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虚假合同证明范文(优质1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12:22:37 页码:12
虚假合同证明范文(优质19篇)
2023-11-19 12:22:37    小编:ZTFB

在商业领域,合同起着明确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作用。在合同中应当全面考虑风险因素,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对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签订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是商业活动的基本环节。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承诺和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作用。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合同呢?合同的撰写应遵循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虚假合同证明篇一

劳动合同中止协议书甲方:

乙方: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因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请中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中止期限自。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年_______月。

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乙方的任何行为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资、奖金、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停止缴纳。

五、因乙方离岗日期较长,甲方不再保留乙方的岗位。

六、劳动合同中止期满,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甲方可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对乙方进行考评,合适的.予以安排上岗。

七、劳动合同中止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回原单位的,甲方可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八、劳动合同中止期满,乙方若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九、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可以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十、本协议自劳动合同中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代表人: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

虚假合同证明篇二

先生/女士: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和企业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为下列第种情况:

(一)无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元。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

虚假合同证明篇三

[案例处理]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法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不法分子掌握部分银行卡发卡政策,伪造房屋产权证明妄图蒙混过关,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中未能识别,应引起高度警惕。

[案例分析]自银行全面收紧信贷政策,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相比,申请信用卡成本低廉、手续相对简单、操作较为容易,因此一些急需现金周转或怀有不良企图的客户,在本身资质达不到信用卡申请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后,采取转移住所、离开原单位、外地谋生等办法来逃避还款。甚至有非法中介或不法分子称可以代办信用卡,替客户伪造虚假资料、提供套现服务、代客户还款过账、利用分期付款套现等获取不法利益。

一、落实账户实名制制度。对于受理的申请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查询交易验证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签发机关等信息,确保申请人身份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二、严格落实申请人本人签名制度。禁止他人代客户签名办理信用卡业务,对于集体办理信用卡的,要严格执行“亲访亲签”的规定,营销人员要上门核对验证办卡信息,确保本人申请、本人签名。

三、加强对信用卡申请表来源渠道的核实。营销人员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与工作责任心,对个人代理多人提交申请表的情况应严加防范,严禁受理来源渠道不明和非法中介递交的申请表。

虚假合同证明篇四

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领域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全市检察机关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为己任,严肃惩治虚假诉讼,着力创新工作模式,取得较好成效。该项工作多次受到上级领导批示,经验做法被最高检、省检察院推广转发;2017年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防范查处虚假诉讼项目获2017年度市委市政府“工作创新奖”和市“法治创新实践项目”一等奖;近期,项目又相继入选依法治市办“扬州法治文化优秀案例”和依法治省办“全省优秀法治实事项目”评选复评。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积极回应群众诉求。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接到群众举报,称违法行为人互相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与此同时,虚假诉讼问题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2013年《xxx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条款;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2015年《xxx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最高检也提出对虚假诉讼进行“常态化监督”的工作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和上级部署,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充分认识虚假诉讼的危害性,以强烈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2.部署专项监督行动。自2013年起,市检察院每年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行动,重拳出击、集中发力,形成对虚假诉讼严惩态势。为有效开辟案源,两级检察院积极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审查案中案;并主动走出去搜集线索,在辖区内的主要法律服务机构普遍设立“民行检察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延伸发现虚假诉讼的触角;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信访部门、政法委、法院等联系,获取高质量案源线索。近年来,检察机关接受的群众举报以及各方面移送线索不断增多,线索成案率较高,为虚假诉讼精确监督提供了案源基础,也逐渐形成“举报虚假诉讼找检察院”的良好监督氛围。

3.不断扩大办案规模。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虚假诉讼线索130件;其中,立案查处后对通过虚假诉讼骗取的生效判决、调解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93件,法院均予以采纳,已审结案件全部改判;在法院审判环节及时发现、纠正虚假诉讼14件;监督的虚假诉讼涉案金额约亿元。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19人,已获有罪判决9人,法院已作出司法制裁3人,有效彰显了检察机关监督力度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形成对虚假诉讼的有力震慑。2016年,扬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因工作成效突出被省检察院表彰为“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全市有两名民行干警被表彰为“专项行动先进个人”。2018年《法制日报》、最高检官微等以《扬州检察做强做实民行监督》进行长篇报道。

