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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路的协议书范本 道路管护协议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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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路的协议书范本 道路管护协议书(7篇)
2023-01-14 23:26:40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如何写护路的协议书范本一

一、不在铁路上行走、坐卧。因为火车速度快、声音小、惯性大不易停下等特点,在铁路上行走坐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给个人和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因为电气化铁路电压极高,所以严禁攀爬铁路旁的高压电杆,不用弹弓等击打高压线,不用棍棒或绳索等连接、碰挂接触网导线,避免因高压电触电造成伤亡。

三、爱护列车和铁路设备,不在铁路道心和钢轨上放置杂物,不击打列车和击打铁路信号灯等设备。

四、不爬乘货物列车或到铁路站场股道内玩耍,以免发生以外事故。

五、积极行动起来,为保护铁路运输物资、保护国家财产做出贡献,请同学们积极揭发、举报偷盗铁路运输物资,拆卸铁路器材等破坏铁路的坏人坏事,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倡议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如何写护路的协议书范本二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维护好铁路的安全畅通意义重大。因此,希望同学们能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一些铁路安全常识,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开展爱车护路防伤的宣传工作,确保铁路安全畅通和人身安全。并请同学们在日常做到以下几点:

1.不拦截火车,不冲击铁路。

2.不破坏、盗窃、损毁和移动铁路线上的设施、设备。

3.不在铁路线上置放障碍、击打列车。

4.不在铁路线上和路基两侧挖土、取石。

5.不在线路两侧20米以内和防护网内放牧牲畜。

6.不盗卖和收购铁路器材和车辆配件。

7.不哄抢和偷窃铁路运输物资。

8.不在铁路线上玩耍、逗留、行走、捡拾杂物。

9.不横过线路和钻、跨、扒、越列车。

10.机动车、畜力车、行人不强行抢过道口。

同学们,保护铁路安全畅通人人有责。让我们广泛宣传铁路安全知识,自觉遵守铁路规章,爱护铁路设施,发现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共同维护好铁路的运输和治安秩序,共同保障铁路大动脉安全畅通。

倡议人:

xx年x月x日

如何写护路的协议书范本三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维护好铁路的安全畅通意义重大。因此,希望同学们能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一些铁路安全常识,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开展爱车护路防伤的宣传工作,确保铁路安全畅通和人身安全。并请同学们在日常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在铁路上行走、坐卧。因为火车速度快、声音小、惯性大不易停下等特点,在铁路上行走坐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给个人和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因为电气化铁路电压极高,所以严禁攀爬铁路旁的高压电杆,不用弹弓等击打高压线,不用棍棒或绳索等连接、碰挂接触网导线,避免因高压电触电造成伤亡。

三、爱护列车和铁路设备,不在铁路道心和钢轨上放置杂物,不击打列车和击打铁路信号灯等设备。

四、不爬乘货物列车或到铁路站场股道内玩耍,以免发生以外事故。

五、积极行动起来,为保护铁路运输物资、保护国家财产做出贡献,请同学们积极揭发、举报偷盗铁路运输物资,拆卸铁路器材等破坏铁路的坏人坏事,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倡议人:_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如何写护路的协议书范本四

为了全面了解我镇农村公路建设情况,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我们于近期就我镇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此次调研,近年来,白沙镇在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抓住农村公路建设政策机遇,克服建设资金短缺、建材价格高、道路条件差等种种困难,不遗余力地狠抓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农村交通发展日新月异,公路路况水平、通达深度、路网等级等得到了很大提升,形势令人振奋。农村公路建设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公路建设基本情况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桥梁与纽带。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抢抓机遇,明确目标,及时制定规划,有力地推进了我镇农村公路的建设步伐。我镇现已建成通车农村公路282公里,惠及19个村居,直接受益群众8万余人,其中县道公里、乡道公里、村道公里,全镇24个村居全部通了水泥路,通达率100%,通畅率均达100%。已下达计划完成实施的有20xx年小康路建设24公里、正在实施的有20xx年小康路建设公里、20xx年小康路建设公里。我镇现有永久性桥梁24座,今年,整修了有安全隐患的龙白路倒桥、千旦岩桥、堰口桥,新修了恒和便桥,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二)农村公路的建设加快了农民群众致富的步伐

