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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财务协议书怎么写 故意破坏他人财物拒绝赔偿怎么办(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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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财务协议书怎么写 故意破坏他人财物拒绝赔偿怎么办(6篇)
2023-01-15 01:31:53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精选故意破坏财务协议书怎么写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永久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序言

甲方是经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共同批准设立的,具有民用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资格的专业航空培训企业(机构)。

乙方由于职业规划及个人意愿,拟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用以解释和规范甲方拟向乙方提供的培训的各项相关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获准参加甲方提供的飞行培训:

1.飞行培训的标准为:甲方以获得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课程大纲为依据,设置培训课程和培训计划,并由乙方提供培训服务。

2.飞行培训的基本内容是:航空专业英语培训;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仪表等级课程;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课程;20(二十)小时高级飞行培训;atpl执照理论考试专项培训。

培训费用的豁免:

1.签订本合同后,如乙方通过了甲方组织的国内航空公司的面试,政治审察,并与后者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乙方将获准获得免费培训的机会(接受学员的航空公司向泛美支付学员学费)以及获得在航空公司从是职业飞行的工作机会(担任飞行员)。

2.在此过程中甲方将给予乙方足够的组织和协助,以便乙方通过航空公司的面试,政治审查以及与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

3.所豁免培训费用涵盖具体培训内容所涉费用,以及以下其它费用:教学课本,资料:乙方在甲方培训期间所需教学课本及资料。制服:甲方将为乙方提供3(三)套制服,费用由甲方承担。保险:甲方将为乙方在甲方培训期间提供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险,最高保额为人民币20(二十)万元,保险受益人由乙方确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通过航空公司面试,政治审查,并与航空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后,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将转入相应的航空公司。

乙方在培训期间享受甲方提供的免费食宿。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适飞阶段”:甲方将在乙方开始正式的飞行培训的前30(三十)个小时(小时数有可能应航空公司要求而发生变更)课程完成后,对其是否适合飞行做出判断。如果其被确定为不适合飞行,将取消其培训资格。被取消培训资格飞行学员实际已产生的各项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协助安排乙方转入其它地面工作。

教学辅导: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有价值的教学辅导。如果甲方确信其很困难或不可能完成飞行训练内容,将及时通知乙方。

学员培训进度报告单:甲方将为乙方保留档案,飞行经历记录及各类执照。

培训延误:甲方将不对任何非人为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自然灾害,训练场地或器材的丧失,骚乱,火灾,恶劣气象条件,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战争等)所造成的培训进度延误承担责任。如果由此导致培训计划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每星期休息两天。但是由于恶劣天气和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甲方将保留一周上课六天的权利,以保证教学进度。

甲方将提供乙方参加民航总局组织各类考试所需的场地和器材。

乙方学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学员个人行为准则”。

在飞行培训过程中,非因甲方故意,造成乙方死亡,伤残等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刑事和经济赔偿责任。

在飞行培训过程中,非因乙方故意,造成训练器材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刑事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乙方签署合同后如不能按照甲方要求如期参加培训,或在培训过程中无甲方接受的正当理由而自行中断培训,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圆整违约金。

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本合同,乙方通过甲方面试,且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i类身体合格证之日起,如甲方在一个日历年内无法向乙方提供相应培训,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合同时,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六、其它说明

本合同生效条件(缺一不可):

1.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

2.乙方通过甲方和航空公司面试;

3.乙方取得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i类身体合格证;

4.乙方通过航空公司政治审查。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乙方向甲方正式报到,接受培训之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精选故意破坏财务协议书怎么写二

加盟商/店(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向书法及相他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意向书:

第一条 意向书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指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中式速食经营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和一整套的店务管理手册(《人与保养》等)以及公司有权使用的“某公司”注册商号、商标、标志、招牌、店铺管理方式等统一系统。

“公司商标” 指甲方有权使用及有权授权他人使用的“某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以及甲方经哈哈哈哈哈常使用的用以表示公司的标记、记花花花花花号、招牌、标签以及其他一些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 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甲方技术服务项目: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设立“某公司”中式速食店(店面面积一般为250——9500平方米,地址:省 市 _____ 区 路号),同时对乙方进行开店辅导,并在本意向书存续期间对乙方提供长期持续的技术支持等服务。

(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开店前人员培训及课程祥见附件一):

1.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仅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装饰的规划指导;

3.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

(1)经营管理课程:

a、商品知识

b、店面营运知识(店面、厨房管理、采购议价技巧、成本控制等)

c、品质管理知识

(2)门市实习:

a.、现场服务实习

b、店务实习

c、作帐实习

(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

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

2、开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

(三)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后的辅导及培训

1.不定期巡回指导,指导内容:门市经营管理、商品品质管制、营业成本控制等。

2.新产品开发及制作指导。

3.值班管理稽核评估(含厨房、外场及办公室)。

4.不定期对其下属加盟店各岗位人员分批次进行集中专业培训及辅导。

第三条 店面、装潢、招牌等之设计与维修

一、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装潢图纸设计方案

(以上图纸设计仅为平面图纸设计,图纸设计时间一般为十天,如乙方要求提供效果图,则须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设计费),并由甲方指定之装修厂商进行装修,装修标准按照甲方图纸设计及要求进行,装修价格为800——1000元/平方米。

