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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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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优秀11篇)
2023-11-20 05:41:33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自己的一个交代,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努力和付出的肯定。写总结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和接受。总结是一种重要的书面材料,下面是一些成功的范例供大家参考。

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篇一

某公司与某学院及其六名应届毕业生,三方共同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协议书。

也即通常所说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经某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并发放了某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接受联系函要求六名应届毕业生在规定时限内携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相关手续到某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后该六名应届毕业生未及时报到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六名应届毕业生依照三方协议赔偿违约金某学院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关于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就业协议和。

劳动合同。

方面的纠纷数量不断攀升。目前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意见仍然不一,就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如何认定,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如何区别与衔接,都是理论与实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毕业本科生、研究生在毕业时找到工作后,根据学校的要求,与用人单位或与用人单位和学校所签订的协议。国家教委于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下文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当年11月至次年5月签订毕业生录用协议。之后,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来又由各省教育厅根据本省情况制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发放,每个学生只能领取一套带有编号的就业协议书。关于就业协议的性质究竟为何,理论界的看法不同,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也不一致。

1.民事合同说。在程立诉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违约金案中,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程立以及案外人华中科技大学于2019年4月15日共同签订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协议。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原审法院以劳动合同为案由并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是属错误。[1]在该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采取了民事合同说。这种观点认为,从就业协议签订的时间、内容及内容体现的当事人法律地位看,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如果毕业生违反了协议书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法来追究毕业生的违约责任。

2.预约合同说。在俞苏兰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书中认为:俞苏兰与福建省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关于毕业生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其本身在法律性质上并不是劳动合同。[2]在该案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采取了预约合同说。此观点认为,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该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本合同。它只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的约束力就完成了,而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3.劳动合同说。在李某某诉天津某学院人事争议案中,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即在就业协议效力上采取了劳动合同说。[3]这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就要到签约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要为其安排相应岗位,即确定了劳动关系,二者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依据一致。

应该说,上述观点都承认就业协议是一种合同,符合合同的本质。但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就业协议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同的问题上。

从历史层面看,高校就业协议是一个转型期中国的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和高等教育的普及性推广,大学生就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一元体制时期,国家统一分配。1951年10月1日,当时的政务院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1981年,“文革”后首批统一招收的本科毕业生就业,国家恢复中断了十几年的毕业生统一计划分配制度。第二阶段:一元分配体制被打破,高校作用开始凸显。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其中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是《决定》的重大决策之一,允许学校有一定自主分配的权力。“双向选择”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第三阶段:自主择业,双向选择。1989年3月6日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正式推出“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制度。大学毕业生开始“自谋生路”。

从流程来看,签订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毕业工作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程序”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在毕业之时毕业生走向工作单位工作,人事关系包括户口档案等随之也要迁移,而迁移的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只能是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书,再依据就业协议书开具全国高校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才能到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各种福利金”等手续。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书,高等院校将根据协议书编制就业计划并上报省教育厅。经国家教育部审核下发,毕业生方可持有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此时才真正具备了正规高校毕业生的标志。从上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流程可以看出,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学校上报就业计划、用人单位申报进人指标、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证明作用等带有浓厚计划分配色彩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不是为了规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无论从民法还是劳动法视野下审视就业协议,都会发现有着格格不入的地方。例如,依据《暂行规定》第24条:“……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从这一规定可以得出协议三方并不平等,因为学生和用人单位签署协议的前提是学校同意,未经学校同意,协议无效,而且签署就业协议往往还作为大学毕业生顺利毕业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因此,由于就业协议往往不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和意志自由性,和民事合同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从内容层面看,高校就业协议大多内容相对简单、笼统,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因为丧失《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法定必备条款,很难讲就业协议视为劳动合同。在文章开头的案例中,就业协议的备注栏里明确约定:“甲方到乙方报到双方当即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可见,签订就业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就明确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协议是为了将来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就业协议法律性质采取“预约合同说”更为合适。

无论是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实质都是针对合同得以履行所设定的一种金钱担保。就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功能在于担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在符合了就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到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地点工作。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功能在于担保劳动者一方能够履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中违约金承担主体是双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可能成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承担主体。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设定是针对劳动者一方而言的,劳动者是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主体,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约定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并不是劳动法领域内的违约金支付的义务主体。用人单位的合同责任都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即违约行为同时也构成违法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约行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实际损失。

其次,违约缘由不同。就业协议是普通民事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可以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可以是针对不能如期缔结劳动合同的风险,这风险包括用人单位人员招聘工作过程中支付的成本和人事管理上的预期利益。也可以针对就业协议约定其他权利义务的违反或变更。

