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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设备交接协议书 固定资产交接协议(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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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设备交接协议书 固定资产交接协议(七篇)
2023-01-14 03:31:14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资产设备交接协议书(精)一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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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协议:

一、委托标的、委托期限及风险额度:

1、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存放于x公司期货交易账户(客户码: )内的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即期初资产总额)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的交易品种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所有交易品种;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一个自然年度。

2、甲方已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集合资产管理的认定承担风险额度为本账户期初资产总额的20%,在此风险额度内,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投资风险控制。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查询该交易账户的结算信息及资金状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中长期理财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2、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提供的书面理财计划载明的风险额度对风险进行监控,达到风险额度时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一切操作。

3、甲方具有下单权、资金账单确认权及账户内的资金调拨权。

4、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的风险额度之内不行使下单权,当风险额度达到规定数额的80%以上时,甲方可随时启用下单权。

5、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承诺不行使资金调拨权,委托管理费计提时除外。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供中长期理财计划。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应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管理账户资金,以专业的投资分析及决策方法,努力实现甲方投资盈利的最大化。但乙方没有义务承诺或保证该账户的资金一定会获得盈利或者不能遭受损失。

3、根据甲方的要求,为其投资情况保密。

四、委托管理费计提

1、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实际资产收益率为100%以下的,乙方计提实际资产收益的20%;实际资产收益率为100%以上的,实际资产收益率的100%以下部分乙方计提20%,实际资产收益率的100%以上部分计提50%。

实际资产收益=目前实际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

实际资产收益率=实际资产收益/期初资产总额×100%

2、当实际资产收益率达到100%及以上时,或本协议期满时乙方有权按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计提管理费。

3、委托资产管理期限到期后,实际资产权益低于期初资产总额,乙方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4、乙方计提委托管理费时,甲方必须在达到计提管理费标准后的5个自然日内将管理费划转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此计提标准适用于期初资产管理总额为伍仟万元以下的,伍仟万元以上的管理账户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另行制定。

五、其它事宜

1、甲乙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本协议内容,不得越权行事。

2、如达到风险额度,乙方应及时了结所有头寸并于次日通知甲方。达到风险额度了结所有头寸之后,乙方应停止所有操作,本协议委托授权终止,甲方承担风险额度规定的损失,超过风险额度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或达到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时未按约定时间向乙方缴纳管理费,除应向乙方交纳管理费外,还应从应付日起按每日应付管理费的0.03%另行支付违约金。

4、在委托执行期内,如因甲方原因确需调拨资金或终止协议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由甲方全额承担由此造成的交易亏损,实际资产收益部分按委托管理费计提标准缴纳给乙方。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承诺在协议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双方的行为均视为双方同意认可的行为,仅当一方超越权限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另一方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资产设备交接协议书(精)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xx银行分行和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

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xx银行xx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x月x日起至当年的x月x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 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 %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 %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 %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 %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x月x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 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x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x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x元,另加收发售价格 %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 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 %,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 %,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 %;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 %;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 %;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 %;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 %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②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③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特区报》或《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 %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逐日累计,

并在每月1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逐日累计,每月1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

推荐资产设备交接协议书(精)三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xx年12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 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资产评估报告(略)

推荐资产设备交接协议书(精)四

这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针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面,就开展好这项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公共财政理论指导下,财政资金逐步从一般性、竞争性领域退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数量逐年增加。据我省统计,“十五”期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平均每年递增13.5%,到20xx年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已达到573.2亿元。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20xx年7月,财政部下发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部长令。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家底”,这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开展其他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对全面系统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资产清查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家底”不清,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得不到相应的保证;资产配置不公平,车辆房屋等固定资产超编、超标现象普遍存在;资产使用效率低下,闲置浪费问题比较突出;资产处置不规范,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弱化,资产流失也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不仅浪费了国有资源,增加了政府的运行成本,也造成了部门、单位之间分配苦乐不均,容易引发腐败现象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开展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摸清资产存量及其使用状况,有利于下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存量资产的整合、调剂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利于调控资产的配置,监控资产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更有利于节约政府和社会资源,加快建设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的步伐。

