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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现场会宣传稿件范文简短 现场会介绍稿(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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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现场会宣传稿件范文简短 现场会介绍稿(4篇)
2023-01-14 15:22:27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产业现场会宣传稿件范文简短一

按照有关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根据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以及工商等部门的统计,我县现有家庭农(林)场13941个,其中种植业13922个,种养结合2个,畜牧养殖场16个,水产养殖场1个。全县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71541人,其中家庭成员41970人,常年雇工29571人。加入或领办农民合作组织的有20家,除了个别家庭林场因列入工程造林享受过国家政策补助外,其他均未享受过专项政策扶持补助。

现阶段我县家庭农场呈现以下特点:

1、主要以家庭林场为主。我县林业资源丰富,林权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家庭林场发展迅速,家庭农场呈现以家庭林场为主的特点,家庭林场比例占到总数98%。

2、发展不规范。根据摸底调查,我县家庭农(林)场数量达13941个,但由于家庭农场属新生事物,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办法,除了34个家庭林场拟注册,其余所有家庭农场尚无工商注册意识,而且大部分家庭农(林)场账务核算不规范,未进行详细的财务收支记录,只算大帐,不记小账,没有进行成本核算,效益分析。

3、家庭经营规模较小。目前,全县家庭农(林)场经营总面积约52万亩,但以小型家庭农(林)场规模为主。其中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下的8773个,占了总数的63%,50—100亩的5042个,100亩—500亩的91个,500-1000亩的19个,1000亩以上的16个,规模化经营趋势不明显。

4、农场用地来源于土地流转。家庭农(林)场的土地来源主要是承包或租赁镇村组集体林地或私人林地以及荒山荒地造林,承包期限为10至50年不等。

5、从业人员具备一定技术经验。农场业主都是村里懂技术、善管理的能人,个别为村组干部或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老板。个别农场业主办有一定规模的加工厂,农场主均有一定资金实力,经验丰富,比较熟悉农业政策,能够非常敏锐地捕捉到商机和市场前景。

1、产品效益较低。农(林)场总体效益较低,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有13907个,10-50万元的有27个,50万元以上的仅有7个。我县家庭林场产品大部分属于初级产品,原木、原竹或部分加工半成品,有面积无规模、有数量无效益、无特色无品牌,很难形成产业规模,导致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经济效益不高。

2、经营管理水平待提高。目前,我县家庭农(林)场主大多是农村的种田能手、村组干部等,他们尽管在农村中素质相对较高,具备一定经营管理水平,但就多数家庭农场经营者而言,他们与现代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对农场的经营管理大多停留在传统经验阶段,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市场竞争的需要。

3、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我县属于典型山区县,土地细碎化情况较为严重,加上农民的惜地意识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使得家庭农场实现规模经营的最大难题是不能流转到大面积连片的耕地,造成农业机械化普及率较低,土地生产效率较低。

4、融资难,投入能力不足。家庭农(林)场属于一家一户的小型生产,资金积累少,加之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以及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家庭农场大多缺乏贷款抵押,融资难;现有政策不明确,扶持力度不够,进而制约了家庭农场规模的扩大以及集约化水平的提高。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明确主体资格,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在尽快明确家庭农(林)场的概念、内涵、注册登记等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逐步把家庭农场扶持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二是各地在制定家庭农(林)场认定标准时,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行业的性质,进行不同标准界定,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三是规范管理。在明确认定、注册制度后,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协调相关部门,确定专门机构及专(兼)职人员负责家庭农(林)场的管理工作。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家庭农(林)场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新生事物,也是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群众真正认识什么是家庭农场,积极主动发展这一新生事物。

2、推进产权改革,完善制度保障。一是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创新,让农户拥有完全而有保障的土地租赁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二是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平台,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要求;三是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贷款担保制度和农业保险制度。

3、推进技术普及,提升科技水平。一是加大农民技术培训力度,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企业家。二是加强土地整理力度,打造集中连片耕地,改造中低产田,完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规模经营奠定基础。三是研发方便于山地间运输、价格低、体积小、质量轻、操作简易、便于田间作业等特点的小型或微型农机产品,普及机械化操作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坚持企业引领,创新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发展“企业+基地+家庭农(林)场”等产业组织模式,创建市场中介组织,探索建设各类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农副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独立经营、合作制、公司制等新型家庭农场经营形式,实现家庭农(林)场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升家庭农(林)场的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生产。

5、完善扶持政策,保障公共服务。家庭农(林)场作为新兴事物,必须加强扶持和引导。在财政扶持中,要完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将家庭农场纳入奖补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土地流转、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奖补。加强技术服务,定期下乡开展家庭农场的技术指导,农技推广项目向家庭农场倾斜;设立信息服务机构,为家庭农(林)场提供市场销售等信息。

精选产业现场会宣传稿件范文简短二

鉴于:

1、由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在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管理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能力和资格。

2、本有限合伙协议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本协议中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 “本协议”指《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__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1.1.3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即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指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1.8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现金金额。

1.1.9 “实际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

1.1.10“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出资现金总额与普通合伙人承诺将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现金额之和。

1.1.11 “初始认缴出资总额”指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总认缴出资额。

1.1.12 “有限合伙企业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际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实际出资额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激励分红的权利。

1.1.13 “最低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________元)。有限合伙企业达到最低募集规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权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

1.1.14 “最高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应超过____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________元)。

1.1.15 “募集截止日”指以下列日期孰早者:(1)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或者超过普通合伙人约定的最低募集规模人民币_________元(rm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最高募集规模人民币_________元(rm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

