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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虚假陈述申请书(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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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虚假陈述申请书(精选20篇)
2023-11-18 03:40:31    小编:ZTFB

总结可以提高我们对事物的洞察力和思考能力,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思考总结的价值和意义,而不仅仅是堆砌事实和数据。这是一些关于总结写作的范文,展示了不同人的总结方式和风格。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一

虚假陈述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这些虚假陈述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决策,而且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鉴于虚假陈述的影响,我今天将分享一些关于虚假陈述的心得体会。

虚假陈述不仅会对个人投资者产生影响,还会给市场带来影响。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虚假陈述可能会误导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产生投资损失。对于市场来说,虚假陈述会破坏市场公正,削弱投资者信任和市场稳定性。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虚假陈述背后的风险和意义。

为了避免虚假陈述,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首先,我们应该确保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在提供信息时需要谨慎选择措辞,并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具有误导性的词汇。第二,我们应该开展尽职调查,以确保提供的信息符合实际情况。此外,我们还应该建立合适的审核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虚假陈述。

在发现虚假陈述时,我们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首先,我们可以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来惩罚虚假陈述者。其次,我们应该考虑撤回原来提供的虚假信息,并积极进行公告和声明。最后,我们还可以考虑与相关部门或监管机构合作,寻求更全面的解决方案。

第五段:结论。

总之,虚假陈述是一种极具风险和影响力的行为。为了避免虚假陈述的影响,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和完整。在发现虚假陈述时,我们应该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虚假陈述带来的损失。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该款揭示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含有三个基本特征:(1)虚假陈述的时间性,即突出了首次揭露;(2)虚假信息的公开性,即突出了公开披露;(3)虚假信息的传播性,即突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或播放的媒体上被公开披露。

但是我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除在定量上应符合其基本特征外,在定性上还应符合其本质特征。也就是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原理和规则是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法理依据,根据这个原理,股票价格跌幅相对大的股价转折时间点应是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通过上市公司主动的信息披露行为传递给投资者的,虚假信息也一样通过这个渠道向投资者传递。而这些虚假信息中既有诱多的虚假陈述,也有诱空的虚假陈述。但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前,投资者是无法判断这些信息是虚假的,还是真实的。理性的投资者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法律也理应保护那些理性的、善意地依赖了证券市场的公开信息而进行投资决策的投资者,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虚假信息发布后,投资者善意地依赖了该虚假信息,对与虚假陈述有关联的股票进行投资或交易,往往表现为股价虚高。当然,有的虚假信息是故意诱导投资者抛售股票(指诱空的虚假陈述),也导致股价虚低。一旦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自我揭露后,真实的信息被市场吸收,投资者通过频繁抛售股票以释放风险,市场将重新定位股价,表现为股价迅速下跌至其实际价值水平。

当虚假陈述被披露或自我揭露后,股价将在一定期限内从虚高回落至其实际价值水平,导致那些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高买,并在揭露日后低卖的'投资者造成交易损失。而股价回落越深,即跌幅越大,则说明市场判定该虚假陈述是风险所在的认可程度就越大。通过大量抛售股票而避免风险,这是一个理性投资者应有的判断和行为。

因此,当存在股价呈下跌趋势,并且该趋势将持续一定期间(一般为一至两周),股价下跌幅度相对较深,下跌时成交量显著放大的情形时,则股价下跌趋势的生成日(或股价出现下跌的转折时间点),即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如果这种下跌趋势生成日或转折点不止一个,应当认定跌幅相对较大者为揭露日。该跌幅相对较大者即揭示了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本质特征。

以大庆联谊案为例,1999年4月21日是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四次公告中首次公告、跌幅最深、股价下跌持续时间最长、下跌时成交量相对最大的股价转折时间点,我认为这一天应当是虚假陈述揭露日。

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在虚假陈述揭露问题上共有四次公告:

第一次揭露是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公告称:“我公司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公司现任董事长目前无法履行职责……。”这是大庆联谊公司为欺诈上市,编造虚假文件、虚假利润的行为,首次在全国范围的媒体《中国证券报》,以及其他证券信息专业网上被揭露。

[1][2]。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三

第一段:引言(100字)。

虚假陈述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谈判、合同签订等商业活动中故意或不故意地提供错误、误导性或不完整的信息。虚假陈述对商业伦理的破坏往往容易导致财务损失和法律纠纷,因此对于企业或个人而言,诚实和真诚是建立良好商业信誉的关键。

