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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闲置申请书(汇总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21:03:26 页码:13
2023年土地闲置申请书(汇总13篇)
2023-11-18 21:03:26    小编:ZTFB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之做出努力。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应该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以确保表达准确、清晰。以下是小编搜集的一些总结样例,供大家参考借鉴。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一

第一段:引言(200字)。

闲置土地环顾着我们的城市和农村,像一缕缕尘土般散落在角落里。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城市膨胀的需要,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越发凸显出来。然而,令人惋惜的是,很多土地被闲置浪费,既无法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也无法在实际中发挥作用。经历自己和周围人的观察与思考,我得出了一些关于闲置土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闲置土地的影响(200字)。

闲置土地的存在对社会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处于闲置状态的土地无法发挥其最大的潜力,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在城市中,开发商购买土地后没有及时开发利用或者是投资者将土地囤积而不开发,导致城市土地资源的浪费;而在农村中,土地闲置则造成了农民收益减少,农业产值下降等问题。其次,闲置土地还可能带来环境污染问题。因为土地的闲置往往会使其变得凌乱不堪,沟渠杂草丛生,容易积水滋生蚊蝇等病媒生物,给周围居民带来安全隐患;同时,还可能成为其他污染源的滋生地,进一步加剧环境问题。

第三段:原因分析(200字)。

土地闲置的原因复杂多样,但总体而言,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土地开发难度大。土地的合规、拆迁、规划等一系列手续繁琐,使得土地开发变得异常复杂。尤其是在城市中,土地成本高,市场变动快,这导致了开发商在购地后往往会选择银行贷款,而贷款的高利息和贷款额度限制也使得一些开发商不愿盲目开发。第二,土地政策不完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资源,因此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土地的利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现实情况中,土地政策的完善度和执行力度不一,导致一些闲置土地存在于种种政策漏洞中。

第四段:应对策略(300字)。

为了解决闲置土地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多种应对策略。首先,完善土地政策体系。相关政策应当引导并保护土地的合理利用,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监管,对于乱占、乱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及时收回闲置土地。此外,提高土地利用率也是重要的一环。在城市中,可以进行土地整合,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在农村中,可以推动农村土地托管和流转,激发农民的积极性。最后,文化建设也是解决闲置土地问题的一种途径。在城市规划和农村发展中,注重文化的继承和创新,提倡绿色生态意识,可以让土地变得更有价值。

第五段:总结(300字)。

闲置土地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制约社会发展的难题,解决它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强化土地管理和监管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企业和个人则要保持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参与土地开发和利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提速;而广大民众也应积极参与到闲置土地整治中,提高生态文明意识,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闲置土地问题,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维护甲、乙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孟家峪村闲置山坡地承包给乙方做为养殖用地事宜,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闲置山坡地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年,自20_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

二、承包闲置山坡地100亩,价格为600元/亩,总计60000元/年。每5年承包费上调总金额的.10%。

三、付款方式:乙方每年的2月1日前交付本年度承包费。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四、承包的闲置山坡地由双方划定界限,并设置标记【四界见地形图】。承包闲置山坡地内的花椒树、开荒用地,由甲方负责协商户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承包期限内,乙方不准改变其养殖用途,乙方需转包时要经村委会同意方可转包。承包期限内,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不受村委换届等特殊因素的影响。承包期满后,乙方享受第一承租权。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负责人:

乙方:(盖章)负责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三

鉴于甲方以通过村民大会表决同意出租本合同项下的闲臵荒山,并以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乙方系湘潭县锦石乡人民政府引进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所开发的项目符合国家环保及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土地概况

转让使用土地坐落于湘潭县锦石乡碧泉村村民小组。该宗土地名称为 。该宗土地主要系荒山闲地,转让土地的四至范围以乙方现场查勘边线为准,面积约 亩(具体以实地测量为准)。转让土地范围甲方应准确确定权属、界线到组到户。

第二条 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为年。

第三条 转让用途

乙方转让甲方该宗土地设立生产基地,主要建设碧泉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 转让价格

1、转让价格:荒山闲地基价为每亩每年300元,水田基价每亩每年800斤∕亩。按国家指导价格为准、荒山闲地及旱土、转让及山塘价格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调整方式在基价上增加15%。山塘按200元/亩价格计算。

2、支付方式:以上转让金每5年支付一次,在转让合同鉴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1、付款方式:荒山闲地及旱土、水田租金每五年一次性付清。

2、付款时间: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搞好分配方案(组内户主会议签字纪要为附件),并报碧泉村村委会盖章确认后报乙方,由乙方按照甲方方案提供的发放明细,一次性发放,同时交付土地给乙方。每五年的第一年为付款时间,具体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以后依次类推。

第六条 协调工作经费

乙方给付村委会一定的协调工作经费,标准为100元每亩每年,计费面积以乙方转让甲方土地总面积为准。本协议工作经费一定叁拾年,一年一付,付款日期以转让合同生效日为准,由村委会负责人到乙方财务领取。

