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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领取协议书 领取工亡待遇协议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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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领取协议书 领取工亡待遇协议书(8篇)
2023-01-13 15:27:38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3年群体领取协议书(推荐)一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筑牢宗旨意识,践行群众路线,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为群众提供“贴身、贴心、周到、周全”的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公平正义,时刻感受到法律保护,千方百计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用司法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党领导的“民心”。

二、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三、活动内容

(一)重发展、重管理、重创业,着力打造“三带四亮”党员队伍。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多形式、多载体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真正打造一支亮身份、亮承诺、亮业绩、亮形象,带头服务群众、带领群众致富、带动经济发展的党员队伍。

(二)制定“八五”普法规划,大力加强《民法典》宣传。结合规划和此次活动,以“3.8”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5.15”政务公开日、“6.26”全国禁毒日、广场文化月法治宣传周、12.4宪法日等为着力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以此实现法律“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屯、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的目标,扩大法治宣传覆盖面、实现普惠效应。

(三)深化“一村屯(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水平。组织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授课、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活动。从线对线到面对面转变,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同时使专业知识直白化,让法律服务更䁔心、贴心、舒心。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站、公共法律服务室法律服务效能作用,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开通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开展好各项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开展公证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广泛宣传《公证法》,让群众了解公证业务和办理程序,自觉运用公证手段,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深入实施“阳光便民”行动,对老弱病残等出行不便的群众,实行预约上门公证,切实建设成为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窗口。

(四)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安全稳定。组织发挥村民评理说事点的作用,深入到乡间地头,了解村情民意,向群众学习,向群众求教、向群众问策,解决群众急需解决的法律难题。充分发挥行业调解委员会职能,提高交通、医患、劳动争议、物业、塑料协会等人民调解组织人员专业素质,同时不断扩大调委会工作范围,完善联动体系,深入基层开展摸排工作,积极防范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化解已产生的矛盾纠纷,避免矛盾升级。

(五)加强重点人的管控,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管控,健全社区矫正人员执行的各项制度,严格落实审前调查,请销假、手机定位等日常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多走访、多调查、多疏导,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增强矫正教育的实效。加强与监所衔接,及时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出监后的行踪动向。开展重点人员帮扶教育工作,积极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排查,积极协调区民政部门、村(社区)解决生活困难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工作。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摸排帮扶活动,把政府的关爱送进服刑在教人员家庭,以更好地巩固帮教成果,引导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重新做人。

(六)集中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专项清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监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简化全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和办事流程。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职责,确保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更加高效,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群众服务高效、有力、便捷、到位。

(七)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强化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业监管。集中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执业建设活动,大力度整治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查摆整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规范执法执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全面实施“一单”、“两库”管理,推进执法执业在阳光下运行。

四、活动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真正从思想上、感情上、行动上参与到活动中来,以此为契机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局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调度。要加强工作调研,局领导到群众中去调研要随时听取各地开展活动进展情况,及时帮助群众解决遇到的难点问题。

二是抓住重点。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要按照方案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好相应的规定内容,结合各自职能实际,设计开展好具有本行业特色的服务群众措施,不断增强服务群众的针对性。要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对活动开展的满意度情况,及时改进工作,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是搞好结合。要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关内容相结合,把为群众做好事作为检验政治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有力抓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活动参与度。要与推送选树先进典型相结合,真正地把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先进典型选树起来,营造良好的为群众办实事的活动氛围,各单位要把好做法和经验及时组织整理,上报政治处。

附件:xxx区司法局“我为群众办实事”承诺书

xxx区司法局“我为群众办实事”承诺书

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结合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局党组研究决定,组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特承诺如下:

1.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以崇法治、重诚信、提效率、树形象为主题,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目标,增强司法行政队伍服务群众意识,提高司法行政队伍工作效率。

2.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深化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公开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硬、服务质量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行政队伍。

3.要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建设。落实司法行政机关便民利民制度,对群众来访、咨询、办事、求助等热情接待,坚持文明礼貌用语,认真负责,做好办理、解答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4.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八五”普法教育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八五”普法教育方案,搞好“八五”普法教育动员,抓好“民法典”的贯彻学习,深化法律“七进”活动和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力推进法治建设进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

5.要进一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强化规范服务,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全业务、全地域、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继续巩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成果,有效提升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满意度。

6.要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对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律服务,必须公开办事程序、时限,规范执业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周到热情服务。

7.要进一步做好特殊人群的管理工作。加强特殊群体人群政治教育和心理咨询辅导,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积极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有效减少重新违法罪犯。

