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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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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精选11篇)
2023-11-18 14:46:40    小编:ZTFB

学会感恩可以让我们更加满足和幸福,我想我们需要学会感激身边的一切。总结要有系统性,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叙述,确保思路清晰。以下是一些智者们的智慧箴言和格言,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思考的方向。

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篇一

关于落实规范着装、文明着装规定的通知。

各工会小组:

在工作期间规范着装、文明着装,是对每名国家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着装文明规范,讲求服饰礼仪,穿戴得体,庄重整齐,能给别人以良好的印象,反之,不仅会损害自己的公众形象,也会影响所在机关及整个地税的形象。为此,按照局领导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工作期间规范着装、文明着装的有关规定”,现下发给你们,望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明确各科所工会小组组长,即各工会小组评选出来的职工代表,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日常规范着装的督促检查,局工会也将不定期地开展着装检查工作,并适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关于工作期间规范着装文明着装的规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工作期间规范着装文明着装的规定。

在工作期间,文明规范着装,是国家对公务人员的要求,也是树立武清地税形象的需要。现将我局干部职工工作期间的着装要求规定如下:

一、全局或以基层科所为单位,开展集中的活动时,由组织活动部门提出明确着装要求,包括着何种制式服装等。

二、全局各办税服务厅人员,包括在服务厅值班的干部,工作期间一律着应季税务制服,换季时应统一更换。着冬装或春秋装,同时要着统一发放的衬衣,外衣上下不能混穿。肩牌、领章、领花、胸牌等要佩戴齐全。但除参加统一要求的重大活动外,平时可不系领带。

三、到企业、个体户、市场或其它场所开展工作或进行执法时,一律着应季税务制服。其它要求如第二条。

四、除第2、3两条要求规范着税务制服的人员和场合外,日常工作时,可以不着税务制式服装;但如着税务制服,则要求上下一致,内外均按规定要求着装,不能混穿或穿戴不齐。

五、工作期间着其它服装应符合礼仪规范,要着正装、职业装,不应着牛仔装、运动装、沙滩装、家居装等。着装要庄重得体、整洁、大方、美观,符合机关工作人员着装的基本原则。做到整洁、个性、和谐,“应己、应制、应事“。遵循穿着正装的三色原则,注重搭配的基本色彩。

六、休息期间、外出就餐、娱乐等,尽量不着税务制式服装,以免造成误解或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整个部门的形象。

七、本规定由局工会负责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对屡次违反着装规定,或出现因着装不正确引发不良影响的行为,要给予批评、警告,必要时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篇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35号文件和我会证监〔1998〕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产核资,必须做好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资产评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的基准日一律定为9月30日。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期自证券交易中心开业起(以营业执照为准)至199月30日。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协调好各方面工作,按期完成清产核资。

二、清理整顿方案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我会,方案的具体内容应按照证监〔1998〕53号文件的要求列示。

三、证券交易中心的改组,可在我会颁布证券经营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后遵照执行。

证券交易中心可改组为证券营业部,几家证券交易中心也可合并为证券经纪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改组为证券经纪公司的,除净资产、自愿入股的席位费可转为资本金外,不得另外增资扩股。

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逐步完善,企业债券作为一种现代融资工具,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不但为国家经济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也提高了人们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前一时期出现了个别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及时兑付的问题,从而引发了一些经济纠纷,也给社会安定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虽然这些问题在各地政府直接领导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解决,但企业债券能否到期及时兑付,直接关系到企业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和社会安定。因此,为积极做好企业债券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企业债券到期及时兑付的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时间还较短,人们投资风险的意识还较差,因此,保证企业债券到期及时兑付,对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尤其在我国历史上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新中国成立50周年,全国上下将隆重举行盛大庆典和一系列庆祝活动。我国政府还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为了确保这些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大事顺利完成,维护社会稳定更是十分重要。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早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不出现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及时兑付及相关问题。

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是当前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企业债券兑付风险也是一种金融风险。各地计委(计经委)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充分认识企业债券兑付风险的危害性,建立和完善各种责任制,切实担负起督促、协调企业落实债券偿债资金的`责任,及时化解、消除偿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定期监督检查发债企业偿债计划执行情况,提前督促债券将要到期的企业尽早落实偿债资金。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偿债基金的协调、调度作用;没有建立企业债券基金的地区,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和反映问题,争取支持,积极协调,防患于未然。