第二段:虚假陈述的风险(200字)。

虚假陈述可能导致的风险包括:诉讼和罚款、财务损失、商业信誉的损失、以及监管机构的调查等。这些风险对企业结果的损害程度可能因公司的规模、行业和市场条件而异。

虚假陈述风险的高低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该陈述的重要性、对方是否是一个能够识别虚假信息的合同方、以及在合同中是否包含了免责条款等。

第三段:如何防止虚假陈述(300字)。

首先,企业应确保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进行可信和精确的报告。其次,企业需要认真评估陈述的重要性,以及用于支持陈述的依据和信息。第三,企业需要制定适当的合同和政策,以确保陈述的准确性。

企业管理层需要特别关注重要的陈述问题,包括:公司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以及与合同条件、产品及服务保证、法律诉讼和税收等相关的非财务信息。

此外,企业还应该尽量与市场保持透明度和良好的商业道德,加强沟通和信任的建立。这些措施有助于保护企业免受虚假陈述的损害。

虚假陈述案例中有不少是因为失误而导致的,其中最突出的是Enron事件。Enron公司曾是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但在2001年因会计和财务不端行为而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退市,最终破产。Enron的经营手法被认为是违反伦理的,涉及到了虚假陈述、隐瞒帐目等多项违规行为,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财务和商业损失,也影响了整个美国的经济环境。

此外,还有较为典型的健康险骗保险合约之类的陈述虚假案例,在对企业或消费者带来巨大财务损失和信任失衡方面也具有重要的经验意义。

第五段:结语(200字)。

虚假陈述案例不仅对个人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对商业道德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保持诚信和诚实是商业活动中的基本原则,至关重要。在实际环境中,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减少虚假陈述的发生和影响,提高商业信誉和声誉。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四

虚假陈述是指在交易中,出售人向买入人作出虚假陈述以至于导致了交易中的错误。这种行为的影响可大可小,但每一个人都得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在近年来涉及虚假陈述的案例不断涌现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总结经验教训,避免重复发生这样的事件。

为了避免虚假陈述的发生,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为什么会出现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出现的原因可能是出售人想要在交易中获得更高的利润,把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夸大其词,或者有些出售人可能是出于对未来市场的观望,来故意配合市场行情夸大其词。无论出现虚假陈述的原因是什么,这不应该成为妨碍双方交易的因素。

虚假陈述产生的后果可以是严重的。不仅会对受害人造成财务损失,还会导致人们的信任被漠视,这违反了市场的基本原则。市场交易不仅仅是关涉人民币和美元,还关乎双方交易的诚信度。受害人可能会因为虚假陈述而失去他们的信任和财产和时间,而出售人则可能失去商业声誉和顾客的信任。

第四段:如何防范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可以避免的。在真诚履行交易合同和确定保密责任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尝试这样的方法来避免虚假陈述的出现。首先,在交易结束时记得要发票。其次,在与出售人交易之前要在知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商业场所交易。另外,也可以在交易前与已有经验的人进行商谈,讨论和评估商品和服务。最后,禁止在商业场所使用虚假宣传或误导的广告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

第五段:结尾。

虚假陈述的出现违背了市场信任原则,破坏了交易的准确性和正义性,但同时也提醒我们需要在交易中更加认真和负责,确保自己和双方交易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在未来的交易中,请记住,虚假陈述的危害远远大于其带来的短暂利益,我们应该始终遵守契约精神,为更加繁荣的市场交易做出自己贡献。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五

敬爱的学校领导:

您好!我是__班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贫困补助。

我的家在一个很落后的地方,那里是个贫困的地区。我的家里有爸爸、妈妈我还有两个姐姐,家里的人口太多,经济上负担不过来。因为家里实在是太穷了,爷爷奶奶都在我们没出生时就去世了。很小的时候,都是我妈妈一个人照顾我们姐妹三个人,有的时候忙不过来,看母亲辛苦的样子实在是很心疼。

我们班的贫困生挺多的,我不知道自己能申请到这笔学校的补助把握有多少,不管成不成功,我也会去试一试,因为这样就会有希望,成功了,就会给父母减轻一些压力,也许在父母眼里我还小,不能工作,不能给他们减轻负担,学校里的补助申请,对我来说就是一个机会,我会把握住机会,不让它眼睁睁的从我手中溜走。申请到了我也会很努力的学习,以后找个好工作,孝顺父母,不让他们在这么辛苦。

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学校里的补助,减轻一些父母的经济压力。还望领导更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六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__,系法学院九七级刑法学研究生。我来自鬃省鬃市一个贫穷落后的山区,一家七口人。上有爷爷奶奶,下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正在上学,而我又在读研究生,一家人的全部费用均靠父母守着的那几亩薄地的收入。我由于是自费生,家里已为我欠下了近万元的债务,每每念及这些,我总是心存深深的`愧疚,惟有以加倍的努力学习来报答他们。

最近听说研究生处要发放一笔困难补助金,我本不愿给学校添麻烦,但觉得若能拿到困难补助,也可以减轻些家里的负担,所以特此提出申请,望能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七

尊敬的校领导:

你们好!

