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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申请书(优秀2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18:46:03 页码:10
虚拟财产申请书(优秀20篇)
2023-11-18 18:46:03    小编:ZTFB

艺术是一种表达情感、展示美的方式,我欣赏各种形式的艺术作品。总结要有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不只是简单地摘抄或复述别人的意见。看看以下总结的参考案例,或许能给你提供一些写作思路。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一

被申请人一:__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_____。

被申请人三: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

请求贵院扣押、查封、冻结三个被申请人价值_________的房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三个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三个被申请人应当连带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我、利息共计人民币______元,申请人多次催促三个被申请人偿还,但被申请人均拒绝清偿,因而起诉讼。由于三个被申请人有转移资金、资产、货物、机械设备等恶意逃债行为,为确保今后法院能行得执行,申请人特申请贵院对三个被申请人上述财产、帐户予以保全。

此致

____________人______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财产线索:

一、被申请的财产:

1、查封被申请人一________房产权,产权证号码:__________。

2、查封被申请人二________房产权,产权证号码:__________。

3、查封被申请人三________房产权,产权证号码:__________。

二、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

位于_______,产权编号为_________的房产一套。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赵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粮油管理所宿舍_____号,电话_____。

被申请人王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街三号楼宿舍,电话_____。

请求事项: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22日,被申请人车辆(苏cp1__________8东风雪铁龙轿车)与申请人在庞庄菜市场南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其银行账户中与争议金额等值的资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其它等值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货款纠纷,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贵院于出具了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年月日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了保全,保全期限截止年月日。鉴于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继续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保全。

望贵院予以核准。

财产线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四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 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20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

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20xx年2月16日22时55分,被申请人驾驶冀b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穆某),沿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街路口时,与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冀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bxxx号小型轿车。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车辆停放其住所(__________)车库;

2、申请人将提供价值约_________万元的______车一辆进行担保。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号牌为浙a__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异议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望贵院依法中止对浙a__ye号牌轿车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七

摘要: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形成了独立的网络信息产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个体的权利从现实社会延伸到了虚拟空间,形成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由此产生了多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因为其法律属性符合我国关于财产的界定,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调整方面仍处于空白。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的概述、海外地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我国虚拟财产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完善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基本对策等方面阐述了作者在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的观点。

1、引言。

在这个新世纪,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并成为改善人类生存条件、生存空间,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与此同时,一些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关于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大量纠纷及其法律解决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随着虚拟财产的出现,如何进行保护从而促进它的进一步发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无论是司法实践的大胆尝试,还是学者的理论争议,其目的都在于寻求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则,为相关立法的出台提供参考和借鉴,进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网络秩序、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近现代各国民法中,财产是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大陆法的代表性国家法国,“财产”概念必须与物相结合。传统学说上将法国法上的财产定义概况为:第一、财产服务于人的物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是有体物,亦即可以通过感觉尤其是通过手的触摸而感知其存在的客体。第二、财产为权利,其设定于物之上。但这并不意味着物等于权利。财产总是在包括在权利之中,而权利则总是可以与金钱等值。只有当存在一有体物并在其设定物权是,方存在财产。这正是法国民法典编撰者对财产的理解。第三、财产包括物、物权、无形财产和债权。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经济价值,应当属于财产的范围,但依照传统的做法,债权由债权法制度加以研究。

在我国,学者则将财产解释为:“具有物质财富内容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民事权利”。学者江平、王家福在《法学大词典》作如下解释:“财产:第一、有货币价值的物权客体,即有体物。第二、对物的所有权。某物归某人所有即视为财产。第三、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和对财物的权利的总和。这些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1]。”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财产”这个词外延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逐渐由传统的有体形态的物向无体形态的物发展。

在信息时代之前,虚拟财产被用来指称一些无形财产,如演员的艺名,电话号码等。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与网络技术息息相关的“虚拟财产”被赋予了更多不同的解释。在计算机领域的专家认为,从技术上来说,虚拟财产就是一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的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无形的电子数据。而网络游戏玩家则坚持认为,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财产并无两样,它们可以同现实中的财产进行交换,体现它们都是一种财富,能给玩家带来一定的利益。对此,学界有不少学者也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学者刘军霞认为虚拟财产是以游戏装备或网络虚拟财产社区中的宠物、房子为代表的物,即玩家以娱乐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终端免费或支付对价进入某一虚拟环境,按照虚拟环境的规则操作,取得该环境下物的所有权的人,可以在网络上对它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获得精神上的愉悦感[2]。美国学者joshua对虚拟财产作出了如下经典的定义:虚拟财产是竞争性的、交互的模仿真实世界特征的计算机代码。虚拟财产与真实世界的财产一样,具有三大共同的法律特征:排他性、持续性和互联性[3]。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从广义上看,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具有专属性的虚拟财产,不仅包括免费和收费的邮箱、qq号,还包括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从狭义上看,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仅包括网络游戏通过支付游戏费用获得且具有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可能性的虚拟物品,其常见的有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色id等虚拟物品。

