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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辱骂诉讼状范文(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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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辱骂诉讼状范文(通用18篇)
2023-11-18 21:05:35    小编:ZTFB

总结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也能找到新的解决办法;总结要有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不要过多抄袭他人。以下是一些有关艺术创作的经验,希望对创作者们能有所启发。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一

a.客观真实性b.关联性c.合法性d.公正性【】。

2.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在法定证据中属于。

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鉴定结论【】。

3.有关证人证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c.即使证人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仍可以作为证人。

4.关于当事人陈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7.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是按照下列选项中来划分的。

a.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b.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

c.主张某种事实存在和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的存在d.证据的内容和含义【】。

8.下列不属于待证事实的是。

a.与案件的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b.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c.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d.人双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9.某甲与某乙签订一口头形式的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三个月后某甲欲解除合同,而某乙主张租期未满,要求某甲交纳违约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某乙主张租期为一年,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双方的口头合同,且有第三人为证。双方的口头合同因缺乏证据的()而不能被法院采信。

a.客观性b.关联性c.合法性d.可重复性【】。

10.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日。

a.45b.30c.15d.60【】。

二、多项选择题。

1.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是。

a.保密的原则b.客观原则c.全面原则d.及时、细致e.合理原则【】。

a.物证b.书证c.当事人陈述d.视听资料e.本证【】。

a.客观真实性b.关联性c.合法性d.公正性e.科学性【】。

4.下列可以作为证据的是。

a.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的事实材料b.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的事实材料。

c.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但以法律禁止的方式获取的事实材料。

5.单独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有。

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当的证言。

b.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证人有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所提供的证言【】。

a.合同书b.某人的遗嘱。

c.甲所持从甲地到乙地的火车票d.某甲写给某乙的情书。

e.证人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证言【】。

c.间接证据都是传来证据,直接证据都是原始证据。

d.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拒绝作证【】。

8.关于证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没有直接关系,所以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很小。

c.证人是我国法定证据的一种。

9.关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确定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c.本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反证。

d.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10.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鉴定结论所涉及的问题既可以是有关案件的事实问题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11.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因此证明力较弱。

c.间接证据可以帮助鉴别、印证直接证据。

d.若干个有效的间接证据综合在一起,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一定事实。

e.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1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证明的事实有。

a.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b.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

c.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d.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e.另一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1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

a.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b.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c.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d.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e.无行为能力人侵权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14.在民事诉讼中,属于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有。

a.原告与被告是否为正当的当事人的事实b.案件是否属法院主管和管辖的事实。

c.审判人员是否应该回避的事实d.合议庭的组成与独任审判员是否合法的事实。

e.合同成立的事实【】。

15.下列属于间接证据的有。

三、名词解释。

2.本证。

3.反证。

4.物证。

8.证明责任。

9.证明责任分配。

10.举证责任倒置。

11.自认。

12.证据保全。

13.证明标准。

14.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

四、简答题。

1.简述当事人陈述。

2.简答证明对象的构成要件。

3.简答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应考虑的因素。

五、论述题。

六、案例分析题。

1.某村村民王某与邻村村民刘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王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1992年11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镇派出所报了案。1993年3月12日,听说县化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黑色母猪,带5个猪崽,3白1花l黑。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二天,刘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家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刘某立即返还我家的母猪。

审理中,王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1989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前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朱某证实,1989年王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刘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争讼母猪是他从邻居李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拴了个木块,结果将前腿磨出白印记。(三)李某证实,他确实卖给刘某一头黑色母猪。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余诚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王某现在的邻居史某反映,诉讼前听王某的妻子刘萍说:她家的母猪是11月底丢的。(三)镇派出所在1992年12月11日的台历页上记载:“王某,于11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人民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前腿内侧有白色印记。

问:(1)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看,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

(2)上述证据事实从理论上的分类看,各属于哪一种类的证据?