8.要进一步抓好法律援助和公证工作。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农民工、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努力做到应援尽援,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9.要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办理能力。要建立高效便捷的审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便捷、高效、公平、公正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0.要进一步加大人员管控力度。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和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及时反馈,取信于民。

2023年群体领取协议书(推荐)二

摘要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两少一宽”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定性是刑法的责任,刑法正确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导。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从理论提出到成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为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相对合理的阐释。陈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主要是:

宽严相济的“宽”指的是指宽缓、宽大与宽容。详细来说,首先指的是轻罪轻判,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再是重罪而轻判,是指所犯罪行为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的,可适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总的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包括了非刑罚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监禁化,体现了刑法的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容价值。该轻而轻本身就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该重而轻是根据犯罪人本身的情况及所表现出较轻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而给予适当的奖励,体现的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均衡原则,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则的实现。宽严相济的“严”,则指严格、严肃和严厉。严格是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当做犯罪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严厉是指该重而重,对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深的犯罪要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对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并不是说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宽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较轻的犯罪。而对于重罪则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比较严厉的一面,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济”,它充分展现了我国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从犯罪的角度来看,“济”强调“严”与“宽”的平衡与协调,是我国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扩展,宽严均衡、宽严有度;另一方面,从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济”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设计,强调刑事救济,救济被告人及其同样受伤害的家属、救济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受损的社区等等。

“宽严相济”可以视作一种刑事策略,策略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顾名思义,刑事策略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案集合,是实施刑法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刑法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就意味着有宽和严两种手段,如何正确运用是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的关键。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义思想,这种人道主义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能因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对人权的高度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就是一种理性处理犯罪的形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对犯罪现象和我国转型社会特质准确认识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社会结构到经济体制,从思想观念到利益格局,无一不发生着巨大的变革,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虽然为我国的发展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让社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这些新出现的社会失范行为与社会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从犯罪行为的角度讲,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从根本上来说犯罪始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刑罚不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唯一手段,应当发挥其他解决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价来治理犯罪。转型社会所带来的诸多复杂问题,完全依赖传统的专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是不可能妥善解决的。过于倾注于刑罚的威慑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犯罪问题,还可能造就“堵塞型社会”、产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运动式的“严打”过后不久,犯罪数量即急剧反弹就是极好的明证。对于犯罪问题既需要源头上的疏导,也需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数量减少并不是依赖刑罚发动的频率,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改良危险人状况和社会环境。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所以,在转型社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不能单靠刑罚治理来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在保持对严重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对于轻微犯罪予以宽缓处罚是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同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科学地构建合理的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有效地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群体矛盾的体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是事关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的问题。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立群体性刑法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的新发展,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政策适应国情的表现,在应对现代犯罪复杂性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正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两少一宽”中“两少”是指少杀、少捕,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少杀、少捕,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刑事政策,针对少数民族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础上,比照刑法对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理变通执行法律。具体来讲,所谓的“少捕”,即要减少“逮捕”的适用,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对某些行为可以进行逮捕,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处理,所谓“少杀”,就是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已经达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执行法律。而所谓“处理上一般从宽”是指对在处罚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时,比同等情况下的汉族犯罪分子处罚的要轻。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双重限制说’,即认为‘两少一宽’在适用时应当从地区上和犯罪人个人素质上作双重的限制;‘一个对象说’,认为‘两少一宽’只适用于实际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普遍适用说’,认为应以民族身份为标准,不分聚居、散居、杂居都适用;‘区别对待说’,‘两少一宽’的适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也可以执行这一特殊的政策。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如果是相对集中居住,并且保留着其独有的风俗习惯的,在执行政策时应当在符合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恰当的考虑与照顾,而对党员、干部则要强调依法办事,不能一概实行‘两少一宽’。”一般来讲,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赞同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认为“两少一宽”政策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但对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散居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但对于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殊问题要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少一宽”是我国基于民族团结问题而提出的,是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刑事政策。民族团结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更增加了国家的不安定因素,维护民族团结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这关系到国家安定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维护好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保证少数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少数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关系。具体到刑事法律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此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包括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和刑事司法上的从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成了现在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的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两少一宽”政策。现阶段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增多,在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暴力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例如,2008年在云南孟连发生的“7·19”事件的主体主要是傣族群众,2009年在新疆乌鲁木齐爆发的“7·5聚众打砸抢烧”暴力流血事件的参与主体是维吾尔族群众,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拉萨爆发的聚众“打砸抢烧”事件的参与主体是藏族群众。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产物,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紧张,民族关系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我们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坚持贯彻“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尤其针对其中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更加应该做到少捕少杀,宽容对待,这对于维护民族间的团结缓和民族矛盾具有重大意义。“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我们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涉罪群体性事件一条重要准则。