具体言之,我国《合同法》所确认的合同自由原则主要表现为,在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扩大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范围。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在违约责任方面表现为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因此,关于违约金条款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和条件。[4]当然合同自由权利禁止滥用,《合同法》第114条有关违约金增减的规定即是体现。而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违约缘由由法律强制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由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本身性质不同,其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有很大差别。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危害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因此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是为了赔偿用人单位招录的费用。鉴于实践中由于录用费用的举证比较麻烦,可以预定赔偿数额,预定赔偿数额与违约金性质不同,但也可以起到促使双方履行合同的目的。《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赔偿不得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这个标准还是比较合理的。

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更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要达到这一目的,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就业协议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就业协议之所以成为了毕业生劳动权益保障之障碍,关键在于其法律性质模糊,既非一般的民事协议,又具有不同于劳动合同的一面。关于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学校并不是就业协议的签约主体。从《暂行规定》第24条的可以看出,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需要学校“同意”,未经“同意”擅自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学校作为就业协议的审批机构而不是签约主体,学校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暂行规定》之授权。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中的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均是基于《暂行规定》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由于就业协议产生的约定义务。同时这一点也说明,立法者原意并非将学校作为签约主体一方,而是以管理机构的身份对就业协议加以控制,达到保护毕业生权益和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真实情况并使签约的毕业生如约到用人单位工作之目的,促进毕业生就业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实践中学校不再是就业协议的签约主体这一观点已经为多数人接受,先后有广东省、天津市、上海市等地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学校不再是就业协议签约主体只是鉴证登记方。但无论是审批机构还是鉴证主体,学校都不是就业协议的签约主体,因而不会成为适用劳动合同法之障碍。出台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或司法解释,明确就业协议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这样才可以解决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之冲突,有效地保障毕业生劳动权益。

2.修改就业协议内容,实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内容衔接。就业协议历来以内容泛、约束力差而备受诘难,如果依其仅有的七条规定来看,仅能证明用人单位愿意接纳毕业生,毕业生愿意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两点。如以这样内容的协议适用劳动合同法必然达不到我们期望的效果。用人单位也会利用就业协议内容简单的缺陷,规避法定义务,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会失去平衡。因此,必须对现行的就业协议加以改进。具体改进内容包括:第一,删除协议中有关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因为学校义务均系法定权利与义务,即便协议中没有约定,学校亦当遵循《暂行规定》之要求忠实履行。第二,增加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相关内容,使就业协议的规范内容更加充实,增强就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就业协议不仅具有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而且也具有可行性。只有改进就业协议,使就业协议成为特殊的劳动合同,才能实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衔接,消除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各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侵害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权益的现象。也只有使就业协议适用劳动合同法,毕业生的各种劳动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不至于像现在这样投诉无门。俗话说“无保障则无权利”,只有有了法律的保障,毕业生的各种劳动权益才能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

[1]参见程立诉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违约金案民事判决书,载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

[2]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申字第1520号俞苏兰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

[3]参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辰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民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

[4]2019年以前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违约金的限额没有规定,违约金双方协商,但常常由企业主导,一般为数千元,有的甚至达到上万元。从2019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2019年以后有些省市对这一规定根据地方发展情况做了变通,比如上海地区在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前加上建议两字,变成软约束。

[5]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其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等。

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篇二

在试用期合同中只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适合或者不能胜任所职工作,即可单方面解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而在正式合同中,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约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签订试用期合同,最长期限不应超过六个月。

2、毕业生就业时所享有的权利。

每一个毕业生都拥有对用人单位的自由选择权。

女性就业者有平等就业权。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用人单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要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违约,此做法是不合法的,

3、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有:

期限、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与休息、职业培训、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守则和解除条件等。

4、求职谨防不平等合同。

签订合同是企业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依据。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要注意的不平等合同有:

口头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的责权利。一但发生纠纷,受损的是求职者。

格式合同:企业事先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本,事先印好,只等求职者在上面签字,这种合同往往是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导致求职者吃亏。

单方合同:企业利用谋求职者迫切求职的心态,只约定劳动者有哪些义务,如何遵守企业的多项制度,若违反要承担责任等,而求职者除报酬外一无所有。

还有生死合同,两层皮合同等。

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篇三

随后,雅虎首席财务官蒂姆·莫尔斯(timmorse)、阿里巴巴集团首席财务官兼董事蔡崇信及软银总裁罗恩·费希尔(ronfisher)召开电话会议,对协议加以进一步阐释,并回答分析师提问。受相关的证券法限制,罗恩并未本会议上发表言论。

以下为阐述环节实录:

莫尔斯:我们三人高兴地宣布,我们就支付宝事宜达成了正式协议。协议遵循此前各方面就达成共识的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维护淘宝的价值;其次是确保阿里巴巴集团就支付宝的价值获得合理补偿。下面请蔡先生简要介绍本协议的基本条款,陈述阶段完成后,我和蔡先生将回答投资者和分析师的提问。

