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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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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优秀8篇)
2023-11-20 14:09:48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有效的学习和成长方式;总结不仅仅是对成果的总结,也是对过程的总结,我们应该注重思考和自省。以下是一些情感表达的实践建议,供大家参考和实践。

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篇一

一、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纠纷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明确写出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地点、期限、有利于协议的实际履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这样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表明该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二、注意事项。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调解规定》第9条)。

2、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解规定》第10条)。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调解规定》第11条)。

4、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法定情形;(《调解规定》第12条)。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篇二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解决争议的有关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由双方签名、盖章后而形成的法律文书。

第一,调解是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因此,该法律文书的主体是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书上必须有三方的签名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二,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上,应当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第三,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要将纠纷提交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第四,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且,只有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时,调解委员会才可以主持调解。

第五,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企业全称及法定代表人)、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然后由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企业调解委员会也应当督促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样存在申请回避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当调解委员会成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时、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时、与劳动争议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时,当事人均有权申请其回避。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1、×××××××××。

2、×××××××××。

3、×××××××××。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

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篇三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被邀参加调解人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章)。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送当事人;第三联:送当事人)。

文档为doc格式。

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篇四

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上见证人签名,不是要求非签字不可,如果没有见证人,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见证人签字,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既然双方没有争议,就无须见证人签字。

当然,有见证人签字更好,将来一旦有纠纷,可以由见证人作为证人,来诉说调解的真现。

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篇五

治安调解是派出所民警经常遇到的一种警务活动,但在调解过后,如何制作一份规范的经得起推敲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有些年轻的新警可能还不能熟练操作。下面根据本人实践经验与大家交流一下。

治安调解协议书的适用范围

公安派出所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称为治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范畴。

治安调解是有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适用治安调解和制作调解协议书,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来确定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的范围;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治安案件,不能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治安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见证人可以是当事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都熟悉且信赖的.人员,但不能是双方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本派出所的协、辅警等工作人员。

正文主要包括案件的主要事实、调解的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及达成的协议内容。

主要事实应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在主要事实的结尾处应注明,此次调解是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公安机关进行的,而不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进行的,注明这段内容既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依法告知,也是对调解主持民警自身的保护,绝不能省略。

第三条是违约责任,双方不得再因此事找对方生事,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笔者认为,上述三条言简意赅,可操作性强,且不易被人抓住把柄、断章取义。

尾部主要包括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调解主持人、见证人的署名,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调解协议书的留存方式和制作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署名一栏中,不仅包括签名(盖章),也包括当事人对本次调解的意见,建议统一书写为:本人同意接受上述调解,xxx[签名(盖章)];见证人署名一栏建议统一书写为:调解过程中本人一直在场见证,xxx(签名)。

协议书制作日期一般在受案后3个工作日以内;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在鉴定意见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以内;第二次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日期应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以内。

200 ____年____月____日,某镇某村村民们都兴高采烈地燃放鞭炮欢度春节。村民刘甲、孟乙觉得总是老一套玩法,没什么意思,想玩得有刺激性。这时,他们发现本村村民高丙家的大黄牛拴在一片空地里(系高丙家的空宅基地)正在打吨,他们便把一挂500响的鞭炮系在牛的尾巴上,然后点燃鞭炮,牛受到惊吓,挣脱绳索,横冲直撞。

妇女黄丁去邻居家串门,躲闪不及,被牛撞倒,致右胳膊骨折。经医院治疗痊愈,但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8000元,因病休息90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黄丁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高丙赔偿。调委会受理了纠纷,确定调解人员进行了初步调查,通知黄、高、刘、孟四人进行调解。