1.在查处大案要案上显质效。坚持精准监督,对虚假诉讼大要案精心组织、有力查处,彰显办案效果。2016年,根据案外人举报办理的扬州市广济医院虚假诉讼系列案,涉及债务纠纷约2亿元,其中伪造债权债务6000万余元、骗取市中级法院调解书4份。市检察院根据查清的事实,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份,并同步发出“中止执行”检察建议,4份调解书经法院再审后被撤销,提出的4份执行检察建议也全部被法院采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对该案批示“很好!扬州市院民行案件监督有力。”该案还获评2017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优秀案件”。2017年根据最高检交办线索,办理了李某某与江都区某公司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的虚假诉讼案,该案涉案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该案关键证人均长期居住国外,案情复杂、调查难度大,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抗诉,法院审理后撤销原判,取得较好监督效果,最高检、省检察院均对该案办理予以肯定。

3.在化解涉法矛盾纠纷上显质效。虚假诉讼损害群众切身利益,极易引发涉法信访和越级访,近年来该类违法行为多发,成为产生矛盾纠纷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可忽视因素。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根据政法委、xxx等信访转办件,查处多起虚假诉讼,从源头上促进了息诉罢访。2015年市委政法委转办的扬州某机电公司虚假诉讼案,有效化解了集体访,获市委政法委领导高度肯定;广济医院虚假诉讼案、顾长源虚假诉讼案等诸多案外合法债权人向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并送来锦旗。2017年,市委常委、市xxx会副主任、市委政法委书记孔令俊、市政协主席朱民阳先后对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成效予以批示肯定。

近几年来,扬州市检察院坚持高点定位,以打造全省、全国有影响力的虚假诉讼监督品牌为目标,探索出一套具有扬州特色的“政法委领导、检察院主导、突出民刑协作、注重源头防范”的虚假诉讼监督新模式。

1.在全国率先推动建立政法联合惩防机制。2017年5月,市检察院起草《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意见》,并推动市委政法委、公、检、法、司会签,填补了党委统一领导这项工作的空白,系全国首创。该机制经新闻发布会发布后,得到社会各方关注,《新华日报》《法制日报》等予以报道。《意见》明确各政法部门在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中的各自职责以及相互配合的责任。今年3月,江都区检察院发现江都区法院正在审理中的14件追索劳动报酬案涉嫌虚假诉讼,经初步调查了解后,在法院即将出具14份调解书前及时发出《告知函》制止。后法院对该14件案件分别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江都区法院对涉案公司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5万元,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1人。江苏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扬州市委政法委书记孔令俊均对该案批示,认为检察机关“有效避免了一批虚假诉讼,切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效果”。

2.探索构建“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双向协作。虚假诉讼民、刑法律问题交织,取证难、查处难是公认的办案难题。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在实践中探索出“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双向协作机制,内容包括检察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对线索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调取涉案人员户籍资料、车辆信息、住宿登记等信息;检察机关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配合询问虚假诉讼涉案人员等重点环节。2017,市检察院指导广陵、邗江、开发区等基层院与同级公安机关探索建立相应协查机制。在实践的基础上,2018年5月,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加强虚假诉讼查处中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协作配合的意见》,在全市范围正式确立推广该项机制,有效破解实践难题。近日,省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简报》全文刊发推广。

3.着力强化社会宣传防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强化政法联合和严肃查处的同时,注重加强社会面的法治宣传引导,强化群众自觉守法和预防犯罪的意识。2017年,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民行检察职能宣传创意大赛”,共拍摄《“飞走”的房子》《“借条”》等虚假诉讼监督主题微电影、微动漫、宣传片9部,运用办理的真实案例、生动形式,强化了社会对虚假诉讼特征、危害和查处的认识。高邮市检察院拍摄的《陪》,荣获“第六届中国国际公益微电影奖”;江都区检察院拍摄的《森林守护者——狮子检察官》近期荣获了“第三届平安江苏微动漫比赛”二等奖。除此之外,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基层、参与政法委“法治广场”、走进电台电视台、检察新媒体等多途径、日常化的方式,面向群众,不间断强化虚假诉讼防范的宣传。

