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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土地买卖协议书如何写 农村土地买卖协议书范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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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土地买卖协议书如何写 农村土地买卖协议书范文(四篇)
2023-01-13 21:45:34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村民土地买卖协议书如何写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 的 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干预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实际方位 。

第二条:归属问题

该土地转让成立后,甲方必须将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益移交给乙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永久使用权; 在该土地范围内建筑房屋; 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后的赔偿款(限于政策因素,甲方应无条件助乙方获取该权益);

2, 继承、再次转让及与它人置换的权利。

第三条:转让费及付款方式

1、该土地转让费共计 元(大写: )人民币。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 元(大写: )人民币。

2、其余款项在 年 月 日前交清。

第四条、双方权益、义务

1、甲方一次性收取人民币 元转让费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应确保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为其所有,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为家庭单位所有,转让成立后甲方任何家庭成员不再享有该土地权益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

3、乙方在使用土地时若需要办理手续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协议由村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场见证。。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共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村民土地买卖协议书如何写二

我村民政工作以党的十八精神为指导,为确保乡党委、乡政府确立的民政工作目标,村委会加强领导落实努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现将今年一季度民政工作总结如下:

为落实20xx年农村低保工作,我村成立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团及监督小组。并按照区、乡、村三级承担的比例承担(区政府承担50%、乡政府承担30%、村委会20%),按照低保的管理程序,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做到应保尽保。我村有低保户12户,享受低保人员22人。按时发放低保户粮油供应卷,汇同乡民政办完成低保人员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入户工作。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全国农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积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根据xx区后巢乡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我村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认真在全村范围内全面开展村务公开工作及民主监督工作。使村务公开工作,实现透明公开,保障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做到村各项工作及村民组各项事务工作季度公示,村财务工作每月公示。

根据区、乡文件精神,结合实情在“元旦”、“春节”期间,后巢村两委汇同乡领导分别对我村军属、老复员军人、老土改干部、困难党员、困难优抚对象、驻地武警部队、参战人员进行入户慰问。

一、xx区政府慰问,因公牺牲一户慰问金额300元,老复员军人2名,每人慰问金额300元,军属23户,每户慰问金额100元,合计:3200元。参战人员17名,每人慰问金300元,合计:5100元。

区审计局慰问困难户4户,每户500元,合计:20xx元。

区农水局慰问低保户4户,每户300元,合计:1200元。

区红十字会慰问困难户4户,每户米、油各一份。

区政协慰问,低保户1户,物资1000元,现金1000元。

区统战部慰问,困难户1户,金额500元。

区残联慰问困难户3户,每户米两袋、油一桶。

区老龄委慰问老年人1户,现金200元。

区政府慰问低保户一户,现金300元,米两袋,油一桶。

区科技局慰问困难残疾人2户,每户200元,合计:400元。

以上金额合计:5600元+3200元+5100元(共计139000元)

二、后巢乡政府慰问,因公牺牲一户,慰问金额300元。老复员军人2名,每人300元,合计600元。老土改干部1名。现金100元。军属23名,每户100元,合计:2300元,共计:3400元。慰问困难党员、老党员6人,每人300元。合计1800元。

以上金额合计:5200元。

三、后巢村委会慰问、军属23户,每户100元,合计:2300元。老干部6人,每人500元,合计:3000元。老复员军人2人,每人200元,合计:400元。因公牺牲1人,现金200元。老土改干部2人,每人200元,合计:400元。以上金额合计:5200元。

武警南明中队:慰问金1000元。

以上金额合计:25300元。

我村义务兵优待金按20xx年人均纯收入10259的标准,按照3:3:2:的比例发放,全村7名现役军人共计发放优待金61554元。完成参战人员生活补助金两次发放工作,每月每人320元,合计发放:16320元。

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按区文件精神实施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方案,落实精防干部职责,做好神经病人工作。为搞好防汛工作,确保集体财产和村民生命安全,提高防汛救灾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组建抗洪抢险救灾队伍,在此期间要做好防汛抗洪宣传。并在汛期组织专人巡查各村组农房,做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我村为老年人办理了爱心卡服务 开展“爱心卡”志愿者“晚霞彩带”爱心服务活动,为我村老年人办理老年证3本。

后巢村20xx年一季度死亡7人,火化率100%。对本村死亡农业户60岁以上补助150元。60岁以下补助100元,60岁以上补助6人,补助款900元,60岁以下补助1人,补助款100元,共计补助1000元。

我村民族、宗教工作在乡党委、乡政府及乡民政办的指导帮助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的会议精神,村两委狠抓落实。完成少数民族登记工作摸底工作。

1、少数民族情况

我村现有常住人口4557人。少数民族人口363人,其中:蒙古族2人、布依族208/人、土家族10人、侗族17人、白族5人、苗族74人、水族3人、穿青族8人、彝族21人、仡佬族12人、壮族2人、回族1人。

平时做好少数民族的来信来访工作。

整理汇总完成残疾人统计表,村现有残疾人55人,占全村人口的1.2。其子有证残疾人42人,男18人,女25人。无证残疾人13人。开展20xx年残疾人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工作。

根据区、乡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情做好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调查审核公示工作,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申报医疗救助4户,审批救助3户,救助金额共计:55259元。

按照区合管中心要求,严格审核,做好外伤村民公示工作,一季度村民报销55起。落实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的实施方案及贵阳大病保险理赔补偿方案,耐心给村民宣传与讲解,发放资料500余份。村民享受二次补偿30人,金额共计:110462.763元。完成新农合住院,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情况每月公示一次。村两委研究决定为全村村民交纳新型合作医疗参保金318990元。

有关村民土地买卖协议书如何写三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 县 乡(镇) 村_ 村民组( )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四至界限。

四、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元一次性结清。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有关村民土地买卖协议书如何写四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

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给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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