(二)开展资产清查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由于监管缺位等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等行为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例如,有些单位将房屋、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一些经济实体或下属企业使用,或以低租费出租给关系人,变向为单位、小团体谋利,成为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一个主要渠道;有些单位对“非转经”资产缺乏有效管理,资产在经营过程中的损耗得不到补偿,经营收入没有如实入账,少报、漏报、不报,脱离财政监管,成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主要资金来源。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国有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开展资产清查,全面、细致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情况,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家的权益;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精神,从源头上控制津贴补贴发放,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打下良好基础。

(三)开展资产清查是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内在要求。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和财政等部门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各项改革,成效显著。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乏力,资产管理改革与部门预算等各项财政改革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主要是历年财政资金分配的结果,应是确定新的预算年度增量资产投入的依据,但在现行的部门预算管理体制中,预算编制与单位实际占有资产情况的结合还不够紧密,影响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因此,迫切需要开展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并配以相应的制度建设,以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出租出借收入等收益情况,准确收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物量、价值量及运行状况等各方面信息,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和实物费用标准,为编制20xx年及以后年度预算提供可靠依据,进一步提高财政预算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完善制度,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不仅在于弄清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资产清查,找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调剂、评估和收益等配套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一)建立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资产管理和预算编制相结合的制度,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资产配置标准,把资产配置标准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依据资产清查后的存量,严格按标准配置增量,逐步实现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等环节的对接,防止和避免资产损失和浪费;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未审批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二)建立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要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逐步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管体系。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履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职责,探索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管理结合的有效机制,加强单位资产使用情况的考核,结合支出管理,确定考核指标,通过经费支出约束等手段,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行政管理改革的要求,探索建立行政绩效、行政成本的考核机制和制度,对其所属行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监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和行使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职责,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营的责任。同时,要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给予相应的管理权限,明确管理责任,使资产使用单位由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管理,增强管理实效。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制度。为加强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制度建设,今年省里将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要尽快制定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强化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逐步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各级财政要严格审批,实行源头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评估及申报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凡是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都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要区别情况,分别上缴财政或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照单位内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投入、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约束机制。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隐藏、私分国有资产,或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使用合理有效。

三、狠抓落实,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方案,围绕工作重点,切实做好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制度建设等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开展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省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和组织机构,并将机构组建情况报省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也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这次资产清查涉及全省每一户行政事业单位,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组长为资产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会后,省财政厅还将举办地方和省直资产清查培训班,就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进行专题培训。各地、各部门也要抓紧时间,争取春节前将这项工作布置下去,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培训,组织好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以及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这一精神,此次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在省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资产清查政策的制定、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数据汇总上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时完成资产核实、固定资产卡片库建立、数据录入汇总上报等工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共同做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三)强化措施,积极推进。这次资产清查工作涉及全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清查资产额近600亿元,国家要求今年上半年务必完成。为确保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及保质保量完成,一是要明确专门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这是国家的要求,也是省政府的要求。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二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资产的规模、特点等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方案。三是对资产清查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要引入中介组织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将组成工作小组,对各地、各部门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检查。利用新闻媒体刊发资产清查公告、宣传报道资产清查工作,以及设立举报电话等,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为此,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也要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负法律责任。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更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在资产清查中出现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纪问题的,根据情况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资产清查结束后,将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为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推荐资产设备交接协议书(精)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米易县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改革要求,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把清产核资作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紧紧围绕摸清集体家底、厘清产权权属、管好集体资产的目标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学习和借鉴各地改革先进经验,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带动、稳妥推进”的工作思路,强化组织领导,增添工作举措,按时按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按照省、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2018年4月,我县召开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同时,开展了相关业务培训,全县12个乡镇相继召开了动员会和业务培训会,引进第三方技术公司全程指导改革工作。县产改办深入乡镇、村组对清产核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先后组织召开了6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安排部署,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