1.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办案“金钥匙”。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针对虚假诉讼监督没有统一办案流程的情况,2017年10月,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出台《虚假诉讼监督办案指引(试行)》,为虚假诉讼监督设置了全流程的规范化指导。《指引》深入总结办案实践,明确“主导、协作、系统、规范、保密、克难”的办案指导思想和纪律原则,将具体监督程序分设为“线索收集”“线索核查”“案件受理”“调查核实”“案件处理”五个环节,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专门编发“编者按”予以肯定并全文转发;《检察日报》以《办案指引成虚假诉讼监督“金钥匙”》为题进行报道;近两年,四川、山西、广东、安徽、西藏等省内外多家检察机关前来考察学习扬州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经验;市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人也多次受邀为省内外民行业务培训班讲授《虚假诉讼监督实务》课程。

2.实行上下一体化办案。针对基层检察院民行人员少、办案力量弱的情况,市检察院创新内部机制,实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市院交办、两级院共同办理”的上下一体化办案方式。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每起虚假诉讼案,市院均派员现场指导、协助突破,坚定基层办案信心,提高成案率。如市院联手广陵区院成功查处广济医院虚假诉讼案,指导开发区院成功查处顾长源系列虚假诉讼案等,均有效扩大战果,办出了精品案件。上下一体化机制有效发挥市院统筹把关作用,确保了两级院整体办案规模稳定,基层院的办案能力也在实战化的“传帮带”中不断提升。

3.锻造专业化监督队伍。持续开展民行基础素能提升年活动,锻造虚假诉讼监督基本功。特别针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办案难点,安排实战经验丰富的骨干专题研究“虚假诉讼办案中的说服策略”“虚假诉讼监督实务中的若干问题探讨”,形成研究成果并参与全省检察机关精品课程评选,在两级检察机关组建虚假诉讼监督办案小组。2016年以来,全市民行检察条线10人被评定为“全省检察岗位能手”,6人被评定为“全省检察专门人才”,1人被聘为“xxx扬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努力打造一支讲政治、有担当、作风良、专业化的民行检察队伍,确保监督高质量、队伍清正廉洁。

近年来,虽然全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时代强化法律监督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力度要加大,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线索查处的及时性不够,对一些领域的虚假诉讼研究不深,影响了办案效果和群众评价;二是防范查处的效果需提升,缺少对已查处案件的分析研判,“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运用办案推动完善社会治理的工作开展得不多;三是能力上存在短板,有的基层院监督力量较弱、监督能力不足、监督协作不畅,对疑难复杂案件难以有效查处和攻克。

当前,虚假诉讼仍然多发,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次xxx会专题审议为契机,认真落实人大审议意见,发现短板、弥补不足,担当作为、锐意进取,不断深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以实际成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一是持续强化虚假诉讼监督。以推进常态化监督为目标,以打造扬州特色品牌为引领,持续强化虚假诉讼监督不动摇。进一步统一两级检察机关的思想和行动,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主业、解决司法不公突出问题、体现司法为民成效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采取措施、提升工作水平,努力通过监督维护司法权威、推进平安扬州、法治扬州建设。

二是有序扩大监督规模和效果。强化虚假诉讼线索管理和研判,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案件线索及时调查核实、查处反馈。增强监督主动性,加强对某一领域虚假诉讼情况的研判,适时开展专项办案,扩大监督规模,提升监督精准度。坚持量、质、效并举,强化精品案件意识,善于发现和办理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注重对“人”的监督,充分运用典型案件开展以案释法、警示宣传等工作,提升监督影响力。

三是积极完善监督手段和方式。完善虚假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手段,针对调查难、取证难问题,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促进实现信息共享、办案协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办案难题。依托检察技术力量,加强鉴定等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积极适应大数据、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探索建设虚假诉讼监督信息化平台,实现对线索、案件情况的自动化比对和研判。

四是不断增强监督办案力量。树立新形势下做强做实民行检察监督意识,加强两级院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视,加大对民行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员配备、人才培养等。充分发挥办案骨干“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实战化培训,普遍提升民行检察人员调查取证、办案谋略、询问突破等虚假诉讼监督技能,补足能力短板,建设一支专业化监督队伍。

五是深化落实虚假诉讼监督各项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市委政法委等五部门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在查处工作中的沟通。更加注重防范,力争在事前监督上增强敏锐性、开辟新举措,不断提升虚假诉讼监督内涵。

