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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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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大全11篇)
2023-11-19 22:21:13    小编:ZTFB

运动是一种通过身体活动来提升健康和增强体能的活动。要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首先需要对所总结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我们整理了一些总结的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篇一

答:依据《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对比原《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1号),新规的规范对象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扩展到大股东以外的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同时,将无需适用减持规范的情形,进一步调整至仅针对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的情况。

需强调的是,除对上述“关键少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细则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并未改变现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规则。

针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有何特殊安排?

答:受《实施细则》规范的股东,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比例限制外,还可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的股份。针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行为,本所将采取人工受理方式予以处理,具体业务流程可参见本所同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

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篇二

《实施细则》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篇三

一、公司投资方之一的: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或:_________________将所持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此次新增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公司在股权转让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保持不变,出资方和出资方比例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在股权转让后,经营范围、经营年限、经营地址等都不变。

四、其他变更,现附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书)等材料,望批准。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申请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

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篇四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公司投资方之一的: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或:_________________将所持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此次新增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公司在股权转让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保持不变,出资方和出资方比例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在股权转让后,经营范围、经营年限、经营地址等都不变。

四、其他变更,现附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书)等材料,望批准。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申请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

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篇五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篇六

答:为进一步防范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减持数量、比例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除前述对出让方的合理限制外,相关受让方还需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受让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答:股东通过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的,与正常办理大宗交易方式基本相同,需与受让方分别向各自托管券商提出申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业务指南》相关要求,股份转让双方还需配合托管券商,填报相关交易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减持方需填报其开立的所有证券账户减持同一证券的相关信息。

券商如何为其客户办理以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业务?

答:《业务指南》对会员为其客户办理以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作出了详细规定。与办理现有大宗交易业务相同,会员需对客户提交的大宗交易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就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账户、交易价格、交易股数、交易金额、减持股份数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与交易账户准确有效,确保大宗交易申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大宗交易等相关规定,确保减持股份数量符合《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有关减持比例限制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是人工受理,会员应当实时对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或资金金额予以相应处理,确保人工申报数据及时纳入交易管理系统,严防清算交收违约风险。

具体办理流程方面,一是交易双方所涉会员应当就同一笔交易,完整准确了解买卖双方资料、申报指令要素、减持股东类别和股份来源等信息,分别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减持大宗交易人工受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分支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公章;二是交易双方所涉会员必须于交易日下午13:00前,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至本所市场监察部,并电话予以确认;三是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处理,大宗交易具体成交结果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确认并发送的清算交收数据为准,本所不再发送成交回报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所将不予受理,并电话告知会员业务联络人。

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第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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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本细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篇九

国有股减持问题,从12月中国嘉陵和黔轮胎试点,到6月12日财政部出台《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再到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叫停,并于11月中开始公开征集方案,国有股减持方案的讨论进入了白热化的程度。但是,尽管方案收集了4300余份,中国证监会规划委还进行了两次专家论证会,1月28日被称为“阶段性成果”的第8个框架性方案才刚刚露了一个头,马上就令股市出现近两年来最大的单日跌幅,最终的减持方案依然不能顺利出台。而前不久国务院决定停止在国内证券市场上进行国有股减持。在这期间社会各界围绕着国有股减持问题展开了纷纭的讨论,可以说,人们已经在科学的层面上认识到了国有股减持的必要性,不管这种必要性是由于为募集社会保障资金而产生还是由于加强公司治理结构或建设健康证券市场的需要而被肯定。虽然现在看来将来的一段时间并不会再进行国有股在国内市场上的减持立法,但可以预见到的是在将来的某一个时间,国有股减持问题将被重新认真的加以讨论。所以,在现在的这个时刻来讨论国有股减持的问题有着谋定而后动的重要意义。

综观前面进行的有关国有股减持问题的争论,可以看出讨论基本都集中在经济学界和经济实务界。毫无疑问,国有股减持问题是中国经济学当下的重要课题之一。但同时也要看到,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建置如果没有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一方面可能使该项制度由于先天的制度性不足而收不到良好的效果-一如前几次减持方案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而且另一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依法推进该制度的建制也会造成极大的社会负效应。因此,国有股减持的问题必须纳入制度建置的法治视野中进行研究。本文就是在这种考虑下的一个努力。

国有股减持是否是一个应该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的问题?这是关系到本文是否应当存在或者是否能够展开后面讨论的前置性问题。必须在第一部分加以讨论和解决。

