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思考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如何撰写一篇有逻辑性和条理性的作文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之一。探究别人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写出自己的总结。
矿产开采申请书汇总篇一
3、5米,总计整修面积17500平方米,中标价3万元。
2、路面长5公里,路面沙化宽。
3、5米,厚15厘米,总计沙化面积17500平方米,中标价12万元。
3、铺设涵洞4道,涵洞深。
3、5米,中标价2万元。工程内容:路基处理、沙面层、小桥涵、路肩培筑。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全部内容。
三、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金额合计(大写):壹拾陆万元(人民币):16万元。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决算。甲方扣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无质量缺陷后付给乙方。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由甲方提供图纸,乙方必须按图纸和公路改造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乙方确保质量达到合格。
2、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开工。
3、甲方对乙方的施工有监督管理权,甲方按施工进度对乙方的施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不承担任何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若出现工伤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若乙方的施工对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施工过程周边纠纷的协调处理。
8、施工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时竣工,否则,每超期一天,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则其前期施工的投入,甲方不予赔偿,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
3、若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修复的,则乙方无条件返工、修复,直到达到要求的标准,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4、若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需要返工、修复,而乙方不予返工、修复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承包关系,乙方的投入损失自负,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
六、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
七、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_________(签名)承包人:_________(签名)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工程承包协议书委托方:杭州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____市规划用地要求,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____市东至湖墅北、西至和睦路、南至娑婆桥弄、北至____________园一期工程一带进行旧城改造住宅建设。根据杭人大1号文件《____市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之规定,经招标确定后,甲方将____________园二期工程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的前期拆迁安置有关事项委托乙方具体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拆迁安置的范围、面积、户数和期限。
(一)甲方将____________园二期工程地块的住宅房屋全部拆迁安置工作委托乙方具体实施。根据甲方____月____日招标通知书所带给的资料,经双方核实:具体拆迁地址、范围为:湖墅北________号、________号、娑婆桥弄________-________号及市粮油贸易公司宿舍等所有建筑物,房产性质系住宅用房,共计________户,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
1.直管公房________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2.私有房产________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3.暂保房产3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4.单位自管房产________户,建筑面积1________平方米。乙方并协助甲方完成该地块应拆迁的其他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工作。
(二)具体工作资料及期限:
1.根据《条例》乙方负责组织实施该地块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因被拆迁人对安置补偿方式能够选取货币补偿,也能够选取回迁安置,故乙方力争确保被拆迁户________%以上理解货币安置或异地安置。
2.乙方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地块内房屋(个别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协调裁决或提起诉讼的住户除外)的拆迁工作,并将建筑垃圾和废弃物运出场外,并平整土地(地块标高以被拆房屋室内地坪为准,做到基本平行),如有填埋沟浜需事先通知甲方,验收人员到现场察看并认可。
3.乙方负责:
(1)该地块拆迁安置的调查摸底;。
(2)设立现场动迁办公室,组织宣传动员拆迁安置政策,向被拆迁人发放相关拆迁资料;。
(3)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甲方带给完整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领取);。
(4)申请房屋测绘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际测绘;。
(5)申请招标房屋评估机构;。
(6)拟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7)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8)发放安置补偿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9)旧房拆除、清运废土、地块围护。
二、为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甲方应带给如下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
4.出具本市行政区域内银行存款资金证明(原件);。
5.拆迁范围________:________地形图位置蓝图。以上每件需带给5套,复印件须同时带给原件核对。
三、承包形式、承包金额。
1.为了更快、更好地完成____________园二期工程前期拆迁安置任务,甲乙双方确认对被拆迁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履行本协议的相关费用以全承包形式委托乙方具体实施。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总费用为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万元整。此总费用乙方包干使用,甲方不负责盈亏。
第六条付款方式支付,由乙方补偿被拆迁人。
四、甲方对乙方实施本协议的拆迁安置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有权进行监督、管理,乙方拆迁期内对房屋拆除应礼貌规范施工,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如出现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职责。乙方同意理解甲方的监督、管理。
五、乙方在完成拆迁安置工作时应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透过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乙方须将有关的资料和有关批文或证明文件一并交给甲方。
六、付款方式自协议签定生效并拆迁许可证申办手续受理后,甲方支付总承包款的________%给乙方作为定金;领取拆迁许可证后,甲方支付总款的________%给乙方;搬迁腾空旧房到达总户数的________%时,支付总款的_____%;搬迁腾空旧房到达总户数的________%时,支付总款的________%;搬迁腾空旧房到达总户数的________%时,支付总款的______%;搬迁腾空旧房到达总户数的_______%时,支付总款的________%;余下占总拆迁户数________%的户数(即最后______户)时,每签订完成一户甲方支付给乙方总款的______%。动迁任务全部按时完成并透过验收移交地块后三天内,甲方结清总承包款的余款,同时将保证金(________万元)退还给乙方,并结算奖励费。
七、双方职责及奖罚措施。
第一条的规定继续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2.理解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的被拆迁居民或单位超过总数的________%以上部分,每超过一户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____元。
