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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伊核协议书简短 西方伊核协议书简短翻译(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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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伊核协议书简短 西方伊核协议书简短翻译(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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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西方伊核协议书简短一

人之为人,总要为自己行为的应然性、合理性,寻找一种本体的辩解。那么,人之行为的合理性基础或“应然性”之根究竟是什么?它植根于天国还是尘世?是生成于人的内在本性还是人的主体自由选择或诸种 心理活动?是基于个体主体抑或是主体间性?对这些问题的选择与回答,西方道德 哲学经历了一个由神的外在权威向人的内在权威转变的摧毁与重构,由有权威的绝对主义向无权威的相对主义转变的否弃与重构,以及克服道德相对主义向规范伦 理学的复归与重构,这样几个不同阶段的寻根 发展理路。而每一次的摧毁与重构、转折与发展,既折射出一种时代精神,也反映了西方道德哲学家对形塑人的主体自身形象的一种理想追求。

在西方中古时期,神与宗教长期以来是人安身立命的基础。尼采将此概括为:宗教对西方人来说,与其说是一种神学体系,不如说是一种心理母体,它环绕着人从生到死整个一生。然而,这种以神作为人的精神支柱,以宗教作为人的精神家园的终极神圣律法,则随着资本主义的生成,封建等级制的消亡,自然科学的发展和人文精神的高扬,遭到了启蒙运动的强烈冲击。启蒙运动强调人的精神家园不在天国,而是在人所栖居的尘世;人的精神支柱不应诉诸于一个外在的终极权威,而应立足于人的主体自身。所以,对于现代启蒙运动中的现代道德哲学家而言,首要任务是填补被人的主体理性驱逐了上帝的外在权威之后,而给道德哲学留下的价值本源空白。

如果说支撑人去践行的道德之根不是上帝或神意,而是由人的天然本性使然,那么,人的天然本性具有什么样的本质特征?什么样的人性特征才是道德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基础?能否从“自然而然的人性”合理地推论出道德禁令,从而在二者之间建构牢固的关系?思考与回答这些问题,既彰显了现代西方道德哲学在突破了中世纪封建神学伦理的传统禁锢之后的道德价值取向,也构成了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共同本质特征,同时也生成并决定了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多元化及其相互对立的诸道德价值体系之间的矛盾与纷争,乃至走向失败与终结。

首先,从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价值取向看,其道德改革并不在于剥夺中古时期的“道德内容”,而是它的道德根基。在这个问题上,现代道德思想家的普遍价值取向是以人性对抗神性;依据人性为现代道德的合理性基础提供一种证明和辩护,从而使道德规范的权威性在由神的外在终极律法转向人的内在本性或主体自律的世俗化基础上,在人性与道德规范之间建构一种坚实而可靠的 联系。所以,尽管现代道德思想家在如何重构新的道德价值观上,表现出不尽相同的思维路向、论证方式和理论构成,但是所有这些思想家在构建新的世俗化道德有效论证运动中,都将道德法则的合理性和权威性论证 建筑在人性特征的基础上,强调人的价值标准应该以人“本身的品质为标准的”绝对地位。归依人性,“不在别处而只在自身寻找合理证明原理的要求”,成了近代时代精神的最强音(注:阿莫尼克:《道德与后现代性》,哲学译丛,1992年第2期,第38页。)。

其次,揭示与描述人性的本质特征,并从其所理解的人性之“是”的前提出发,推论出人之“应该”的道德规则及其戒律的合理性、有效性与权威性,为人性的本质特征与道德戒律之间必然而坚实的关系作出合理的辩护与论证,则构成了现代道德哲学的首要任务与本质特点:即道德论证与论证道德。而这种以人为本的论证道德,在经历了几个世纪漫长而曲折的探索与嬗变、辩护与论争之后,不仅抛弃了传统伦理学的自然目的论,剥夺了宗教神学的目的论的绝对特性,而且为资本主义新道德的价值观奠定了主体范式或主体自律的基础。