能够对国有股减持是一个立法问题这个命题构成挑战的观点是认为国有股减持应该是一个行政权的行使问题而不是立法问题,因此不应当运用立法学的知识和理论来分析其。

界分一个事项是属于立法权的行使范围还是行政权的行使范围的任务要求我们回到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两种权力的区分本身。行政权与立法权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主权分立的三个方面的'其中两种,这种在法学理论和实际运作两个层面的区分是出于保障公民自由的需要:“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1这里论说的是行政权与立法权应当区分的合理理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如何区分这两种权力的行使范围,为应当由立法权加以调节的事项和应当由行政权加以调节的事项划出清楚的边界,先贤们似乎没有为我们提供标准的答案2.这种状况直到晚近的立法学研究和行政学研究的发展从两个方面分别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加以比较“精细”的研究才得以缓解。

[1][2][3]。

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篇十

国有股减持问题已经成为了近一段时间以来而且还将是未来可预计到的一段时间中国证券市场的“心病”:社会上各种减持的传言纷飞、市场上人心惶惶股指闻减即降、政府官员则忙不迭的出来表态并没有成型的减持方案-到前一阶段为止,已经有财政部、证监会等许多相关部门的官员表示没有制定好完整的国有股减持方案。这一问题自从6月12日财政部出台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被叫停、证监会1月28日出台了被称为“阶段性成果”的第8个框架性方案引起市场大震也无终而结后进入了一个“拖着不办”的状态。直到国务院前不久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这似乎是为国内证券市场中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但应该看到,国有股将继续被减持的前途仍没有任何改变,只是减持的市场由国内证券市场转向了国际证券市场。而且,财政部和证监会发言人的谈话也留出了“口子”:他们说,国有股减持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方向是正确的,符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就是说,国有股减持是一个方向,现在之所以不继续进行减持的原因是因为国有股减持是一项探索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性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

造成我国政府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举步为艰,一退再退的原因当然是因为确实如上面提到的政府官员所言,国有股减持本身是一项复杂的问题,需要更长期的时间进行研究。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些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法律文件出台的程序问题也是造成国有股减持问题出现今天这样局面的.重要原因。立法的程序问题是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需得到重视的一个问题,因为正当的法律程序不仅能使各方的利益以及才智上的民主公共集合得到可能,而且良好的立法程序还具有社会心理学意义上说服作用,可以使出台的法律获得很好的执行上的社会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良好的立法程序是立法成功的一半。抛开我们所无能为力的国有股减持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不谈,国有股减持立法的程序问题是我们可以有所作为的领域。

鉴于在这之前我国已经进行了一些国有股减持立法,因此讨论国有股减持立法的程序问题必须建立在对过去此类立法所遵循的程序进行检讨的基础上。我国的国有股减持立法从206月12日财政部出台《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使国有股减持进入了实质行动阶段;到10月23日这一办法被证监会报经国务院决定被叫停,证监会接过了国有股减持立法的“接力棒”,证监会于11月中开始公开征集方案,在收集了4300余份方案和进行了两次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201月28日出台了被称为“阶段性成果”的第8个框架性方案;后来就是证监会、财政部官员多次出来辟谣曰没有成型的国有股减持立法,直到前不久国务院决定暂不进行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国有股减持。

[1][2][3]。

股份减持申请书范本篇十一

1月1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发布相应的问题解答文件(统称《减持问答》),以解答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便于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股东及董监高依法合规减持。

据了解,《减持问答》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特殊业务如何适用《细则》问题,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发行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二是《细则》具体规定的解释问题,包括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如何适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日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协议转让后如何具体适用《细则》、混合持股减持顺序等。三是关于《细则》实施的“新老划断”问题,包括《细则》发布前存在禁止减持情形、董监高离职、大宗交易后续减持等。四是关于其他问题,主要包括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是否构成减持,b股、h股是否适用等。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简称“《9号公告》”),沪、深交易所分别配套发布了相应《细则》。《细则》实施以来,沪深两市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有序、透明,市场减持总体平稳,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漏洞被堵上。

数据显示,沪市大宗交易日均减持2.2亿元,较《细则》实施前日均3.7亿元下降了41%;董监高“奋不顾身”减持情形有所缓解沪市董监高目前日均减持0.12亿元,较《细则》发布前日均0.17亿元下降了31.42%。而深市大宗交易日均减持金额较《细则》施行前下降了44%;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行为被有效约束,日均减持金额较《实施细则》施行前分别大幅降低60%和42%。

沪、深交易所均表示,将持续关注《9号公告》和《细则》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股份减持行为。针对监管发现的违规减持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上报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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