1.1.16 “登记机关”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机构,或任何其他被授权向有限合伙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1.1.17 “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

1.1.18 “付款日”指本协议第3.5.2条所述含义。

1.1.19 “缴付出资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应当缴纳其最后一期认缴出资额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应当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付款日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付款日为准。

1.1.20 “交割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实际缴纳其最后一期认缴出资额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日期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实际缴付日期为准。

1.1.21 “募集完成日”指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完成之日。

1.1.22 “后续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间的募集。

1.1.23 “项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相关权益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实体。

1.1.24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

1.1.25 “临时投资”指本协议第6.3条所指含义。

1.1.26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1.1.27 “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费用开支。

1.1.28 “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1.1.29 “决策委员会”指普通合伙人按照7.1条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构。

1.1.30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31 “会计年度”指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1.32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

1.1.33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1.1.34 “可供分配现金”指有限合伙企业因项目退出收到的现金,或是从项目公司和临时投资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2 解释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如未特别说明,本协议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

2.1 设立依据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

2.2 名称

2.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2.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 注册地址

2.3.1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 目的

通过从事对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为主的投资事业,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5 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投资管理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2.6 经营期限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叁(3)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经营期限届满,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如果经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未能变现,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经营期限。

2.7 普通合伙人权利

2.7.1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各条款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3)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订立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托管协议;

(7)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

(8)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9)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1)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3 授权

2.3.1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决定事项时,普通合伙人可凭达到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约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其他内容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

(3)当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2.4 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2.4.1 普通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___________。

2.4.2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2.5 合伙费用

2.5.1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和募集的相关费用;

(2)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

(3)有限合伙企业之会计、审计、顾问、律师费用;

(4)年度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费用;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委员津贴;

(6)所有因对拟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 审计、评估及其它任何费用;其中能由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使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

(7)税收和政府收费;

(8)托管费;

(9)管理费;

(10)诉讼费和仲裁费;

(11)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为有限合伙企业利益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5.2 上述(1)至(5)项每年的费用在整个存续期间不得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3%),如超过该比例,超过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2.5.3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2.5.4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普通合伙人同意免去有限合伙企业应该支付的管理费。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4)普通合伙人的雇员完成合伙企业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等。

2.5.5 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合伙人

3.1.1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如下表所列:

普通合伙人名录

有限合伙人名录

3.2认缴出资

3.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rmb1____________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表所列:

3.2.3 本合伙企业不允许公开募集。

3.3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3.4 合伙人登记册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5 缴付出资

3.5.1 各合伙人认缴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根据各方约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分期缴付,每一期出资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付。

3.5.2 普通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向每一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日期(“付款日”)与金额,该合伙人应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将该期出资款足额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业账户。

3.5.3 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设立后,普通合伙人将向合伙人发出首次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分别缴付。合伙人实际缴付首期出资后,普通合伙人负责向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3.5.4 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缴付其认缴出资额。

3.6 逾期缴付出资

3.6.1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资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首期出资,视为其单方解除本协议,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从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单中删除,并要求该合伙人支付其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在此种情况下,视为该合伙人自始未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本协议对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响。

3.6.2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于首期出资付款日之外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出资,逾期达五个工作日后,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从而成为一名“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要求违约合伙人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催缴期”),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2)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仍未能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自催缴期届满之日起,违约合伙人在上述第(1)款项下应付违约金的比例增加为每日千分之一。届时,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并以书面通知违约合伙人的方式再次给予违约合伙人十五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催缴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条上述第(1)款和本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普通合伙人亦可单方面决定不给与违约合伙人本款所述的宽限期,而直接依据本条下述第(4)和第(5)款之规定追究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或宽限期内缴付了全部应缴出资,但未支付全部应付违约金,则自该违约合伙人实际缴付当期出资之日起,该违约合伙人还应就应付而未付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滞纳金;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条上述第(1)款、第(2)款规定违约金及其滞纳金。

(4)就因其违约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有限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2)有限合伙企业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规定的赔偿金。

(5)若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催缴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或在普通合伙人决定给予违约合伙人宽限期的情况下,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宽限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

(6)该违约合伙人无权再作为合伙人缴付后续出资,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但本协议规定必须由所有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并且代表该违约合伙人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应被视为自动去职。

1)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违约合伙人应缴未缴的认缴出资额(下称“欠缴出资额”)在其他非违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当时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违约合伙人的后续出资承诺,或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原由违约合伙人认缴而由其他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对应的有限合伙企业费用仍由违约合伙人承担。

2)每次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第八条规定以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应分配收入时,应分配给该违约合伙人的收入金额以其减半后的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

3.6.3 本3.6.1和3.6.2条规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或滞纳金之合伙人的出资额。

3.6.4 对于合伙人在缴付出资方面发生的违约,普通合伙人从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角度可采取下列措施:

(1)在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免除违约合伙人包括违约未能缴付出资当期开始的所有后续出资的缴付义务及权利,并将该免除部分从有限合伙企业之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中减去。

(2)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追责之事宜达成本协议所规定的追责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该和解方案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3.7 出质禁止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出质。

第四条 普通合伙人

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唯一条件是经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纳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4.1.2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2 执行合伙事务

4.2.1 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4.2.2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4.2.3 普通合伙人管理职能,具体管理职责由普通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进行确定。

4.3 普通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4.4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5 违约处理办法

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有限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6 责任的限制

4.6.1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4.6.2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4.7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雇员、普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损失、承担费用、罚款,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4.8 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4.8.1 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有限合伙企业可按照4.8.2规定的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8.1 普通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

