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总结能够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向。如何有效沟通,提高表达能力和影响力?借助以下总结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总结的特点和写作方法。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一
亲爱的同学们:
蓝色海洋孕育了人类生命,海洋动物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但是近百年来现代文明发展却严重污染了我们周围环境,尤其是被称为环保头号大敌“白色污染”,已称为影响海洋环境一道难题。大约五分之四海洋垃圾都来自人们在陆地上丢弃废弃物,通过风吹雨刷带入河流,排水管和下水道一路来到海洋中。塑料垃圾又占全部海洋垃圾百分之九十。
我国把每年3月17日设为“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航海事业的高度重视,也说明保护蓝色海洋的重要性。
同学们,保护海洋,就要先从保护人类生活环境做起。我们荥阳是国家文明卫生城市,目前全市上下进入创卫复审迎检的关键期,作为“红领巾”我们有必要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如“小手拉大手”活动,为此,大队委倡议:
1、努力做绿色宣传员,要经常向同学、向朋友、向家人、向社会人士讲:“拒绝白色污染,保护蓝色海洋”作用和意义,让所有人都能自觉行动。
2、要从自己日常生活点滴做起,绝不乱扔塑料袋和其他垃圾,作废塑料垃圾袋要集中到一起处理,回收再利用。
3、要养成拾捡和收集垃圾的行为习惯,自觉拾捡在路口、在车船上、在公共场所地上塑料垃圾和其它垃圾,并做好收集、处理。
4、要自觉组织绿色活动小组,坚持不懈,壮大环保力量。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行动吧!赶快投入到“拒绝白色污染,保护蓝色海洋”活动中来吧!
荥阳市第八小学大队委宣。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二
敬爱的少先队员们:
你们好!
我是广东省佛山市的一名六年级的小学生,我知道你们作业非常多,但是,我希望你们能从百忙之中抽时间来看这份关于白色垃圾的环保建议书。
现在,我们在街上经常看见一些白色塑料袋及其他旧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筷子、饭盒。这些叫做白色垃圾。白色垃圾的足迹随处可见,微风吹过,白色垃圾就会翩翩起舞。如果把白色垃圾乱扔,埋在地上三百年才能溶解。如果焚烧这些“白色垃圾”会污染空气,会发出一种毒气,弄得我们呼吸一种“不干净”的空气。让地球妈妈觉得空气补我们污染得乌烟瘴气,臭气熏天。所以我向大家提出以下建议:
一、先保证自己不随便丢弃塑料袋、旧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筷子、饭盒。
二、积极和同学们一起宣传白色垃圾的危害以及看见别人乱扔垃圾,劝说别人不随便乱丢弃。
三、提高别人的环保意识和低碳生活。
四、建议外出吃饭不要用一次性筷子和饭盒,要自带饭盒或筷子,或许更加卫生。
五、利用周六日以及休息日和全校同学或班级为单位组织起来,到公共场所(如街道、公园和广场)捡拾废旧塑料。
六、建议市民们或亲人去市场或者自带环保袋。
保护、美化环境,应该从我们每个人做起。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三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需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家私家具购买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二、供货日期:从年月日起至物品送完验收合格为止,期间送货以乙方通知时间为准(需提前三天通知)
三、质量要求:
1、甲方在乙方用货前提供货物样品,由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并负责产品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检测报告需提供给乙方存档。甲方供给乙方同样质量的产品。甲方必须保证原材料为合格产品。
四、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方法:
1、交货方式:所有货物由甲方送往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负责卸车。
2、交货地点:
3、结算方式:预付30%订金,货到十五日内付款。关于货款问题,请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以下账号:
开户行:账户:账号:五、经济责任:
(一)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的违约金。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并承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二)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甲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的违约金。2、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协议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乙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六、产品价格如需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变更。
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协议,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协议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七、不可抗力。
甲方双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协议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协议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它。
1、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到甲方将全部货品送齐经乙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协议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3、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未有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期间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开户银行:账号: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四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如果您充满热情,请关注环保;如果您注意健康,请关爱自己;如果您充满爱心,请爱护我们的校园吧。请您做一名抵制白色污染的绿色天使,让“绿色”的太阳融化大地的每一点苍白,让绿色之爱洒满校园。
为此,我们特向广大师生发出倡议:
正确认识“白色污染”的危害。塑料是高分子聚合物,极难分解,需100至3才能分解,污染公害极大:它会破坏环境,影响景观;会造成化学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提倡使用可降解环保用品,让一次性塑料制品无人问津。在校园日常生活中看到废弃的一次性塑料制品请主动捡起来,认真组织回收。
不把白色污染带进校园,拒绝使用一次性饭盒。
人人都做环保天使,做绿色宣传员。广泛宣传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危害,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影响身边的人。
大学生要养成文明习惯,讲文明话、做文明事、做文明人。
过去一年学校各部门按照的统一部署,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成果来之不易,大家都应爱护,作为校园的一分子,维护校园的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让天更蓝,让水更清,让地更绿,让我们的校园更美丽!