三、各地计委(计经委)要加强对发债企业的日常监督,要时时提醒发债企业认识到企业债券到期必须及时足额兑付,形成压力,促使发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督促发债企业真正落实偿债资金来源。

四、企业债券承销商,承担着代理企业债券兑付工作,对保证企业债券到期及时足额兑付负有一定责任,应督促企业按照偿债计划认真落实和合理调度偿债资金。对偿债资金不落实的发债企业,承销商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落实偿债资金,保证到期债券及时兑付。

五、企业债券担保单位要按照《担保法》和担保协议,承担连带责任,切实履行其担保义务。各地计委(计经委)和人民银行分、支行在审查企业债券发行时,要严格审查担保单位的担保资产质量和担保能力,并监督担保单位的发展状况。一旦企业债券出现暂时兑付困难,担保单位要真正落实各种担保事宜,拨付偿债资金,保证企业债券到期及时兑付。

[1][2]。

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四

1、目的为规范员工着装,体现员工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此规定。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公司办公室纪委负责对着装的检查、监督及规定的执行,不定期派人到各部检查员工着装情况。

4、着装要求。

4.1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以得体、大方、整洁的形象展现在大家面前。

4.2女员工着装要求。

4.2.1公司员工在领取工作服前禁止着短裤、超短裙、低胸衫、无袖衫、露背装、透视装、带卡通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到工作岗位,须着大方得体、美观时尚的职业装,整体服饰搭配职业化、颜色协调。

4.2.2领取工作服者须着工作服到工作岗位。

4.2.3不得披过肩长发、穿裙子、凉鞋或高于3cm的高跟鞋进入车间。

4.3男员工着装要求。

4.3.1员工在领取工作服前禁止着短裤、凉拖到工作岗位,须着衬衫或有领t恤(含短袖)搭配西裤或商务牛仔裤(纯色、无破洞)。

4.3.2。

违反者一次以20元警示处理。

5、各部门负责人认真配合,督促员工遵守本规定,如发现员工违反以上行为未及时制止给予100元处罚。

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篇五

记者今日从湖南省发改委获悉,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0%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加价率由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附:

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镇党委、政府对外宣传和沟通,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工作体系,规范x镇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镇新闻发言人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权威、及时、准确、灵活”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条新闻发言人工作应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x镇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展示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x镇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宣传工作负责人担任,代表x镇党委、政府对外发布新闻。

第五条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一)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二)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

(三)代表党委、政府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六条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归口管理。镇党政办为新闻发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四)做好新闻发布的会务工作;

(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七)完成上级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

(八)完成本单位新闻发言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办公室起草新闻发言稿;

(二)参加新闻发布会,补充解答新闻媒体提出的问题;

(三)根据新闻媒体要求,补充提供技术资料;

(四)根据新闻媒体提出的问题,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年度新闻发布。以年度工作会为时间节点,重点发布x镇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集中发布镇政府年度工作进度、职能部门工作情况、镇情民意等内容,向社会各界集中展示镇政府良好形象。

(二)应急新闻发布。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是指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可能涉及或已经涉及镇形象的负面报道进行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新闻发布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镇政府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发布新闻和信息。

第十一条新闻发布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三)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四)x镇政府网站;

(五)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第四章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审批管理。新闻发布的主题和内容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请我镇分管领导和镇党委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发布主题。根据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和工作需要、突发应急事件分析结果或社会舆情分析结果,以及媒体采访要求等情况,由办公室、相关部门等提出发布需求,执行审批程序,明确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发布资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材料。新闻通稿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必要时,还可准备电视专题片、图表等资料。上述材料由参加发布的相关部门提供,办公室负责汇总把关,报镇分管领导和镇党委审定。

(三)制定发布方案。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制定相应的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报新闻发言人审核。

(四)邀请相关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新闻媒体。

(五)实施新闻发布。以镇政府名义召开的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邀请镇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发布人员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后,报镇分管领导和镇党委确定。

(六)事后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办公室回顾发布流程,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总结发布工作,及时向新闻发言人、有关部门反馈。

第五章人员安排

x镇新闻发言人:x组织、宣传干事

x镇网络评论员:x

党政办主任x

党政办干部x

党政办干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x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附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八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经办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对办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岗位职责作出调整,调整后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通知如下:

佘元奇(主任):主持全办行政工作,主管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财务审计。

易柏森(书记):负责主持办支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卜易斌(副书记、副主任、节能办主任):协管党建工作,主管节能办全面工作,分管质安办的安全监督工作,联系监督三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安全优良工程申报工作。

