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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申诉申请书汇总(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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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申诉申请书汇总(优秀8篇)
2023-11-18 21:36:32    小编:ZTFB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总结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思维活动和表达方式。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这个任务?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高院申诉申请书汇总篇一

申诉人:***,男,汉族,现住**省**县**镇。

电话:**********。

我于1983年9月毕业于**省气象学校,分配到**省**县**气象局工作,属于^v^直属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1988年**气象学院函授毕业属大学本科,1988年聘为助理工程师,1991年任**气象局预报服务科科长,1993年竞聘**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

申诉事项:

纠正**气象局关于责令我限期调离气象局的违法决定,恢复我的工作权利,补发工资。

申诉事实理由:

1、1993年9月,**气象局局务会决定,停发我的工资,责令我调离气象局,属于越权行为,严重违犯了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第二款,“非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气象局局务会决定责令我20天内调离气象局,属于不经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行为,应视为无效。

3、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而**气象局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分不当,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

4、我被剥夺工作权利,完全是当时**气象局局长**利用职权,假借局务会的名义对我打击报复的结果。

1992年原**市气象局党组到**气象局考核干部,准备提拔**,当时**市气象局人事科科长**代表组织找我谈话了解情况时,我本着对气象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的精神,真实地反映了以下情况:**同志政治素质差,文化水平低,没有气象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脾气爆燥,办事不讲原则,不适合任局长。谈话之后,**严重违犯党的组织原则,将我们的谈话内容全部透露给了当事人**,因此**认为我阻碍了他的升迁之路,对我怀恨在心。

1993年3月,**任副局长主持工作,仅用五个月时间,利用手中的权利对我打击报复,制造理由,捏造证据,夸大事实,将我从原工作岗位撤下,在没有上级气象局书面批复的情况下,以气象局局务会决定的名义于1993年8月停发了我的工资,剥夺了我的工作权利。

我向组织反映的关于**的问题是正确的,**在当局长期间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政治和业务水平低,1999年9月无视国法到当地驻军闹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当时**日报,机关党报对此事均有报道。社会影响极坏,对气象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从1983年参加工作,就在气象局从事测报工作,社会经历一点没有,个人性格比较内向,法律意识淡薄,考虑问题简单。而**下过乡,当过工人,个人养车搞运输,以后又自己开商店搞批发。调到气象局当了两年综合服务经理,个人阅历和社会经验比我丰富,考虑问题比较周全,在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过程中下了一定的功夫。3月份上任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制订了科长目标责任状,目标、内容、条款都是他一手制订的,5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局务会捏造理由,夸大事实,以违反目标责任状为由,解聘了我的预报服务科科长职务。随后聘任我为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并配给运输车一辆,口头许诺了一些优惠条件,公司经营不到一个月,由于经费原因使公司无法经营下去,我提出了辞职,我刚交上辞职信,他就安排我业务考试上岗,考题是他安排人出的,考试内容是其他同事正在学习的,我在完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考及格,以此制造了我考试不及格的理由。

我辞去综合服务公司经理,是**一手制造的,他事先口头承诺人、财、物等各种有利条件聘我为经理,制订了目标责任状,事后就让我自己解决经费和启动资金问题。我没有能力解决资金问题而辞职,他又能给我安了个工作能力差,政治素质低的罪名,这全完是他事先设计好的过程,是他打击报复我的一个步骤。

**利用职权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这一事实可由当时气象局有正义的全体干部职工做出的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5、**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利用职权夸大事实,捏造证据,以《**县气象局文件》**字(1993)9号文件形式报**市气象局党组的请示,由于理由不充分,没有批复,这一点**有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6、我的档案被移交**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是1995年3月20日,至今我还没接到书面通知,也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文件,这一点违犯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即“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申诉经历:

我本人对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一直不服,认为这个决定是违法的,曾多次找省、市领导和部门反映申诉,写上访信件和与有关领导面谈进行了多次。

当时**市气象局局长**是同**同期从地方调到气象系统的非专业干部,当时为了搞创收,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市气象局树立**为创收典型,认为只要能创收就是好干部,就可以放手干。而**为了在**气象局尽快树立威信,在工作中将我树立为反面典型,上任五个月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停了我的工资。广大职工敢怒不敢言。我的上访材料在**的控制下没有结果。

1998年***局长调入气象局,当时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明确的申诉目的,只强调同**的个人恩怨问题,谈话也没有结果。

