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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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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精选14篇)
2023-11-09 19:02:51    小编:ZTFB

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写作是一个需要积累和坚持的过程,我们需要多练习才能写出较为完美的作品。下面是一些精美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灵感。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一

智慧是一种经验,一种能力,一种境界。和大自然一样,智慧也有他自己的样子。

请以此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作文,题目自拟,文体不限,诗歌除外。

要求:

1、自选角度,确定文意,自拟标题,文体不限(不要写成诗歌)。

2、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义的范围。

3、不少于800字。

4、不得套作,不得抄袭。

当我们试图追寻智慧的脚步,我们该去向何方?漫步乡间,穿越闹市,看奇形怪状来来往往的人,抑或投入图书馆的怀抱,把古今中外的书籍抱在心间,或许对我们找寻智慧都将有所启迪。

我们走向广袤的大地,以穿越空间的方式寻找智慧。通过眼界的开阔,人际的交融,我们会对当下的智慧有所体悟,在现实生活中慢慢沉淀生存的智慧,来满足自己的物质生命。我们飞上书籍的天空,用穿越时间的方式追求智慧。通过与过往伟大灵魂的对话,精神火花的碰撞,我们会对历史的智慧有所感悟,在精神世界中缓缓积淀生长的智慧,来充实自己的精神家园。这二者并无高贵低贱之分,它们合力帮助我们描画智慧的模样。

我们在佛学中看到智慧的模样。佛家所谓,人生三境界:见山是山,见水是水;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见山又是山,见水又是水。第一重境界是大部分人的常态,仅仅凭借本能生存在世界上,第二重境界的人拥有智慧的潜能,他受到冲击,开始进入思索与叛逆,第三重境界的'人才是所谓有智慧的人,他的身体也是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但他自有一个智慧的世界,他会判断,会预测,会自娱自乐,他永远不会被人潮裹挟。

我们在哲学中看到智慧的模样。哲学原本就是“爱智慧”之意,无论是西方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东方的老子、庄子、孔子,我们现在之所以还知道这些人和他们学说的存在,就是因为他们的哲思中满满的都是和智慧的缠绵。哲学思考人生,我们是谁,我们从哪里来,我们到哪里去,哲学以矛盾发展的眼光看待世间的事物与问题,与哲学相伴让我们淡定睿智,将一件事情看得更全面,更有预见的魔力。

智慧的模样不只是在高远的佛学与哲学中可见,更渗透在平凡的日常生活中。因此,智慧可以长得像佛家高僧,可以长得像哲学大师,更可以只葆有普通人的模样。而后者,才是智慧最常见的模样。

诗意的感触,思辨的光芒,人际的交往,勇敢的承当,没有一个不是智慧的模样。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二

从开始,江苏通过相关立法,“高温津贴”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软性福利”,如果条件达到,单位拒不发放就是违法了。江苏省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

江苏省发放高温补贴的月份是哪几个月?

江苏省发放高温补贴的月份为6月份至9月份(6、7、8、9)共四个月。

江苏高温津贴标准为多少?

江苏省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仍按20的.标准发,全年按4个月(6月、7月、8月、9月)计发,每人每月200元。

高温作业中暑可否申请保险?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相关阅读。

根据《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三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而本月,全国范围内也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根据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而其中山东、陕西等地都是在去年上调了津贴标准。例如,去年,山东省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这也是该省自以来首次上调这一标准。陕西省的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而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记者了解到,就在本月初,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6月15日至7月29日期间,在全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通知中,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被列入了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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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江苏今年的高温费暂不调整,也就是说依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执行,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最迟10月底必须发放到位。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按照“三严三实”修身做人、律己用权、干事创业,团结带领全省人民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努力奋斗,经十二届十次全会讨论,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行为规范,全省党员领导干部共同遵守。

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在大是大非和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鲜明,严禁质疑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严禁有影响中央权威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错误言行。