我是来自__贫困地区的一名普通大学生。现就读于__城市学院,由于家里经济困难,交完学费后,我的生活费已经成了问题。现学校可以申请贫困助学金,我想了好久,郑重的向校领导提交一份助学金申请书。

我出身于贫穷的农村,从小家里就很穷,父母把出生未满月的妹妹送给了别家,虽然我只有二岁,可我当时却已经哭成了泪人,这是大姐告诉我的,把妹妹送给别人家后,父母一直辛苦的种地,为了养活我们姐弟三人,他们一直过的很苦,我很清楚的记的,在我七岁那年,我偷吃家里的糖,被妈妈发现了,由于家里很穷,这是走亲戚的糖,她竟下手打了我,还一直训我,那次我哭的很伤心,我不明白为什么领居家的孩子想吃什么,就可以吃什么,我就不可以,后来我知道,我家穷,从此我决定,决定用我学的知识改变命运。由于家里穷的原因,姐姐们穿小的衣服就留给了我穿,当然很多同学笑话我,我也从来没放在心上,因为我知道,家里穷买不起衣服。就这样我度过的我的童年,我们姐弟三都很争气。我们的学习也很好。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父母做了生意后,惭惭有了起色,可就是这样的情况,父亲意外的车祸,远离我们而去了,住院期间花光我家里的积蓄,这时,我十三岁,大姐十七岁,二姐十五岁,我哭着喊着,我要我的父亲,可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就这样我失去了我的父亲,因为家里没钱,我们姐弟三人上学都成问题了,我当时就选择了退学,可是大姐宁死也要我上学,她说动了我的叔叔,叔叔强迫的送我去了学校,大姐下海做生意,做生意挣钱为了我和二姐上学,体弱多病的母亲再也顾不了那么多,拼死拼活的要把我和二姐养育成人,由于叔叔们的支持,我和二姐重新回到了校园,我回到学校后,曾发誓,我一定好好上学,一定报答那些帮助我的人。

二年后,我上高中了,谁知道祸不单行,一直支持我的奶奶,辛苦了一辈子,由于营养不良,确诊得了癌症,救治无效离我而去,这年我15岁,父亲去世后,奶奶一直是我好好活下去的精神支柱,每当我想不开时,奶奶总会讲起父亲当年的故事,奶奶是我坚强下去的理由,可是奶奶你去离我而去了,我刚刚树立的坚强就这样倒下去了,我跑到了父亲的坟前,我哭了好久,我想不开,我想不开,天下最伤心的事,莫过于失去亲人,可是父亲走了,奶奶为什么不能好好的活下去,哭了好久,大姐说了一句话:我不上学,到底为了什么,你明白吗?你这么的堕落下去,对得起谁!我再一次的要坚强下去,为父亲,为奶奶,为一直支持我的姐姐,更是为了我自己!

可是人生不如意事,十有九,我一直是一个苦孩子,高二时,最疼我的外爷因脑血管破裂离我面去,这年我18岁,父亲,奶奶去的世,已失我变成了一个呆呆的小男孩,天天躲在角落,没人理我,可是最疼我的外爷病逝后,我真的好伤心,好伤心,我不明白命运为何如此的对我,为什么,为什么。。。我一直想不通,虽然想不通,我却想改变命运,即然老天让我如此伤心的活下去,为什么我不能逆天而行,高高兴兴的活下去呢,有谁能明白,一个天天面带微笑的男孩,内心却有这么痛苦的经历。

高考后,我来到了__城市学院,大学的学费已远不如高中那么低,加上和我二姐一起上大学,母亲和大姐都很努力的挣钱,为了我和二姐的学业,家里已经欠了许多债,今年,二姐毕业了,还没找到工作,九年来的学费,已失我体弱多病的母亲老去了很多,为了我和二姐学业,自已放弃学业的大姐,多年来的辛苦,已使她越出了与她年龄相仿的容貌,今年交完了学费后,家里再也无法给我生活费了,叔叔们也早已无能为力,可是眼看着即将要毕业了,我不忍心就这样离开学校了,无奈的我,找了很多初中高中的同学借钱,可这根本没法解决我的生活问题,虽然性格已经十分坚强,可是我也有在深夜一个人无奈的哭泣,我真的没有办法,如今的我,面临着提前离校的可能,我真的好想把大学上完,真的好想,可是我又能做些什么呢,父亲,奶奶,外爷都离我远去了,现实中支持我的人都已经苦不堪言,就差那么一点点,就一点点我就可以毕业了,我真的好想上完大学,可是,命运如此,我又能做些什么。真心的希望校领导能批准我的申请,期等着...大学毕业后,我将用我所学的知识帮助更多想上学,而不能上学的学子。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八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二)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相关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确需撤回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予以撤回。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监督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