2.朱先生就职于星星财务软件公司,2002年5月国工作与公司老总发生争执,遂向公司提出辞职。朱先生辞职后就职于另一家与原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公司。2003年3月,星星财务软件公司以来先生违反竞业禁止合同为由,将朱先生告上法庭。星星财务软件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唯一证据就是一份双方签署的竞业禁止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是朱先生保证在离开公司后二年内不在与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公司任职。该合同有朱先生签名,而其他内容全是打印的,而且星星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合同只是一份传真件。星星公司称他们没有原件,因为该合同是朱先生签署后传真给他们,原件在朱先生手里。而朱先生却称自己从未签过这样的合同。谈到传真件上的签名,朱先生认为很像自己的签字,搞不清怎么会在上面,有可能是公司找到自己以前的签名进行模仿或者别的什么方法弄上去的。

请问: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星星财务软件公司的主张?请说明理由。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二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因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查证网址:_________________东方律师网—上海市律师协会)。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许斌龙律师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三、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的`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律师出差的费用及其他行政收费由甲方据实报销。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

五、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四

第一条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条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下列权利:1.收集证据;2.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证据;3.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4.对证据进行辨认、核对,向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质询;5.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质询;6.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害诉讼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过程。

第十条证据的核实和认定以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人民法院当庭认证为原则,但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实行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认定证据效力的制度。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分类登记,制作《证据目录》,注明证据的递交人、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证据形式和来源等,并出具收据,由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及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举证责任规则。

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因主观原因未能举证以及无正当理由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举证不充分”是指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能确实证明待证事实或者诉讼主张。

第十三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在诉状中附有符合起诉条件要求的相应证据。

第十四条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分别经人民法院向对方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交换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当事人交换证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便利案件及时公正审理。

第十五条当事人举证的范围: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证据;3.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以及造成具体经济损失的证据;4.证明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5.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者审理过的证据;6.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行业规范和惯例;7.证明具备申请回避、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司法请求条件的证据;第十六条在下列诉讼和某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对原告提出的事实,被告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以及堆放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9.因医疗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0.因期货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未按客户指令下单或者未入市场交易引起的诉讼;11.企业开办单位因注册资金不到位引起的追加其为共同被告的诉讼;12.劳动者因追索工资、劳动保险待遇及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诉讼;13.消费者因邮政、电信资费计算错误引起的诉讼;14.其他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

第十七条下列事实,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主张,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十八条举证责任的分配按下列原则确定:1.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事实,应当举证;2.被告进行答辩和反驳,或者主张新事实,应当举证;3.被告提出反诉,主张事实,应当举证;4.第三人主张事实,应当举证。

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不否认的,可以确认其对该事实已经自认,并在二审或者再审中仍具有其证明力。

当事人的陈述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自相矛盾的,除有其他证据印证其陈述的证明力外,当事人在一审中所做的陈述,对其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复制件除外。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可以是复制件:1.原件并非是由于举证方的恶意作为而发生毁灭或者丢失,无法在法庭上提出;2.原件是处于举证方的对方当事人保管或者控制之下,经合理的通知而仍未交出原件;3.原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保存的正式文件或者属于政府机关依职权所作出的记录;4.篇幅或者体积过大不便向法庭提交的原件原物。

证据的原件虽不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的证据复制件经核实其内容为相同时,则这些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应当由当事人举证,但该证据为他人所控制而致使当事人难以自行调查收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待取证据与争执事实相关联的初步依据或者进行合理陈述。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所申请调查的证据与案件中的争执事实确有关联或者为证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法院可以下达针对证据持有人的调查令,证据持有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提供有关证据。拒绝执行调查命令的,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

证据持有人接到命令后,认为所调查的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不便向当事人提供的,应向法院书面申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所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撤销命令,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经审查认为所调查的证据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持有人必须按命令提供证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形成过程有异议的,还应当说明证据收集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从有关单位摘抄、复印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不能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举证时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五天。人民法院限期当事人举证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当庭告知的,可以记录在卷,不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延长以及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的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如提交的证据经审核认为足以改变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实,应当重新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二十七条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因收集补充新的证据,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应当同时确定并告知当事人重新开庭审理的时间。经延期并重新开庭审理后,同一当事人又以同一理由申请延期审理的,不予准许。对一方当事人因补充收集证据申请延期审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而增加的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二审和再审中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并说明第一审裁判是正确的;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应根据新证据的证明对象、内容以及对新证据的采信情况,结合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综合确定;对于改判的,不改变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的负担;对于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因此增加的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按照原审的标准负担再审的诉讼费用。