蔡崇信:我们已成功地对支付宝进行了重组,并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牌照,这将使支付宝得以继续支持阿里巴巴的发展。

详加介绍这个复杂的多方协议之前,我想先简要介绍下阿里巴巴集团和支付宝,因为对许多美国投资者来说它们的知名度不算高。

阿里巴巴集团是一家领先的电子商务公司,主要在中国经营业务,旗下有多个重要部门,包括公开上市b2b子公司阿里巴巴,以及淘宝公司,后者又包括c2c市场和网络商城,是中国服务于消费者的最大电子商务企业。过去几年来,这些业务的增长速度很快,阿里巴巴集团迅速增长的一大因素就是在线支付平台支付宝提供的支持,淘宝用户可以便捷地用支付宝完成交易,这是淘宝迅速增长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今,为淘宝提供无缝体验和支付支持是支付宝的主要使命,因此,支付宝现在只是略有盈利,支付宝处理的支付中绝大多数都来自淘宝平台。过去几年来,支付宝开始在中国支持第三方支付,我们认为第三方业务的发展前景很大,但如今该业务仍处于发展初期。以去年为例,支付宝来自淘宝之外的收入不到6000万美元。

我们今天宣布的协议对阿里巴巴集团有利,对支付宝也有利,它使包括淘宝在内的阿里巴巴集团继续以优惠条件享受支付宝的支持;支付宝将继续获得阿里巴巴集团的知识产权、专有知识和软件支持。该业务还鼓励支付宝大力发展第三方业务,如果支付宝获得成功,除了为支付宝本身创造大量价值外,还能为阿里巴巴集团的股东创造价值。

我来简要介绍一下协议内容,雅虎已经公开提交了协议的主要内容。随后我会请莫尔斯从他的角度来谈谈该协议;尽管费希尔不能在此发表言论,他的出席表达了软银对该协议的支持,我对他表现感谢。

正如莫尔斯所说,我们与雅虎和软银就支付宝重组进行的谈判基于两大原则:确保支付宝和淘宝的关系结构可以维持淘宝的价值,从而确保阿里巴巴集团的价值;其次,阿里巴巴集团就支付宝获得合理补偿。我们认为,本协议满足了上述两大原则,同样重要的是,协议三方对此都表示满意。

协议的细节如下:

1.为了维护淘宝现有的价值,我们同意:支付宝将继续以优惠条件向淘宝和其他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公司提供支付服务,这将维持现有的安排,并维护此种关系对淘宝的价值。此种关系既包含c2c淘宝市场,也包含b2c淘宝商城。因此,阿里巴巴集团及其股东可以免因两家公司之间商业安排变化而遭致价值减损。

2.协议的第二部分以略微复杂的方式尝试对支付宝进行精确估值,我们必须考虑支付宝的当前、持续和长期价值。

就当前价值而言,阿里巴巴集团将获得额度为5亿美元的无息本票,该本票以阿里巴巴管理层提供的股票作为担保。

就持续价值而言,阿里巴巴集团将授权支付宝及其子公司使用其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并提供软件服务;在变现事件发生前,支付宝将为此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许可费用和服务费,该项费用最初相当于支付宝及其子公司税前利润的49.9%,这确保阿里巴巴集团从支付宝持续获得的利润中得到分成,同时使支付宝保持独立公司地位,还表明支付宝将就阿里巴巴集团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科技向其提供合理回报。

就支付宝将来或许能靠非淘宝业务取得的长期价值,阿里巴巴集团将在支付宝上市或以其他方式变现时,获得不少于20亿美元,不多于60亿美元的补偿,该金额包括刚才提到的5亿美元本票。协议中还就支付宝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变现时如何保护阿里巴巴集团的利益作出了规定。阿里巴巴集团在支付宝变现时获得的具体收益,以支付宝变现时的总市值乘以37.5%得出,并受上述20-60亿美元范围限制。

3.作为协议的一部分,阿里巴巴集团和支付宝将不会互相竞争。

本次宣布的协议是阿里巴巴管理层、雅虎与软银经过严肃的建设性协商得出的,我们认为该架构保护了阿里巴巴集团的固有价值,同时使阿里巴巴集团能够从支付宝的现有和潜在价值中获益,因此最好地遵循了我们的原则,我们认为该解决方案有利于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员工与股东。

今天出席的包括两位股东,有请莫尔斯从阿里巴巴集团股东的角度来谈谈该协议的收获。

莫尔斯:我认为有必要强调该协议是在阿里巴巴集团与支付宝之间达成的,目前雅虎和软银并不会受到直接财务影响,当然,两家大股东都会从阿里巴巴集团价值的保持和最大化中获利。从雅虎的角度来看,我们对该协议表示满意,它符合我们在5月25日投资者日概括的两大原则。