thefirst。
为了保证同学们的食品安全,营造绿色的校园环境,提倡食堂就餐,拒绝带餐进寝室。学生会成员组织了一支“外卖督查”的队伍,在我们多栋宿舍门口进行排查,此项工作将作为团总支长期工作进行。
thesecond。
学生会“外卖督查”队伍在午餐与晚餐时间于各寝室楼设有门岗,对用餐期间同学们带外卖进宿舍的行为进行了及时劝阻与耐心开导,并向他们说明这样做的弊端:整洁的生活环境不仅能使同学们心情愉悦,而且使同学们精神饱满地认真学习。可是,美丽的校园随着同学们点外卖次数的增多,校园“白色污染”日益严重,成为破坏校园环境、危害学生健康的一大“危害”。希望同学们以此引起重视,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
theend。
这类活动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争做文明寝室,争做文明学生,争创文明校园。拒绝外卖进寝室能够提高同学们食品安全的观念,树立保护校园环境的意识。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贯彻到同学们日常生活中,从点滴小事做起,从而提高宿舍楼环境卫生,进一步构建和谐、整洁、卫生的校园环境。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五
全市广大职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家园,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当前,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秦岭北麓违规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已经进入最后冲刺、全力攻坚的关键阶段。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西安市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决定》,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需要你的一份力量。为此,西安市总工会向全市广大职工发出倡议:
一、从我做起,大力倡导和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一项全民性的活动,希望广大职工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创建活动,增强创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创建工作,努力营造生态文明、绿色和谐的环境。
二、从我做起,积极投身到生态文明建设中去。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重在实干,重在细节,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革除陋习,倡导生态文明、低碳生活,积极参与养绿护绿、环境治理、卫生保洁等活动,自觉使用各种环保材料,节约用水用电,抵制白色污染,参与绿色出行,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添砖加瓦,让创建活动变为自觉行动,让我们共同感受和提升优良的生存状态、优美的生活状态和悠然的生命状态。
三、从我做起,积极营造生态文明新风尚。我们应该把生态文明意识、环境保护理念和良好的生态行为传播到城乡的每个角落;积极争做义务监督员,对影响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不良行为进行劝阻和监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举报,共同保护西安的生态环境。
绿色转型其时已至,追赶超越其势已成。希望广大职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西安工作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在省委、市委的领导下,做生态文明的宣传者、践行者、守护者,唱响追赶超越主旋律,奏响西安奋斗最强音,坚决打赢秦岭保卫战,加快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奋力开创大西安各项工作新局面。
西安市总工会。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六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洽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有关规定,特签订以下协议:
办公家具的规格、款式、尺寸由乙方现场量取后制作。价格为价格协议上的价格(出厂价高于其它厂家,甲方有权提出调整价格),含税费,安装,及运费等,需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
二、质量要求:乙方按甲方保证质量和材料环保要求,按样板生产、交货,如有制作问题由乙方负责修改。(注:用料、材质、尺寸必须按甲方客户要求,如果末按甲方客户要求生产,而导致甲方客户无法使用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加工、售后服务方式:乙方负责全包工包料,严格按照样板要求制作。___年保修,终生保养。
四、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时间在甲方向乙方下定单前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上注明交货时间。乙方如未按时交货,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标准及方式:乙方交货给甲方进行验收,验收以样品为标准。验收合格,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如不合标准,乙方负责修改或更换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甲方提出小批量的增补,乙方应按原价和甲方提出的交货时间,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六、包装、装卸、运输方式及费用:包装必须按厂家原包装标准,装载必须与运输方式相符,期间损坏、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甲方向乙方下定单时付总货款的__%,即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__%,扣留__%货款为期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一周内无质量问题付清。