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为合法性审查(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明主体与行为合法的证据。

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

第三十条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且经人民法院同意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确认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材料;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收集而又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的材料,以及其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材料;2.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本案有关;3.有明确的调取线索。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为查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供证据的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材料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摘抄、复印有关单位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有关单位的印章,摘抄人和其他调查人应当在摘抄件、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包括审计、评估等)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鉴定部门;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需鉴定的事项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必须约定或者指定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约定或者指定具有相应鉴定资格和能力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但拒交鉴定费的,视为举证不能。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在一审中,当事人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充分证据或者合理理由的,法院可以要求原鉴定部门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一般不再委托其他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在二审或者再审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证据证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1.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情况之一的,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对鉴定部门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但实体内容确有错误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会议庭决定是否自行委托鉴定。

第三十七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交纳鉴定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鉴定费的,视为举证不能。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应当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比例、方位、图例、测绘人姓名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审理案件所必需,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证据质证规则。

第四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互相质证。

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过证据交换已经共同认可,并由人民法院记录在卷的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再当庭出示和由当事人质证。

第四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但仍须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四十三条对书证、物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除人民法院准许外,一方当事人不能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对复制件进行质证。但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应当当庭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四十五条庭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有关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和说明,发表意见。

第四十六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和被告进行质证;4.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四十七条案件如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可以逐个分别由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或者出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或者出示。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或者出示。

第四十九条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互相发问,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不得使用诱导、威胁、侮辱的言语和方式。

第五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五十一条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出庭作出,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除经人民法院许可外,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

第五十二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1.年迈体弱或者残疾人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4.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的书面证言,但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法院认为必要时,当事人应当出具由公证机关对证人的身份、作证资格以及证言的产生过程进行公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三条对有关鉴定结论质证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或者盖章;对证人证言质证笔录,也应当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审核规则。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五十六条证据的审核应当围绕着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对案件事实证明的关联性进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审核证据,应当采取对每个证据逐个审核和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审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十八条对单一证据,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有无涂改;2.证据与本案是否相关联;3.证据的取得、形成是否合法;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五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件;4.书证被一方当事人涂改、更改,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

第六十条审查判断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注意下列情况: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2.证人提供的对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4.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一个孤立的证据;5.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第六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但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审查判断。

第六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第六十三条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从案件全部证据体系中每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性等方面,依照逻辑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六、证据认定规则。

第六十六条证据经庭审质证审查核实后,应当就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第六十七条凡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人民法院均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认定的表示。

第六十八条认定证据应当公开进行,并说明证据是否采信的根据和理由。庭审中,能够当即认定的,可以当即认定。不能当即认定的,可以休庭会议后认定。会议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不能当庭认证的,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庭审中可以对证据逐一认定,也可以分组认定或者综合认定。

第七十条当庭认证时,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可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直接认定;对于其他能够当即认定的证据,应当由合议庭评议后认定。

第七十一条对庭审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直接予以认定。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按举证不能处理。

第六十三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予以采信。

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予以认可的,可以对反驳证据予以采信。

第七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

第七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和充分理由的,不得推翻已认可的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八条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所具有的证明力。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事实,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外,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对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调查材料、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实物或现场的笔录等,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三条原始书证和与原始书证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因原件遗失或毁灭,无法与之核对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八十四条原始物证和与原始物证核对无误的复制品、照片、录像,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因原物遗失或毁灭,无法与之核对的复制件、照片、录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八十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提供的证明文书,没有依法经过涉外公证、认证程序的不予采信。第八十六条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书,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不予采信。

第八十七条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予以审查认定。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以偷录、窃听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不具有证据效力。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对书面证言提出异议,因证人不能出庭,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八十九条一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而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该鉴定结论单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九十条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鉴定部门盖章,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的,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第九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提出异议,须由鉴定人答复的,因鉴定人不到庭,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十二条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及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十三条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十四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对证据进行认定的理由和结论,书记员应当记入笔录。庭审笔录应当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字。