1999年9月,**违法入-狱,我再次找到**局长,要求重新调查我的事情,给我一个合理答复,**局长说等**个人的问题处理完再说。

2003年,**气象局的全体职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集体呼吁,出具了《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的书面材料,同时我也写了申诉书,投递给了省局和市局有关领导,这次**市气象局人事科吴志华和岳秀菊两位同志到**气象局做了调查,最后找我谈话,说你告**打击报复这一事不成立,因为**提出的关于你考试不及格,购买部队气象器材和辞去气象局综合服务公司经理等事实都存在,只能维持**气象局的决定。

2005年以后我又通过找气象系统的老领导,同事做工作也均没有结果。

2013年3月份,我再次给**市气象局写了申诉书也没有回音。

我认为气象局对我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我再次申诉。

**省气象局局长。

申诉人:***。

2013年7月。

附件:2份。

1、**气象局职工集体签字的《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

2、**签字约《关于责令***同志调离**气象局的请示》没有批复的书面证明。

高院申诉申请书汇总篇二

申诉人: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

(注:

1、本申诉书供对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3、“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高院申诉申请书汇总篇三

申诉人:***,男,汉族,现住**省**县**镇。

电话:**********。

我于1983年9月毕业于**省气象学校,分配到**省**县**气象局工作,属于国务院直属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1988年**气象学院函授毕业属大学本科,1988年聘为助理工程师,1991年任**气象局预报服务科科长,1993年竞聘**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

纠正**气象局关于责令我限期调离气象局的违法决定,恢复我的工作权利,补发工资。

1、1993年9月,**气象局局务会决定,停发我的工资,责令我调离气象局,属于越权行为,严重违犯了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第二款,“非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气象局局务会决定责令我20天内调离气象局,属于不经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行为,应视为无效。

3、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而**气象局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分不当,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

4、我被剥夺工作权利,完全是当时**气象局局长**利用职权,假借局务会的名义对我打击报复的结果。

1992年原**市气象局党组到**气象局考核干部,准备提拔**,当时**市气象局人事科科长**代表组织找我谈话了解情况时,我本着对气象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的精神,真实地反映了以下情况:**同志政治素质差,文化水平低,没有气象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脾气爆燥,办事不讲原则,不适合任局长。谈话之后,**严重违犯党的组织原则,将我们的谈话内容全部透露给了当事人**,因此**认为我阻碍了他的升迁之路,对我怀恨在心。

1993年3月,**任副局长主持工作,仅用五个月时间,利用手中的权利对我打击报复,制造理由,捏造证据,夸大事实,将我从原工作岗位撤下,在没有上级气象局书面批复的情况下,以气象局局务会决定的名义于1993年8月停发了我的工资,剥夺了我的工作权利。

我向组织反映的关于**的问题是正确的,**在当局长期间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政治和业务水平低,1999年9月无视国法到当地驻军闹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当时**日报,机关党报对此事均有报道。社会影响极坏,对气象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从1983年参加工作,就在气象局从事测报工作,社会经历一点没有,个人性格比较内向,法律意识淡薄,考虑问题简单。而**下过乡,当过工人,个人养车搞运输,以后又自己开商店搞批发。调到气象局当了两年综合服务经理,个人阅历和社会经验比我丰富,考虑问题比较周全,在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过程中下了一定的功夫。3月份上任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制订了科长目标责任状,目标、内容、条款都是他一手制订的,5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局务会捏造理由,夸大事实,以违反目标责任状为由,解聘了我的预报服务科科长职务。随后聘任我为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并配给运输车一辆,口头许诺了一些优惠条件,公司经营不到一个月,由于经费原因使公司无法经营下去,我提出了辞职,我刚交上辞职信,他就安排我业务考试上岗,考题是他安排人出的,考试内容是其他同事正在学习的,我在完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考及格,以此制造了我考试不及格的理由。

我辞去综合服务公司经理,是**一手制造的,他事先口头承诺人、财、物等各种有利条件聘我为经理,制订了目标责任状,事后就让我自己解决经费和启动资金问题。我没有能力解决资金问题而辞职,他又能给我安了个工作能力差,政治素质低的罪名,这全完是他事先设计好的过程,是他打击报复我的一个步骤。