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a甲方如下料后中途变更订做,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b甲方如中途废止协议,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c甲方如无故超过协议规定期限付款,每推迟一天按协议总额的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a乙方如中途变更订做,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b乙方如中途废止协议,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c乙方如超过协议规定日期交货,每推迟一天按协议总额的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d乙方如未经甲方准许,私自在园区内与园内公司交易,乙方偿付甲方总交易额50%做为违约金。
九、甲、乙双方必须严格认真地履行协议,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履行协议,经双方协商或有关机关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十、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修订,协商不成按经济协议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七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餐饮品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营宗旨。
餐饮的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情况。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共_____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合伙人_____以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合伙人_____以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_____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为合伙负责人。以_____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几方合伙人选举_____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
几方合伙人选举_____负责合伙门店的运营。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觉得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与公司《管理咨询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派遣,财务管理,获得该公司的商标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四)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八
兹双方因意见不合,自思难以盐头偕老,协议离婚,特订立离婚条件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一、自本离婚协议书签立后,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日后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中育一女二子,于协议离婚后,______之扶养护权利归女方行使,______、______之扶养监护之权利归男方行使,但双方保有随时前往探视之权利。
三、女方于离婚后,双方只债权债务关系鹰自行清理,与他方无涉,双方均不得对他方为任何主张或请求。
四、双方应协同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及户籍迁出登记等有关手续,各不得借故刁难不办。
五、以上条件系双方基于自由意识下充分了解后,日后不得异议或反悔。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_______________(签名)女方:_______________(签名)。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九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十
生态文明是社会每个成员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自觉行动的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南粤古驿道的活化是为公众提供最佳的优质生态产品,而这一特殊的优质生态产品需要未来的使用者呵护、还需要现在就确定使用者必须遵守的生态保护行动的共同规则。作为南粤古驿道活化利用最早发起的社会组织,广东省三师志愿者委员会、广东省户外运动协会、中国南粤古驿道网站倡议在南粤古驿道推动“不留白色污染的旅程”行动,提出十条最基本行动准则。
为此,我们倡议,全体广州市民积极响应,从我做起,积极投入到“不留白色污染的旅程”行动中,共建生态广州。
1.及早计划和准备出行可能会产生个人垃圾的处理方式;。
2.组织者选择多人聚会地点不要破坏驿道边上的植被;。
3.垃圾在活动结束后放在合理的位置;。
4.当你离开时,捡走你发现的杂物;。
5.在入口和适当的标识牌加入“不留白色污染的旅程”提示;。
6.清理好建筑施工完工后的涂料;。
7.驿道中提供运动补水设施和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8.个人瓶装饮用水瓶创造条件重复利用;。
9.户外运动者准备好自己的毛巾,减少纸巾的使用量;。
10.在适当位置利用常产生的废弃物制作“艺术装置”。
让我们共同激励、共同行动、共同努力,为他人着想,南粤古驿道将是广东生态文明建设的“要道”。
广东省“三师”专业志愿者委员会。
广东省户外运动协会。
中国南粤古驿道网。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一
管窥日本是如何治理大气污染的,大致经历了这样的过程:经济高速发展导致环境问题突出,公众意识觉醒,政府采取行动调查、立法、制定标准,企业提出改进计划并执行,最终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在这一过程中治污与发展实现了良性循环,而非此消彼长。