第三,当启蒙运动将人之践行的应然性基础诸诉于人的主体或人性时,这场运动又归于失败。其原因在于:其一、现代道德思想家一致同意道德法则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可辩护性与合理性,应建筑在人性的基础上。但问题是,什么样的人性特征才能为道德法则提供权威性的根据并得到有效的合理性辩护?正是在对这一至关重要问题的肯认与论证上,诸家诸说各持己见,纷纭争执,陷入了多元的、相互争辩的道德体系之间的“诸神之战”。

当现代道德思想家摆脱了传统道德的外在权威而确定了现代自我主体之后,对道德前提或道德之根的认证,可以完全立足于“纯粹由主观性来证明其合理性的选择”,可以完全从自我所理解的任何观点出发,去自由地选择那种他自以为“是”的人之本质特性,从而把道德上的信奉视为对这些前提所作的无标准的选择的表达。他们或诉诸于欲望和激情(狄德罗和休谟),或诉诸于理性(康德);或将人性界定为自私性恶(霍布斯、洛克与曼德威尔等),或界定为情感性善(沙甫慈伯利和赫起逊);或将人的自爱心和怜悯心作为人性的道德之本(卢梭),或将趋乐避苦、自保自爱的天然本性作为道德的根基(爱尔维修),在无法比较的道德前提,或者说人性之根上,进行着互不相容、持续不断的对抗与论争。在这场无止境的论战中,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丧失了;任何所谓道德言辞都失去了全部权威性的内

容。人们不仅在理论和 实践上丧失了对道德的明辨力,而且无法有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和识别善恶性,导致现代论证道德的合理性运动陷入了道德“多元论”和道德相对主义的困境。

其二、现代论证道德合理性运动之所以失败还在于:其道德论证不能合乎逻辑地从其所理解的“自然而然的人性”之“是”推论出人之道德原则以及道德践行之“应该”,进而在其所承继下来的道德禁令与未经教化的“自然而然的人性”之间建立起必然而可靠的关联。因为现代道德思想家从中古时期所承继下来的道德禁令,和其所确定的人性概念这一两极因素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矛盾与对立。因而当道德思想家试图在其正面论证中把道德禁令置于人性基础上的同时,他们又在各自作出的反面论证中越来越趋向于一条普遍原则:没有任何有效性论证能从纯粹事实性前提中,得出任何道德的或评价性的结论。休谟以疑问而非肯定性断言的方式表达了这一普遍原则:人们“从‘是’的前提中得不出任何‘应该’的结论”(注:麦金太尔:《德性之后》,中国 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换言之,即我们无权说:既然人是这样的,人就应该以这种方式行事。休谟这一著名的禁令就像中世纪的表兄弟―奥卡姆的剃刀一样,使自启蒙运动以来的一切现代经典道德 哲学,都陷入他的禁令的无情砍刀之下。这一被视作无可争议、无可逃避的永恒真理,既是与古典传统道德最后决裂的信号,又是现代论证道德合理性运动彻底失败的信号。

现代论证道德的合理性运动的成功与失败,从正反两方面启发并影响着当代西方道德思想家,且构成其学说 发展的直接逻辑起点。当代西方道德思想家承继了现代论证道德的“主体范式”,但不再热心从主体自我寻找出一种普遍的、本质的和内在的人性特征,以作为道德原则的合理性与权威性的绝对形而上学基础,即不再热心于从人的内在本性去寻求人之行为之根;而是将道德的生活方式和准则的合理性、权威性,转向诉诸于主体的选择活动,以及主体的偏爱、态度和情感描述与表达等主观 心理活动。这种道德哲学的转向不仅从本质上改变了道德原则与价值判断的内在意蕴,改变了道德争执的根本特性;而且使企图维护客观的非个人道德判断标准的现代论证道德的绝对主义理想,为当代道德哲学的相对主义所取代。