第七条 青苗补偿及坟墓迁移

1、青苗补偿:乙方一次性付给碧泉村村民委员会青苗补偿费合计 元整,全权由泉塘村村民委员会包干补偿到位。甲方村民不得因补偿问题而影响乙方施工。

2、坟墓迁移:转让范围内及转让边沿线外5米之内,乙方要求迁移的坟墓。迁移补偿费用按国家补偿标准:土坟每冥补偿1000元;双人土坟每冥补偿1200元;水泥磨坟每冥补偿1800元;双人水泥磨坟每冥补偿2000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按合同规定收取转让价款的权利。

3、 转让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企业周边矛盾,不得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和生产经营,甲方村民不得已任何理由强揽工程及强行参工参运。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在转让土地范围内依法办厂、建房、植树、修路、取水、取土等权利。

2、乙方有自主生产经营、安排员工、安排运输、安排工程建设队伍的权利。

3、乙方在转让期内,如遇特殊情况,本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有转租转让或办其他企业的权利。

4、在转让使用期内,乙方所开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搞好环保排污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办好环保手续的`义务。

5、乙方必须保障转让场地内农田灌溉机台正常灌溉,如须迁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续约、解约、终止合同

1、转让期满,在转让同等的价格上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续租的,应于转让期满三个月前通知甲方。

2、转让期内,甲方无权解除合同,乙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转让期内若遇国家征收,租赁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其它构建物以及设备、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2、财产处理

转让期满后,乙方投入的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等动产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搬出;乙方在转让土地内所建的房屋等不动产归甲方的村民委员会所有,并由村民委员会接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守信,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特别规定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在合同生效后由新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湖南碧泉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一份交由碧泉村民委员会保管,一份交由锦石乡人民政府备案,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组长(签字):

代表(签字):

户主(签字):

乡人民政府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四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于年月日与x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乾县阳洪镇好畤村55.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位置以原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期限。期限届满后,由乙方与发包方协商另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转让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该协议生效后,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元(大写:)。转让费作为对甲方实际投入的机器设备、相关设施的折价补偿以及人工改造该地块的补偿。

四、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其中包括该土地上的储煤场地以及场地内所有机器设备、房屋及相关设施(具体清单附后)。乙方向甲方出具乙方签章的交接单,视为该转让土地实际交付。

五、承包土地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在转让协议签订后日内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即由发包方在本转让协议上盖章确认)。

2、协议生效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原承包合同中权利义务由乙方承继。乙方应按《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发包方支付土地承包金。

3、合同期满后,如继续承包或征用,乙方享有优先权,并应于本合同期满前30日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如遇政府拆迁征用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乙方承包经营权终止的,由甲方负责与发包方协调退还未到期部分的承包金。

6、甲方有义务协调发包方及村民与乙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如因发包方及村民的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

1、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费的%。

2、甲方逾期日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一款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有权解除该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应由甲乙双方签章并经发包方签章确认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发包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甲方( )将村委会补偿发包的十亩承包田转包给乙方( )耕种。双方达成以下承包约定:

一、甲方承包田位于三人班村七组屯东大堤北侧裴德里河南岸,田军承包田西侧。

二、承包期2015年1月10日至2027年12月止(按国家规定二轮承包期止),承包价格约定:可以一年一定或三至五年综合定价,每年按本组农户土地承包中等价来约定。2015年至2015年三年每年按5000元交给甲方承包费款。交款时间在每年1月至3月份。

三、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对该承包地收缴各项税费,都乙方负责上缴。国家集体给予的一切补助优惠也都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争要。

四、由于甲方承包田是村集体后补偿的发包地,地质条件差,属堤外开荒地。甲方向乙方保证提供稳定的耕地,如承包期内出现该耕地争议,人为破坏对承包田喷施灭绝农药和堤外泄洪、涨水淹地等造成乙方投资收益受到损失甲方承诺乙方,在下年承包期内,免收一年承包费来抵顶给乙方上年所造成的损失。若产生争议甲负责与有关部门沟通,乙方协助配合。

五、双方合同签订后共同遵守,若一方反悔,赔偿另一方人民币叁万元整,作为合同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签订

发包方: (以下称为甲方) 

承包方: (以下称为乙方)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土地的经济价值,增加集体和个人的收入,经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甲方将一处土地有偿承包给乙方管理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范围:乙方承包的土地位于 处,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总面积为 亩。

三、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一)乙方每年每亩向甲方交纳承包金 元,总承包金为 元(大写: )。

(二)承包金交付方式:

四、承包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保证该土地界限、四至与他方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1

(二)该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有关合法权益。

(三)乙方只准在承包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不准改变土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四)甲方有按时收取承包金的权利,乙方有义务按时交纳承包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五)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有权制止乙方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六)乙方在承包期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投资均由乙方本人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七)在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的补偿金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八)乙方不准在承包范围内进行破坏性生产经营,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准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十)乙方在生产经营该土地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属村民,报酬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到期后,甲方重新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本合同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2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

