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因公生病申请换岗申请书 因病申请换岗位申请书(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4 18:06:01 页码:11
因公生病申请换岗申请书 因病申请换岗位申请书(9篇)
2023-01-14 18:06:01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因公生病申请换岗申请书(精)一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

2023年因公生病申请换岗申请书(精)二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根据相关规定,因公(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一)处级干部

在职正副处级干部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市外办集中管理。

(二)处级以下人员

参公人员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员

在职从事财务、机要、保密等岗位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

原则上不作为组团单位安排考察性出访、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和上级指派参加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报批和请销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

(二)因私出国(境)

1、处级干部

根据上级规定,在职正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免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当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上述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的,(转 载 于: 小 龙文 档 网:因公出国管理制度)可酌情予以批准。

2、处级以下人员

在职处级以下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由党工委批准。

3、不予审批的情形

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外出人员应根据证照办理周期和实际出行时间适当提前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最长提前一个月,如前往需面签的国家可提前两个月),申请内容包括:

因私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目的地及经费来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并承诺返回后及时交还证照。属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以上证件加签注的需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首次申办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属申请领用已有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出国(境)探亲需提供境外亲属姓名、所在国家(地区)、具体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资料。

2、审批。申请由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交委办公室审查,重点审查干部身份、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规范、当前是否适合出国(境)。从事机要、保密、财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根据需要征求机关党委、财务等部门意见。办公室初审并提出书面初步审查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3、申办或领取本人证件。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人事科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表格或证件,办证件签收手续,对已报经委领导同意的申请表格不得擅自修改。因私赴港澳台,每次申请仅能办理一次签注,在证照有效期内需要再次出国(境)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赴国外探亲、旅游的,备案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外出前仍应履行证照申领手续。备案人员在领取证照后应尽快申请办理签证(签注)手续,不允许以工作繁忙或签证周期过长为由长期持有因私证照,取得因私证照后因故未能出国(境),应及时将因私证照交回。

4、请假备案。备案人员办妥签证、机票等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请假备案手续,假条中应注明准确的请假时间、地点及事由。根据休假管理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委办公室备案。

5、销假及归还证照。备案人员应根据请假时间按期返回,不得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返回后上班第一天应办理销假手续,一周内应归还证照。

6、信息入库及资料归档。备案人员返回并交还证照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批准领导等信息录入市委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应归档的资料包括:申请及领导批示原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复印件、《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等资料。

(一)从严审批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凡备案人员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其在境外遵守规定、按时返回及上交证照做出承诺及承担相应

责任。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各种公开活动。

(二)从严管理备案人员因私证照。严格执行备案人员因私证照集中保管制度、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在收回证照后要对证照进行核查,检查备案人员是否有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对于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要求备案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备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各类因私出国(境)证件、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备案人员配偶出国定居或者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备案人员本人也要及时汇报。备案人员在国(境)外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掌握的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情况以及其他不适宜近期出国(境)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人事科停办其出国境审批手续。

2023年因公生病申请换岗申请书(精)三

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职能

1、职工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和办理有关手续,各单位考勤人员应按请假单如实填写考勤表,并保存原始假单,以此做为考核职工出勤的依据。

2、严格请假手续,按各种假的规定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1、事假:

(1)职工有事请假,必须向工班长、车间(科室)递交假条,按批准权限(一天以内由工长批;3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批;超过3天由劳人科批;超过7天需经段长批准。工长、班长请假报领工区,经车间同意;科室、车间主任请假报劳人科,经主管领导同意),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车间、科室主任(科长)请事假,经段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特殊情况无法办到上述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按有关权限规定请示批准,回来后补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达15天,一年内旷工累计达30天者即予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办理批准手续,任何人不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论时间长短,均按旷工办理,并核减当年晋升的技能工资。情节严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钦州工务电务段职工奖惩办法》执行。

2、病假

(1)职工因病需要休息,必须有医院出具的休假建议(证明),并于18:00前交给所在班组、科室,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休假时间连续满6个月以上,病愈上班时,根据《钦州工务电务段试工管理(暂行)办法》安排试工。试工期为两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其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3)职工请病假,需先向班组长请假,批准后方能外出看病。凭乡一级 1

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及时向班组报考勤(除急诊外)。不准借口病假干私活,伪造、涂改、后补或过期(即病假满后三天内)不交病假条,病假无效,均按旷工处理。

(4)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假医疗期超过6个月时,停发病假工资,改为疾病救济费。标准为:铁劳[1993]125号文件规定:技能工资标准和路内有关增资规定所达到的技能金额:60%;享受医疗期的职工每年要做一次医务鉴定,经医院鉴定能上班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段上班,按旷工处理。

(5)对病休职工擅自从事经商或招揽其它有报酬的临时性工作,经批评教育无效者,予以停发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等。

(6)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医疗期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下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7)在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探亲假

(1)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职工,休探亲假时,本人必须填写职工探亲假单,由工班长、领工区、车间(科室)领导签署意见,经劳人科审核后方可离段,否则按旷工处理。

(2)符合享受一年一次探亲的未婚员工,每年享受20天探亲假,路程按实际天数计算。

(3)符合享受一年一次探亲的已婚员工,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路程按实际天数计算。