当代道德哲学的相对主义分别以不同的运思路数,表现在唯科学元伦 理学和非理性人学伦理学中。

唯科学元伦理学自摩尔的直觉主义开始,经史蒂文森等人的情感主义到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的分析哲学的发展,其共同倾向是:坚持将事实真理与价值观念严格区别开来,认为道德规范、价值判断和伦理概念等命题,不是知识的表达和意义的描述,而是一些存在于有限世界的彼岸,无法用 经验事实证明其真假的无意义的形而上学命题。所有道德规范、价值判断和伦理概念就其本性是道德与价值而言,都不具有真理的价值,而仅仅是偏爱、态度和情感的外溢和经过乔装打扮的命令句、祈使句等。由于表达偏爱、态度与情感的道德判断,无真也无假,没有任何合理的方法来确保道德判断的一致性。所以,任何追求客观的非个人道德标准的企图,都无法得到有效的合理辩护。因此,伦理学作为“不能记述的对象”――价值的科学,其根本宗旨不在于把道德作为社会的、整体的、客观的现象去研究,而在于分析研究道德 语言、概念和逻辑等。就此而言,唯科学元伦理学不仅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而且又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即“实践哲学”分道扬镳了。

非理性人学伦理学从意志主义者尼采宣告上帝已死,倡导“重新估计一切价值”起,一切永恒的、绝对的传统道德价值便随着上帝的死亡而消亡了。一切新的道德价值和生活信仰,都是“超人”的自由选择和创造。超人是一切真理、价值的立法者。尼采这种拒绝一切绝对的、客观的理性论证的虚无主义、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在存在主义,特别是在萨特的非理性自由人学与自由价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与诠释。否定上帝的存在,主张创造人的是人自身是二者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没有任何先在的本质,存在就是一切。人既没有外在的绝对权威:上帝,也没有什么绝对的内在本性或人学原理,同样人的选择活动也不受社会的制约。人,不管他作出哪种决定,都没有什么现行的普遍原则帮助他理直气壮地为其决定作辩解。人是各种价值的创造者,而人的自由则是其价值创造与选择的惟一基础。

道德相对主义同样也表现在实用主义哲学之中。众所周知,实用主义否认客观真理,认为判断真理的惟一标准是真理的实际效用。这种“有用即真理”的原则,不仅是支撑其认识论,同样也是支配人之行为、构架其伦理学的轴心。从理论构成看,实用主义兼容并蓄了西方传统中注重特殊具体事实的“唯名论”、注重实效与实利的“功利主义”、反对形而上学抽象的“实证主义”,以及强调个人的主观选择的“存在主义”等观点,主张以是否“有用”、“方便”和“有效”,作为评估一切事物和行为之道德价值的惟一标准;以是否有利于个人的“利益满足”,是否

符合个人的主观 经验与兴趣,作为道德评价的直接依据,从而使道德变成了一种方便有用的工具。

由上可见,“相对论的时代使人想要找到能够为之坚定地毫不含糊地献身的终身价值的希望大大破灭了。”(注:宾克莱:《理想的冲突》,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2页。)当代西方道德 哲学在唯科学元伦 理学与非理性人学伦理学,这二种平行 发展的极化运动中的共同指向是:摈弃了传统伦理学对客观的、非个人的形而上学基础的探索,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现代论证道德的价值取向,更加剧了道德危机。人的道德判断、道德言辞,作为人的主观偏爱、情感意志等 心理状态的表达,人的道德原则、道德价值,作为主观自由选择与创造的产物,丧失了绝对的、普遍的、合理的权威性。所谓道德判断、道德原则的权威性都是个体的、主观的、相对的,而道德权威的个体性、主观性和相对性,则意味着没有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可依从,没有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就可以自行其是,其结果必然是普遍的道德与善变得不可诠释;只有相互匹敌的道德理论之间,毫无结果的无休无止的矛盾与纷争,使道德陷入一种严重的危机之中。

道德权威的缺失与道德相对主义泛滥,导致了道德基础的崩溃与道德危机。这种危机,引发了西方道德哲学家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复归与兴趣,拒斥相对主义,重新为人之行为,寻找一种绝对的、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摆脱唯科学元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和非理性人学伦理学的任意品性,重构道德价值的合理性基础已成定势。