我镇属于典型的丘陵地带,有相当一部分村座落在山上,在未通公路前,农民出行只能靠步行,农产品的外运和生产资料的运入只能依靠“肩挑背负”,极大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连续几年的农村公路建设,给农村群众致富插上了翅膀,当地的农产品和土特产便可以及时走出山门走向大都市了,这样就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农村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的调整,从而达到加快农民致富的步伐的目的。

(三)我镇农村公路建设的优势

一是我镇作为全国行政试点改革镇,区各部门权限的下放,农村公路建设的一些手续在本镇即可完善,从而减少了一些审批环节,加快了公路建设进程。在重庆市实行“四好农村路”建设以来,一些新的措施和政策的出台,都为进一步搞好农村公路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机遇。

二是当前农民群众建设农村公路的热情高涨,要求建设改造农村道路的呼声迫切。因此引导好村民“一事一议”,辅之以政策和适量资金支持,就能掀起农村公路建设的高潮,使“星星之火”达到燎原之势。

虽然我镇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调查也发现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配套资金缺口大。目前农村公路建设进入农村交通“最后一公里”瓶颈实施阶段,但越是这“最后一公里”,施工难度就越大,资金需求也越多,资金筹集也越困难。目前我镇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上级财政补助(70万元每公里);

村民出资、出工及受益企业出资等弥补建设不足资金。但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投入到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且农村富裕程度不平衡,地理环境各异,依靠农民自身投工投劳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也非常有限,加上道路所需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及政府不能负债等原因,从而资金短缺成为了制约农村公路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目前白沙平均每公里造价在95万元左右,现每公里有15万元左右的资金缺口)。

二是招标方式有待进一步优化。20xx年3月以来,我镇农村公路主要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以及从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最低价评标法,虽然对于业主方来说节约了成本,但也存在恶意低价等情况的发生,由于恶意低价等方式中标价格较低,导致施工方利润较低或者没有利润,施工方便会采取增量或者拖延的手段,从而给业主方带来较大的监管压力和成本。在随机抽取中,经常会出现抽取到的施工单位无故弃标的情况,从而无法保证小康路的顺利实施。

三是由于公路重建轻管的观念较为突出,长期以来对农村公路路面养护投入极少。虽然我镇按照要求组织了相关村居对道路进行养护,但因养护资金较低,出现了养护人员不专业、养护积极性不高和养护人员流失现象,农村公路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都无法得到保证。加之少数群众整体利益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致使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部分农村公路的路况极差,车辆通达程度低,尽管公路修到了家门前,车辆也很难行至家门口。

四是建设速度上不来,差距大。在今年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现场会上明确提出,到20xx年11月底,白沙镇20xx年小康路建设公里、20xx年小康路建设公里要求全部完工,但由于我镇地处丘陵,施工难度大,资金不能入时到位,雨季较多,影响施工进程,目前20xx年小康路有公里及20xx年小康路公里仍在施工中,差距还很大,任务艰巨,按区里下达的任务,我们的建设速度明显滞后。

五是人员业务知识不够,专业性不强,需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业务能力。由于镇街人员流动性较大,轮岗或者混岗使用的情况存在,在农村公路的管理上存在业务知识不够,专业性不强的情况。建议上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镇街相关人员的管理能力,更好的服务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监管。

(一)多方筹资,政策配套,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资金保证

资金问题是制约农村公路建设的关键因素。工程建设中选择合理线型和技术标准,不随意征用农民宅基地和耕地,合理降低修路成本。可采取“交通部门争取一点,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一点,农村群众筹集一点,社会捐资一点,部门帮扶一点”的办法,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社会筹资、企业赞助、个人捐资等方式,切实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农村农民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的筹资。鉴于现有的财政体制,建议区政府对小康路除去群众自筹部分进行全额补助(目前我镇群众自筹12万元/公里),落实资金建设缺口问题,确保农村公路能顺利实施。