(1)经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裁决有限合伙企业可依4.8.1条规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2)上述裁决作出后六十(60)日内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8.2 合伙人在作出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决定同时,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可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4.8.3 普通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在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同时做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之决定;

(2)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自4.8.2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

被除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仍有权获得其被除名之前因管理有限合伙事务而应获得的报酬、应分配的收益以及合伙权益;如有限合伙在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时接纳了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有权选择以其可接受的第三方评估价值为依据向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转让其获得上述报酬、分配的权益以及合伙权益。

第五条有限合伙人

5.1 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2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5.2.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2.2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规定。

5.2.3 本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介绍投资的责任或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5.3 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有限合伙企业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5.4 身份转换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5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向普通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5.5.1 如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如本协议非其本人签署,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5)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其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6)其己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5.5.2 如有限合伙人为非自然人: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

(2)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其章程(如适用)、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5)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其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6)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5.5.3 有限合伙人进一步向普通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1)系使用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其出资不存在信托、代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权益产生潜在争议或纠纷之情形;

(2)其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集资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之情形;

(3)其向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法律地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适用)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

如有限合伙人违反本条项下陈述和保证内容导致有限合伙企业遭受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包括项目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限制)、损失、费用、责任或索赔,普通合伙人有权认定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使有限合伙企业免受损害,及要求违约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其自选的合格投资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确定的合理价格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资人。为本条之目的,合格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条项下陈述与保证事项、受让权益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人。

第六条 投资业务

6.1 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主要对国内或吉林省文化产业中稳健型和价值型及稳健成长型的产业、动漫科技产业、航天航空高科技产业及新型文化科技产业领域的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以期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

6.2 投资限制

6.2.1 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应以获取短期交易差价为目的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股票。

6.2.2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对他人之负债提供担保;

6.2.3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50%),但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的除外。

6.3 临时投资

6.3.1 为实现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在商业合理原则之下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限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

7.1 决策委员会

7.1.1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普通合伙人提名,两名由有限合伙人中按其出资额多少,排名第一位和第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普通合伙人提名的委员担任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7.1.2 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叁年,期满后,普通合伙人可邀请到期委员连任。决策委员会成员可用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辞职,并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该成员视为自动去职: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或2)决策委员会除该成员之外过半数成员表决认为该成员不适宜担任委员,普通合伙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该委员。3)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决策委员会会议,或普通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不称职且已书面通知该委员。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有权安排他人接替去职委员。

7.1.3 决策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批准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及项目退出事项;

(2)批准有限合伙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3)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4)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项;

(5)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收购或出售投资标的,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已完成投资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6)批准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讨论并决定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8)听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运作符合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情况所作的说明。

7.1.4 对于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

(1)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通过:

(2)单个项目投资额度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

(3)人民币壹仟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4)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含)(以成本计算,下同)的资产处置;

(5)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6)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交易事项;

(7)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1.5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民币叁仟万元(含)以上伍仟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7.1.6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2)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7.1.7决策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期为五天(5)天。成员参与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7.1.8 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有表决权委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

7.1.9 决策委员会可不召开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签字同意的方式做出决议。

7.1.10 如委员在表决时弃权的,不计入表决基数。委员可自行或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和表决。

7.2 合伙人大会

7.2.1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大会行使的职权为: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根据本协议第4.8条约定除名和更换普通合伙人;

(3)根据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人;

(4)解散有限合伙企业;

(5)根据本协议第3.6.4条的约定表决违约合伙人相关事项;

(6)根据本协议第10.4条约定同意普通合伙人转让权益;

(7)根据本协议第2.6.1条的约定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8)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7.2.2 上款表决事项(2)及(3)项须由合伙人大会代表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表决事项(4)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表决事项(5)须由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非违约合伙人通过,表决事项(6)至(8)项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7.2.3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大会,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百分之三十(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7.3 托管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与一家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有限合伙企业所有资金委托银行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行使托管职能。

第八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8.1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1)有限合伙的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为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额比例及合伙人出资级别分配或承担;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可合理预期的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费用、清偿债务或履行其他义务的需要,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分配时,预留合理数额现金。

(3)有限合伙的现金和非现金分配应当按照如下约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进行。

(4)有限合伙经营期间,可供分配现金不得再次进行6.3条约定以外的投资。对于可供分配现金,普通合伙人在综合考虑合伙人的利益以及符合届时之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有权单独决定以合理的时间和方式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尽早分配给所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认为需要分配的,也可以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现金分配事项。

8.2 现金分配顺序

(1)首先预留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2)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累计分配的优先回报金额(p)达到全体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年平均投资收益率达到百分之十八(18%)为止(核算收益率的期间自募集完成日起至收回各该出资之日为止)。

(3)p= (c1ít1/365í8%+c2ít2/365í8%+……cnítn/365í8%) ,其中p为本有限合伙根据上述第(1)款约定累计分配金额达到c后的若干次分配金额之和, t1、t2……tn分别为募集完成日起至c1、c2……cn次现金分配日之间的时间差(以日计算)(有限合伙人年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人出资总额*15%)。

(4)经过上述分配后的可供分配现金向普通级合伙人分配。

8.3 非现金分配

8.3.1 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以自分配决定做出之日起十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除非超过一半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普通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如决策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以此价值为准。但涉及国有资产交易或国有主体的,应当遵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8.3.2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进行了现金分配,分配金额应计入8.2条所指之现金分配。

8.3.3 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8.4 其他分配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计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在全体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该等违约金的合伙人)之间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8.5 费用收入

因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活动收到的所有投资管理费、投资终止费、投资顾问费、投资终止补偿等费用归有限合伙企业所有。

