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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对账申请书 对账单申请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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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对账申请书 对账单申请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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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对账申请书(精)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060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到群众投诉,我局于20xx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腌菜制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该项目已于20xx年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xx年9月6日《天门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xx年9月6日《天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二、停产整治的依据、改正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治,严格按环评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二)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本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停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本局备案不得恢复生产;

(四)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依法报经天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门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9月8日

关于责令对账申请书(精)二

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三十五、四十八条规定,根据 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公( )社戒/社康决字[ ]第 号,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与 签订如下协议。

一、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负责组织安排工作,下列单位指导、协助:

(1)民政局 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助理员;

(2)卫生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3)司法局 法律服务所、司法所;

(4)劳动局 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站;

(5)公安局 派出所/( 社区警务室);

工作站联系电话: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1)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社区戒毒(康复)地点: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2)社区戒毒(康复)时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职责:

(1)组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指导、教育、帮助、管理;

(2)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宣传《禁毒法》和辅导戒毒知识;

(3)定期体检尿检,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阶段性康复工作计划;

(4)对无职业缺乏就业能力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帮扶;

(5)对戒毒(康复)人员入学、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6)对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医疗给予指导;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享有以下权益:

(1)入学受教育的权益不受歧视;

(2)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不受歧视;

(3)享有社会保障不受歧视;

(4)参加戒毒医疗治疗不受歧视。

五、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必须自觉服从工作小组教育、监督和管理;

(3)定期报告康复情况和接受戒毒知识辅导;

(4)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严禁吸食、注射毒品;

(5)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公安机关尿液检测;

(6)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需书面报告);

(7)请假外出三个月以上,按检测要求,必须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尿检证明。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拒不按规定报告社区戒毒(康复)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仍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体检尿检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时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七、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安机关经二次书面告诫,社区戒毒人员仍不愿作出书面承诺保证的,可决定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八、本协议壹式叁份:乡镇(街道)禁毒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人员各执壹份。

工作站负责人: 签名(加盖镇乡办场公章)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签名(捺印)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责令对账申请书(精)三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

地址:

法定代表人:杨

20xx年6月30日,xx市环境监测站对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工段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经监测,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工段机头2号线排气筒排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518mg/m3(标态),超过gb28662-20xx《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环境监察现场记录表、溧阳市环境监测站编号为(20xx)环监(气)字第(j057)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当事人完成改正任务后,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7月6日

关于责令对账申请书(精)四

xx单位:

你单位工程,经查存在以下重大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限于《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工地立即全面停工整改,限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填妥《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以上打勾项为唯一选项)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逾期未申请复检或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xx县公路管理局

接收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关于责令对账申请书(精)五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路土责 [20xx]16号

当事人:陈x妹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30年11月19日

民 族:汉 族 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30111945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

家庭关系:户 主

当事人:陈x云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68年02月05日

民 族:汉 族 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020545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

与户主关系:子

当事人:胡x娥 性 别:女 出生日期:1968年11月17日

民 族:汉 族 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111746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

与户主关系:儿 媳

当事人:陈x英 性 别:女 出生日期:1970年09月17日

民 族:汉 族 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0091745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

与户主关系:女

当事人:陈x拉 性 别:女 出生日期:20xx年04月25日

民 族:汉 族 公民身份号码:33100420xx042529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

与户主关系:孙 女

当事人:陈x雅 性 别:女 出生日期:20xx年06月04日

民 族:汉 族 公民身份号码:33100420xx060427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

与户主关系:孙 女

经查,当事人陈x妹、陈x云、胡x娥、陈x英、陈x拉、陈x雅现有位于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x区x号的房屋占地面积76.13平方米(土地确权发证面积47.52平方米),建筑面积226.68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四层房屋占地面积50.18平方米,建筑面积200.73平方米,简易结构一层平房占地面积14.4平方米,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砖木结构一层房屋占地面积11.55平方米,建筑面积11.55平方米。该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已于20xx年2月10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b[20xx]第11387号批准征收为国有。在路桥螺洋街道办事处和路桥区螺洋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多次同当事人协商沟通,并就当事人补偿、过渡、安置、社保等事项予以充分落实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拒绝腾退房屋,交出土地。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当事人户籍证明6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2、本机关掌握的《土地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依法取得并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情况;

3、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拆迁补偿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房屋及附属设施实际面积及评估价值;

4、本机关掌握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土字[20xx]第11378号)等审批资料复印件和浙江省测绘大队台州测绘工程处出具的《xx村村民茹x领等四户房屋坐落与征地红线范围示意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房屋及土地坐落于征地红线范围内,且该征地行为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5、本机关收集的当事人房屋现场照片2张、询问笔录5份和螺洋街道办事处提供的通知书和送达回执各2份,证明当事人至今未拆除房屋,拒不交出土地的事实;

6、螺洋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复印件2份、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政府已依法实施征地行为并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7、xx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通知》和送达回执4份、过渡房照片3张、《证明》2份,证明xx村村民委员会已就相关补偿费、临时住房过渡和社会保险予以落实并通知当事人领取或办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商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份,证明由于当事人拒绝协商并享受相关补偿安置事项,螺洋街道办事处已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手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9、本机关收集的xx村村民安置房屋现场照片2张,证明正式安置房已结顶待分配;

