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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轻伤申请书(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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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轻伤申请书(大全10篇)
2023-11-18 05:38:39    小编:ZTFB

一种特殊的情感体验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情境下所产生的特殊情感体验。在写总结之前,对所要总结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做好准备工作。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打架轻伤申请书篇一

申请事项:对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认定案发时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与理由:

一、原鉴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原鉴定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三、原鉴定存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综合上述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时间:

打架轻伤申请书篇二

学生:______________。

学生家长: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学生:______________。

学生家长:______________。

___同学与____同学于____月____日晚上发生矛盾,___同学用拳头将___同学打伤,导致鼻梁骨骨折,事发后经学校协调,双方家长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次打架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所有前期治疗医药费(壹万元)已由甲方全部支付,并应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报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学生平安保险,报销所得款项60%归甲方,作为乙方后期治疗费、报销所得款项40%归乙方,甲方不得以此事举报乙方,甲方另愿一次性赔偿乙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大写__元整。

2、付款方式及办法:双方签字生效后付现金。

3、上述费用甲方支付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与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4、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甲方和学校提出其它任何赔偿费用和要求。

5、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也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和学校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协议所涉及的后果,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学校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打架轻伤申请书篇三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我是xxx班的xxx,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打架这种**行为的深痛恶绝及打死也不再**的决心。回想起昨天发生的打架事情,让我后悔不已。作为一名在校学生,打架斗殴实属不对。作为一名学生,就要有学生的样子,团结,友爱,是我们的本分。冲动不能解决任何事情,相反会弄巧成拙,破坏同学关系,失去老师信任。我对我的做法感到愧疚。在此,写此书以示悔过。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说一大堆经过)虽然事情的起因并不在我,但我动手打人,就是我的错。不管发生什么事情,心*气和的讲明白,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作为一个学生,学会学习,并要懂得怎样在生活中做一个强者。遇到事情,我应该冷静面对。打架可以解一时之气,但并不能解决事情。打架不仅给自己丢了颜面,也给学校,老师,班级及父母,脸上抹黑。学生要有学生的责任,在对方撞人后,我却与他发生了肢体冲撞,这种社会习气,没有素质的表现,实在是不应该在学校发生,我为我所的事情感到羞耻与抱歉。

在深刻的自我反思之后,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

1、按照要求上交内容深刻的检讨书一份,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2、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3、尊师重道,无论何时何地都不与老师顶嘴。

4、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大力开展批评与****。

5、知羞就改,亡羊补牢,狠抓落实。我要以这次打架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讨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我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我有决心、有信心使我学得更好!现在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打算今后改正坏毛病调整好心态,天天向上!

我向学校做出保证,今后再也不这么莽撞,不再惹事。有什么事情第一时间报告学校老师,不会在私下处理。希望这次老师能够给我宽大处理!

学生:xxx。

xxxx年x月x日。

打架轻伤申请书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双方就20__年4月21日在海鲁苑单身楼附近因误会打架一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已经产生的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其中____________元已支付给乙方,剩余____________元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收到甲方赔偿款后,自愿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及其家属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九、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十、其它:

甲方:____。

乙方:____。

见证人:____。

__年__月__日。

打架轻伤申请书篇五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锡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

事由:

我叫沈爱斌,是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的队员,也是市法学会会员,73年出生,党员,从部队转业到无锡市崇安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起担任副大队长,因与大队长时晓n在工作中产生矛盾,10月崇安区城-管局将我从大队调到局执法管理科任科长,9月3日崇安区城-管局又任命我为行政执法大队副教导员,并于元月8日从局机关回到大队(此时大队已从区城-管局划转到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名下),电话:13806180075,博客:/chinawx9388。

1月23日,大队长时晓n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进行无理漫骂和训斥,我不服其训骂,大队长时晓n和高峰(大队长助理)把我嘴唇打破,左腿踢出血。并立即上报我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

让我难以接受的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将我07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但在评定我基本称职半年后,仍没有任何组织或领导将评定我基本称职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与我见面(时至7月18日,仍没任何组织或领导与我见面!!)。

于是,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我主动到大队长时晓n的办公室(大队部三楼中间一间),依据《公务员法》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大队长把这些问题对我讲明并进行一次谈话,谁知,他听明我的来意后,再次在他的办公室内遭到他和高峰、高铭(聘用队员)三人的殴打(头部伤势为时晓n殴打)。而在我被殴的整个过程中,我都没还手,这是我的严重失误!!