20世纪60年代,尽管道德哲学之间的“诸神之战”并未偃旗息鼓,然而在诸如新功利主义、新 社会 政治伦理学、新人道主义、新行为主义、新结构主义、境遇伦理学和商讨伦理学等多元化价值取向的复归与重构步伐中,一方面显示出当代西方道德哲学并不是简单地归依传统,而是基于当代西方社会的背景条件和现实需求,以时代“开新”为其理论宗旨,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视角,批判地继承了传统道德哲学的某些内容和观点,开创性地重构着新的价值观念体系;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当代西方道德哲学又不是在彻底地否定传统前提下的重构,如现代论证道德哲学既强调以摧毁和摈弃中古神学自然目的论为否定性前提的革命性的替代性重建,又追求以挽救和重振现代论证道德的精神为肯定性前提的再造性的承继性重构。西方道德哲学这种回归与重构趋向表明:在经历了唯科学元伦理学和非理性人学伦理学的道德危机之后,“人们又在对人的基本价值表示关切了”(注:宾克莱:《理想的冲突》,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2页。)。规范伦理学已经开始了一场戏剧性的复兴。

那么,究竟如何超越道德相对主义而建立起道德的普遍性、权威性与客观性?如何超越价值的多元论而建构一种普遍伦理或“普世伦理”,以为人类的生活提供一个指导其道德航向的罗盘呢?为此当代西方道德思想家沿着不同的路向,进行着种种努力和尝试,而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则是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阿佩尔,建构在“主体间性”基础上的商讨伦理学,对普遍伦理学的合理性基础所作的探讨。阿佩尔在《哲学的改造》一书中指出:我们这个时代,乃是以科学所致的技术成果所造就的全球一体化文明为其特征的时代,因此对某种普遍伦理学的需要,即对某种能够约束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学的需要,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迫切。对普遍伦理学“合理性”基础的重新思索与辩解,使二者毫不犹豫地抛弃了传统道德哲学的个体“主体范式”,而代之以“主体间性的范式”。主张只有基于“规范的主体间有效性”,才能构建一种规范上中立的、客观的普遍伦理学。

道德之根―主体范式的变换,根源于哈贝马斯、阿佩尔对主体理性的重新认识。在二者看来,人的主体理性绝不是在个人意识里发展的,而是在 语言对话、主体际构成的世界里发展的。每个人都不可能在私人语言框架内获得其思想的有效性,每个人的主体理性或意识活动也不可能是封闭的、个体的,而是开放的、公共的。所以,任何孤独思想的有效性,以及孤独个体的良知决断的道德约束力,原则上要依赖于人与人作为平等的对话伙伴之间的相互肯认和共识。他们认为传统道德哲学家由于拒绝系统地了解一切理性运作的语言的这种作用,因而便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限囿于心灵独白的、唯我独尊的理性观念里了。其结果势必陷入“意识唯我论”的圈套,并由此引向在孤立主体的认知理性与 实践理性中,寻找道德可能性的条件。这种基于主体自律的道德观,不仅无法躲避休谟意义上的“砍伐”,而且必然发展成为当代相对主义道德观。因此,普遍伦理学的合理性基础之重构,自然应植根于交互主体的“交往理性”范式,而非个体主体的理性范式。

这种建基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普遍伦理学,首先能够把孤独个体的良知决断协调一致起来,从而使每个社会个体为社会实践承担共同的道德责任。因为在交往实践中,任何具有伦理意义的人类“需要”与要求,都能够凭借理性的论据来加以辩护,都能在人际间传达、交流与沟通。只要这些要求,通过理性的论辩而在人

际间得到肯认,就会形成共识,构成共同意志的一致性。这种主体间的共识与意志一致性,反过来又会成为制约和指导每个 社会个体行为的道德规范,从而保证着对个体主体行为的合乎规范的一致性的道德约束性。