当前无论是司法实践中,还是从普遍的学术观点来看,认同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正成为主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该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民显认为,虚拟财产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6]。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也认为,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而来的,玩家有实际的需要,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确规定,但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7]。

第一、虚拟财产是具有合法性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以网络游戏中的玩家取得的武器、装备为例,这些都是玩家通过自己的操作,付出自己的精力、体力取得的,这种取得方式为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是合法的。拥有和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不受侵害是虚拟财产不受侵害是虚拟财产所有者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的正常运用需要法律来进行保障。

第二、我国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是与世界立法趋势相一致的表现。由于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新事物,综观各国立法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还较为鲜见,但是各国都在进行积极探讨,为虚拟财产立法的完善作准备。在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国际上对于虚拟财产的立法则正朝着科学、完善目标前进。对此,我国也应该按照世界立法趋势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三、实践表明我国亟待相关法律以解决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虚拟财产已经与人们的实际生活紧密联系,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使得出现的相关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正确地解决,并已经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许多纠纷因无法可依而悬而未决,可见,完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已是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工作。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应用最早、最广泛的国家,美国网络立法的起步也较早,多部立法是世界首创。在美国,盗窃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的虚拟财产的行为同样十分猖撅,且犯罪主体以青少年为主。美国对虚拟财产犯罪的保护并没有独立性规定,而是包含在网络犯罪的立法中。例如,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明确把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账号列入保护范围之内。从其立法宗旨来看,美国首先是从保护私人财产的角度来保护虚拟财产的,同时也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且注重在国际上的协作。从这些方面来看,美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是较为科学和完善的,走在了世界的前列。11月24日,美国加州法院审理intel离职员工案中,法官审理认为,intel的电子邮件地址没有对外公开,并且邮件系统也不属于公共论坛,因此该职工不具有宪法赋予的接触权利。虽然邮件内容属于劳动争端,但是寄送方式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动产的侵权行为。法官是把intel的员工电子信箱和intel电子邮件系统当作动产加以保护的,可见网络系统本身也构成财产[8]。在另一个案例中,美国洛杉矶法院则认定非法发送垃圾邮件属于侵人他人私人领地。无论是动产或是领地,均为传统的“物”,这是在现有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解释相关法律、扩展现有法律的适用范围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的。

在网络游戏最为发达的韩国,该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是依赖于该国法律对网络虚拟物明确的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可见,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具有财产的属性。对于严重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将按照侵犯传统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网络游戏的立法研究起步也较早开始,并且依据理论界的最新成果对相关立法作调整。台湾将虚拟财产归为电磁记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10]。根据台湾刑法修正案增订的第359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记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20万元以下罚金。”台湾地区普遍认为,这一条规定的“电磁记录”,包括所有虚拟世界的帐号、点数等网络虚拟财产。

香港地区在相关刑事判例中明确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保护,如香港法庭还裁定一名骗取他人虚拟武器的18岁青年诈骗罪成立。近年来,香港特区政府还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以治理计算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例如,《电讯条例》第27a条: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罚款2万元。《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

在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上,海外地区呈现各自不同的特点,美国作为实行司法判例法的国家,在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解释司法相关法律、扩展现有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办法将虚拟财产纳入传统物权来保护。韩国通过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承认其具有财产的属性,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在法律上,将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台湾地区在虚拟财产的保护上侧重于刑法保护,将虚拟财产作为窃盗罪和诈欺罪的保护客体,目前台湾地区在许多虚拟财产纠纷中都适用了刑法,并通过台湾地区新的“刑法修正案”对虚拟财产的相关立法做了修正。而我国香港在相关刑事判例中明确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保护,近年来香港特区政府还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以治理计算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

在我国,虚拟财产问题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源于10月22日的“李宏晨诉北极科技公司一案”。此案被媒体称为“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该案也拉开了我国虚拟财产研究的序幕。

