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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著类论文范文(实用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02:00:11 页码:8
医学论著类论文范文(实用9篇)
2023-11-18 02:00:11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价值和作用。总结的内容要有条理,逻辑清晰,让人一目了然。总结范文中的案例和事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写作的要点。

医学论著类论文篇一

内容聚合型网络应用只是一种流行的说法,本身并无严格的定义。它大致是指那些通过搜索引擎、数据挖掘、网络链接、转码等网络技术,将分散在网络空间的文件资源整合起来,使得网络用户能够通过一站式平台访问该文件资源的网络服务。各种通用的或专门的具有跨站点内容搜索和播放服务的站点,就属于典型的内容聚合服务站点。从这一意义上讲,网络内容聚合服务引发的内容网站,它给用户带来的体验就是“今日头条”几乎能够提供互联网所有的内容。另外,搜索引擎服务商根据用户个人偏好推荐内容的网络技术和商业模式已经非常成熟。这使得大而全的网络内容聚合服务提供商也能够迎合每个受众的'个性化需求。用户越多,服务商的声誉愈隆;而新增用户服务所需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因此此类聚合型平台呈现出很强烈的“自然垄断”趋势。市场上能够生存的“渠道”很快就具有了支配地位。分散的内容提供商与它进行版权交易谈判时,谈判能力必然被削弱。内容服务商要获得聚合型平台那样的控制力,必须收集海量的内容。这需要支付巨额的交易成本,对绝大多数内容提供商都是不可想象的。理解上述移动网络技术进步的大背景,对于我们理解聚合型网站所引发的版权问题,非常有帮助。移动网络的普及,导致那些被贴上“渠道”标签的聚合型网络应用削弱甚至取代了“内容”提供商的角色。相应地,“渠道”服务提供者从作品传播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也超过传统的“渠道”服务提供商(比如基础通讯服务、传统搜索引擎提供商等)。“渠道”和“内容”边界模糊之后,著作权法下强化“渠道”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压力就迅速增加。接下来,本文对移动网络环境下比较典型的“加框链接”和“网络转码”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揭示著作权法应对网络技术进步的合理措施。

三、名实不符的网络加框链接。

所谓加框链接,是指“设链者将自己控制的面向用户的网页或客户端界面分割成若干区域,在其中部分区域利用链接技术直接呈现来自被链接网站的内容。用户在浏览被链接内容过程中,依然停留在设链者控制的页面或客户端界面上。这样,用户所获得的浏览体验与设链者自己直接提供相关内容时的体验大致相当……在具体案件中,设链者对于设链页面的技术干预程度不尽相同,这可能使得其链接行为实际上处于普通链接与加框链接之间的模糊地带。比如,设链者可能不完全屏蔽被链接网页内容,但是在被链接网页上设置显著的返回按钮引导用户返回设链者的搜索界面。”加框链接的争议在传统互联网络中就已经存在,但是在移动网络时代更加突出。如前所述,移动网络用户基于内容聚合型应用获取版权内容的习惯更加明显。聚合型应用即使不采用极端的加框链接技术,只要最低限度地维持浏览框的存在,并向用户提供方便地回到该应用的主界面的快捷键,就能够维持相当的用户粘性,并最大限度地切分作品传播所带来的利益。加框链接使得终端用户可以通过设链者提供的客户端直接访问第三方网络资源,而无需跳转到该第三方控制的网页界面。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最有可能限制加框链接的是所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采用所谓的服务器标准5。直接侵权人只有将版权作品上传到服务器上并对外提供,才侵害此项权利。“被链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输行为由被链接网站完成,而作品的呈现或播放由用户或被链接的站点完成。这两类行为都没有设链者的直接参与。沿着这一思路,著作权人无法追究加框链接的设链者的直接侵权责任。”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通过两种变通的途径追究加框链接者的法律责任。其一,先推定设链者自行上传了版权内容,然后要求设链者举证推翻。法院对反驳证据提出很高的要求,最终导致设链者无法推翻该推定,从而被迫承担直接侵权人责任。其二,在著作权法之外,追究设链者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责任。不过,这两种变通途径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著作权人或被链接网站未必总能够实现自己的目标。在难以利用现有著作权法禁止加框链接的情况下,希望阻止加框链接的内容提供方,可能会采取技术上的反盗链措施阻止外部的加框链接,或者在网站的robots协议中排除已知设链者的网络爬虫机器人的访问。反盗链措施并不一定符合著作权法上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因而该保护措施本身可能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样,盗链与反盗链就可能演变成丛林规则主导的无聊游戏。在robots协议中排除网络爬虫机器人,具有法律上的效果。尊重robots协议可能被视为整个网络行业的习惯。如果法院愿意,很有可能将遵守robots协议视为所谓的社会公德或商业道德,从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一旦设链者的网络爬虫被robots协议排除,则事实上导致设链者不再能大规模获取内容提供方网站的作品信息,也就无法从事类似“今日头条”的实时的作品推荐阅读业务。