截至目前,已全面完成全县12个乡镇87个村814个村民小组和4个居民小组及1个集体经济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经清查核实,我县各类资产(含资金)总额为18.01亿元(经营性资产14.91亿元、非经营性资产3.10亿元),负债总额为1.5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6.46亿元,待界定资产0.2484亿元;集体土地总面积(资源性资产)163.37万亩(农用地118.92万亩、建设用地8.74万亩、未利用地35.71万亩),待界定土地0.5171万亩。现已同步完成了数据录入、县级自查、市级核查工作,并接受了省级验收。

(一)坚持高位推动,健全“四项”机制。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稳妥推进,米易县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县委常委、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各乡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清产核资、成员确认等工作组;村“两委”班子在乡镇指导下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联动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建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了6次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会商改革事项,统筹解决改革问题,推动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三是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县委、县政府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对乡镇、部门的单项考核,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督导组,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全覆盖实地督促检查4次,不定期检查11次,下发问题清单80余份,对工作滞后的乡镇进行了2次书面通报和6次会议通报,形成赶超压力。四是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需的485万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8年已拨付125万元。

(二)坚持吃透政策,把准改革方向。结合米易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米易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强化政策引领,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提供政策支撑和业务指导。针对清产核资数据填报和公示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和公示的通知》,为各乡镇规范填报和公示提供参考;针对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政策领会难的工作实际,创新编制了《米易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109问》等改革配套文件和《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对改革的目的意义、关键环节、工作流程做了详细说明,为顺利推动改革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三)坚持宣传发动,凝聚改革合力。一是凝聚改革共识。充分利用政策培训会、动员会、网络、微信等多种形式、多种平台,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工作方法步骤及程序,建立了米易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微信群、qq群,强化日常工作交流沟通,传达学习贯彻各项政策,动员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二是纵深推进宣传。通过组织集中培训和走进乡镇、村社指导相结合方式,对12个乡镇开展全覆盖培训19次,培训干部群众1400人次;编制下发《米易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汇编》500余本、《米易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55000余份、《米易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109问》3500余本,编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动态》60余期,发送改革宣传短信200余条,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坚持总体部署,压实改革责任。一是层层压实责任。与12个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清产核资目标任务,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原农牧、国土、林业、水务等职能部门收集整理已有登记确权成果,及时返还乡镇、村、组,各乡镇切实担负起改革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并明确有1名财务人员、1名业务人员专门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引入第三方四川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全程提供咨询服务、现场指导,确保改革程序规范、顺利推进。通过层层明确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做到了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位,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二是强化过程调度。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定期组织召开米易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政策要求,通报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五)坚持规范操作,做实资产清理。一是严格操作程序。印发《米易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严格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并全程留痕,真正把家底摸清。二是严格工作要求标准。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求对乡镇、村、组三级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三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要求原财政、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列出清单,将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程序移交村集体;对往来款项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进行了核对,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取实地盘查等方法,进行逐一清查核实;对资源性资产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国土部门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进行全面查实。三是严格督促检查验收标准。县产改办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标责任书、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并结合省农业农村厅验收办法定期、不定期指导督查10余次,下发问题整改清单80余份,反馈各类问题200余个,并跟踪督促乡镇、村组及时进行整改;对工作未按时间节点要求、程序标准、阶段性目标任务按期推进,督查过程中发现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乡镇进行通报,同时,将督查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重要依据;以“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干部学习日为平台,对工作推进滞后、政策把握不准的乡镇分管领导进行专题培训,随机进行现场考试,以考促学;针对个别乡镇不够重视,县领导亲自带队到乡镇督促,进行闭卷考试和政策宣传。四是严格群众认可评价标准。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工作最高评价标准,每个环节必须让村民代表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公开公正、透明运作、群众满意。五是严格档案管理标准。及时指导完成文件、会议资料、工作通报、联席会等档案归档,做好档案收集、交接、保存工作,并选取撒莲镇禹王宫村清产核资工作全套资料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根据相关指导建议,及时完善,并作为档案资料归档标准在全县推广,扎实做好档案资料归档工作。