2.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之刑事政策价值

(一)刑事政策的原则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应当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不管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为限,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宽”,但“宽”不是无限的,必须有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程序规范、实体标准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界限范围之内,超越了这个界限就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与精神。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较高的要求,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其所犯罪行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是表明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进行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更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将预防与责任作一体化的考量。在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要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量刑的标准,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性的特点后,参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做到既不能宽松超越法律规定,也不能从严到一味打击,不尽人情。在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中要把握好宽严的尺度,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刑事政策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的具体价值

通过前文分析,在前文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在群体性事件刑事解决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刑事政策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为“宽严相济”与“两少一宽”从本质上讲相通的、一致的,下文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例进行具体说与分析明:

1.立法上的指引价值

“宽严相济”之所以可以在刑事立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政策的精神由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此背景下,刑事立法会自然而然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我国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与支撑,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减少法律漏洞来提高刑罚的威慑力与震慑力,最终取代我国传统刑罚“厉而不严”的重刑主义倾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立法实践。“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要求有严密的刑事法网,刑事责任严格但刑罚并不苛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上的体现。法网严密,似乎束缚了公民过多的自由,其实减少了社会不良分子危害社会、侵犯自由的机会,公民因社会有序而更加自由。“不严而厉”的刑法在放纵一部分犯罪的同时会不当地侵害公民(主要指犯罪人)的正当自由和权利,是最不合理的刑法模式。“严而不厉”是刑法立法的合理模式。当然,“宽”与“严”,“厉”与“不厉”都是相对的。总体而言,我国的犯罪圈并不严密。现阶段,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原有的一些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采取一些新方式。

就预防与遏制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犯罪而言,刑事法仅仅是后盾法,对于产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以及民众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的矛盾,刑事政策与刑事法都是无能为力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在于通过严密刑事法网,来遏制引发事件的原因犯罪,加大对群体性事件背后的隐性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彰显刑之公正,从而减少滋生矛盾、激化矛盾的犯罪温床。刑事法网严密化、轻缓化,在减少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同时,相对降低了民众对重刑的抵触情绪,也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能凭空在实践中发挥其功能。当理论自身的合理性得以确证,理论贯彻的方式与方法问题自然成为关键。近几次刑法修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但尚未做到我国刑事立法基本政策的标准。我们充分肯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被落到实处,得以实际运用。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生动实践。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作为第133条之一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从方方面面指导这我国刑事立法。坚持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导向作用的原则下,针对我国当前刑事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赋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高的地位,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显得尤为关键。

2.司法上的指导价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司法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抗制的价值,首先体现在严格依法划定打击圈、界分罪与非罪上。群体性事件中的“不法”行为包括体制外的利益表达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等等。性质迥异的行为混杂在事件之中,给刑事司法界分罪与非罪出了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正确定罪的指引,既是维护刑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公正、人道、宽容的根本体现。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要防止将事件本身政治化、刑事化的错误倾向。群体性事件本身并不带有政治目的,即使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犯罪行为,也无法改变事件本身的性质。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本身就有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推卸责任之嫌。将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必然导致打击面过宽,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而遮掩事件背后的原因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其结果往往是不仅无法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还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公正处置群体性事件,严格依法对待事件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是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核心政治伦理下公正与人道、宽容等价值要素的根本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对刑事司法的指引还体现在适度量刑之上,即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其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合理诉求进行区别对待。对事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并实施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罚;而对事件中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一般参与人则需从宽处罚。这既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另一个价值就是对刑事救济具有指引作用。如果在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犯罪有被害人的,可以依法申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这种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国传统的重调解的心态,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减少了社会中的对抗因素,减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会和谐。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将报应作为刑罚的唯一正义观。通过道歉、经济赔偿而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刑事和解蕴含着刑事效益、恢复正义、节制与制约报应正义、宽容、人道与和谐等伦理价值。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目的是要缓和、消除这些矛盾与冲突。如果仅仅基于报应而对事件中的犯罪进行处罚,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不利于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与犯罪。由于对犯罪人进行严厉惩罚,事实上其中的很多犯罪人本身也是利益冲突的受害人,严厉惩罚并不利于对其进行改造教育。所以,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被害人的刑事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社区矫正或者从宽处罚,这本身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缓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工具。