8.6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或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九条 会计及报告

9.1 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9.2 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

9.3 审计

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时,审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选定,当决策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时,普通合伙人应召集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计机构的更换事宜。

9.4 财务报告

9.4.1 普通合伙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之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等财务报表应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各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该会计期间的变化。

9.5 半年度经营报告

普通合伙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第一个完整半年度结束时起,每半年度开始后二十日之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半年度经营报告,内容为该半年度经营活动报告以及未经审计的财务摘要信息,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每一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信息。(受有限合伙企业与项目公司达成之保密协议限制的信息除外)。

9.6 年度报告

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当年之后的每一年度,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年度会议之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年度会议不应讨论有限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9.7 查阅财务账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企业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 后续募集、权益转让及退伙

10.1 后续募集

(1)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至募集截止日期间,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一次或数次后续募集。

(2)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后续募集的交割日:

1) 新的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入伙;

2)新的有限合伙人已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或其修订版本约束;

3)新的有限合伙人已按照10.2.2条约定支付全部款项。

10.2 有限合伙人入伙

10.2.1 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10.1条规定进行后续募集时,可独立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募集截止日后,除新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受让原有限合伙人权益外,有限合伙不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10.2.2 根据本条规定入伙的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认缴出资额度的原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其他合伙人已经缴付出资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作为其首次缴付出资的比例,在后续募集交割日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一次缴清首次出资。

10.2.3 后续募集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登记册上登记。

10.3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10.3.1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一年半(1.5年)内,除违约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权益,否则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

10.3.2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一年半(1.5年)后,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应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权益转让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3.3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一年半(1.5年)后,拟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2)转让方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请求;

(3)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4)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10.3.3条第(2)-(4)项规定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认可一项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10.3.4 当对于一项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成为有效申请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并且应当独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如果拟议受让方为转让方的关联人且转让方为拟议受让方之后续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予同意。

10.3.5 对于根据本10.3条规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优先受让,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权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优先受让。

10.4 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10.4.1 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4.2 若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合伙人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并将原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则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并且转让价格应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原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5 有限合伙人退伙

10.5.1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

10.5.2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非自然人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0.6 普通合伙人退伙

10.6.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0.6.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限制

(1)在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有利益冲突和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2)普通合伙人可发起、管理其他基金或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事务,但不得与有限合伙企业产生利益冲突。

(3)在各方就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洽谈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经投资的项目,或已经签约投资的项目,不受上述限制。

(4)若普通合伙人投资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普通合伙人作为小股东或关联人不能控制或实际控制该公司或企业,则不应视为普通合伙人违反第11.1.1条的规定。

(5)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下,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有限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解散和清算

13.1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并清算: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2)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延长;

(3)有限合伙企业所有项目投资均已退出;

(4)经普通合伙人决定,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有限合伙企业发生达到或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实际出资额百分之五十(50%)的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

(6)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7)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有限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8)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9)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 清算

13.2.1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代表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的合伙人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13.2.2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

13.2.3 清算期不超过一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13.3 清算清偿顺序

13.3.1有限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中对第(1)至(3)三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对于第(5)项,原则上应按剩余资产的不同种类分别分配,每一合伙人分配取得的资产中各类资产配比相同;相关资产不适合按比例分配的,则应根据其合理价值由清算人决定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

13.3.2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精选产业现场会宣传稿件范文简短三

今年以来,我市市委、市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工作实际,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突破口,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着力点,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为根本动力,全面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了农业提质增效、农村文明进步、农民增收致富。

中央、省委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办法》作为市、镇、村三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遵循,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做到两个融合,一是与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相融合,把学习《条例》《实施办法》作为“守初心、担使命”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深刻领会、把握核心要义,抓好贯彻落实;二是与当前农业农村实际工作开展相融合,真正把《条例》《实施办法》作为指导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精髓,确保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题辅导讲座、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全市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全面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做好党的农村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形成推动乡村振兴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建立乡村振兴工作体系

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组长的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县、乡、村”三级书记直接抓乡村振兴工作格局。组建了产业、文化、组织、生态、人才5个乡村振兴工作专班。聘请河北社会科学院编制完成了《**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5个相关部门也制定了各自的实施方案。2019年4月23日,召开了以“打基础、优环境、强三农”为主题的全市乡村振兴推进大会,对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安排部署。一年来,市委、市政府通过会议推动、指导调研、通知简报、检查考核等多种手段,全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2019年11月8日,召开乡村振兴考核指标和农村人居环境项目进展情况调度会,督促各相关部门确保年底前完成乡村考核指标和农村人居环境年初规划项目。

(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发展科技农业。在新发地太行山农业创新驿站的基础上,2019年,组织硕诚、新发地两个现代农业园区分别成功申报了太行山农业创新驿站及河北省农业创新驿站,同时,硕诚园区又申报了2020年河北省农业创新驿站;聘请了河北农大2名教授为首席专家,其他果蔬相关专业和流通专业的专家、教授为成员的两个专家团队,打造**市农业科技创新平台;通过驿站平台,引导全市蔬菜扩大种植面积,强化果蔬高新品种和技术成果的引进转化,提升产品质量,推动我市水果、蔬菜绿色高效发展。

依托科茂种业繁育基地,大力建设一主多元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充分利用科研育种能力以及与院校联系密切的优势,建设小麦农业科技集成创新示范基地,开展小麦产业试验、示范和北方冬麦区小麦绿色高产高效栽培技术公关,研究小麦新品种选育、绿色高产高效技术,促进小麦生产由重产量向绿色高效高产方向转变。

