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意见范文范本(汇总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04:44:37 页码:9
2023年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意见范文范本(汇总8篇)
2023-11-18 04:44:37    小编:ZTFB

这个分类涵盖了一些你可能从未想过或从未听说过的话题,让你对世界有了更广阔的视野。总结应该体现个人的思考和反思,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见解。以下是一些经过筛选的总结范文,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启示。

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意见范文范本篇一

阳光假日别墅的物业管理工作从开发商物业到长城物业乃至现在所谓的业主自管,经历了风风雨雨,但总的趋势还是有人在管理,有团队想管理好这片社区,但静水深流,谁也看不到这表面下的狂澜与压力。虽然产权问题似乎面临绝路,业委会也悄无声息,但是我们能否换个思路来看物业的管理与服务,可能会寻求到出路。

社区内一期有产权业主,二期少数有产权业主,已有规划用地许可证范围内房主,不在规划范围内的房主,甚至占用林地的房主,各种不同性质的房屋状态组成了阳光假日这个社区。长城物业的收缴率不知道确切的数字,也不知道长城物业在阳光假日这个项目上的亏损额,但是有一点可以计算,第一期被起诉的业主多达40位,平均在4000元左右,如果长城物业胜诉,他们此次就能拿到16万的物业费,如果还有200户业主被起诉,他们就能再拿到80万物业费,这些究竟是弥补他们的亏损还是纯利润,算一算就能知道这物业费里的水分有多大。

二审的一纸判决,彻底破灭了二三期业主的希望,也让业委会立于尴尬的境界,业主自管更是水中花,静观其变者不在少数。不缴物业费的业主存在3种想法,其一是原则性抵制,开发商没有按法规交房办理产权,无论谁管物业,都应该按照规定让建设单位承担物业费;其二是收费是否合理问题,物业费的收缴总是拿不出一本明白帐,业委会曾带头抵制长城物业的收费,现在又拿着不比长城物业低多少的账单自己来催交,如何让人交得心安理得;第三是物业费的使用问题,传言颇多,不再一一列举。另外可能存在习惯性不缴费以及就是不愿缴费的业主,毕竟少数,多说无益。

考虑到上述种种情况,我不赞成继续以物业管理的方式收缴物业费,或者以单平米计费方式笼统的计算物业费,既然业主自管,很多房主还不是业主,那自管就是服务自管,缴钱就统一管服务,不缴钱就真的自己管。我们要详细的算一笔帐,小区管理主要在保安,保洁及绿化上,解决了保安、保洁问题,山庄管理基本就能良性循环。以别墅为例,我们应以装修入住的别墅业主按套做为计算基数,将保安及保洁的费用加上物业公司管理费用平均到每户上,由保安及保洁公司按户签署合同,办理出入证,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不缴费的业主享受不了保洁服务,无证进入园区要缴纳停车管理费,再进一步讲,协商居委会制订阳光假日的居民公约,合理维护园区秩序和卫生,合理收费,按章罚款。进入小区的朋友,不是业主,也是居户,服从管理,理所当然。绿化问题,可委托2-3家绿化公司,物业统一收取管理费,居住区的公共绿化,由绿化公司同周边住户协商除草、种植等事宜,独自签署合同。小区维修由物业公司统一标价报业委会审核,按次收费。这样一来,不但降低了物业费,还能做到收费明了,服务清晰。

当然,这只是维护小区目前稳定发展的权宜之计,很多细节还没有想清楚,水清则无鱼,没有了想象中的利润空间,不知道还有没有人愿意出来管理小区,提供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意见范文范本篇二

(一)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广泛征求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鼓励以省级为单位,由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共同制定统一投保的指导意见,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

(二)合理确定保险产品。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应当覆盖老年人从入住养老机构开始接受服务的全过程。要明确保险责任免除情形和除外责任,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合理确定保费标准、赔付方式、责任限额和争议解决方式。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补充条款或扩大保险范围。要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实施等级费率和经验费率,促进养老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责任事故发生。

(三)公开招标保险机构。各地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经营管理规范、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分布较广、能够支持异地理赔服务等优势。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协助做好保险条款设计、保险项目推广、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各级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把建立养老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加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的设施及管理质量标准,借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及时发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协助改进风险管理措施,做好赔偿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指导养老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要坚持源头治理,明确养老机构负责人是安全服务第一责任人,以落实机构责任为重点,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意见范文范本篇三