从刑事程序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群体性事件中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体现在慎重动用刑事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群体性事件中的严重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但对于从犯或胁从犯则要慎用提起公诉或强制措施。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越是事情紧急,越是工作重要,越是矛盾突出,就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如果仅仅因为害怕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为追求尽快解决群体性事件而滥用刑罚权,不严格执法,对不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对不具有适用条件的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践踏,对法律的违背。司法不公是瓦解公正伦理的致命伤,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可能酿成更大的群体性冲突,是最大的不稳定源。而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还保留着一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就会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基本会判有罪的司法惯例。因为这涉及到错案追究的责任问题,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罪,相关办案人员就可能承担错案责任。从此角度而言,捍卫司法公正、捍卫程序正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承担的时代重任。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相对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当然,宽严相济的严必须是刑法规定范围内的“严”,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法外施暴。

3.刑罚执行的导引价值

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与精神,我们可以推导出对刑罚制度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求犯罪行为与量刑相适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设置具体的刑罚;其次,在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考虑刑罚个别化与特殊性,针对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危害性作出合理回应;第三,要求在设置刑罚时要轻重合理,不能畸重畸轻,要轻重相互衔接,避免出现刑罚断档的情形;第四,要求设置时符合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态势及犯罪形势,服务、服从于现我国目前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大局;最后,要求设置刑罚时要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整体上向宽缓靠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行刑的导引,关键在于扩大刑事参与,引进社会力量来共同抗制犯罪、共同改造罪犯。通过社区矫正实行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社会基于对监禁刑弊端的清醒认识而创新的社区司法制度,可以使犯罪人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社会化的矫正措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社区矫正具有无可替代性,它对于弥补现有短期自由刑缺陷、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对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实行社区矫正。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人,有相当部分既属于群体性事件的犯罪人,同时也属于群体性事件的被害人,其实施犯罪多是由于其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在得不到有效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情形下而实施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或者在本质上属于弱势群体,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精英,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人等,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此外,这些犯罪人本身对于其家庭正常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其劳动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如对其判处或者实施监禁刑势必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而最终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主张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定时,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轻微犯罪人,情节不严重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为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应当宣告缓刑。符合上述五种社区矫正情形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同时可以节省行刑成本,还可以避免行为人因交叉感染而再次犯罪。

参考文献

著作

[1]周忠伟,群体性事件及处置.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2]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许福生,刑事政策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宋维强,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群体性事件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期刊论文

[1]徐行,王海峰,关于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几个理论问题,学习与实践,2010,7

[2]刘晓梅,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群体性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3]张怀海,处理群体性事件应坚持的原则,领导科学,2005,11

[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4

[5]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1

[6]陈卫东,石献智,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江海学刊,2002,5

[7]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司法理念.见卢建平主编,刑事政策评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2023年群体领取协议书(推荐)三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微信群是在总公司提出新常态下要重视和运用新媒体的要求下建立的,以建立管理者之间、员工之间及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互动,让企业信息上下贯通为目的,用于工作交流和任务部署的工作群体,是工作交流、情况通报、问题研究、经验介绍、进展汇报等事项的平台。

微信群建立

第二条

公司微信群的建立遵循“统一建立、规范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

一、通常情况下,公司层面的微信群组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群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及门店的微信群组原则上仍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并进行监管,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如公司各部门及门店内部需建立工作交流微信群组的,可由部门及门店自行建立,但需报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微信群组在建立时须明确微信群组名称、成员组成、专管人员等。

微信群管理

第四条

微信群创建人参与该微信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做好群成员的'加入、移出等工作。

第五条

每个微信群均应明确专人管理微信群内容,负责微信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群中发言信息管理、群内交办事项督办等工作。微信群管理员一般由办公室人员担任。

第六条

各微信群成员务必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群组成员要求加入相对应的群组,做到不随意加入与自己无关的群组,不邀请无关人员加入群组。

二、加入群组后一律使用真实姓名,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

三、发现有无关人员进入群组后,及时联系群组创建人或管理员。四、严格自律,注重言行,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工作交流不掺负面情绪,坚持积极向上、文明用语,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

保密要求

第七条

在使用微信群时应避免传输涉密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微信传达的生产经营等信息,不得转发给外单位人员,不得发布到个人朋友圈。