(一)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通过对集体三类资产清查核实,解决了长年无法化解的债权债务问题,实现了底子清、账目明,既明晰了集体所有权,也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切实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清产核资,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依据,让农民共同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切实维护好农民财产权益,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三)优化集体资产结构。通过清产核资依法依规处置了一批毁损、报废或无法使用资产,解决了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账物不符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集体资产结构。

(四)规范集体资产管理。通过清产核资,建立健全了集体资产资源及债权债务台账,进一步完善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对债权债务履行等实行有效监控,实时掌握村组级资产变动情况。

(一)改革动力不足。因部分村组经营性资产较少,资源资产又按“谁开荒、谁受益”原则由农户耕种,故部分村组干部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无实际价值,加之改革打破了原有利益分配模式,个别村组落实改革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工作滞后。

(二)政策把握不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新任务、新工作,可参考可借鉴经验少,虽有各级政策指导,但在实际工作推进中仍存在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

(三)财政保障压力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牵扯范围广、事项多,改革工作推进中财政压力较大。

(一)提升思想认识,不折不扣狠抓落实。对村组干部进行再动员、再宣传、再培训,通过宣传培训,切实提高村组干部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把改革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不仅亲自抓、带头干,还要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把关、亲自协调,担负起改革的主体责任,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政策学习,积极稳步推进改革。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可复制粘贴的经验。我们将在前期基础上,再认真学习政策文件,学懂弄通,对整体政策把好关。同时,加大对乡镇村组的宣传力度和技术指导,及时答疑解惑,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确保改革按期高质量完成。

推荐资产设备交接协议书(精)六

甲方:                   公司

乙方:某某         破产清算组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收购原             厂破产资产一事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收购标的:

本合同附件一《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          厂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

二、收购价格及收购方式:

甲方出资          人民币收购《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             厂破产资产。

三、收购价款支付方式

1、  收购价款共计        万元由甲方分      次向乙方付清。

2、  本合同签订成立当日,甲方首次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        万元人民币。

3、  自本合同签订成立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款即         万元人民币。

四、资产移交

1、  本合同成立且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如数向乙方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五日内,甲乙双方具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  乙方将《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照及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即视为完成资产移交。

3、  甲乙双方应在某某针织厂原办公场所进行交接,交接时按《收购标的清单》所列资产逐项交接,甲方有异议的现场核对。甲乙双方还应制作至少一式两份的交接清单,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当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4、  完成交接后甲乙双方代表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的时间即为资产移交的时间。

5、  资产移交后风险由甲方承担负责对资产进行保管、维护、看护等,此后发生的丢失、损坏、减值等由甲方承担。

6、  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收购资产以外的资产(机器、设备、机物料等)由乙方制作详细清单并注明存放位置和资产现状,甲乙双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存暂存在原存放地点,甲方应负有保管看护责任。

7、  乙方暂存由甲方代为保管看护的资产,在甲方收购价款付清前,乙方不付寄存保管等相关费用,甲方付清全部收购价款后,如乙方还需继续寄存,由双方对寄存、保管等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五、收购资产移交后办理的相关证照的更名过户等产权变更手续以甲方为主进行办理,乙方给予积极协助,所需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交付违约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额的20%违约金并应偿付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  本合同成立五日后甲方仍未足额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  甲方首批价款足额付清后的剩余款项迟延30日仍未足额付清 ,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两个月仍未足额付清,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收回收购资产,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有权从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减。

七、甲乙双方移交资产时,甲方应给乙方预留办公用房数间,用于乙方完成破产终结程序和安置职工等善后工作所需,工作结束后归还乙方。

八、权利义务转让:

