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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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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优质12篇)
2023-11-18 16:52:07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自己的一种检视,也是对他人的一种反馈。如何提高学习效率,提升学习成绩?下面是一些智者们的名言警句,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新的思考方向。

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篇一

对于20__________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__.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4300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___年___月___日。

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篇二

男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年月日双方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为保障自己在百年归世后,对方的生活不受更大的影响,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根据《婚姻法》第19条、《继承法》第16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经深思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现有财产双方确认现有财产状况如下:

1、个人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

二、独立继承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其遗产均由生存的一方独立继承,其他继承人不得继承,但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除外,即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享受按正常情况下应继承的份额。被继承人之死亡是由于生存一方故意、过失造成的或对其生前有严重虐待行为造成,生存的一方无继承权。

三、效力及权利限制双方同意赋予本合同内容具有遗嘱继承的效力,任何一方在无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事由的情况下,不得再立遗嘱处理遗产,否则,后立之遗嘱无论是否公正,均属无效遗嘱。同时,也不得通过赠与行为而使本协议内容落空。

四、无效遗嘱与赠与为保障本协议书第二条内容的实现,双方同意赋予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有依据本协议内容请求法院确认下列行为无效之权利:

1、价值1万元以上的赠与行为;。

2、死亡前半年内价值1000元以上的赠与行为;。

3、本协议之后所立遗嘱;。

4、其他使本协议书第一条内容无法实现的其它行为。但上列行为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

五、附则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男方:女方:

20xx年xx月xx日。

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篇三

继承人:___,被继承人之母。

继承人:___,被继承人之妻。

继承人:___,被继承人之女。

继承人:___,被继承人之_。

用电器。因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嘱,经协商,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

1、股票由__、__平均分配。

2、房产由__取得,__需向未取得房产的__、__、__各补偿__万元。

3、存款由__、__、__等_人平均分配,各得__万元。

4、家具及家用电器由__、__取得。

5、如有其他争议可通过协商处理。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__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各方当事人签字:

20xx年x月x日。

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篇四

调解协议书有时候我们需要用到的,那么怎么写呢?下面请参考范本!

赵xx 男 21岁 农 xx乡李梅行政村

赵cx 男 32岁 农 xx乡李梅行政村

宅基地纠纷

赵zx与赵cx是兄弟关系,因宅基地发生纠纷。

经xx司法所调解处理意见如下:

1、刘xx以后生活费用都有赵zx承担。

2、赵cx随心意。

3、赵zx宅基地两间房子分给赵cx,赵cx必须在九九年以前扒掉。

4、赵cx宅基地上树归赵cx。

5、赵zx宅基地上树归赵zx。

6、三颗大杨树归刘xx所有。

7、以后母亲不在,地没人一半。

8、如果一方违约拿违约金3--500元。

双方签字人:赵zx赵cx

协议书

协议双方系母子关系,母亲刘xx与次子赵zx因土地使用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于赵zx承包使用土地较少,其母亲愿意从其耕地中分出0.6亩给其子使用。

二、该0.6亩地坐落在韩赵庄东头路北沿,北临蔡口行政村耕地,东临赵惠民耕地,西邻赵广太耕地,南邻泊油路。

该地块总面积两亩五分,自该地块南头,坟以南分六分地。

三、该六分地分出后由赵zx管理使用,他人不得干涉。

四、上述协议条款,双方严格遵守。

协议当事人:

刘xx

赵zx

见证单位:x县司法局xx法律服务所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本

甲 方: 身份证号:

甲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 身份证号:

乙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驾驶 号 轿车由 去 ,行至 县 公路 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相撞,撞后,轿车驶入沟内,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乙方通过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甲方 万元医疗费。

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甲乙双方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甲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在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警 同志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

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损害赔偿金 万元人民币,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 万元人民币。

该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已扣减甲方需承担乙方车辆方面的损失,甲方不再需要向乙方支付车辆损失赔偿。

本协议签字时,乙方通过主持调解警官支付甲方下差的陆万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甲方确认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复印件留存于交警队卷宗中备查。

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

甲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甲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乙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不实部分。