第九条

不要将自己的微信借与他人使用,若出现微信密码遗失、被盗等情况,请通过正规途径恢复,并及时告知微信群组管理人员。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各办公室为微信群总体监督考核部门,各群组创建人及管理员负责微信群组的具体日常监督考核。对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成员提出考核意见,纳入个人绩效考核中。

第十一条

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微信群组中传达的工作安排、要求等信息等同于电话、邮件、纸质文件等传达的效力,如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及时按要求进行处理,均视情节予以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群体领取协议书(推荐)四

一、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性

(一)从群众的角度看:

1、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随着民主政治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群众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出现了新的阶层和新的社会群体。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的较大变化,群众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日趋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多变性特征也逐渐显露,这些都深刻影响群众工作开展。

2、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参政愿望日益迫切。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期间也随之出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短时间内无法满足群众的诉求和期望,一部分群众抱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侥幸心理,容易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唆摆利用,采取过激的行为来反映利益诉求。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顺应群众期待,广泛凝聚群众力量,悉心汲取群众智慧,大力加强党的群众工作。

3、人民内部矛盾及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数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面越来越广,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第一位的问题。从近年的群众性事件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事发突然,演变迅速;二是组织严密,行为激烈;三是从直接原因看,一般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主要表现在农村征地、房屋拆迁等方面;四是多种矛盾交织,处臵难度大。一些群众要求的合理性同反映形式的违法性交织在一起,有的还存在违法犯罪和敌对分子插手利用的问题;总体上属于改革发展和前进中的问题,但又往往与历史遗留问题相交织,处臵工作的难度较大,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二)从干部的角度来看。当前,在党的群众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干部宗旨观念不牢,脱离群众,不愿做群众工作;思想理论水平不高,能力不强,不敢做群众工作;工作方法欠缺,本领不大,不会做群众工作。这些都导致我们基层党组织和干部密切联系群众不够,缺乏代表性和凝聚力,在群众工作中未能发挥强大的先锋作用,不能在关键时候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甚至变成了“弱势群体”。

二、新形势下怎样做好群众工作

结合本次培训,我对自己多年来的基层工作经历进行了认真反思,新形势下要想做好群众工作,就必须要牢固树立群众观,怀揣强烈的责任心,抱着对群众的满腔热情和浓厚的感情去倾听群众的诉求、体察群众的疾苦,才能真正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正如在中央党校第48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所讲到的:“群众观决定着群众工作,群众工作决定着群众基础。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什么事情也办不成”。

(一)要把群众利益作为做好群众工作的出发点和支撑点。做好

群众工作,就是要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让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看得见的利益。群众中各种思想问题往往与实际问题联系在一起,不解决实际问题,思想问题也难以有效解决。在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中,解开群众的思想疙瘩,这是我们党做群众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最实际、最普遍、最有效的群众工作。要重视解决好涉及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民生利益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受益者,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要用感情的力量感召群众。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都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带着深厚的感情做群众工作,千方百计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做好群众工作,首先是一个感情问题,感情是群众工作的基础。与群众感情深,就肯动脑筋、想办法,群众工作也就做得细而实。感情不深,群众工作则大而化之、敷衍了事,甚至结合一些党建、创建活动,搞一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失去民心。所以,对待群众的这种感情,是真情、实情,来不得半点虚假。“感人心者,莫先乎情。”朴素的群众最讲真感情,最恨虚情假意。那么,与群众的感情要“动”到何种程度?作为群众的“父母官”,就是要“视群众为父母”,为衣食父母服好务、当好勤务兵。像告诫我们的一样,“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如此带着真情去工作,就一定能感化群众,就一定能赢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三)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要本着对群众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党负责的态度,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我们每一个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

要有热心。热心是干好工作的前提和动力。作为一线基层干部要对事关民生的事,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要放在心上,对群众愿望

要上心,对群众生活要关心,对群众疾苦要动心,决不能冷眼观之,冷漠处之,多一点真情就会少一些矛盾。

要有耐心。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细心听取,耐心解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能敷衍塞责。

要有平常心。要换位思考,要站到老百姓的角度去考虑老百姓关注的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要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能用有色眼睛看待群众,特别是对待来访群众,要以一颗平常心待人处事,要有亲和力,要以处朋友、交心的方式来对待群众。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在新的形势下做群众工作,就要力求达到应对的境界,不能一天到晚穷于应付,忙于应急,不会应对。

2023年群体领取协议书(推荐)五

深入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是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东华镇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步伐的重要保障。做好群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努力提高群众工作水平。

