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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进口大豆协议书 非洲进口大豆协议书图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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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进口大豆协议书 非洲进口大豆协议书图片(二篇)
2023-01-14 03:06:39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如何写非洲进口大豆协议书(推荐)一

我设计的课堂教学内容是《非洲音乐》,高中音乐新课标中指出,高中音乐课是人文学科的重要领域,其目标之一便是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在音乐教学中应有机地融入人文化元素,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对人文精神的思考、理解和追求。本课的教学,除了让学生理解非洲音乐文化的独特魄力,更为主要的目的是引导学生竖立多元文化的价值观,拓展学生的音乐鉴赏的视野,最终达到提高学生感知和欣赏音乐能力的目的。

教材分析:本课内容是高中《音乐鉴赏》第五单元《亚非音乐神韵》第十一节非洲歌舞音乐。教材和教参所提供的教学内容与参考资料较多,需要教师进行合理的设计。因为学生对黑非洲地区的民族民间音乐知识了解的比较少。要在一堂课内对非洲音乐的风格特点、表现形式、演奏乐器等有全面、准确的了解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选择教学内容时,我设计了以非洲音乐的节奏特点、鼓乐风格、宗教色彩三大部分内容为主线的教学思路。课堂中选择了三首有代表性的曲目,并尽可能采用音像资料。内容的设计涉及了鉴赏、体验、表现、创作、探究等教学领域,引导学生充分地感受和体验音乐。

本课的教学目标是:初步了解非洲音乐的概况,体验非洲音乐中复杂多变的节奏特点,并了解鼓在非洲音乐中的重要地位。通过欣赏和体验,理解非洲音乐文化独特的魄力及神秘的宗教色彩,理解非洲音乐文化对世界音乐文化的影响。培养学生以正确的态度理解世界多元化音乐。本课的教学重点是让学生感受非洲音乐的节奏特点。

这节课的教学过程共包括了:听辨导入,欣赏与探讨,创编与表演,拓展与延伸四个部分组成。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教法与学法的`选择上尽可能的突显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能主动积极地学习。根据本课教材的内容和高中学生的学习特点,我在课堂中设计了学生探究学习、师生交流,节奏模仿、鼓乐模拟、旋律模唱、音乐情境创编等教学活动,通过这些教学手法让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积极思考与探究。课堂教学中的欣赏部分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创设具体、生动的音乐画面,营造音乐情境,使学生能通过更具体的音乐形象准确的感受和理解音乐。课堂教学中的音乐知识内容的学习方法,采用师生间相互交流合作、共同探究的形式深入知识主题,避免枯燥的音乐知识的灌输和讲解。

本课还合理地设计了许多学生律动活动,如简单的非洲节奏模仿,非洲鼓乐的模拟,非洲歌唱形式的模唱等,这些学生活动的设计不仅仅让学生在知性理解的基础上,更加充分地体验了音乐,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课堂的生动性,活跃了课堂氛围。在本课的非洲音乐情境的创编与表演环节,把课堂的中心与重心再一次让给学生,让学生在学习和探究的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心目中所理解的非洲音乐。让学生把认知行为内化为基础技能实践活动。课堂最后设计了非洲音乐与世界音乐的拓展学习部分,学生通过欣赏、思考与讨论,理解每一种民族音乐都是世界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洲音乐也是如此。从而使学生珍视人类文化遗产,共享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树立平等的多元文化价值观。

在新一轮的课程改革中,特别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所有音乐作品的欣赏、分析、创造都是为了培养和发展学生的音乐感受能力和音乐表现能力,并让学生以审美的眼光欣赏音乐作品。音乐还是一门实践性的操作性很强的课程,尤其在表现领域更体现了这一特点,长期以来,我们的高中音乐课堂在注重学生感官体验的同时,却忽略了对学生的音乐表现能力的培养,我们一直认为活泼、律动的音乐课是小学和初中的音乐课特点,而高中音乐课堂应该是知性的,理性的。

但在本课的教学过程中,学生所表现出的热情与活跃,积极与投入改变了我的看法。我们高中音乐教师更应该在我们的音乐鉴赏课教学中,尽可能合理的设计学生的律动及创编活动,丰富我们的课堂氛围,同时也给学生足够的音乐发展和表现的空间。让我们的课堂不再单一和枯燥。

如何写非洲进口大豆协议书(推荐)二

合同编号:

甲方(中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中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丙方(投资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丁方(apl):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中国 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 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投资人)和德国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pl)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技术转让

(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

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 设备规划

(1)中方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助在上海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

①生产线计划。

②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③设备布局计划。

④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

⑤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⑥生产管理计划。

⑦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60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 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①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 美元。

②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3%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 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 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汉英翻译员。

(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 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完成验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务。

(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但投资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 物资的采购

(1)中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

(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

(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

(4)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应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

(6)中方应提前8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得到保证。

(7)投资人应尽力按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但是,中方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条 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妥。

(3)投资人运交材料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十二条 接收材料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

(3)中方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但是,中方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4)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实际费用。

(5)如果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有关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第十三条 培训中方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

(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准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apl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 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方。中方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的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 将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辩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apl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 apl的作用

(1)apl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apl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 apl的责任

(1)apl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2)apl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

(3)apl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apl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施和工具。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pl负责。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中方、投资人、apl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撤销

(1)合同经四方签章后生效

(2)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合同的权利。

(3)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 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附件

附件一:产品的名称规格;

附件二: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

附件三:生产细目表;

附件四:产品质量检验;

附件五:生产产品所需设备品名、规格清单;

附件六:运交设备的验收;

附件七:技术教务计划项目;

附件八: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

(此无正文转签章页)

(签章页)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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