在乙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xxx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篇五

__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__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__建筑工程公司诉____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__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___年10月16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26元,于___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__区人民法院(___)_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6元,于___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___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26ig;于20__年3月0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

乙方:

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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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篇六

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继承遗产吗?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

第一种意见认为,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具有人身属性,继承人之间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且《继承法》只对遗赠抚养协议进行了规定,而对遗产继承协议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

既然法律未作规定,继承人私自对其处分,则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以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权虽基于血缘关系而生,具有人身属性,但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处分只是对物的处分行为,与人身权没有本质关系。

且遗产继承协议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法律行为,继承人之间应予以遵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且协议内容对继承人张军都是有利的行为,未剥夺继承人张军的继承权,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虽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从该条可以看出《继承法》是鼓励继承人之间自主协商确认财产的分割份额。

因此,在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继承协议应为有效行为,继承人之间应予以履行。

三、《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依据本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有效,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在本案中,继承人张军是未成年人,虽然几个继承人之间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涉及到其应分割的财产,但继承协议内容对遗产的处分行为对其是有利的行为,也是为其获利的协议。

因此,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主张该协议无效。

一、遗产继承纠纷可以调解吗

继承纠纷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分别是:自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巩固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

因此遗产纠纷是能够调解的。

二、遗产继承纠纷的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怎样解决遗产继承纠纷?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协议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2、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达成的协议也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

(2)合法原则。

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遗产继承纠纷可以仲裁吗?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行政争议不能裁决。

2、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所以,遗产继承纠纷不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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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篇七

导语:下面是关于司法调解当事人对离婚协议有权反悔吗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更多相关司法内容请上应届毕业生考试网查询。

一、离婚案件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案件,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从民政部、外交部发布的《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复函》“我国人民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国内当事人持它申请结婚登记是允许的”法律规定以及从婚姻登记部门的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属于“离婚证明”的一种,它不但是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证明,而且是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证明材料。因此,调解离婚的案件必须制作民事调解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已经失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法》作出解释或变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负责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该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由全国人大制定,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了修订的基本民事法律,该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或者变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仅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来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已经采取扩张解释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其合法性是存在疑问的。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涉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当事人可以任意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实际赋予了当事人反悔权。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限制当事人只有一次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机会,即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后不得再反悔,已经涉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会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怪圈。

离婚案件中关于婚姻关系的部分涉及身份关系,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是无法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进行强制执行的。关于调解书的财产关系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关于“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都未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即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恐怕是涉嫌程序违法的。

[建议]

1、在司法实践中慎重使用上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涉嫌违反上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应慎重使用上述司法解释。除非能当庭制作、送达调解书,否则不建议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调解书应由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

2、提请全国人大修改《民事诉讼法》。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立法解释。赋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拥有反悔权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故不宜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进行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如果要确定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不得反悔的原则,应通过由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而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篇八

被继承人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因病不治身亡,留下遗产尚未分割,各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

2、各继承人在承诺遵守被继承人生前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并承诺有关本协议的内容不得反悔。

4、被继承人之妻承诺放弃对该房屋被继承人份额的继承权,并同意百年之后自己对该房屋的财产份额也由继承人继承。

5、被继承人之子承诺放弃对该房屋被继承人份额的继承权。

6、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价值,各继承人同意,在继承人在世时由其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百年之后由继承人享有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因该套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也由一并继受,与其他继承人无关。

7、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或所负债务由各继承人另行协商,本协议书不予涉及。

8、本协议在市区签署,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9、本协议一式三份,各继承人执一份。

10、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签约地点:

市区号签约时间:

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篇九

记者日前从市司法局了解到,自《人民调解法》颁布后,第一例被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产生于沙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11月中旬,沙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镇某化纤有限公司与吕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在调解中,调解员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告知其按照即将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相关内容,即在双方达成协议后,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可在一个月内自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事后,当事人因赔偿的数额较大,主动到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市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后出具了决定书,裁明:“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这一决定书,对于提高我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篇十

甲方(遗赠人):xxx(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xxx(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xxx(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xxxx元,医疗补助费xxxx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xx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篇十一