不过,通过robots协议排除的只是网络爬虫机器人,法律承认这一排除的效力并不等同于否定加框链接的合法性。如果设链者采用人工浏览并设置链接方式,依然可以规避robots协议的限制。上述分析表明,现有的著作权法选择忽略加框链接与普通链接的技术差异,导致著作权人并不能非常有效地阻止设链者利用加框链接从作品传播中获得实质性的利益。在移动网络的著作权人或用户看来,设链者利用加框链接在自己控制的客户端或页面展示来自第三方站点的版权作品,与设链者自己上传并对外提供作品,并无本质差别。这一结果明显不合理。立法者应当放弃严格的“服务器标准”,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控制范围在适当情况下延伸到加框链接。这样,著作权法才能避免陷入过度技术化的泥潭,能够及时适应技术的发展变化,重新恢复作品传播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四、跨越网络边界的转码行为。

到目前为止,移动网络终端与传统电脑的信息处理能力还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尽管这一差异在迅速缩小);相应地,移动网络终端的操作系统、浏览器等应用与个人电脑有相当的差别。因此,很多面向电脑终端的网页无法在手机端的浏览器正常显示。于是,一些内容聚合服务的提供商利用所谓的网页转码服务来跨越两类网络终端之间的技术鸿沟,使得移动网络客户端用户也能够比较满意地浏览传统网站的网页。内容聚合型网站在提供转码服务时,除了弥补移动网络终端技术性能上的不足、改善用户体验外,更有商业模式上的考虑。在转码过程中,聚合型应用常常有选择地剔除原网站的附带信息,比如原网站特征信息、广告、补充内容等等。转码者对原网站内容的改动,必然会影响到原网站的利益。原网站既可能提出著作权侵权指控,也可能提出与著作权无关的不正当竞争指控。由于著作权人既可能是被转码的网站,也可能独立于该网站。因此,这两类指控经常是相互独立的。认识到这一点,对于理解后文的分析思路有重要意义。后文仅仅关注著作权法问题,对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不再讨论。技术上,转码可以通过临时复制和永久复制(更准确地说,应该是较长时间的复制)两种方式实现。所谓临时复制,即转码者根据移动网络客户端用户提交的访问请求,临时在服务器端复制被转码的网页文件并转码,然后将转码后的数据传输给用户。在用户获得有关数据实现浏览后,转码者服务器随即删除转码过程中临时保存的文件数据。所谓永久复制,是指在完成转码服务后,服务器端较长时间保留转码后的文件;其他用户有相同访问请求时,再次向该用户提交该转码后的文件。

显然,转码者在服务器上保留转码后的文件,可以避免重复转码行为,节省服务器资源,提高网络传输效率。在著作权法下,分析转码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看转码者是否从事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然后再看它是否有合理使用之类的侵权抗辩。如前所述,转码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复制(临时或永久)转码的内容并通过信息网络传输。因此,转码行为的确落入了著作权法限制的行为类别之中,有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接下来的问题是,此类复制和后续的网络传输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并没有一成不变的答案。在移动网络与传统电脑网络壁垒森严时,两个网络实际上代表着界限分明的两个市场。移动网络的转码服务使得大量移动网络用户能够自由浏览版权作品,而这些用户原本并非著作权授权时计算在内的目标群体。换句话说,转码行为实际上人为地扩大了版权作品的受众范围,而著作权人并没有获得额外的市场利益。其中的道理就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通过无线电视网络公开传播节目,而互联网服务商通过转码使得网络用户在电脑上也能同步收看该电视节目。因此,在移动网络发展的早期,转码服务可能大大超出著作权人的预期,对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应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因此,并不奇怪,在盛大文学有限公司诉百度公司案中,一审法院指出:“百度公司以wap搜索方式提供涉讼作品内容的行为使用户无需访问第三方网站即可完整获得内容,其已超出了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范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百度公司直接、完整地将涉讼作品放置在其服务器上,由用户以点击小说搜索方式向用户提供涉讼作品,该行为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构成直接侵权。”不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移动网络客户端性能大幅提高,移动网络与传统网络之间的物理界限逐步缩小。这时候,用户通过移动网络终端访问传统电脑网络的障碍几乎消失,转码服务不再起到联通两个独立市场的巨大作用,更多地是改善客户端显示效果或用户体验。移动网络与传统电脑网络的融合趋势,也导致著作权人产生统一的市场预期。

在发放版权许可时,著作权人就预期到被许可对象将同时向无数的移动网络用户传输作品。这时候,如果转码服务只是起到帮助被许可人更有效传播作品的作用,而没有突出成为独立的传播者,则这一行为被视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不过,这里的前提依然是,转码服务依然应当谨慎保持被转码网站的完整性,不然转码者本身可能被视为独立的内容提供者,而无法获得合理使用抗辩的庇护。有些人可能会拿那些与转码行为十分接近的“服务器代理缓存”行为来类比移动网络转码行为。“服务器代理缓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提高网络访问速度,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临时存储用户访问的网页的内容,在遇到后续相同的访问请求时,直接向用户提供缓存的页面。在符合严苛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代理缓存行为被视为合理使用。这里的限制条件具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供网络传输效率”而“自动存储”、“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不要影响原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反馈信息、根据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变化及时做相应调整等。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这些限制性条件与其说是为了保证缓存者不改变被缓存网页的内容,还不如说是为了避免缓存者成为独立的“内容”提供者。因为著作权法关心的是行为人是否复制或传输作品,至于是否影响被缓存者获取信息、是否改变诉争作品之外的网站信息等,与著作权法所控制的行为并无直接关联。转码服务与“服务器代理缓存”对于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影响有很大差别。“服务器代理缓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用户的访问体验(速度更快),但是并没有增加了网络受众的范围,因为相关受众在不存在代理缓存的情况下,原本就能够通过代理缓存者提供的基础网络服务获取相关作品。