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禁传播质疑或否定马克思主义和党的领导的言论,不准参加宗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必须牢记为民宗旨、践行群众路线,从群众角度出发想问题办事情,不得漠视群众合理诉求,严禁冷硬粗暴对待群众、侵害群众利益。

必须加强道德修养,提升道德境界,不得为官不正、品行不端,不得发生不注意公众形象、不讲规矩诚信、不尽抚养赡养责任等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行为,不得放松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

必须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不准参加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不准出入私人会所,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二、严以用权

必须用权为民,严禁巧立名目、与民争利,不准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决策中无视群众意见,在推进工作中简单粗暴、强迫命令。

必须按法律、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不准在选人用人、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等方面搞个人说了算,不得以领导圈阅代替集体研究、以个人意见代替政策规定,严禁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甚至干预司法。

必须秉公用权,任何时候都不以权谋私,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及违规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严禁插手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物资采购等,严禁在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等过程中吃拿卡要,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必须做到敬畏权力、慎用权力,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得违反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差旅、医疗、工作人员配备等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不得在亲属入学、就业、晋升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必须正确行使选人用人权,坚持“20字”好干部标准,不准违反规定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严禁跑风漏气、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

三、严以律己

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传播甚至制造政治谣言,转发丑化党和政府的视频、图片、“灰段子”、顺口溜。

必须严格遵循组织程序,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不准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不准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不按规定请假、报备。

必须服从组织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严禁对抗组织、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准在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和个人进退留转等方面跟组织讨价还价。

必须自觉维护党的团结,保持健康同志关系,不得搞团团伙伙、小圈子,不得组织或参加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同事会互通款曲,不得抵制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提批评意见的同志打击报复。

必须严守廉政准则,慎独慎微、勤于自省,不得为官不廉,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旅游等,不准参与由公-款支付的打高尔夫球、健身美容等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搞“勾肩搭背”的政商关系。

四、谋事要实

必须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尊重客观规律、科学精神和群众意愿,不得为官乱为,不准脱离实际盲目决策,不准为片面追求数量、规模和速度违背科学发展铺摊子、上项目。

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不得随意更改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发展计划和政策规定等,不得对遗留问题“新官不理旧事”。

必须坚持打基础利长远,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理念,不准只顾眼前不顾将来、只重显绩不重潜绩,搞牺牲环境、过度举债等短期行为。

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大局,不得在制定政策和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时,不顾全局片面追求地方和部门利益,不准以地方和部门工作为借口消极应付,甚至拒不配合做好中心工作。

必须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停滞不前,不得简单照抄照搬、照本宣科,不得在深化改革中怕事畏难、行动迟缓、推进不力。

五、创业要实

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不准搞虚假政绩、数字掺水、报喜不报忧,不得好大喜功、盲目攀比、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必须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不得浅尝辄止、半途而废,不得简单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用写总结、报数据代替实际工作,用抓一两个“盆景”代替面上工作推进。

必须履职尽责,奋发有为,不得为官不为,不得庸懒散、怕吃苦、混日子,不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

必须敢于担当,勇于攻坚克难,不得见到矛盾推、遇到问题躲、碰到难事拖,不得在重大任务、突发事件面前畏首畏尾、敷衍塞责。

必须艰苦奋斗、转变作风,不得贪图享乐,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公-款公物及公共资源,不得作风虚浮,调研工作走过场、谋划工作搞形式、布置工作大呼隆、检查工作一阵风。

六、做人要实

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不得搞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不准在执行中央和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不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必须对组织忠诚老实,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要事项,不得瞒报房产、婚姻、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不准在年龄、工龄、党龄和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必须对人民忠诚老实,保持公仆本色,不得居高临下摆“官架子”、脱离群众,不得用大话、假话欺骗糊弄群众,不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说一套做一套。

必须对同志坦诚相待,相互支持,不得只顾自己不顾他人,不得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不得对同志身上的缺点错误不提醒不指出,不得无事生非、搬弄是非,甚至匿名诬告、造谣中伤。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五