乙方在破产程序终结被依法撤消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原        厂的上级主观部门继受。

九、争议处理:

涉及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解释等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本合同涉及的收购标的中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  甲乙各方均无权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本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不受本条的限制。

2、  如有变更事项,应至少于15日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然后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二、本合同成立后至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前,甲方或乙方发生的一切可能影响或必然影响本合同的生效及履行等的重大事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因改制、分立、合并、撤消而导致的主体更迭、一方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等)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

十三、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生效、履行等进行的重要商谈应制作会议记录进行保存或由双方互相交换备忘录或共同制作备忘录以供备忘备查。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某某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文批准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             公司         乙方:              厂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推荐资产设备交接协议书(精)七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2 乙方。本协议中“乙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3 丁方。本协议中“丁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4 不良贷款。本协议中“不良贷款”是指,甲方从银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

1.5 资产。资产,作为总称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单项资产则,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项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

1.6 资产证明文件。本协议中“资产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资产权利的合同、文件、信函等书面材料。

1.7 风险。本协议中“风险”是指,资产因法律政策、资产本身以及资产证明文件等方面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让该资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1.8 从权利。本协议中“从权利”是指,与资产有关的担保权等附属权利。

1.9 转让基准日。本协议中“转让基准日”是指,甲方计算拟转让的资产金额的截止日,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 风险提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按原借款合同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享有甲方对其转让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

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资产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

(2)资产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3)资产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4)资产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资产的保证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6)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7)资产的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

(8)资产的担保物权在资产诉讼时效完成的两年内未予行使的;

(9)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的;

(10)资产的抵押协议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资产嗣后因违章或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拆除;

(12)资产嗣后被有关部门拆迁;

(13)资产不能办理有效权属证明或证书、凭证或过户手续;

(14)资产的权利证明文件嗣后被有权机关或部门撤销或变更;

(15)资产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有可能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16)乙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甲乙丁三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17)资产存在权利不完整、第三人拥有部分权利(及/或)第三人对资产已经、正在或将要实施侵权行为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人占用、侵权等情形);

(18)资产存有欠付政府、司法机关或其他第三人某种费用之可能;

(19)资产嗣后有被政府征用之可能;

(20)资产有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已毁损、灭失之可能;

(21)资产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甲方在债务人处存有部分未予抵销的资产,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资产的金额与本协议3.6条表述的转让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各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并与甲方、丁方签署本协议。

2.6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贷款剥离银行投资或自办实体的项目放弃对贷款剥离银行(及/或)其投资或自办实体的追溯权。

2.7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中国各级政府担保的项目不得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并应要求其后续受让人不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该类项目。

2.8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包含的以下三类债权(及/或)该等债权形成或转化的资产(及/或)权利放弃追索权,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或转让无效,要求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或转让、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等):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中对国家机关的债权(及/或)其他权利;

(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

(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案例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2.9 对于最初由贷款剥离银行签署,后随资产由甲方承继的,或由甲方签署的,为保全或处置特定资产而达成的诉讼代理协议和清收代理协议以及类似的协议(“第三方协议”),乙方同意,一经本协议生效,其将继承甲方自转让基准日起在该等“第三方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该等“第三方协议”条款的约束。

2.10 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所揭示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第三条 转让标的

3.1 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系本协议1.5条所表述的作为总称的资产,经过一定时期的回收和处置,其表现形式可能已不再是贷款等债权形态,部分资产表现形式可能为其它债权形态,也可能为物权形态,还可能为物上请求权或其它权利、权益形态。

3.2 为便于说明,对于转让标的,本协议及其附件、丁方在报纸或网站上所登《竞价公告》均仍可能以不良贷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形式表述,不论其表述形式、用语及方式如何,作为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或权利种类(或性质)均依其客观状态所唯一确定。

3.3 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由甲方整体转让给乙方。

3.4 资产之数量及情状均以现状为准,乙方已通过询问甲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了买方尽职调查,并已获取资产现状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乙方对资产现状无异议。