目前我国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都是仅针对网络进行宏观管理的,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同时,虽然我国《刑法》中增加了“互联网犯罪”的规定,但对“虚拟财产”的侵犯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明文规定了消费者的享有的多项权利,但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明确规定,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难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以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总之,针对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仍找不到明确的依据。

然而近年来我国国内的网络产业却在高速发展,在文化部《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白皮书》发布的数据,20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达到258亿元人民币,其中占大多数是销售虚拟道具获得的收入。同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09年中国网民网络信息安全状况调查报告》显示:46.6%的网民持有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点卡等虚拟财产;14.6%拥有虚拟财产的网民曾因网络游戏、即时通信聊天工具等账号被盗造成虚拟财产损失;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虚拟财产被侵害的问题可见一斑,虚拟财产保护的途径少,维权难的现状,加上在利益驱使下,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背后,已经形成了由“制造计算机病毒-传播计算机病毒-盗窃网络账号-第三方平台销赃”等多个环节构成的黑客产业链。如果对这一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对于正迅猛发展的中国网络产业将造成深远的恶劣影响。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纠纷通常只有通过起诉游戏运营商的违约行为才有可能获得赔偿,也确实存在为数不多的维权成功的案例。但是,用户想通过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相关案件就非常困难。不否认这类案件在立案处理上存在许多客观困难,如大量合法权益受损的用户因为在申请账号时由于网络运营商信息管理的不规范,导致账户及虚拟财产被盗后,拿不出直接有利的证据证明其所有权,导致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是相关证据由运营商持有,运营商又以涉及其他用户隐私权、没有司法部门出面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导致用户耗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得来的游戏角色和游戏装备丢失的损失不能挽回。导致这种局面的最直接原因也正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现实中虚拟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制度层面的,也有实践层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二大层面:

4.2.1虚拟财产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

由于玩家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能不知道如何寻求保护。有些玩家在自己虚拟财产侵害时,可能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但是同样面临法院是否立案,被告的确认等实际困难。调查显示,游戏玩家在虚拟财产受到损害时,多数玩家是不愿意主动维权的。同时过高的维权成本也是玩家维权路上的一大障碍。例如,虚拟财产纠纷诉讼中网上证据取得最主要通过公证的方式,可单网上公证一项就可能花费800-1000左右,相较于虚拟财产本身的价值如此高昂的维权成本也使网民不得不放弃对自身权利的维护。

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情况下都是运营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先规定的。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大多数运营商在合同条款中为玩家设定了诸多的义务和限制条款,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只是寥寥几行提及,有的还利用格式合同滥设免责条款对于玩家极不公平。

以下几条是摘自网游完美世界的玩家协议,我们可以从中看出网游公司相较于玩家的强势地位。

用户已经了解并同意:在完美世界提供的所有服务器上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虚拟物品等)全部归“北京完美世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有。在不影响用户正常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完美世界有权决定保留或不保留服务器上的全部或部分数据。

用户已经了解并同意,完美世界在服务器数据出现异常(包括程序bug导致的数据异常)时,可以将该服务器的数据还原到一定时点,对此完美世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用户不同意本用户协议或对完美世界作的修改有异议,或对完美世界所提供产品和服务不满意,用户可以随时停止使用完美世界的产品和服务。如果用户选择停止使用完美世界的产品和服务,则完美世界不再对用户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完美世界不就因用户使用完美世界的产品和服务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与完美世界的产品和服务有关的任何意外的、非直接的、特殊的、或间接的损害或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因人身伤害、因隐私泄漏、因未能履行包括诚信或合理谨慎在内的任何责任、因过失和因任何其他金钱上的损失或其他损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任何责任。

早在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颁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对于消费者在使用网游产品过程中、网游产品退市等各种情况下,游戏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就目前而言网游公司仍使用这样的玩家协议来大量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而同意这一协议又是玩家在进入游戏的'前提条件,所以如果当玩家选择进去这一款游戏时,一开始就和游戏服务提供者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由于虚拟财产本身只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电子数据,在我国想要通过法律来保护虚拟财产需要解决还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难点。

我们要实现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一般而言,虚拟财产较多是由网游开发商直接销售虚拟财产时的自定价格。但由于网游开发商对虚拟财产的定价,完全基于本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与所投入的成本没有关系,其价格影响因素可能只是该特定游戏的受欢迎程度。因此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虚拟财产的价格并不十分可信,多数时候不能作为认定虚拟财产的价格的确定标准。