申请人周某,男,41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请求事项: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事实及事由:申请人周某于10月因摔伤致左尺桡骨、肱骨骨折,在当时工作所在地印度某医院行伤肢钢板内固定术。5月因左手感觉运动障碍在协和医院行桡神经探查、松解术。11月27日好转出院。4月4日以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不连收住被申请人外六科,住院号9107406,4月6日行左肱骨内固定器钢板取出,重新行加压钢板固定,植入同种异体骨5立方厘米。4月12日好转出院。1月19日复查x片提示:左肱骨干中段内固定骨质明显吸收、骨不连。203月21日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孝明镜[]临鉴字第298号),鉴定意见:依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条例中医疗告知制度,汉川市人民医院在患者周丕华左肱骨干骨不连二次手术中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运用更为先进、合适的手术技术,以致再次发生骨不连,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建议承担25-30%次要责任。申请人周丕华认为再次发生骨不连与汉川市人民医院手术有因果关系,要求赔偿。

2011年4月2日,双方共同委托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依法进行了调解。调解内容:由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周丕华计人民币65000元。补偿费用组成:下列各项费用总和的30%计65000元(含前期、后期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参处人员的交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其他损失由申请人周丕华自行承担。2011年4月2日,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出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为了调解协议的合法公正,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司法确认,请予作出确认决定书。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遗产司法调解协议书通用篇十二

当事人:

兰花玉(继母,继承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敏方(继子,继承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亦蓝(继女,继承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原西北工业学院毕业、1995年元月退休于**解放军****工厂的佘茂林(兰花玉丈夫、佘敏方和佘亦蓝父亲),20xx年11月18日过世。佘茂林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内容包括:一是安葬费、工作单位有关补助,均由兰花玉领去;二是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归佘敏方,但须交15万元于兰花玉以作补偿;三是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可让兰花玉居住到过世后归还,否则应按房价升值和原有购房出资比例,扣去其用于我治病费用后分给兰花玉全权处理;四是我原工作单位有关对老职工福利分房的处理,由兰花玉与佘敏方、佘亦蓝共同商议处理。

现三方当事人对如何落实被继承人佘茂林遗嘱意见有悖,请求居委会等有关调解组织给予调解。调解人员指出,首先,该遗嘱形式要件构成齐全,内容大部合法有效。其次,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由于权利人系佘敏方和佘茂林外孙***,并非佘茂林生前合法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该条内容应属于无效。再次,安葬费、遗嘱人原单位有关补助,亦不是遗嘱人生前合法财产,而且遗嘱只说“领去”,并没有明确权属处置。

经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三方当事人遵循互谅互让精神,根据被继承人佘茂林遗嘱和继承法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三方共同遵行:

一、被继承人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补助费以及被继承人原单位有关补助或者其他不可预见补贴,均由兰花玉领取并归兰花玉所有。

二、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房屋产权归佘敏方所有,兰花玉和佘亦蓝应当协助佘敏方办妥变更登记手续,所需各项费用由佘敏方承担,佘敏方支付15万元人民币给兰花玉以作补偿。

三、尽管遗嘱人对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遗嘱处分无效,但佘亦蓝仍自愿支付给兰花玉人民币3万元补偿,以表达诚意。该3万元人民币补偿支付后30日内,兰花玉搬出该房屋。

四、遗嘱人佘茂林所述其原单位福利分房的期权,如果原单位能够兑现,由兰花玉、佘敏方、佘亦蓝三人均等出资购买,产权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如果出售亦按该比例分割出售所得。

五、如被继承人还有其他未列入遗嘱的遗产,一经发现均由兰花玉自行处理和所有,与佘敏方、佘亦蓝无关。但如果办有关手续需要时,佘敏方、佘亦蓝应当给予协助。

以上遗嘱继承分割,三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主持调解的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予以支持。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此协议书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兰花玉(签章)20xx年月日。

佘敏方(签章)20xx年月日。

佘亦蓝(签章)20xx年月日。

调解组织1(签章)20xx年月日。

调解组织2(签章)20xx年月日。

调解组织3(签章)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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