殴打之后,时晓n见我不还手,怕我身上有录音,又把我身上的东西全部搜走,并把我手机里的所有信息全部删除,在110警-察(徐刚,电话:13921395281)来之后,才帮我将被非法搜走的财物索要了过来,这时时晓n已经跑到隔壁房间,我要求110警-察抓住他,警-察说他跑不掉,并让我和时晓n一起到派出所,于是我坐110警-察的车到了通江派出所,过了约10分钟,时晓n开车带着王剑(队员)和高峰(参与殴打的队员)来到派出所,是当时的派出所教导员帮他们开的电子防盗门上二楼的,我当时坐在大厅的接待桌前,当时大约上午10时。

他们上楼后,民-警徐刚下楼开车将我带到三院就诊,拍好脑部ct后,医生强制让我住院,说我不能动,脑部有出血,于是在13时,我住院了,同时,我把伤情告诉了派出所,下午,民-警徐刚到医院给我拍了头脸部的照片,大队安排王剑在医院陪我。

时晓n在第一时间得知我的伤势,知道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一方面让协同犯高峰和高铭来做伪证,把他打我致伤说成是我自己撞墙所为,并在派出所做了证人证言笔录;另一方面,在派出所的帮助下,在已经做好笔录后,又从派出所出去,制造伪证,将他自己将右手掌骨砸伤,并到派出所做笔录指控是我所为,诬陷我,还也到市公安局那里“弄”了一份构成轻伤的鉴定报告,以此来抗衡我的轻伤。

08年9月10日办案民-警周庭到医院带我到无锡市公安局法医处对伤势进行鉴定,市局薛春生法医开具证明让我到无锡市人民医院请ct主任对头部ct进行读片并出具报告,然后我又将无锡市人民医院ct主任的报告交给了市公安局薛法医,08年9月26日崇安分局根据市局薛法医的结论以崇安分局名义给我鉴定结论: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崇安区检-察-院告知我:办案机关(分局)对我和时晓n个人的轻伤均不单独立案,而是对我们两个人在房间里发生的事件,且两人都构成轻伤这个事件立案了。

崇安公安分局和时晓n本以为这样我就不敢追究时晓n的责任,我如追究时的责任,时就追究我的责任,想用他的伪证来抗衡他将我打伤构成的轻伤。而且,还找两个队员做伪证。

时晓n将办案机关买通后,崇安公安分局既不对证人证言进行查证,又不对我和时的客观伤势作任何调查,决定不予立案。

在给我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后,崇安公安分局法制科诸宇魏科长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说:“证据对你不利,有两个证人证明你是自己撞墙的,所以我们决定不予立案”。

10月24日我向崇安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11月6日市公安局长赵志新信访接待了我,并让市局法制处将案卷调过来看后给我答复。12月30日,市局法制处姓盛科长和市局信访处罗处长与我见面,盛科长说:“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我要求他讲明什么事实,什么证据时,盛科长却说:“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必要告诉你!”整个过程我都有录音!!

1月初我向区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根据我的伤势特征做致伤物推断鉴定。

在我申请立案监督三个月后(1月),崇安区检-察-院才看到案卷,给我答复:案情与我陈述基本相同,是有两个人证明我是自己撞墙所致,从目前来看,不能要求公安机关给我立案,但不予立案依据不充分,因为案情没有查明,考虑到两家关系,不给公安发文书,并说他们已经与公安联系,要求公安查明案情。

崇安区检-察-院的答复与市公安局法制处盛科长的答复是一对矛盾!!!

区检-察-院与分局联系后,分局感到很大压力,因为案情都没查明就决定不予立案,我可以控告分局渎职,于是,年2月份,崇安分局就以区政法委名义组织调解,但他们始终在包庇时晓n,只同意赔我药费,不同意处理大队长等人,在09年3月底谈崩。

阴谋开始。

09年3月31日上午,崇安区检-察-院吴海研副检察长电话通知我,要我马上写一份做致伤物推断的申请,我在当日下午1时到区检-察-院,联系吴检察长后,她让一个年轻的女同志下楼将我的申请拿去。第二天,吴检察长又电话告知我,说我的申请当天下午就交给了分局,分局答应立即启动致伤物推断的鉴定程序,听了吴检察长的.话,我心里非常高兴。

2009年4月16日,崇安公安分局将区公、检、法、市局法医和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等人召集到通江派出所会议室,办案民-警周庭通知我也去了,并让我在会上讲述了事发经过,然后通江派出所和分局法制科让我提供所有病历资料,并带本人到三院拍了一张ct片,并让我给他们提供所有病历,还向我借了4张原始ct片,说是做致伤物推断鉴定时要用。谁知,崇安分局并没有按我申请的内容进行鉴定,而是拿着我的病历资料到江苏省公安厅故意将我的轻伤改为轻微伤。

09年4月27日,办案民-警周庭电话通知我,要我第二天中午到所里一趟,4月28日中午我准时到了通江派出所,华晨阳副所长、丁未和分局法制科周琪三人将我押进了一辆桑塔那车后排座位中间,然后他们分两边座我左右两侧,象是看押犯人一样,然后开到市公安局,把市局法医处薛春生法医接上了车,我根本不知他们要把我带到哪里,然后车上了沪宁高速,从他们的谈话中,我知道他们要把我带到省公安厅,我以为是为我做致伤物推断鉴定。