七、附则。

第九十五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制裁。

第九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当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九十七条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按照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第九十八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

第九十九条本规则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五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原告代理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被告(承租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诉被告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______民一初字第___号],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将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变更为:“第四条该房屋基础租金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调整为每月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每年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年租金按每年三千元计算增长。租金按年结算,乙方在每年10月1日之前,以汇款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下年度租金。甲方的.指定账户为,账号: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

二、房屋租赁的其他内容,仍按原房屋租赁合同履行。

三、本和解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原告将被告____年____月_____日邮寄的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原件还给被告谢彬,以便支付今年租金。原告若不返还的,被告将不向原告支付租金。

四、今年租金(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_日)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由被告于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汇入原告上述指定账户。

五、除上述约定之外,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法院留存壹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原告: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六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联系电话:xx。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七

委托人:邓,女,汉族,19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李家组,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练,男,汉族,19年月日生,江西赣州于都人,现住:明通商场五楼号,联系电话:。

被告人叶等人盗窃、诈骗罪一案已由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向贵院依法提起公诉,委托人兹委托练继松在委托人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叶方清等人损害赔偿一案中,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授权范围:有权代为提起、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有权代为和解、调解,有权代为领取相关法律文,有权代为处理与本案诉讼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实体及程序事宜。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20xx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八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九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请坐下,“××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请求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2.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妨碍民事诉讼,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3.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

4.双方当事人应围绕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陈述。

5.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

原告是否携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

被告是否携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

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第二部分: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1.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理由。

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询问每一诉讼请求的意见)?有无其他答辩意见?

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2.下面,法庭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直接宣读证据清单的证据名称),除此之外,原告还提交了其他证据吗?请原告按证据清单的顺序,陈述每一证据需要证明的内容。

开庭以前,被告是否向本院提交的证据?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再作认定。

根据诉辩双方刚才的陈述,法庭认为有几个问题还需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提出调查问题)1、2、3、(询问合议庭成员有无其他问题)。

法庭调查结束。

第三部分: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原告有无辩论意见?

被告有无辩论意见?

如无新的辩论观点,法庭辩论将终结。

2.原告有无新的辩论观点?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观点?

3.法庭辩论将终结。

原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4.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第四部分:

下面休庭二十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休庭期间,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的同志可以自由进出法庭。休庭。

现在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也作了最后陈述。休庭以后,合议庭三位法官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现在宣布评议结果。

1、关于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或合议庭决定,对证据的认定,在判决书中进行表述)。

2、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

3、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4、关于被告的答辩意见。

下面,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进行口头宣判。全体起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读判决书)。

刚才的宣判,原告听清没有?被告听清没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庭审笔录请双方当事人在闭庭后立即核对,也可以闭庭后五日内来本院核对。诉讼参与人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错误,可以申请补正,如没有就请逐页签字,并请留下联系电话。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在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请旁听的同志退庭。

请原告签字。

请被告签字。

请双方当事人退庭。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十

委托人:邓,女,汉族,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李家组,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练,男,汉族,19年月日生,江西赣州于都人,现住:明通商场五楼号,联系电话:。

被告人叶等人盗窃、诈骗罪一案已由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向贵院依法提起公诉,委托人兹委托练继松在委托人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叶方清等人损害赔偿一案中,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授权范围:有权代为提起、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有权代为和解、调解,有权代为领取相关法律文,有权代为处理与本案诉讼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实体及程序事宜。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20xx年月日。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十一

对此可以从区别和联系两个角度认识。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诉讼客体和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

第二,诉讼主体不同。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但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民事诉讼就没有上述限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

第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第四,可否适用调解不同。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但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重要原则,法院既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五,判决和执行方式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较单一。而民事诉讼审理的是民事争议,法院有权作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此类判决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此外,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措施也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手段。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则全部要由法院进行,而且强制执行措施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原被告。