李晓方(副主任):分管备案办工作,负责全办绩效考核工作,

政府性投资项目验收办日常工作和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杨 柳(副主任):分管监督一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组织

制定全办质量安全业务学习计划和组织学习,负责全县质量优良工程审核、统计工作。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篇九

(上海银发[2007]203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各外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近期,部分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请示了在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6年2号令)、《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年1号令)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年2号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人民银行总行对各金融机构所提问题进行了相应答复。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指资金不在银行账户之间流动的结售汇交易或外币兑换交易。

(二)第十一条第(十)项所规定的交易既适用于对公客户发生的交易,又适用于对私客户发生的交易。

(三)国际速汇金公司、西联国际汇款公司尚未在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不属于2006年2号令规定的义务主体,相关交易由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报告。

(四)银行应按照第九条和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客户收到境外汇入款并直接结汇或者客户购汇后直接汇出境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

(五)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再融资款汇入第三方账户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六)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既适用于境内交易,又适用于跨境交易。

(七)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除由银行发起的利息支付不属于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外,银行向客户支付利息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交易和客户向银行缴纳手续费或支付利息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单笔或者与同向交易当日累计达到2006年2号令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的,银行应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银行向客户支付利息或者客户向银行缴纳手续费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符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银行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八)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报告企业实盘外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

(九)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

(十)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银行的账户时,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按照放贷至客户贷款户、贷款由贷款户转往其他银行账户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同理,客户从其他银行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时,银行按照从其他银行转账到本行贷款户、从本行贷款户提取还贷资金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

如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银行的账户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或者客户从其他银行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符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银行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视可疑特征而定。

(一)2007年1号令第九条所列的名单涉及两类,一类名单是由我国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不含转发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确定的名单),另一类名单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确定的。

如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第一类名单相关,金融机构在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可继续办理业务。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继续办理业务的除外。

如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第二类名单相关,应在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按照我国法律和有权部门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作安排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

(二)如需对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账户资金实施冻结的,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作出决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冻结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金融机构应采取2007年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措施识别居民或非居民客户身份。对于非居民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可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请非居民客户提供由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出具的认证证明。另外,金融机构还可请求境外代理金融机构协助识别非居民客户身份。

有关客户或其交易对手是否为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金融机构可查询联合国相关文件。

(四)对被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列入制裁名单,但超出我国制裁名单的客户及其交易对手、境外代理金融机构的,各金融机构应自行评估风险,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一)2007年2号令适用于各类客户、账户和业务。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措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三)第四条所称的“定期”没有强制性的时间期限要求,建议各金融机构所确定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第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关要求”不包括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五)第六条适用于2007年8月1日以后新建立的代理行关系和已到期代理行协议的续约。

(六)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境外母公司收集并保存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但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对境外母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析,确保及时获取并使用相关信息,并按照第六条的规定,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如果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不存在代理行关系,单纯因为swift系统资金汇划渠道的原因而与境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联系的,不适用第六条有关境内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的规定。

金融机构可向境外金融机构提供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资料,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有关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

第六条不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间建立的代理行关系或类似业务关系。

(七)“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因为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存在与外国政要类似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对这些人员也应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尚未对金融机构获得外国政要名单的渠道作出强制性规定。

(八)对于无卡、无折存款业务,可比照一次性业务的客户身识别要求办理。

(九)外币交易金额按外汇局公布的当月内部折算汇率计算,外币现金业务包括使用旅行支票提取或兑换外币现金的交易。

(十)对于“买方贴现”业务,金融机构除按相关业务规范认真审核各类单据、凭证和客户资信状况外,还应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了解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性质。如果卖方不在本金融机构开户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履行对卖方的身份识别义务:一是如果卖方要求将资金划转到卖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账户的,应登记卖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的文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和开户银行账户。二是如果卖方要求以其他方式取得资金的,金融机构应按照第七条有关一次性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执行。

(十一)对于银团贷款业务,在牵头行已经按规定采取了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情况下,参加行可不再重复相关工作,但参加行应确保可获得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并承担相应的识别客户责任。参加行和牵头行均负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

(十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信息”指用以确定某笔汇款的唯一标识号,如交易流水号、业务编码等。

如果汇款信息明确标明汇款人没有在汇款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可不再要求境外汇款行补充信息。如果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在境外汇入机构补充信息到达之前,境内银行可入账。

