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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证明虚假合同的范文模板如何写(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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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证明虚假合同的范文模板如何写(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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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保证了各方的权益并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合同中的条款要简洁明了,不要出现歧义。合同范文的选择要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确保双方权益。

证明虚假合同的范文模板如何写篇一

然而你或许不知道,这些“外国名人公知体”几乎全是中国人伪造的。

其中一则是前美国国务卿希拉里的“警告”:“人类毫无必要进入太空,起步越早,越早完蛋。”

另一个则是有关苏联宇航员的“故事”。故事里写到:“有位苏联宇航员升空的时候还是苏联,到了空间站后,苏联解体了,结果没人管他,也没钱接他回来,最后是美国人花钱派飞船把他接了回来。——如果国家不把公民的命运放在首位,每个人都会成为牺牲品。”由此说明国家的航天工程应该以“个人命运”为本,国家不应舍本逐末。

事后证明,这两则名言警句都是谣言,但出现的时机相当微妙。中国在航天领域的飞速发展令国人欣喜之时,这些伪造的外国名流的警句“冷对千夫指”,借助热点新闻的传播效应让自己的理念大范围传播,为了证明国家的每一步发展都应该将他们脑中的幻觉当作蓝图,以此显示自己的存在感。

国外政要名流:小布什、xxx夫人轮番“指导”中国。

证明虚假合同的范文模板如何写篇二

我们以一个案例为例,来剖析到底何为票据的伪造,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承担。

例如某甲盗窃了其单位乙公司的支票,并私刻了公章,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汇票。甲将这张汇票交给了收款人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戊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了出票人的印鉴和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拒绝付款,引起纠纷。

法律咨询。

一、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1、伪造人的责任。

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具有文义性的特点。文义性是说票据行为的内容要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当事人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也只以其在票据上的记载为准。在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不能向对方主张票据记载之外的权利,也不能以票据记载之外的事项向对方进行抗辩。对此《票据法》的第4条有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法律咨询。

证明虚假合同的范文模板如何写篇三

当下,危害企业合法经营的因素有很多,剖而析之,主要有合同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犯罪、税务票据犯罪等等,其形式多种多样,花样层出不穷,但在这之中,尤以合同诈骗为甚。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刑法》第224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欺骗手段概括为如下几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当然,无论行为人采取上述何种手段,只有当其诈骗财物的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一)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合同诈骗罪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同诈骗犯罪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它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故意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

合同欺诈是民事欺诈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或隐瞒等手段,故意从事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民事欺诈的构成特征: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过失过错则不构成欺诈。这里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2、行为人不仅需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而且需有骗取或侵害他人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人以作为方式虚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的行为,即是欺诈之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行为人不履行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之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者保持错误的不作为,则与间接故意相联系。

3、该不法行为需造成实际侵害后果,即造成他人的实际财产损失。

4、欺诈行为与损害后果需有因果关系。即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而使自己权益受损是由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所致。

(三)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的基本行为特征与合同欺诈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取一定的欺诈手段,从根本上说,合同诈骗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诈骗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这一点,企图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两者的区别如下:

1、主观故意不同。合同欺诈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而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2、客观方面不同。

(1)从行为方式上看,合同诈骗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都不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而合同欺诈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尤其是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方式多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能构成欺诈,就足以说明这点。

(2)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程度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调整,而合同诈骗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

(3)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合同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行为人并无不履行合同的故意,而只是用欺诈手段,使合同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为自己谋取高于合同的利益。

(4)从欺诈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为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信任,使行骗得逞;而合同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夸大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不告知合同标的物的内在瑕疵等。

3、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而合同欺诈行为侵犯的是债权。

在上述几点区别中,有的学者认为只有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区别的关键所在。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无履约能力、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欺诈程度如何等等,亦被作为据以考察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的重要依据。

笔者从合同交易的本质出发,理清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之间的异同点,并希望能为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问题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

证明虚假合同的范文模板如何写篇四

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发生纠纷,该如何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注意保留一些有用的证据,比如工资条等。到底该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小编将在下文中具体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你与单位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注意保存出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资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资料,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及时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单位拒不签订,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亦适用劳动法。

如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上文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存在上述三个条件的,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成了劳动关系,不过此时还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包括 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等。

