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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借阅病案申请书(实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11:09:19 页码:9
最新借阅病案申请书(实用8篇)
2023-11-18 11:09:19    小编:ZTFB

修辞是以语言为材料,通过富于感染力的言辞来描绘事物、表达情感的一种语言技巧。总结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避免在总结中出现无关紧要的东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总结样本,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借阅病案申请书篇一

1、为了加强管理和充分利用病案,特定本制度:

2、病案室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为借阅者提供舒适的查询、借阅环境。

3、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借阅,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批准,病案室备案方可带出病案室。

4、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生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5、为了保证病案借阅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6、公检法司等法律工作者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经医务科科长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7、患者及家属不得借阅病历,如有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8、借阅病案过程中借阅双方都应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借阅时间3天,最长不超过7天。

9、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历,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10、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制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11、院外不予借阅和借出,如确有特殊情况者,借阅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方可摘录病史,不得复印。如需借出,必须经业务院长批准,并同时交押金100,一周内按时归还,如数退还押金。

借阅病案申请书篇二

1、病案科负责全院病案的收回、整理、归档和病案分类、索引、编目提供利用等工作。

2、医院要维护病历信息的安全,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应在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科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防止病历丢失、被涂改、被篡改或被未经许可的人使用。

3、电子病历信息一般情况不能擅自复制及拷贝,如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拷贝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作好登记才能复制拷贝。

4、经常清查借阅病案,及时催还。病案架半年清查一次,及时纠正和修复插错、漏挡、破损的病案。

5、临床医师借阅再入院患者的病案时,必须向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进修实习医师、轮转医师、进修实习护士、轮转护士借阅,须持有上级医师、护士长签名的借条。

6、因临床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需要,如需大批量(不能超过30份)的病案,应预先联系约定查阅,7、病案借阅期限为壹周,若不及时归还,不得借阅其他病案。

8、借阅病案丢失要及时上报病案科,写出丢失原因在医务处、公安处备案。

1、病人出院、转院五日内,经各级医师和护士审核、签字、整理完毕,并由科主任签字后,放在规定地点,由病案科人员按时回收归档。

2、严格执行院内病案交接制度,各科室应建立病案签收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与病案科人员做好病案交接工作。病案室应及时向临床科室查询未归档病历下落。

3、病案科每月统计病案归档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反馈。

4、病案回收情况纳入科室考核内容病历复印制度。

(一)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间,需复印住院病历的,先填写病历复印申请书,病区诊疗组长或主任同意签字,由病区工作人员把病案送到病案科复印。

(二)患者需复印出院归档病历的,直接到病案科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1、复印本人病历者,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复印者,需患者本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2、死亡病人,须近亲家属有效证件及证明和死亡病人的关系证明。

3、法院、检察院、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因公务需要,需复印病历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有效证件。

4、保险公司因理赔需要需复印病历的,应出具病人委托或授权书(含病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有效证件。

(三)特殊情况下病历档案复印,如医疗争议、病历等由医务处负责审批同意后,病案科方可负责办理登记、复印手续。

(四)本院职工不得擅自为他人复印有关医疗文书,否则后果自负。

病案科。

2012年9月修订。

借阅病案申请书篇三

1、可查阅或复制病历的人员有:a.患者本人。b.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c.保险机构。d.公安、司法机构。

2、由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医务科核准、注明复印内容,签字后由病案室人员核对、登记后予以办理。

3、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b、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患者的委托书。

c、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d、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e、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着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医务科核定签字,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由病案室协助予以办理。

5、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6、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7、复印或者复制的病案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务科加盖公章。

8、病案室对于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要作好登记,并保留有关证明资料。

二、对于院内医务人员。

1、病案室要严格管理出院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3、因教学、科研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方可查阅。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本院医师借阅病案,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5、病人再次住院后,病人的主管医师持再住院手续(应用同一住院号)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后可借阅该病人病历。在病人出院时将病历交到病案室,并进行登记。

总之,新的医保制度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给医疗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谁适应了新形势谁就会取得主动进而赢得更大的发展,加强病案借阅管理已成为医院管理的重要课题,只要我们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相信因病案引发的医疗纠纷就一定能避免,病案也就一定能更好的发挥其在医、教、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借阅病案申请书篇四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本院病案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病案的借阅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

二、在符合病历借阅规定的范围内,由本院医务人员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三、借阅使用范围:

1、再次住院病人的病案参考调用;

2、病例讨论、会诊调用;

3、科研、教学调用;

4、医疗纠纷调用;

5、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调用。

四、借阅使用期限:

1、再次住院参考调用及科室病例讨论、会诊调用的病案借阅后三日内归还;

2、科研、教学调用的病案应在本次科研教学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归还;

3、医疗纠纷调用的病案应在本次纠纷解决完毕后及时归还;

4、职称晋升调用的病案应在本次职称晋升完毕后及时归还。

五、病历质控及完善工作一律在病案室进行。

六、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毁损、转借、拆散病案,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应妥善保管,按期归还,如有遗失,每份扣罚2000元。