二、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等有关广告物,于本意向书终止时,乙方应于本意向书所限定之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同意由甲方代为拆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承担该费用。

三、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当时之企业识别(cis)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设备之使用与维护

一、乙方应妥善保管全部生财设备、用品、装潢、招牌等物。

二、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店内之厨房设备、桌椅、餐具、员工服装、财务软件、特色调料、酱料及其他开业货品向甲方或其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

施,否则视同违约。

第五条 菜式、商的用品进货贩卖之使用

一、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店面应遵行销售甲方所规划的菜式、主食及其他之规定。

二、为维护统一形象及菜品品质,对于以下产品或物品,乙方承诺保证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厂商采购:

(一)、该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的;

(二)、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使用或销售的;

(三)、考虑到质量及环保等因素而必须使用的;

(四)、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使用的。

三、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可根据价格、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自行进货之原材料、产品必须

符合国家卫生防疫及管理的相关标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将视乙方违约程度收取乙方5,000——1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惩罚性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直接解除本意向书。

第六条 柜帐的管理

一、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

二、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内安装电子设备或要求其结账台使用网络连接的电子收银机以查核乙方每日营业情况。

三、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月之会计账册提供予甲方核对。甲方有权随时查阅乙方之会计账册、凭证等,如其有意隐匿、漏报金额,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加倍赔偿,且甲方有权选择按核定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直至终止意向书。

三、甲方按营业额提取特许权使用费以本意向书第十一条第二款为准。

第七条 形象维护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几点:

一、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

二、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三、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

四、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

三、客诉之发生不得影响公司形象。

四、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公司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

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视违约行为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向乙方收取

人民币5000.00元至10000.00元惩罚性违约金,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意向书。

第八条 广告与促销

一、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得进行大众媒体之促销活动,乙方应于活动期间全力配合,并接受甲方有关广告与促销活动之指导与建议。

二、乙方需单店进行促销活动时,所有广告宣传之进行及活动方案,应书面呈请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广告促销费用之分摊:

(一)乙方单店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

(二)区域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该区域内所有店铺共同分摊。

(三)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全国所有店铺共同分摊。

四、乙方应无条件同意放置、摆设或张贴各项宣传甲方信息之宣传品;另对咨询甲方业务者,乙方店内人员应负责接洽,不得无故拒绝接受询问或敷衍推脱,若发现有以上情况的,视同违约,乙方同意甲方对其按照按本意向书第七条处罚方式处理。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一、作为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意向书的担保,乙方于签订本意向书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意向书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意向书等行为,而事实上导致本意向书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意向书义务而被解约时,除本意向书另有规定外,甲方将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三、若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一年内没有按照本意向书的要求开设“某公司”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本意向书并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

四、若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意向书而没有开设“某公司”餐饮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

五、 若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一周内没有及时向甲方加纳加盟金,则甲方将以乙方自动放弃本意向书为

由,单方解除本意向书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六、意向书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意向书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且撤除其店面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

与甲方相关营业象征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拖欠甲方款项(包括货款、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 加盟金

一、 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周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加盟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

二、该费用是乙方为开店接受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初始使用权、开业技术指导的费用。

三、除本意向书另有规定之外,不论本意向书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该加盟金。

第十一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在本意向书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

二、该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自开业之日起,乙方以其店面上个月单店营业额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金额(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亏损)每月向甲方支付该费用。如果乙方月营业额不足三十万的,甲方将以乙方月营业额为三十万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

该费用。

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时提供上月营业收入报表的,甲方有权按每月二万的核定额收取当月特许权使用费,乙方不得拒绝。

三、 乙方必须在次月十日前将上个月的特许权使用费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乙方拖欠该款项超过三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意向书。

第十二条 月结货款

一、乙方应于次月十日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月结货款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如乙方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个月或虽未达两个月但已累计超过三万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欠款,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一周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意向书。

二、如甲方认为其向乙方单月供货金额已经超出三万元之范围,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按照其他方式结算货款,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三条 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加盟金、履约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月结货款、广告宣传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逾期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四条 店址选择

一、双方签订意向书后,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选择的店面进行商圈评估(该评估仅供乙方参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一般情况下给予乙方店面的商圈保护范围不低于1000米(以乙方店面为中心,10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

三、甲方根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认为,在现有乙方店面所在地另设分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

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变化等因素导致该商圈状况发生变化,甲方认为有必要增设分店时,甲方可自设分店或准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内增设分店,除非乙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店的设立会给其营业状况带来严重的影响,否则乙方不得异议。

四、本条第二款不适用于位于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内的乙方店面。本条款“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适用于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及市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

第十五条 开店筹备

一、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各款项,且乙方同业主签订租赁意向书后,甲方将根据乙方店面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店工作。

二、乙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由甲方负责,装修施工及装修材料由甲方指定厂商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

1、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工程监理(1名)、开店经理(1名)、开店厨师长(1名)、办公室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专案辅导员(若干)等。

2、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

3、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

4、开店组人员开店期间的薪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具体标准祥见(附件

二)。

5、为协助乙方店正常开业筹备,甲方需代为乙方配置一部分熟练员工(主要为店面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该部分员工,见附件三),该部分员工的数量及到乙方店处报到时间由开店经理视具体情况而定。