我来谈谈该协议为何对阿里巴巴集团有利:

首先,支付宝当前价值中的绝大部分,都来自其向淘宝提供的价值,阿里巴巴集团继续享有这些价值。正如蔡先生所说,淘宝之外的业务仍处于发展初期。

其次,随着支付宝淘宝之外的业务发展,在财务上的意义增强,阿里巴巴集团将持续分享这些业务创造的价值。当然,阿里巴巴集团最终获得的收益取决于管理层价值创造努力的效果,及任何形式变现行为的成功程度。我们认为双方的利益分享条款,以及设定的最低20亿美元最高60亿美元限制,合理的分配了风险与利益。

开始问答环节之前,我想感谢所有参与谈判的方面,他们为此付出了大量努力,并尽力及时达成协议。我们了解投资者迫切期待该事件迅速解决,但该安排的复杂性不容低估,或许最重要的是,我们各重要利益相关方能够走到一起,为确保阿里巴巴集团的持续成功而进行合作,对此我们非常满意。

以下为问答环节摘录:

莫尔斯:该协议是各方积极谈判的结果,我想首先指出,维护淘宝与支付宝现在的关系及该关系的价值,是最重要的目标,这也是现在大部分价值所在。至于与20-60亿美元相关的第三方业务的价值,这取决于多个将来的事件,该金额是考虑多个复杂因素得出的。由于设定了20亿美元的下限,设定一个上限也是合情合理的,我们认为这是分享利益、分担风险的最佳方式。

分析师:为何没有提及淘宝将来的变现事件?

莫尔斯:巴茨和马云都充分参与了整个谈判过程,但我们认为由我、蔡崇信和费希尔出席更为合适。除刚才所说的之外,我没有多少可补充的,我重申维护淘宝的价值是我们的最重要、最优先的目标,而且支付宝淘宝之外的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我们需要考虑多种复杂因素,决定如何分享此种价值。这包括利润分享,还包括在变现事件发生时的最少20亿美元,如果淘宝外业务创造的价值特别多,则利润与风险分担略有不同,但这正是我们致力于取得的平衡。

蔡崇信:我们对阿里巴巴进行重组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要获得支付牌照,支付宝必须以完全内资的身份申请,不能有外国股东,这是个必须了解的事实。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必须进行极为复杂的重组,既满足监管部门的需求,又确保阿里巴巴集团股东的利益得到保障。您说阿里巴巴集团过去100%拥有支付宝,这没错,可如果支付宝无法获得牌照,那就是100%的“0”,没有任何价值。我们认为本次重组和协议对支付宝的继续运营至关重要,由于支付宝是淘宝的支付处理平台,这对维护淘宝的价值也至关重要。

巴克莱资本分析师:关于支付宝的变现时机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蔡崇信:根据我们该协议的架构,支付宝将以非常优惠的条件全力支持淘宝,因此要为支付宝自身创造价值,我们必须在淘宝之外打造大量业务。因此,现在想象支付宝的变现还为时过早,不过,尽管淘宝在电子商务界占领先地位,但考虑到中国市场的规模,仍有其他许多电子商务网站,支付宝愿意与其合作。随着我们发展淘宝之外的业务,支付宝将来可能有其他价值,但现在就想象支付宝上市还为时过早。

分析师:关于5亿美元的本票,能否谈谈更多细节?

莫尔斯:通过该本票,我们希望保证相对尽早有现金回流到阿里巴巴。因为正如蔡崇信所说,上市等变现事件的时机难以预测,支付宝非淘宝业务将如何发展还有待观察,无法确定时机,而我们希望至少能尽早使阿里巴巴集团获得一些回流资金。这就是设定本票条款的思路。

蔡崇信:该本票确保阿里巴巴集团从即日起就提前获得一些价值,尽管这不是现金,它仍然从即日起就有价值。考虑到变现时支付的款项需基于未来的价值确定,是因情况而异的,而本票使阿里巴巴集团通过谈判提前获得一些价值,并确保接管支付宝的管理层也承担一些风险。

蔡崇信:关于支付宝的监管环境是非常特殊的,因为它属于支付业务,我们必须了解,将网络支付看作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支付业务的外国股权作了严格限制。这不意味着同样的严格限制与要求也会加诸于其他互联网业务,淘宝从事的是电子商务,在监管上不那么敏感。如果你观察其他中国上市企业,包括搜索、内容与通讯企业,它们都运营得很好,在监管环境下如鱼得水。在任何市场上都有监管风险,但作为阿里巴巴集团管理层,我们对中国市场的长期发展非常有信心,因此承担这种风险是有价值的。

花旗银行分析师:在可预见的将来,支付宝的利润是否会超过“略有盈利”?