五严规定[1],是从6月12日江苏省省委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文件内容中提炼概括出的一个名词,其中心点就是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而作出的“五严(严禁或严格)”的规定、确保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因此,五严规定,又被称为教育新政。

具体内容:

一、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质量观,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检测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具体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坚持“健康第一”,切实保证师生法定休息权利。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并严禁用来组织文化补习或考试。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和2小时以内。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严禁中小学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三、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编制标准配齐配强中小学各科教师,督促所有中小学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学校课表要上墙、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高一年级必修课结束前,不得提前分科分班。

四、严格规范考试和招生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小学、初中不得组织市、县(市、区)统一的文化课考试。小学每学期考试原则上不超过1次,科目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2次。严禁组织高中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统考、联考或月考。严格规范招生管理,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网络管理平台。加快高考招生社会化改革步伐,尽快推行网上报名,高考成绩由省级招生机构直接发放给考生本人。各市、县(市、区)和学校、班级不得统计、公布考生个人或集体的高考成绩、名次、上线率等信息。

五、严格制止义务教育办学中的违法行为。深入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各种名义设重点学校、分快慢班,已经举办的要清理取消。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原有体制改革学校要按规定要求限期清理整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实施督查。

206月30日至7月10日,省教育厅组织3个督查组分赴苏中、苏南、苏北对全省各市的84所中小学落实“五严”规定、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了随机督导。

本次重点督查“不宣传高(中)考成绩,不宣传高(中)考升学率,不炒作高(中)考状元”和“公办高中不跨市招生”的情况,同时了解学校的放假和暑假安排情况。记者在跟随督导组的过程中发现,我省各市、县(区)已相继召开推进会,“五严”规定已传达到学校开始贯彻执行,炒作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状元现象明显好转,暑期补课行为也得到了遏制。

徐州市将“五严”规定细化为“十条禁令”,连云港市还制定了“六严”措施。苏州市教育局组织了几个检查组,对所辖市、区落实“五严”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在查访的所有学校中,未见高考录取光荣榜,教室里也没有学生成绩排名表。

在一些学校,各种励志横幅取代了以往每年遍布校园、街道、道路的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状元、第一的横幅。(2秒一个画面)各小学和初中已按时放假,未见有违规补课行为。高中学校,也均无暑假补课的安排。校长们均表示,会克服一切困难,按要求规范办学行为。

“我们也愿意,而且也已经开始按照规范的`要求去做下去,而且我们也决心一直地贯彻落实下去。”

全省各学校按照“五严”要求认真安排暑假工作,组织教师假期培训。南通市教育局按照省里规定取消了暑期返校日的安排,一些学校为加强对学生暑期生活的指导,计划开展“百名教师家访”活动,合理控制暑期作业难度。东海县教育局、人事局和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连云港其他区县学校教师也都签订抵制有偿家教的承诺书。

赣榆县实验中学校长阎伦亮。

“和所有的老师签订了承诺书,所有的老师都承诺在假期里不进行家教,我们学校也承诺不进行集体补课。”不少学校还在积极思考,在减少学生在校时间,学习时间的同时,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师授课的课堂效率和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正确引导学生合理安排增多的课外时间。

江苏省海州高级中学副校长李兴远。

“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一个方面就是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第二个方面就是在教师备课上课的环节上多下功夫。”

“学校组建了一些兴趣小组,由学生来自觉自愿地进行报名,包括一些艺术特长,音乐,美术的兴趣小组,体育的、各类的,学生喜欢的一些选修的一些项目。”

很多同学都反映,现在和以前不一样了。

“周末和假期都没有补课了,时间相对要自由一点了,作业量相对以前少一点,晚自习结束时间提前了,睡觉时间比较充足一点,每天大约8个小时差不多。”

新沂市第一中学高一学生。

“白天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来上课听课,不会感到困。”

“作业负担也减轻了,最近压力降低了很多。”