因此,“服务器代理缓存”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是可以理解的。在移动网络与传统网络之间界限分明时,转码服务则实质性地增加了作品的受众范围,违背著作权人的预期。如前所述,在移动网络和传统网络逐步融合后,转码服务可能不再实质性改变受众范围,与服务器代理缓存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程度更加接近了,因而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国内学术界有意见认为,临时复制和永久复制所对应的两种转码方式的著作权法后果不同。前者是临时复制,不受著作权法约束;而后者则起到替代原内容提供商的作用,应当被禁止。认为著作权法不应将“临时复制”视为“复制”的意见,常常强调临时复制本身“时间短暂”、“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网络用户浏览过程中的临时复制合法等理由。其实,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时间长短并无一定标准;能够实现网络浏览的临时复制居然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不合逻辑;用户浏览过程中的临时复制合法,并不妨碍临时复制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对前述反对将临时复制视为复制的意见的进一步反驳超出本文的范围。从转码服务实现商业目的的角度看,转码服务过程中的临时复制或永久复制的区分,只在技术层面有意义,在法律上没有意义。如我们所知,对于著作权人和终端用户而言,这两种转码服务的客观后果都是使得原本不能访问或不能以满意方式访问版权作品的用户得以访问或接触该作品。临时与永久复制,只是增加或减少转码者的服务器负担;对于著作权人或网络用户而言,转码者究竟是临时还是永久复制,很难查证,也漠不关心。

因此,临时与永久复制的差别可以忽略不计。就像areo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在忽略被告通过“单个天线加网络”的传输与传统有线电视网路传输的技术差异时所说的那样,该技术差异对于用户而言并无意义,对于广播者也没有意义。很难理解这种对终端用户和广播者而言都无法感知的技术差异为什么在法律上却是关键的。回到本文关注的转码服务,如果永久复制的转码应当被禁止,那么临时复制的转码也不应例外。

五、结论。

技术进步与著作权法的再平衡关于内容聚合服务的著作权法规则是历史的产物。在当时的技术背景下,立法者考虑了“渠道”和“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分工、预防侵权的成本、从作品传播中获利程度等因素,确立起非常精细的利益平衡规则。这一规则对于“渠道”和“内容”有非常细致的技术性区分,大大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但是,过度技术化也有明显的负面后果。一旦技术进步,已有的利益平衡关系就可能被打破,法律规则的调整就变得不可避免。从传统互联网到移动网络,网络技术进步实际上模糊了“渠道”与“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边界。“渠道”服务提供商利用所谓的加框链接或转码服务,从作品传播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著作权法应该放弃严格的“服务器标准”标准,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够覆盖加框链接行为。对于网络转码服务,法院则应考虑移动网络与传统互联网从分离到逐步融合的事实,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认定它构成版权侵权或合理使用。法院在适用著作权法规则时,不应满足于现成的“渠道”或“内容”的标签,而应当努力透过纷繁复杂的技术表象,了解作品传播过程中真实的而且不断变化的利益分配关系,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

医学论著类论文篇二

[摘要]眶内壁骨折在基层法医临床鉴定中比较常见。眼部钝挫伤致眶部及相应处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要进行详细的影像学检查,并考虑骨折的严重程度,结合视力变化及伤前眼病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1前言。

眼部损伤中,眼眶内侧壁骨折发生率較高,在法医学实践中较常见,正确诊断眼眶内侧壁骨折对于法医鉴定至关重要。目前眼眶内侧壁骨折的诊断多参考多排螺旋ct扫描的结果,而磁共振mri对于软组织损伤的诊断效果更好,因此要求法医检验鉴定人员要充分了解眶内壁损伤的特点,深刻了解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条文和释义内容,根据病历和相关查体,综合得出准确的检验鉴定意见。

2眶内壁解剖结构和骨折特点。

眶内壁呈长方形,由4块颅骨构成;额骨角突与泪骨构成前部及泪囊窝;中部占内壁的大部分,是筛骨纸板,后部小块为蝶骨,中间大部分与筛窦相接。暴力作用于外壁,然后外壁传递给眼球一个外力,使眼球受到挤压,引起眶内组织对内壁产生压缩力致眼眶内壁骨折。

眶内壁骨折大多是在斗殴中形成,以青壮年男性占绝大多数。眼球受到钝性暴力作用,如拳击等,外力不直接作用于眶壁,而是作用于眶部软组织,使眶内软组织受到挤压导致眶压增高,眶壁向外骨折。骨折多发生在在眼眶壁较薄弱的下壁、内侧壁及视神经管的内侧壁。粉碎性眼眶骨折则表现为眼眶骨壁呈多处断裂,断裂的骨块分离,并向四周不同方向移位。内壁骨折时若内直肌鞘及软组织嵌入骨折缝内,限制眼球运动而出现复视;由于眶内壁大部分薄弱,骨折时多形成骨折片,骨折片移位,眶腔容积增大,早期也可出现眼球内陷。对于明确显示没有眼外肌的嵌钝,眶内软组织入窦腔较少者,可釆用非手术治疗。对于眼球运动明显障碍,复视范围较大;眼球内陷明显,影响外观;牵拉试验阳性,无恢复趋势;证实有眼外肌嵌顿,以及较多的眶内容疝出的应尽早采取手术治疗。手术目的就是尽量消除复视及矫正眼球内陷。当损伤力量较大时可出现眶壁的.粉碎性骨折,此时容易同时伴眶周积气和上颌窦或筛窦积液等损伤。

