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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完美复议申请书(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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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完美复议申请书(精选10篇)
2023-11-18 23:18:47    小编:ZTFB

总结是对所学知识的一个回顾和总结,通过总结可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总结前先梳理思绪,确保全面而有条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阅读一些关于总结的范文,看看别人是如何写好总结的。

完美复议申请书篇一

2.依法认定x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公交认字[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xxx驾驶xxx行经xxx红绿灯路口时没有减速反而加速,最终导致了与行人xxx发生碰撞,行人xxx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xxx驾驶的xxx重型自卸货车系严重改装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刘金六对车辆的改装导致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xxx身为职业驾驶员,理应遵章行驶,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远大于行人xxx横过道路时违规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申请人认为xxx应当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x公交认字[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xxx承担主要责任,认定xxx承担次要责任。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年x月x日。

完美复议申请书篇二

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杨xx,电话xx。

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法执字第xx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一.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

1.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2.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3.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20xx)新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二.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xx,经执行法官询问杨xx,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显然债务人是在蔑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法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x日。

完美复议申请书篇三

概念:

复议申请书,是指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决定或裁定进行复议审查并变更原决定或裁定的法律文书。

格式: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字第___号(裁定或决定),特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完美复议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赵,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系“云d-”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车驾驶人员杨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云q)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云d-)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云q-)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xx年03月25日。

完美复议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岁,____城市____乡____庄____村,现在____劳教。

委托代理人:____,女,汉族,____岁,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____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____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对____劳动教养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并不是对所有的人因违法都予以收容劳动教养。对此,《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等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而申请人是农村户口,从事农业劳动,家中仅干了个香烟零售点,显然不是法定的被劳动教养对象。

申请人只是销售了一点外地烟,不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劳动教养的六种违法行为,不应被劳动教养。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而本案承办单位即没有征求本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也没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至今家属也没见到过劳动教养决定书。____是办案单位以指认违法嫌疑人为名骗出家后,被强行送到____劳动教养的。另外,项城市烟草局基于同一违法事实已对申请人作过项烟处第__号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应再对申请人劳动教养。

综合以上几点,对申请人劳动教养实体违法,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完美复议申请书篇六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号。

委托代理人:高岳松本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铸仁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xx年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执字第150-1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易思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杰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内的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的查封的决定,依法提出异议,南昌中院在举行听证之后于11月7日制发(20xx)洪中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异议,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其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易思杰公司应于20xx年8月31号支付最后一笔40万元给申请人,而易思杰公司自己在听证会上当庭承认其最后一笔40万元是20xx年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帐户,可见易思杰公司已明显违约。为此,异议人于20xx年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执行局送交恢复原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现驳回裁定对易思杰公司明显违约的事实不予认定,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其三、根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易思杰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决内容执行。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未按协议付款后不仅没有义务向其出具发票,而且有权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的内容。申请人也按约行使了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权利。所以,驳回裁定认定申请人未同时履行出具发票义务是错误的。

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解除查封异议的理由是认定:“申请人履行没有与易思杰公司付款同时出具发票的义务”,不仅是无视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对付款期限的明确约定,而且无视易思杰公司的最后一笔付款已明显逾期违约的事实,是强加于人的径行裁判,还具有以执代审之嫌。所以驳回申请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认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是《民诉法》为切实保障生效判决内容的实现和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没有按期偿付拖欠款项的情况下,当然不能同意解除对易思杰公司在建厂房的查封。对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异议于法有据,现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驳回申请人的异议,是明显偏向于易思杰公司,同时也是在放纵或助长不守诚信的逾期违约的行为,所以,申请人不能接受,现向贵院申请对驳回裁定予以复议,撤销南昌中院的错误裁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x日。

完美复议申请书篇七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2)申请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住所地。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附:证据及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与××市××科技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人员陈××回避的决定”,现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法院对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公章)。

××年××月××日。

完美复议申请书篇八

住址: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住址:

请求撤消铁民初字第1158号对申请人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小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

事实与理由:

本人并未提供任何“借款担保”手续和任何“抵押”给c,其理由如下:

一:关于“承诺”条。

1:c手中的那张“承诺”条是w写好拿来让我签字的“格式条款”,并且w明知我有脑干出血,和脑萎缩等脑部疾病的前提下,趁我神志不清醒时,十分匆忙的骗到我的签字后并匆忙离去,期间非常短暂,没有任何思考余地。

2:事后在法院复印来的那张“承诺”条上我发现,该“承诺”条已经被严重改动过,他们擅自添加的话后还以逗号结尾,明显还要继续添加;并且该“承诺”条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签名左方被明显地全部涂黑。此条落款日期是10月13号,如果真为其被申请人抵押,那么房照应该在被申请人c手中,而此房照是于月16号才被w借走(而且w还签了借具,证明房照是借,而非担保),此房照根本就没在c手中怎么能有“承诺”条中的“绝不抽回”字迹,明显是c,w二人串通的结果,来欺诈我们。

3:房产是我和我爱人王黎共有的财产,未经王黎同意,我是没有权利用这共有财产来给w做任何担保的,王黎也没在w出具的那张“承诺”条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此条未经共有人王黎同意,并且没有王黎签名。所以此条无效。

4:至此期间,本人并未与c有过任何接触,根本就是不认识。可见,w和c合伙趁我脑袋有毛病期间来骗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所以我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消此存在严重欺骗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同时“主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我并未与c,w签过任何主合同,和提“担保”一说?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就自然也就不存在,所以,c告我“担保”也就是无稽之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关于“房照”

1:此房照是是王某借去的,而且打了借条,证明是借不是c所说的“担保”。

完美复议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毛兵清,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岳阳县人,住云溪区永济乡杨树港村段家坡组。

被申请人: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区分局。

要求撤销注销户口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申请人户籍。

事实与理由: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完美复议申请书篇十

1、撤消贵院作出的(2017)鄂1182民初字155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武穴市龙坪镇中心大道南侧龙楚路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4)第040415080号】的查封。

被复议申请人起诉复议申请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案值为:650万元,而贵院查封的复议申请人位于武穴市龙坪镇中心大道南侧龙楚路两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4)第040415080号】拍定成交价为24960000元。该宗地上现已开发建设,一期工程在建,2号楼现已封顶。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被复议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的财产市值明显超出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属超标的额查封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且该财产与被复议申请人起诉事项无关。

复议申请人已开发2号楼主体结构已建成,房地产价值达几千万元,是有其他财产以满足查封需要的,故复议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现定》第二十三条规特定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武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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