6、甲方代为乙方店配置的员工来源为甲方直营店及其他委托代为培养的分店,该部分员工的薪资水平由甲方根据其连锁体系内部的薪资制度并适当考虑乙方店当地实际薪资水平而制定。

7、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8、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9、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乙方有无为该部分员

工办理入职手续,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10、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工作的次月,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员工当月薪资的1.2倍发放给该部分员工作为当月薪资,用于弥补该部分员工在调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11、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支配。

12、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出纳、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餐(甲方将按照每人15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餐费),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在乙方店开业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行支援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根据其实际支援的天数向该支援人员按照其实际工资的1.3倍向其发放薪资。

14、按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为乙方规定店面筹备期为50天,时间从乙方店面进场装修时起计算,在这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开店进行筹备工作。如果乙方店面筹备期间超过5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将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费以弥补由于开业延期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六条 开业后的人员调动

一、在乙方店开业后一个月内,如出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费为其重新调配同等职位且技术相当的员工,但该员工到达乙方店面旅程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二、在乙方店开业一个月后,如果其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店调配

人员,但乙方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月薪资的1.5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店人员经过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乙方店该员工月薪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三、乙方店不得私自聘用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加盟店)开除或除名的员工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收取乙方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商品之售价

一、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商品。

二、乙方若不予按前项售价销售商品时,须于十五天前提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甲方将视乙方店面具体情况及为维护店面整体形象,商品品牌形象及市场交易秩序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第十九条 哈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

一、乙方所需货品,可由甲方或其他方提供。但为维护商品质量,甲方指定专属厂商供应之商品不得向他方采购。

二、 开业前,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订购货品时,应填妥定货单所需之物料、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

三、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该按照甲方要求提前订货并保证累计订货金额(未付款部分)不超过三万元,如乙方由于该因素导致其订购货品无法及时到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收或退回。货品配送时,如为甲方员工自行配送,乙方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货品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验收合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退货。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及其使用的限制

一、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二、在本意向书履行期间,乙方可在其加盟店内正常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的标签、招牌。

三、乙方不得在其店面以外使用本意向书中甲方同意乙方店使用的甲方商标,更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或印制该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注册其店面

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装、容器、包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解除意向书。

五、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乙方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六、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

第二十一条 法令遵行及法律责任

一、乙方店开业前须办理好政府规定的各类证件;店面营业后,应依法如实缴纳政府要求的各项规费、税金(乙方店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纳税),若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店因违反政府法令受到相关政府机关处罚所发生一切经济上的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

自行承担,若乙方该行为影响到甲方及其他分店的正常营业状况的,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至五万元的罚款或直接解除意向书,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一、本意向书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当事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权力的行为,乙方店员工(包括乙方店开业时由甲方代为其配置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不对乙方劳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店面的经营由乙方在甲方技术指导下自主经营,独立对外承担一切责任。

三、若因乙方行为致甲方涉讼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将全额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以及其他所有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关于教育训练

一、乙方店开业前,必须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派人员参加甲方安排的职前训练。

乙方店开业后,必须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自行定期安排各种培训会议及其他店务会议。

二、乙方店开业后,在不影响该店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甲方安排其他分店人员在该店内进行现场受训场实习,乙方不得拒绝,但甲方或委训分店应参照本意向书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支付乙方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一、乙方无权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技术或擅自复印经营甲方know--how技术资料予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并要求其甲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在本意向书存续期间或意向书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乙方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

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且甲方有权解除意向书(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意向书执行期内)。

三、甲方按照本意向书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

方必须负责保管,意向书终止后及时归还甲方。

四、乙方应与其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五、乙方之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赔偿请求权转让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

六、本意向书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

一、乙方店应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特别对厨房内物品必须经常清洗以确保安全营业,应经常检点店铺外观,养护店内外装修和其他物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二、 乙方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受到甲方相关通告后五日内仍没有改善的,甲方可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乙方做保养工作,费用由乙方店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协助乙方完成开店筹备工作。

二、 在乙方店面开业后至意向书期满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安排技术及管理人员对该店面营运状况进行不定期的稽核辅导,并对该店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但乙方须为甲方到店辅导人员提供食宿,车资由甲方自己承担。

三、将每年所安排的对于分店所作的培训计划告知乙方,并如实执行,以便及时对乙方店人员进行

再培训。

三、 不断对其技术及经营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并不断的推出新的产品,以适应市场变化及更新的需求。同时甲方应不定期召开厨务会议或到乙方店对其厨师进行技术培训,使得乙方店人员技术不断得到更新。

四、 特别指导:乙方另有请托,甲方须派专人至门市服务,解决问题,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收费标准祥见附件四)。

五、 当乙方店与甲方其他分店发生冲突时,甲方有义务进行协调处理。

六、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人员需求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帮助甲方调配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乙方义务

一、在本意向书履行期间,乙方应为甲方到其店进行稽核辅导人员提供食宿(在该店内用员工餐,住宿条件不得低于附件五之标准)

二、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

三、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本意向书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以达到双赢

目的。

第二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意向书双方应严格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以诚信原则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为违约。

二、任何一方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三、对于乙方违反本意向书规定的行为,或未按附件承诺支付款项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时更正,