3眶内壁骨折鉴定要点。

3.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眼部骨折构成轻伤条款已作了明确的界定,眶内壁骨折依照5.2.5d条款规定评定为轻微伤。单纯性眶壁骨骨折,尤其是骨折移位较小的,对视觉功能影响较小,或随着出血吸收和水肿消退,眼球运动功能障碍有的可缓解,预后较好,亦不留功能障碍,评定为轻微伤。但严重的眶壁骨折可造成眶腔增大,眶内容物减少,引起眼球内陷,而出现睑裂变小,上睑内2/3凹陷,上睑沟形成而加重损伤程度。而对于骨折后合并有眼外肌、眼神经、面神经或眼神经损伤,引起复视、斜视、视力障碍、眼球运动及感觉障碍、上睑下垂等功能障碍可以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f条款规定眶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所以,对于眶部及相应处骨折要求鉴定的案例,要注意急性眶壁骨折影像资料收集,分析愈后眼球内陷与否及程度,为愈后视功能情况提供损伤基础。

3.2眶部及相应处骨折的法医学鉴定,进行详细的ct、mri检查是十分必要的,判明骨折的部位、类型及严重程度,进而分析可能造成视力损伤的病理基础。对于无骨折的眼部钝挫伤,亦必要进行眼底镜检查,发现伤前有无病变、视力状况,明确眼部器官及相关软组织损伤情况,结合伤者年龄、身体状况、伤后就诊时间及治疗措施是否得当,针对不同的具体案例进行全面、科学分析,客观评定损伤程度。眶内壁骨折如合并眼外肌或眼神经损伤,发生复视、视力障碍、眼球运动及感觉障碍的,并有手术指征也行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要比不需手术治疗的其它单纯眶壁骨折或复杂眶壁骨折未经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严重。因此,眶内壁骨折如合并眼外肌或眼神经损伤,发生复视、视力障碍、眼球运动及感觉障碍虽经手术治疗愈后较好,无遗留症状及体征的,也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f条评定为轻伤二级。

4结语。

总之,眼眶内侧壁骨折在基层法医受理案件中较为多见,通过mri鉴别新鲜性及陈旧性骨折意义重大,对于提高法医鉴定质量和确保执法公平公正至关重要。mri对于骨折的诊断不明确时务必使用ct检查以明确诊断。对于外伤导致的眼部钝挫伤致眶部及相应处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法医检验鉴定人员要慎之又慎,要进行详细的影像学检查,并考虑骨折的严重程度,结合视力变化及伤前眼病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充分掌握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条文和释义内容,综合得出既保护鉴定人又符合伤情事实的法医检验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

医学论著类论文篇三

“功能主义”公共领域理论观是19世纪泛大西洋地区的人们在对待外国人尤其是欧洲人的作品时所采用的理论。即,对于当时的大西洋国家来说,包括美国在内,所有的作品尤其是从欧洲输入到这些国家的作品,不论其是否在输出国受到保护,都被认为是处于“公共领域”,不受到保护。英国著名作家狄更斯就曾经在19世纪40年代,多次前往美国,为的是呼吁美国人不要再盗版他的小说了。另外,美国还曾是世界上主要国家中唯一一个长期抵制《伯尔尼公约》的国家,美国游离于《伯尔尼公约》长达1之久,其理由竟然是公约的要求太高了。不加入公约就意味着外国人的作品在美国得不到任何保护。总之,19世纪的美国人实际上是将“公共领域”界定为任何人基于任何原因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物质、信息和他人独创性作品的权利。而且,在他们看来,只要作品在物理上是可以获得的,它们就处于公共领域。因此,这种理论实际上是将“公共领域”当作完全“市场失灵”的现象来看待。即“公共领域”属于知识产权人在物理世界中没有能力控制的财产。任何一个国家基于文化和经济上的需求,都可以通过“功能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将以前受保护的知识财产权独立出来,划入人们共享的范围。这种理论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也并非不存在。

当今,很多人还认为“互联网”就是一个公有领域世界,作品一旦上网就成为人们垂手可得的事物,它不应受到任何保护,成为公有领域的对象,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这显然是对“公共领域”的极大误解。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理论,一件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不是说它在物理上为人们垂手可得,而在于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再受权取得问题上,正如奥古斯丁所说的,“一个失去正义的国家,必将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鼓励夺走别人已经占有了的东西,就是伤害别人,就是违背自然法。占有事物唯一正确的办法,就是直接从自然、从万物之母而不是他人获得它们。”否则,“整个社会很可能将再次陷入平均主义的可怕深渊,从而成为懒汉和不劳而获者的天堂,积极努力者和能人的人间地狱。”