1950-1970年,日本迎来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大气中弥漫着硫化物等污染物,造成大量公害疾病。当时污染最严重的城市是四日市,一个依托石油化工企业发展的港口城市。民众要求改善大气质量的呼声提高,环保意识觉醒,从而推动政府和企业为改进大气质量作出努力,从1968年日本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至今,日本的大气污染治理走过了近50年的历程。民意推动,政府立法,企业改进笔者非环境方面专业人士,下面尝试以川崎市环境综合研究所提供的川崎市治理大气污染经验为例,管窥日本是如何治理大气污染的,大致经历了这样的过程:经济高速发展导致环境问题突出,公众意识觉醒,政府采取行动调查、立法、制定标准,企业提出改进计划并执行,最终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在这一过程中治污与发展实现了良性循环,而非此消彼长。
川崎市,处于京滨工业带的中心,早期产业主要以石油、化工、钢铁等为主。1960-70年代,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川崎市上空被工厂排放的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笼罩;河流变黑,水里的生物大量死掉;也带来了公害病,当时认定公害病的达上千人。
日本川崎市硫化物排放治理过程。
以上问题尤其公害病的产生,民众环保意识觉醒,市民冲进议会抗议,这些行动成为政府和企业推进改善环境的原动力。
在民意的推动下,日本政府着手对污染气体发生源、能处理到什么程度、怎么处理最棘手的问题等展开调查。川崎市环境综合研究所研究人员告诉凤凰网,这个过程非常重要,环境治理需要科学说话,通过第三方的调查,可以拿出一个基准,让企业根据这一基准拿出改善计划并作出承诺几年能够实现。
日本的标准是一步步提高的,一开始太严格的话,企业难以达到,可能会导致企业搬离,这样会损害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因此制定的标准要符合现实和企业承受的限度。
有了调查科学数据,政府开始出台法律。当时日本全国范围内没有相关法律,神奈川县将立法权下放给川崎市,允许地方先试。1960年,川崎市出台公害防止条例,开全国之先河。1962年,对排放煤烟作出规范和限制;1965年出台公害对策基本法。1968年,在全市建立二氧化硫监测设备。1970年,与39家工厂签订《防止大气污染协定》,强化发生源对策。1972年,川崎市公布新的公害防止条例,对排放总量作出规定,被称为“川崎方式”,在全国起到先驱引领作用。1978年对氧化氮排放物质作出规定。1979年全市范围达到二氧化硫浓度排放标准。2000年又对颗粒物作出规定。考虑企业承载力,与企业共存共荣法律出台后,即要求企业根据法律和标准制定改进计划并执行。对新建的工厂,则有事先申请制度,要对照排放标准,如果达不到则不予审批。这个过程中,企业要对公众公开信息确保透明,政府要监督,中立的研究机构监测收集数据对企业提出指导和改进建议。
川崎市环境综合研究所长横田觉日本企业的自觉性比较高,据川崎市环境综合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介绍,企业提出计划后都会遵守承诺,所以还没有出现处罚的情况。这个过程中,有一个理念非常重要,即环境治理要与企业共存共荣,而不是把企业吓跑或者逼得企业关停。川崎市环境综合研究所长横田觉告诉凤凰网,政策的制定要客观合理,确保可实施性,事先调查、了解工厂能否做到。公众、政府、企业三方要力求平衡,共同努力,实现良性循环。
川崎市治理大气污染并不是一蹴而就,民意推动是关键,但治理过程要有科学的态度。横田觉告诉凤凰网,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物有很多:二氧化硫、氧化氮、spm、pm2.5等。川崎市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大致经过了这样的过程,二氧化硫在1979年得到改善达到标准;spm在2004年达标;氮氧化物在2013年达标,但在道路周边依然会超标;pm2.5至今未达到标准,依然是日本要研究的课题。
关于pm2.5,川崎市环境综合研究所向我们澄清了一个误区,pm2.5的产生比较复杂,既有一次污染物,也有光化学烟雾二次污染物,此外还有30%的越境污染源,且自然界也有pm2.5。因此,对pm2.5的产生源仍是日本未攻克的难题。这一点也得到了日本环境省大气环境课课长辅佐梁濑达也的证实。但横田觉强调,治理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产生源,与其聚焦于尚未找到发生源的pm2.5,不如优先治理二氧化硫、氮化物等已经找到源头的污染物,如果仅仅把注意力放在pm2.5上,就是把工厂都关停,还是会有,因此,要有科学的态度。关于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日本不会指向某一个具体产业,诸如汽车、工厂是元凶。横田觉认为,这样匆忙下结论,会影响经济和相关产业发展,“与其找犯人,不如用科学的方法找到源头,再去治理”。
川崎市在改善大气质量同时也在治理水污染。对水造成污染的来源主要是工厂排水,其次是居民日常生活排水。
水污染治理的过程同样是先监测,确实水是干净还是不干净,在全市河流设置26个监测点、海上16个监测点,一个月一次抽样调查,至今持续监测。其次,确定哪些物质造成了水的污染。接下来出台相关法律条例制定标准,提出如何改善水质:对企业要求有自动检测系统、对工厂的排水进行抽样调查,提出改善意见;对市民生活排水,川崎市在整治下水道方面下了很大功夫。
1980年川崎市水域治理有了很大改观,但居民希望继续改善,希望恢复到孩子可以游泳的程度,水质标准进一步提高。随着水质的不断改善,川崎市设定了新的目标,制定健全的水环境环保计划:即河流的蓄水量充足、海水保持干净、水里的生物确保有生命力、人水共存,并着力打造健全的水系循环系统:希望水能像过去那样自然循环,扩大雨水渗入地下的面积,并对河床处理,清除水泥河床,恢复自然河床。
总结日本的大气治理过程,几点印象深刻:
1、民意推动是政府和企业改进的原动力;
2、政府先行立法,制定标准;
5、企业和政府要保证信息透明,及时向民众公开;
6、研究机构要做到中立客观权威。
总之,环境的改善,不是一方力量,也不是仅仅牺牲一方利益实现,是公众、政府、企业合力平衡、实现良性循环的结果。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二
白色污染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所以作为一个文明人,在任何地方,做任何事情都要减少白色垃圾,保护环境。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消除白色污染。
建议书。
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敬爱的少先队员们:
你们好!