虽然总体情况良好,但在督查过程中,依旧有个别普通高中存在住校生晚自习时间较长和早自习过早现象,部分学校态度不够坚决,还在观望和比较其它学校。一些县中学生家长对孩子不上晚自习、节假日不到学校补课表示不理解,看来认真落实“五严”规定,不仅需要学校的贯彻执行,还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六

发布文号:苏劳鉴[]2号。

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省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劳动鉴定工作,根据《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特制定《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试行。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准确作出劳动鉴定结论,现就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报。

(一)劳动鉴定申报对象范围: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对本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查和对下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重新鉴定;。

7.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8.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二)劳动鉴定申报要求:

1.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者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方可进行劳动鉴定。

2.工伤职工在具备本款1项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前须征询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和工会的意见。伤残职工所在单位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伤残职工可以在规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具备本款1项条件的,由职工个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征询工会意见后,送达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部、省属单位的鉴定工作由省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他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中,县(市)级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3.伤残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见附表1),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如实、详细,手续完备。

4.劳动鉴定申报需附以下材料:

(1)劳动鉴定申请;。

(2)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伤残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4)单位确定职工医疗期的证明材料;。

(5)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书或患职业病者的职业病诊断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6)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鉴定表》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受理。

(二)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劳动鉴定,按苏价费[]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

(三)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根据伤残职工的病伤情况,聘请劳动鉴定医务专家按照临床医学分科进行分类,并在《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见附表2)中予以登记。

三、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

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属各医疗鉴定组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工作,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本次被鉴定人员的《花名册》和《鉴定表》及随附材料统一送有关医疗鉴定组,并详细介绍被鉴定人分类情况和各科检查人数,预约具体医疗检查时间。

医疗鉴定组及时安排有关科室的医务专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联系人通知被鉴定人携原始病历、诊断结论原件(包括x光片、各种检(化)验单据、出院小结)等材料前往检查。可以采取通知各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异地集中,统一送达检查地点的'办法参加检查,事先不公布具体检查地点。

(二)医疗鉴定组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封闭体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医疗鉴定组安排专人共同做好巡场工作,杜绝外来干扰。

医疗检查中,专家应将被鉴定人所携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如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应补充检查(如拍片、化验等),医疗鉴定组予以优先安排,其检查费另付。

对危重或瘫痪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场检查的被鉴定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商医疗鉴定组,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出诊费用另付。

(三)专家根据被鉴定人的病伤情况,按要求当场在《鉴定表》中填写检查情况,送交医疗鉴定组汇总,医疗鉴定组及时组织召开技术鉴定会,根据各被鉴定人的检查情况,对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初步鉴定意见,登记在《花名册》中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和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提请召开劳动鉴定评审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其成员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并聘请有关医务专家参加,会议对各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情况逐一集体讨论评审,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需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详细记录会议参加人员、评审及鉴定结论讨论通过情况,填写《鉴定表》有关栏目,并将鉴定结论在《花名册》中予以登记,经办人和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填发《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见附表3)。《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加盖劳动鉴定委员会章后生效。

五、鉴定复查。

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外,职工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方)对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和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方必须在接到上次《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必须详细说明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理由,并填写《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复查表》(见附表4)。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受理的,先由申请方预付鉴定费,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结论与上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结论与上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原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支付。

六、立卷归档。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鉴定结案后,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本次劳动鉴定材料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应包括鉴定申请、《鉴定表》及所附材料、医疗检查补充资料、《花名册》等。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七

《江苏省价格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3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指导和服务,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推进市场化改革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需要,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行业实施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落实省人民政府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

第八条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产品除外;。

(四)投诉、举报、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五)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

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第十一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明或者说明优惠方式。

第十二条经营者开展直接或者间接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优惠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优惠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

(一)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五)借助行政等权力,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六)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交易方与其进行交易:

(一)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的;。

(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无依据、无从比较的;。

(三)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交易的;。

(四)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内,以低价招徕交易方而以高价结算的;。

(五)不标示或者不如实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的;。

(八)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九)其他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六)采取抬高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七)商品价格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六条机场、学校、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港口码头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定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相对封闭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确定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和管理单位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商场、展销会、网络销售平台提供摊位、展位、店面或者网上店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与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相同的价格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本商场、展销会、网络销售平台内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