同时,有些情况下,可以由游戏参与者确定离线交易的市场价格。但是,游戏参与者之间交易价格的确定具有多种影响因素。从卖方来讲,有的是以获取虚拟财产转变为现实财产从而获取利益为目的的工作室,有的只是单纯玩腻了随意转让的玩家,双方对同一虚拟财产的价格认定差异是巨大的。从买家来讲,由于个体经济条件和需求程度的不同,对同一虚拟财产的价格认定也是不同的。这一特点明显的表现在当前各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平台。以《魔兽世界》为例,其中虚拟道具的离线交易价格可能存在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差距。因此,游戏参与者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也不能完全而准确地说明虚拟财产的价格,更无法作为确定其价值的标准。

在诉讼阶段,诉讼双方所提供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院的确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虚拟财产的案件由于自身的特点,在证据的确定上有着许多的不同之处。首先,虚拟财产本质上不过是储存在电脑当中的一组数据。它的一个特点就是可以无限复制。而且复制品与原件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其次,由于游戏服务器是无时无刻不处于高速运动状态的,这就给证据的固定带来了相当的不容易。就目前来说,通常网上证据取得最主要通过公证的方式,鉴于网络服务器高速运动的特性,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只会对数据保存一段时间,之后便会删除。在问题出现后,玩家如果自身没有保存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存在证据灭失的风险。因为毕竟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且只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法院才会让被告去举证。所以在取证上有一个时间问题,时间证据失去后,可能你主张的权利一旦无法被证实,事实也就无法被证实了。最后在于网络案件的诉讼管辖与传统诉讼案件的管辖存在较大差距。

传统的司法管辖权理论是以地域、当事人住所等为基础确定的,但网络空间已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概念,具有无疆界性、全球性等特性,这向以往只适用于传统物理空间的管辖权制度提出挑战。目前有以网址作为管辖依据“长臂管辖理论”等。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一规定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给予了有效地解决,但对于不属于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其他虚拟财产案件的处理还是存在一定疑问。

民法上的物,指的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且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客体。由于虚拟财产从属性上说类似于现实中的物,虚拟财产具有类似于现实社会中的物的特征,所以在虚拟财产单独立法之前,可以通过借鉴传统的保护方式获得类似于物的法律保护。民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的规定已较为完备,只是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上目前还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现实社会中的财产的明确认定,正是这种法律上对虚拟财产法律性质认定的缺乏,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虚拟财产侵害案件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合法权益。当务之急,就应该给虚拟财产安一个法律上的名分。我们可以通过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的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把虚拟财产纳入《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范畴之内,使虚拟财产能够得到与传统财产相比的最起码的保护,赋予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妨碍所有人对虚拟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同时赋予了虚拟财产的所有人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13]。鉴于目前虚拟财产遭受侵害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人妨碍虚拟财产所有人对其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使用;二是虚拟财产所有人丧失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依据据民法理论,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类。对于第一种形式的侵害行为,物权请求权中返还请求权能给与权利人合理的保护;对于第二种形式的侵害行为,物权请求权重返还也能提供最佳救济,如果是第三人对虚拟财产已造成实际损害并且难以采取返还原物或者排除妨害的方式加以救济,就可以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人提供救济。

我国现在有关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定仅有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由于当前在虚拟财产方面法律规定的不足,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时,只能够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对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等处罚。但这种处罚的力度相较于损害结果来说显然太轻,在实践中往往不能起到作用,也无法有力地打打击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一些相关做法,如依据台湾的地区做法,其把网络游戏中虚拟财物和账号视为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及盗窃罪中均为“动产”,是私人财产的一部分。我国还可以再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把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或者在刑法中直接增加“盗窃虚拟财产罪”。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社会大众对危害虚拟财产的行为没有引起相当的重视,假如这时候针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我们设立一个独立的罪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引起社会大众的重视,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更有效地打击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保护虚拟财产合法权益。

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虚拟财产保护经验,我国可尝试对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保护,以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由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运营商责任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问题错综复杂,单靠司法解释可能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而通过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法可以对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认可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同时也有助于解决当前虚拟财产相关问题中还存在的诸多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等问题。

5.3加强虚拟财产运营行为的监管。

由于仲裁相较于诉讼程序有着快捷、灵活和经济的特点,我们可以尝试建立对虚拟财产适用的仲裁前置程序,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在虚拟财产纠纷产生后,由专门仲裁委员会先进行仲裁,仲裁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这样既有利于节省救济成本,鼓励网络游戏玩家的维权,也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冲裁委员会可以由网络游戏专业人员、电子技术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共同对虚拟财产的价值做出公正性的评价,从法律的角度对虚拟财产的纠纷提出解决方案。