具言之,“法律规则的正确与否,取决于背后的伦理共识。”“法律反映但不决定社会的道德价值。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价值,将在公正合理的法律中得到反映。”但该种为“盗取”他人知识财产所虚构出来的“公共领域”理论,既非公共领域理论的本貌,更非实践所需。因此,对于该种理论,自然应当唾而弃之。否则,“公共领域”概念工具将完全走向另一端。它不是用来遏制人开放,就能满足所有国家:普遍地从富足的“公共领域”受益的状况,以充分地释放这些共有物的潜能j。实际上,“浪漫公共领域”的看法,也完全是功利主义的。它不过是想为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攫取这些原始的人类创造资源提供貌似合理的依据罢了。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国际上,要想平等地开发那些属于“公共领域”的财富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条件,包括知识、财富、能力的不同,将会导致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有能力去开发公共领域。这也许就是大量知识“产品”的“所有权”正在从发展中世界转向发达世界的真正原因。对此,就像有学者反思洛克劳动理论时所说的那样,“洛克把改变自然状态的行动称为劳动,又把劳动施加的对象视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这样定义私有财产权利是帝国主义的,它默许了‘掠夺霸占’行为。例如欧洲殖民主义者对非洲、美洲、亚洲和澳洲以及各大洋中各岛屿的名为拓荒,实为霸占的掠夺行为就会被说成合法的,据说都是‘改变自然状态’,因而算作是劳动。”但显然,这种劳动及其成果并没有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

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了《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做法,将自己大量的知识产品和知识创造化为私人财产,另一方面却主张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优势的传统知识和传统遗传资源等应搁置在“公共领域”,就像博伊尔(jamesboyle)写道:“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蜡染、神话和兰巴达舞蹈……可以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基于此而改造过来的电影、戏剧、漫画等则可以得到严格的保护”。于发展中国家的人体绘画、岩画不能享有著作权,但被复制在地毯、印染制品、女装或被拍成照片后,却被投入市场销售。于发展中国家的种子和少数民族群体的基因不能获得专利权,但基于此开发出来的动植物新品种和新的基因用途却可以获得专利权。也就是说,“在多数情况下,各种产业利用原著民知识和资源时,并没有经过原著民的同意,也没有与原著民分享利用所得的利益。时至今日,这种行为绝大部分都符合现行知识产权法,因为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法,绝大部分原著知识都处于由知识产权法界定的‘公共领域’。毫无疑问,原著民会主张这些行为是不公平的,并且缺乏应有的尊重——毕竟根据其习惯法,这些行为通常会构成侵权。观点分歧的原因,就在于对‘公共领域’的不同理解和对传统知识遗产重要性的不同认识。”总之,正是基于此,国际知识产权体制正导致了知识财富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也就是说,“浪漫公共领域”是彻底的知识产权“政治经济学”的产物,它是为发达国家服务的公共话语工具。

实际上,作为全球应遵守的《trips协定》,完全颠覆了全球“公共领域”的平衡。因为《trips协定》之前,东西方互相从对方的发明和表达所形成的“公共领域”中受益——西方因为东方通常不保护其知识而受益,而东方则因为包括人的名义举起来时,这无疑是浪漫而又危险的。”因此,在研究版权法上的公共领域时,本文认为,“功利性”公共领域的理论,是另一种我们需要注意和警惕的立场,也是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遏制的一种错误理论倾向。否则,“公共领域”理论难免蜕变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资源强取豪夺的工具。

三、结语。

总之,“各种观点立场本来就只是用来支配某种特定的、与之相配的事情的”,“法律家的伦理和政治立场,首先取决于规范着他活动于其中的那个法律制度的各种社会、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对比。”再者,一件没有任何人反对的坏事是否就变成了好事?这值得深思。因为,虽然没有人类全体堕落的事情发生,但现代社会“集体堕落”的例子却不少。因此,在研究“公共领域”理论时,一定要注意其话语的立场,对主导知识产权话语权的发达国家,为无限攫取知识产权创造资源做铺垫的种种“公共领域”理论,我们更是需要对其进行实质的剖析、价值的检讨和方法的批判。这样,“公共领域”理论才不至仅服务于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只有认清了公共领域理论的实质,才能使它为人类知识资源的利用提供更为客观公正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指引。这样,作为版权法的终极制度目标:通过“公共领域”来实现知识和信息的动态繁荣和无限共享才可能实现。反之,对“公共领域”理论的误用误判,只会适得其反。

医学论著类论文篇四

陶行知是一位为世人敬仰、怀念的人民教育家。他以毕生的精力,批判旧教育,探索新教育,致力于教育改革并付诸实践。他以蕴含丰富的教育思想宝库,为我们提供了教育的理论和方法,给我们以启示和教益。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前苏联教育家马可连柯这句话道出了陶行知教育的真谛。作为一名伟大的人民教育家、教育思想家,陶行知先生以睿智的目光、博大的胸怀,倡导并实践了爱的教育,他爱教育,爱学校,爱学生,称学生和学校为“爱人”,令人耳目一新,也给我很大的启示。