(二)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请示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制作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v^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发送法律文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九

支行受理了一笔个人二手房贷款,在贷款的面签过程中,调查人通过与借款人的谈话初步确认了房屋的状况、房屋成交的价格、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首付款交付的情况以及与贷款相关的信息等均符合银行贷款的标准。由于借款人的收入证明在面签时并未提供,该借款人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因公出差不方便开具,待工作单位出具后亲自送达,于是调查人员在对借款人工作单位进行询问后便受理了此笔贷款。但是一天后,工作人员就接到了由中介公司一名员工送来的一份该借款人的收入证明,然而这样的情况似乎与前一天借款人表达的意思有较大的出入,怀着这个疑问调查员向借款人以及出具收入证明的单位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核实,借款人与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在电话中的回答十分吻合,完全听不出任何问题。最后调查员通过下载系统中合同基本信息的表格,将借款人的单位名称输入后查询,发现该工作单位与曾经在银行办理过按揭贷款的借款人为同一单位,经与中介公司核实,借款人单位由于开具收入证明流程较为繁琐,且不能为其开具完全符合银行收入还贷比例的证明,而碰巧的是前一位办理按揭贷款的客户正好多提供了一份已盖好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与营业执照副本,在此种情况下该中介公司为借款人伪造了收入证明。鉴于此,银行拒绝了此笔贷款申请。

二、案例分析与启示。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虚假的二手房贷款在现阶段层出不穷,究其业务风险的隐蔽性及贷前调查的复杂性而言都远远高于了一手房贷款。虽然说二手房贷款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实现对房屋的抵押所有权,但是虚假的二手房贷款风险还是很高的——投资失败后还款来源难以肯定。本案例中,借款人试图利用突破资料的合规性来骗取银行贷款,而却不想与银行系统中存在其曾经办理业务的信息之间产生了出入。因此,作为一名调查人员,我们应该通过不同的调查方式、调查手段、调查工具等综合的对贷款进行判断,最后作出贷款的决定。

(一)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紧抓贷款潜在风险点。从事个人住房信贷工作以来,接触了大量的客户,受理了各种形态的贷款业务,其中不乏有一些试图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通过核查曾经拒绝过的贷款申请,总结下来不难发现每一个虚假的按揭贷款其中都必有瑕疵,只要客户经理在办理业务时,拥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审查贷款时做到一丝不苟、仔细核查,相信都会识破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真实目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证银行的贷款质量、有效地避免诈骗等金融案件的发生。

(二)丰富尽职调查的手段,提高贷款判断准确度。贷款调查的方式与方法是各式各样,贷款的情况与特征则是形形色色,判断一笔贷款的真实与否,须要调查人经过多方面的调查与考证从而判断这笔贷款的性质。本案例中,调查人通过系统成功识破借款人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只是其中之一,在贷款的调查过程中,针对不同的贷款情况的出现,作为一名合格的客户经理应该根据具体的贷款情况运用合理的贷款调查方法来判断贷款的真实性。保证在第一时间了解交易背后可能存在的隐情,把出现不良贷款的风险降到最低。

(三)提升语言沟通的技巧,重视贷款真实性调查。通过与买卖双方进行深层次的沟通来了解贷款的真实性是贷前调查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贷前的沟通过程中客户经理应当做到让买卖双方多说话,并且通过分析交谈中的每一句话推断贷款的真实性,如果遇到不能直接判断的情况,可通过语言的适当引导,从多角度判断贷款的真实性。总而言之对于出现与贷款的逻辑相悖的情况时,调查人要充分利用每一个机会,巧妙运用语言的技巧,判断出借款人的真实目的,切实把好控制贷款风险的第一道关。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十

立案登记制度导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现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终于有了新的发展,几乎可以确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将会取消——这得益于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地。

2019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2019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

作文。

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十一

201*年1月15日,应该是一个很普通的日子;但是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这又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它意味着以前禁止受理的证券案件得到了“解禁”。一方面,一些律师事务所已向投资者公开征集委托,进行诉讼代理业务;另一方面,各地中院在极短的时间内相继受理了一批因虚假陈述导致侵权的案件。