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

必须严格遵守,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峨山司法所

存档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见证机关:

年 月 日

3

发包方:甲

承包方: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 村西(窑南) 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附图)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拾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为每年 元人民币。交付方式为:乙方第一次先交付甲方叁年承包费,第二次在第三年 月 日交付 ,第三次在 。除此之外,乙方不负担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甲方保证发包土地使用权的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本宗土地的周边村可能出现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乙方承包本宗土地必须合法经营。

第六条:承包期内,本合同不因乙方因病不能继续经营而中止,其继承人可承继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但甲方应返还乙方剩余年限的承包费。

第九条:本合同承包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等的相对完整。

第十条:乙方不得将本宗土地转包第三方。

第十一条: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遇到分歧应协商解决,若达成一致可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布局进行改动要经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行完毕后,甲方若继续对外承包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或承租权。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附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东齐9—10社边界,南齐公路坎下,西齐半边街村1组吴家沟为界北齐嘉陵江。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零一三年 1月1 日起至二零二柒 年 12月31 日终止。

三、支付方式;土地租凭以现金支付,支付时间以每年的一月一日,2015年租金为两万五千元整,第二年土地租金为三万七千五百元整,2015年至2027年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五万元整。

四、乙方承包荒滩后应积极治理,可用于养殖和种植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依法享有继承权,转包,参股合伙权。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甲方的人 畜 禽不得践踏乙方所经营的任何植物及财产物质设备。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乡人民政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六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七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富裕村范围内的集体林地承包给乙方,其四至为:东至自然道路;南至公路;西至坑边以外300米南北一线;北至山顶分水岭以北200米。

二、乙方承包经营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20xx年一月起至20xx年一月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山(林地)使用权总价款为人民币元100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结清。

四、乙方承包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搞多种养殖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转让转卖权和继承权。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一次性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甲方保证该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九、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还乙方购买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荒山款。

十、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一、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在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八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9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

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

通知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及舞弊、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九

段一:闲置土地的现状及影响(200字)。

如今,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大量的闲置土地。这些土地不仅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给城市发展和环境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闲置土地的存在破坏了城市环境的整体美观,给城市居民带来不便,也浪费了宝贵的资源。

段二:闲置土地问题的原因探讨(200字)。

导致土地闲置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管理。一方面,部分土地所有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囤积土地,导致土地资源被闲置。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在用地规划上没有充分考虑到各方面因素,过度规划和低效用地也导致了土地闲置现象的出现。此外,一些闲置土地的所有者或机构缺乏对土地的合理利用意识,对土地的管理和开发效率较低。

段三:闲置土地利用的可行方案(300字)。

为了解决闲置土地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强土地管理,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监管力度,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土地管理行为,鼓励土地所有者和机构加大对土地的管理和开发力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租赁、共享等方式,激发土地的潜在价值。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对闲置土地的租赁和共享来鼓励土地所有者将其租给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使用,从而激活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最大价值。

段四:闲置土地利用的案例分享(300字)。

在我国和许多其他国家,已经有很多创新的闲置土地利用方案被成功实施。比如,一些城市开展了闲置土地的城市农业项目,将闲置的土地利用起来,发展城市农业,提供城市居民的食品安全。同时,还有一些项目将闲置土地改造成公共空间,供市民休闲和娱乐使用。这些案例不仅实现了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还带来了许多积极的社会效益。

段五:个人的体会与展望(200字)。

通过对闲置土地的研究和实践,我深深地认识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每一寸土地都是宝贵的,都应该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只有加强土地管理和创新利用模式,才能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人关注土地利用问题,共同努力,推动闲置土地的利用和优化,为城市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通过对闲置土地问题的分析和探讨,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还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只有从综合管理、科学利用和合作共享等多方面入手,才能有效地解决闲置土地问题,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社会各界对土地利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闲置土地问题定能得到有效解决,城市将焕发出更加勃勃生机。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十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xx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

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

通知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十一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十二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乡(镇)______村组的______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地块名称地类等级面积(亩)四至界址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号东南西北1、2、3、4合计共计____________亩(大写)。______亩(小写)。

备注: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计算: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出租)费。

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包(出租)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

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5、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作物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领取或领取后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迟交付转包(出租)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转包(出租)费,经催告后在______天内仍未支付的。

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______%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流转费用的______%承担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______(是或否)鉴证。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转包(出租)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鉴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土地闲置申请书篇十三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富裕村范围内的集体林地承包给乙方,其四至为:东至自然道路;南至公路;西至坑边以外300米南北一线;北至山顶分水岭以北200米。

二、乙方承包经营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年月起至年月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山(林地)使用权总价款为人民币元100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结清。

四、乙方承包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搞多种养殖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转让转卖权和继承权。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一次性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九、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还乙方购买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荒山款。

十、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一、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在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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