虚拟财产纠纷有别于传统的案件纠纷,对传统诉讼制度的冲击主要表现在:管辖权的确定和证据的认定。因此我建议在涉及虚拟财产的诉讼实践中可以做以下尝试。

首先,尝试确定虚拟财产纠纷的管辖权。由于网路空间的全球性、无疆界性的特点,只适用以往的物理空间的法律管辖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虚拟网路空间的法律纠纷。建议在网路侵权案件中,以服务器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在网路商务案件中,以合同的订立地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

其次,明确虚拟财产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玩家在提起诉讼时对起诉条件负举证责任,需主张证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虚拟身份两者是对应一致的,以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当事人。而运营商会通常会以注册信息与玩家的个人真实信息不一致否认玩家现实身份与虚拟身份的一致性,进而主张玩家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以在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时,建议采用只要玩家能通过其持有的账号和密码登陆成功,即推定该玩家为适格诉讼主体,除非运营商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这种方式更有利于保护玩家群体的权利。

最后,明确虚拟财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建议在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可采用下列原则,第一、对涉及虚拟财产的诉讼,服务商应配合法院取证工作、提供相关的电磁记录数据。第二、对玩家证明其游戏主体身份的证据,服务商否认的,由服务商负责举证。第三、因虚拟财产灭失引起的玩家起诉服务商的侵权诉讼,由服务商就其致使虚拟财产灭失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6、结束语。

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促使各国不得不积极寻求应变,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给予虚拟财产适当的保护。对着虚拟财产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更积极务实的态度去应对,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明显落后的趋势,不能紧跟时代的潮流,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与时俱进,加紧开展我们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促进我们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从当前愈演愈烈的网络侵权行中我们可以看到,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救济,即只有通过法律禁止与制裁侵权行为的发生,权利才可以得到真正的实现。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极其必要,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是维护网络产业发展重要标准,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

注释:

[10]国外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eb/ol].[2012-04-18]http:///falv/dianzishangwufa/xunicaichan/2010/0719/。

[14]steinbergalisab.theinternationaleffectsofvirtualpropertyandthelegalityofitsownership[j].georgiajournalof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2009(2):16-19。

[15]jennifergong.definingandaddressingvirtualpropertyininternationaltreaties[j].bostonuniversityjournalofscience&technologylaw,(1):21-22。

(作者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浙江温州325000)。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申请人依法向贵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贵会已予受理,受理通知书编号()字第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元同等价值的财产等保全措施。恳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被申请人住所地管辖法院: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请求事项: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申请人车辆(_________东风雪铁龙轿车)与申请人在__________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

此致

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______,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白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_人,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___)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_____).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十一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事实理由:

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x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地产公司和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元。

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oxx年x月x日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_____,女,白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手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

被申请人:_____,男,白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人,住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_____)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_____)。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_____,存款_____,_____分行开户;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十三