我是广东省佛山市的一名六年级的小学生,我知道你们作业非常多,但是,我希望你们能从百忙之中抽时间来看这份关于白色垃圾的环保建议书。
现在,我们在街上经常看见一些白色塑料袋及其他旧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筷子、饭盒。这些叫做白色垃圾。白色垃圾的足迹随处可见,微风吹过,白色垃圾就会翩翩起舞。如果把白色垃圾乱扔,埋在地上三百年才能溶解。如果焚烧这些“白色垃圾”会污染空气,会发出一种毒气,弄得我们呼吸一种“不干净”的空气。让地球妈妈觉得空气补我们污染得乌烟瘴气,臭气熏天。所以我向大家提出以下建议:
一、先保证自己不随便丢弃塑料袋、旧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筷子、饭盒。
二、积极和同学们一起宣传白色垃圾的危害以及看见别人乱扔垃圾,劝说别人不随便乱丢弃。
三、提高别人的环保意识和低碳生活。
四、建议外出吃饭不要用一次性筷子和饭盒,要自带饭盒或筷子,或许更加卫生。
五、利用周六日以及休息日和全校同学或班级为单位组织起来,到公共场所(如街道、公园和广场)捡拾废旧塑料。
六、建议市民们或亲人去市场或者自带环保袋。
保护、美化环境,应该从我们每个人做起。
尊敬的广大市民:
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为我们提供了如此美丽的环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高度集中,生活垃圾的产量正在逐步增加,我们这个家园正在被垃圾所包围。
据调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的3%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4万吨;上海市生活垃圾的7%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9万吨;天津市每年废旧塑料包装物也超过10万吨。
为了保持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让我们的家园更美丽,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积极宣传白色垃圾的危害,少用塑料袋,多用环保袋。
2.利用休息的时间,组织一些好友到街上去捡一些被人遗弃的塑料袋等白色垃圾,为大街做个“美容手术”。
3.拒绝使用一次性餐具。
4.偶尔用了塑料袋,也要一袋多用,如:在菜市场买菜的塑料袋,拿回家还可以装垃圾。
5.超市里装菜的袋子也可以换成绳子,用绳子绑住菜还可以方便拿。
广大市民们,让我们用心去关注环境的变化;用热情去传播环保的概念;用行动肩负起环保的责任。让我们以不让地球被白色覆盖为目标,去行动吧!
尊敬的各位华安县人民:
你们好!