3.5 在向乙方交付(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甲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资产交付义务)资产前,非因甲方出于故意侵害乙方合同及其相关利

益目的而致资产现状之任何变化,乙方均认可资产现状未改变。

3.6 甲方向乙方转让对等户债务人共计笔资产,账面金额为人民币元(小写:_________元);甲方同时向乙方转让户实物资产或权利。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资产的实际数量以本协议附件二清单中所指有关资产证明文件能够有效证明的属于甲方的资产及/或权利为准。

乙方充分理解和认可以下对转让标的的特别说明并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或转让无效,要求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或转让、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等):

ⅰ .转让基准日起(含转让基准日当日)至资产实际交付之前,如果:

(1)甲方回收了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

(2)不论甲方是否知悉,以下四类主体为甲方利益回收相关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回收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b.达成有关以物、以股权等资产(及/或)权利偿债的协议;c.作出有关抵债裁定;d.依职权对债务人或相关义务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

①甲方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

②贷款剥离银行(包括贷款剥离银行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 ③相关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

④代甲方回收资产的其他主体。

则,上述两种情形均视为甲方的回收,所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均应归甲方所有,且并不因此影响转让价格。

ⅱ .转让基准日之前(不含转让基准日当日),如果以下四类主体为甲方利益回收相关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回收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b.达成有关以物、以股权等资产(及/或)权利偿债的协议;c.作出有关抵债裁定;d.依

职权对债务人或相关义务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且甲方尚不知悉该等事实的,视为甲方的回收,所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均应归甲方所有,且并不因此影响转让价格:

①甲方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

②贷款剥离银行(包括贷款剥离银行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 ③相关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

④代甲方回收资产的其他主体。

3.7 前款资产账面金额包括资产原协议本金、截至转让基准日按原协议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资产发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

3.8 前款资产账面金额是以本协议附件二所列资产证明文件并仅仅是以其为依据计算的。

3.9 乙方允许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本协议3.6条确定的转让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各资产金额存在如2.4条披露的可以理解的不一致。

第四条 转让价格

4.1 甲方将3.6条转让标的整体作价人民币元(小写:_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

4.2 基于甲乙丁三方对转让标的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三方约定,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本协议。

第五条 价款支付

5.1 在资产竞价成交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4.1条所载价款一次性全数汇到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收款人名称:_________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六条 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阅读和理解

6.1 甲方应于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5.1条价款一次性全数支付义务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资产证明文件交付乙方。

6.2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资产证明文件时作书面签收,并将签收凭证(即本协议附件二)交于甲方。

6.3 甲方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以甲方档案中现有文件资料为准、为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协议》;

(2)《担保协议》;

(3)《放款凭证》;

(4)《债权转让协议》;

(5)《催收通知书》,等等。

具体交接的资产证明文件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6.4 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中“债务人名称或实物资产名称或权利名称”一栏中债务人名称的填写系甲方按其与贷款剥离银行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所附“转让债权清单”所列示的债务人名称填写,其与资产之对应关系及解释概以甲方内部系统及其理解为准,乙方对此予以认同并于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时已再次对资产与“债务人名称“的对应关系予以核对并认可,乙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5 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中“原贷款合同编号”一栏的填写系甲方按其与贷款剥离银行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所附“转让债权清单”所列示的贷款合同号填写,原贷款合同自身可能并无固有合同编号亦或“原贷款合同编号”与原贷款合同自身固有之合同编号可能并不一致,其编制原理、与资产之对应关系及解释概以贷款剥离银行与甲方在双方《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的理解为准,乙方对此予以认同并于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时已再次对资产与“原贷款合同编号”的对应关系予以核对并认可,乙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6 甲方对其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的性质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对于该文件是否能起到资产证明作用的判断、该文件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其在本协议附件二中所归类别的判断等)及在本协议附件二中如何