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向乙方收取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改进的,视为新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加倍收取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行为如在本意向书其他条款中已经有明确的处罚办法的,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理,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悔改程度及补救措施等,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意向书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意向书的变更

经意向书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意向书。

二、意向书的正常解除

1、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意向书的。

2、意向书到期,双方无意续约的。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

4、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意向书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解约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

5、本意向书的正常解除,双方应充分协商,各不承担对方的任何损失。

6、 意向书的正常解除如果是由以上四种因素引起,甲方应在意向书正常解除后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 乙方无权将本意向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意向书的单方解除

1、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意向书,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 乙方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向甲方递交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真实。

3) 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意向书规定的义务。

2、乙方若有下列情况发生,可视为重大违约,甲方可直接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意向书,并不退还

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拖欠甲方各种应付款项金额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2) 假冒甲方的商品或其他侵害甲方权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 未按本意向书的规定,私自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

4) 未按意向书的规定,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

5) 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

6) 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7) 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行出租、典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意向书权利的一切行为。

8) 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9) 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

10) 一年内受过甲方处罚超过三次的。

11) 其他违背本意向书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

3、乙方的单方解约

发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意向书,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对乙方店面营运状况或店内员工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技术辅导或培训的,但乙方未按时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的除外。

2)甲方被法院宣布破产的。

3)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

一、本意向书期满乙方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意向书时,乙方应立即:

1.如归责于乙方原因致使意向书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之损失。

2.不论是意向书期满还是提前解除意向书,乙方就丧失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乙方应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店铺内外之所标示之商标、名称拆除,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

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可自行进行拆除作业,并要求乙方承担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各类营运使用规章报表、经营know—how的相关文件资料及物品归还甲方,不得复制使用。

4.营运使用之电脑软件及各vip会员资料,均应归还,并不得拷贝或备存使用。

5.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15日内,乙方须交付甲方双方往来账务之结算明细表,逾期则按本意向书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处理。

6.在交付结算明细表予乙方核算后,欠款方应于1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结清,逾期则按本意向书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处理。

7.乙方应登报声明,及时清理对外所欠的各种款项。

二、本条之约定,虽双方意向书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之效力,不因意向书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 通知条款

一、一方当事者通知另一方时,依下列通知地址通知:

甲方: 飒飒倔强倨傲经三等奖面通知,而对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二条 合意管辖

意向书双方若在履行本意向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

第三十三条 股权约定及专职经营

一、乙方同意本意向书签订后,其内部股权应维持不变,如在意向书期间,乙方内部股权(股份)变动或转让,与本意向书签订时之股权状况相比,差别在三分之一以上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意向书。

二、乙方须自行或委派一人担任该店负责人,驻店专职经营。委派任负责人之人员应在店占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该人员必须经甲方审核通过。专职经营之定义如下:

1、不得于其他公司任职(含专任、兼差),不论担任职务为何。

2、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执行业务股东、董监事。

3、不得经营其他公司或对其他公司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第三十四条 确认事项

1、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意向书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意向书及附件所有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意向书,受本意向书约束。

2、在签订本意向书前,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双方的关系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关系,双方签订

意向书后,甲方利用自己的品牌及开发成型且逐步完善的经营技术以协助乙方经营,使其尽可能的成功,但甲方并不能保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能达到某个程度,亦不能保证乙方一定赢利。乙方在店开设后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商号和店名,完全自负盈亏,自己独立纳税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前已经对此做了足够详尽的了解。

3、乙方在本意向书执行期间使用公司的商标,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因乙方的该行为而被索赔时,可要求乙方承担该被索赔的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意向书权利的转让

一、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意向书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及店铺营业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亦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其他处置。

二、乙方要求转让本意向书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人情况等书面告知甲方,并由

甲方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转让。

三、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消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两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乙方转让本意向书,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意向书,特许经营意向书使用意向书转让时甲方制定的新意向书文本,受让人按照意向书的规定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但加盟金不予退还。

四、在本意向书有效期间,乙方需独立自主地经营加盟店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形式将加盟店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第三人经营。

五、甲方在意向书存续期间,有权将其在本意向书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他方,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另设立公司承受本意向书之权利义务,乙方不得异议。但甲方应保证意向书承受方履行意向书义务时须符合本意向书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其他

一、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意向书期限为五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签意向书。续约时,加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当时收取标准调整之,但甲方会给予乙方比较优惠的价格,甲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则自动转为新签订意向书的保证金。

二、乙方未按本意向书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前或双方终止意向书后,乙方不得用同公司商标或相

同、近似的商标装饰门面或开展业务,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

三、意向书双方任一方有意终止意向书,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他方,双方在无债权债务情况下可终止本意向书。

四、意向书到期前,乙方如有意续约,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意向书期满自行终止。

五、本意向书某条款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意向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乙方店开业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店负责人(店法人代表、店长)与双方签约时的乙方不一致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通方一起连带承担本意向书内的一切法律责任,若乙方店负责人拒绝在本意向书上签字,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并要求该店负责人赔偿一切损失及赔偿违约金。

七、本意向书一式四份,意向书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市某公司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住所):

代表人: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精选故意破坏财务协议书怎么写三

加盟商/店(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向书法及相他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意向书:

第一条 意向书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指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中式速食经营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和一整套的店务管理手册(《人与保养》等)以及公司有权使用的“某公司”注册商号、商标、标志、招牌、店铺管理方式等统一系统。

“公司商标”指甲方有权使用及有权授权他人使用的“某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以及甲方经哈哈哈哈哈常使用的用以表示公司的标记、记花花花花花号、招牌、标签以及其他一些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 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甲方技术服务项目: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设立“某公司”中式速食店(店面面积一般为250——9500平方米,地址:省 市 _____ 区路号),同时对乙方进行开店辅导,并在本意向书存续期间对乙方提供长期持续的技术支持等服务。

(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开店前人员培训及课程祥见附件一):

1.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仅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装饰的规划指导;

3.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

(1)经营管理课程:

a、商品知识

b、店面营运知识(店面、厨房管理、采购议价技巧、成本控制等)

c、品质管理知识

(2)门市实习:

a.、现场服务实习

b、店务实习

c、作帐实习

(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

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

2、开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

(三)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后的辅导及培训

1.不定期巡回指导,指导内容:门市经营管理、商品品质管制、营业成本控制等。

2.新产品开发及制作指导。

3.值班管理稽核评估(含厨房、外场及办公室)。

4.不定期对其下属加盟店各岗位人员分批次进行集中专业培训及辅导。

第三条 店面、装潢、招牌等之设计与维修

一、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装潢图纸设计方案

(以上图纸设计仅为平面图纸设计,图纸设计时间一般为十天,如乙方要求提供效果图,则须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设计费),并由甲方指定之装修厂商进行装修,装修标准按照甲方图纸设计及要求进行,装修价格为800——1000元/平方米。

二、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等有关广告物,于本意向书终止时,乙方应于本意向书所限定之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同意由甲方代为拆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承担该费用。

三、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当时之企业识别(cis)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设备之使用与维护

一、乙方应妥善保管全部生财设备、用品、装潢、招牌等物。

二、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店内之厨房设备、桌椅、餐具、员工服装、财务软件、特色调料、酱料及其他开业货品向甲方或其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

施,否则视同违约。

第五条 菜式、商的用品进货贩卖之使用

一、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店面应遵行销售甲方所规划的菜式、主食及其他之规定。

二、为维护统一形象及菜品品质,对于以下产品或物品,乙方承诺保证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厂商采购:

(一)、该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的;

(二)、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使用或销售的;

(三)、考虑到质量及环保等因素而必须使用的;

(四)、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使用的。

三、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可根据价格、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自行进货之原材料、产品必须

符合国家卫生防疫及管理的相关标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将视乙方违约程度收取乙方5,000——1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惩罚性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直接解除本意向书。

第六条 柜帐的管理

一、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

二、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内安装电子设备或要求其结账台使用网络连接的电子收银机以查核乙方每日营业情况。

三、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月之会计账册提供予甲方核对。甲方有权随时查阅乙方之会计账册、凭证等,如其有意隐匿、漏报金额,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加倍赔偿,且甲方有权选择按核定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直至终止意向书。

三、甲方按营业额提取特许权使用费以本意向书第十一条第二款为准。

第七条 形象维护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几点:

一、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

二、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三、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

四、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

三、客诉之发生不得影响公司形象。

四、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公司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

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视违约行为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向乙方收取

人民币5000.00元至10000.00元惩罚性违约金,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意向书。

第八条 广告与促销

一、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得进行大众媒体之促销活动,乙方应于活动期间全力配合,并接受甲方有关广告与促销活动之指导与建议。

二、乙方需单店进行促销活动时,所有广告宣传之进行及活动方案,应书面呈请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广告促销费用之分摊:

(一)乙方单店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

(二)区域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该区域内所有店铺共同分摊。

(三)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全国所有店铺共同分摊。

四、乙方应无条件同意放置、摆设或张贴各项宣传甲方信息之宣传品;另对咨询甲方业务者,乙方店内人员应负责接洽,不得无故拒绝接受询问或敷衍推脱,若发现有以上情况的,视同违约,乙方同意甲方对其按照按本意向书第七条处罚方式处理。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一、作为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意向书的担保,乙方于签订本意向书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意向书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意向书等行为,而事实上导致本意向书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意向书义务而被解约时,除本意向书另有规定外,甲方将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三、若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一年内没有按照本意向书的要求开设“某公司”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本意向书并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

四、若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意向书而没有开设“某公司”餐饮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

五、 若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一周内没有及时向甲方加纳加盟金,则甲方将以乙方自动放弃本意向书为

由,单方解除本意向书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六、意向书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意向书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且撤除其店面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

与甲方相关营业象征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拖欠甲方款项(包括货款、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 加盟金

一、 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周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加盟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

二、该费用是乙方为开店接受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初始使用权、开业技术指导的费用。

三、除本意向书另有规定之外,不论本意向书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该加盟金。

第十一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在本意向书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

二、该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自开业之日起,乙方以其店面上个月单店营业额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金额(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亏损)每月向甲方支付该费用。如果乙方月营业额不足三十万的,甲方将以乙方月营业额为三十万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

该费用。

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时提供上月营业收入报表的,甲方有权按每月二万的核定额收取当月特许权使用费,乙方不得拒绝。