如果对方金融机构为fatf成员国,或者其他已经承诺严格遵守fatf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国家的且受到严格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可直接填写替代性信息。

跨境汇款业务不限于电汇业务。

(十三)2007年2号令适用于金融机构办理与企业年金账户的相关业务。

(十四)第十二条中“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或是“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等规定情形,保险公司识别人身保险(含团险)客户的起点金额依照单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或者分摊到每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

(十五)理赔赔款、年金、满期金和生存年金均属于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保险金”。

(十六)按照持续识别客户的要求,已开户客户在利用非柜台方式办理业务时,金融机构仍应强化内部管理规程,识别客户身份。

对于非柜台业务,应通过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等方式,及时中止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办理业务。

(十七)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由金融机构自行制定。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应由其总部统一制定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风险划分标准,没有总部或者总部在境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应自行制定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风险划分标准。对于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风险划分标准的问题,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如果总部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制定客户或账户风险划分标准的工作,原则上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风险划分标准原则上应在2007年年底前备案。

人民银行暂无发布金融机构客户或账户风险划分标准的计划。

(十八)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的“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的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对私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对公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指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对公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之前的业务委托依然有效,但如果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办理新业务。如果对公客户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且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只有当客户有业务需要办理时,才存在金融机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问题。而当金融机构无法取得与客户的联系时,客户自然也无法请求金融机构为其办理业务。

金融机构可依法自行决定是否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十九)第二十条所称的“合理方式”应按照勤勉尽职的要求,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除审查客户身份证件与开户人信息是否相符、主动询问、联网查询公民身份证信息等。除对公客户外,对私客户的代理协议可不限于书面合同,但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业务除外。

客户手持被代理证件可作为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金融机构在确认代理关系存在时,还是应当按照勤勉尽职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无论是对公客户,还是对私客户,金融机构都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登记所要求的信息。如代理方本身为单位,还应同时登记业务办理人信息。

如果对公客户的业务经办人员信息未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在登记业务经办人员身份信息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了解”指金融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负有了解相关情况的义务,或者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能够了解相关情况。

(二十一)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纸质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规定的可疑交易,并在传输渠道允许的情况下报送该可疑交易的电子文本,具体报表格式另行确定。

(二十二)金融机构可将交易记录保存在境外,但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中有关保密的规定。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数据应足以完全重现交易。

(二十三)金融机构已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满足2007年2号令第三十三条要求的,原则上不要求金融机构进行补登记。但如果金融机构在2007年2号令生效后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属于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进行信息的补登记。

原则上,身份基本信息包含的项目属于必须登记项目,但客户不适用该项目的除外。如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客户,不要求登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十四)2007年2号令于2007年8月1日生效,同时人民银行会在反洗钱监管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金融机构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完成系统开发等工作。暂无英文版的2007年2号令提供。

请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分行联系。联系人:周婧、曹群;联系电话:58845083、58845671;传真:58845037。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十

措施的通知(2017-5-12)。

银发〔2017〕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部分案件和监管实践显示,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开户环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严,存在着一定的业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漏洞,为不法分子非法开立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少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未能对报告涉及的客户、账户及资金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致使犯罪资金及其收益被顺利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持续或最终发生。为进一步提高对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成效,切实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一)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二)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二、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对于通过可疑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注重挖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价值,发挥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重新识别、调查客户身份,包括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等信息。

2.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实际控制人或交易实际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3.调查分析客户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户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等。

4.整体分析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对客户全部开户及交易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判断客户交易与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账户实施犯罪活动的,与账户所有人核实交易情况。

(二)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这些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2.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4.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5.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6.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并将其有机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报告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落实账户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的监管力度;在相关执法检查中,将其作为重要检查项目,并不断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注重以案倒查、抽查回访等检查方法的运用,切实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明确工作程序的通知范文范本篇十一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有效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现就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管辖划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参保经办机构的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市外用人单位在我市进行生产经营期间,已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我市生产经营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在我市生产经营地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我市有多处生产经营地的,由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生产经营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对于尚未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的开发区内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发区人社部门积极予以配合。

四、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用人单位或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积极主动为用人单位和职工联系有管辖权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受理。如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及时与市人社局联系,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2017年3月31日前已受理案件仍由受理部门办理。本通知实施后,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按照管辖职责,积极发扬“店小二”精神,切实增强主动干工作、全力提效能的服务意识。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和申请材料,提高工伤认定工作的服务效能,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做到让单位和职工“最多跑一次”,决不允许出现推诿、不作为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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