蔡崇信:现在预测支付宝将来的盈利状况还为时过早。正如我此前所说,现在支付宝的多数收入都来自与淘宝的伙伴关系,而根据协议确定的架构,淘宝以非常有利的条件享受支付服务,这维护的淘宝的价值,而不是让支付宝拿走淘宝的价值。支付宝未来的盈利能力很难预测,因为它必须在淘宝之外发展业务,这取决于支付宝的战略及其执行等因素。

莫尔斯:你算得没错,我们约拥有阿里巴巴集团40%股权。但正如我刚才所说,这协议的双方是阿里巴巴和支付宝,我不希望给你留下20亿美元或其他金额的变现后支付款项中,立即会有40%拿出来分给雅虎的印象,因为这些收益如何将来如何使用尚未可知。我这么看待该问题,该价值流向阿里巴巴集团,而我们占有阿里巴巴集团约40%股权。

分析师:阿里巴巴集团总流通股份有多少?

蔡崇信:大概有25亿股。

分析师:请谈谈“优惠条件”的具体含义,支付宝不向淘宝上收取交易费?

蔡崇信:淘宝有自己的盈利模式,通过多种不同模式向商家收费,包括交易费和付费搜索等。但商家在淘宝上使用支付宝是免费的,商家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可是,提供此种支付服务是有成本的,该服务由支付宝提供,所以淘宝需要向支付宝支付手续费,以保证支付宝持续提供支付服务,支持淘宝商家。也就是说,淘宝不向商家收取支付手续费,却向支付宝支付该费用,可以说是淘宝在补贴商家,这对商家非常有利,是淘宝吸引商家,帮助他们高性价比地销售商品的重要方法之一。

莫尔斯:与过去一样。

分析师:在监管方面,是否仍有什么不确定性?

蔡崇信:监管方面没什么不确定性了,支付宝完成股权重组后,已于五月份获得了支付牌照。

分析师:淘宝与支付宝之间的优惠条件是否是无期限的?

莫尔斯:双方协议期限是50年,此后自动续期50年,因此期限非常长。

蔡崇信:我不便透露具体数据,但支付宝现在的大多数收入都来自淘宝。

蔡崇信:利润分享最初是49.99%,这是考虑到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知识产权、其他技术和软件服务,该比例现在是固定的,但正如8-k文件所示,如果支付宝从第三方募集资金,那该比例可以调整,这就像是股权被稀释。但是,分成比例最低是30%,不能稀释到30%以下。

分析师:考虑到对外资股权的限制,支付宝的ipo如何进行?

蔡崇信:支付宝现在是100%由中国境内股东持有,中国也有资本市场,因此如果要ipo,那很可能在中国市场进行。

分析师:变现事件发生后,利润分享条款是否会有变化?

莫尔斯:是的,变现事件发生后,利润分享条款即停止效力。

莫尔斯:我们只是希望用足够的股份进行担保,对此不宜想得太深。

蔡崇信:双方的经济关系不会改变,专门设计来维护淘宝的价值。至于新商业理念,我们认为阿里巴巴集团是个颇具创新能力的公司,总是有新点子,例如,我们本周稍早些时候发布了阿里云手机,该业务就是在阿里巴巴集团内进行的。我们新推出的任何业务都会置于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支付宝仅限于中国支付业务,支付宝与阿里巴巴集团达成了竞业避止协议,不会对阿里巴巴集团的业务形成挑战。而阿里巴巴集团的业务可以定义为除网络支付外的一切互联网业务。(黄兴宇)。

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篇四

离婚不再是一件“不能说的秘密”了,根据民政部近10年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我国离婚人数已经连续7年递增。

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姻亮起红灯时选择理性面对,或选择“好聚好散”的协议离婚方式和平解决,或采取“剑拔弩张”的诉讼离婚方式捍卫权益。

协议离婚无疑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只需要交纳一些工本费和登记费。《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目前看来,各地规定的离婚证工本费差别不大,大约在10元。当然,有些地区登记部门还会收取一些服务性费用,比如照相费,甚至调节费,这些费用并不是必须交纳的,有权拒绝。

诉讼离婚:取决争议标的价值一旦离婚案件进入了法院诉讼程序,当事人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根据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对其代理案件的统计,离婚诉讼的诉讼费用相对偏低,大多数案件的诉讼费用都在100元以下,诉讼费用超过10000元的案件很少。

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诉讼费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由于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比较严格,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之法定条件,因此,大多数案件在第一次离婚诉讼被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小,也就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故大多数离婚案件所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就会相对偏低,只有个别案件由于涉案争议标的价值高,案件疑难复杂等原因,法院才会收取较多的诉讼费用,除了诉讼费用外,诉讼离婚还牵扯到律师费用。律师收费现在大多实行的是协商收费,虽各省都有律师收费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是以协商为主。这是因为,无论哪个标准对不同的律师都会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律师收费不仅和案件的`财产数额有关系,更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有关系。

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其一是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会越高。其二,风险代理:先交一定的基本费用,然后再确定一个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其难度一般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况或银行存款情况,或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或另一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各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律师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在3000元左右),尔后由律师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将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一般在10%~20%.