虚假合同证明篇五

甲方:xxx(公司)。

乙方:xxx(员工),身份证号码:xxx。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入职甲方,甲乙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下班后,乙方在家突发脑溢血,甲方予以积极协助。

根据规定,乙方3个月的医疗期截止20xx年xx月xx日结束。根据保险条例规定,双方一致认为,该次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故乙方同意放弃工伤认定申请。现因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乙方的申请,双方同意于20xx年xx月xx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协议内容如下:。

二、甲方与乙方结清以下款项:。

1、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之日止乙方医疗期工资x_元。

2、甲方发给乙方相当于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_元。

3、甲方向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人民币x_元。

4、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人民币x_元。

上述1、2、3、4项共计人民币__元,乙方同意现金领取或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工资帐户中。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内向甲方交回工作服、厂牌等属于公司的物品,甲方给乙方开具离职证明。四、乙方承诺由其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甲方将提供协助。

五、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办结时,甲方与乙方结清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乙方同意此后放弃向有关机构(包括乙方、劳动部门、仲裁委和法院等)主张其它工资(含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患病待遇等相关之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xxx。

乙方(签字画押):xxx。

授权代表: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乙方家属(签字画押):xx。

20xx年xx月xx日。

虚假合同证明篇六

由于本公司保管不慎,将与贵公司签订的《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贰份合同原件丢失,合同有效期为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由于本公司审计需要原件,烦请贵司将该合同原件壹份邮寄至我司地址,并由我司存档保管。现声明,此合同变为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主体条款不变,一切遵循原协议执行。

单位名称: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虚假合同证明篇七

提问者:xaogl。

|悬赏分:5|浏览次数:752次。

20xx—6—3016:19。

最佳答案。

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xx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赔双倍工资”,本人签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双倍。

4、一般来说,愿在公司干的员工不会不签合同(因为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向公司索赔补签前的双倍工资(因为人是讲道理的,自己并没有付出双倍的劳动)。

5、不排除一些头脑简单的贪心者恶意不签合同,等着索赔双倍工资。可按第2、第3两条处理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以上是我在百度搜索时在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看到的关于没签劳动合同后期补签相关赔偿的解释,复制主要部分供楼主参考,详细还有关于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举证你可以到他们中心网详细查看,希望能帮你解决问题。

虚假合同证明篇八

一、概念及其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2)注册会计帅。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

(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三、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合同证明篇九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可以确定备案机关的权利为:有权对所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有权要求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送至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根据和有关规定,可以确定备案机关的义务为:对备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及统计、发布;协助法院或有关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已备案的房屋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开发商或业主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材料(附件一)备案窗口申请工作人员查档录入合同信息誉表登记发放备案证明合同归档。

(一)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

(二)解除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

(三)经开发企业申请对已进行网上登记备案的合同,打印并发放备案证明。

(四)配合产籍科查询有关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五)每月定期将合同整理归档。

(六)将进行出售登记。

(七)统计商品房备案信息。

(八)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1、常有法院判决过户的商品房前来申请备案到过户后的名下,一般都不受理此类的要求。因为如果未符合办证条件的,法院只能先办理该套房屋的查封事项,而不能将备案的名字凭判决书直接更改,应等该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后,再由法院下达协助执行书将该房过户,新的房主可执法院判决书及相关办证材料直接申办房产证,按法院判决的办证类型办理。理由如下:合同登记备案期间,备案机关不应协助法院更改买受人姓名。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合同登记备案并不是房屋权属登记,依据第三条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定义,可以确定,只有第一手买受人办理了权属登记后,才能由权利受让人执相关法院裁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2、离婚后前来解除合同备案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受理:购房者在未办理房产证前离婚,离婚协议中协商房屋归夫妻某一方所有。前来将原备案撤销,并重新备案为新的一方。所解除的房屋合同备案须无抵押、无查封。解除合同备案与新的合同备案同时办理。

最初开始实行备案大概是93年,当时商品房开发量少,比较简单,递来合同登记,盖备案章;96年开始慢慢建立较完整的楼盘表,利用电脑进行管理,20xx年7月左右,利用新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发放商品房备案证明,取消在合同上盖备案章的做法。进行网上备案,到目前为止,每月网上备案量大概占总备案量(每月约4000份左右)的1/3。