(4)符合享受四年一次探亲的员工,四年享受一次20天探亲假,路程按实际天数计算

(5)探亲假的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领工区、车间(科

室)应有计划安排享受探亲假职工的休假,以免休假人员过于集中,影响生产和工作。

4、婚假

(1)职工在工作地结婚,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

(2)职工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工作地结婚,给予7天以内的婚假,另加往返路程,最多不超过10天。

(3)晚婚职工(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请假,经段计划生育负责人签字认可,可另加晚婚假12天。

(4)职工请婚假,填写请假单,经由职工所在领工区、车间(科室)及段计划生育负责人签署意见,到劳人科办理请假手续。

5、丧假

(1)职工请丧假,需填写假单,由领工区、车间(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劳人室办理请假手续。

(2)职工的父、母、夫、妻、祖父、祖母、子女、不在职工工作地死亡,给予3天丧假。

(3)职工的父、母、夫、妻、祖父、祖母、子女、翁故或岳父、岳母不在职工工作地死亡,给予3天(另加路程但不超过10天)的丧假。

6、生育假

(1)女职工请生育假,需持医院证明,经段计划生育负责人签署意见,到劳人科到办理请假手续。

(2)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婴加15天,晚育(24周岁以上生产第一胎)加14天,(同时给予女职工配偶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加20天,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加假14天。

(3)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4)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四

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以上含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另加假10天。

(5)女职工做节育手术,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

(6)未婚先孕、超生孕造成人工流产、分娩等均不得享受产假待遇,并按计划生育规定处罚。

(7)女职工育婴哺乳期为一年(婴儿一周岁),在每日工作时间内给婴儿哺乳两次,每次时间为30分钟(包括路程时间),如是双胎,增加哺乳时间20分钟。

第三条 以上假期的有关待遇依照国家、铁道部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023年因公生病申请换岗申请书(精)四

第一条 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

通知书。

第三条 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 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

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五)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第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因公生病申请换岗申请书(精)五

第一条 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

通知书。

第三条 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 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

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五)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第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因公生病申请换岗申请书(精)六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的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2023年因公生病申请换岗申请书(精)七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2023年因公生病申请换岗申请书(精)八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2023年因公生病申请换岗申请书(精)九

第一条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国际间的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认真执行和遵守外交部、中航集团公司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的申报和审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的适用范围

(一)合同项目类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派出人员的,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验收、产品的售后服务、配套产品的采购调研等。

(二)市场拓展类

体现竞争能力、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国外合作项目。

(三)考察访问类

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方向和模式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国外市场调研、分析、学习掌握和了解国外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有效的经营管理经验,提升公司的竞争地位。

(四)培训类

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的机制,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的活动。

(五)其他因公出国的活动

第三条 因公出国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一)合同项目类必须是在有效合同执行期内,出国事由在合同中有明示和约定,同时有国外公司(企业)的邀请函,原则上只允许派出相关的技术人员,并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派出人

数。

(二)市场拓展类必须有明确意向的国外合作项目,在商务洽谈过程中为进一步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合作应邀出国的,或为拓展国外市场需要参展的,原则上对参展内容、人员、经费、渠道和国(境)外承办单位等进行认真审查,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国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同时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和人数。

(三)考察访问类必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有明确的考察、访问、调研专题,才能申报出国考察计划。

(四)培训类必须有明确的培训内容和目标要求,能够满足和适应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如:以产品或技术引进为目的的学习交流、以开拓视野及了解国际市场为目的的国际展会、对国际供应商的考察等),同时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机制,达到加强和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目的。培训要有计划,原则上控制在计划内执行。

(五)其他有必要参加活动的有关文件等。

第四条 因公出国的申报和办理

(一)公司行政综合部为因公出国的归口管理部门:

1. 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员工凡涉及因公出国的必须向行政综合部申请(见附件一:《因公出境报批申请单》);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在人员出国前与出国人员签署《出国培训协议》(见附件三:《出国培训协议》);

2. 以符合因公出国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核报批。

(二) 公司行政综合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的具体工作事宜:

1. 负责协助办理因公出国手续过程中需要提供的相关函文、证

明材料等;

2. 负责提供办理护照签证所需的手续程序(见附件二:护照办理、签证办理),并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3. 负责办理因公出境手续过程中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五条 因公出国费用报销

费用报销时持有人力资源部确认的《回国报到确认单回执》(见附件四:《回国报到确认单》),报销标准按《出国人员报销管理办法》(待财务制定发布)执行。

第六条 因公出国组织要求和违规处理

(一) 各部门要严格选派出国人员,严禁无关人员随团搭车出国,凡同时两人以上出国的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

(二)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纪律者,或有意谎报出国理由、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或分别予以经济处罚;对违法违纪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出国任务完成

1、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两周内,详述出国任务完成情况,向提交《出国总结报告》,所属部门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情况交流与通报,以便跟踪出访效果。

2、出国总结报告要求:按照出国计划列出任务完成情况,出国部门安排相关部门讨论并作出针对性问题的专项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责任部门、处理措施、处理完成时间;必要时,安排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通报。

3、出国人员有义务提供出国期间获得的文件资料和有价值信息至行政综合部,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行政综合部。

第八条附件

1.附表一:《因公出境报批申请单》

2.附表二:《护照办理、签证办理》

3.附表三:《出国培训协议》

4.附表四:《回国报到确认单》

附表一:

因公出境报批申请单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