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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金使用协议书 项目资金合作协议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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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金使用协议书 项目资金合作协议书(八篇)
2023-01-14 02:51:34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项目基金使用协议书(精)一

乙方:

乙方已经通过甲方gmc项目的初步面试和考核。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gmc项目培训。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乙方免费提供半年的gmc项目培训。

甲方负责报销乙方因培训产生的培训资料、交通、住宿或其它经过双方协商的费用,报销标准由甲方制定,原则上给予全额报销。

乙方在培训过程中表现不优秀或者蓄意破坏培训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利终止乙方的培训资格,并收回为乙方报销的和gmc培训有关的所有费用。

乙方在培训过程中如果擅自退出,甲方有权利收回对于乙方的所有投入费用,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培训结束后甲方有责任推荐并接纳乙方到甲方会员集团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自接受培训起至培训结束,在甲方规定的培训日内,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

乙方在gmc培训过程中,不需支付和gmc培训有关的培训资料、交通、住宿等费用。

乙方需做好在培训期间接受的培训内容,甲方公司机密和相关资料,甲方公司会员集团资料的保密工作。如果因乙方泄密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甲方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损失。

培训结束后乙方需优先考虑甲方提供的工作机会。

三、协议项目服务期限

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争议与仲裁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谅解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名(章):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项目基金使用协议书(精)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额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合伙企业名称: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 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 住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 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 合伙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 合伙期限为7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有限合伙人

1、

2、

3、

第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 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亿元。

第十五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标准范本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标准范本

第十六条 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 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 2

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有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20%;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出普通普通合伙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2、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为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受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方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受益分成。

现金流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后 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

5、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6、必要的媒体费用;

7、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3

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条 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岁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的购买权。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x x 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出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四条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7、【其他】

第二十五条 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7 、[其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 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4、[其他]

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

1、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项目你: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3、特殊项目: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20%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4、收益分配权;

5、出资转让权;

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

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7

第九章 合伙企业托管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第四十四条 托管机构的义务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2、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产管理公司核对;

3、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

4、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5、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6、资产管理公司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追偿。

第十章 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五条 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8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四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地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货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0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货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尺寸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一章 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五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十三条 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五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六十条 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 除名。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签署页]

最新项目基金使用协议书(精)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境内投资建设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二、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到位

1、项目总投资:_________万元。

2、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3、资金到位安排:分二期到位,第一期自签约后____天到位__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做土地证前按土地评估一次性到位土地征用款、城建配套款和间接用地费用_________万元。

三、项目用地

1、选址情况:项目用地位于____________,具体以土管部门宗地图为准。

2、用地规模及性质:甲方根据乙方项目建设需求为乙方提供____亩左右的项目建设用地(以用地红线图为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3、供地方式:甲方以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4、土地价格:本项目用地按每亩____万元,由甲方将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月内对项目所需的____亩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挂牌出让。

5、乙方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签署正式合同后(本合同),乙方须在____日内,向甲方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________万元人民币。乙方依法取得项目所需的用地使用权后,乙方履约保证金充抵乙方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乙方应报名参与竞买,否则甲方有权收缴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6、出让土地状况

甲方提供出让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年,提供的配套设施为:道路、通水、通电、通信、排水。

7、付款办法

乙方应在签定本协议后____天内支付给甲方_________万元,余款在乙方领取土地证前全部付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协助乙方在项目启动后____个月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协助乙方取得本地县市有关部门所出具的合规证明(工商、税务、环保、土地、质检等部门),符合乙方上市过程中证监局要求的合规文件。

2、甲方负责为本项目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保障乙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负责安排专人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以及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报批手续,所有报批手续的基础资料均由乙方负责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依法向乙方及时足额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包括土地、规费、税收等)。

4、甲方协调施工前本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及管网架设至用地红线处,以确保施工;负责竣工投产前正式用水、用气、用电等的管网架设至用地红线处,红线外费用甲方承担。

5、甲方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_____的服务,积极协助乙方解决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确保项目质量;项目的开竣工、验收、投产日等具体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甲方。

2、本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乙方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建设性详细规划执行。

3、乙方必须保证项目建设用地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

4、如乙方依法取得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最低期限内办理完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双方约定,乙方取得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且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现场均已达到开工建设条件,乙方接到甲方的《开工通知书》后应当开工建设。

5、未经甲方同意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进行转让。

6、在具备进地开工条件后,乙方应积极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如延期应提前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