我们应该看到,《通知》有力的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而受到侵害时,能够依靠民事赔偿程序取得赔偿,尽可能的减少损失。这种损失,是一种基于信赖利益而导致的损失。

众所周知,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是有着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但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资金、专业知识方面与公司管理层及大股东相比均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作为证券交易者,中小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损失赔偿势在必行,而民事赔偿是最佳的途径。

《证券法》中禁止交易的行为有多种,虚假陈述只是其中的一种。虽然说《通知》只是规定了因虚假陈述导致侵权纠纷的案件可以受理,而不包括内幕交易等;但是《通知》的出台,毕竟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虚假陈述相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易于被认定,这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相吻合。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能做到这一点,已经是费了很多的思量,经过了各方面的论证的。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十二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一百零六条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一)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

(二)决定终结审查的。

第一百零七条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存在明显错漏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未办结案件的;

(三)侵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办理案件的情形。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八条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十三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我是__技术学院计软3班的x,来自湖南祁东县白鹤镇的秀丰村,家庭非常贫困,父母以农业为生,上有八十多岁的奶奶,下有上大学的我还有一个读初中的弟弟,我们学习都非常刻苦,弟弟考上了县一中最好的初中,父母一边顾着农活,一边还得照顾奶奶,更加因为我们高昂的学费心力交瘁,入不敷出。

这些年来,父母为我们做了太多,父母想尽一切办法,东拼西凑,买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拿去卖了,今年九月份的时候为了我和弟弟的学费父母把家里养的那头母猪生的猪崽都卖了,其实猪崽长大了卖才值钱,就是为了我们的学费,把留着下半年我们家的谷物也拿去市场卖了,可是还是不够,因为亲朋好友也很穷,也只能借给点点,父母又不愿拖欠学校的学费,努力干农活,偶尔农闲的时候还去城里帮忙干工地上的事。

虽然只有四十多头的年龄头发都白了,人显得更加沧桑了,父亲有腰椎间盘突出,每次忙完回到家里都直叫疼,母亲也经常头疼,身上不舒服,但她从来都不去医院就诊,因为怕高昂的医药费,而且家里已经负债累累,虽然我和弟弟一有时间就帮忙干农活,可还是不能真正解决父母的困难,在学校周末和假期之间我都会去参加社会实践,去找兼职,看着父母为我们做的这些,我很痛心,痛恨自己没有办法让他们过上好日子,我多么希望凭自己的努力不让他们那么辛苦,恨不得自己马上找到一份好工作,看见父母脸上的欢笑和笑容。

本人在校期间刻苦学习,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活动,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虽然在大学期间我获得了院级三等奖和优秀个人,但是我不知足,我要更加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技能,我真的很感谢国家,感谢党,感谢学校,感谢这里的老师,关及民生痛苦,制定和实施了一项这么好的措施,给我们这些贫困的人雪中送炭,我也很想能够得到这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让父母肩上的胆子轻松一点,我定当努力学习,努力工作,为报效学校和祖国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此致

敬礼!

20__年__月__日。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十四

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v^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对收到的控告、举报,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第四十条控告检察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涉及民事诉讼监督的信访案件。

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第四十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第四十三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十五

(一)全面详细固定被害人最初陈述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人在当时高度紧张或惊吓的情形下的记忆可能会变得模糊不清,又或者是被害人想尽快摆脱痛苦的回忆,而不愿再对当时的情景有所提及.而且,最初的陈述所受到的“污染”最小,被害人还未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威胁与利诱,还未受到各种心理顾虑的影响.所以,办案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全面详细询问被害人,力求避免询问缺漏.

(二)查明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排除非法证据若被害人陈述发生变化,则应查明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排除非法证据,查明原有被害人陈述中是否有侦查人员诱逼等现象,或询问程序、制作笔录是否存有不当.此外,还要深挖被害人陈述变化的背后原因,如是否存在他人威逼、利诱,若存在,则要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

(三)确立被害人陈述的补强规则所谓被害人陈述补强规则是指“如果没有其他必要证据的补强,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被告人判决的唯一证据”.因为被害人陈述属于言词证据,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其证明力不稳定,需要得到其他证据补强,而且要和补强证据相互印证并且没有矛盾冲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若仅依被害人陈述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则要承担很大的诉讼风险,因此有必要像确立口供补强规则一样,确立被害人陈述补强规则.

[参考文献]。

[1]董菲.被害人陈述制度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0.

[2]欧卫安.被害人陈述的概念辨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1).

