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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集资修路申请书简短 村集体修路申请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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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集资修路申请书简短 村集体修路申请书(三篇)
2023-01-14 21:37:17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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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村民集资修路申请书简短一

全镇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于20xx年底任期届满,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于20xx年上半年进行全镇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切实搞好这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县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村民民主政治权利为宗旨,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依法办事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直接选举、普遍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选举方式,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拥护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原则。

三、选举时间:定于20xx年6月15日为我镇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时间。

四、准备工作

1、建立组织机构。镇里成立了##镇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王卫东同志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高发明同志,镇纪委书记、人大主席唐铭同志,镇组宣统委员、政协工委主任于小军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党政办主任周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镇民政所所长赵和知同志和陈红卫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各村也要相应地制订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并报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2、培训选举骨干。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切实抓好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镇里将组织培训村选举工作人员,培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等,使负责选举工作的人员全面掌握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换届选举的程序和方法步骤,切实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

3、搞好任期财务审计。对任期届满村民委员会管理的村级财务进行清理和公开,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审计,划清责任、保护集体利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选举前将结果向群众公开。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推选村民代表,时间5天,5月22日前完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成员一般为9人。村民代表由村民按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上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中应有妇女代表,多民族的村应当有不同民族的代表。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后,要召开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本村选举办法,村选举办法议定后要向村民公示3天,公示期满,村民无异议的报镇里备案。村选举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选举工作依据,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选举时间、方法、步骤,选民资格、登记方法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和人户分离的选民登记,候选人的资格、提名与确定,委托投票办法,贿选行为的确认及查处,有效票的认定,“全程签字”制度(即选举各个环节,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强化候选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的制度),回避制度,工作移交及保障选举办法实施的措施等。村选举办法确定后要广泛宣传,让每个选民清楚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二阶段:选民登记和确定村民委员会职位和职数,时间5天,5月27日前完成。

1、进行选民登记。各村的选民登记员在登记选民前要做好外出村民的联系工作,要做好联系记录,记录其是否回村参加选举、委托投票或者无法联系等情况,联系到的村民必须有明确表示是否参加选举的依据(以委托书、书信、电话记录为依据,其他不作为依据),确保选民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列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至选举日投票前,未登记在选民名单内的本村符合选民资格的村民回村要求参加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在不影响正式投票选举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同意其补登为参加选举的村民,计入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并准予其参加投票选举。

2、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和职数。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

委员3至4人组成,但其中至少有1名妇女。各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所设的职位和职数要根据村的大小、人口多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张榜公布。

第三阶段:候选人的产生。时间10天,6月8日前完成。

1、提名候选人。以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由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按照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位职数和资格无记名投票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提名当日集中公开计票,当场宣布提名结果,各项职务得票多的即为候选人。本次村委会选举不设自荐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正式候选人:(1)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被羁押或拘留的;(2)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受过党纪处分的;(3)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处分期未满的;(4)20xx年以来违法生育一孩及以上的。

2、候选人资格审查。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按《选举规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于正式选举前7天公布。

3、候选人竞争。在正式候选人公布期间,村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见面会、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等,向选民公布候选人情况,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发表任职演说、回答选民提问。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在此前作出禁止通过私自走家串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拉选票的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予以公示,规范正式候选人竞争行为。

4、集中谈话。一个村的正式候选人确定后,镇党委、政府将及时召集所有正式候选人集体进行谈话。对那些不当或非法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并明确参与竞争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5、全程签字: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xx‟59号)规定,各地要探索推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全程签字”制度,即在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必须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

6、公布委托投票和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名单。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使用范围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张榜公布。在选举前5日,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核实,公布本村委托投票和使用流动票箱人员名单,对有异议的,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和解释。

第四阶段:正式投票选举。6月15日前完成。

1、投票选举。选举投票时可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村民集中的村可只设中心投票站。各投票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票处,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需代写选票的选民由自己确定人员代写,选委会不得指定代写人。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投,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近亲属选民的委托。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本次选举不得函投或电话、短信、电报委托投票。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镇人民政府将及时颁发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2、资料入档。选举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材料(含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五阶段:建立村民委员会下属组织,健全规章制度,时间5至10天,6月25日前完成。

1、搞好交接工作。新的村民委员会班子产生后,由村选委会主持,镇人民政府监督,及时与前任村民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2、推选村民小组长。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按照《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相关规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村民小组长。