合同备案总量为50443份(含撤销4536份);合同备案总量为46684份(含撤销5609份),比上一年减少约8%。备案总量为56552份(含撤销5389份,网上备案16588份)。

商品房开发量和成交高速增长后,20xx-20xx年增长出现缓慢甚至回调,说明南宁市现商品房已逐渐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市场开始规范化和理性化。

虚假合同证明篇十

然而你或许不知道,这些“外国名人公知体”几乎全是中国人伪造的。

其中一则是前美国国务卿希拉里的“警告”:“人类毫无必要进入太空,起步越早,越早完蛋。”

另一个则是有关苏联宇航员的“故事”。故事里写到:“有位苏联宇航员升空的时候还是苏联,到了空间站后,苏联解体了,结果没人管他,也没钱接他回来,最后是美国人花钱派飞船把他接了回来。——如果国家不把公民的命运放在首位,每个人都会成为牺牲品。”由此说明国家的航天工程应该以“个人命运”为本,国家不应舍本逐末。

事后证明,这两则名言警句都是谣言,但出现的时机相当微妙。中国在航天领域的飞速发展令国人欣喜之时,这些伪造的外国名流的警句“冷对千夫指”,借助热点新闻的传播效应让自己的理念大范围传播,为了证明国家的每一步发展都应该将他们脑中的幻觉当作蓝图,以此显示自己的存在感。

国外政要名流:小布什、xxx夫人轮番“指导”中国。

虚假合同证明篇十一

我们以一个案例为例,来剖析到底何为票据的伪造,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承担。

例如某甲盗窃了其单位乙公司的支票,并私刻了公章,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汇票。甲将这张汇票交给了收款人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戊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了出票人的印鉴和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拒绝付款,引起纠纷。

法律咨询。

一、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1、伪造人的责任。

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具有文义性的特点。文义性是说票据行为的内容要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当事人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也只以其在票据上的记载为准。在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不能向对方主张票据记载之外的权利,也不能以票据记载之外的事项向对方进行抗辩。对此《票据法》的第4条有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法律咨询。

虚假合同证明篇十二

我单位于年月日与(身份证号:)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为,订立的合同编号为,合同期限为的劳动合同,兹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项规定予以(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章)员工(签名)。

签收时间:年月日签收时间:年月日。

注:

1、此证明书壹式贰份,单位留存备档壹份、员工个人留取壹份。

2、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虚假合同证明篇十三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1条规定:“承担资产许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i.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虚假证明文件案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第八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必然与可能必然与可能的之间区别很难通过一个定义或者列举的方式来明晰,宜结合具体的案情做出判断。

显然,即使被审计单位的实际财务情况良好且审计报告真实,也并不代表银行一定不会损失其贷款。上例中试图建立注册会计师明知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与银行贷款损失之间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在逻辑上并不严密,因为银行贷款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被审计单位在贷款到期时的财务情况的恶化,而这并非是审计报告导致的。以下两个理由可以对抗所谓的“必然”因果关系:

(1)被审计单位在接受审计时财务情况很糟糕,并不意味着其以后的财务情况不会好转;

(2)被审计单位在接受审计时的财务情况良好,也不意味着银行贷款绝对风险。如果审价机构出具虚假的审价报告,夸大竣工结算项目的结算价,这样的虚假证明文件则显然属于“必然”导致建设单位损失的情形,因为审价报告结论是双方结算的依据,其与建设单位损失属于一因一果的关系。

之所以要讨论“必然”和“可能”之间的区别,因为,这二者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上的差别,对于量刑是有影响的。

(2)放任放任是行为人既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分析已有的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刑事案例,基本属于间接故意,即注册会计师虽然内心并不希望发生危害,因为危害结果发生对注册会计师自身也是有损害的,但没有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构成放任,这是学理的解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指出如果行为人已经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必然不构成放任。因为还要考虑在什么时间实施设法阻止危害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于制止危害结果的有效性。事实上,一旦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就已经无法控制甚至无法预测危害结果的大小了,可能即使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对防止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也是无济于事的。

