是否会将装甲车放到渡船上。”边境卫队发言人称,俄罗斯军队已屏蔽了克里米亚部分地区的移动电话服务。

乌克兰政府指责遭到俄罗斯军事入侵,要求俄罗斯撤军。拉夫罗夫说,俄罗斯向乌克兰派兵,目的是保护居住在乌克兰的俄罗斯公民。

反映政府政策问题的篇九

附件一: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依据。

二: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

附件一: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复议法。

三、国家赔偿法。

四、行政许可法。

五、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3)号。

六、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八、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

九、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

附件二: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

(一)拟定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实施。

(二)审查、协调、修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向县政府常务会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说明。

(三)负责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的备案工作。

(四)组织并承办省、市人大、政府发送县政府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汇总上报修改意见。

(五)清理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其中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六)负责清理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组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依照规定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和部门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八)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目标办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对下级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进行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

(九)协调和裁处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十)负责全县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含委托、协助)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颁发、审验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各执法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县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

(十三)办理涉及县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十四)负责按时按规定收集、统计向市政府法制办上报全县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十五)承办、协调与仲裁业务相关的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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