2、发展绿色农业。一是积极实施冬小麦节水品种及配套技术项目。2019年共实施6.5万亩,项目累计投资945万元,项目实施面积13.5万亩,实现节水675万m3。

二是强化施肥技术推广。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组织技术指导员、专家组成员下乡进村入户,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通过建立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健全智能配肥站、推广高效新型肥料和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民进行有机肥使用等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绿色发展。今年以来,全市共发放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明白纸、图册2万余份,建立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试验示范基地5个、核心示范区2100亩,推广各类配方肥1100吨,缓控释肥6000吨,面积15万亩,依托100户科技示范主体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全市亩均减肥2公斤(折纯)以上,降低肥料投入成本5元以上。

三是大力推广节药技术。加强病虫害监测预报,提高病虫预报到位率;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病虫害防治效果,同时降低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绿色防控技术,降低化学农药用量;推广科学施药技术,提高精准用药水平;推广新型植保机械,提高农药利用率。2019年,全市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9%,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9%,全市农药使用量降低2%以上。

四是大力宣传地膜回收。着力解决农田残膜污染,加大0.01毫米标准地膜的推广力度,同时宣传、发动进行地膜捡拾回收,积极探索地膜污染解决路径,切实解决白色污染问题。2019年全市地膜用量91.2吨,回收量为75.8吨,回收率为83%。

五是抓好林业生态建设。2019年以“做强生态支撑,助力雄安新区建设,服务协同发展”为中心,为雄安新区打造绿色屏障为首任,根据《**市雄安新区周边绿化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大力开展白沟河生态林带、环雄安生态林带、生态片林建设,实施规模造林、村庄绿化及农田林网、堤防绿化、高固路廊道绿化,2019年实际绿化面积21535亩,完成任务面积的107.6%。

六是抓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105家规模养殖场配建粪污处理设施,带动了全市所有规模养殖场、白沟河两侧一公里内养殖户、方官生猪密集区和新城蛋鸡密集区的321个养殖场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全市养殖场户的粪污处理设施配建率,基本解决了养殖污水直接外排和畜禽粪污随便堆放的问题;建成了年处理3万吨畜禽粪污,年生产有机肥1万吨的粪污处理中心1个,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建率达到了100%,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2%,超额完成了年度75%的任务目标。

3.发展品牌农业。确定**黄桃为我市优特农产品,制定了《**市蔬菜产业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实施方案》,全力打造**黄桃特色品牌。目前,黄桃作为地理标志认证农产品出口美国、日本和韩国3个国家。

依托**市科茂种业有限公司,针对“中麦175”小麦品种锌元素含量高的优势,加工富锌小麦面粉,打造富锌小麦品牌。目前已开始批量生产,主供京、津、保等大中城市。

4.发展质量农业。创建**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8个,其中省级现代农业园区2个,**市级精品园区2家,完成“三品一标”认证企业6家,认定品种20个,标准化种植面积达到68.1%。蔬菜种植标准化覆盖率为74.1%,创建省级标准化养殖场一个,县级标准化示范场15个,规模养殖场110个,畜牧业标准化率为77.3%。标准化养殖覆盖率平均值为72.1%。

优化种植结构,在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的基础上,按照粮—经—饲的结构要求,今年发展苜蓿3000亩,青伫玉米8000亩,鲜食玉米4000亩;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今年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220名,市政府出台了《**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组织申报省、**市级示范农场4家。落实市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新型经营主体财政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已实施完成。

(三)深化农村改革

1.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截止目前,全市13个镇、办事处、409个行政村,已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股权设置量化、“三会”同建工作,已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村数220个,占总任务村数的53.8%。

2.充分运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在2018年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回头看,督促各镇办事处,针对遗留问题制定扫尾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争取达到应确尽确,不留死角,要求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部发放到农户手中,防止镇村将证书滞留,同时,全力开展档案整理工作,及时进行扫描。完善确权数据库成果、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系统的运行和规范运作,为土地流转,抵押担保,惠农政策落实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3.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自然人向法人农业转变,培育新型农业主体,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向现代农业园区、新型经营主体集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全市土地流转率达到36.8%,发展、扶持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模式和服务体系,推进规模经营。根据省**市空壳合作社治理方案,制定了我市实施方案,加强对合作社的排查,协调各部门、各镇、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一方面,坚决查处非法集资,另一方面,清理空壳社,规范合作社运营,从而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4.完善服务体系强化农业工作支撑。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开展农民教育培训,依托现代农业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平台,完善科技示范推广体系,重点推广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推广体系人员队伍和机构建设,优化农技推广区域站运行机制,健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 