其次,商讨伦 理学所诉诸的道德之根的转换,使之所构建的伦理学,一方面,不会倒在休谟的砍刀下,即企图从纯粹事实的判断中推导出伦理规范。因为,这里制约每个人去行为的主体“人性”,已经不是那种被先行设定起来的个体主体的人性之“是”,而是在与他人的交流、理解、交往与沟通中,不断得到修正与丰富而建构起来的主体际的“人性”,即一种具有美育和道德规范慎重教化的“人性”。另一方面,克服了道德领域中“方法论的唯我论”。以往那种基于个体主体的主观“良知”的强制力,或基于个体主体的自由选择的道德责任约束性,现在凭着主体间的交往与交流,已为基于“超主观性”的主体际共识或一致性的民主意志所取代,而成为每个人的行为与选择的有效性基础。

毋庸置疑,商讨伦理学建基于“交互理性”主体基础上的道德伦理学重构,为协调自律道德行为者与普遍原则之间的关系,为消解无休无止的道德论争而达成共识,以及为构建一套既合乎理性又公正的普遍道德,提供了一条富有启发性的思维路向。然而,它对“终极基础论证”的方式,仍然沿袭了传统 哲学的先验的“自上而下”的理论论证方式,因而它所阐发的伦理学基础,还只是一个没有考虑人的现实“道德情境”的“理想交往共同体”。尽管这个理想的交往共同体被看作是“实在交往共同体”的前提条件,但从一些被理想化了的前提出发所构架起来的伦理学,势必难以摆脱先验预制程序的理论局限性。不过,这种独树一帜的伦理学的回归与重构,在某种程度上则标志着西方道德哲学在探索伦理―道德合理性基础上的一种进步与 发展,即使得 建筑在个体主体理性独白基础上的西方道德哲学,转向主体间性交互理性基础上的伦理道德哲学。

总而言之,表明:道德价值与理想作为 经验现实的人质或人格,终究要与人的主体存在根基相 联系。无论西方道德哲学家对人的道德之根做出怎样的抉择与论辩,但可以说追求一个更为完善的人生与社会的渴望,不仅是一个理论逻辑思辩的理想,而且也是历史现实自身的运动趋向。

最新西方伊核协议书简短二

   在亚洲,印度和中国的发展模式始终备受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有的国家顺势崛起,有的国家瞬间倒下。造成这二者差别的原因并不在于这些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生产总值(gnp)的高低,而在于这些国家发展选择的道路及其性质不同。

中国和印度竞争实际上就是不同道路的不同制度间的竞争。1949年之前,中国国民党蒋介石集团走的就是依附性发展道路。由于大量引进外资,其经济发展速度快,但社会两极分化也快。最后导致的后果是:外资冲击中国农村,农民整个劳动收入远不足补偿生产支出,致使农民的农业生产也难以为继,甚至连“自身再生产”即养家糊口都不能维持,随之而来的就是农业的萎缩和农村的解体。蒋介石集团的依附型发展道路为中国革命铺好了干柴,大量外资又为这干柴浇上了燃油,以至共产党到哪里,哪里就有大批的农民参加红军闹革命。星星之火终成燎原之势。

毛泽东那一代是亲身经历过这段历史的共产党人,也正是这段历史让他们明白:依附型经济没有出路!鉴于蒋介石时期依附性发展道路给中国带来的巨大灾难,又鉴于国外发展道路问题上的经验教训,中国人民在20世纪50年代选择了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在改革开放后又提出“自主创新是掌握民族发展命运的关键之举”这一重要命题。只要我们了解了中国近现代历史,我们就能知道当时为什么中国人民选择走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选择了以共产主义为其历史使命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前进的领导力量。我相信,即使我们今天重新开始我们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国人民最终还会选择列宁主义,选择毛泽东思想,选择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而印度的近代发展道路恰恰相反。印度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根据自己的成功经验,不仅不允许印度有自主创新能力,而且还千方百计地摧毁印度的自我选择能力,更遑论其革命的能力。