3.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按规定履行,乙方可免除违约负责,但需将遭受不可抗力的详情书面报告甲方并带给经公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八、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另行协商解决,或签定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各执二份,有关部门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程承包协议书阅读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依照《^v^民法典》和_______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范围和资料: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全部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
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状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物资供应。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
二、由甲方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务必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务必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务必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工程款结算。
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到达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状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职责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务必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____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贴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带给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能够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1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15天内,工业建设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职责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v^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职责。
第七条:违约职责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职责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实行合理化推荐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取下述第项处理:
(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标工程,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附件)。
三、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xx银行有此附件)。
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五、有关协议:
六、有关补充合同:
第十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返
矿产开采申请书汇总篇二
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针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确保了专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我局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开展动员部署。
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清理,是实全面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局高度重视,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了专项治理动员会,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二是重点组织了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省、市、区纪委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引导本地本部门单位所有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熟悉、掌握党纪条规,清楚政策界限和纪律“红线”,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不得投资入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行为。
二、切实做好自查自纠。
我局切实按照专项整改活动安排,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个人是否存在投资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行为开展了自查自纠。我局“一把手”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全局工作人员共计9人,要求根据客观事实填写了《xx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清理自查自纠登记表》,并做好归档,汇总、上报县纪委。
此外,我局还将举报监督电话、举报邮箱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利用宣传栏、政务信息公开等媒介,广泛宣传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矿产开采申请书汇总篇三
甲方:
乙方:
根据《^v^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出资建设永德县大岩房锡矿山项目(项目地址:xxxxxxx),双方约定合同条款如下:
一、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出资355万元人民币共同建设xxxxxx矿山项目。
2、甲方以矿山155万元资产投入,乙方以200万人民币现金投入(分期),一期投入60万人民币。
3、双方约定的投资完成后甲、乙双方各占50%的股份,如果乙方一期投入60万以后项目产生效益,优先偿还甲方95万元,双方以各自以实际股本各占50%进行分红。
4、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各自投入完成后超出慨算投资,超出部分甲、乙双方按比例投入,项目产生效益后按照各占50%进行分红。
5、甲、乙双方在项目投产后,所有产品经过双方同意统一销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如有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资合同,所占股份归对方所有。
6、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大的经营活动。
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双方同意签字后方能实施。
7、双方签订合伙合同后,矿山共同受益,共同承担安全事故风险。
8、甲、乙双方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甲方提供前期投入款项票据和与公司签订的原使合同附在本次签订合同后面。
9、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共同理行本合同的责任关系,如有一方违约付给一方违约金300万元人民币。
10、甲方保证提供2013年3月18日与xxx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性、有效性,正常矿山生产。如果关于甲方提供的合同与公司签订原因导致矿山停工停产。矿石不可正常外卖,算为甲方违约,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二、甲方责任。
甲方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和存储管理,协调好上级各部门和当地农户的关系,负责矿山的生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安全,派出会计、仓管员、安全保卫等人员参与项目的生产经营。
三、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矿山矿产品的开采和专业生产技术,特别是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工作,派出出纳、矿山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等人员参与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负责下步矿选厂的选址、工艺设计等方面工作。
四、共同责任。
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先期投入60万元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作补充协议。
如有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解决不了,经过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进行公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产开采申请书汇总篇四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