两者的联系多种多样,主要形态有:

第一,附带关系。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时,有可能也有必要一并解决与此相关的民事争议,这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它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便于当事人双方解决争议,也可以避免出现一事多判的矛盾结果。在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涉及同一案件事实、由同一法院管辖、行政裁判和民事裁判可能发生冲突并且附带审理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第二,先后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行政争议的先决性或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

第三,参照关系。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既有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兼具民事诉讼的特点,法院处理赔偿案件和行政争议,在不与行政诉讼的性质本身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第四,互补关系。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应当相互衔接,构成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完整体系。在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端,人民法院则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政诉讼的救济。

第五,排斥关系。针对同一争议,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行政裁判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十二

被申请人名称: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调解结果:

经查明:此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方所发棉纱中除含有红颜色部分价值1千元的货品应退回申请方外,其余货品由被申请方收购。

二、____年____月_____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申请方所欠申请方货款二十九万九千元于____年____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方代理人:

被申请方代理人:

调解员署名: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十三

概念: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4,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p13):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互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法律。广义的民事诉讼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七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只有三名义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应该是单数。合议制和独任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庭由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二、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回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不公开审理的规定: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但是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也是不公开的。

第十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一、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以下几种:a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1,由民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2,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的因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产生的纠纷。3,由商法调整的因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4,有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引发的各类纠纷5,有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b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该案件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等。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三、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案审理的案件四、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立了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意见》中还对特定情况作了以下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民诉意见》还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一方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重点):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户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有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制度。

适用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简答):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船舶排放泄漏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有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5,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意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一、其他组织《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规定的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十二章多数当事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形式,称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共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9,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三、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2,有诉讼代表参与诉讼。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

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1,公告2,登记3,判决效力的扩张。

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2,参与诉讼的方式和时间不同。3,争议对象不同。4,诉讼地位不同。

五、诉的概念: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上的权利的请求。

诉的种类(选择):1,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诉的变更与追加。理解)。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了解)。

第十六章证明。

一、无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实4,预决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7,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三、《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2,推定。3,法官裁量。

《证据规定》第4条对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同一条款中的许多规定并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而是证明责任的正置。为明确起见,分述之:1,关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2,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四、证明过程(了解)。

第十七章送达。

第二十一章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

一、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撤诉(选择):1,申请撤诉2,按撤诉处理3,撤诉的法律后果{三者要区分}。

三、缺席判决(选择)缺席判决使用的情形:1,原告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人民法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延期审理的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选择)的条件: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二章简易程序。

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十三章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区分三者}。

一、民事裁定的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允许上诉外,其余裁定一经送达便生效。

第二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a。联系:第一审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发展。b.区别: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2.审级不同。3,任务不同。

第二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引起的?1,当事人申请再审2,法院决定再审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

第二十七章特别程序。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                          。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

负责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因与。

就 纠纷一案在下列第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

2.二审                          ;。

3.执行                          ;。

4.含非诉讼、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和解、调解。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内容除外:

(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乙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圴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2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十五

何为民事诉讼证据?所谓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的性质和要求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具有以下三个基本属性:

(一)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因而又称之为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二)关联性(实质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关联性要注意:

1、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凭空推测的。

2、关联性既可以是直接的联系,也可以是间接的联系。

3、关联性既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两层含义:

1、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即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有以下规则:

1、证人资格规则。《民诉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

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据规定》第53条进一步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形式主要有:(1)不符合法。

定在证据形式;(2)不符合法定来源;(3)取证的程序和手段非法。

3、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4、限期举证的规则。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

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在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把证据进行分类:

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

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2、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

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非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即“第一手证据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

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的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4、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

同可分为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

我国的证据种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特点:(1)书正式一所其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2)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3)署正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已于长期保存。)。

2、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

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其特点。

(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着状况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的先进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

脑存储的资料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其特点:(1)信息量大、形象逼真(2)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证明力(3)视听资料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4)容易被变造或伪造)。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

素的影响)。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

所作的陈述。其显著特点是,真实性与虚假性往往相并存。)。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

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做的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