(四)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不断提档升级。进一步加强园区建设,按照“全域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着力构建产城一体、区域融合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一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用现代农业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市龙安泰集团智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荷兰英姆普公司(igmpr)签约合作,将引进荷兰最先进的花卉和园艺设计、智能温室、无土栽培、水肥一体以及管理培训等农业技术项目,促进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河北新发地食品加工产业园项目开始建设,总投资20.3亿元,占地636亩,新建原辅料库、中央大厨房、超市统仓加工配送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区、成品冷链仓储区、物联网智能集配平台、检验检疫中心及配套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加工配送能力180万吨,实现年销售收入5.2亿元,直接带动就业岗位2100余个,间接带动就业岗位4600余个。二是加大园区建设力度。我市建成市级以上园区8家,其中省级园区2家,**市级精品园区2家,**市级园区4家。园区总规划面积15万亩,实际建成5万余亩,园区累计完成投资55亿元,园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21个,绿色食品认证1个,取得地理标志1个,注册“昊龙农业”、“青沃谷”等商标7个。以肖官营镇的冀康现代农业园区为核心,打造采摘观光休闲农业精品旅游区,2019年又投资2400万元,建设占地246亩砖混温室大棚72个,以义和庄村为核心发展5000亩三膜西瓜种植基地;以军城办事处平安店村为核心,通过村庄民居翻建、改建打造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水上乐园和生态餐厅,流转周边土地3000亩,建设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为一体的田园综合体。园区建设极大提升了农业的科技支撑与管理水平,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2.“互联网+”农产品销售渠道日益壮大。建设电商平台,推行农业经营网络化,大力引导企业建设、利用电商平台,推进农业电子商务,推动优质农产品上网销售。淘实惠在我市建立了409家服务站点,实现了农村电商全覆盖,平台交易额达3000多万元。河北新发地农产品物流园在搞好农产品市场批发销售的同时,也建立了自己的电商平台,实现了线上和线下销售结合,冀康、碧照轩、硕诚、青沃谷等现代农业园区及同兴农林畜牧有限公司也建立了自己的网络销售平台和微信平台,扩大了销售量。

3.休闲、观光农业得以快速发展。组织现有省级星级休闲农业企业针对自身特点,大力开展采摘、科普、农家乐等项目,吸引京津及周边群众进行休闲、观光、采摘。筛选出包含青沃谷现代农业园区、冀康休闲农庄、杜村梨花节、硕诚现代农业园区在内满足游客春季赏梨花、玩采摘、品美食的精品休闲农业观光线路1条,并入选河北省37条春季赏花观光线路。积极推进休闲农业建设,冀康园区被评为四星级休闲农业园区,硕诚园区被评为四星级采摘园,青沃谷园区被评为三星级采摘园。

(五)推动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改善

在近几年持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基础上,以我市被确定为河北省首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完成示范县和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区为契机,大力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村庄清洁行动、村庄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美化亮化、美丽庭院建设、村庄规划编制等十项专项行动,推动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上半年我市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在全省位于第二十七名,在**市位于第一名。2019年6月4日,**市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推进会在我市召开,**市委副书记闫继红对我市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10月24日我市代表**市接受了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完成示范县的考核验收。

1.建立农村生活垃圾长效机制。6月1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善美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亢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两家保洁服务公司,招聘保洁员910名,对我市409个行政村全部实行农村保洁和垃圾收集市场化运行模式。共建设地埋式垃圾台站998个,购置垃圾压缩转运车辆47台,基本实现垃圾日产日清,每日清运垃圾290余吨。将农村生活垃圾全部转运到市垃圾处理场规范处置,实现了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置全覆盖。

2.大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乡村路网方面,2019年农村路网改造提升104个村,里程69.4公里。农村村内道路方面,投资7500万元,新修改造全市13个镇办215个村主次干道142.5公里60万平方米。基本实现了全市域村庄主街道硬化全覆盖。

3.实施村庄绿化、美化和亮化行动。投资3000万元,在继续深入开展“五清三建一改”行动基础上,对全市县、乡道路两侧可视范围村庄外立面及村庄主街道两侧、雄安新区周边乡镇所有连村道路可视范围村庄外立面及村内主要道路两侧,按照统一风格,进行乳胶漆粉刷改造337万平方米,并适当绘制文化墙,实现村庄美化全覆盖,有效提升了全市农村整体风貌。投资516万元,安装路灯9117盏。在各村主街道两侧、文化广场、学校、村民中心等重要场所安装、更换照明设施,实现村村亮化全覆盖。投资505万元,种植乡土树木92061棵,进一步提升农村绿化水平。

4.开展美丽庭院创建活动。坚持“党建带妇建、妇建服务党建”,把美丽庭院创建作为“一把手”工程。截止目前,已成功创建美丽庭院36200户,精品庭院5621户。超额完成年初确定的任务。

5.全力推进厕所改造工作。我市属于二类县,在全面实现卫生厕所达标的基础上,坚持自我加压,主动提高改厕工作标准,并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无害化卫生厕所提升改造。2019年上半年安排第一批无害化厕所改造17000座。2019年11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又安排无害化厕所改造任务15000座。全年累计安排无害化厕所改造32000座。财政用于改厕资金达到6400万元。

6.突出抓好高铁高速沿线环境集中整治。共清理历史积存垃圾100余处,清运垃圾500余立方。安装路灯400余盏,植树11万余株。建成小游园55处,小菜园129处。同时,将沿京石高速、京石高铁的村庄面貌提升列入乡村振兴同步打造,新打造梁家营廊道绿化节点、紫泉河景观河道两个生态景观节点,新建成前曲堤、赵辛庄等一批乡村振兴示范点。

7.稳步推进农村污水治理。按照《**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纳污坑塘整治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实施了白沟河傍水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处理站5座,处理能力360吨/日,建设配套管网40106米。此外,方官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工程扎实推进。

(六)推进农村文化振兴

1.夯实基础,农村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全市13个镇、办事处建成了28个综合文化站,409个行政村建成了农家书屋,补充图书40082册,让农家书屋成乡村振兴的“文化粮仓”;建成了文化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409个。210个行政村建成了农村文体广场;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已完成5170户;409个村的“村村通”大喇叭工程已经全部完成。为各村配发了锣、鼓、镲等文艺器材560套,舞蹈演出服装100套,并为每村配备了音响设备。各村街建起了文艺活动组织。

