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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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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精选12篇)
2023-11-18 05:11:56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并改正错误和不足,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如何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在集体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这些范文从结构、观点、语言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亮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篇一

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产品质量赔偿。

协议书。

供大家参考!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箱式变电站购货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包含型号为_________变压器在内的箱式变电站,由于乙方现提供的型号与原合同约定不符,且未按规定在高压开关安装联动隔离板,导致该变电站经供电局两次验收均不合格。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减少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关于变压器型号的问题:

甲方接受乙方已安装的型号为_________的变压器,但附有如下条件:

1.乙方必须保证该箱式变电站的质量优良,能够正常使用,保证该产品在本协议签订后能够一次通过供电局的验收并合格,否则,甲方有权拆除已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另行购买其他产品安装使用,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需赔偿甲方双倍于合同金额的赔偿金。

2.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如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赔偿甲方双倍于合同金额的赔偿金。

3.本产品的保修执行原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在保修期内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必须派员维修,如经通知未派员或未及时派员维修达十次以上,甲方仍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条关于赔偿问题:

由于该变压器二次验收未能通过,乙方同意赔偿甲方:

1.临时增加的电线等费用:_________元。

2.使用临时变压器造成的电费价差:_________元(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计至____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日至验收通过并通电所发生的差价另计)。

3.因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原因是乙方过错造成的),凭供电局验收费单据支付。但最后一次验收合格所需费用不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其他。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光伏系列产品,由于甲方提供的部分产品与乙方的具体要求有偏差,且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为妥善处理甲乙双方之间存在的争议,减少双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根据诚实信用、公平互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合同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一、甲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同意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产品质量赔偿金后,对于《》项下产品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承诺免去甲方因该产品所产生质量问题的一切责任。

三、甲方赔偿乙方后,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维修、检查、排除危险等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乙方同时应当为甲方提供切实、有效的协助义务。

四、本协议具体最终法律效力,如之前有与本协议相抵触的约定,按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有关或执行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甲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2、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

**年2月25日早晨,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最新赔偿协议书。

合同范本。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甲乙双方订立一份《合作协议书》,就船用配电箱等项目的开发生产销售进行合作,合作期限至20xx年xx月xx日止,现甲乙双方因故终止该《合作协议书》,经双方初步账目结算后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的《合作协议书》;。

二、截至本协议书订立之日止,甲乙双方确认账目如下、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合作经营期间的收益,计人民币xx万元整,工资款等相关帐目均已结清。款项支付办法、20xx年xx月18日前,甲方付给乙方xx万元整;20xx年11月13日前,甲方付给乙方万元整;20xx年xx月13日前,甲方付给乙方万元整。如甲方逾期付款,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

三、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甲方和乙方的业务互不受对方的干涉,双方的应收款和应付款等原来合作经营期间的所有事务,概由甲方负责料理,应收款归甲方所有,应付款由甲方负担。

四、自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乙方应把原来合作经营期间的相关技术资料和合同文本等交还给甲方,乙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合作经营期间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于对方之行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甲乙双方承诺:凡涉及到原《合作协议书》的所有事务以此为断,甲乙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担全部则任。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各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20xx年xx月xx日。

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二)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三)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

第八条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销售者销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标、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进行标注。

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第九条销售的进口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

(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

第十条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第十一条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十二条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第十四条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五条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将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对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十七条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十八条销售者应当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九条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条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现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适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觉解决消费纠纷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篇四

第十七条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十八条销售者应当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九条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条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现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适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觉解决消费纠纷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篇五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产品质量赔偿协议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箱式变电站购货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包含型号为_________变压器在内的箱式变电站,由于乙方现提供的型号与原合同约定不符,且未按规定在高压开关安装联动隔离板,导致该变电站经供电局两次验收均不合格。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减少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关于变压器型号的问题:

甲方接受乙方已安装的型号为_________的变压器,但附有如下条件:

1.乙方必须保证该箱式变电站的质量优良,能够正常使用,保证该产品在本协议签订后能够一次通过供电局的验收并合格,否则,甲方有权拆除已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另行购买其他产品安装使用,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需赔偿甲方双倍于合同金额的赔偿金。

2.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如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赔偿甲方双倍于合同金额的赔偿金。

3.本产品的保修执行原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在保修期内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必须派员维修,如经通知未派员或未及时派员维修达十次以上,甲方仍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条关于赔偿问题:

由于该变压器二次验收未能通过,乙方同意赔偿甲方:

1.临时增加的电线等费用:_________元。

2.使用临时变压器造成的电费价差:_________元(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计至____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日至验收通过并通电所发生的'差价另计)。

3.因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原因是乙方过错造成的),凭供电局验收费单据支付。但最后一次验收合格所需费用不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其他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篇六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及范围)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食品、农产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检查、抽查检验和专项执法等方式,加强商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防管控,建立资源共享、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监管联动、执法互助的机制,加强社会协同和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监管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执法程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公布处罚信息。

第六条(总体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理,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购货凭证,采取相应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第八条(负面清单)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

(四)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失效、变质的商品;。

(七)无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九)其他不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商品。

第九条(商品标识信息)销售者销售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第十条(商品质量纠纷解决义务)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及时处理与消费者的商品质量纠纷,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不合格商品退市退货义务)对销售中发现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缺陷商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退货;对缺陷商品要采取警示、协助生产者召回等措施。

第十二条(瑕疵商品提示义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瑕疵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说明书或者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奖品赠品和服务用商品质量要求)经营者不得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商品用于奖品、赠品或经营性服务。

第十四条(运输、保管、仓储服务者的义务)为商品销售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服务。

第十五条(第三方义务)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并及时停止其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配合义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篇七

乙方(购货方):_______。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用具,是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为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依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双方签定本协议书。

一、甲方向乙方所提供医疗器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首次购入医疗器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证照和授权手续,以供乙方备案用。

四、甲方向乙方供货时,应按批次向乙方提供检验报告书或其他复印件。

五、甲方货到后,乙方根据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六、乙方应具备贮存、保管甲方所供医疗器械的场所、人员及条件,因乙方保管、养护不当而导致医疗器械质量发生问题的,由乙方负责。

七、如双方对医疗器械质量产生争议,以法定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

八、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

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篇八

2001年,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了工商机关担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通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努力,我们工商机关以商品质量抽检为着力点已进入、站稳该领域,并取得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显著成效。仅2004年,全市工商系统共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116次,抽检商品1504批次,对不合格商品追根溯源,查处不合格商品案件451起,案值881.24万元,罚没款451.4万元,抽检作为工商机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基本手段,已成为提升工商行政管理能力的有效载体。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并于今年2月1日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取代2001年10月印发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更加规范愈加成熟。虽然抽检手段被广泛运用,但我们还是停留原先粗放式的抽检之中,随着与抽检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渐多发生,现阶段抽检存在的违反抽样程序、样品代表性等问题也逐渐暴露。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及所闻,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1、抽检前期的准备工作。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动态监管所需,在开展市场抽查时应当制订详细的抽检方案。抽检方案应有以下内容:(1)抽样方法。抽查方案中必须详细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等。这非常重要。(2)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前述的相关原则规定。(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应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一定全检。(4)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5)提出拟抽查商品名单及抽查区域。确定抽查区域时,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原则。(6)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算提出,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检验机构的预、决算不包括此项),其他还包括通讯费、样品费等。

2、商品检验抽样。商品检验抽样又称取样,是根据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工具,在整批商品中随机地抽取一小部分在质量特性上能代表整批商品的样品,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据此对整批商品质量做出评定。在每一样品质量判定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检验规则中都明确有样品的抽取方法,除特殊规定外,一般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且样品的份数、单位数量也不尽相同。随机性即从货批中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商品的样品,应是不加以任何选择,按随机原则抽取的。在实践中,我们往往曲解“随机”之法,在抽样商品中随便提取送检所需的数量及相应的份数即告完成。其实,“随机”是有要求的,如根据食品检验操作规范,食品随机采样一般应遵循以下方法:(1)采样时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采样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试样量的要求。(2)液体、半流体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等,如用大桶、大罐盛装者应先行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两个干净容器中,盛放样品的`容器及采样器具应不得含有检测物质的干扰物质。(3)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的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分样品混合后采取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4)裸装食品采样后,如涉及到微生物检测,取样时工具及盛放样品的容器一定不能被污染。取样后立即密封,尽快送到检验机构。因此,在样品的抽取上,我们切不可随意行事,定要遵章操作。同时,要按要求填制抽样单,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记载抽样过程,并复制与抽样商品相关的账簿,票据、宣传广告资料等信息,以备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之需。在自身操作抽检把握性不高的情况下,在个案抽检中我们可参照计划抽检给依法设立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下达抽检任务单,由其抽样并判定。