民事诉讼在收集和提供证据问题方面采取当事人主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与实体正义无关的程序事项。另一种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以下情形:(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法院依职权调去的档案资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却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主要方法:查封、扣押、拍照、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其特征:

1、主体主要是当事人。

2、主要是一种他向性证明。

3、目的是正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

4、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5、手段限于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

(一)、证明主体。

(二)、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由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律事实。

2、程序法律事实。

3、法院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无需证明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律。

4、推定的事实。

5、预决的事实。

6、公证证明的事实。)。

(三)、证明方法。

(四)、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分配有:一般规定,某些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特别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法院的裁量性规定。)。

求。法官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对其他证据的认真审查和判断,以达到更强的内心确信,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第二,此证明标准是适用于普通类型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

(六)、证明程序。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彭____职务:经理。

受委托人:马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方与____市____运输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马____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

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十七

1、下列哪种书证属于处分性书证?()a、医院病例。

b、被继承人生前写给他人的含有立遗嘱图的书信c、离婚证书d、日记答案:c。

2、原告李华诉被告刘晓汽车肇事侵权赔偿一案中,有下列几个证据:

(1)某甲的证言。某甲证明,他在2002年7月8日听某乙说,刘晓开车撞了李华(2)交通警察出具的肇事现场照片的复印件。

(3)某乙的证言。某乙说,我看了张三拍摄的录像带,上面有这起肇事发生的全过程。(4)李华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华说,我在2002年7月8日开车正常行驶在路上,刘晓闯红灯,撞了我。

b、交通警察出具的肇事现场照片的复印件c、某乙的证言。

d、李华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答案:d。

d、合同书。通过上面条款,证明原告和被告曾签订了合同答案:a。

4、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其借款。甲出示了一张乙签名的借条。乙否认借款事实存在,主张签名是摹仿的。这需要对乙的签名进行笔迹签订。下列关于鉴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无需法院和乙的同意。

b、甲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签订除外。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面表达正确的是()。

6、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人的人是()。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b、未成年人。

c、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d、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辨别是非的人答案:d。

11、下列关于民事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b、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12、下列关于视听资料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d、凡经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一概不予认定答案:c。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d、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的近亲属答案:acd。

b、甲和乙在国家公证机关正式办理收养手续。

c、甲与乙一直生活在一起,大家公认他们系父子关系。

d、近年由于甲体弱多病,一直由乙照顾,甲死后的丧费也由乙负担答案:acd。

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

c、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d、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答案:abcd。

d、未经对方当事人知晓而制作的录音材料答案:ac。

14、下列证据属于鉴定结论的有()。

17、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四川.2008.3.89)。

a、证人只能就其所见所闻如实陈述,不能发表对案件的意见;而鉴定人则要对其所鉴定的事项发表意见。

d、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而鉴定人属于回避的对象答案:abcd。

18、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在企业经营》杂志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司考.2008.3.98)。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甲骑车不小心把乙撞了一下,两人由争吵转变为互殴。后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被乙打成脑震荡,住院治疗花了1万元。并向法院递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诉讼中,乙辩称,在互殴过程中,自己也被甲打得遍体鳞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要求甲予以赔偿。问:

(1)甲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是()。a、书证b、鉴定结论c、证人证言。

2、原告黄华出差常住被告李柯工作的旅馆,因而关系密切。1998年6月20日,当原告又出差住宿时,被告请原告到家吃饭并向原告提出借5000元买车用。第二天,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为原告留下借据。1998年11月,原告在向被告人索要欠款时,被告讲只能用其摩托车来抵债,否则,无钱还款。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摩托车作价5000元归原告所有,被告要回了借据。事后,原告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使得车子报废,便于1999年7月2日起诉到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所写的5000元借据的复印件为证据,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反驳说,该笔借款已经用摩托车作价。还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证据—“借据的复印件”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a、原始证据b、派生证据c、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答案:bc(2)被告所作的该笔借款已经用摩托车作价返还的陈述,属于什么证据?()a、原始证据b、派生证据c、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答案:ac(3)人民法院如果要查明案件事实,应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b、查明复印件的来源是否可靠c、用其他证据和复印件相互印证d、让原告撤诉答案:abc(4)如果本案原告不能提供借据的原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而且被告又否认借款的,人民法院应该:()。

a、以借据的复印件为定案依据,判决被告还款b、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转移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d、继续调查取证,直至查明真相答案:b。