中国与印度最实质的差别在于中国经过了彻底的革命,而且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革命使中国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循环过程中剔除了印度那样庞杂的非生产性的产权红利和生产利润切割。相反,印度政府动辄就要给私有产权付利,国家的投资往往因私有产权的大量预先截留而使其事倍功半:在资金投到生产的流程之前,要经过资本家、地主和英国殖民产权的截留,最终到生产者手中就所剩无几。

生产者没有投资资金就只有借高利贷。印度,尤其是在印度农村高利贷盛行,其利息也很高。这对印度生产者,尤其对作为社会主体阶层的农民的压力很大。这就导致印度生产没有动力。中间人靠产权来获得分配,劳动者没有投资和消费能力,这样便出现大量的贫困阶层并由此产生的社会动荡。日益严重的小农破产和两极分化现象的产生。这也是印度一些地区比如比哈尔、西孟加拉、奥里萨和安得拉邦等农民暴动延绵不绝的直接原因。

社会基层如果没有经济活力,整个印度经济就不会获得自主发展,不能自主发展就没有民族市场。民族市场本质要求的是人民市场。没有人民消费,没有民族市场,建立其上的国家经济就不可能崛起。从这个角度看,印度的问题是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印度问题的核心。

中国的改革成功是与中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存在息息相关的。中国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通过国家的力量,用反剪刀差的形式把农产品的价格提起来,让农民先获利,农民获利就可以进行投资。中国为什么能做到这一点而印度却不能呢?因为中国政府不受私有者支配,而印度议会的每个议员所考虑的多是小圈子的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由于人民没有资金,所以印度的人民消费还得通过政府这一中间环节转包给人民。政府害怕得罪资本家,也不敢得罪人民,只好在满足资本家的同时,也在财政上拿出一些钱给人民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国家经济就这样半死不活地往前走。1960年尼赫鲁就质问:1950到1960年这十年印度创造的财富都到哪里去了?答案其实很简单,即这些财富就是被庞大的私有产权预先截留了。

尼赫鲁本来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计划,但他又想走“中间路线”,要回避社会主义革命,这就使他的计划成为空想。“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没有革命——在这里当然指的就是暴力革命,不要说社会主义,即使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也无异于纸上谈兵。这个道理,连美国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也看得明白。在德黑兰会议期间,罗斯福对斯大林说:“议会制政体对印度是不适合的,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印度创立某种类似苏维埃的制度,从下面开始,而不是从上面开始,也许这个就是苏维埃制度。”这句话一语双关,一方面他想暗示斯大林印度是苏联的势力范围,另一方面是说自主创新的社会制度没有革命是建立不起来的。斯大林同意并接过罗斯福的话说:“这意味着走革命道路。”

几乎是同时建国的印度与中国,其两者之间的差距始于中国1952年土改完成,到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后迅速拉大。中国1952年比较彻底的土地改革和1956年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的成功又取决于1949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这些革命使中国整个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大为简化。土地集中到了国家和农村集体手中,这大大降低了国家发展的成本。20世纪70年代,中国基本建立了完整和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此后,计划经济的主要任务也已经基本完成。1978年以后,中国转入商品(市场)经济,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其经济显示出远远高于印度的强劲发展势头。

假设我们没有经过革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蒋介石集团统治时期堆积如山的产权问题,那么现在中国远高于印度的经济发展速度就不可能出现。彻底的社会革命使中国摆脱了经济发展中的依附性质,而完全独立自主的经济制度又使新中国经济具有了没有经历政治革命的印度无法具有的创新品质。

最能反映印度经济对外依附的深度的是对外贸易领域。印度国内市场极为有限,只有依赖外部。印度为了外汇大量出口技术含量较低的商品以购回高附加值的商品,结果就是出口量越多贸易赤字就越大,从而形成“利润逆循环”现象。从1949年到2003年这长达50多年的历史中,印度外贸竟然只有两年顺差!它们分别是1972到1973年度,其贸易顺差10亿卢比和1976到1977年度,其顺差6.8亿卢比。2003年逆差竟飙升到了4206亿卢比。印度外贸越滚越大的赤字是其经济对西方技术和资本绝对依附关系带来的恶果。