证明虚假合同的范文模板如何写篇五

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领域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全市检察机关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为己任,严肃惩治虚假诉讼,着力创新工作模式,取得较好成效。该项工作多次受到上级领导批示,经验做法被最高检、省检察院推广转发;2017年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防范查处虚假诉讼项目获2017年度市委市政府“工作创新奖”和市“法治创新实践项目”一等奖;近期,项目又相继入选依法治市办“扬州法治文化优秀案例”和依法治省办“全省优秀法治实事项目”评选复评。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积极回应群众诉求。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接到群众举报,称违法行为人互相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与此同时,虚假诉讼问题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2013年《xxx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条款;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2015年《xxx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最高检也提出对虚假诉讼进行“常态化监督”的工作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和上级部署,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充分认识虚假诉讼的危害性,以强烈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2.部署专项监督行动。自2013年起,市检察院每年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行动,重拳出击、集中发力,形成对虚假诉讼严惩态势。为有效开辟案源,两级检察院积极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审查案中案;并主动走出去搜集线索,在辖区内的主要法律服务机构普遍设立“民行检察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延伸发现虚假诉讼的触角;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信访部门、政法委、法院等联系,获取高质量案源线索。近年来,检察机关接受的群众举报以及各方面移送线索不断增多,线索成案率较高,为虚假诉讼精确监督提供了案源基础,也逐渐形成“举报虚假诉讼找检察院”的良好监督氛围。

3.不断扩大办案规模。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虚假诉讼线索130件;其中,立案查处后对通过虚假诉讼骗取的生效判决、调解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93件,法院均予以采纳,已审结案件全部改判;在法院审判环节及时发现、纠正虚假诉讼14件;监督的虚假诉讼涉案金额约亿元。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19人,已获有罪判决9人,法院已作出司法制裁3人,有效彰显了检察机关监督力度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形成对虚假诉讼的有力震慑。2016年,扬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因工作成效突出被省检察院表彰为“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全市有两名民行干警被表彰为“专项行动先进个人”。2018年《法制日报》、最高检官微等以《扬州检察做强做实民行监督》进行长篇报道。

1.在查处大案要案上显质效。坚持精准监督,对虚假诉讼大要案精心组织、有力查处,彰显办案效果。2016年,根据案外人举报办理的扬州市广济医院虚假诉讼系列案,涉及债务纠纷约2亿元,其中伪造债权债务6000万余元、骗取市中级法院调解书4份。市检察院根据查清的事实,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份,并同步发出“中止执行”检察建议,4份调解书经法院再审后被撤销,提出的4份执行检察建议也全部被法院采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对该案批示“很好!扬州市院民行案件监督有力。”该案还获评2017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优秀案件”。2017年根据最高检交办线索,办理了李某某与江都区某公司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的虚假诉讼案,该案涉案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该案关键证人均长期居住国外,案情复杂、调查难度大,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抗诉,法院审理后撤销原判,取得较好监督效果,最高检、省检察院均对该案办理予以肯定。

3.在化解涉法矛盾纠纷上显质效。虚假诉讼损害群众切身利益,极易引发涉法信访和越级访,近年来该类违法行为多发,成为产生矛盾纠纷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可忽视因素。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根据政法委、xxx等信访转办件,查处多起虚假诉讼,从源头上促进了息诉罢访。2015年市委政法委转办的扬州某机电公司虚假诉讼案,有效化解了集体访,获市委政法委领导高度肯定;广济医院虚假诉讼案、顾长源虚假诉讼案等诸多案外合法债权人向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并送来锦旗。2017年,市委常委、市xxx会副主任、市委政法委书记孔令俊、市政协主席朱民阳先后对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成效予以批示肯定。

近几年来,扬州市检察院坚持高点定位,以打造全省、全国有影响力的虚假诉讼监督品牌为目标,探索出一套具有扬州特色的“政法委领导、检察院主导、突出民刑协作、注重源头防范”的虚假诉讼监督新模式。

1.在全国率先推动建立政法联合惩防机制。2017年5月,市检察院起草《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意见》,并推动市委政法委、公、检、法、司会签,填补了党委统一领导这项工作的空白,系全国首创。该机制经新闻发布会发布后,得到社会各方关注,《新华日报》《法制日报》等予以报道。《意见》明确各政法部门在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中的各自职责以及相互配合的责任。今年3月,江都区检察院发现江都区法院正在审理中的14件追索劳动报酬案涉嫌虚假诉讼,经初步调查了解后,在法院即将出具14份调解书前及时发出《告知函》制止。后法院对该14件案件分别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江都区法院对涉案公司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5万元,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1人。江苏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扬州市委政法委书记孔令俊均对该案批示,认为检察机关“有效避免了一批虚假诉讼,切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效果”。