因在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的虚拟世界中经常被一位游戏高手“魔法师”欺负,为了出气,6名中学生便用武力将法师的“武器装备”抢走。7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定6名中学生抢劫虚拟财产构成抢劫罪。虚拟世界遭欺辱家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的高中生王刚,去年第一次被同学拉去上网,当他看到同学全神贯注在网络游戏传奇中拼杀争斗时,有着武侠情结的他很快就被这种新奇所吸引。以前他就常常幻想自己是一位大侠,如今他发现自己的大侠梦在这个网络游戏里就能够实现。不过要想在传奇里成为“武林高手”,必须自己的游戏人物级别很高,并拥有一些稀缺的终极装备,这样才能傲视“传奇世界”。为了能实现自己的大侠梦,他在传奇游戏逐鹿中原46战区注册了一个id,并在同学的带领下加入了练级、打装备的行列。然而,练级是一个枯燥乏味的过程,打到好的装备那是要靠运气的,更别说稀缺的终极装备了。而在这个靠级别和装备说话的网络世界,级别不高、一身垃圾装备的王刚,一直都是属于被欺负的角色。这和自己的大侠梦相去甚远,为了能尽快提升自己游戏人物的级别,王刚把父母给的零用钱全部用在了传奇游戏上。就在王刚一心练级打装备的时候,总有一些无聊的玩家找他试试拳脚,由于级别低装备差,在pk过程中挂(游戏人物死亡)的总是他,这更加激起他要把自己的游戏人物级别练得更高的决心。这一天,王刚和同学组队下猪七冲级,正冲在兴头上,谁知过来一个叫“神圣法神”的魔法师,身着魔法师全套终极装备,上来对着王刚就是一个闪电(游戏人物招数)。王刚当时差点没命,幸好在拼命喝红(增加游戏人物生命值的`物品),不然就挂了。王刚赶紧招呼同学张鹏一起联合对抗,可是“神圣法神”的级别很高,二人联合依然不是“神圣法神”的对手,最后只好落荒而逃,但“神圣法神”这个名字也深深地印入了二人的脑海。后来在游戏中又多次碰面,“神圣法神”不断挑逗王刚。这让王刚非常懊恼,决心一定要查出这个人到底是谁。年12月3日,王刚来张鹏家玩游戏,张鹏对他说:“我现在知道那个‘神圣法神’是谁了。”一听说找到了自己的仇家,王刚赶紧问:“是谁?”“是我一个同学,叫刘维。”“他经常欺负咱,是你同学咱就要把这口恶气咽了吗?”王刚心有不甘。“当然不能就这么咽下这口恶气了,你看咱被欺负成啥样子了,来来回回,死了不少次。”张鹏愤愤地说。“那怎么出这口恶气呢?”张鹏思考了一会说:“打他一顿没啥意思,咱不如把他的号给别(抢的意思)过来玩,废了他的‘功夫’,这样咱们也可以威风了。”王刚一听当即觉得是个好主意,因为像刘维这种44级的魔法师,他们所在的传奇游戏战区里只有寥寥几人达到了这种级别,而这种级别一直是他们梦寐以求的,现在“别”过来过过瘾一定很棒。张鹏和刘维是同学,自然不能去“别”,最后二人商量决定第二天由王刚去刘维学校“别”号,而张鹏找个网吧等着他们把游戏账号和密码别过来,电话告知他后,验证是否真实并进行修改。怕跟着刘维的同学多,别号出现差错,张鹏决定再找几个人帮着王刚,遂打电话又叫来了赵亚成、王峰、孙晓东、李夏等四个同学。四人一听说是别一个级别很高的传奇账号,也很想弄过来玩玩,立即欣然答应。现实世界抢账号2004年12月4日,王刚、赵亚成、王峰、孙晓东、李夏来到了郑州第十四中学等候刘维放学。大约中午12时许,刘维坐着同学的自行车过来了,王刚上去一把把刘维拉了下来:“跟你说个事。”刘维一看这么多人,只好跟着他们来到了人民公园里的一个角落。“你是不是一个44级的法师啊?”“是啊,我是有一个44级的账号。”刘维低声应道。“那一定是你打我了。”王刚说着就给了刘维一脚:“把你的账号说出来,我们可以饶了你。”这个传奇号是刘维费了很长时间,花了很多钱才练到这个级别的,饱含了很多心血的啊,他自然不情愿就这么给了别人。一看刘维不给,王刚对着他又是一脚。好汉不吃眼前亏,身边五六个人围着自己,不说是脱不了身的,刘维只好把账号密码告诉了王刚。王刚一看拿到了密码账号,赶紧用孙晓东的小灵通电话通知了在网吧等候着的张鹏。在等到张鹏回电话说“密码账号没错”后,王刚等五个人才把刘维给放了。被别走账号的刘维内心实在接受不了这个事实,那可是自己把身体搞垮了,口袋搞扁了,学习耽误了才换得的,而且这个账号加上一身的终极装备,可以卖好几千人民币呢。“不能这么轻易罢了。”刘维暗想。于是,他就跑到铭功路派出所报了案。接到报案后,派出所工作人员于案发当天就将抢劫刘维传奇账号的王刚等六人全部抓获。六少年被判有罪204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张鹏、王刚、赵亚成、王峰、孙晓东、李夏等六人涉嫌抢劫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6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查明,刘维于2004年11月29日在网吧花了35元购买了一张月卡,并将其冲在了自己的传奇游戏账号“神圣法神”上。法院经审理认为,6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六被告人经事前预谋抢劫游戏账号犯意明确,并参与完成了全部犯罪过程,用强行获取的账号及密码,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达到了占有被害人充值卡及游戏账号之目的,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当区别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抢劫犯罪。本案六被告人犯罪情节、作案手段及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轻微,且本案六被告人均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并悔罪,依法应当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为宜。年7月14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六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审理这起案件的一位法官告诉笔者,6被告人抢走的游戏账号虽然只值35元,但在虚拟世界里却属于一种无形资产,应该受到保护。虽然刘维称这个账号在网下交易可以卖到几千元,但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尚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造成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无法认定。虚拟财产保护亟须立法保障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上算不算财产还是一个空白,最近几年,不断有网络游戏玩家因为游戏器材或装备被盗而诉诸法院,但法院没有统一法定的依据来加以审理,只是依据一般法理进行判决,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对于虚拟财产应不应该受到保护,法律界对此也一直争论不休,不过,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的声音明显要盖过反对的声音。上述案件的积极意义在于,以法律判决的形式认定了虚拟财产应受保护,但也遇到了难题,那就是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最终法院认定王刚等人是抢劫了刘维价值35元的游戏账号,但玩游戏的玩家都知道,一个要练到40级的传奇玩家,按正常时间需要一年,上网费用大约需要7000多元。其实际所花费的金钱远远大于现在法院认定的35元。更何况很多游戏里武器、宝物等都是明码标价公开出售的。而目前虚拟财产的价格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的自定价格,二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价格。但是,用这两种价格来作为判断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首先,游戏开发商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的是销售量,因此其所制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的确立标准。其次,玩家之间所进行的私下交易是自发产生的,没有相关有权部门的价格监督和指导,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所以作为标准也是有问题的。而此时亟须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来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界定。据统计,中国网络游戏消费市场规模达13.2亿元,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150亿元。有机构预计,到,中国网络游戏产业规模将达到67亿元,用户将达4180万。网络虚拟物品的屡屡被盗给虚拟财产立法保护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同时,如此巨大的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和发展潜力,也增添了法律认可虚拟财产的紧迫性。期望在不久的将来,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事物相关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本文人名均系化名)。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______份.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十五