[3]张丽云.刑事错案与七种证据[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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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十六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学院专业级班的学生,在这一年里我始终要求自己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一个合格甚至优秀的大学生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努力使自己做到全面发展,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大学生。本人认为在各方面均符合学院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故申请我优秀学业三等奖学金。现将本人基本情况介绍如下,作为各位领导的评审参考:

一、思想情况:

本人于20__年12月,我积极提交了入党申请书,现正接受着党的教育与监督,努力成一名有利于社会的合格的共产党员。在平时的学习的过程中,我时刻以一名正式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使自己在学习中做到最好.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保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党的工作思想,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刻电视、网络、报纸等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势,以及国内外的局势变化。我认真学习和贯彻“”和“八荣八耻”,时时以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标准来要求自己.。

三、学习情况:

我在过去的一年中取得的成绩对一些人来说应经很好的了,可是这距离我心中的目标还很远。因为一些原因我不能和他们比物资生活和精神生活,然而可以和他们比学习成绩,让自己成为一个知识方面富裕的人。在第一学期顺利通过学院四级,并且在日常生活中我积极参与学校的文体活动。这一学年我的学业课程成绩没有一门不及格,并且平均成绩符合优秀学业三等奖学金的评选要求,现在已经处于大三阶段,我争取在这学年得到更大的进步。

四、生活情况:

因为家庭生活境况的`原因,为了能弥补自己的生活费在大二学年我开始利用课外时间在外面做兼职以解解决家里的负担。我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严格的以身作则。平时我积极和同学交流沟通,和同学融洽和睦地相处,积极帮助同学,班里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加深和同学的交流和理解。在这一年中,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现将申请优秀学业三等奖学金,.在此我要特别感谢领导的大力培养和老师们在专业方面的深入指导以及同学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给我的支持和帮助。在今后的日子里,我要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来激励自己、鞭策自己,以求有更优异的表现。

以上即为本人的基本情况,敬请各位领导加以评判审核。

此致

敬礼!

20__年__月__日。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十七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我是__。在大三这一学年里,我一如既往的严格要求自己,现将这一学年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思想情况我觉得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人,不仅要拥有丰富的知识,而且要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个人道德修养。这种观念深深扎根在我心中,我励志成为一名全面发展的学生。我思想积极上进,作风正派,严于律已。在成为一名正式的中共党员后,我更是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旁听各种讲座,以此来端正自己的思想,提高自己的觉悟,起好带头作用。

二、工作方面在过去的一年里,虽然我不是班干,但是我积极配合班级活动,积极参加学校以及支部组织的活动,我积极乐观,以饱满的热情迎接生活中的每一个挑战,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学习情况在学习上我一直勤奋刻苦,虚心向周围的同学与老师请教。在大学这个学习环境相对宽松,课余生活丰富多彩的环境中,我并没有放松学业。而是有计划的坚持并不懈的学习专业知识和感兴趣的其它知识。我在专业课上的学习和实践毫不放松,认真学习课程知识,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在综合测评中,成绩专业x。

四、生活情况在生活中,我知道对于大学生来说不能只知道读书,要全方面的提升自己,我在大三期间,在学习的同时也做了家教,锻炼了自己也帮助了他人,同时我也利用暑假去到工地,进行实地的实习,使自己理论联系了实际,将所学的知识更加形象化。进入大学,是我人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在这一年中。我在各方面都获得了进步,综合素质也得到了很大提高。现将申请学习优秀奖,希望各位领导给以支持。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以求有更好的表现。以上即为本人的基本情况,敬请各位领导加以评判审核!

此致

敬礼

20__年__月__日。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十八

-收集整理入门资料。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投资者入门的好帮手。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十九

所谓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责任,指的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可见,谈到民事责任,当然离不开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承担的责任大小。

具体到虚假陈述而言,指的是对证券市场交易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的一种证券违法行为。王保树教授认为,虚假陈述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实陈述;二是重大遗漏的陈述;三是误导性陈述。

这种虚假陈述,违反的是一种诚信义务。江平教授认为,违反诚信义务的民事责任应当确立三条原则:首先,强调它是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民事责任;其次,强调它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最后,就是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具体来讲,就是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投资者因信赖其虚假陈述而遭受到损失,从而发生民事侵权赔偿问题。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者是缔约过失责任。

既然是侵权责任,它应当满足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讲,侵权责任一般有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即投资者受到了损害。(2)因果关系,即这种损害与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3)过错的认定与推定,即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着过错。(4)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违法,这里指的是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诚实信用原则。既然是构成侵权,遭受利益损失的投资者就有权利要求得到赔偿。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该条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案件的主体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这里的证券信息披漏义务人指的是“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并且他们之间是一种连带关系。