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篇五

北京7月30日消息(记者梁盛)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阿里、雅虎、软银三方如今握手言和,美国雅虎集团、日本软银公司和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日前就支付宝股权转移问题达成协议。持续近4个月的支付宝转让**,终于画上句号。而在数十亿美金面前,马云、杨致远、孙正义之间的恩怨情仇也变得烟消云散。

这是在两个多月的谈判后,阿里巴巴集团、雅虎和软银三方共同公布的结果。关于支付宝转移事件的来龙去脉通过下面的背景资料了解一下。

此事缘起去年(2010年)9月,央行颁布《非金融支付机构管理办法》,截至2011年8月底,仍未获得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其合法性将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当时归属于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公司,因为其两大股东美国雅虎集团和日本软银公司的外资性质,如不改变其原有的股东结构,支付宝将有可能无法获得牌照。5月11日,阿里巴巴的第一大股东雅虎称马云在没有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已将核心资产支付宝的所有权转让给马云控股的另一家新公司。对此马云回应,这是为了符合央行关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股权构成的规定,雅虎是知情的。随后双方陷入纠纷,并在业内引发热议。

艾瑞咨询集团行业研究分析师由天宇认为,这个结果能让各方分享支付宝的利润,是一个三方面平衡的结果。录音同时这个协议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支付宝公司的估值,以市值的37.5%对应20亿至60亿美元计算,支付宝的估值在53亿至160亿美元之间,高于目前中国概念股在市场上的普遍价值。而受此消息影响,当天雅虎股价曾有所上涨,但最终下跌近3%。有机构认为,关于支付宝的协议“好于没有协议,但并非很好”。过去阿里巴巴完全拥有支付宝,现在只是部分拥有,这有损雅虎。对于最高可达160亿美元的估值,由天宇认为其实这个价格并不算高。

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篇六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的为由,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种种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它是贸易非关税措施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当今国际贸易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如何正确认识,采取有效的回应策略,是我国入世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

所谓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以及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如果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改变的情况或目标可以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方式来加以处理,则不得维持此类技术法规;如果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国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基本气候因素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

2.标准。

所谓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以及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和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所有成员的标准化机构(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机构或区域标准化机构)应保证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的目的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标准化机构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制定标准的基础。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上述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可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种形式。

(1)认证。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通常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与特征,经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出具的证明。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又可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主要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产品的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安全认证是一种强制性认证。比如欧盟的ce安全认证;美国的ul安全认证;加拿大csa安全认证等。产品的合格认证尤其是质量认证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1][2][3][4][5][6]。

文档为doc格式。

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篇七

当今社会,民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交通和通讯的发展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也越来越便捷。相比之下,解决民商事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成为当事人无法忽略的成本,如何快捷、经济、有效的解决纠纷成了当事人考虑的重要问题。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很多种,仲裁作为其中的一种,逐渐以其特有的自由、经济、快捷而有效的优势脱颖而出。然而,启动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有效的仲裁。可以说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

在社会民商事生活中,人们难免会产生一些。

合同。

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往往给当事人的经济生活带来不便。但是,通常在矛盾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难以自行协商达成妥协而快速、经济的解决争议;如果走司法诉讼的途径,可能程序又过于繁琐,并且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财力,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说不合算;若以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的结果又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比诉讼要自由、快捷以及经济,比民间调解要正式而更有约束力。于是,从自由、快捷、经济而有效的角度出发,许多当事人愿意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约定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国的仲裁制度发展比较滞后,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仲裁法。但是在颁布实施仲裁法的前期,仲裁的实践并没有迅速的发展起来。而是随着我国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事交易的频繁发生,以及我国同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全面展开,仲裁才以其特有的优势顺应国内外经济发展的潮流而迅速得到发展。由于仲裁实践发展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的原因,我们有必要对仲裁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以指导我们的仲裁实践。当前对仲裁定义的阐释多为学理上的定义。有学者给仲裁定义为:“仲裁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以自愿为基础达成协议,将民商事纠纷交由第三方处理并由其作出对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的裁判结论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有学者对仲裁定义为:“仲裁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没有直接给仲裁作出定义,只是通过规定仲裁的范围和效力间接的对仲裁进行界定,如《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综上所述,无论是理论上对仲裁的定义还是法律条文上对仲裁的界定,都强调了仲裁的几个关键点,即:一、当事人要有同意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二、该意思表示为双方当事人自愿;三、争议的内容必须为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即民商事纠纷;四、解决争议的主体为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即仲裁机构;五、仲裁的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具有终局效力。