1、财产的定义。

经济学认为财产应当具有三个属性: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其中,效用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某方面的需求(精神上的、物质上的皆可);稀缺性则指该财产的数量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可支配性是指某一财产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理论界通常认为,虽有经济学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之分,但两者所包含的范围实际上是等同的。所以,经济学上所强调的财产的一般属性,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也应当具有。但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因此它还应当具有合法性。综上,在法律上财产应当具有四种属性:效用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合法性。

2、虚拟的定义。

虚拟财产是一种以电磁记录为载体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私人财产,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物。因此,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成明确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是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是有着显著区别的,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合法性四个属性,并与网络参与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虚拟物。

1、有体无形性。

虚拟财产就是电磁粉以特定的排列形式而储存于服务器上的一组数据源代码,是一种可以被人们接触、掌控的有体物。然而虚拟财产又是开发商投入资金,设计者投入智力、精力构建出来的一种视觉效果,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完全虚构的。比如历代传奇中的各种虚拟财产(生命水、裁决刀、传奇金币等)在现实生活中是绝对不存在的。因此,我们说虚拟财产是现实的、可为人们所把握的电磁粉,但其所反映的内容又是虚幻的、无形的。这种看似矛盾的有体无形性特征,恰是虚拟财产有别于其他财产的本质属性。

2、稀缺性。

稀缺性是财产的必备属性,没有稀缺性就不会有其价值,如空气、风、阳光等,就不能称之为财产。所以虚拟财产需要具备一定的稀缺性才可被视为财产对待。在网络游戏中,装备的级别不同,具备的战斗力就不一样,越是难以得到的装备,价格就越高。这些难得的装备正是虚拟财产稀缺性的体现。可见,虚拟财产是具有稀缺性的。有些虚拟财产的稀缺性更是明显突出,如qq、邮箱等,具有一定的唯一性。

3、依附性。

严格来说,虽然虚拟财产具有有体性,但它并不能独立于网络游戏而存在,特定的虚拟财产只有在特定的网络游戏中才具有价值意义。因此它依附于特定的网络空间,具有极强的依附性。

4、有价值性。

作为商品既要具备使用价值也要具备交换价值,而财产作为人们将用法律来保护的对象,不仅要具备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还要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游戏装备可以为玩家赢得游戏、账号等级可以让参与者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方便,这些对于需求者来说具有价值性。简单来说,虚拟财产的价值性表现为虚拟财产可以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消耗一定的劳动。

