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山东征收协议书(模板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13:32:24 页码:14
山东征收协议书(模板11篇)
2023-11-18 13:32:24    小编:ZTFB

散文是一种以抒发个人感情和抒发思想为主要目的的文学体裁。如何提高职场竞争力和创业能力?这是职业发展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以下总结范文所涵盖的内容丰富多样,能够适应不同读者的需求。

山东征收协议书篇一

为切实搞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结算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及时归集,方便单位缴交,明确各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支付结算办法》及《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乙方同意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账户(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在每月五日委托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三、乙方应在账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且在转帐日未被销户。

四、乙方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五、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账户内划款。

六、乙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收据(是,否)。

七、乙方如变更指定付款账户,应在一周内通知甲方。

八、甲乙方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向本合同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合同其中一份填“委托收款授权书”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十、若乙方解除合同,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合同,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十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纸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东征收协议书篇二

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1.代征税种:___________________。

2.代征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3.计税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4.代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_______。

2.乙方应于_______终了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_______。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1.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定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山东征收协议书篇三

男方:___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___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女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山东征收协议书篇四

山东省征收补偿条例是怎么制定并且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征收补偿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二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

通知书。

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xx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这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解读:

一、全面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推进城镇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意义。20xx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征收条例),废止和取代了施行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制度,在征收目的、征收补偿主体和程序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一是明确了房屋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界定;二是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三是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四是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

20xx年4月14日通过,20xx年9月29日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拆迁条例)对我省依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不断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居住条件以及推动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务院征收条例的出台,其中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国务院征收条例中也有多处明确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另外,国务院征收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和好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提升和巩固。同时,党的xx届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指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这种背景下,制定《条例》既是全面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为进一步解决新形势下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特点和制度创新。

《条例》从酝酿起草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期间反复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十分不易。《条例》共6章48条,从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指导思想明确,“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贯穿全篇。20xx年修正后的《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20xx年公布施行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但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不仅是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并且征收活动历时长、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征收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范,统筹兼顾,在保证公共利益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从而确保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是《条例》的立法本意。

第二,充分体现了xx届四中全会“立法为民”、“反映人民意志”的立法理念。由于《条例》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听取民意,确保《条例》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做了大量创新性工作:一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条例》修改初期,便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上发布了《条例》全文,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群众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二是深入基层了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状。为了解房屋征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我省立法中的争议焦点,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先后三次分别向17个设区的市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征求意见。三是征求涉访、涉诉部门的意见。考虑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访、涉诉案件较多,与省信访局、济南市信访局、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以及省复议办公室有关同志进行了座谈,就信访、诉讼和复议工作中遇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四是就群众比较关心、争议比较大的4个重点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这是近年来省法制办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共有40余人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包括农民、工人、在校学生、专家学者、律师和基层政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等。经过认真研究,根据报名顺序、所持观点、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等,我们确定了听证陈述人10名、旁听人10名。其中,陈述人中居民3人,学者2人,律师2人,企业管理人员2人,公务员1人。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和规则进行,主题明确、组织严密,历时两个多小时,省法制办官方微博进行了全程直播,中央驻鲁和我省10余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到会采访报道,总的来说,这次听证会达到了预期目的,得到了参加会议的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以及新闻媒体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会后,根据听证内容,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地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后,9月,省人大城环委赴淄博、潍坊、德州、荷泽四市进行了立法调研。9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其后省人大通过人大立法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以及我省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底,省人大法制委赴东营、滨州进了立法调研。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审议期间,省人大有关委员会通过召开立法咨询员会议、专题调研等征求各界意见,《条例》认真吸收了各方意见建议,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体现了公开、公正性,保障了立法质量。

第三、在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山东实际,针对现实问题,突出可操作性,大胆进行制度创新。

(一)明确了征收决定启动程序。征收决定启动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条例》在其国务院条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并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和形式要求。征收程序启动后,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时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公示方式、征求意见时限等要求,充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增加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方式等规定。

(二)确定了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该补偿标准高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目的就是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该规定体现了《条例》保障和改善住宅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立法宗旨。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条例》规定按照不低于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一致。

(三)设定了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条例》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该规定与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相辅相成,以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为基准,对不同条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适当向下找差,体现出不同住宅房屋的补偿差异,防止造成补偿不平衡。考虑各市情况不同,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作出授权条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工作实践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四)建立了最低面积补偿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目的就是通过健全征收补偿保障机制,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该规定是省拆迁条例规定的延续,目前,全省各地最低面积补偿大都掌握在45—60平方米之间,为防止“一刀切”造成各地工作不衔接问题,《条例》规定,“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明确了临时安置费补偿原则。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自行安排过渡,都有一个过渡期限,给工作、生活等带来不便,并因此可能发生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该规定督促房屋征收部门尽可能缩短过渡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逾期过渡问题。

(六)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因房屋征收行为造成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经营活动中止而产生的损失费用的补助,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的具体办法。《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已经考虑并涵盖了临时安置内容,因此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再重复支付临时安置费。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条例》规定,“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七)明确了优先住房保障办法。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条例》将优先住房保障和最低面积补偿相结合,充分保障住房困难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八)维护了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国务院条例对出租公房征收补偿问题未作规定。因出租公房关系到承租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当其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时,必须维护好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居住权。《条例》规定,“征收出租公房,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九)规范了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征收评估是房屋征收工作的关键环节,《条例》将征收评估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规范。一是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具体办法,《条例》规定: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其次,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最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二是评估结果公开。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听取意见,存在错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三是确定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专家委员会审核并出具鉴定结论。