因为在证券交易中,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员,能够利用自身掌握信息的优势,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有重大遗漏的信息,这样就给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以误解或者误导。投资者基于对被批露的信息的信赖,作出了错误的决定,遭受到了损失。本来这些信息披漏义务人负有如实披露信息的诚信义务,但是他们却违反了这一义务。

但是,《通知》对虚假陈述主体的`规定,也有不完善的地方。《证券法》只是规定了两类主体,即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却忽视了另一类很重要的主体,即发起人。发起人是一级市场发行的概念。王利明教授也持这种观点,他认为,《证券法》第63条的责任主体并没有包括发起人,此处所说的发起人是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它与发行人、董事等属于不同的主体……遗漏对发起人责任之规定是不妥的。

对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责任,学者的意见趋向一致。即不管其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较复杂的是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有学者认为应该是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补充责任在实践中往往会变成完全免除责任。所以,江平教授主张,应该根据过错大小更是合适,这样不至于使中介机构及其成员完全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中),或者完全的免除责任(补充责任中)。

笔者认为,江平教授的意见具有可取性。一方面,中介机构毕竟不同于发行人和证券承销公司,有一些信息他们也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作出虚假陈述的主要还是发行人和证券承销公司,中介机构的危害相对要轻一点。要它完全承担责任不好,完全不承担责任无疑是放纵,最好是对其责任加以区别对待,个案分析。

另外,发行人和证券承销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应该加以慎重考虑。作为公司业务的知情人员,对公司发布虚假陈述,他们是难辞其咎。但是,他们的责任,应该是仅限于《公司法》中规定的范围,即《公司法》第63条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一种行政程序前置,目前,理论界争论较大的,也就是这一程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根据民事责任的一般观点,被侵权人只要能够举证自己因侵权人的侵权而造成了损失,就可以提起诉讼,根本不需要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前置,看似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一决定,是考虑了中国目前的司法条件和证券市场的成熟状况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介绍,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目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太多,如果没有行政程序作屏障,法院接到的案件数量会太大;其二,民事诉讼中有一个举证的问题,而很多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往往不具有这一方面的知识,这样就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而行政处罚前置,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两个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行政处罚前置,只是在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过渡性措施。这种不完善,包括三个方面,即证券市场不完善、证券法规不完善和司法审理不完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行政程序前置也带了一些问题。首先,司法效率将大打折扣。因为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而千方百计的拖延时间,比如要求对行政处罚进行复议等。其次,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被侵害股东要起诉,必须要等行政处罚作出,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是要经过调查的。在这一时间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可能早已经起诉冻结了上市公司资产,中小股东可能会丧失获赔的机会。

这种前置程序的设置,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证券交易市场瞬息万变,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很难举证。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对市场欺诈理论”(fraudonthemarkettheory)。该理论认为,在正常发展的证券市场下,任何重大不实陈述或者遗漏,均可能影响到股票价格。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作出了公开不实陈述,该不实陈述是重大的,市场价格受到了不实说明或者遗漏的影响,且原告在不实陈述作出后到真相揭露前的时间段内交易了该股票,就可以推定投资人对重大不实陈述或者遗漏产生了了信赖,并受到了欺诈。

所以,受侵害的投资者没有必要证明被告实施了积极的侵害行为――而这也正是投资者很难证明的,而只是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法性,这种不法行为是否与损害后果是有因果关系。这样一来就相对的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使该诉讼能够很好的进行下去。

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该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两年的诉讼时效,是根据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来确定的,这为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获得赔偿提供了时间条件。该时效是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起算,这样的话,不计“银广夏”,尚有16家pt、st上市公司榜上有名。

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由来已久,如果仅仅规定为两年时效的话,像“pt红光”这样的案件就被排除在外。事实也是如此,关于“pt红光”的案件没有在管辖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是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对一些较特殊的案件,能不能适时延长其诉讼时效,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因为诉讼时效是两年,这样的话,可能会导致另一种极端。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出来后,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会采取行政复议甚至是仲裁的方式,来拖延时间,以对抗诉讼时效,从而使案件无限制的拖延下去。这种现象也值得警惕。

五、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该条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形式。笔者认为,这里对诉讼方式的限制,也是充分的考虑了当今中国证券市场和司法条件的现实。下面就一一加以分析。