5、交易性。

虚拟财产所具有的价值性和相对稀缺性,也就决定了其可以进行交易。在网络游戏市场中,对于不同的游戏装备有着不同的价格。尽管虚拟财产无法像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一样被感知到,但是它同样可以根据网络游戏的市场需求、虚拟物的稀缺程度等来确定合理的市场价格,方便虚拟财产在网络中进行交易。

6、期限性。

虚拟财产并不能像其他有体物那样能够存在较长的时间,它存在的时间总是较短的、有期限性的。因为每一个网络游戏的开发潜力总是有限的,而且玩家们所喜好的总体趋势也是变动的。因此,每个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策略、投资计划乃至于发展方向都是可变之数,甚至有些还较为频繁地变动,这就直接导致了虚拟财产存在的网络空间在不断变化,如红月、传奇、奇迹、石器时代等曾红极一时的网络游戏都早已了无踪迹,而这正是依附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具有期限性的根本原因。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十六

20“红月”玩家李某诉网络游戏商北极冰公司案,以及同年底成都19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这两件事使网络游戏中“网财”的保护问题曾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今年两会上明确地被写入宪法之后,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又被重新地提上了日程。

网络游戏自正式登陆中国,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庞大、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但是因“网财”而衍生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网财”的保护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紧迫问题。为了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网财”立法保护,事实上,立法的滞后,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制约了我国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可以想象,如果我们能够尽快的完善立法,加强对“网财”的保护,必将大大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更快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现在保护“网财”我们所能依据的只是宪法和民法通则以及20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笼统规定,即20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给我们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年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对“网财”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网财”的保护,这同样也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消费者的多达九项权利,但是游戏者对其“网财”的权利并没有包括在内。当然,游戏者和游戏商的关系也是一种消费关系,但是依靠该法并不能保护游戏者的权益,更何况,“网财”被侵犯不仅涉及游戏商和游戏者,还常常涉及到第三方,也因而往往超出了该法的调整范围。

面对当前立法现状,只有加强立法,尽快针对急需问题颁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特别是在指导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方面。建议先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立法,因为毕竟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建议、计划、草案等等诸多环节,旷日持久,因而无法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司法解释并非创立新法,可以较快制定,程序也较为简单。前文已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也为先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网财”进行保护提供可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网财”的属性。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民法通则》第75条合法财产的一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公民合法收入的一种,《刑法》第92条规定的所谓公民私有财产是包含该财产权的,从而为民法和刑法对“网财”的保护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狭义概念的物已经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这样解释也在理论上廓清了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消除了理论上对“网财”法律属性的争论,也符合现状,其次应当明确这种无形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成立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予以评估。若其价值无法认定,将无法适用《民法通则》特别是《刑法》等法律条文予以保护。但相关案件不断发生,为指导司法实践、统一司法者的认识,必须尽快解决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问题。在具体解释时,最迫切的是刑法的解释应当尽快出台,因为在涉及虚拟网络的民事审判中还可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而在涉及虚拟网络的刑事案件则因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处理,事实上造成对罪犯的放纵,在很多地方有的网民发现自己的“网财”被盗去派出所报案,而派出所则因“网财”的保护法律没有规定而且价值不能确定,则无法处理将报案人拒之门外,不能不让法律工作者扼腕叹息。此外这个法律上的空白也助长和刺激了对“网财”的肆意侵犯,诸如网上的盗窃、诈骗等的犯罪不断发生。对于“网财”的民法的保护,鉴于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如果条件成熟可以考虑先于刑法在民法典中做出适当的规定。

总之,“网财”的保护是私有财产入宪以后一个很现实、很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网络游戏玩家和游戏商的利益,还关系到网络游戏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只有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对传统制度做出因时制宜的修改,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在社会各方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促进对“网财”的保护。

作者:兰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十七

请求事项。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的原因,与申请人约定_______,直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依旧不能履行约定。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_________号小型轿车。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__________元现金作为担保。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十八

请求事项:

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_____元的银行存款。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生意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向我借取_____元,并约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后被申请人逾期没有还清借款,经我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拒不清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我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_____元的银行存款。

另我愿以自有座落于富平县_____路_____号_____幢_____房一套作申请财产保全担保。

被申请人李_____的银行存款帐号:_____银行,no_____。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十九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全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x年x月x日以(20)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款项)x,期限为x年。现该期限将届满,但该案仍未审结(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对该财产续行查封(冻结)。请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虚拟财产申请书篇二十

申请人:___,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___,身份证号码:___。

被请人:___,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___,身份证号码:___。

请求事项:___。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___。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可供查封的财产线索为:___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____路____号房屋。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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