在各栏目归类放置等诸事项业经乙方认可,乙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7 乙方声明,其对甲方交付的上述资产证明文件已经过充分阅读,并对以下事实已有充分认识:从甲方受让的资产是以上述资产证明文件并且仅仅是以上述资产证明文件为依据的。

6.8 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甲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资产交付义务。

第七条 资产转让通知

7.1 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将有关债权资产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7.1所述的资产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第八条 资产与风险转移时间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上甲方实际享有的全部权利由乙方享有。

8.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上的风险也同时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 与资产有关的从权利的转移

9.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从权利也同时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且甲方认为根据资产性质和现状能够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资产担保权的转移

10.1 资产保证合同权利的转移

(1)对资产的保证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保证人担保权转让。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1第(1)项所述的资产保证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3)如资产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可与保证人协商,如保证人同意,可另行签订资产的保证合同。

10.2 资产抵押合同权利的转移

(1)对资产的抵押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抵押人担保权转让。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2第(1)项所述的资产抵押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3)如果抵押合同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资产质押合同权利的转移

(1)对资产的质押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质押人担保权转让。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要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3第(1)项所述的资产质押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

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未明确认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不予认可等)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3)如果质押合同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依法清收保证

11.1 对于受让的资产,乙方保证在受让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清收。

第十二条 陈述与保证

12.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收购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出让事宜取得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甲方受本协议约束。

12.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中国自然人),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受让事宜取得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乙方受本协议约束。

(2)乙方保证此次受让甲方资产不会直接或间接违反财政部下列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3)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12.3 丁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丁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接受甲方的委托对本协议项下资产的转让组织竞价交易,见证本协议的签署,

办理成交价款的交割,已就本协议项下资产的转让组织竞价交易事宜取得丁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丁方受本协议约束。

(2)丁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第十三条 税费负担

13.1 涉及本次资产转让及后续付款、交割、过户(如有)(包括间接过户时的所有环节)及其他履行事宜发生的所有费和税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基于本次资产转让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客户、法人实体、个人或公众。

14.2 三方一致同意,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三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各自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三方同意,虽然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如果三方中任何一方违约,或者三方都违约,违约方均应放弃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其他各方(或/和)法院(含仲裁机构)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给乙方、丁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丁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因本协议实际获得的转

让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

16.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即按应付而实际未付的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继续予以补偿,直至补足为止。

(2)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不按本协议约定付款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于本协议第十二条12.2款第(2)项所作的有关陈述和承诺如果存在不真实、故意隐瞒或者欺骗等情况,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赔偿甲方不低于本次转让价款的损失。

(4)鉴于甲方和丁方已经向乙方充分披露和说明了资产的指向及风险、瑕疵和缺陷,乙方理应充分注意并合理报价,乙方如嗣后以一定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地址有误、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无效、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并获司法机关认可,乙方应立即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补偿甲方不少于成交价款及相应利息的损失。

(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6)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及/或)乙方在向有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相关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责任人发出的资产及/或权利转让通知(或类似称谓)中,或者在媒体上发布的该类转让公告中,无论其内容如何表述,对于甲乙双方而言,该类通知或公告的表述及因其所致的有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及/或)权利归属、还款义务向谁履行、责任向谁承担等)与本协议冲突或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如果乙方取得了按本协议不应归其取得的任何权利、权益、财产、资产等,应该立即将其移交甲方。如果因为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按本协议应归甲方取得的任何权利、权益、财产、资产等减少或消失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6.3 丁方的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1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终止、解释、执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8.1 三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两方该争议的存在(要求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三方仍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采取第_____种争议解决方法解决争议。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完整协议

19.1 完整协议

(1)本协议为三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和唯一的协议,取代之前三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来往通信中的相关内容。

(2)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作出、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变更、修改或补充

20.1 本协议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三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21.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由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

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附件

22.1 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一 《资产转让清单》

附件二 《资产证明文件清单》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份数

23.1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和/或)盖章后生效。

23.2 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 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 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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