(3)明知明知也是反映行为人对能否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认识,但是,由于别人无法把握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只有行为人自己才知道其是否明知。为此,刑法对于明知的判断采用了客观标准,即不依赖行为人本人关于自己是否明知的陈述,而是看一名和行为人条件相似的人是否对此是明知的。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比较容易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因为虚假证明文件通常都是在行为人违反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出具的,而严格执行相关准则的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因此,违反相关规定可以认为行为人明知将必然或者至少可能出现危害结果。例如审计准则规定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行为人不进行函证就予以确认的行为显然会造成应收账款的审计结果可能存在不真实,这可能会导致公众和相关投资人的错误决策并发生损失。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1.关于受害人的界定给国家造成损失应当是泛指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因此,只要在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过程中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损失,都有可能被界定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公众指不特定的依赖虚假证明文件做出决策的一切自然人,例如二级市场上的广大股民和债券持有人。

其他投资者是二级市场以外的投资人,这些投资人可能直接投资于被审计单位,或者投资于被审计单位的关联单位,如被审计单位的控股股东或者控股子公司等等。另外,和被审计单位进行贸易的单位,以及发放贷款的银行,也有可能被扩大解释为投资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在虚假信息陈述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推定因果关系原则,即推定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的行为和因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之间被存在因果关系。

推定因果关系原则将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会计师事务所,除非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失不是审计报告的虚假陈述导致的,因果关系将被认为在事实上是存在的。

刑事中的因果关系虽然不能适用民事的推定方法,但是,只要受害人提出是虚假证明文件在诱导其进行投资、发放贷款,签订买卖合同的,就基本完成了因果关系的证明,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陈述也属于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一方欲证明受害人的决策并非建立在虚假证明文件的证明内容之上却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完成这个逻辑推理是困难的,另一方面想要取得反驳证据更加困难。

3.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如果经济损失是虚假证明直接导致的结果,则该经济损失就是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因直接经济损失的发生又导致了另一项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成为另一项经济损失的原因,则另一项经济损失被称为虚假证明的间接经济损失。

例如因信任虚假审计报告证明导致某股民发生了损失,而股票上的损失又导致其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需要向银行支付罚息,则罚息就是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给该股民带来的间接损失。

违法所得指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收费额。收费10万元以上的业务有可能成为侦查机关眼中的“重点业务”。

违法所得指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单位实际获得的收入。该所得(1)不是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入,而是实际已经收取的收入;(2)不能理解为会计准则或者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所得,即不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或者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即使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给任何人造成损失,上述所得仍将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因为这些所得是完全基于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获得的,或者说如果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将无法取得上述所得。

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判断所得是否违法的前提,但在时间上并不要求故意行为在先,收费在后,即使收费时没有出具虚假文件的故意,而是希望据实出具证明文件,但是在做业务中产生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想法并实际出具则先前的收费一样将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通常情况下,收费的是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签字注册会计师,甚至注册会计师可能并没有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中直接获得利益,例如,注册会计师仅仅是领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薪金,并没有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以外的利益,但这并不影响其受到追诉。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这是以绝对数与相对数相结合的原则来判断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虚构数额对验资报告而言是虚假的出资额,而对于审计报告则包括会计报表的各项指标,因此在确定实际数额时,以下问题可能是令人困惑的。

1.如何确定虚构的项目?

例如虚构了存货a,则实际数额究竟指(1)存货a的数额,还是(2)存货的数额,还是(3)流动资产的数额,还是(4)资产总额的数额,因为虚构存货a影响到上述四个指标,其中后三个指标是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这四种情况下虚构数额虽然都一样,采纳不同的实际数额指标时,虚构数额占实际数额的比例却是越来越小,甚至可能小到不足30%.我认为在审计报告中,应当以财务报表的项目来确定虚构的项目。因为审计报告是验证会计报表的信息,会计报表是按照规范的项目提供财务信息的,存货a的数额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重要的是存货项目被虚构了,至于虚构的是存货a还是存货b并不是很重要。存货a并不出现在报表信息中,因而不属于有助于决策的有效信息。

不宜将流动资产或者资产总额确定为虚构的项目,因为审计报告的使用人通常不会把所有资产的质量都看作一样的,他有理由区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有理由区分流动资产中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数额分别是多少。显然,虚构的100万元无形资产和虚构的100万元银行存款对报告使用人来说是不一样的,后者反映了更好的财务状况。所以,上例的实际数额应当是指存货总体的实际数额。

2.将虚构数额分散在不同会计指标中能否减少被追诉的风险?