七、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及时追回未归还病案。

xxx第六人民医院病案(病历)复印制度。

一、由病案室全面负责全院病案(病历)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二、病案科有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以下人员的复印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

三、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于法定继承人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工作证明后予以协助。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案(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输血治疗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六、患者在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需由患者本人告知主治医师,并在提供的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上填写书面申请,由医务科审核同意后主治医师方可安排医务人员携带住院病历到病案科复印相关的病历资料。

七、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资料经申请人及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病案科加盖证明印记。

八、病案科应设立病案(病历)复印登记本,按照规定收取复印或者复制费用。

借阅病案申请书篇五

一、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二、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借阅,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病历借阅人员须填写借阅病历申请表。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批准,病案室备案方可带出病案室。

三、

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四、公、检、法、司等法律工作者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科长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五、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六、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七、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齐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借阅病案申请书篇六

(一)病案借阅只限于院内医疗、教学、医政、审计所需用的病案。

(二)凡院内借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办理借阅手续。进修生、实习生必须持有本院带教医师签字盖章的借条方可借阅。有医疗纠纷的病案必须有所在科室主任和医务处共同签字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三)病案原则上一律不准借出院外。公检法确因案情需要,必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处领导批准,由病案室提供病案复印件,并做好登记手续,保留借阅者的证明材料。其他科室及个人无权批准和借出。

(四)院内借阅,门诊患者需要参阅住院病案时,门诊医师必须提供就诊患者的就诊卡号和姓名,并由门诊医师出具签字盖章的纸质情况说明材料,病案室核实无误后方可即时借出,24小时内必须归还。住院医师再次入院病人的既往病案,必须提供住院患者姓名和住院号,按照病案借阅程序办理,两周内归还。如需要延长归还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但总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归还者按照综合目标考核方案以归档延期进行考核。

(五)需借出院外的特殊病案必须由业务院长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如因工作需要延期者,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延期手续,并附延期情况说明由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手续,但总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归还者按照综合目标考核方案以归档延期进行考核,对职能部门将上报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六)任何人不得私藏病案,不得擅自将病案借出院外或用于医疗外行为。如病案丢失将对当事科室和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此引发的纠纷由当事人和当事科室承担。

(七)存在医疗隐患及医疗纠纷需特殊保管的病案,由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医务科领导审核签字后由病案室用科主任专柜封存,在问题未解决之前,除主管院长和医务处领导有权借阅之外,其他任何人一律不予借阅。

(八)病案室本科人员,未经科主任同意及未按前述审批手续,擅自借出病案者,扣当月奖金,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病案借阅过程中,借管双方需做好核对工作,认真核对病案号及病案数量,检查病案的完整性,双方签字认可。

(十)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或遗失病案。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十一)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管理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库房管理员归档上架。

借阅病案申请书篇七

一、本院医生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凡翻阅病案、应在病案室进行,未经允许不得带出室外。

二、本院各级医师均可查阅病案。实习、进修医师原则上不允许借阅,须经医教科主任签字并办理手续。

三、因临床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需要,借阅10份以下的,病案人员可当场提借。如需大批量(最多不能超过30份)应当分批提借。

四、用于专题讨论或死亡讨论的病案须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同意及办理方可借出。

五、非直接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不得借阅。

六、病案借阅期限为两周,若不及时归还,不得再借阅其他病案。

七、病案到期不归还,由病案管理人员通知本人两次,如不及时归还,从超过期限第三天起,每份病案每天扣20元。

借阅病案申请书篇八

1、再次住院病人的病案。

2、临床病例讨论会、死亡讨论会等调用病案。

3、科研、临床、

教学。

需调用病案。

4、上级部门(如医保、卫生局、卫生厅部门)如检查所需的病案。

5、外院因公临时调阅。(公检法、患者单位、医疗保险等等)。

6、医院医疗质量所需病案。

7、医疗纠纷处理所需的病案。

1、病案属法律档案,按国家档案法进行管理。

2、病案必须经病案室装订、立卷、质检后方可检阅。

3、住院病案原则上不外借阅。外单位需调阅病案,应凭单位介绍信,经医务处签字同意,提出借阅、摘抄、复印等等方式意见,并指出查找的具体内容后,方可处理。

4、凡本院医务人员,因医疗工作需要借(调)阅病案(指单份病案)者一律填写《病案借阅单》,须经科主任签字后,凭单到病案室一律办理借阅手续,在限期内完成。调阅再次入院病案,由管床医生填写《病案借阅单》,经相应诊疗组长(主治医生以上人员)签字后,方办理借阅,借阅期限为二周。

科教处处长审签,病案统计处长签字后方办理,一次借阅限20份,限期一月。

6、本院职工因病需要借(阅)病案者,需保?处处长审签后,方可办理借阅,限期1周。

7、凡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8、凡本院工作人员辞职、调离或、进修、出国学习前均应归还所借病案。

9、非本院工作人员一律不代办病案病案借阅手续。

10、出院病案因特殊情况需补充完善,原则上出院三日内在病案室内完成。

11、借阅病案逾期未还,按每份每天5元累计罚款,逐月报财务科与个人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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