一、对目标任务的认识

通过开展“四群”教育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广大干部更加坚定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牢记发展是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解决少数干部不相信群众,不依靠群众,对群众感情冷漠,对群众疾苦关心不够,对群众感情不深,不想深入实际、不愿深入基层、不会深入群众的问题,始终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做到干群关系更加融洽,矛盾能在一线化解,无群体上访,达到干部受教育、作风有改进、发展上水平、群众得实惠、社会更和谐的目标。

二、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重要性

群众工作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善于做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政治优势,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成功的一大法宝。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继续发扬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对于完成我们党面临的艰巨任务,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深入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工作措施是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三深入”、“四联户”活动

通过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开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民情,认真查找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等方面的差距,切实解决好作风漂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等问题,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使各项决策和行动更加体现群众意愿,更加赢得群众信赖和拥护。

实行领导蹲点联户。领导干部蹲点,要驻村直接联系群众,每次走访2至3个村民小组。实行部门挂钩联户。实行单位 “挂村包组联户”,同时要整合扶贫挂钩、干部挂钩联系自然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形成做好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的合力。实行干部结对联户。乡镇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每年驻村时间不少于30天,结对不少于3户;其他干部每年驻村时间不少于60天,结对不少于1户。实行建卡经常联户。建立《民情联系卡》,注明干部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承诺事项,送达所联系群众,方便经常联系。建立《民情登记卡》,记录群众家庭基本信息、生产生活状况、反映的事项、需要解决的问题、落实情况以及基层组织和群众评价。

四、党员干部要按“四个一”的要求做好“四群”工作

干部直接联系群众,要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开展民情恳谈,主动深入群众,记录民情日记,撰写民情报告,收集和反映重要民情事项。每名领导干部每年要提出1至2条有价值的工作建议,帮助所联系的基层单位和群众解决1至2个实际困难。建立民情台账,分类梳理困难和问题,定期开展民情分析,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归口落实原则,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直接联系农户制度。具体要求是:每名党员干部挂钩1个村民小组,联系1户农户,建立一本民情台帐,记好一本民情日记。

2023年群体领取协议书(推荐)六

深入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是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东华镇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步伐的重要保障。做好群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努力提高群众工作水平。

一、对目标任务的认识

通过开展“四群”教育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广大干部更加坚定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牢记发展是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解决少数干部不相信群众,不依靠群众,对群众感情冷漠,对群众疾苦关心不够,对群众感情不深,不想深入实际、不愿深入基层、不会深入群众的问题,始终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做到干群关系更加融洽,矛盾能在一线化解,无群体上访,达到干部受教育、作风有改进、发展上水平、群众得实惠、社会更和谐的目标。

二、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重要性

群众工作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善于做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政治优势,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成功的一大法宝。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继续发扬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对于完成我们党面临的艰巨任务,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深入开展“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工作措施是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三深入”、“四联户”活动

通过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开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民情,认真查找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等方面的差距,切实解决好作风漂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等问题,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使各项决策和行动更加体现群众意愿,更加赢得群众信赖和拥护。

实行领导蹲点联户。领导干部蹲点,要驻村直接联系群众,每次走访2至3个村民小组。实行部门挂钩联户。实行单位 “挂村包组联户”,同时要整合扶贫挂钩、干部挂钩联系自然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形成做好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的合力。实行干部结对联户。乡镇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每年驻村时间不少于30天,结对不少于3户;其他干部每年驻村时间不少于60天,结对不少于1户。实行建卡经常联户。建立《民情联系卡》,注明干部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承诺事项,送达所联系群众,方便经常联系。建立《民情登记卡》,记录群众家庭基本信息、生产生活状况、反映的事项、需要解决的问题、落实情况以及基层组织和群众评价。

四、党员干部要按“四个一”的要求做好“四群”工作

干部直接联系群众,要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开展民情恳谈,主动深入群众,记录民情日记,撰写民情报告,收集和反映重要民情事项。每名领导干部每年要提出1至2条有价值的工作建议,帮助所联系的基层单位和群众解决1至2个实际困难。建立民情台账,分类梳理困难和问题,定期开展民情分析,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归口落实原则,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直接联系农户制度。具体要求是:每名党员干部挂钩1个村民小组,联系1户农户,建立一本民情台帐,记好一本民情日记。