目前学术界通行的对仲裁协议定义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民商事争议提请仲裁解决的协议”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仲裁界,在仲裁协议的性质认识上大体是一致的。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启动仲裁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均存在于有关法律规定中,如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这一法条中我们解读出“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的两种形式。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在其主合同规定的诸多权利和义务条款后面增加的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双方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的条款。由于仲裁条款通常是作为合同的附属条款而存在的,不可能在合同中占据主要的位置以及占据大量的篇幅,所以其内容规定的比较简单和原则,但甚为经济、方便,因而已成为最常见、最主要的仲裁协议。而“其他书面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合同书指的是仲裁合同书,是以单独的仲裁协议形式而存在,即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针对可能产生的争议,单独起草的一份争议解决方案,详细的载明如何具体的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4通常内容具体而明确,其效力也容易认定。无论是附在主合同里的仲裁条款还是单独起草的仲裁。

协议书。

都有共同的特点: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同一份文件上表达了仲裁的意愿并且在同一份文件上签字表示同意授权其生效并受其约束;二是该仲裁协议的形式均为书面形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纸质形式。至于《解释》当中所认可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仲裁协议的形式似乎同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在特征上有着一些区别。以信件的形式来订立仲裁协议从通常习惯上来讲首先应该是一方当事人去信向对方表达仲裁的意愿而对方当事人如果同意该提议则在回信中予以肯定。那么这样一来关于双方当事人愿意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则分属在两份文件甚至于多份文件中;三是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其过程也如上述第二类的过程。不仅存在仲裁的意思表示分属多份文件或文档还存在该意思表示的载体无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故应首先确认双方仲裁意思的真实性和此种仲裁协议的效力。以上各种表现形式均是当事人直接的表达仲裁意愿不仅如此当事人甚至可以间接的表达仲裁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这是一种典型的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不由当事人自己约定而是通过援引的方式而为当事人采用的仲裁协议形式。虽然此形式中的仲裁条款并非当事人自己商定但是依旧符合前述对仲裁协议的理解即该仲裁协议确有文件作为载体能够以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当事人愿意援引该仲裁条款必定是对该协议的内容有所了解而愿意受其约束故司法解释予以认可。我国仲裁协议的四种形式均要求是书面的这也是受国际仲裁的影响。

仲裁协议的内容,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仲裁协议内容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是法定必不可少的,不论是哪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具备这三项内容,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其他内容亦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又是仲裁程序得以进行以及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保障。因此,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仲裁协议的特征:一、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启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意,不论是仲裁条款亦或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其行文的字里行间必透出对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解决方式,而非一般合同将双方权利义务作为主要内容,且不直接体现经济利益;二、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和法院、仲裁庭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既然签订了仲裁协议,则双方均受其约束,在争议发生后,只能提交仲裁解决。一方如就约定仲裁的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有义务依法律规定和对方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异议驳回申请方的申请,同时法院亦不得受理当事人已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事项。仲裁协议还约束着仲裁庭的仲裁活动,仲裁委必须受理依仲裁协议提出的仲裁申请,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行使仲裁权。三、仲裁协议自行解决管辖问题,仲裁时的管辖一定是双方事先便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好的。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对当事人和仲裁主体仲裁委(仲裁庭)及法院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具备下列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启动仲裁的唯一要件,而仲裁事项则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授权范围,亦是争议有可裁性所必备的要素,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则是对仲裁管辖的确认,亦是对仲裁快捷进入解决争议程序的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只对《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解释为: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仍然是书面的或可转换为纸质的书面的。《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应指的是书面协议。至于口头仲裁协议,一方以口头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除非在第一次开庭前得到对方认可并记载于书面的,否则可视为不符合形式要件,不符合《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强调纸质的、书面的形式,是因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授权仲裁的凭据,是排除诉权和裁决得以执行的依据,故不能不确定。至于实质要件,则要强调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要求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具有合法性。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无效仲裁协议作出了规定。无效仲裁协议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为:当事人双方既然选择了以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则在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都有权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均不得先于仲裁进行诉讼,亦不得将该争议提交给非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为:仲裁机构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的范围,该范围即是当事人授权的范围,仲裁机构亦是依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的,同时仲裁机构还必须在国家仲裁立法范围内行使仲裁权,该范围即是国家司法授权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范围;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约束力体现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排斥司法管辖权,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存在,法院不得介入到仲裁程序中来。从以上分析可知,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篇八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保密协定。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3、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对与此相关的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保密范围。