2.探索构建“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双向协作。虚假诉讼民、刑法律问题交织,取证难、查处难是公认的办案难题。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在实践中探索出“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双向协作机制,内容包括检察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对线索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调取涉案人员户籍资料、车辆信息、住宿登记等信息;检察机关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配合询问虚假诉讼涉案人员等重点环节。2017,市检察院指导广陵、邗江、开发区等基层院与同级公安机关探索建立相应协查机制。在实践的基础上,2018年5月,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加强虚假诉讼查处中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协作配合的意见》,在全市范围正式确立推广该项机制,有效破解实践难题。近日,省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简报》全文刊发推广。

3.着力强化社会宣传防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强化政法联合和严肃查处的同时,注重加强社会面的法治宣传引导,强化群众自觉守法和预防犯罪的意识。2017年,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民行检察职能宣传创意大赛”,共拍摄《“飞走”的房子》《“借条”》等虚假诉讼监督主题微电影、微动漫、宣传片9部,运用办理的真实案例、生动形式,强化了社会对虚假诉讼特征、危害和查处的认识。高邮市检察院拍摄的《陪》,荣获“第六届中国国际公益微电影奖”;江都区检察院拍摄的《森林守护者——狮子检察官》近期荣获了“第三届平安江苏微动漫比赛”二等奖。除此之外,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基层、参与政法委“法治广场”、走进电台电视台、检察新媒体等多途径、日常化的方式,面向群众,不间断强化虚假诉讼防范的宣传。

1.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办案“金钥匙”。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针对虚假诉讼监督没有统一办案流程的情况,2017年10月,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出台《虚假诉讼监督办案指引(试行)》,为虚假诉讼监督设置了全流程的规范化指导。《指引》深入总结办案实践,明确“主导、协作、系统、规范、保密、克难”的办案指导思想和纪律原则,将具体监督程序分设为“线索收集”“线索核查”“案件受理”“调查核实”“案件处理”五个环节,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专门编发“编者按”予以肯定并全文转发;《检察日报》以《办案指引成虚假诉讼监督“金钥匙”》为题进行报道;近两年,四川、山西、广东、安徽、西藏等省内外多家检察机关前来考察学习扬州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经验;市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人也多次受邀为省内外民行业务培训班讲授《虚假诉讼监督实务》课程。

2.实行上下一体化办案。针对基层检察院民行人员少、办案力量弱的情况,市检察院创新内部机制,实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市院交办、两级院共同办理”的上下一体化办案方式。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每起虚假诉讼案,市院均派员现场指导、协助突破,坚定基层办案信心,提高成案率。如市院联手广陵区院成功查处广济医院虚假诉讼案,指导开发区院成功查处顾长源系列虚假诉讼案等,均有效扩大战果,办出了精品案件。上下一体化机制有效发挥市院统筹把关作用,确保了两级院整体办案规模稳定,基层院的办案能力也在实战化的“传帮带”中不断提升。

3.锻造专业化监督队伍。持续开展民行基础素能提升年活动,锻造虚假诉讼监督基本功。特别针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办案难点,安排实战经验丰富的骨干专题研究“虚假诉讼办案中的说服策略”“虚假诉讼监督实务中的若干问题探讨”,形成研究成果并参与全省检察机关精品课程评选,在两级检察机关组建虚假诉讼监督办案小组。2016年以来,全市民行检察条线10人被评定为“全省检察岗位能手”,6人被评定为“全省检察专门人才”,1人被聘为“xxx扬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努力打造一支讲政治、有担当、作风良、专业化的民行检察队伍,确保监督高质量、队伍清正廉洁。

近年来,虽然全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时代强化法律监督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力度要加大,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线索查处的及时性不够,对一些领域的虚假诉讼研究不深,影响了办案效果和群众评价;二是防范查处的效果需提升,缺少对已查处案件的分析研判,“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运用办案推动完善社会治理的工作开展得不多;三是能力上存在短板,有的基层院监督力量较弱、监督能力不足、监督协作不畅,对疑难复杂案件难以有效查处和攻克。