3、组建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会治安、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工作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等各项制度;制定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和规划,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责任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工作职责;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和敏感度高的工作,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全镇城乡基层社会的稳定。各村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组织要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各村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强化信息沟通,及时总结经验,扎实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重要作用。村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选举前要搞好宣传动员工作,教育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选举中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后要积极支持和保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兼任和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村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告村民的一封信、标语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特别是要将省、市、县对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提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处理、选民自愿登记方式、不予登记为本届选民的情形、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无候选人选举和对贿选行为的处理等,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选举各个环节和操作方法。要积极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消除家庭、宗族等不良影响,坚持抵制不正当选举行为,使广大选民按照真实意愿投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四)大力加强工作监督。要严肃换届工作纪律,积极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抵制不正当拉票和贿选等各种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程序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规范执行法定程序,积极探索推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程签字”制度,选举各个环节,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积极引入“观察员”制度,努力探索舆论监督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选举监督员等形式,加强社会力量对选举工作的监督,切实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公正有序。

(五)认真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各村要认真开展选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解决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提供咨询服务,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咨询有关政策、法规、程序等问题,要及时给予答复。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对选举过程中的来信来访,要严肃认真对待,及时妥善处置。对于矛盾集中、问题严重、选情复杂的地方,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各指导小组主要成员要亲自到第一线排查处理,坚决防止和杜绝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或蔓延。要建立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选举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镇党委、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对因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或违法违规操作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志们,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要切实肩负起自己的职责,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顽强拼搏,攻坚克难,为圆满完成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任务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精选村民集资修路申请书简短二

同志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我县第六届村委会任期届满,依法要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今天专门召开会议,就是按照区、州党委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安排、动员,同时对换届选举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刚才,张军同志宣读了《*县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同志宣读了《关于成立*县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队的通知》、对全县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希望大家会后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就如何做好这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村民自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举措。党的*大提出要确保到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区、州党委要求,实现县委十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坚持4583长期发展思路不动摇;以粮食转化、畜牧业发展推动第一产业;以优势产业培育推动第二产业;以提高服务水平推动第三产业”,到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结合全县农村工作实际,动员各方面力量,团结一心,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必须着力在建设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等方面狠下功夫。近年来,中央、区、州党委多次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求在农村基层“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把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村民自治,同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工作摆到同样重要的位置谋划安排。随着中央减免农业税、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增加农民收入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家对农业、农村投入和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基层农牧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高涨,对选什么人当干部,选出来的干部能否做到民-主决策和村务公开,把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都十分关心和关注。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把县委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认真总结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成功经验,联系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税费改革、机构设置调整、村民委员会班子和村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查找和解决好影响换届选举的各类问题,为圆满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矗要围绕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通盘考虑换届选举工作,通过换届选举,达到村民委员会结构改善、素质提高、能力增强、作风转变、人员精干的目标要求。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作,只有明确任务、抓住重点、把握关键、扎实工作,才能保质保量圆满完成换届选举任务。我们要认真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严格依法做好这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一)超前谋划,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前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区、州党委明确要求,要全面推进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对此项工作县委的态度是坚决的,这项工作也很复杂,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一肩挑”的村只是个别的,并要详细说明原因,各乡镇要统一思想认识,提前调查了解,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把握,扎实有效地推进这项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扎实开展村级党组织摸排整建工作,要选好配强村党组织班子,特别要提前做好村党组织书记选配工作,对不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党组织班子,坚决进行充实、调整和整顿,为换届选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党性观念,激励他们在农村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为换届选举奠定良好的基矗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要规范党组织的议事决策程序和村委会土地发包、财务收支、工程建设等敏感村务的管理,防止在换届选举前出现新的隐患。要认真解决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决不?把问题带到选举过程中。四是要扩大群众民-主监督。认真执行村级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张榜公开财务审计、审查、清理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消除群众的疑虑。

(二)精心组织,扎实抓好换届选举骨干培训工作。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关键在干部,关键在是否有一支素质较高、熟悉农村及选举工作、有事业心、责任感的骨干队伍。从以往换届选举的经验看,由于一些乡、村干部不懂法、不熟悉选举程序、指导不力、把关不严、违规操作等,给选举工作造成一些不利影响。从表面上看,这是基层干部素质不高、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较低造成的,从客观上分析,这与我们培训工作抓的不扎实有直接关系。另外,随着农村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参与换届选举干部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的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素质,以不断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今天,县委将各乡镇科级领导干部、换届选举驻村工作队队长及全体队员集中进行动员和培训,主要目的就是为换届选举工作培养一批骨干,通过骨干指导、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发挥,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此前,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参加了自治州换届选举骨干培训班的培训,都已经掌握了基本的换届选举的注意事项。会后,各乡(镇)要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抓好换届选举驻村工作组成员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集中培训,培养更多的换届选举骨干;村党组织也要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的培训,通过培训,帮助各级干部提高认识,使他们对选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原则、方法、程序、步骤熟记在心,懂得怎么去依法操作,如何严格按程序完成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矗要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内容上要突出《组织法》、《实施办法》,重点学习新修订的《*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力求学深、学透,全面掌握;方法上要采取集中培训与阶段性培训相结合,正面宣传与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与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针对换届选举每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对选民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领导观念,在换届选举中紧紧依靠和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熟悉选举的程序和要求,掌握必要的投票方法,消除家族、部落、地域、派别的不良影响,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真正把那些政治坚强、公道正派、能依法办事、具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才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