教师没有爱就不能教育学生。对学生爱是教师高尚职业道德的自我体现。热爱学生,喜欢学生,以温存慈祥的态度、和蔼的语言对待他们,使他们与自己越来越贴近,在两颗心逐渐融化为一的过程中,教师按真人的规范导之以行,或示范,或帮助,或催化,或促进,每一施教又无不浸透着期望和成功的喜悦。没有对学生爱,即使教学也没有激情。没有课堂上师生间心灵的沟通、情的交融,也就不可能产生教学所需的智慧和吸引学生的技巧。只爱一部分学生,意味着对另一部分学生冷漠,那是偏爱,偏爱是一种非理智的情感。陶行知特别反对“纯以面貌美丑为取舍”的选拔法,他办育才学校施爱于所有难童,包括有生理缺陷或有病的难童,他做到了如谚语所说的那样:“漂亮的孩子人人都喜欢,只有爱难看的孩子才是真正的爱。”教师有“不偏爱学生的义务”由此我想到,教师对学生的爱应是一种理智的诚实的公正的稳定的师爱,它是高尚情感和科学的严格要求相结合的产物。师爱是包含教育目的爱,而且通过这爱以受到教育效果。陶行知称学生为“爱人”,说明他的教育思想,是把爱和教育视作天生的结缘。教师爱学生,就有教育,学生爱教师,于是教育产生效果。

“在我的教育里,小孩和青年是最大,比什么伟人还大。”陶行知先生这样尊重学生。作为教师,对学生的爱首先要尊重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性。师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教师不能凭个人好恶而好恶之而褒贬之,绝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把“差生”视为“朽木”。有的教师口诛之余,施以体罚,更是辱人之举。任何一种体罚都是使学生肉体痛苦,它不仅于事无补,反教学生精神倍受刺激,以致他们摔破罐,撑破船。陶行知最反对体罚,他准确地说明了体罚的危害:“体罚是权威制度的残余,在时代的意义上说它已成为死去的东西,它非但不足以使儿童改善行为,相反地,它是将儿童挤下黑暗的深渊。”作为现代学校的教师,我们要记住陶行知的话:“我们奋斗的工具是爱力不是武力。”动武,意味着教师自身的失职。

其次,陶行知先生对学生的.爱还表现在对学生学习、思想、生活上全面关心爱护。即父母想到的,教师想到了,父母未想到了,教师也想到了。由此我想我们现代教师做学生“亲人、朋友和导师”三个角色。

当然,爱不是放纵,爱里有严,爱里有教育,陶行知为学生竭力改善生活条件时,又嘱之以俭朴为美德,绝不可浪费,特别是看到学生出现了不良生活和思想倾向时,就及时送上关怀与指导,这样学生在承受师爱的过程中找到前进的路。作为现代的教师更应如此。

除了“爱的教育”,“教学做合一”也是陶行知生活教育理论的方法论,也是他的教学论。陶行知给“做”下的定义:“做”是在劳力上劳心。陶行知说:“教学做是一件事,不是三件事。我们要在做上教,在做上学。”“从先生对学生的关系说,做便是教;从学生对先生的关系说,做便是学。学生拿做来教,乃是真理;学生拿做来学,方是实学。”“从广义的教育观点看,先生和学生并没有严格的区别。……会的教人,不会的跟人学,是我们不知不觉中天天有的现象。因此,教学做是合一的。”事情怎样做便怎样学,怎样学便怎样教,在做上教的是先生,在做上学的是学生。因此,教学做是以“做”为中心的。“教学做合一”,是理论联系实际在教学上的具体运用和发展。它改变了教师只管教,学生只管学的状况,改变了学生从属于书本,是读书的现象,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体现了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性的紧密结合,以生活为中心进行教学,为了解决生活中提出的问题而去学,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新的生活。陶先生这种以生活为中心,实行教学做高度统一的思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他的教育思想和方法值得我们深刻体会和认真学习。

陶老先生说过:教学要合一,先生的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而在教学生学;教的法子必须根据于学的法子;先生不但要拿他教的法子和学生学的法子联络,并须和他自己的学问联络起来。

“授人于鱼不如授人于渔!”老师要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从而达到教是为了不教之目的。作为一名数学老师,应重视教给学生许多学习方法,放宽解题的思路,促进空间想像,训练求异思维等能力。平时,我也一直以这些理念引领自己的教学,不断摸索,不断学习,不断锤炼。而且信息时代,新经济,学习化社会是21世纪的标志性特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是当代国际社会教育改革的主流,也是世界各国教育竞争的着眼点。在“终身学习”这一思想观念指导下,教育方式,学习方式正在经历着一次深刻的变革,那么,教会学生“学会学习”,将成为教育的重要支柱之一。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政策中,明确提出要“着眼于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而要培养学生“学会终身学习”的人。我们教师应深深懂得陶老先生“生活即教育”的思想,广泛地开展阅读活动,睁开眼睛看看课堂之外的“风景”。新课程要求: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出发,了解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新课程强调:教学情境,需要教师心中装有一堆的教学情境及其相关的引导经验。以上这些知识的获得,一要靠孜孜不倦地探索,二要靠虚心刻苦地学习,学习以往从未接触过的新东西。

热爱自己的学生吧!当我们对学生产生“恨铁不成钢”的思想感情而一时不理智地做出有伤学生人格的事,是否想到这学生也许是一块特殊的钢坯,需要更多的爱去熔炼锻造呢?教师爱学生,就不能没有自我克制,“怒”是必须要“制”的,否则既无补于事又伤神伤身,久之反倒说明自身无能。要注意克服自己情感上的弱点,“把你的生命放在学生的生命里”,乐其所乐,忧其所忧,用师爱引导他们走向光明、走向未来。