7、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安监等法律法规。

8、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投资进度按月向甲方报送有关投资报表。

9、负责本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自用设施的建设,排污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10、同意甲方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本项目土地。

1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当地(被占地)农民就业。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2、甲方保证出让给乙方土地的合法性,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项目无法实施的,甲方退还乙方缴纳的全部土地款和投入的实际资金(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所评估的数额为依据),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未经允许,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甲方可无偿收回项目用地。

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定金,本协议自动终止,如甲方收到定金后,再将土地让给他人,则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乙方损失。

2、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可以进行土地出让时,如乙方逾期支付土地款,则本协议视作无效;同时,每日按____的罚息。

3、乙方约定的开工日期,逾期____个月开工的,视作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以土地出让金的___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4、乙方逾期竣工投产,每推迟一个月,支付土地款总额____%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1、乙方取得土地后,在_________年内如需转让,需经甲方同意。

2、乙方在甲方受让土地内的建设应按照甲方有关景观要求进行。

3、土地价格如遇区及区级以上政府政策性调整,则甲、乙双方的协议土地价格同时作相应调整。

九、争议的解决

(1)若在本协议执行中因故发生争议,双方协议解决。

(2)若协议未果,可向_________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最新项目基金使用协议书(精)四

职责:

1、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制定,项目信息记录和项目要求等发出;

2、项目进度跟踪反馈提醒,节点进展汇报,项目总结报告的撰写;。

3、实验室资料文件扫描整理,归档;

4、纯化部生产物料统一申购,出库

5、完成直接上级或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任职资格:

1、专科及以上学历,;

2、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高效有序管理所负责项目顺利运行;

3、生物技术专业基础扎实,良好的英文读、写能力,较强的文献查阅能力;

4、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较强学习能力,做事认真仔细;

5、踏实敬业,有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最新项目基金使用协议书(精)五

甲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身份证号:住址: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本协议双方就共同申报________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基金),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合作内容

1、研究内容:如何以技术平台,进行设计及检测。

2、技术内容:设计、检测、流程优化、统计学处理。

3、合作期限:从国家基金项目立项开始至基金项目结题申请通过为止。

二、双方分工情况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如项目获立项资助,及时足量提供检测所需的病人标本、统计学处理及技术路线的修正。

2、乙方:如项目获立项资助,的设计、临床应用、检测流程的优化。

三、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1、甲方:本项目主要由甲方申报和实施,双方本着保质保量完成整个研究项目的原则,在研究技术、课题人员培养等方面保持密切合作与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检测数据的结果结论。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检测标本的详细临床资料。双方均有责任不对第三方泄露检测资料,除非在乙方书面许可并签章情况下,并不受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影响。甲方因提供标本,在临床研究过程中对病人造成的各种伤害及其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未经合作双方一致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合作。签约双方保证本协议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具有自主性和真实性,并不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在甲方场地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现有技术水平、客观条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2、乙方:乙方合作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需要随时参与项目研究,在时间和物力等条件上予以保障,保证整体研究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利了解检测标本的详细临床资料以便调整检测技术路线。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检测数据结论。双方均有责任不对第三方泄露检测资料,除非在甲方书面许可并签章情况下,并不受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影响。未经合作双方一致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合作。签约双方保证本协议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具有自主性和真实性,并不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在乙方场地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现有技术水平、客观条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合作研究费用和支付方式

1、如项目获立项资助,甲方将支付乙方探针设计劳务费、试剂费用项目总经费:_______元。

2、资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

五、成果分配

1、产权归属:科研成果署名:合作双方可以就合作研究结果发表论文,并有合作对方主要参与者署名,按贡献大小排序。如果发表文章数量为偶数(含各等级杂志),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按_______%比例分配双方,例如第一作者为甲方,则该文章通讯作者为乙方。如果发表文章数量为奇数,甲方可优先获得第一作者。如发表国家级以上及文章,由甲方优先选择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成果转让:由合作双方商议决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时,协议当事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生效期间为项目获得之日至项目结题申请通过之日。

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执行合同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等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签订地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签订地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项目基金使用协议书(精)六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和深圳xx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_____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xx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_____、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_____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_____帐,_____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或_____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_____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6.大会_____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_____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_____。

7.除非大会_____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_____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_____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计提额=(vn-vo-n/48_________vo)_________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_____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_____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_____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_____、调解书或_____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最新项目基金使用协议书(精)七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咨询合同示。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

2.咨询要求:

3.咨询方式: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

3.其他: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

具体承担方式为: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第十五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贵单位签订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称的技术合同,合同协议金额为人民币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为人民币元,现予登记。