(十)明确了司法强制程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催告搬迁,催告后仍未搬迁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十一)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设定原则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条例》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增强了法规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还规定,对建设单位违法参与搬迁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征收协议书篇五

项目建设指挥部。

根据________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公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该区域的征收工作委托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只是用于________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公告内的范围,具体是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征收时间。

按照________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公告执行。

三、乙方负责成立征收组,依法开展对被征收人的征收动员、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丈量和审核组开展工作。

四、因征收引起的诉讼费和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需按每平方陆拾元的费用付与乙方,征收面积初步按摸底面积计算,最后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六、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按摸底面积应付劳务费总额的50%预付给乙方作为启动资金。余额部分每月甲方按动迁进度给乙方结算一次,进展到征收任务60%时,甲方付劳务费总额的65%,进展到征收任务70%时,甲方付劳务费总额的75%,进展到征收任务80%时,甲方付劳务费总额的85%,进展到征收任务90%时,甲方将剩余的劳务费一次性付给乙方。

七、在征收过程中,如被征收人出现特殊情况的,甲、乙双方采用一事一议另行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山东征收协议书篇六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为发展村庄经济提高村民收入,乙方征用甲方承包土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土地位置:位于以南,。

二、用地面积:该宗地块面积亩,属于甲方承包田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经双方同意由乙方一次性补偿,补偿单价17.3万元/亩,共计补偿甲方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有的补偿项目),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该地块的收益、补偿等一切权益均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承诺,以后如遇该地块地价调整,补偿款差额部分给甲方补齐。

五、甲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得将该宗地块交他人征用或占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施工、使用;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宗地块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效力同等。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山东征收协议书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南山县118号地块的土地和乙方联合开发。

第二条:归属问题。

甲方必须将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益移交给乙方,其中包括:

1,在该土地范围内建筑房屋;

3,继承、再次转让及与它人置换的权利。

第三条、双方权益、义务。

1、甲方收取每亩人民币120万元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2、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为超洋房地产公司所有,甲方公司不再享有该土地权益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甲方公司应该在本协议书签字并接受本合同条款。

3、甲方持该土地之权属证明,甲方保证对该土地享有完整处分权,保证该物业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且出售该土地没有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之情况及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土地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协议。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乙方有权在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并拥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的产权。

2,该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的所有补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及地上物补偿均归乙方。

3,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变动或自身名称变化而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条、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签订责任人:任何变动、死亡、判刑等原因,不会影响此合同的执行,签订人无能力履行时,签订人的直系亲属可继续履行此合同,法人有权处理及使用自己拥有使用土地的权力。

3、该协议违约责任除有约定以外,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该协议如有不足之处需补协议,补签约条款与本协议有效律,本协议属无限期(永久展生)有效合同,协议期间如遇集体证收的,待所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才能作废。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山东征收协议书篇八

甲方:

乙方:

为了支持县级市建设,更好的改善城镇污水治理条件,县政府例会研究决定从六建至林海小区铺设污水管线全长约5700延米。沿途经过乙方位于吉祥村耕地,现就征用面积为 平方米(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亩),征地补偿标准按 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元。

二、以上款项包括因埋设管道影响耕种的青苗补偿费用。

三、以上补偿款: 元(万仟佰拾元角整)

四、甲方在合同协议签订完当天,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五、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六、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的补偿费。

七、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山东征收协议书篇九

委托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单位将项目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委托受委托单位组织实施。

1.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前,协助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向相关部门调取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手续;向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调取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况。

2.协助编制、报批、公示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

3.协助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等工作。

5.组织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并提供相关材料。

6.确定拟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

7.确定拟被征收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

8.安置《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9.协助开展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前的有关工作。

10.根据《。

11.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事项。

二、禁止事项。

1.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2.不得贪污、侵占、挪用、克扣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

3.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4.不得拒绝委托单位就本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不得从事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性行为。

三、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年月月撤销该项委托。

四、费用。

受委托单位为履行本委托书项下事项所需工作经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具体事项另行确定。

五、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单位为第二条所列禁止性行为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由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山东征收协议书篇十

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羊狮幕景区的开发,推动和促进羊狮幕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县及武功山管委会对羊狮幕景区的指示精神,尽快启动羊狮幕的索道建设,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座谈,大家都一致同意出让山场修建旅游基础设施工程。现经过市交通局的测量放线,要征用槽下村__________组村民__________山地__________亩。

所征用土地除修建公路、路肩、排水沟、护坡等设施外,多余土地仍归还原山主管理使用,征地价格按照万槽公路的标准200元/亩计算,乡政府应付给乙方(山主)征地款________元。征地费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给乙方。

本协议是在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的.基础上签订,自签订之日起,对甲、乙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恐后无凭,特立此据。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山东征收协议书篇十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纳税编码:_______。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保证严肃履行。

一、甲方依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乙方应遵守代征_________税规定:

1.代征范围:_________。

2.征税对象:_________。

3.代征时限:_________。

4.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付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

三、乙方应按要求开设税款专户,税款专户要求为对公帐户、专户专用、不准提现金、不计提利息。

按“存款双限”规定,将代征的税款存入专户安全管理,“存款双限”为限期_________天,限额_________元,凡达到其中一项均应即时存款。

按“结报双限”规定及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现行“结报双限”为期限_________个月,限额_________元,凡达到其中一项均应即时解款。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时,应如实报告代征税款和票证使用情况。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票证。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七、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乙方代征税款后_________日内按代征税款总额付给_________%的代征手续费。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乙方应自接受_________之日起,按本协议书的内容独立履行代征税款责任,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4.税收票证损失的,属有价证券的,由乙方照价赔偿,属现金管理票证的,如实赔偿。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单位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