不知道大家发现了蚂?我们的生活中处处隐藏着这样一类产品——塑料袋。菜市场、超市、乃至服装店里,都有它们忙碌的身影。然而,大家可能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很多人用了塑料袋后,就将它们随意丢弃。这给华安县的容貌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
为此我总结了几个原因:
一是塑料袋比较廉价,大家可能普遍认为一个塑料袋值不了多少钱,因此就无所顾忌地浪费塑料袋。
二是环保意识不够强,群众大多都是图方便,为了省走几?i路,而不把塑料袋投进垃圾桶里。
为了保持街道整洁,为我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生活中少用或不用塑料袋。
二是保证自己不随便丢弃塑料袋。
三是积极宣传白色垃圾的危害,劝说别人也不要乱丢弃。
四是利用休息日,组织一些好友到街上拣拾被人遗弃的塑料袋,给大街做个美容“手术”
五是可以学习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如学习日本把垃圾进行特殊处理,使其变成纤维,最后做成服装进入市场。这样即使塑料袋不破坏环境,甚至还能盈利。
华安是我出生成长的地方,我爱这里,希望大家和我一样,一起为这个小县城的环保工作出一份力。
祝大家: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全体少先队们:
现在,我们走在路上总能见到被人随便丢弃的塑料袋及其他废旧塑料制品,它们随风飘荡,有的挂在树上,有的落在草坪、楼房顶上,既不美观又污染环境,人们叫它们白色垃圾。根报纸介绍,这些白色垃圾埋在土里320xx年也不会烂,会严重影响土地质量。为消灭这些白色垃圾,我们向全体少先队发出倡议:
一、保证自己不随便丢弃塑料袋及其他废旧塑料制品。
二、积极宣传白色垃圾的危害,劝说别人不乱丢乱企。
三、利用一个休息日,全体同学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起来,到公共场所(如街道、广场、公园)拾废旧塑料,进行一次消灭白色垃圾的实际行动。我们认为,由我们少先队员来进行这样一次具有宣传效果的实际行动是很有意义的。
保护、美化生活环境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吧!
尊重的环保局引导们:
您们好!
我是一名六年级的小学生。当初,当咱们走在路上时,总能看到被人们随意抛弃的白色垃圾,它们随风飘扬,有的挂在树上,有的落在草坪里跟楼层顶部,既不雅观又传染环境,他们就是――塑料制品。塑料制品是地球母亲的大敌,这些制品埋在土里320xx年都不会糜烂,也会影响土地的品质,更会对环境维护形成要挟。
实在构成这些不良景象的起因就是人们对白色垃圾不认为然,环境保护非常淡漠。对此,我的提议是:
一、在全区中小学生各年级宣扬白色垃圾的迫-害,让每位同窗都做到不乱扔垃圾。
二、应用休息日,全区以校为单位组织起来,到公共场合捡拾废旧塑料,进行毁灭白色垃圾的实际举动。
三、强化监视治理,发明身边有碰坏环境行动的人,要及时提示,禁止并教导,有必要能够采用办法。
地球是我们的家园,她也是我们的母亲。我们要掩护她,这样人类才可以在地球这个漂亮的家园永恒的生存下去。
盼望你们研讨并采用我的倡议。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三
为维护消费者,经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商品名称,型号,数量,时间及金额。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材质及其它。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
二、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商品保修期(_____)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厂方负责修理(_____),更换(_____)。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确定以_____________方式支付货款。
a、一次性付款:即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全部货款__________元。
五、定做商品图纸由买方提供卖方按图加工制造。
买方自定规格的商品,买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图纸一式两份交付卖方,卖方审定认可以后,签名(盖章)后,将共中一份交还买方保留(此类定货无严重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如买方中途解除协议的,应赔付卖方违约金,此违约金视工程的具体进度20%-60%不等。
1、双方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约定事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相悖,应服从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______甲方:______。
乙方姓名(章):单位名称(章):。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协议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协议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买卖协议,一式两份。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六)财政、发展改革、水利、海洋渔业、科技、卫生计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应用推广,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对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成效,做到污水与污泥同治、废气与废渣同治,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由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监测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土壤环境监测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适时公布调查信息。饮用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五年调查一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及时更新土壤污染状况及整治结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和科研单位,根据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农业、工业和矿业污染等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保护诚信档案,记载企业事业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等情况,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十五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向开展业务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场所所属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八条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包含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征求意见。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农用地应当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
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第二十条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膜、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包装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
禁止在农用地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城镇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第二十一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的残留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等途径对土壤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从事皮革生产、电镀、铅酸蓄电池生产等制造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三)定期巡查巡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四)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倾倒、填埋固体废物。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式、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和废石等污染或者破坏土壤环境。
第二十四条石油企业在石油冶炼、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等情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经营加油站、洗染店、从事机动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油品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加油和洗染活动中油品或者干洗溶剂的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从事放射性物质或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二十八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及渗滤液处置设施应当采取耐腐防渗等处理措施,防止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九条需要拆除设施、设备或者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中残留的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遗撒和扬散污染土壤环境。
鼓励从事废旧工业产品拆解、处置及再制造活动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并应当采取先进的拆解、处置和再制造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企业名单,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按规定定期对其用地的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主管部门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的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住建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修复地块名单,并按照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优先修复名单。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污染地块列入修复地块名单,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