医学论著类论文篇五

姓名:

某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政治面貌:

团员。

出生日期:

婚姻状况:

未婚。

学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法医学。

毕业时间:

联系方式: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

全职。

单位性质:

不限。

期望职位:

工作地点:

某市区。

面议。

教育经历。

年9月--年6月就读于xx专业。

培训经历。

在校期间参加局域网组建实训、网站建设实训、vfp实训等专业课培训。

自我评价。

英语口语能力较好,擅长组织、管理、协调、分配等工作,具有良好的服务和服从意识。有耐心,仔细。活泼开朗、乐观向上、适应力强、勤奋好学、脚踏实地、勇于迎接新挑战。

医学论著类论文篇六

要写好一篇sci医学论文,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标题必须是有吸引力的,明确的概括和美丽的地图。这三个是决定sci论文命运的关键。事实上,大多数的评论,评论的方法是在sci文章标题咋一看,抽象的图,如果这三个不满意,本文主要在这。必须让人的心情!不要挑战他的心情!因为这些评论家大多是很忙的人,你让他感到累了,你的文章将不会有好结果的`。

2、标题是简单的,明确的和强大的。尽量不出现新的,新的和其他的话,从逻辑的角度来看,目标是写科学论文报告了新的进展,如果不是新的,那么它也不必要。从人的角度来看,他首先不是因为你写一个新的文章,你会觉得没有什么新的,有时甚至是适得反,使人认为你挑战他的经验和智慧,使人努力找到你的文章并不是新的地方。中国杂志上经常出现探针的初步研究等词,这些都不是文章发表在sci。

3、在没有充斥着数字摘要。因为大多数人敏感的数字不是抽象的,需要的是逻辑思维清晰,必须是结构化的。

4、表的选择。我可以尝试使用图,图,包括各种图表。更直观的图,表是数字的,它是很难理解的。如果一篇文章让人看起来不舒服,那么结果可以想象。此外,近年来,由于主张图结合在一起,这也更容易理解。图还包含足够的信息不快出来的地图,图的文章是不是更好,因为布局图太多。

5、参考文献,资料必须标准化。最好的文献管理软件编辑,不费力的手工制作的,而不是请。所有来稿,所有引用的重新发现,并用软件生成,确保不使各种小错误。

6、标题必须准确的拼写。不推荐使用的一个词,并提出用一个短语或句子。

7、避免长段落。通常一段3—5句适当,不追求连贯的感觉,堆放在一起,经常一大张纸使任何人阅读焦虑。要让文章看起来简单清新。

8、图表不应掩盖。在一般的评论相图和文本是分开的,它必须是高质量的,必须有足够高的分辨率。

9、按照常规科学写作要领。技术写作是有自己的规则,规则不说话,只允许评论者认为你是一个新手或非正规军,拒绝期高到几乎没有心理压力。

10、论文格式遵守规则。通常,双倍行距,段落之间留下了一个空白行,引用来区分文本字体。

11、完成了在国外后,最好先找个中国人花费几年的时间来修改第一,如书面纠正明显的错误和表达,并了解你的写作的意义,然后找一个英语为母语的人修改,最好是一个医学生,所以能够正确的一些小错误习惯的表达。最终的目标是,甚至排斥不是因为语言问题。修改完成注意文章中回答致谢。

医学论著类论文篇七

《神农本草经》系统地了古代医家等各方面的用药体味,对已经把握的药物见识进行了一次全面而系统的整理。全书共计收录了365种药物,正好与一年365日相合,这倒并非巧合,而是作者故意为之的结果。事实上,当时把握的药物数量已经远超此数,但由于受到术数思想的`影响,所以从中选取了365种药物,“法三百六十五度,一度应一日,以成一岁”。

《神农本草经》不止进行了药物的搜集工作,还故意识地对所收药物进行了分门别类工作,将365种药物按照上、中、下分为三类,这被称为“三品分类法”。分类的依据主要是药物的性能功效。

医学论著类论文篇八

依学界的传统观点,因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个人管理是为权利人行使权利之主要途径。但随着媒体与信息的多样化,若权利人仍以个人管理方式行使其著作权,则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显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至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便应时代所需而生了。即使不考虑该制度对权利人的种种便利,仅站在使用者角度对其进行审视,也是有所禅益的。籍此制度,使用者得以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大量国内外作品,且能有效运用该制度提供的便利平台实现较高效率的谈判进而完成报酬的支付及相关义务的履行。如此,交易的便捷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全世界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法国的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o截至xx年,cisac的管理范围囊括了208家集体管理组织,成为真正世界性音乐权利人的组织。同时,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相继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等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领域,其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扩大到了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经过了近百年的演变,由一个国家的单个协会发展到世界性的联合组织,由单纯的管理活动发展到一种法律制度,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强大生命力。有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保障,管理活动变得有法可依,权利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变得明确,反过来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及特征、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我国和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现状发展入手,阐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并从组织机构设置、会员制度、收费标准和争议解决、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等方面与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比较,在借鉴日本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我国xx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制度设计到具体制度的规定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想。本文所做的探讨性研究,旨在引起学界的关注来促进相关立法的早曰完善,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高效运转。