四、名词解释。

1、证据。

2、证据的证据能力。

3、证据的证明力。

4、书证和物证(复旦大学2009年考研真题)。

5、视听资料。

6、证据保全。

7、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五、简答题。

1、简述证据的理论分类。

2、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六、论述题。

1、论述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和联系。

2、试述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3、请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与功能谈谈自己的看法。(武汉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4、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有关民事诉讼理论,谈谈你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看法。(武汉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5、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试论民事证据和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2、张来武与张小京因继承李斌的遗产而到法院进行诉讼,原告张来武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李斌亲笔书写的遗书,证明让其继承李斌的全部遗产,被告张小京则根据该遗嘱的笔迹特征,认为该遗嘱的笔迹不是李斌的笔迹,因此该遗嘱是伪造的。

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的遗嘱属于何种证据,为什么?

3、钱某是民营企业家,并开办了一家自己的工厂甲工厂。2001年甲厂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客车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客车30台,乙公司向甲厂支付货款600万元。甲厂履行了合同,乙公司却拒不支付货款。甲厂于2002年6月20日向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欠款本息650万元。在举证期限内,甲厂有一份证据没有提供,后来在开庭审理时才提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厂提供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供了新的证据。2003年5月5日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甲厂不服,向辽宁省高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甲厂除坚持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外买还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其他欠款80万元。被上诉人对自己进行赔偿。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了新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未经开庭经行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问题:

(1)对于甲厂逾期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乙公司在二审法院期间提出的反诉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中人民法院经行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是否正确?

民事辱骂诉讼状篇十八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甲、乙、丙三方之间的纠纷,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决定予以和解,且由甲、乙双方共同向本案的二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特订立以下的和解协议,以作为各方日后在此问题上的行为准则。

一、关于h路房(本市h路a弄b号c室房屋)。

(1)乙方一次性地向甲方支付数额为人民币25万元的因转让h路房,而取得的属于甲方的房屋转让款。

(2)甲方在收取房屋转让款后,应当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收款收据,以利于双方核查。

二、关于d房(本市d镇m花园a弄b号c室房屋)。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d房的权利人为乙方,甲方对d房,既无产权,也无使用权。

(2)甲方承诺:在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的适当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甲方迁出d房,且同时搬走一切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结清一切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例如,水、电、煤、物业管理等费用)。

(3)在甲方迁出d房后,由甲方向乙方交付d房。在甲方交付d房时,甲、乙双方应当签署《房屋交接书》。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经全面履行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义务。甲方未全面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d房。

三、关于j路房(本市j路a弄b号c室房屋)。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j路房的权利人为乙方,甲方对j路房,既无产权,也无使用权。不管乙方如何处分j路房,甲方均无权提出异议。

(2)甲方承诺,在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的适当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甲方应当把自己的登记在j路房的户口从j路房迁出。

四、对本案的诉讼的处理。

(1)本案是指:上海市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一(民)初字第______号案件及其因双方上诉而产生的二审案件。

(2)在订立本协议之时,甲、乙双方共同向本案的二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3)撤诉后,本案的一审判决虽然依法生效,但甲、乙双方为此共同承诺:

在本案的一审判决生效时,甲、乙双方同时放弃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属于自己一方的民事权利,并同时放弃就本案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诉讼权利,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任何一方都不得就本案的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4)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五、关于丙方的承诺。

丙方u、v、w三人承诺,在甲、乙双方撤诉后,本案的一审判决生效时,u、v、w三人,同时放弃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属于自己一方的民事权利,并同时放弃就本案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诉讼权利,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任何一方都不得就本案的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丙三方若因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由合同签订地(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每人各执一份,二审法院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并签署日期):

乙方(签字并签署日期):

丙方(签字并签署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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