2.扶持队伍,文艺团体不断发展壮大。实施基层文艺骨干培训计划,组织举办了广场舞、书法、舞蹈、绘画、戏剧等方面的培训,培训人数达到1000余人。对在群众性文艺活动中形成的小型演唱班子和具有相应规模的大型文艺社团,给与器材支持和业务指导,使文艺团队不断上水平、文艺队伍不断壮大,逐渐形成了辛桥艺友戏曲歌舞团、杨漫撒友德京剧团等20多个定期活动的小型演唱班。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今年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挖掘整理7个类别15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申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前县级非遗项目已达33个。其中石辛庄古典音乐会、上四调、南乐会、大义店冰雹会非遗项目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在挖掘新项目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原有非遗项目的保护、支持力度,每年都组织多次不同形式的非遗展示,参与者越来越多,使我市的非遗项目得以传承和发展。

3.文化下乡,庆祝活动丰富多彩。以庆祝建国70周年为主线,积极开展“我和我的祖国”群众文化系列主题活动,切实营造热烈喜庆的社会氛围。开展了“悦读分享”读书会5期;“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32场;戏曲进校园20场;“文艺彩色周末”20期;戏曲下乡演出206场。

(七)推进农村生态振兴

为消除**东西部地区落差,实现全市均衡发展,先后投资32159.2万元,实施了京白、高固沿线等“百里画廊”绿化美化工程。在高固公路、京白公路、112国道、十白公路、107国道两侧各建设100米绿色长廊,绿化面积13200亩。在重要区域和交通枢纽突出打造景观节点。在冀康农业园北门户、南门户、s030线**市南市界、铁路桥节点、x301与涿白路节点、张贲营节点、十白线**白沟交界节点、g112与京白线交叉路口节点、肖官营红绿灯、八堵墙路口等,用花草打造雕塑,建设景观岛。增强了乡村主通道的景观效果,缩小了城市绿化落差,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八)强化基层组织建设保障

优良的组织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效保证,目前我市村两委党政一人兼达到261名,占比64%,50岁以下正职干部282名;高中及以上学历326人,占比79.7%;致富带头人等优秀人才315人,占比77%;支部书记“四个结构比例”均高于省市要求。2019年,重点创建提升60个“三带六区”党建示范典型,目前正在有序开展。为有效改善乡村治理体系,近年来投入4000万元,打造了“两个代办”升级版,已有婚姻登记等15项服务事项实现了网上代办,全市13个镇、办事处409个村全部建立了五星级便民服务中心(室)。出台了《**市农村信访安全稳定工作奖惩办法(试行)》,市财政拿出500余万元,对实现市委确定的全年未发生信访、安全、稳定问题的村街全部兑现奖惩。

(九)全力打造省级乡村振兴核心区

基于**市区位独特优势和坚实工作基础,按照“全域统筹、重点打造、精品示范、辐射带动”的原则,长远规划,分步推进,确定了全域创建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区的宏伟目标,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完成示范县工作基础上,先期构建“一片四线五点”的乡村振兴核心示范区。“一片”:以肖官营镇连片14个村、“四线”(京石高速沿线、京武高铁沿线、京白路沿线、高固路沿线等四条重要交通干线)、“五点”(张六庄镇镇区、泗庄镇镇区、东马营镇镇区、军城办事处平安店村、辛桥镇连片村(范庄子村、陈庄子村、柳庄子村)。

(一)农村产业发展层次仍待提升。主导产业不优不强,引领产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规模偏小,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

(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仍待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市市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展也不平衡,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有待提高。

(三)长效管理机制亟待建立。厕所清掏及粪污处理、树木养护、公共设施维护工作亟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群众观念亟待改变。长期以来受传统习惯和落后观念的影响,村民公共卫生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

根据当前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部署,我市强力推进乡村振兴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人居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是分析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当前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下一步,我市将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城乡融合发展理念,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

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坚持书记抓、抓书记,聚焦2020年“三农”工作必须完成的硬任务,把更多的资金、土地指标向“三农”倾斜,细化各项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扎扎实实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打好人居环境整治攻坚战,持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在抓好2019年项目扫尾基础上,再实施一批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1.坚持质量优先,深入推进厕所革命。总结历年改厕成功经验,持续改进施工质量,优化改厕技术模式,在高质量完成2019年度已招标采购的32000座厕所基础上,再完成15000座以上改厕任务。确保改一座,成一座,能用一座。

2.实施村庄道路硬化提升项目。计划投资8000万元,对尚未完成主街道硬化的村进行主街道硬化改造,对破损严重的路面进行翻修改造。进一步提升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3.实施村庄美化工程。对乡级以上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墙体外立面进行巡查,对未实施美化改造和施工时间较长、美化效果较差的墙面进行喷涂粉刷,并按统一风格补文化墙,实现全市域农村主干交通美化全覆盖。同时,选取一批基础较好的村,采取先进工艺,对主街道等重要节点实行高标准美化改造,提升美丽乡村颜值。

(三)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依托新发地等龙头企业、大市场,立足于服务京津、保障雄安,努力调结构、增效益、提质量,推动农业现代化。

1.调整结构。适度压减高耗能低质低效农作物面积,增加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园、农业规模化产业基地和生产绿化面积。

2.增效益。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以新发地食品加工产业园为载体,立足粮食、蔬菜、畜禽等主导产业资源优势,扶持蔬菜、豆制品、面粉和方便食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

3.提质量。进一步健全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产品生产标准,扶持绿色有机农产品,大力实施品牌提升计划,培树黄桃、肉鸡等区域公用品牌。