合同。
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矿产开采申请书汇总篇五
甲方:
乙方:
甲方持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产采矿权,是对xx锌铋矿的采矿权的合法持有人。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甲方对采矿权的陈述。
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应具备如下含义:
采矿权:指甲方对xx锌铋矿的合法采矿权;
甲方对采矿权的陈述:
(1)许可证号:xxx。
(2)面积:xx平方公里;
第二条合作事宜。
甲方:以其拥有采矿权和选厂为合作;
乙方:全额投资经营;
合作:
(2)甲方在乙方支付(1)相关款项后,保证采选厂合法正常运行;
(3)甲方保证采选厂证照手续齐全;
(6)股份:甲乙双方以成本外进行核算;甲方占40%的股份,乙方占60%;
(7)乙方按原矿每吨20元支付给甲方;甲方设备折旧另行协商;
(8)合作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第三条付款约定。
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条第三款的第一条的款项;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二条第三款的第一条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矿山和选厂证照齐全;当地村乡社的协调,保证乙方接手经营之时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乙方承诺。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不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停产。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对方违约金按总投资的30%。
第七条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各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生效;
除本合同规定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外,本合同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后生效。
第八条其他。
甲方如果转让本合同中的矿山,乙方不得阻止,其合作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量;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矿产开采申请书汇总篇六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
年
4
月
29。
1990。
年
11。
月
22。
矿产开采申请书汇总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矿产开采申请书汇总篇八
甲、乙双方根据《^v^合同法》、《^v^民法通则》、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投资开采_________________矿山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经营主体:
第二条合作项目。
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
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甲乙双方合作投资开采________矿,合同要求,双方拟定由甲方初步投资________万(其中,________投资________万,________投资________万。),负责此次矿开采的资金支持。乙方在本合作协议中,负责提供开采________矿的技术、协调与当地的人情关系、办理开采________矿的一切合法手续(资金由甲方支出)、保证能够开采出________矿和有利润。
3、在本合作过程中,甲方所占股份为____%,乙方所占股份____%,利润分成按照各自所占的股份分配。
4、本合作项目期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利润分配:投资人双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产生利润当月起,投资人双方按股份比例按月分红。
2、亏损分担:共同体出现亏损或债务,投资人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投资人双方按出资比例对共同体亏损或债务,承担本项目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在该合作项目中,甲方有义务负责该项目的资金支持,并有权对该项目的账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2、在该合作项目中,乙方有义务负责技术的支持,有权进行利润分配。
3、若乙方没有实现对甲方的承诺(按照乙方的承诺:乙方向甲方保证该矿能够出矿石、当地人不到矿上寻衅滋事、办到一切合法手续、并能够保证甲方有利润可赚。),若是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且危及到了甲方的资金安全等问题,甲方有有权利撤回所投全部资金,并可以依法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在投资过程中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保证甲方的资金有合理和正当的用途,倘若乙方涉嫌贪污甲方所投资金的嫌疑、或者对甲方的资金有诈骗的行为,甲方不仅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可以向法检机关指控甲方的诈骗行为,诉求刑法解决。
第五条制度管理。
1、本项目合作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管理方案、业务规章以及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2、每____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矿山项目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3、合作人不得从事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矿山项目经营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____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矿山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合作人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5、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6、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____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人双方未按出资比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
2、投资人双方私自挪用本项目资金用于非本项目开支。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共同体造成损失。
4、投资人双方单方面中止合同。
5、执行共同体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投资人双方违反《^v^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投资人双方因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投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作人各执____份,____份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全体甲乙双方共同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日期:________
矿产开采申请书汇总篇九
合同编号:)发包方:成都工程项目部承包方: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建筑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成都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依照《^v^民法典》、《^v^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湖语城二期脚手架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木雅广场工程。
2、建筑面积:平方米。
3、结构层次:框架剪力墙结构,1号楼:263,2号楼:53,3号楼:283。
4、工程地址:____县解放街。
二、承包的内容及范围。
1、乙方承包范围:
1)所有内、外墙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所有临边洞口的防护搭设与拆除等(包括但不限于外墙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脚手架挑排的预埋、搭设、拆除等;各种安全防护棚的搭设与拆除;临边洞口防护搭设与拆除;楼梯的扶手搭设;电梯井内脚手架、隔离、防护门的安装与拆除;人货电梯及井架口防护、平台、围护的搭设与拆除、脚手架踏脚板、脚手架的软硬隔离等)。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施工工期: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
三、承包单价及承包方式。
第二条的所有内容,今后如遇人工涨价因素或政策性人工调增均与本合同无关。
3、安全通道有乙方搭设,在10002以内的所有费用有乙方承担,在10002以上的人工费有甲方承担。
矿产开采申请书汇总篇十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扎实开展稀土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正常矿业开发秩序。
1.