本文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一是因为日本和中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二是日本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是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等事务进行严格的限制,我国采用的也是相似的做法,这样的对比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相关阅读】。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开题报告是由选题者把自己所选的课题的概况(即“开题报告内容”),向有关专家、学者、科技人员进行陈述。然后由他们对科研课题进行评议。亦可采用“德尔菲法”评分;再由科研管理部门综合评议的意见,确定是否批准这一选题。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研究方案,就是课题确定之后,研究人员在正式开展研究之前制订的整个课题研究的工作计划,它初步规定了课题研究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步骤。研究方案对整个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我们科研经验较少的人来讲,一个好的方案,可以使我们避免无从下手,或者进行一段时间后不知道下一步干什么的情况,保证整个研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可以说,研究方案水平的高低,是一个课题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反映。

医学论著类论文篇九

包装上的著作权种类有很多。包装不仅可以起到保护商品、延长存储时间的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销量。但是包装往往涉及到著作权,因此,要对包装本身的著作权予以保护,对包装的创意予以保护,也要对包装涉及到的每一部分、每一个元素进行保护。总之包装从设计到加工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企业包装著作权造成的法律侵权问题。

1.未经同意在包装上印刷他人图片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合法的摄影作品享受法律的保护,拥有著作权,作者可以发表其摄影作品,有权保护作品不受侵害。其他人可以经过与作者协商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凡是没有经过作者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图片的行为都构成侵权。比如李先生自己进行发明创造的某种智能拐棍,并对此拐棍进行拍摄,此时李先生享有对照片的著作权。凡是他人未经过李先生同意,将照片印刷到包装上的行为都属侵权。

2.对设计包装的债权主体进行委托。

针对这一点,笔者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解释:a企业将设计制作任务委托给b公司,a企业向b企业说明自己的设计要求,b企业严格按照a企业的要求进行设计加工工作,这是用购销合同的方式对两个企业建立连接,事实上,双方存在委托与买卖双层关系。若委托作品构成侵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惩处。根据规定,a、b公司都是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侵权的一方可以将a、b共同选为被告方,要求被告方进行赔偿,也可以综合考虑到实际执行力,将a企业作为被告方,虽然合同中说明由b公司承担一切侵权责任,但a企业作为使用方同样会对原作品的著作权构成侵犯,a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b公司索要赔偿。

3.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确定了侵犯著作权的事实后,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侵权赔偿的数额。

(1)相关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构成侵犯的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相关权利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对于难以计算损失数据的,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包括为阻止侵权行为的一切合理合法支出。对损失难以计算或者违法所得不确定的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总之,侵权数额的赔偿要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违法所得的金额进行确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了确保赔偿的实际操作,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侵权人的销售额进行确定,同时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对企业商品包装著作权的侵权可以根据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将侵权所得的全部利润都上交进行赔偿。对于国家规定的赔偿制度,要按照赔偿制度的3-5倍缴纳罚款,同时也要支付其他的相关费用。

(2)进行侵权赔偿时要明确的问题按照规定,可以要求被告按照其因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如果在实际的案件中,原告使用的图片不属于商业使用图片,被告的使用不会对原告的市场造成威胁,甚至图片可能对原告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此时,原告不能以造成自己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对于造成的损失无法进行计算的时候,要明确将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全部上交给权利人的前提是造成了侵权行为人的损失,但是损失难以计算。如果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是没有权利要求赔偿的。侵权人所得和侵权人违法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被告的所得包括合法所得和违法所得。被告的合法所得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算在赔偿的范围内,所以原告在对被告提出赔偿要求前,要明确哪些属于被告的违法所得。[3]如果被告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口碑,有着一定的知名度,则它的销售额、销售利润受到多方面的影响,被告的获利就会与其涉及到的各要素产生联系。商品包装的某一小部分与获利的联系是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能擅自向被告索要赔偿。

三、企业商品包装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现实借鉴。

1.严格审查商品包装上使用的照片,防止造成侵权。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产品的竞争形式趋于多样化,不仅仅取决于产品的价格、质量,包装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好的包装可以吸引顾客的注意力,对消费产生刺激作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企业费尽心思在商品的包装上下功夫,在包装上印有图片、照片。而对这些图片、照片的应用就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要在使用前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凡是可能引起侵权问题的图片照片,要先获得本人的许可,对不能和本人取得联系的,应尽量与相应的组织取得联系,通过他们得到照片图片的合法使用权,避免因侵权造成的一系列纠纷。

2.企业商品包装出现侵权问题的处理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企业商品包装物进行设计时,对各种图片的使用应引起重视,不能盲目使用,尽量避免造成侵权。但是,在商品包装设计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相似,对产品信息获取可能不够充足,从而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现实的案例告诉我们,未经过严格检查的包装上的图片造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时,侵权的一方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达到降低赔偿数目的目的,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对商品的包装进行责任追究时,主要的问题是对经济损失如何计量。当侵权事件发生时,责任一方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赔偿的数目应合理,这是在处理现实事件时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按照我国的处罚惯例,不会采取惩罚性的措施,只是通过一定的补偿将损失降到最小。企业在对产品进行包装时,容易对他人的著作权产生侵犯,赔偿的风险也很高,因此要提高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意识,对他人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运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探讨实际案例,在实践中切实保障商品包装的著作权。通过对包装著作权的认识,可以用法律的强制力对包装创作进行约束,同时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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