(三)统一收取价款,并向消费者开具票据的。

第十八条经营者及行业组织应当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价格垄断行为。

第十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与民生紧密相关、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合理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第二十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建立行业价格行为规范以及自我约束机制,督促行业组织成员诚信经营。

行业组织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和有利条件,损害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八

为深入贯彻落实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按照“三严三实”修身做人、律己用权、干事创业,团结带领全省人民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努力奋斗,经十二届十次全会讨论,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行为规范,全省党员领导干部共同遵守。

一、严以修身

第一条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在大是大非和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鲜明,严禁质疑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严禁有影响中央权威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错误言行。

第二条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禁传播质疑或否定马克思主义和党的领导的言论,不准参加宗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条 必须牢记为民宗旨、践行群众路线,从群众角度出发想问题办事情,不得漠视群众合理诉求,严禁冷硬粗暴对待群众、侵害群众利益。

第四条必须加强道德修养,提升道德境界,不得为官不正、品行不端,不得发生不注意公众形象、不讲规矩诚信、不尽抚养赡养责任等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行为,不得放松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

第五条必须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不准参加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不准出入私人会所,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二、严以用权

第六条 必须用权为民,严禁巧立名目、与民争利,不准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决策中无视群众意见,在推进工作中简单粗暴、强迫命令。

第七条必须按法律、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不准在选人用人、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等方面搞个人说了算,不得以领导圈阅代替集体研究、以个人意见代替政策规定,严禁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甚至干预司法。

第八条必须秉公用权,任何时候都不以权谋私,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及违规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严禁插手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物资采购等,严禁在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等过程中吃拿卡要,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九条必须做到敬畏权力、慎用权力,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得违反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差旅、医疗、工作人员配备等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不得在亲属入学、就业、晋升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条 必须正确行使选人用人权,坚持“20字”好干部标准,不准违反规定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严禁跑风漏气、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

三、严以律己

第十一条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传播甚至制造政治谣言,转发丑化党和政府的视频、图片、“灰段子”、顺口溜。

第十二条 必须严格遵循组织程序,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不准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不准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不按规定请假、报备。

第十三条必须服从组织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严禁对抗组织、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准在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和个人进退留转等方面跟组织讨价还价。

第十四条 必须自觉维护党的团结,保持健康同志关系,不得搞团团伙伙、小圈子,不得组织或参加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同事会互通款曲,不得抵制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提批评意见的同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必须严守廉政准则,慎独慎微、勤于自省,不得为官不廉,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旅游等,不准参与由公-款支付的打高尔夫球、健身美容等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搞“勾肩搭背”的政商关系。

四、谋事要实

第十六条 必须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尊重客观规律、科学精神和群众意愿,不得为官乱为,不准脱离实际盲目决策,不准为片面追求数量、规模和速度违背科学发展铺摊子、上项目。

第十七条 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不得随意更改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发展计划和政策规定等,不得对遗留问题“新官不理旧事”。

第十八条必须坚持打基础利长远,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理念,不准只顾眼前不顾将来、只重显绩不重潜绩,搞牺牲环境、过度举债等短期行为。

第十九条 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大局,不得在制定政策和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时,不顾全局片面追求地方和部门利益,不准以地方和部门工作为借口消极应付,甚至拒不配合做好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必须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停滞不前,不得简单照抄照搬、照本宣科,不得在深化改革中怕事畏难、行动迟缓、推进不力。

五、创业要实

第二十一条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不准搞虚假政绩、数字掺水、报喜不报忧,不得好大喜功、盲目攀比、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第二十二条必须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不得浅尝辄止、半途而废,不得简单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用写总结、报数据代替实际工作,用抓一两个“盆景”代替面上工作推进。

第二十三条 必须履职尽责,奋发有为,不得为官不为,不得庸懒散、怕吃苦、混日子,不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