3、样品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否则检验时用最先进的检验技术和设备,也不可能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直接影响对整批商品质量的判定。当前,当事人对工商机关抽检提出异议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样品的代表性。如仓库粮食未按照四分法对角取样,液化气抽样直接整钢瓶抽取未用特制铝罐提取液化气,碳酸氢氨样品只用塑料袋包装未用有色磨口玻璃瓶盛装等等。为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抽样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注意安全,不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商品的质量。(2)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盛样容器在使用及贮存运输过程中,应能防止受潮及异物混入。遇光易变质的商品应当避光取样,置于有色玻璃瓶中,必要时加套黑纸。(4)液体样品应先摇匀后再取样。含有结晶者,应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溶化后取样。(5)对毒性、腐蚀性或者易燃易爆商品,抽样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具,小心搬运,样品应当标注“危险品”的标志;易燃易爆药品应远离热源,并不得震动;腐蚀性商品还应当避免接触金属制品。(6)样品需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有效。(7)样品在送检运输中应防潮、防晒、防包装破损。

4、抽样单位的确定。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检验规则对每一抽样单位固定的商品数量进行了要求,并非抽样现场看到的所有同批同种商品数量即可作为一个抽样单位。如依据gb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中小粒粮食一个抽样单位不超过200吨,特大粒粮食(花生果、大蚕豆、甘薯片等)不超过50吨,超过该数量的要按另一抽样单位抽样。gb5524―85规定,散装油则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样品的份数、单位数量依其抽样单位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抽取样品。

5、批次认定。批次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同一品种、规格、等级或生产日期确定的,同一批次应当具备同等的品质。目前,国家对药品、出口商品等在批次的标注方面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外,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是没有标注批次的(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批号标注为非强制性内容)。有批次标注的当然予以认定,在没有标注批次的情况下,我们往往是把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等记载为批次。对此,我认为在抽样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都一致且在被抽样人确认的前提下,将生产商另行标注在商品包装上的相关标示(生产日期、生产代码等)一并予以记载为妥。

6、检测标准。抽查的质量检验判定依据是被抽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这里主要分为3种情况:(1)当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2)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3)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需要明确的是,抽查检验判定依据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凡作废或尚未实施的标准,均不得作为检验判定的依据。另外,对于同一产品,不同的部门制定有不同的行业标准时,也需要认真研究其异同,尤其要注意其是否有相互矛盾的条款,以免造成检验判定上的错误,给企业和监督抽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7、承检机构的确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承检机构,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凡是未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或者超出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有效期或范围的质检机构,均不得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在确定检验机构是要查验检验机构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尤其是认证的有效期限。

8、样品确认。工商机关样品的抽取在于流通领域,样品虽经经营单位确认,但生产单位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假冒行为的查处及不合格商品信息的发布等后续工作。由谁通知生产单位对样品进行确认,《产品质量法》并未明确,对此我们可依据《监测办法》第十八条“检测结束后,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由承检单位负责通知生产单位确认样品并送达检测结果。

9、检验报告的确认及运用。检验报告是由承检单位依法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检验报告,我们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有无质认证、量认证章,检验人员签名,盖有承检单位印章,报告中样品特征是否与抽样单上一致,检验使用标准是否同委托检验要求相符。承检单位在出具检验报告时,通常标示“此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如样品是依法定程序抽取符合代表性要求的,毫无疑问该检验报告适用于已固定抽样基数覆盖的所有商品,在后续处理中可作为重要在案证据。如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要件,则在类推检验结果是要慎重对待。

10、后续处理。按照《监测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通常做法是封存或扣留)。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各地工商机关可以根据公布或者通报的监测信息和监督检查信息,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销售的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处理。在处理不合格商品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判定商品质量的主要检测指标不符合人身、财产强制性标准的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罚,如主要检测指标符合人身、财产强制性标准但未达到商品明示承诺标准的,或其他辅助指标未达标的,以《产品质量法》第50条处罚为妥。量罚上,如果当事人是销售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有特别法规范的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处理,如对于集贸市场上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食品,应适用《食品卫生法》。