**利用职权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这一事实可由当时气象局有正义的全体干部职工做出的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5、**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利用职权夸大事实,捏造证据,以《**县气象局文件》**字(1993)9号文件形式报**市气象局党组的请示,由于理由不充分,没有批复,这一点**有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6、我的档案被移交**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是1995年3月20日,至今我还没接到书面通知,也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文件,这一点违犯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即“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我本人对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一直不服,认为这个决定是违法的,曾多次找省、市领导和部门反映申诉,写上访信件和与有关领导面谈进行了多次。

当时**市气象局局长**是同**同期从地方调到气象系统的非专业干部,当时为了搞创收,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市气象局树立**为创收典型,认为只要能创收就是好干部,就可以放手干。而**为了在**气象局尽快树立威信,在工作中将我树立为反面典型,上任五个月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停了我的工资。广大职工敢怒不敢言。我的上访材料在**的控制下没有结果。

1998年***局长调入气象局,当时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明确的申诉目的,只强调同**的个人恩怨问题,谈话也没有结果。

1999年9月,**违法入-狱,我再次找到**局长,要求重新调查我的事情,给我一个合理答复,**局长说等**个人的问题处理完再说。

2003年,**气象局的全体职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集体呼吁,出具了《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的书面材料,同时我也写了申诉书,投递给了省局和市局有关领导,这次**市气象局人事科吴志华和岳秀菊两位同志到**气象局做了调查,最后找我谈话,说你告**打击报复这一事不成立,因为**提出的关于你考试不及格,购买部队气象器材和辞去气象局综合服务公司经理等事实都存在,只能维持**气象局的决定。

2005年以后我又通过找气象系统的老领导,同事做工作也均没有结果。

2013年3月份,我再次给**市气象局写了申诉书也没有回音。

我认为气象局对我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我再次申诉。

此致

**省气象局局长。

2013年7月。

附件:2份。

1、**气象局职工集体签字的《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

2、**签字约《关于责令***同志调离**气象局的请示》没有批复的书面证明。

高院申诉申请书汇总篇四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

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

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xx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

20xx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

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

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

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

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

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

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

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腐贪腐,贪腐,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

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再审申请人方某某,男,住南xx永乐乡。

再审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再审请求事项:依法撤销乌山区人民法院(20xx)乌民初字第89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xx年向某某市乌山区永乐乡农村信用社罗吏分社(现永乐乡已划归南阳区)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到期还款日为19xx年1月25日。

由于经营失误,再审申请人无力还款,该信用社也一直未向再审申请人催讨任何款项。

20xx年12月3日再审被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人起诉至乌山区人民法院,乌山区人民法院于是20xx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20xx)乌民初字89号。

高院申诉申请书汇总篇五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刘__________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__】第某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__年4月底刘__________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__年5月初刘__________与滁州_____________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_____________劳务有限公司将刘__________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__________一直在安徽_________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__________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高院申诉申请书汇总篇六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高院申诉申请书汇总篇七

*****人民政府:

我叫某某某,职业为某某公司经理。我母亲叫某某,在我公司从事杂务。因我母亲及我本人对*年*月*日发生的执法机关无故侵犯我们两人人身权利的事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深感委屈,无奈之下,现向人民政府求助,请求人民政府出面为我们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2012年*月*日某点某分,我正在公司上班,突然听到公司门口一片嘈杂声,我闻声出去,恰好发现我母亲在菜摊跟前被一名身着综合执法服装的工作人员推倒在地,我赶紧过去质问那名执法人员,就在此时,从我身后上来另外一名执法人员,掐着我的脖子将我推到墙角并用拳头击打我的左脸颊致我受伤,当我母亲站起来制止该行为时,再次被该执法人员推倒在地,导致我母亲当场昏厥,人事不醒。我当时拨打了110及120向相关部门求助。现在的情况是,我母亲在医院治伤,虽然执法局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该费用远远不够治疗所用,我母亲面临着停药和必须随时出院的可能,老人家到现在也不明白自己为何无故被推倒以及此事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以来一直没有妥善解决,整日纠结此事,甚至发展到抑郁的症状。而我自己本人也对自己被打的事情没有被解决也深感不解,也严重影响着公司的经营。尽管我和相关部门进行过协调,但他们的推诿和拖延让我无法理解和忍受,无奈之下,我只好向你们求助,以求尽快解决此事。

申诉人:

高院申诉申请书汇总篇八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_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申请人发现本案劳动关系十分复杂涉及多方主体,有些事实和证据仍需调查核实。因时间仓促,申请人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为保障申请人的仲裁权利,现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劳动争议处理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特请贵委准予延期(望延期日)举证。

此致

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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