发改价格(2006)611号。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392号)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意见范文范本篇四

(一)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各方参与。积极争取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吸引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政府部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等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重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公益性。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发挥“大数法则”优势,形成保险价格、服务等多方面的竞争机制,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加合理。

(三)严格依照法定规程操作。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订立、承保与理赔等程序均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要求,恪守投保自愿和诚实守信原则。在险种设计上要明确保险范围,细化当事人权利义务。建立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提高赔付效率。

(四)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各地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格局。尚未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养老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的'地区,要依据实施效果,及时调整稳步实施。

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意见范文范本篇五

(6月28日甘肃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律师法律服务的杜会公信力,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服务报酬、办理委托法律事务必须的差旅费以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或其他方式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标准范围,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

2.委托法律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

3.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

4.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承办律师的执业年限、社会影响度、职称级别和业务水平;。

7.案件标的的大小;。

8.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八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布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期间固定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党政机关、企事业本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十四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收费的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按比例累计确定律师服务费用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决(调解)、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按每工作小时的收费价格,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七条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除收取基础费用外,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收费方式并约定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重大、疑难、复杂或诉讼人数众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与委托人协商,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仲裁),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一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一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标准20%一30%范围内给予下浮优惠。

(三)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或人数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

1.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或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疑难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件;。

6.在省、市、自治区范围或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诉讼人数在10人以上的案件;。

8.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标准的3倍以内收费。

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费指导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可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1.尽职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或招投标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或项目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2.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2%;。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1.5%;。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l%;。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办理各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根据注册资本额依照上述标准收费。

3.投资融资、兼并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发行、公司改制、股权转让、涉外业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4%;。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l%;。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7)办理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参照上述标准收费。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公司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收费。

4.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土地开发、ppp等投资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5%一1.5%收费。

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制定,按80000元一300000元/件收费。

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500元一5000元/小时的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投入的的实际工作时间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时间累计计费。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师服务的,只按两名律师的工作时间计费。

(七)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基础费用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他服务报酬的数额在标的额的5%一30%范围内与委托人商定。

1.担任小微企业法律顾问,0元一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2.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4.担任个人法律顾问,10000元一3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30%。

4.担任其他人民团体或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收费指导标准收费。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一30%收费。

五、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意见中“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以外的律师服务项目的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律师协会也可以按照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指导意见,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意见报甘肃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指导意见自207月1日起施行。

更多精彩文章推荐阅读:

1.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解读。

2.《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全文。

3.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

4.律师量刑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意见范文范本篇六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出到xxxx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通知》规定,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和其他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要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定价方式,国家负责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地方确定医疗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数量,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和医药费用控制,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通知》强调有关部门和各地都要切实履行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要坚持协同配套,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要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要坚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协同推进改革、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时,同时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

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看病难,看病贵”得到明显缓解,深化医改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20xx年,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xx岁,比20xx年提高xx岁,人民健康水平总体上达到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降至30%以下,为近xx年来的最低水平。

近日,由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财政部、国家卫计委、人社部“三方五家”联合发布的.一份医改研究报告指出,20xx年至今,中国在较短时间内基本实现了医保全民覆盖,低收入人群因病致贫的主要原因——自付费用在卫生总费用中占比下降。中国向实现全民健康覆盖迅速迈进。国家卫计委统计公报显示,20xx年我国病人费用涨幅低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速。同时,个人卫生支出比重继续下降。在全国卫生总费用中,个人卫生支出占xx%,较上年下降xx个百分点,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启动国家药品谈判,让患者吃药更便宜。今年xx月xx日,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有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与之前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比较,3种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与周边国家和地区趋同。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让医疗控费更给力。xx省实施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按病种、按人头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各统筹区实行按单病种付费结算的病种达xx多个;新农合xx个统筹县(市)全部开展支付方式改革,xx个县作为省级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重点联系县,试点获得实质性进展。三明市推行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改革,已实现住院费用全部按病种付费,病种数达xx种。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让看病费用降下来。深圳罗湖区有近37万居民足不出户享受健康保健、慢病预防、常见病诊治等服务,这得益于分级诊疗。罗湖区通过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组建唯一法人的紧密型公立医院集团,区级综合医院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成为医疗联合体,诊疗方案、用药目录、质量保障机制均一致,上下联动,协同服务,家庭医生成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意见范文范本篇七

(九)完善监管机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

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意见范文范本篇八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

——依法监督。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