(四)抓试点示范,打造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区、示范线和示范点

借力京雄高速、荣乌新线、东方路东延等一批大项目,立足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区创建,继续打造“一片四线五点”省级乡村振兴核心区;打造方官镇14个村市级乡村振兴示范区;结合交通通道建设,再着力打造一批乡村振兴示范线。通过率先全面高标准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打造一批有特色、可复制、引领带动周边发展的乡村振兴示范典型。

(五)抓农村创建活动,激发乡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在全市农村开展“美丽庭院”、“四村联创”(美丽乡村、平安乡村、文明乡村、产业强村)、“五进农家”(医疗进农家、法律进农家、社会保险进农家、金融信贷进农家、农艺服务进农家)等系列创建活动。

精选产业现场会宣传稿件范文简短四

张xx,女,1992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赵庄子村人。20xx年河北农业大学植保系毕业后,为实现人生价值,响应国家乡村振兴的号召,她回到家乡xx县xx镇赵庄子村当起了职业农民。通过八年的努力,获得了颇多收获。现将事迹总结如下。

张xx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对农业农村有着深厚的感情,可是当农民后,才发现农民没那么好当,首先得懂政策才行,在前期了解了政策背景后,她看到了乡村发展的潜力,但初入行的她对农业生产几乎一无所知,从零开始。搞农业,从种养技术,到电商销售,方方面面需要学习的很多。遇到问题,她就向科研院校、农业农村局专家、技术人员请教,参加各类培训班,了解最新市场动向,不断给自己充电。她热爱祖国,代表着一份厚重的情感,内含着对农民深沉的热爱,对国家粮食安全的一份责任。也正是这样一份执着的热爱,让她选择了农业用自己的热情与汗水,自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发展现代农业,诚实守信,勇于进取,无不良记录。

张xx就在想:“一个人致富不算啥,带动更多的人一起脱贫致富,才是最有意义的!想做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就要能够吃苦耐劳,沉得下心,放得下架子,融入到田间地头,然后一切从村民的实际需要出发,以积极的心态去帮助村民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她在20xx年10月和20xx年7月份参加了河北省高素质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通过参加培训在今后的发展经营中学以致用,不仅让她成为了一名绿色杂粮种植能手,还让她成为了带动当地农民共同发展的“领头雁”。

以前她吃过不懂技术的亏,现在不想让大家再走弯路。农广校的老师常常教她们,作为高素质农民要自己干得好,还要带着大家一起干好。于是,从20xx年开始,她每年免费举办技术培训,她通过举办创业导师培训、实训实习、技术咨询、项目帮办、项目申报、技术人才引进等模式为种地大户及广大村民们提供服务,目前已开展的活动主要是涉及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植保体系技术、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无人机等农业新科技等种植技术培训20余次,创新创业培训9次,政策宣讲5次,电子商务培训3次,财务咨询3次;培训参加人数共达700余人。

张xx领办的鑫翰合作社主要农作物有小麦、玉米、谷子、高粱等。合作社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大面积应用以节水小麦种植技术为主的粮食增产技术,确保了粮食产量连年增加。小麦亩产达495公斤以上,玉米亩产达700公斤以上。近几年来,合作社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发展粮食生产的精神,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农业局的安排部署,取得了粮食生产丰收,农民群众获益,为粮食生产进一步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农民群众依靠科技大力发展生产取得一个又一个突破的信心高涨。粮食生产在稳健中得到不断发展。

近3年来她的规模不断壮大,现在合作社拥有耕作、收获、土地深松、农作物播种、病虫害防治等多种农用机械,合作社以诚信服务为宗旨,以推广使用农业新技术为纽带,在大面积承包土地种植农作物的同时为广大农民提供代耕、代种、代管、代收、代加工业务。合作社现流转土地13850亩,其中合作社自建基地6540亩,社员以土地入股7350亩;托管土地29500亩,每年社员分红资金约110万元。

随着农民种地成本增加和土地收益的降低,农村外出务工农民越来越多,家中留守的大多是老人和孩子,一些土地因没有及时耕种变得荒芜。为帮助农民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问题,张xx牵头组建了xx县鑫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土地流转”为切入点,以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劳动力就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调整种植结构,突出特色,努力实现杂粮种植区域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产品优质化和市场多元化;积极发展订单生产,开发杂粮种植基地;依靠科技进步,稳步扩大杂粮种植面积,提高单产,改善品质,打造本地杂粮品牌,逐步扩大市场,助推脱贫攻坚,带领全乡镇村民致富奔小康。

20xx年,她意识到合作社农机化转型升级需要更加智能化、精准化的农机技术装备作支撑,合作社在20xx年承担了《河北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在项目中与国家农业智能装备中心、河北省农林科学院等多方合作,共同搭建起了农业全程机械化平台。

她积极发展粮食深加工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在确保粮食市场稳定的同时,也带动农民增加了收入,可谓一举两得。主要是特色农产品加工,拥有现代化绿色食品石磨面粉、鸡跳脚玉米渣生产线3条,分装线20余条,原粮收储及加工基地2个,年加工杂粮杂豆90万吨。她的合作社始终坚持“做名牌、创名牌”的经营理念,目前xx县鑫翰种植专业合作社拥有“鑫翰”农副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宸福农场”牌杂粮品牌扶贫公益品牌、“鹏沃”牌小杂粮系列产品品牌商标。助推了杂粮杂豆产品畅销北京、天津、广州、深圳东莞等全国50多个地区,解决了当地农户杂粮杂豆销售问题。

今后她将继续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为重点,以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富民增收为核心,不断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努力让土地成为“聚宝盆”、大农业成为“致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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