三、乙方必须在次月十日前将上个月的特许权使用费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乙方拖欠该款项超过三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意向书。

第十二条 月结货款

一、乙方应于次月十日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月结货款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如乙方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个月或虽未达两个月但已累计超过三万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欠款,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一周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意向书。

二、如甲方认为其向乙方单月供货金额已经超出三万元之范围,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按照其他方式结算货款,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三条 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加盟金、履约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月结货款、广告宣传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逾期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四条 店址选择

一、双方签订意向书后,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选择的店面进行商圈评估(该评估仅供乙方参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一般情况下给予乙方店面的商圈保护范围不低于1000米(以乙方店面为中心,10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

三、甲方根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认为,在现有乙方店面所在地另设分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

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变化等因素导致该商圈状况发生变化,甲方认为有必要增设分店时,甲方可自设分店或准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内增设分店,除非乙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店的设立会给其营业状况带来严重的影响,否则乙方不得异议。

四、本条第二款不适用于位于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内的乙方店面。本条款“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适用于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及市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

第十五条 开店筹备

一、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各款项,且乙方同业主签订租赁意向书后,甲方将根据乙方店面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店工作。

二、乙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由甲方负责,装修施工及装修材料由甲方指定厂商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

1、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工程监理(1名)、开店经理(1名)、开店厨师长(1名)、办公室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专案辅导员(若干)等。

2、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

3、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

4、开店组人员开店期间的薪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具体标准祥见(附件

二)。

5、为协助乙方店正常开业筹备,甲方需代为乙方配置一部分熟练员工(主要为店面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该部分员工,见附件三),该部分员工的数量及到乙方店处报到时间由开店经理视具体情况而定。

6、甲方代为乙方店配置的员工来源为甲方直营店及其他委托代为培养的分店,该部分员工的薪资水平由甲方根据其连锁体系内部的薪资制度并适当考虑乙方店当地实际薪资水平而制定。

7、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8、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9、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乙方有无为该部分员

工办理入职手续,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10、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工作的次月,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员工当月薪资的1.2倍发放给该部分员工作为当月薪资,用于弥补该部分员工在调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11、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支配。

12、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出纳、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餐(甲方将按照每人15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餐费),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在乙方店开业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行支援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根据其实际支援的天数向该支援人员按照其实际工资的1.3倍向其发放薪资。

14、按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为乙方规定店面筹备期为50天,时间从乙方店面进场装修时起计算,在这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开店进行筹备工作。如果乙方店面筹备期间超过5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将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费以弥补由于开业延期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六条 开业后的人员调动

一、在乙方店开业后一个月内,如出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费为其重新调配同等职位且技术相当的员工,但该员工到达乙方店面旅程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二、在乙方店开业一个月后,如果其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店调配

人员,但乙方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月薪资的1.5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店人员经过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乙方店该员工月薪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三、乙方店不得私自聘用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加盟店)开除或除名的员工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收取乙方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商品之售价

一、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商品。

二、乙方若不予按前项售价销售商品时,须于十五天前提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甲方将视乙方店面具体情况及为维护店面整体形象,商品品牌形象及市场交易秩序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第十九条 哈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

一、乙方所需货品,可由甲方或其他方提供。但为维护商品质量,甲方指定专属厂商供应之商品不得向他方采购。

二、开业前,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订购货品时,应填妥定货单所需之物料、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

三、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该按照甲方要求提前订货并保证累计订货金额(未付款部分)不超过三万元,如乙方由于该因素导致其订购货品无法及时到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收或退回。货品配送时,如为甲方员工自行配送,乙方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货品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验收合格,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退货。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及其使用的限制

一、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二、在本意向书履行期间,乙方可在其加盟店内正常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的标签、招牌。

三、乙方不得在其店面以外使用本意向书中甲方同意乙方店使用的甲方商标,更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或印制该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注册其店面

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装、容器、包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解除意向书。

五、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乙方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六、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

第二十一条 法令遵行及法律责任

一、乙方店开业前须办理好政府规定的各类证件;店面营业后,应依法如实缴纳政府要求的各项规费、税金(乙方店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纳税),若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店因违反政府法令受到相关政府机关处罚所发生一切经济上的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

自行承担,若乙方该行为影响到甲方及其他分店的正常营业状况的,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至五万元的罚款或直接解除意向书,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一、本意向书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当事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权力的行为,乙方店员工(包括乙方店开业时由甲方代为其配置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不对乙方劳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店面的经营由乙方在甲方技术指导下自主经营,独立对外承担一切责任。

三、若因乙方行为致甲方涉讼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将全额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以及其他所有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关于教育训练

一、乙方店开业前,必须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派人员参加甲方安排的职前训练。

乙方店开业后,必须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自行定期安排各种培训会议及其他店务会议。

二、乙方店开业后,在不影响该店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甲方安排其他分店人员在该店内进行现场受训场实习,乙方不得拒绝,但甲方或委训分店应参照本意向书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支付乙方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一、乙方无权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技术或擅自复印经营甲方know--how技术资料予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并要求其甲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在本意向书存续期间或意向书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乙方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

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且甲方有权解除意向书(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意向书执行期内)。