本协议所称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无论甲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2、财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表、帐务资金、经营盈亏情况等);。

3、员工薪酬(包括乙方及甲方其他员工的工资、奖金及个人薪资明细等);。

4、招标采购资料(包括货源情报、供货商明细、采购价格等);。

5、营销资料(包括价格和价格策略、销售报表、客户名单等);。

6、规划设计资料(包括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图纸等);。

8、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检举报告、专案稽查报告等;。

9、其他应保守秘密的资料及信息。

(三)、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六个月内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1、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的工资为标志,并以该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2、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3、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甲方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4、乙方确认,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甲方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四)、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一项或数项保密协定而给甲方造成不同程度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八)、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乙方亦已仔细审阅了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附件附后),并同意遵守。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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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专业概况。

作为英美法国法律不仅构成了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英国大学的法律专业在全球也有较高的知名度,实力堪称一流,教育新闻《英国留学热门专业推荐之法律专业》。英国法律构成了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英国在世界政治和欧洲政治以及全球金融中所处的地位使得英国的法律职业在世界上占据突出位置。英国现行法律的基础是英格兰普通法。由于历史原因,英格兰普通法也被用来构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包括亚洲、非洲大多数英联邦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英国法律不仅构成了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英国的法律从业者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

英国法律专业的特点:

学校还经常组织学生参观英国着名的律师事务所、法庭及其他重要机构,如英国国会、伦敦劳埃德船级社或伦敦证券交易所等。部分大学还安排校外课程,如去布鲁塞尔参观欧盟的法律与政治机构。学生在获得英国的法学学位之后,还需要参加本国的职业课程,作为开业的实习(期限通常为一年),才能成为执业律师。

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篇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和国度、处所有关划定,就企业技术秘密,公司及客户财产维护达成如下协议:

1.保密范围:

甲方尚未公然的发展计划、方针政策、经营决策的信息、打算、方案、指令及商业秘密;。

甲方财政估算、决议讲演、财务报表、统计材料、财务剖析呈文、审计资料、银行账号;。

甲方的经营方式、状态和经营实力;。

甲方未颁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

甲方机构的设置、编制、职员名册和统计表、赏罚材料、考察资料;。

甲方各级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形;。

甲方存在保密级别的文件、资料、会议记载、函件、方案、投标书、图片、电脑软件;。

甲方客户的资料及财产;。

销售合同、销售网络、渠道。

2.权利和义务:

乙方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随便或歹意拿走甲方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

乙方未经同意、不得向别人泄漏甲方秘密、信息;。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在守旧机密,举报泄密或改良保密技术、办法、以及及时避免泄密事变、抢救丧失方面成就明显者、给予嘉奖。

3.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撤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必定经济损失,甲方将处以乙方_________万元罚款;。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以上违约义务的履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诉。

4.协定期限:

聘请合同期内;。

解除聘用合同后的_________年内。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面向工控协议书解读简短篇十一

离婚不再是一件“不能说的秘密”了,根据民政部近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我国离婚人数已经连续7年递增。

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姻亮起红灯时选择理性面对,或选择“好聚好散”的协议离婚方式和平解决,或采取“剑拔弩张”的诉讼离婚方式捍卫权益。

协议离婚无疑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只需要交纳一些工本费和登记费。《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目前看来,各地规定的离婚证工本费差别不大,大约在10元。当然,有些地区登记部门还会收取一些服务性费用,比如照相费,甚至调节费,这些费用并不是必须交纳的,有权拒绝。

诉讼离婚:取决争议标的价值一旦离婚案件进入了法院诉讼程序,当事人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根据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对其代理案件的统计,离婚诉讼的诉讼费用相对偏低,大多数案件的诉讼费用都在100元以下,诉讼费用超过10000元的案件很少。

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诉讼费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由于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比较严格,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之法定条件,因此,大多数案件在第一次离婚诉讼被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小,也就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故大多数离婚案件所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就会相对偏低,只有个别案件由于涉案争议标的价值高,案件疑难复杂等原因,法院才会收取较多的诉讼费用,除了诉讼费用外,诉讼离婚还牵扯到律师费用。律师收费现在大多实行的是协商收费,虽各省都有律师收费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是以协商为主。这是因为,无论哪个标准对不同的律师都会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律师收费不仅和案件的财产数额有关系,更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有关系。

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其一是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会越高。其二,风险代理:先交一定的基本费用,然后再确定一个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其难度一般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况或银行存款情况,或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或另一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各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律师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在3000元左右),尔后由律师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将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一般在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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