污染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主要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负连带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和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应当进行污染土壤修复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拟定土壤修复目标,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实施污染土壤修复活动,确需调整污染地块修复方案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补充方案。
第三十五条实施土壤修复活动,不得对被修复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以及吸附重金属的植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和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竣工后,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委托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
接受委托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编制监测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将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监测达到修复工程方案目标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修复工程完工公告;未达到目标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继续修复到目标完成。
第三十七条应当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的,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应当编制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应当按照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活动。
第三十八条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第三十九条应当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或者控制,责任人怠于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或者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怠于实施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土壤污染修复或者控制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发生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疏散人员,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活动,移除污染源,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依法审批项目造成土壤污染的;。
(三)不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违法违规使用土壤污染防治经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壤环境评估、监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征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壤污染评估结论失实致使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活动造成土壤污染或者破坏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七)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履行土壤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事故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五
1.共同建设“节约型”,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张纸。节约用水,用完水后及时拧紧水龙头,避免大开水龙头,提倡用脸盆洗手、洗脸;节约用电,电器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节约用纸,多用手绢、抹布,尽量两面使用纸张。
2.为减少空气污染、节约能源,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或步行。
3.为保护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尽量购买使用再生材料制成的、可多次长期使用的商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一次性木筷和餐盒等。4.减少使用塑料袋,它是白色污染的元凶。5.发展经济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要把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放在同等的位置。6.加强环保的宣传教育,从小培养环保意识,积极投入到保护环境的活动当中。7.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与绿化美化活动。
地球只有一个,她的生命是脆弱的,不能因为我们为着眼前的发展和获得微小利益,以肆虐的行为,无“度”的获取,使原本已经脆弱的躯体更加脆弱!记住,保护地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十六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社会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致使有害成分的含量高于土壤原有含量,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和措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
(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土壤资源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及相关关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规定。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能力建设,鼓励、支持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和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矿山、煤炭、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和监督检查。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每年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
对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
第十八条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十九条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条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七
2012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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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迎来伟大的21世纪之际,回顾一下人类社会在20世纪走过的路,思考20世纪遗留给新世纪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对战争的认识问题,这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只有正视那些不堪回首的往事,曾经给人类社会造成灾难的国家真正从历史事实中接受教训,才能不重蹈历史的覆辙。可是,战后日本右翼势力竭力否认过去的侵略战争,美化侵略历史,它将影响中日两国人民正确的认识日本侵华战争性质和责任,会直接影响到中日两国能否世世代代友好相处。所以讨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日本右翼势力在发动这场亚洲战争,一直是以共建大东亚共荣圈为口号!从而掩饰他们在战争中犯下的种种骇人听闻的行为,如果日本右翼势力承认南京大屠杀的历史!那么从根本上就不符他们从表面上宣传的共建大东亚荣圈的口号!所以他们不承认南京大屠杀的历史,才让日本鬼子为侵略亚洲各国找到更合理的理由!同时可以逃脱承担对受害者战后补偿的责任。在日本的民族文化是海盗文化。
殖民地看律,这是轻视-中华民族主义的行为,关于九一八事”奉天效外,柳条湖的满铁轨被人炸坏,关东军指称是中国方面所为,立刻占领满铁沿线的都市。但实际上是东军自己破坏的。关于“七七事变”有人对正在京郊外卢沟桥上演习的日军进行炮击,第二天早晨,日军与中国国党军队之间形成战斗状态,双方一度谋求就地解决。但不久日本方面却大规模派兵增援,国民党政府也即发布动员。8年的日战争就此揭开序幕。《新历史教科书》2005年4月,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组织的“新历史教科书篡改”编写,扶桑社出版,这本教科书充满了以天皇为中心的家族国家观,亚洲支配观,对优国优越感和本国中心史观。同时隐瞒加害事实。充满了受害者意识大肆宣扬侵华历史的这也代表了一些日本人对侵华的观点。
教科书还一如既往地特别注重煽动对中国的仇恨,而且将这种仇视情绪一直追溯到古代,关于中国之间的历次战争,教科书的描述俨然是由于中国的责任。是本日教科书从古到今对侵略战争从来不用“侵略”二字。对丰臣秀吉人侵朝鲜也称为出兵,右翼学者可笑地辩解说,为何不用侵略,是因为秀吉根本没把朝鲜看在眼里不过是借口,真正的目的是征服中国明朝。
日本造福了亚洲,是亚洲的恩人。如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的同时送审本企国自古以来对台湾的主权。
教科书问题的实质是日本能否正确认识和对待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的历史。能否以正确的历史观,教育年轻一代。右翼势力歪曲历史,不断为日本军国主义招魂。“以其教科书审定制度的特殊性”作为开脱责任的借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类似右翼教科书那种反面教材,类似右翼教科书编写那种反面教员。不会为日本嬴得骄傲,依赖和尊重。只会为这类反面教材添加了更加丑陋的一笔。用这样的历史观教育一代,关乎到一个国家的现在和未来。正确认识和对待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历史,是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只有正视历史,以史为鉴,才能面向未来。日本就是这样篡改其侵略侵略历史的,这是对人类正义和良知的挑衅,是对所有受害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也是对日本青少年思想的毒害。所以正视自己的错误是尤为重要的,它还关系到国家的和平!!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十八