三、甲方按照本意向书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

方必须负责保管,意向书终止后及时归还甲方。

四、乙方应与其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五、乙方之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赔偿请求权转让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

六、本意向书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

一、乙方店应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特别对厨房内物品必须经常清洗以确保安全营业,应经常检点店铺外观,养护店内外装修和其他物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二、 乙方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受到甲方相关通告后五日内仍没有改善的,甲方可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乙方做保养工作,费用由乙方店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协助乙方完成开店筹备工作。

二、在乙方店面开业后至意向书期满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安排技术及管理人员对该店面营运状况进行不定期的稽核辅导,并对该店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但乙方须为甲方到店辅导人员提供食宿,车资由甲方自己承担。

三、将每年所安排的对于分店所作的培训计划告知乙方,并如实执行,以便及时对乙方店人员进行

再培训。

三、不断对其技术及经营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并不断的推出新的产品,以适应市场变化及更新的需求。同时甲方应不定期召开厨务会议或到乙方店对其厨师进行技术培训,使得乙方店人员技术不断得到更新。

四、 特别指导:乙方另有请托,甲方须派专人至门市服务,解决问题,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收费标准祥见附件四)。

五、 当乙方店与甲方其他分店发生冲突时,甲方有义务进行协调处理。

六、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人员需求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帮助甲方调配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乙方义务

一、在本意向书履行期间,乙方应为甲方到其店进行稽核辅导人员提供食宿(在该店内用员工餐,住宿条件不得低于附件五之标准)

二、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

三、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本意向书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以达到双赢

目的。

第二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意向书双方应严格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以诚信原则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为违约。

二、任何一方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三、对于乙方违反本意向书规定的行为,或未按附件承诺支付款项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时更正,

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向乙方收取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改进的,视为新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加倍收取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行为如在本意向书其他条款中已经有明确的处罚办法的,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理,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悔改程度及补救措施等,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意向书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意向书的变更

经意向书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意向书。

二、意向书的正常解除

1、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意向书的。

2、意向书到期,双方无意续约的。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

4、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意向书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解约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

5、本意向书的正常解除,双方应充分协商,各不承担对方的任何损失。

6、 意向书的正常解除如果是由以上四种因素引起,甲方应在意向书正常解除后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 乙方无权将本意向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意向书的单方解除

1、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意向书,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 乙方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向甲方递交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真实。

3) 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意向书规定的义务。

2、乙方若有下列情况发生,可视为重大违约,甲方可直接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意向书,并不退还

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拖欠甲方各种应付款项金额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2) 假冒甲方的商品或其他侵害甲方权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 未按本意向书的规定,私自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

4) 未按意向书的规定,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

5) 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

6) 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7) 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行出租、典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意向书权利的一切行为。

8) 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9) 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

10) 一年内受过甲方处罚超过三次的。

11) 其他违背本意向书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

3、乙方的单方解约

发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意向书,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对乙方店面营运状况或店内员工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技术辅导或培训的,但乙方未按时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的除外。

2)甲方被法院宣布破产的。

3)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

一、本意向书期满乙方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意向书时,乙方应立即:

1.如归责于乙方原因致使意向书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之损失。

2.不论是意向书期满还是提前解除意向书,乙方就丧失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乙方应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店铺内外之所标示之商标、名称拆除,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

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可自行进行拆除作业,并要求乙方承担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各类营运使用规章报表、经营know—how的相关文件资料及物品归还甲方,不得复制使用。

4.营运使用之电脑软件及各vip会员资料,均应归还,并不得拷贝或备存使用。

5.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15日内,乙方须交付甲方双方往来账务之结算明细表,逾期则按本意向书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处理。

6.在交付结算明细表予乙方核算后,欠款方应于1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结清,逾期则按本意向书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处理。

7.乙方应登报声明,及时清理对外所欠的各种款项。

二、本条之约定,虽双方意向书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之效力,不因意向书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 通知条款

一、一方当事者通知另一方时,依下列通知地址通知:

甲方: 飒飒倔强倨傲经三等奖面通知,而对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二条 合意管辖

意向书双方若在履行本意向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

第三十三条 股权约定及专职经营

一、乙方同意本意向书签订后,其内部股权应维持不变,如在意向书期间,乙方内部股权(股份)变动或转让,与本意向书签订时之股权状况相比,差别在三分之一以上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意向书。

二、乙方须自行或委派一人担任该店负责人,驻店专职经营。委派任负责人之人员应在店占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该人员必须经甲方审核通过。专职经营之定义如下:

1、不得于其他公司任职(含专任、兼差),不论担任职务为何。

2、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执行业务股东、董监事。

3、不得经营其他公司或对其他公司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第三十四条 确认事项

1、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意向书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意向书及附件所有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意向书,受本意向书约束。

2、在签订本意向书前,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双方的关系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关系,双方签订

意向书后,甲方利用自己的品牌及开发成型且逐步完善的经营技术以协助乙方经营,使其尽可能的成功,但甲方并不能保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能达到某个程度,亦不能保证乙方一定赢利。乙方在店开设后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商号和店名,完全自负盈亏,自己独立纳税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前已经对此做了足够详尽的了解。