11、抽样场所的扩大。在抽查场所的选择上,我们要突破原先的认识,扩展抽样场所。流通领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过去,我们曾一度退出了各类服务消费场所的商品抽检,根据《监测办法》,工商机关要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和商品物流服务场所的商品进行监测。国家工商总局在《监测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是指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零售批发商店等商品经销单位;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包括提供商品的旅游、度假、餐饮、住宿、美容美发、修理等地点;商品物流服务场所是指提供商品包装、装卸、运输、储存、保管、配送和流通中的场所。

12、抽检信息发布。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检监测数据,不得随意公布监测信息,应按照规定公布并对监测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抽检可分为计划专项抽检和不定向抽检(个案抽检),检测信息的发布对此也有不同的要求。对于国家总局、省局组织以及经省局批准市、县级工商机关组织的专项计划抽检信息的发布,按谁负责谁发布的原则办理。国家总局对地方上报的抽检信息和有关部门公布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和汇总,并在指定的网络和媒体上通报。有关食品质量的抽检信息按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发布。对个案抽检,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送检的工商机关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在相应的媒体上予以反映。另外,还要注意,抽检信息未经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抽检结果及有关数据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13、抽检信息共享机制建设。虽然抽检信息各地都按照规定对外进行发布,但是抽检信息的应用仅局限于抽检单位,全市系统协调共享的很少。市局在完善黑名单发布平台的同时,要对各县(市)局、分局的抽检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和汇总,并对重要商品,尤其是食品类商品,及时发布清查指令和消费警示,发挥检测结果的最大效用。

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抽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第五条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抽检工作程序。

第六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

第七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第八条抽检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第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

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十三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购买的样品经检验符合要求,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第十六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第十八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

第十九条复检应当按照有关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章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第二十三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抽检相关的文书资料。文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承检机构、复检机构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泄露抽检信息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抽检相关文书参考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的商品质量抽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篇十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箱式变电站购货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包含型号为_________变压器在内的箱式变电站,由于乙方现提供的型号与原合同约定不符,且未按规定在高压开关安装联动隔离板,导致该变电站经供电局两次验收均不合格。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减少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关于变压器型号的问题:

甲方接受乙方已安装的型号为_________的变压器,但附有如下条件:

1.乙方必须保证该箱式变电站的质量优良,能够正常使用,保证该产品在本协议签订后能够一次通过供电局的验收并合格,否则,甲方有权拆除已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另行购买其他产品安装使用,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需赔偿甲方双倍于合同金额的赔偿金。

2.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如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赔偿甲方双倍于合同金额的赔偿金。

3.本产品的保修执行原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在保修期内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必须派员维修,如经通知未派员或未及时派员维修达十次以上,甲方仍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条关于赔偿问题:

由于该变压器二次验收未能通过,乙方同意赔偿甲方:

1.临时增加的电线等费用:_________元。

2.使用临时变压器造成的电费价差:_________元(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计至____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日至验收通过并通电所发生的差价另计)。

3.因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原因是乙方过错造成的),凭供电局验收费单据支付。但最后一次验收合格所需费用不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其他。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篇十一

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

**年2月25日早晨,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最新赔偿协议书合同范本最新赔偿协议书合同范本。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商品品质赔偿协议书篇十二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行为,倡导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商业流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商品质量诚信体系的建立,我们郑重承诺:

1、自觉遵守《消法》、《产品质量法》和新的《食品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遵守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

2、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3、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在商量质量上,保证本企业的商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证、照、票齐全完备,上柜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经销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不经销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商品,严格把握商品及其鉴定证书的质量要求,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拒绝购进。

4、在商量质量上,保证本企业的商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证、照、票齐全完备,上柜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经销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不经销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商品,严格把握商品及其鉴定证书的质量要求,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拒绝购进。

5、在价格管理上,严格遵守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保证本企业的商品明码标价,计量正确,不搞价格欺诈。努力争创价格诚信,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价格举报电话:12358,消费举报电话12315。

6、自觉抵制假证书,并积极检举、揭发假证书制作者。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市场检查中如发现假证书,经销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7、保证商品及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搞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8、严格履行“三包”规定,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妥善周到的售后服务;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申诉问题,积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9、自觉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0、承诺除可选择在媒体进行公开承诺外,还可在店堂醒目位置悬挂有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从事商品交易欺诈等内容的服务承诺标语。

11、严格遵守承诺内容,努力提高本企业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和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承诺单位:

承诺日期:20xx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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