2023年群体领取协议书(推荐)七

xx县是革命老区,有优抚对象xx400余人,其中重点优抚对象3318人,“两参”退役人员1458人,残疾军人223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形势的发展变化,从涉军群体反应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增多,涉军群体信访维稳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针对涉军群体的各种诉求,在处理上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演变成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如何才能把准我县涉军群体维稳工作的“脉搏”,及时消解涉军群体反应出来的问题和矛盾,减少涉军群体上访事件的频频发生? 近几年来,xx县民政局把涉军群体的信访工作作为民政信访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信访责任,健全信访制度,突出信访重点,真情接待来访,努力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涉军群体信访实现越级“零”突破,无越级上访或群体集中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落实责任,建立涉军信访工作责任制,是抓好涉军群体信访工作的首要前提。民政局成立了以局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任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业务部门归口办理,专职信访干部自觉干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设立了专门的民政信访接待室和优抚安置政策咨询窗口,明确了2名同志具体负责信访接待工作,改善了信访工作的硬软环境。局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涉军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涉军信访形势,研究涉军信访工作,解决涉军信访隐患,一月一汇总,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结。并将涉军信访工作纳入乡镇民政工作、局机关绩效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一把手”亲自批阅群众来信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接访制度,通过领导接待日、领导分片包干等形式,转变了工作作风,保持了与涉军人员的经常性联系。同时,我们还健全了“领导包案、归口办理、限期结案”的办理责任制和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民政信访工作逐级负责制,形成了上下相连、左右相通的信访责任网络体系。通过发挥基层民政政策宣传、疏导教育、超前预测、信息反馈的作用,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落实政策,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涉军对象手中,是抓好涉军信访工作的坚实基础。一是国家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保证不折不扣及时落实到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稳步提高并通过银行直达实现了社会化发放,20xx-xxx年,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xx89万元;及时按规定调整提高各类抚恤补助标准,并在国家统一标准基础上增加8%,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社会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全县现有各类抚恤补助对象xx400余人,从2011年至今近四年,共发放各类抚恤补助金4850多万元;切实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出台了《xx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建立了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救助、医疗优惠为补充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定期选送患病优抚对象到xx县医院集中治疗,优抚对象住院治疗补偿补助水平达到90%以上,四年来共支付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险费用580万元,发放门诊医疗补助150万元;把解决优抚对象住房困难与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因灾倒房重建和部门联村帮扶相结合,对排查出存在住房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逐年进行翻新改造,共投资160多万元,帮助233户住房困难优抚对象新建和维修了住房;二是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但通过努力,地方政府有能力解决的,尽量帮助解决。

建立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常态机制,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因病、因灾、子女上学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四年来,共为600多名困难优抚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1xx万元;我们争取县委、政府支持,以两办名义下发《关于在全县组织开展“关爱革命功臣、情系优抚对象”结对帮扶活动的通知》,52个县直部门根据任务安排,主动到帮扶对象家中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政策、送资金、送技术、送项目、送岗位”,共帮扶资金和物资折款近60万元,提供致富信息和技术60多条,提供就业岗位30多个。400多名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县委统战部门“五老关爱活动”范围,定期组织民营企业、私营业主对其进行走访慰问活动,优抚对象不仅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也感受到了人民群众没有忘记他们的温暖。三是对提出的过高要求和无理要求,通过表明态度、强化宣传、耐心解释、积极引导做好稳控工作。

20xx年,100多名城镇“两参”退役人员,强烈要求按家在农村的“两参”退役人员一样享受国家定期补助政策,我们不回避矛盾,召开见面会和协调会10多次,接待集体上访人员5批次,采取会上宣传政策与会下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办法,做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针对重点人员, 坚持一户一户地“啃硬骨头”,坚持打“攻坚战”,表明我们的立场:落实政策上不折不扣;没有政策的决不开口子。与此同时,对全县城镇有工作单位和已退休的两参人员家庭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其中确实生活困难的对象,一一落实救助政策。

落实稳控措施,上下左右齐抓共管,是抓好涉军信访工作的有力保障。坚持“诱发矛盾纠纷的根源不查清不放过、群众情绪不稳定不放过、问题未解决不放过”的稳控原则,建立了严格的稳控责任制,做到上下信息畅通、措施有力,在第一时间弄清情况,了解诉求,做好政策宣讲、思想沟通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一是坚持深入基层,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增强工作主动性。对有上访倾向的重点优抚对象主动调查了解,逐一摸清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掌握他们为什么要上访和上访要想解决哪些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息访工作。经常与优抚对象进行思想沟通和感情联络,及时了解他们思想情况,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消除思想疑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思想觉悟。二是真情接访,让来访对象感受“家”的温暖。视优抚对象为亲人,笑脸相迎,暖语相告,倾力相帮。以情动人、换位思考、真情感化,以理服人,只有这样,我们的信访工作才会奏效。信访工作奏不奏效,用不用真感情是关键。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来做优抚维稳工作,军民本一家,复退军人找政府、找民政,就像是“回娘家”,我们真情相待,让他们有家的温暖。对待上访人,我们首先尊重他们的人格,给他一杯茶水,坐下来慢慢地说;然后,就象拉家常一样,理解他们的诉求,分析他们的困惑,了解他们的情况,认真耐心解答。到中午了,若是来访对象家不在xx,我们就安排盒饭,接待人员也一同陪着吃。

