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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兰州鸽协协议书汇总(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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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兰州鸽协协议书汇总(通用10篇)
2023-11-18 15:46:13    小编:ZTFB

人生中总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挑战和问题,总结成为了我们前进的必修课。"完美的总结应该包含自己的成长经历、学习收获以及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方法等方面。"下面是一些成功者的经历和感悟,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和借鉴。

兰州鸽协协议书汇总篇一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标的为___市县___镇园单元___房间。

第二条甲方作为联系人,负责和房东联系。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租,享有房间一卧室的完全独立使用权,以及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权。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数,必须取得甲方同意,重新订立合同,方可进行。

第三条租金支付形式为,在合同订立时,乙方需向甲方交一个月的押金百元(押金会在合租关系正常中止时退还)。

第四条租金。

1.付款方式:乙方以。

2.付款时间:乙方应于本合同所规定之起租日前缴纳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rmb____元)。以后每期房租到期3日前付清下期租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a、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b、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c、乙方拖欠租金达十天的。

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由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及这些区域里面的相关设施。

第六条合租期间,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合租期间,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原则,双方应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不得随意的干扰对方的私人空间。对方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八条朋友来访,应尽量保持安静,以不干扰对方学习、生活为宜。超过2个朋友来访,应提前告知对方。

第九条周末的时候,私人做饭,还是搭火根据双方的饮食习惯,协商解决。

第十条在租住期间,双方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乙方需退房的话,因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租住不满一月,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第十二条乙方具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因为合租的特殊性质,甲方和房东租赁关系中止时,本合租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甲方必须在与房东解除合约前一个月,知会乙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兰州鸽协协议书汇总篇二

材料化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主要涉及物理学、热力学、材料化学、冶金学、电化学等方面知识,特别是无机化学、物理化学。当然,由于专业方向的不同,有些专业也需要很多有机化学、生物化学的知识,像反应中的薄膜技术、胶体技术(在生产中以薄膜和胶体作为反应介质)的应用等等。因此本专业对考生的要求还是比较全面的,希望报考本专业的考生,特别是那些参加“3+x”考试的考生有所准备。

另外,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数学、物理、化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了解相近专业的一般原理和知识;。

6.掌握中外文资料查询、文献检索以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验设计,创造实验条件,归纳、整理、分析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兰州鸽协协议书汇总篇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及其配偶自愿将参建购买重庆市江津区解放路67号梅花园经济适用房房屋的相关权益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的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签订本房屋转让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1.2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第二条:转让价款。

2.1甲方将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解放路67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约为75平方米(准确面积最终以江津区房管部门测绘的面积为准),房号为4楼5号。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元补甲方差价。

第三条:转让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元(大写:元整),剩余房款元(大写:元整),将于房屋产权证过户给乙方后当日支付给甲方。

3.2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号:

户名: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共有权转让。

4.1甲方收到乙方首次支付的购房款后,甲方将房屋钥匙和房屋修建相关文件交与乙方。

4.2甲方在办理完位于江津区解放路67号梅花园电梯房4楼5号的所有手续后,由甲方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房屋产权证,并由甲方承担房屋大修理基金和办证缴纳的各种税费。甲方将办理的房产证原件交乙方保存。

4.3该房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市出售要求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逾期不办理,按照日5‰支付滞纳金,同时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办理过户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

4.4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房屋转让即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此房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甲方及继承人不再享有此房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

4.5甲方在未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不得转卖给他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6乙方接手后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杂费由乙方负责,代扣到甲方的,由乙方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5.1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均需遵守协议约定,无论今后房价如何变动,甲、乙双方不得违约。

5.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5.3如甲方违约:甲方全额退还乙方购房款(含相应的利息),及房屋装修费用,同时支付购房款总额的50%违约金。

5.4如乙方违约:甲方支付给乙方购房款总额的70%,扣除购房款总额30%作为违约金。

5.5如因国家政策调控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产权不能过户,由乙方承担相关风险,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6.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双方签订后方可生效。

6.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1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与其他。

8.1本协议正文共页;附件页:甲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甲方及配偶结婚证复印件。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按捺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乙方签字(捺印):

甲方配偶签字(捺印):乙方配偶签字(捺印):

兰州鸽协协议书汇总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同时废止。

文档为doc格式。

兰州鸽协协议书汇总篇五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租用期_____________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房屋租金为每月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每月______日前交纳。

三、签订合同时,乙方须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同正常终止或解除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无息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四、乙方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负有通知义务,以便甲方及时采取措施。

六、在租用期内,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如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

七、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消防与安全。

2、甲方对租用期内的治安负责监督管理;乙方对出租房内发生的治安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欠交租金超过______个月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没收保证金。

2、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以及违反约定使用租赁物的,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愿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兰州鸽协协议书汇总篇六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卫生事业管理方向):

培养既懂医学基础理论又懂管理知识的新型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创建于19,始为甘肃法政学堂,1928年扩建为兰州中山大学,1945年定名为国立兰州大学。学校坐落在黄河之滨的甘肃省省会兰州市,校园面积3828亩,建有6个校区,有3所附属医院。

至今,先后有9位校友当选为院士。和,原甘肃省草原生态研究所、兰州医学院先后并入兰州大学。有6个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8个部省级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

经教育部批准建有研究生院。据sci统计,兰州大学是中国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最多、引用率最高的大学之一。据sci统计,兰州大学是中国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最多、引用率最高的大学之一。已先后获得国家、部委和省级科技成果奖500多项,编辑出版各种专著、教材、译著900多部。

主要课程有:

兰州鸽协协议书汇总篇七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兰州鸽协协议书汇总篇八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姓名)。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录(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毕业后到甲方工作。

上级主管单位签章。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一定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则签上级主管单位的章。或者是盖所委托的人才中心的章;或者是盖自己所托管的人才中心的章。以上都没有的则不盖(视作默认回原籍)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限为_______年,工作地点为_______,工作岗位为_______。

四、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月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_______元(该项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档案转入地。要先向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处咨询清楚:单位有人事管理权且愿意接收的,究竟是何名称,要问清楚。同时,要在协议书的上级主管单位上盖章才有效;无人事管理权的,该单位有无委托的人才中心,有,则填该人才中心的地址,并在上级主管单位栏上加盖人才中心的章。以上情况下填写才有效。反之,无人事管理权又无委托人才中心的,则要自己落实,或者自己托管(要加盖所托管人才中心的章)或者不填(默认回原籍)。

五、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本协议前组织体检,否则以学校毕业时体检为准。

七、甲方在招聘时所提供的带有承诺内容的宣传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在应聘时所提供的自荐材料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甲方所介绍的情况严重失实,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乙方所提供的自荐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社会保险和福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告知对方,本协议解除:

1、甲方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3、乙方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日前到甲方报到。甲方应当在乙方报到后1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本协议中关于工作期限、岗位、地点、薪酬等主要条款应写入劳动(聘用)合同。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甲方为乙方办理录(聘)用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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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鸽协协议书汇总篇九

现如今,我们都跟协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了协议书就有了法律依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兰州市房屋转让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兰州市区路号单元层室,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元(大写);剩余房款元(大写)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兰州鸽协协议书汇总篇十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1、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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