第二十四条必须敢于担当,勇于攻坚克难,不得见到矛盾推、遇到问题躲、碰到难事拖,不得在重大任务、突发事件面前畏首畏尾、敷衍塞责。

第二十五条 必须艰苦奋斗、转变作风,不得贪图享乐,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公-款公物及公共资源,不得作风虚浮,调研工作走过场、谋划工作搞形式、布置工作大呼隆、检查工作一阵风。

六、做人要实

第二十六条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不得搞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不准在执行中央和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不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二十七条必须对组织忠诚老实,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要事项,不得瞒报房产、婚姻、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不准在年龄、工龄、党龄和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必须对人民忠诚老实,保持公仆本色,不得居高临下摆“官架子”、脱离群众,不得用大话、假话欺骗糊弄群众,不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说一套做一套。

第二十九条必须对同志坦诚相待,相互支持,不得只顾自己不顾他人,不得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不得对同志身上的缺点错误不提醒不指出,不得无事生非、搬弄是非,甚至匿名诬告、造谣中伤。

第三十条必须襟怀坦白、公道正派,驰而不息抓“四风”问题整改,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十项规定精神,不得处事不公、拿原则做交易,不得投机钻营,一门心思找门路、“架天线”、拉关系。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_________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_________。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_班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_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_________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___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_________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五)_________。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_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_________。

f.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g.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_________。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_________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

甲方盖章(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支持和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备份系统,保障统计资料安全。

第六条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定期将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依法规范民间统计调查,引导从事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以下称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参与政府统计调查活动,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统计调查行业组织,发挥其联系政府、社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自律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统计调查。

第八条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互相衔接,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统计指标。与人口、社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

第九条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公布;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由审批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公布。

第十一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的,不得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临时性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是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基础。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日常维护和更新。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行政、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统计权利和义务,并及时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等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尚未建立统计调查关系的统计调查对象与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调查关系。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信息技术设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等方式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一)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统计资料的;。

(三)以数据电文方式报送统计资料,没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的;。

(四)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错误的;。

(五)其他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补正的情形。

第十六条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催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催报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规范统计方法,统一指标口径,避免政府部门统计数据的重复、交叉和不一致,保障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实施数据搜集、核实、整理、分析和相关培训等活动。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条接受委托实施政府统计调查活动的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有三名以上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人员,主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与统计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一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布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引用其他机构或者部门资料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制定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等使用统计资料的,应当以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同时应当说明调查目的以及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内容;引用其他组织、个人或者机构资料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应当准确引用,并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不得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

第四章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填报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独立填报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一)未书面告知统计权利和义务的;。

(二)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的;。

(三)统计调查表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法定标志不完整的;。

(四)统计调查表超过有效期限的;。

(五)现场调查时,统计人员未出示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发现他人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资料,或者将上述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目的的,有权举报。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社会公众有权查询统计资料。

在统计资料法定保存期限内,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可以查询其报送的统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解答和说明;确属错误的,应当予以订正。

第二十九条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可以通过签订。

合同。

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代理统计调查活动。委托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以业务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为依据,记录统计台账、编制统计调查表,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应当留存归档。

第三十二条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任用、聘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第五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从事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以及催报、查询和数据核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履行政府综合统计的职能。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统计人员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

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参加统计专业培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统计活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涉嫌统计违法的材料,协助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四十条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明确承担统计执法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十一条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可以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查询对象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如实书面答复,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补正,给予警告;拒不补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二)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

(三)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

(四)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公布统计资料而未公布,或者公布统计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拒不改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涉外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十一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尽管江苏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了,但是从目前来看,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十二

省份。

科目。

科目分值。

总分。

江苏省。

(自主命题)。

语文。

160。

485。

数学。

160。

外语。

120。

语文、数学分别另设附加题。

40。

获得4a加5分。

袁清晗:中考拿头名如今高考又是第一(江苏省南通中学)。

江苏文科最高分418分(语文137+29数学139英语108历史政治双a+小高考+5分)。

昨天下午,当江苏省南通中学高三(11)班袁清晗这个名字成为全城热议的话题时,她还浑然不觉,正彻底沉浸在古筝的世界里。而这位新晋省高考文科状元的妈妈,也“淡定”地在琴房外等了半个小时,才告诉女儿这个好消息。

