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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金融押运申请书如何写 特种金融押运申请书如何写的(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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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金融押运申请书如何写 特种金融押运申请书如何写的(2篇)
2023-01-14 21:23:55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特种金融押运申请书如何写一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矿山专用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特种车: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lo%;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四十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在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关于特种金融押运申请书如何写二

今年以来,金融办在区、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和省市区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突出“项目为纲、民生优先、实干当先”,加快推进“两个转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全力促进银企有效合作,推进企业挂牌上市,认真组织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在强化服务方面下功夫,较好地履行了金融协调服务职能,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一、认真履行金融协调服务职能,不断拓宽融资渠道

(一)加大协调力度,扩大信贷投放。

协调银行加大信贷投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资金保障。10月底,我区信贷投放总量达160.37亿元,信贷投放总量增量是去年全年增量的2.7倍,同比增长15%,创历史新高。其中,贷款余额128.44亿元,贷款增量是去年全年增量的2.4倍,同比增长22.82%。全区各金融机构平均存贷比为53.32%,较年初提高1.55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4.03个百分点。存款余额为240.89亿元,较年初增加22.92亿元。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促进银企深入合作。全区金融机构骨干企业座谈会上,有13家企业和11家银行签约,共达成协议金额32.18亿元,到10月底,已落实资金13.72亿元,工业和服务业重点项目承担企业贷款余额13.7亿元,新增贷款4.88亿元。

(二)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推动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扶持、指导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规范运行,截至10月底,小额贷款公司今年累计发放贷款19748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责任金额 21166万元。深化民间融资规范管理,对民间投资公司实行严格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成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三)加强整治力度,优化金融环境。

召开全区优化金融环境工作会议,成立了优化金融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集宣传,通过报纸、网络、媒体多渠道、多方式进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并于5月24日组织公安、工商、驻周各金融机构举行了全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20xx余份。积极协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行为,支持银行维护自身债权。深入开展全区整顿金融秩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全力做好困难企业解困,地区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四)突出重点,推进企业上市。

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帮助解决上市前需要准备的部门手续和相关合法证明文件,企业上市工作有序推进。赫达公司申请材料已报证监会。华安新材料股权改制、规范股权结构等工作正加快推进。磊宝公司确定了先挂牌培育,后上市发展的工作目标,与具有上市保荐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了协议。加快培植上市后备资源,选择一批经营业绩优良的规模企业和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区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对具有上市意愿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联系中介机构,制定合理的工作目标,并邀请中介机构到企业实地考查。

(五)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企业挂牌。

召开了全区企业挂牌推进会,镇办、有关部门、50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会议,邀请专家进行挂牌融资知识培训。全区挂牌推进会后,各镇办成立了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并分别召开了各镇办辖区挂牌工作推进会,邀请齐鲁股交中心及中介机构专家,到镇办集中为企业进行资本市场培训,帮助企业开拓融资思路,坚定挂牌信心。加大走访调研力度,今年以来走访全区规模以上企业100余家,已有30余家企业进入全区挂牌后备资源库。对有挂牌融资意愿、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重点扶持、推进,邀请中介机构与企业进行对接,并进驻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目前怡然园艺、北方特种油公司正式在齐鲁股权挂牌交易;对炳坤陶瓷、磊宝公司已启动程序的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尽早实现挂牌。

二、扎实开展评议工作,把行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近年来,我办始终高度重视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始终把政风行风建设作为完善机制、提高效率、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抓紧抓好。切实把政风行风评议作为建设服务型机关的重要契机,周密部署,深入推进,把行评工作落到实处。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健全组织行动快。

我办坚持把政风行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常态性工作,融入金融管理的方方面面,并与全办的主要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围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和帮基层解难题、帮群众办实事的要求,公开办事流程和对外服务承诺事项,完善政风行风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和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标准。

(二)认认真真找问题。

我们认真听取了服务对象、社区群众以及相关企业等来自各层面对金融办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诚恳接受并认真采纳。并自查自纠,召开全体干部专题分析会,对群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并逐一对照检查,分析原因。

(三)扎扎实实抓整改。

综合各方面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3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我们下大力气进一步提出解决办法;

二是服务主动性不够,服务水平需要提高;

三是金融风险隐患凸显,防范金融风险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企业、群众对我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出现问题的症结,制定了包括服务意识、队伍建设、制度完善、工作推进等4个方面的改进措施。明确要求全体干部切实加强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意识,以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积极创新服务;以人民满意作为第一目标,不断优化服务;以清廉为民作为第一要求,强化廉洁服务。凡是涉及企业发展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则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列出明确时间进度表,逐步解决。

一年来,我们还紧紧围绕“团结、务实、高效、廉洁、创新”的思路,狠抓了班子自身的思想、纪律、作风建设,不断提高了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认真执行和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了领导班子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为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全面加强服务型金融建设

根据行评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明年工作,我们将积极加以整改,努力兑现服务承诺,以关注民生、改进作风、促进发展为主线,创新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融资难问题,全面加快服务型金融建设,不断提升金融部门形象。

(一)加大金融协调力度,扩大信贷投放。

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加强银行与企业的沟通交流,组织银行、企业适时召开点对点、面对面的银企对接会,完善银行的考核奖励机制,争取更多信贷资金。引导信贷投放向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倾斜,争取各银行全年对重点项目和纳税30强企业贷款总额超过30亿元,确保重点企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引导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多形式、多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加大部门联合力度,防控金融风险。

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成立全区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实体性工作班子,出台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妥善处置企业担保链问题,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安、法院、仲裁等部门成立专门机构,专项处理地方企业融资风险问题。将防范金融风险纳入镇办考核机制,调动基层第一线的力量提前预防企业金融风险的爆发,及早发现及早化解,确保不发生大的金融风险。加强银企沟通,协调各银行树立“抱团取暖”思想,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纳税30强企业不抽贷。加大企业财务审计,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实业、坚持主业,防范金融风险。成立金融业行业协会,规范自律,加强交流,防范风险。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环境。

(三)加大管理扶持力度,盘活民间资本。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业务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设分支机构,并按时对其进行风险排查,加强规范运营的监管指导。深化民间融资规范管理,初步建立民间融资的有效管理体系。对批准成立的民间融资公司实行严格监管,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水平;成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经济发展;成立1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促进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多形式盘活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四)加大上市挂牌力度,增加直接融资。

跟进赫达公司上市工作,提高认识,抢抓机遇,突出重点,加大协调争取力度,攻坚破难,扫清上市进展中一切困难,全力推进,争取赫达公司顺利过会,早日实现上市。再筛选3-5家企业,进入上市培育期,形成我区企业上市梯次结构,有序推进。加大调研力度,完善企业挂牌后备资源库,对启动挂牌程序的企业专人跟踪服务,动态管理,聘请高水平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辅导,力争全年新增3家企业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探索新三板挂牌,努力推动企业在新三板实现挂牌融资。

行风评议工作尽管是一项阶段性工作,但行风建设永无止境。这次行风评议是我们接受群众评议、社会监督,全面提高整体素质的良好契机,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转变作风,强化服务,狠抓成效,努力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效能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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