10、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说明》1份、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出具的《证明》1份和台州市路桥区社保基金提取清单及票据2份,证明政府已落实当事人被征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

本机关认为,国家依法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土地的,原使用该土地的当事人应依法及时将土地交出。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至今拒不交出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现如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会使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交出土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路桥区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签章)

关于责令对账申请书(精)六

环境保护检查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环保监督管理,提高和改善公司现场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管理。

3 定义

污染物排放单位:指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车间及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4 职责

4.1 管理组织

4.1.1 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现场检查。

4.1.2 负责现场管理的部门在组织联查时应将环保作为检查内容之一。

4.2 职责分工

4.2.1 安全环保处每年要制定检查计划、组织或参与检查、评估检查结果、纠正违规 行为、下达整改通知、审查整改计划、监督整改措施的结果及违规考核等。

4.2.2 各排污单位要配合安全环保部门检查,包括组织协同检查人员、提供相应材料、 必要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措施的实施。

5 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5.1 基本要求

5.1.1 环保检查的基本任务是掌握各时期每个单位的环保管理情况,发现各种排污隐 患和违规排污行为,及时整改或纠正,达到从源头控制污染的目的。

5.1.2 环保检查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结果要形成文件。

5.1.3 对环保检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理结果或结论。

5.2 检查内容

5.2.1 对重点污染岗位,检查是否按相应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5.2.2 检查污染事故隐患,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意见,发现并制止违规排污行为。

5.2.3 检查生产现场,特别是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现象。

5.2.4 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5.2.5 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内容包括项目单位与施工方是否签订了环境保护协议及协议执行情况。

5.3 检查方法

5.3.1 日常检查

由各排污单位主管环保的领导、环保员、根据规定对本单位生产全过程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监控。

5.3.2 综合性检查

由安全环保处组织相关单位主管环保的领导、环保员、设备员及相关操作工,根据“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表”的内容,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检查。

5.3.3 重点抽查

重点抽查不定期进行,抽查的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设备和排污点以及新投产或复产的单位。

5.4 检查程序

5.4.1 日常检查

5.4.1.1检查内容:各单位根据规定对本单位生产全过程进行运行监控。

5.4.1.2

组织实施检查:

5.4.1.3填写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要有记录,记录每次现场检查结果。记录格式见“环境管理

a

5.4.2 综合性检查

5.4.2.1检查计划: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主要内容和检查方法等。

5.4.2.2组织实施检查:综合性环保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5.4.2.3填写检查记录:查结果要有记录,记录每次现场检查结果,及以往发现的不合格

b

5.4.3 重点抽查

5.4.3.1抽查范围:安全环保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点。

5.4.3.2抽查频次:对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点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

5.4.3.3填写抽查记录:抽查结果要填写“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表”。

5.5 纠正和整改

5.5.1 安全环保处对发现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排污隐患进行现场纠正,对坚持违规不予纠正的单位,包括建筑施工方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可能酿成重大污染事故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通报。

5.5.2 安全环保处对检查出的不能现场解决的违规排污行为和隐患要逐项进行分析、研究,然后对排污单位下达“排污隐患整改通知书”。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排污单位编制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资金需要量较大的项目可以列入环措、技措、大修计划,年度内解决。

5.5.3 整改完成后排污单位应通知安全环保处验收,并填写“整改反馈单”。

5.5.4 对拒绝做出整改或不按规定执行整改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考核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5.5.5 环保现场检查的相关记录,包括体系运行监控表、年度计划、现场检查表、整改通知书、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验收表以及经济处罚或处分意见等,由安全环保处收集、整理、归档。

附录a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监控表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表

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签字): 被查单位(签字):

关于责令对账申请书(精)七

黑龙江xx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xx456102371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隋

20xx年12月31日,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齐环法〔20xx〕238号),责令你单位降低动力分厂、焦化厂、硝铵分厂、双氧水分厂以及尿素分厂50%的生产负荷。同时要求你单位在限制生产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201xx年1月29日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锅炉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75吨1号炉烟尘浓度342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10.4倍;氮氧化物浓度为257mg/m³,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200mg/m³,超标0.28倍。烟尘、氮氧化物排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单位75吨5号、7号、8号炉烟尘浓度为1390.8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45.36倍;氮氧化物浓度为247mg/m³,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200mg/m³,超标0.24倍。烟尘、氮氧化物排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属于环保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法定情形。

我局于20xx年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齐环法〔20xx〕50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有《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齐环法〔20xx〕238号)送达证、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齐环法〔20xx〕50号)送达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二)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措施、责任人员等事项;

(三)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单位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四)我局将对你单位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产整治后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你单位有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或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我局将依法报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单位停业、关闭。

(五)我局将在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进行跟踪检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3月4日

关于责令对账申请书(精)八

xx单位:

经查,你(单位)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已违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条第 款第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下列要求改正:

1、

2、

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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