早在三年前,袁清晗就已经当过了“冠军”——2012年,她以730分的高分,摘得了当年南通市的中考头名。

昨天下午,记者赶到江苏省南通中学时,正下着蒙蒙细雨,袁清晗腰板挺直地站在学校门口,不骄不躁地接受媒体采访,语调里透着超出她年纪的沉稳和大方。“希望自己是一直努力的那个人,不想被称为‘学霸’。”袁清晗笑着说,状元是一份荣誉,同时也是一种压力,这鞭策她往更高的目标去进取。“袁清晗各科都很均衡,没有什么弱势科目。”袁清晗的英语老师张娟,已经当了她两年的班主任,提及这位高徒,她最深刻的印象就是“自律”和“自信”。

在张娟的记忆中,几乎没有见过袁清晗发挥失常的样子,小姑娘十分善于管理自己的时间,每逢周末和小长假,都会给自己定下一个假期功课的规划,并且十分严格地去执行,这份毅力和自律让老师们也常常惊叹。

“静默地沉积,优美地爆发”这是袁清晗对自己学习状态的总结。回顾自己的以往经验,她说自己比较擅长总结和反思,能通过一种题型举一反三,并进行有效地归纳和总结。妈妈说,女儿从不在外补习,晚上也按时睡觉,很少开夜车。

蒋婧煜:从进校76名到全省第一(江苏省姜堰中学)。

江苏理科最高分425分(语文131分、数学148分加30分、英语111分,小高考+5分,两个a+)。

江苏高考成绩揭晓,理科全省第一第二名花落同一家——江苏省姜堰中学,这是江苏高考史上首次。该校高三(8)班蒋婧煜以总分425分的高分获全省理科第一名;高三(7)班陆超然以总分423的高分获全省理科第二名。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蒋婧煜的偶像竟然是陆超然,理由是陆超然的作文特别好。另外,高考成绩揭晓后,成绩都有点出乎两个人的意料,蒋婧煜用“范进中举”形容自己高兴傻了,陆超然高三最好的成绩是年级第20名,这次荣登榜眼,她认为是“试卷适合自己”。

蒋婧煜的妈妈章文丽觉得,女儿高三模拟考试稳定在400分以上,可以上个比较好的大学,但没想到考个状元出来。她刚进姜堰中学时,仅排学校76位。高一开始进入全校前30名,高二跻身前10名。章文丽形容女儿是,“好胜心强,不愿落在人家后面。”

蒋婧煜没上过补习班,她本人的态度是“不想上,费钱!”而妈妈对她则是“放任自流”。不过,看似“放任”的背后实际上从小给女儿培养了一种好习惯,专心是其中之一,“所有教过她的老师都说,一堂课从开始到结束,她没有分心的时候,所以效率高。”

总结经验时,蒋婧煜首先提到了这一点,“上课一定要听讲,同样的问题,老师讲第一遍和第二遍,一定不一样的。第一遍就要把饭煮熟,不然夹生饭第二遍很难熟。做题要做一题会一题。”

考试成绩揭晓后,清华和北大招生办的老师赶到了姜堰中学,与蒋婧煜谈了很长时间,上什么大学学什么专业,蒋婧煜说从来没想过,她觉得“兴趣都是可以培养的,和家人商量后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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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本大学排名2015。

江苏二本大学排名2015。

建议1:增加高考总分,选测科目计分。

“江苏首批教育家培养工程中有12位高中校长,我们12位校长三年前对江苏08高考方案进行专门解读,就新高考方案提出‘金陵谏言’,今天我既代表教育2组,也代表12位高中校长发言。”邹正校长直言,高考新方案应多听听一线校长和老师的意见。