印度经济的依附性严重阻碍了其生产力的发展。这里已没有必要再列举依附性对印度传统产业的影响,只要看看现在被舆论炒得火热且美誉有加的印度信息技术产业(it产业)并将它与中国同类产业比较,就不难理解印度经济中的依附性因素对印度发展的阻碍作用。

从1997~2003年期间,2002~2003年度印度信息技术产业产值比1997~1998年增长了2.02倍,总额中软件出口在原有基础上增长了6.1倍,而软件内销量才增长2.9倍。附加值较高的战略性电子产品增长只在原有基础上增长了1.8倍。占产值总额主体部分的是附加值较低的日用电子产品,增长了0.82倍。这说明印度it业增长是靠海外市场拉动,而且推动it出口的产品主要是低附加值产品。

近年迅猛发展的印度it产业并不是由印度民族经济自主推动,而是由国际,尤其是由资本中心国家的经济需求拉动的。国际资本中心国对印度it产品的需求对提高印度it产业的技术,尤其是有利于巩固国家安全的核心技术的进步,不会有太大的帮助。而造成it产业这种依附性发展的原因又在于长期处于萎缩状态的印度民族市场,近30%左右的贫困人口大大限制了it产品国内市场的购买力和it技术的国内培育和开发条件。

造成上面差距的原因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在于印度经济的自主创新能力严重弱化。而拉开中国与印度自主创新能力差距的原因应该归功于中国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虽然是一个自由经济论的拥护者,但他对毛泽东时期的中国经济成果非常肯定。他认为,1979年之前毛泽东领导的社会改革无意中为1979年中国商品和市场经济改革以来的经济高速增长铺平了道路。他说:“中国的这种社会变革是在什么时候、如何发生的?这些社会变革的高潮是在改革前,即在1979年之前──实际上很多是发生在毛泽东政策的活跃时期。”

根据上述对印度结构式的考察和深入的理论分析,笔者对印度和中国的未来国家发展前景做出如下评估:

第一,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断送了印度中世纪文明的发展进程,却没有给印度人带来自主型的资本主义的近代发展进程。在生产分配领域,英国人在没有消灭旧的封建阶级的条件下,又给印度送来了新的国民财富的截流者即殖民统治及建立其上的产权关系。印度独立后尽管废除了服务于殖民统治的柴明达尔制度,但却变相保留了其他封建地租食利者阶层,并在此之外又新增了民族资本家阶层。在国内市场日益萎缩的条件下,在资本家及新兴有产阶层中新增出为国际资本服务的买办阶层。这些阶层队伍如此庞大以致他们利用私有权瓜分印度年度利润之后,社会生产者主体即劳动者阶层所得无几。由此而言,除了主权归属不同,印度独立后所建立的只不过是殖民地时期的金字塔利润分配结构的变形。这种结构既断送了印度在二战后进入苏联、中国等国家自主型社会主义道路的可能,也断送了印度在全球化时代进入英美等西方国家自主型资本主义道路的可能。经过几十年的痛苦挣扎,当代印度实际上已不情愿和半推半就地滑入依附于国际资本的拉美式的发展惯性之中。印度已成为拉美模式在亚洲的另存形式。

第二,印度独立以来形成的社会结构既阻碍了生产力可持续性发展,也削弱了印度国家发展的可持续潜力。如果将印度的国家发展潜力分为表现为存量的自然资源潜力和表现为变量的高效利用这些资源的能力潜力,那么在与中国比较时,印度的国家发展潜力只具有自然资源存量优势,而缺乏高效利用这些资源的国家能力的变量优势。中国相对于印度的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后一方面。由于中国拥有良好的运用其自然资源的政治经济结构及由此产生的高效能力,在可见的将来印度要赢得相对于中国的发展优势是不可能的。