3、乙方在本意向书执行期间使用公司的商标,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因乙方的该行为而被索赔时,可要求乙方承担该被索赔的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意向书权利的转让

一、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意向书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及店铺营业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亦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其他处置。

二、乙方要求转让本意向书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人情况等书面告知甲方,并由

甲方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转让。

三、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消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两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乙方转让本意向书,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意向书,特许经营意向书使用意向书转让时甲方制定的新意向书文本,受让人按照意向书的规定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但加盟金不予退还。

四、在本意向书有效期间,乙方需独立自主地经营加盟店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形式将加盟店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第三人经营。

五、甲方在意向书存续期间,有权将其在本意向书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他方,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另设立公司承受本意向书之权利义务,乙方不得异议。但甲方应保证意向书承受方履行意向书义务时须符合本意向书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其他

一、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意向书期限为五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签意向书。续约时,加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当时收取标准调整之,但甲方会给予乙方比较优惠的价格,甲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则自动转为新签订意向书的保证金。

二、乙方未按本意向书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前或双方终止意向书后,乙方不得用同公司商标或相

同、近似的商标装饰门面或开展业务,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

三、意向书双方任一方有意终止意向书,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他方,双方在无债权债务情况下可终止本意向书。

四、意向书到期前,乙方如有意续约,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意向书期满自行终止。

五、本意向书某条款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意向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乙方店开业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店负责人(店法人代表、店长)与双方签约时的乙方不一致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通方一起连带承担本意向书内的一切法律责任,若乙方店负责人拒绝在本意向书上签字,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并要求该店负责人赔偿一切损失及赔偿违约金。

七、本意向书一式四份,意向书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市某公司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住所):

代表人: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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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____

身从证号: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证、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_____年,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商业用房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所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要求续租的,则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门面的年租金为:__________元。

2、租金按年支付,即次年的租金须在上年的月日前支付,收到租金后,甲方应向乙方开据有效的收款收据。

三、有关税费承担:

在门面租赁期间,因门面租赁所产生的一切国家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的维护:

租赁期间,乙方应正确使用所租房屋,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施、设备的损坏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对房屋进行检修,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施工,乙方需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如乙方需对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改造等,租房期满后无偿交于甲方管理,乙方无权撤走。

五、房屋的转让、转租:

房屋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给第三人。

六、合同的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第三人的;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租房用途的;拖欠租金达一个月的;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本合同至租期满后自行终止。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

订立日期:__________订立日期: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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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了解到,其一共参加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x年1月11 日

精选故意破坏财务协议书怎么写六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

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 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按照目前的违法分案审理,同案不同审级的情形,也就等于剥夺了刘*培等人的实质上的上诉权。

因此,你院审理此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毋庸置疑,严重的程序违法之下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违法的。

不管这样强行的人为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决定是南昌市检察院、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省级司法机关,哪怕是更高的什么机关或者领导作出的,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贵院作为执行机关难辞其咎,而案件的承办法官则是违法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必然要承担违法审判的法律责任。

另外,据悉贵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常务副院长黄*夏曾在湾里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并参加了对刘*培受贿案的侦办工作,目前又主管贵院刑事审判工作。本辩护人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诚如是,再由贵院审理此案,明显不合适。

刘*培的其他辩护律师也对贵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审法官于7月14日向本律师说明:贵院也曾以书面形式报告南昌市中级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头而不是相应的、必须的书面形式维持了对贵院管辖的指定。据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中院有关人员询问,得到的信息却是南昌中院并没有指定!

本律师再次就管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强调:上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下级法院违法审判的理由,而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无疑是违法审判的直接责任人。作为辩护律师,本人将会对贵院的严重违法问题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诉权。

二、贵院违法管辖,强行审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或严重的失职行为。

(一)刘*培于20xx年4月16日晚被湾里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湖南长沙明珠酒店抓走,并于次日解押回湾里检察院。而案卷里的法律文书显示,同年4月23日才对刘*培实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长达七天的时间里,刘*培被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于湾里检察院的审讯室,对这一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刘*培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但贵院并没有查明。

(二)贵院曾召集诉讼参与人观看部分审讯同步录像(应当是全部录像),但并没有让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刘*培参与,严重侵犯了刘*培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连走过场都显得太不完美。

(三)没有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被告人刘*培刑讯、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未按照刑诉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给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这样使得被告人对庭审没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贵院在20xx年10月30日开庭审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审笔录到看守所让被告人阅读、签名。且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辩护律师的签名,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38、239条的规定。

(六)法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贵院向上级法院报批延长期限或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这些重要诉讼文书。这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38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起码的知情权,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认为贵院对刘*培一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96、97条的规定,应当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

(七)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7行记载:“刘*培故意伤害一案”,如果是笔误,本律师表示可以谅解;如果说要用捏造出的“故意伤害案”来搪塞违法指定,则十分荒唐。

综上,本律师的意见是:

一、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本案不但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上更加荒唐。少羁押一天,少被动一分。

二、立即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贵院搁置一天,违法状态就持续一天;待同案的焦*军、江*才二人起诉后(如果有起诉的可能的话),一并与万*扬案并案审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 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法律人,辩护律师应当也必须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须尊重法律这个唯一的上司。我们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环境里,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个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注定不会有好结果。请记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刘*培的辩护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志强

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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