各镇(场)是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清查整治工作责任主体,要对清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县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督查指导。
2.
坚持集中打击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一经发现无证非法开采矿点,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彻底取缔,同时要建立预防无证非法开采稀土死灰复燃的长效机制。
3.
坚持取缔非法开采矿点与恢复自然环境相结合。对取缔的非法矿点要及时做好植树造林和植被复绿工作,恢复原貌。
4.
坚持取缔非法开采矿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在取缔的非法矿点的同时,要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防止造成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污染。
5.
坚持打击与查处违法案件相结合。要彻底取缔无证非法矿点,对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各镇(场)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动员宣传,制定查处整治工作方案,做好摸底排查前期准备工作,组建专项行动工作队伍,落实专项行动经费保障
各镇(场)要按照工作部署,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专项行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任的态度,毫不手软地打击辖区内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违法行为,全面彻底取缔非法矿点,不留死角,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杜绝无证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对巡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无证非法稀土矿点,一经核实,要从严从重从快取缔,做到“三不留一恢复一纳入”,即不留设备设施、不留厂房、不留人员,恢复自然生态环境,取缔后要纳入从严巡查监控范围,在关闭矿点树立监管责任牌,落实镇、村主要领导的监管责任,进行严密监控,防止死灰复燃。从今年
8
9
月,各镇(场)要将《大埔县。
2016。
年清查整治非法开采稀土矿点统计表》(详见附件)于每月。
10。
日前报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
5556769。
)。各镇(场)在。
月
10。
日前要将此次专项行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到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县政府。
要坚持查人与查事并重原则,从严从重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行为一经发现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的人和事,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涉嫌犯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巡查监管缺位,打击不力,甚至纵容包庇、充当保护伞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
2012。
〕
67。
号)精神,追究相关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各镇(场)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成非法采矿者对破坏的矿区进行治理,限期恢复生态环境对无法找到非法采矿者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治理,还人民群众一片青山绿水
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市府办《关于加强关闭矿山和取缔矿点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梅市府明电〔
2008。
〕
17。
号)有关原则和要求,建立预防非法开采稀土死灰复燃的长效机制。各镇(场)应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落实,加强对辖区内无证非法矿点的监控管理,将无证非法采矿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县政府将成立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协调领导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国土资源、监察、公安、财政、经信、安监、环保、工商、林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大埔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请县相关单位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前将分管领导名单报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
/
传真:
5556769。
)。
各镇(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将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参照县的做法,成立以各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安监办、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从
2016。
年
月
15。
11。
月
30。
日前全面取缔非法稀土矿点、是否依法查处因非法开采稀土所构成的犯罪案件、是否建立预防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死灰复燃的长效机制、是否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等。对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整治任务的,镇政府一把手向县政府作书面检讨,并进行通报批评。
各镇(场)和宣传媒体部门要加大对稀土专项打击工作的宣传力度,大造声势,弘扬正气,为打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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