在法理上无法通过一种合理的推理来解释如何恰当地确定实际数额,这完全是法律规定的问题,可能是追诉标准设计上的漏洞。上述情形并不必然不被追诉,因为立法者可能已经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疏漏,特别规定了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时也应当予以追诉。上述设计由于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可能会被认定属于“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3.能否认定关联指标为被虚构的指标?

会计指标之间存在关联,虚构人意在虚构所有者权益,但是通过直接虚构资产从而在账务处理上实现其目的。则虚构的指标究竟是资产还是所有者权益,因为这两个指标的虚构数额是虽然相等的,但实际数额却相差很大,从而导致虚构数额占实际数额的比例完全不同,如果以资产指标衡量,就达不到追诉标准,而以所有者权益指标衡量,则大大超过了追诉标准。

我认为遇这种情况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即不能由侦查机关来选择适用资产指标或者所有者权益指标。因为侦查机关很难掌握行为人的真正目的是意在虚构资产还是意图虚构所有者权益,被追诉人也只会承认对自己有利的虚构指标,比如只承认是在虚构资产,只不过所有者权益受到了影响。

行为人索取财物是指为了取得正常收费之外的报酬,因为要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人认为自己有风险而且被审计单位有利益,意图分享利益,这能够说明行为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故意的。

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是被动行为,由于通常不容易判断行为人究竟是索取还是接受财物,因此,被动接受有被认定为索取的风险。

关于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达到怎样的数额标准,才被追诉,追诉标准规定中并没有提及,有可能无论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任何数额的财物都会受到追诉。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这提示我们,虚假证明文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所指的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的虚假证明文件;另一种是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但是行为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的虚假证明文件。

本条出现了两处虚假证明文件,两处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应当是相同的,均是指应受行政处罚而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虚假证明文件。为了防止行为人再次出具类似的虚假证明文件,因此,出现第三次时,将受到刑事追诉。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立法时基于立法者视野的局限性,无法通过列举法穷尽所有的法定情形,技术处理上通常用“其他”来概括列举之外的情形。哪些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将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做出裁量,但自由裁量应当符合两个标准,即适当和公正。

如果行为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但又不属于第八十一条第(一)至(四)这四种情形的,例如:

(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但不到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的;(4)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下但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5)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又第二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等等。

出现上述情况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不被追诉,因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其他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如何理解严重不负责任本条追究行为人的重大过失犯罪行为,而第八十一条追究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关于过失犯罪,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和故意有本质的区别。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既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凭借其固有的判断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出现危害结果,但是(1)行为人没有能够体现出其固有的判断能力,其判断水准失常,导致其没有预见。而判断失常的原因就是主观上的疏忽大意,疏忽大意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不负责任与严重不负责任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是依据损害后果来倒推判断的,例如丢烟头失火,如果损害后果严重,就会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确定的是的。如果过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在虚假的程度没有差别的情况下,如果是为上市公司出具,更可能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而为有限公司出具,更可以会被认定为不负责任。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判断能力是正常的,即能够预见到可能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同时又做出了另一个判断:出现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很小,以至他不认为会实际出现,因此,在放弃了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出具了虚假证明文件。

例如在审计银行存款余额时,注册会计师意识到应该亲自取得银行对账单,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有虚假的可能,自己以前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但是,又进一步考虑,这是个有着良好社会声誉的大型国有企业,这家企业提供虚假银行对账单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就采用了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作为审计的依据,结果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应当认定注册会计师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言,过失更多地体现为不作为。比如没有取得相关凭据的原件就做出审计结论或者没有对相关情况进行查实就进行验资等等。

2、如何理解重大失实重大失实是指失实的程度比较严重,这里没有给出重大失实的量化标准。对于重大失实情况确实很难确定量化标准。例如对于什么是资产的重大失实就很难做出判断,资产虚增100万元,对于大型企业可能不算重大失实,而对于小型企业则不同。对同一个企业而言,虚增100万元应收票据和虚增100万元长期待摊费用的失实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认定是否存在重大失实时还要考虑失实的数据对受害人决策的影响程度,而且同一个数据对不同的决策的影响程度也是不一样的。