黄丁认为:她是被高丙的牛撞伤的,要高丙赔偿。高丙辩说:虽是我的牛撞伤,但我把牛拴在树上,如果不是刘、孟二人挑逗,根本不会伤人。

刘、孟二人则说:牛是高丙的,我们仅是系上鞭炮玩玩,又没让牛撞人。

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篇六

公安派出所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称为治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治安调解是有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适用治安调解和制作调解协议书,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来确定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的范围;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治安案件,不能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首部应当写明主持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调解地点及双方当事人、调解见证人的基本情况。主持人一般为派出所民警二人或以上;调解地点一般为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双方当事人中,被侵害人在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但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违法嫌疑人亲自参加的前提下,邀请其他人一起参加治安调解的,应予准许;见证人可以是当事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都熟悉且信赖的人员,但不能是双方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本派出所的协、辅警等工作人员。

正文主要包括案件的主要事实、调解的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及达成的协议内容。主要事实应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在主要事实的结尾处应注明,此次调解是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公安机关进行的,而不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进行的,注明这段内容既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依法告知,也是对调解主持民警自身的保护,绝不能省略。

在协议内容部分,建议一般以下述三条为模板:第一条是精神方面,由违法嫌疑人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被侵害人对违法嫌疑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违法嫌疑人的法律责任;第二条是物质方面,违法嫌疑人自愿对被侵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补偿)的名目、数额、履行方式及期限,被侵害人对此予以认可;第三条是违约责任,双方不得再因此事找对方生事,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笔者认为,上述三条言简意赅,可操作性强,且不易被人抓住把柄、断章取义。

尾部主要包括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调解主持人、见证人的署名,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调解协议书的留存方式和制作日期。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署名一栏中,不仅包括签名(盖章),也包括当事人对本次调解的意见,建议统一书写为:本人同意接受上述调解,xxx[签名(盖章)];见证人署名一栏建议统一书写为:调解过程中本人一直在场见证,xxx(签名)。协议书制作日期一般在受案后3个工作日以内;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在鉴定意见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以内;第二次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日期应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以内。

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篇七

鲁律师:。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一个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特向您请教!

200x年7月15日,申诉人以其未书面申请调解为由,要求我委撤销原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由申诉人自己私自找被诉人处理。其理由是申诉人只是口头申请调解,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未在调解的.过程中制作调解笔录,由申诉人签字证实,应认定为其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

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t请专家在百忙之中不吝指教?

湖南省衡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蒋华平。

杨进。

蒋华平:。

你们好!你们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你们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们能有所帮助。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第四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根据上述规定,重调解,讲效率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时,根据特殊情况和当事人的请求,在没有接到书面申诉请求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体现了重调解,讲效率的办案原则。关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是否必须有书面申诉请求的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从该规定看,书面的申诉是针对申诉人一项义务,作为仲裁委员会一方,在被诉人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口头申诉也可以受理。

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篇八

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制作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因协议书制作不规范引发纠纷的情况.如协议书内容不完整使纠纷当事人有空可钻.从而不能完全化解纠纷.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因此.笔者归纳了在制作协议书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一种方式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审查,二种方式是在确认调解协议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泸县人民法院在审查确认中发现部分调解协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格式不统一。

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另《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书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所以按照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应有统一的制作格式。

调解协议上未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或调解员未签名,导致调解协议不生效;又如对纠纷的事实及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等。

二、主体存在错误。

人民调解协议的主体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

而参与调解的亲属无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导致调解协议无法生效。

三、内容不合法。

部分调解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悖公序良俗,如为非法债务签订协议等,部分调解协议超出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协议无效或被人民法院撤销。

四、签名不一致。

担心签字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叫他人代签名字,在签名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双方对调解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使调解人员的工作成果前功尽弃。

五、未尽到告知义务。

另一方只有另行提起诉讼,从而导致化解纠纷成本的增加。

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时,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县司法局应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机制,把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纳入干部培训的内容。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二、统一印制调解协议文书,确保调解协议的格式统一。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由乡镇统一印制调解协议书,以确保调解协议文书的质量。

三、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查制。

调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当场难以履行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确认。

从而引起当地党委、政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

四、开展案件质量观摩评析。

定期抽查调解案件,进行检查评比;同时组织各乡镇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学习,查找问题,共同提高。

五、落实经费,建立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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