首先是要区分这样三个概念: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所谓单独诉讼,指的是诉讼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的诉讼。所谓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为两人以上,即原告或者被告或者双方均是多数的诉讼。按照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关系,又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而集团诉讼,有学者认为,它强调多数人在同一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上的联系;集团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有选任和默示认可两种方式。其诉讼参与人可能众多,情况相当复杂,特别是各个当事人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数量、价位均会有所不同,故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故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暂不受理集团诉讼,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这样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是诉讼准备工作量太大。该《通知》意味着,每一个原告必须有一份单独的起诉材料,其中包括诉状、所有被告的各种材料、原告进行股票交易的有关交割委托单、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委托书等。这些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律师去完成,可谓是卷帙浩繁。

诉讼方式的不确定,直接影响到诉讼费的交纳问题。()可能有三种不同的计费方式,即每个原告单独计费交纳,或者每一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共同原告累计计算交纳,或者是将所有原告的诉讼标的的累计总额视为一个标的的计算交纳。所以说,诉讼费的交纳问题,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

另外,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受到侵害的股东的赔偿问题,但是也有可能损害到上市公司当前股东的权益。那么如何保护当前股东的权益,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相关的详细规定。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就解决了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赔偿数额的的确定问题。学术界认为可行的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应是全部损失赔偿的原则,包括“价差损失、佣金损失、税金损失、利息损失等”。(二)按照“高买低卖”之间的价差确定,这种简单的算法颇遭非议。两者相比较来说,前一种更有可行性。至于法院采取何种方式,我们将拭目以待。

结语。

从“暂不受理”到“有条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虽然该《通知》仅仅限于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一旦时机成熟,它必将扩展到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虽然该《通知》有不完善的地方,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解释;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它在中国证券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它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必将在制裁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并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进程。

虚假陈述申请书篇二十

申请人:济南盛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地址:济南市槐荫区x路。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公正地进行司法监督审查,根据《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槐行初字第30-x号《行政裁定书》,以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理由:

济南市人民政府因省会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建设,对申请人作出了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已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交了齐全的申请材料,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数额确定了对申请人的补偿,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条件作用出了相应保障,执行依据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遂裁定准予先予执行。

申请人认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丧失了司法之独立、公平、公正原则!践踏了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应当予以纠正。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申请执行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强执解释》)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相关必备材料。而济南市政府提供的材料,其申请书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属无效之申请,且没有附具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没有提供催告情况及被征收人的意见;没有社会风险评估材料等。根据《强执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限期补正或裁定不予受理。

二、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一)先予执行又称先行给付,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确定之前,裁定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解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以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

长期以来,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行政解释》的法律框架下,全国因征收拆迁纠纷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冲突,主要在于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了先予执行。为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的《条例》和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以及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施行的《强执解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规范。

制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五十九条则规定了,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众所周知,公共安全指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即只有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才可以申请立即强制执行,而非公共利益。同时作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强制执行的《强执解释》,修正了《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没有了先予执行的规定。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原则,非《行政强制法》法定的两种申请强制执行情形外,禁止以任何理由实施强制执行。济南市政府没有提供,客观上也不存在申请人厂房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情况。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适用《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错误的。经上分析,《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显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实际上济南市政府对涉案地域的征收拆迁已长达三年多,且不说政府未履行相关合法手续实施征收,而且只是处心积虑地降低拆迁成本,没有设身处地考虑保障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条件,及补偿被征收人的其他经济损失。特别是在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执行,将极大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一)征收补偿方案违法无效,不能行政裁决的依据。根据《条例》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征收补偿方案。而涉案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履行论证等相关程序,且方案只采取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调换方式,此违反法律之规定,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依据。

(二)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是违法的。

2、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搬迁安装、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缺失了有效依据。

平原则,没有保障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物权法》、《条例》、《强执解释》第六条等之规定,应当补偿申请人房地产市场价值,以及搬迁安装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或保障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填补其他经济损失。

(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济南规定》)、《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此两规章之部分规定与《条例》相冲突,不应适用,故其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法律依据。

(三)、征收补偿决定裁决的货币补偿明显不公。

3、特别是决定给予申请人房地产的补偿数额远低于真正市场价值。(四)、征收补偿决定裁决的产权调换,很多事项未予明确,流于形式、过于简单,让申请人不敢也无法选择。

5、没有确定周转房位置及相关情况;

6、搬迁安装费、停产停业损失没有依法评估,且补偿标准违反《条例》规定,补偿费用低。

综上,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裁决的补偿安置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没有保障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国策。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公平公正”的法治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申请人完全有信心、有决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济南盛世有限公司。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管辖。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2、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要求:1、监督申请书。须为原件,至少一式两份,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监督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被撤销、变更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另行提起。

诉讼,但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法院正在处理中的;

(八)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申请监督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请监督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监督。

五、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1、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认为陈述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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