第三,上述两点结论的确定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当代中国已确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参照系和当代印度已确定拉美模式的坐标系中,上述对印度的评估结论才是成立的。由此,我们进一步推导出的结论是:鉴于印度自然资源尚未大规模开发,并对中国保持着相当的后发优势,如果未来中国发展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具有拉美特征的印度发展道路,并由此形成拉美式的社会经济结构,那么,中国的发展将会落伍于印度。

第四,对印度的国家发展潜力的评估不能不考虑印度议会体制对印度未来的影响。这一点使目前在“印度热”中的所谓“自由派”人士甚为乐观,而笔者的评估结论则是非常悲观的。从“减震”的角度考虑,尼赫鲁留给印度的“民主体制”不仅使政府失去了效能,同时也使“人民革命”失去效能。这正如英国殖民统治留给印度的“议会体制”既瓦解了印度知识分子,又瓦解了印度劳动者的反英民族革命的后果一样,印度这种体制的“减震”作用既留给了印度政府解决问题的时间,同时也增加了印度政府解决问题的难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无“猛药”根治,议会制度的“减震”作用对具有结构性危机的印度国家所产生的后果不会是迅速崩溃,而只能是缓慢衰落,乃至--鉴于印度所处的非常敏感的世界海权地缘中心位置--瓦解,并且是在印度人不知不觉中瓦解。

第五,今天中国用本国的资源支撑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后劲已十分有限了。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自主创新道路的重要性、提出“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思想。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将面临着第三次的飞跃。第一次飞跃是从社会主义革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第二次飞跃是从改革开放进入小康社会,第三次将是从“统筹国内国际大局”中推动中国经济增长、从国际国内条件的相互转化中把握发展机遇、从国际国内资源的优势互补中创造发展条件,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稳步扎实地全面实现小康的战略目标。如果我们能顺利实现这次飞跃的话,印度与中国的竞争就失去了起码的前提。

最新西方伊核协议书简短三

各党小组: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我校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据《中共彬县县委关于在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中实行量化考评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系统党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党员量化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着力解决党组织和党员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纪律观念、作风形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桥头堡”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适用范围

全体党员。

三、党员量化考评程序党员量化考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细则。党支部在局党委指导下,结合各支部特点、党员岗位实际,制定党员量化考评细则。

(二)确定记录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推选记录员,记录员必须由综合素质高、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担任,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随意调整。

(三)考核登记。记录员每季度对党员日常表现、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考核登记。

(四)会议评定。设立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先召开支委会,再召开党员会,提出党员考评初步意见和评定等次。

(五)公示登记。通过张贴公告、会议通报等形式,公示党员上季度考评得分及评定等次,有异议的,要重新审定;无异议的,记录员在考评台账(见附件4)予以登记。

(六)上报结果。各支部将党员量化考评结果上报局党委审核通过后,由局党委汇总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汇总样表见附件5)。

五、结果运用

评出的“好”类党支部,局党委要深入挖掘提炼先进事迹,采取不同方式大力宣传,并进行命名表彰一批先进基层党支部。

评出的“较差”类党支部,党委书记要对班子成员逐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党委写出书面说明。连续两次评为“较差”等次的,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评定出的优秀党员,党委在每年表彰一批基础上,推荐参加县、市级以上各类评优树模,在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先进事迹;特别优秀的,优先提拔使用。

评定出的不合格党员,列入帮扶对象进行教育转化,教育转化效果不明显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七是法律意识淡薄,有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支部书记是量化考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强化指导,严格考评,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考评工作抓具体、抓深入、抓实在。学校成立党员量化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宏彬担任组长,罗继周、耿俊忠、弥振芳副组长,成员有李永军、席保平、孙安科。

(二)强化督导检查。局党委要不定期对党员量化考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党委要定期对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三)严肃考评纪律。党支部要吃透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细则,严格考核、客观评定,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对不按要求进行考评的,局党委要对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

20xx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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