当前,虚假诉讼仍然多发,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次xxx会专题审议为契机,认真落实人大审议意见,发现短板、弥补不足,担当作为、锐意进取,不断深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以实际成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一是持续强化虚假诉讼监督。以推进常态化监督为目标,以打造扬州特色品牌为引领,持续强化虚假诉讼监督不动摇。进一步统一两级检察机关的思想和行动,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主业、解决司法不公突出问题、体现司法为民成效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采取措施、提升工作水平,努力通过监督维护司法权威、推进平安扬州、法治扬州建设。

二是有序扩大监督规模和效果。强化虚假诉讼线索管理和研判,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案件线索及时调查核实、查处反馈。增强监督主动性,加强对某一领域虚假诉讼情况的研判,适时开展专项办案,扩大监督规模,提升监督精准度。坚持量、质、效并举,强化精品案件意识,善于发现和办理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注重对“人”的监督,充分运用典型案件开展以案释法、警示宣传等工作,提升监督影响力。

三是积极完善监督手段和方式。完善虚假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手段,针对调查难、取证难问题,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促进实现信息共享、办案协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办案难题。依托检察技术力量,加强鉴定等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积极适应大数据、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探索建设虚假诉讼监督信息化平台,实现对线索、案件情况的自动化比对和研判。

四是不断增强监督办案力量。树立新形势下做强做实民行检察监督意识,加强两级院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视,加大对民行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员配备、人才培养等。充分发挥办案骨干“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实战化培训,普遍提升民行检察人员调查取证、办案谋略、询问突破等虚假诉讼监督技能,补足能力短板,建设一支专业化监督队伍。

五是深化落实虚假诉讼监督各项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市委政法委等五部门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在查处工作中的沟通。更加注重防范,力争在事前监督上增强敏锐性、开辟新举措,不断提升虚假诉讼监督内涵。

证明虚假合同的范文模板如何写篇六

[案例处理]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不法分子掌握部分银行卡发卡政策,伪造房屋产权证明妄图蒙混过关,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中未能识别,应引起高度警惕。

[案例分析]自银行全面收紧信贷政策,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相比,申请信用卡成本低廉、手续相对简单、操作较为容易,因此一些急需现金周转或怀有不良企图的客户,在本身资质达不到信用卡申请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后,采取转移住所、离开原单位、外地谋生等办法来逃避还款。甚至有非法中介或不法分子称可以代办信用卡,替客户伪造虚假资料、提供套现服务、代客户还款过账、利用分期付款套现等获取不法利益。

一、落实账户实名制制度。对于受理的申请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查询交易验证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签发机关等信息,确保申请人身份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二、严格落实申请人本人签名制度。禁止他人代客户签名办理信用卡业务,对于集体办理信用卡的,要严格执行“亲访亲签”的规定,营销人员要上门核对验证办卡信息,确保本人申请、本人签名。

三、加强对信用卡申请表来源渠道的核实。营销人员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与工作责任心,对个人代理多人提交申请表的情况应严加防范,严禁受理来源渠道不明和非法中介递交的申请表。

证明虚假合同的范文模板如何写篇七

正常情形下,对该日期是不会存在异议的。

不过,以下情形:

1、员工递交了辞职信,未作工作交接即离职,领导也没有批准辞职的。

这种情形,由于员工未作工作交接即离职,则其辞职程序有违法之处。如果领导也没有批准其辞职,则员工的辞职行为违法后果,还不能必然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如果公司不愿意追究员工的责任,则可以在员工递交辞职信之后满了30日,再出具离职证明,不过离职证明上的日期,可以填写为员工实际离职日,当然,工资结算也到该日,社保截止到该月。

如果公司要追究该员工的违法辞职责任,则可以暂不出具离职证明。虽然现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规定员工违法辞职的后果,但是个别省市还是有一些对员工不利的规定的。

比如郑州:《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

2、员工递交了辞职信,未作工作交接即离职,领导过了好几个月才批准的。

这种情况多见于一些老国企。员工提前离职,属于违法辞职。但是领导后来的批准行为,等于事实上确认了员工的'辞职是有效的。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可以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证明上填写的解除日期为员工离职日。

证明虚假合同的范文模板如何写篇八

一、日期的填写,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填写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2、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送达的时间;。

3、如果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否则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依此类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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