(第四号)。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土壤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进入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土壤污染事故隐患;(三)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四)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五)发现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应当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及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督检查,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二)及时处理生产、贮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当每年对矿区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无害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七条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八条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贮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交易、信息交流及回收利用。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可能污染土壤环境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通报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十五日内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提出控制地块名单和修复地块名单。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需要实施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土壤面积、范围、措施、期限和用途建议等内容。污染地块的控制和修复,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责任。
第三十三条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监督实施。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四条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人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修复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区,采取下列管控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一)设立明显标识物;(二)设置围栏、警戒线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员活动;(三)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产或者停产;(四)责令移除或者清理污染物;(五)调整土地用途;(六)其他必要措施。土壤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
第五章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
第一节农产品产地。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园地、牧草地、养殖业用地等农产品产地土壤实行优先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中轻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二)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三)采取农艺调控等措施控制重金属进入农产品;(四)实施轮耕、休耕。对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二)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三)调整种植结构或者退耕还林(还草);(四)实行土壤污染管控或者修复。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保护的实际,在农产品产地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隔离带,采取植树造林、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在隔离带内,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建设,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和项目。对本条例实施前在农产品产地及其隔离带范围内建设的影响土壤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下列农业投入品:(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三)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含除草剂)、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农业生产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一)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土壤环境;(二)减量使用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三)及时清除、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从事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调整种植结构,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的措施,对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缓释肥的企业以及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生产者给予扶持。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测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善。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实施农产品产地和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第二节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用地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建设用地用途,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十七条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新增建设用地和改变现有建设用地用途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时,转让方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报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内容、申请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事项。
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壤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控制计划、污染修复方案等与公众土壤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分类记入环保诚信档案。环保诚信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对污染土壤环境或者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
第五十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其提供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依照规定追责。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调查的;(二)未依法实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的;(三)未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和督查的;(四)违反产业政策批准项目建设、造成土壤污染的;(五)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停止审批的;(六)违法批准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的;(七)违法批准占用农产品产地的;(八)违法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的;(九)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农药(含除草剂)、肥料、土壤改良剂、添加物、农用薄膜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违法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的;(二)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的;(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的;(四)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的。
第六十二条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第三方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环保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污染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九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本协议。
一、贷物明细。
包括家具名、沙发、床、柜等。
二、协议金额。
协议贷物总金额93800元(此价格不仿税)。
三、付款方式。
协议签订后当天内,甲方预付协议金额金53800元,白货成功安装付清余款40000元,一年付清。
四、产品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产品的质量,保持期为一年,所有产品除用户或其他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外,乙方提供终身维护,费用由甲方自负,但甲方在一年内正常使用,家具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免费维修,随时要求甲方督查。
五、甲方要求乙方。
1、做工要精细大方;。
2、油漆要美观舒雅平整,线条明显;。
3、材质主架实木结构、贴面,保证终身不体壳,油漆不脱落,不变色,人为除外。
六、乙方保证向甲方按时、按量、按质量交贷,如果不按时交贷则向甲方支付5%的违约金。但甲方违约推迟付款或其他事情同样按5%违约金罚款,一切后果自负。交贷时间4月1日左右所有家具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如甲方因素时间顺延。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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