(二)完善评标方式

建议在随机抽取时,先由项目库中现有的施工单位自主报名,再从报名的单位中抽取,避免出现中标单位无故弃标的现象。优化评标方法,多种评标方式相结合,以确保农村公路的顺利实施。

(三)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提高养护资金

公路建成后,要取得预期效果,主要靠养护管理。有效破解“有路必管、管必规范,有路必养、养必到位”这一难题,一是要认识到位,加强对管养单位和沿线群众爱路、护路的引导和教育,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养路、护路思想培养教育,牢固树立“三分筑路,七分养护”的思想,提高养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二是要制度到位,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从业人员管理,认真搞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月度检查与日常抽查工作,实行奖罚措施,严格考核管理养护责任、机构和资金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三是要责任到位,采取“谁受益,谁养护”的方式,通过突击养护、日常养护、抓示范路等方式,充分调动村组和广大农民群众养护的积极性,要大力推行“农村公路民养化”,通过协议、承包、委托养护等办法将养护责任明确到村、到组、到人;

四是提高养护资金,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渠道,为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以便于相关村居能安排固定专业的公路养护人员,以提高养护水平,确保农村公路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管养,使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其发挥应有的运输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建议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给农村公路建设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各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优惠政策,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做好涉及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各行政村要完成通村公路的路基、桥涵等配套工程,上级各种补助的资金只能用于路面建设。通村公路建设占用土地,按程序报国土部门审批,国土部门要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特事特办,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涉及农村公路的拆迁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推诿、阻挠,涉及供电、林业、水利、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的拆迁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解决。通过各部门配合支持,加快我镇公路建设步伐,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公路建设目标。

农村公路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宽量大,任务非常艰巨,它需要全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团结一致,同心合力,科学规划,精心建设,强化管护,只有这样,我镇的农村公路才能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如何写护路的协议书范本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属地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财政、安全监管、林业、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携带现场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服装的种类、着装标准和换装年限,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着(换)装经费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分级承担。

第十条市、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协管员协助开展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聘用协管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聘用协管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聘用人员在上岗前应当进行培训。

聘用协管员的标准、条件以及管理要求,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用房应当纳入公路规划设计方案,并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新建、改建公路开工建设时起依法开展相关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的相关图表资料、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证等公路路产资料影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在建公路的安全保通工作应当和公路建设同步实施,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公路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工作经费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所辖公路实施路政巡查,并建立健全巡查记录和统计制度;其中,高等级公路实行全天分时段巡查,并不少于3次;县道、乡道、村道每周至少巡查1次。

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存在通行安全隐患时,能够排除的应当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通知所属路段的公路养护或者公路经营单位,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水务、城管综合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综合整治,美化公路路域环境。

第十七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路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路养护、公路经营等单位,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按照省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管理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与公路经营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涉路施工活动涉及经营性公路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相关许可时,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流动检查检测方式的,可以使用便携式称重仪进行现场取证。便携式称重仪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第二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应当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治超工作机构、治超成员单位及上级治超工作机构。治超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道出入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路沿线村社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

本市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的指导性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授权本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道路,参照公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

如何写护路的协议书范本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如何写护路的协议书范本七

打造平安铁路,构建和谐社会。

铁路为生活提速,平安靠大家呵护。

彻底根除治安隐患,保障铁路行车安全。

搞好护路联防,振兴一方经济。

铁道绵延万里长,路旁严禁牧牛羊。

铁路安全高于一切,护路责任重于泰山。

加强铁路护路联防,维护全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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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百业兴,要想富、护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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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连着你我他,安全畅通靠大家。

肩两行重任,护一路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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