请在协议本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登记机构:(签章)

主审登记员编号:(签名及签章)

复核登记员编号:(签名及签章)

登记证书签发人:(签名及签章)

最新项目基金使用协议书(精)八

会议内容: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净资产 1.05 亿元,fti 95.20 分)第一届第二十一次会议

会议时间:x年12月9日

会议地点:深圳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净资产 1.05 亿元,fti 95.20 分)五号会议室

出席会议理事:李勇、杨虹、李爱君、曹霞、汪阳、汪枫、欧光艳。

列席会议监事:刘凯、万荣生。

主持人:常务副理事长李爱君

本次会议应到理事7人,实到理事7人,符合我会《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有效。

会议审议了理事长助理张敏所作的x年工作总结暨x年工作计划、审议了秘书处所作的桃基会x年开展公益项目报告、财务部所作的桃基会x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x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听取了深圳居公益中心汪枫总经理所作的桃基会定向捐赠项目----深圳居社区公益组织能力建设的自评报告;审议了桃基会x年五项重大捐赠项目议案:1、定向捐赠七千万元用于建设重庆居社区五大公益中心的议案;2、定向捐赠七百万元用于建设重庆市爱心庄园源源特教楼的议案;3、定向捐赠八百万元用于发起成立天津居公益中心的议案;4、继续定向捐赠十万元用于激励深圳居社区公益组织能力建设的议案;5、关于桃基会与深圳市居社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合作开展社区教育项目,以培育社区教育组织发展的议案;会议讨论了秘书处起草的《桃基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的草案及《桃基会五年战略发展规划》的草案。

参加会议的理事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就上述报告、文件充分发表了意见。理事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决议一、桃基会x年工作总结暨x年工作计划的决议

理事会审议了理事长助理张敏所作的x年工作总结暨x年工作计划,认为该报告内容翔实、客观,一致批准该报告。

决议二、桃基会x年开展公益项目报告的决议

理事会审议了秘书处所作的桃基会x年开展公益项目报告,认为该报告全面、详尽、如实地报告了我会x年度开展的公益项目情况,一致通过该报告。

决议三、桃基会x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x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的决议

理事会审议了财务部刘东霞所作的《桃基会x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x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认为x年度收支报告真实、完整,一致批准该报告,x年度财务预算基本可行,一致批准该预算。

但桃基会要如约完成x年公益项目的捐资,以及必须保证承接从x年就已立项、并正在实施的项目,如约如期完成捐赠,仅靠桃基会原有的一亿元股本金,年度只有800万元的投资收入是远远不够的,所以,x年桃基会要密切企社合作、发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利用企业资源接收企业定向捐赠5500万元,才能实现项目年度公益计划支出6112万元。其中居社区公益类捐赠项目支出为5252.75万元,占公益捐赠项目总支出比重为86%。只有资助深圳居公益中心能力建设的10万元和发起成立天津居公益中心800万元是与居集团开发的项目有关,其它均属社会资助项目,包括重庆五大公益中心的建设都是居征地合同外与政府合作的项目,因此,理事会一致同意接受航空城(东部)实业有限公司定向捐赠的5500万元用于桃基会作为x年年度支出的资金来源。

决议四、到会理事一致同意桃基会与重庆市渝北区政府联合投资2.3亿元兴建重庆xx公园,并由桃基会定向捐赠柒仟万元用于在重庆市xx公园内兴建社区五大公益中心的项目,并将该重大捐赠作为桃基会x年重大支出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决议五、到会理事一致同意桃基会与国家民政部和重庆市政府联合兴建国家级儿童福利院,并由桃基会定向捐赠柒佰万元,在儿童福利院内建设重庆市爱心庄园源源特教楼,并将该重大捐赠作为桃基会x年的社会公益型重大捐赠项目,列入年度支出计划。

决议六、到会理事一致同意定向捐赠八百万发起成立天津居公益中心,并制订出天津居公益中心的组织发展规划。

决议七、到会理事一致同意继续定向捐赠十万元用于巩固深圳居服务型善治社区管理模式,培育其社区公益组织的能力建设,并将该捐赠列入桃基会x年度计划。

决议八、到会理事一致同意桃基会与深圳市居社区教育基金会共同合作开展社区教育,并根据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作为顾问单位对其战略规划、制度建设、业务拓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进行指导与合作。

经会议审议、表决,到会理事一致同意对秘书处提交的《桃基会战略发展规划》的草案《桃基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的草案,需要继续深化研究后提交下次理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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