“江苏现行高考方案总分按语数外三门计算,另外两门选测科目算等级,导致高考总分的分值不高,尤其和兄弟省份比分差大。”邹正说,刚开始不少高校弄不明白,“学生的总分怎么这么低?”总分过低后,造成某个分数段考生人数过多,拉不开差距,分数过度扁平。国家高考新方案提出,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分值不变,高考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邹正认为,增加高考总分应要把三门选测科目以分数的形式计入总成绩。

现状:江苏高考总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总分480分,两门选测科目以等级的形式计入总成绩。

邹正认为2008高考方案中“小高考加分”政策应取消。学业水平考试属于“过关性”考试,高考属于选拔性考试,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希望能把过关性的学业水平考试交给学校,让学校按照课程安排组织考试。”邹正介绍说,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从国外来看,只要完成学习量,校长就有权力发毕业证。

现状:江苏学业水平必测科目考试俗称“小高考”,有两次考试机会,高二考一次,高三还能补考一次。必测科目拿到4a高考中可以加5分,1a加1分。

建议3:选测科目每门80分计入总分。

“目前高考方案过多强调语数外,削弱理化生,这么多年下来,学生的理化生的水平有所下降,我们还担心假如不采取措施,对整个教师结构会产生影响。”邹正介绍说,南京市高中学校这几年没有再招过化学新老师,“再往下化学老师要断层了。”邹正认为,适当增加选测科目的分值,比如选测科目每门分值以80分计入总分中。

现状:理科考生必选物理,文科考生必选历史,另一门科目自选,两科均以等级的形式计入高考总成绩。

建议4:“统一高考”科目应保留5门。

有家长、老师提出,为了减轻孩子的负担,“统一高考”只要考语文、数学两科,其他科目应提早结束。“高考只考两门,表面上看减负了,其实不然。”高考科目如果过少,最后一到两个学期考生必然反复“刷课”。“统一高考保留5个科目比较合理,另外一门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提前结束。”

现状:江苏高考安排在6月,普通类考生需要考满五门。

建议5:高校录取看分数也看“评价”

邹正介绍说,国内高校从公平、公正角度考虑,仅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参考,在录取阶段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要改变过去为学生综合素质打等的情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关键是重过程性、写实性,老师的评价应和学生的个性结合,而不是泛泛而谈。”邹正建议。

现状:江苏2008高考方案:学校为学生的综合素质打等,高考录取时作参考。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指导和服务,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推进市场化改革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需要,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行业实施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保障落实省人民政府先行先试的价格政策。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

第八条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产品除外;。

(四)投诉、举报、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五)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

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第十一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明或者说明优惠方式。

第十二条经营者开展直接或者间接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优惠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优惠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

(一)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五)借助行政等权力,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六)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交易方与其进行交易:

(一)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的;。

(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无依据、无从比较的;。

(三)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交易的;。

(四)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内,以低价招徕交易方而以高价结算的;。

(五)不标示或者不如实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的;。

(八)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九)其他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六)采取抬高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七)商品价格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六条机场、学校、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港口码头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定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相对封闭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确定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和管理单位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商场、展销会、网络销售平台提供摊位、展位、店面或者网上店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与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相同的价格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本商场、展销会、网络销售平台内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

(三)统一收取价款,并向消费者开具票据的。

第十八条经营者及行业组织应当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价格垄断行为。

第十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与民生紧密相关、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合理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第二十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建立行业价格行为规范以及自我约束机制,督促行业组织成员诚信经营。

行业组织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和有利条件,损害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二十一条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包括: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

(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项目和权限以国家和省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本省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考范文简短篇十四

从20x年11月1日起调整江苏省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630元,增加了150元;二类地区1460元,增加了180元;三类地区1270元,增加了1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增加了1.5元;二类地区12.5元,增加了1.5元;三类地区11元,增加了1.5元。

一类地区病假工资最低1304元。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样以一类区南京为例,南京病假工资至少为1630x80%=1304元。

二类地区1460x80%=1168。

三类地区1270x80%=1016。

并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单位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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