到了省公安厅大门口,薛法医联系了省厅法医科周科长(薛法医说是他的同学),然后把我带到省厅信访接待处。薛法医将一些材料交给了周科长,周科长就要我讲一下受伤经过,我就问周科长:“你们这是在做什么?”周科长很惊讶地说:“怎么?你不知道?我们是在给你做损伤程度鉴定。”我说:“我没有要求做损伤程度鉴定,市局已经给我鉴定构成轻伤了,为什么还要鉴定?”周科长听了我的话说:“你没有要求鉴定,我就不做了。”说着就把案卷一合起身准备走人,这时,在一旁的薛法医急忙说:“不搭嘎,不搭嘎,来了就做吧。”我说我是申请做致伤物推断鉴定的,周科长又惊奇地问我道:“你有书面申请吗?怎么案卷里没有呀?”我说区检-察-院让我提交的,检-察-院交给分局的,这时,在一旁的周琪、华晨阳和丁未三人异口同声地对我说道:“你交给检-察-院的我们怎么知道?”然后,周科长又非常奇怪的说:“案卷里怎么一张照片也没有?”我说:“不对,在我住院当天,110警-察(徐刚,电话:13921395281)就到医院为我拍了照片,而且,在我对不立案申请复议时,我也向分局法制科潘涛提交了20张照片,潘涛还给我写了收条呢。”听了我的话,周科长用疑惑的眼光看了看他们。

2009年5月22日上午,崇安公安分局又给我一份人体损伤程序鉴定,结论是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但结论中结合案情认定我是被他人打伤!!分局法制科周琪说,结论上的内容是从省厅法医科的结论上一字不改转给我的。

让我纳闷的是,无锡市三院、无锡市医管中心、无锡市人民医院都认定我脑部有出血。

随后,我立即与江苏省公安厅负责给我鉴定的周科长联系(电话:02583526562),周科长说“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结论是省厅聘请省人民医院专家会诊得出的结果。

打架轻伤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李__,男,汉,住_县_村_社。

申请人:胡__,女,汉族,住_县_镇_村_社。

委托代理人:毛__,__事务所律师。

杨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__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__房基底同一标高)”。接着在分析杨__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__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__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__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__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__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__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__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打架轻伤申请书篇七

申请事项:对xx右手损伤重新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申请理由:申请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xxx人民法院已作出(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不服,已提出上诉。

在一审中,xx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xxxxx元,原审判决予以支持。xx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xxxxx元的主要依据是,xx自行委托x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x司鉴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0064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申请人有证据和理由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1、根据xxx医院病历,xx右手受伤1小时许查体:右手“活动正常,血循好”;急诊行“右腕清创缝合神经、血管探查吻合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予以对抗感染、对症治疗”。可在鉴定时,xx却自述“右小指不能弯曲”,《司法医学鉴定书》亦认定其“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这显然与病历记载是矛盾的,而且《司法医学鉴定书》也没有说清楚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与刀伤有无因果关系,有何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司法医学鉴定书》存在重大矛盾和缺陷。

2、《司法医学鉴定书》称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主要的依据是xx的“自述”,即xx主观感受。申请人认为,这不仅非常不科学,缺乏客观基础,而且对申请人是极端不公平的。申请人认为,必须以科学的方法,使用科学仪器对xx右手小指是否存在“活动功能受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果xx右手小指确实存在“活动功能受限”的情况,那么还要找出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的原因,是否与刀伤有因果关系;而不能仅凭xx的“自述”及鉴定人的`肉眼观察,就认定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申请人认为,《司法医学鉴定书》缺乏科学依据,不能采信。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打架轻伤申请书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含有关条件):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九、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十、其它: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见证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打架轻伤申请书篇九

____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xx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经贵院委托,由________鉴定中心对原告李xx在《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________证鉴定中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鉴中心文检字第________号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意见第1条“认为检材上李xxx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李增寿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被告认为:

一、鉴定人采用鉴定标准错误司法鉴定技术规sf/zjd002-《笔迹鉴定规范》已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并于________年0____月____日生效。鉴定人对原告的签名鉴定应适用该规范,而不应采用其它规范。其依据选择,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鉴定人鉴定程序有缺陷鉴定人没有按照鉴定规范“了解和分析案情”,没有了解鉴定对案件的意义,也没有对于检材的形成过程以及形成的关键环节没有了解。

综上所述,鉴定人的鉴定程序违法,形成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其鉴定行为和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质证,相关证人证言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第一项鉴定结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请准许。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打架轻伤申请书篇十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二、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个很虚的东西,是抄国外法律时抄过来的,中国的经济水平还没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等中国经济发展到日本、美国的水平时,精神损害赔偿才可以真正落实,究其原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治安处罚

1、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2、拘留或罚款:

(1)给予双方治安处罚,应由县级公安局决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问题。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你是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罚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严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罚款,即并罚。

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立案起诉步骤:写好起诉状,带上身份证、相关证据(是对方打的证据、治疗花费的证据等),到法院的立案庭请求立案,然后等到法院通知参加庭审。

刑事处罚

一、如果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或者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所以现在轻伤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对方协商赔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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