就这样,有许许多多的优抚对象带着怒气而来,经过我们的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解答和入情入理的解释后满意离去、舒心而归。三是各部门、单位通力配合。优抚对象信访牵扯头绪多,需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对信访问题所涉及到的乡镇、单位,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能解决的尽量解决,能照顾的尽量照顾,对上访人员经常反映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城乡低保以及下岗再就业等方面的问题符合政策的,通过部门之间协调尽力解决到位。尤其对重点信访人员,在实行“领导包案”的同时,实行所在单位、村(社区)稳控责任制,确定参与稳控的人员,与相关部门互通情况、协同工作,并灵活选择领导约谈、社区干部教育疏导、同类涉军对象劝导等措施,确保不发生问题。

争创省级“第八次”双拥模范县即将评估验收,迎接“第六次”国家级双拥模范县评估验收也即将来临,全县上下正努力创造改革发展的新业绩,以迎接盛大殊荣的到来,涉军信访维稳工作更是当前头等政治任务。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同时,要更加重视涉军信访维稳工作,更加保持清醒的认识,落实有关政策,认真负责做好涉军群体稳定和走访慰问工作,增强政策的敏锐性和工作的主动性。在宣传教育政策上再加力度、在畅通信访渠道上再做文章、在处理信访落实上再下功夫、在整合部门资源上再求创新,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2023年群体领取协议书(推荐)八

为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局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目标

切实做好机关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物防、技防、人防的有机结合,做好机关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抓好驾驶人员和车辆交通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机关内部车辆管理规定,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现象,职工私车外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定期组织对各科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在年节及休息日前夕职工思想容易松懈的事故高发期,对办公室、仓库、门窗、电线线路等存在安全的部门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落实伙房管理制度,严格卫生管理,加强伙房人员饮食卫生及安全教育,防止群体性饮食安全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内部安全保卫。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日由3名传达人员负责值勤,外来人员一律实行入门登记制度;夜间由局领导轮流带班,安排一名科长、一名青年男职工值班;双休日分别在办公室、值班室和各单位安排人员昼夜值班。加强物防、技防、人防的有机结合,做好机关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除安排专人负责值班,值班人员配备橡胶棒等防击器物,做好110有线、无线两种警报装置的运行和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二)消防安全整治。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御火灾的能力,把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设备、设施作为捡查排查的重点。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情况,坚决进行整改。

(三)交通安全整治。加强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机关内部车辆管理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现象,单位车辆休息日外出必须向单位主要领导请示,职工私车外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以及超载、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违规违章行为。

(四)饮食安全整治。强化伙管人员安全卫生意识,落实各项卫生制度,杜绝各种饮食安全事故发生。

三、方法步骤

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根据市安委会具体部署,各科室、单位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局内宣传栏及内部网广泛宣传,动员全局广泛参与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动员部署情况及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总的要求是:排查要细、整改要实、监督要严、真正通过集中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各科室、单位主体责任,提高全局职工安全意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各相关科室、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在此次整治行动中,整治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工作不作为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各科室、单位要查清本科室、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查清本单位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认真检查易发生事故的每个部位、做到严密监控重大危险源,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属全局性工作要及时上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整改。

2、各科室、单位要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建档登记、落实监控责任和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3、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各科室、单位开展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三)总结阶段,各科室、单位对本部门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总结整治行动的经验和教训,整理好有关资料,促进本部门及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了切实开展好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局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于智副书记任组长,孙丕辉和潘学宗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组员,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监督、指导、协调和调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二是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科室、单位要根据此方案,周密部署和安排好整治行动,切实把整治行动抓紧、抓实,抓好,保证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取得较好的整治效果。

三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科室、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整治行动的合力。不仅要积圾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还应该主动配合其他科室做好相关工作、不能互相推委、扯皮、确保整治行动协调一致,稳步推进。

四是加强考核,全面推进。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各科室、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及总结情况将列入局对各科室的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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