判定重大失实时候既要考虑绝对数值,也要考虑相对数值,还要考虑失实的指标对于信息使用者的重要程度,可能还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本项可以参考对第八十一条(一)的解读。(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在明知公司提供的材料是虚增的情况下,仍出具评估报告,负有直接责任。如是明知的,但没有履行评估责任,以评估事务所名义出具,且收入利益为单位所有。应追加为被告单位。在明知委托人提供虚假的材料,且故意提供虚假评估报告,情节严重,应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事责任。

虚假合同证明篇十四

兹有刘春梅同志,性别:女;年龄:32;于20xx年x月x日被我单位录用,从事工作。20xx年2月1日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终止(解除)合同,特此证明。

说明: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各种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填写本证明书。

2、本证明书一式五份。单位、个人各一份,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处理处、劳动就业办公室、社会保险办公室,各一份。

单位(盖章)。

20xx年x月x日。

虚假合同证明篇十五

_________同志是我公司___________部门职工,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职,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从______年___月___日于以__________________终止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部。

我单位同志,身份证号码,个人电脑号,因原因于年月日与我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虚假合同证明篇十六

当下,危害企业合法经营的因素有很多,剖而析之,主要有合同诈骗犯罪、职务侵占犯罪、税务票据犯罪等等,其形式多种多样,花样层出不穷,但在这之中,尤以合同诈骗为甚。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以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刑法》第224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欺骗手段概括为如下几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当然,无论行为人采取上述何种手段,只有当其诈骗财物的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一)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合同诈骗罪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同诈骗犯罪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它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故意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

合同欺诈是民事欺诈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或隐瞒等手段,故意从事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民事欺诈的构成特征: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过失过错则不构成欺诈。这里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2、行为人不仅需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而且需有骗取或侵害他人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人以作为方式虚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的行为,即是欺诈之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行为人不履行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之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者保持错误的不作为,则与间接故意相联系。

3、该不法行为需造成实际侵害后果,即造成他人的实际财产损失。

4、欺诈行为与损害后果需有因果关系。即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而使自己权益受损是由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所致。

(三)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的基本行为特征与合同欺诈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取一定的欺诈手段,从根本上说,合同诈骗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诈骗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这一点,企图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两者的区别如下:

1、主观故意不同。合同欺诈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而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2、客观方面不同。

(1)从行为方式上看,合同诈骗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都不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而合同欺诈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尤其是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方式多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能构成欺诈,就足以说明这点。

(2)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程度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调整,而合同诈骗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

(3)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合同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行为人并无不履行合同的故意,而只是用欺诈手段,使合同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为自己谋取高于合同的利益。

(4)从欺诈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为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信任,使行骗得逞;而合同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夸大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不告知合同标的物的内在瑕疵等。

3、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而合同欺诈行为侵犯的是债权。

在上述几点区别中,有的学者认为只有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区别的关键所在。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无履约能力、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欺诈程度如何等等,亦被作为据以考察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的重要依据。

笔者从合同交易的本质出发,理清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之间的异同点,并希望能为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问题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

虚假合同证明篇十七

终止劳动(与我司的离职证明书结合)。

存根第号。

本单位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合同规定之第九条:本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于年月日终止劳动合同。

经办人:年月日。

终止劳动。

第号。

本单位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合同规定之第九条:本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于年月日终止劳动合同。

经办人:年月日。

感谢信:

我们感谢您为公司的运转所做出的努力,依据公司与您签订的合同规定之第二条:本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在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于年月日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请您对公司的做法表示理解与支持。

请您持此证明,于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40日内,到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再次感谢您为公司所做的一切,希望您在将来的工作中,做出更多的成绩,同时也恭祝您及您的家人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经办人:年月日。

虚假合同证明篇十八

xx先生/女士: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和企业的`规定,决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为下列第种情况:

(一)无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元。

特此通知。

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虚假合同证明篇十九

我单位于20xx年xx月xx日与(身份证号:)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为,订立的合同编号为xx,合同期限为的劳动合同,兹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项规定予以(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用人单位(章)。

员工(签名):xxx。

签收时间:20xx年xx月xx日签收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注:

1、此证明书壹式贰份,单位留存备档壹份、员工个人留取壹份。

2、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