(三)严格操作规程,高质量完成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广大村民共同参与、法律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必须严格掌握选举过程中法律所规定的每一个环节和所完成的时限,既不能拖延选举时间,也不能提前选举,更不能走捷径。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和政策法规办理。要把握好换届选举的关键环节,重点把好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依法推选关、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关、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关、投票选举关。特别是在选民登记和候选人酝酿过程当中,必须严格遵守选举办法中的规定程序。

(四)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这对我们实际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依法办事,就容易出问题、出乱子,群众就要上访。所以,我们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所有的工作环节和工作步骤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这是我们搞好这次换届的工作准则。同时,要尊重村民的意愿,不断完善选举制度。要严禁宗教势力、家族势力干预、介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严防“贿驯等违法违纪现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严厉打击,依法处理。对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村选举委员会要设立举报信箱,对反映的贿选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调查处理。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按时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各村的下派干部和驻村换届工作队,要切实发挥作用,做好村民调查摸底、理顺情绪、化解矛盾、解决遗留问题等工作,决不能出现群众上访,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开展。

(五)做到“四个结合、四个有利于”,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实效。通过换届选举,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把换届选举过程与贯彻落实党的*大、国务院32号文件、区、州、县党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结合起来,转变观念,理清思路,狠抓?实,有利于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的紧迫感;与增加农民收入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与培养农村致富能手结合起来,把村民公认、有致富本领、能带动群众奔小康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有利于提高村“两委”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与依法治村、加强群众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村民法律意识,维护农村稳定,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团结一心,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合力。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县委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在3月15日前完成所有村的村委会成员选举工作。从现在开始算,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乡镇党委、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就是抓好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一定要保证在3月15日前全部完成,一定要保证换届选举平稳实施不出问题,一定要保证按法定程序选举成功。通过这次换届选举,也是一次对我们乡镇领导班子驾驭全局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组织领导能力的考验。各乡镇党委书记要负总责,亲自挂帅,扎实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每个村的情况,特别是重点分析研究上次换届选举群众上访较多的村、可能出现问题的村,及早研究应对措施,确保一次选举成功。

在选举中,决不能出现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要把问题解决在乡镇、村一级。哪个乡(镇)因工作不细、操作程序不严密出现了问题,发生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县委、县政府就要追究那里的主要领导责任。各乡镇要尽快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尽快启动各项工作。联系乡镇的县领导要及时指导乡镇做好换届选举各项工作。抽调的工作队队长、工作队队员要与原单位脱钩,下乡(镇)驻村协助乡镇开展工作,抽调单位要无条件派人,各单位在车辆使用等方面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各乡镇及工作队要指导各村及时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尽快开展工作。

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发挥合力。县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协助乡镇、村做好换届选举各项工作。县换届办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抓好重点工作的指导推动;县人大、民政、司-法-部门要做好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程序的解释工作,受理基层的咨询;县信访局要切实做好化解矛盾和纠纷工作;县宣传部、广电部门、政府网站要积极发挥新闻宣传媒体的作用,营造健康、热烈的舆-论环境;县纪检、公安、民宗局、政法委等部门要组织力量,积极协助维持换届选举的秩序,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利用威胁、恐吓、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工作的不法分子,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这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全县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因此,县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要加强督查,强化指导。落实好换届选举工作任务,抓好督促检查是关键。县委、县人民政府专门成立督导组,抽调人大、组织、纪检、政法、民政等部门的人员,定期、不定期深入乡镇、村组督查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县委督察室要制定立项督查方案,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各环节进行专项督察。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协助乡镇及时纠正,保证换届选举工作正常开展。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委汇报,对于工作开展不利、问题较多的乡镇要及时进行通报,并依纪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选举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同志们,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事关全县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们一定要以饱满的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努力把我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县全面建成农村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精选村民集资修路申请书简短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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