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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以医疗为论文范文(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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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以医疗为论文范文(实用15篇)
2023-11-13 05:08:56    小编:ZTFB

人生中有许多琐事需要梳理和总结,它们对我们的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总结中,我们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方法,以提高自己的总结能力。总结范文中的优点和不足,可以让我们更加客观地看待自己的表现和成果。

以医疗为论文篇一

答辩人:****医院(医疗机构名称,要全称),住所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答辩人因***(患者姓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此处为正文部分(正文部分主要陈述反驳的意见和理由,可分两段写,一段写事实,一段写理由)。

此致

***市医学会。

答辩人:****医院。

**年*月*日。

附:本案病历材料一部。

以医疗为论文篇二

2009年欧洲理事大力促进成员国罕见病计划的制定。根据建议,每个成员国都应该尽快地在适当的水平内建立和实施罕见病计划或战略,目标是保证欧洲所有的罕见病患者都能平等地享有优质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目前欧洲各国孤儿药的可获得性和居民可及性不尽相同。孤儿药指定、方案援助和上市批准这些程序集中由欧盟负责,但这些产品的定价和报销工作仍然由各成员国自己负责,罕见病治疗可及性方面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医疗保险体系和相关疾病基金中的药品定价与报销系统。对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和荷兰4个典型国家的研究发现,孤儿药定价主要以价格管制为主;报销体系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主要基于预算决定是否报销,部分国家同时考虑成本效益指标,大多数药品全额报销;均存在孤儿药同情用药程序,部分国家拥有孤儿药标签外使用程序;孤儿药处方权主要由专科医生掌握,通过医院药房发放。

澳大利亚境内采取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全体居民均享受全民健康保险,部分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健康保险。其全民健康保险包括医疗服务保险项目,药品收益计划,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提供全民健康保险项目上的责任合同和专项补助基金,并且在其国家医疗保险基础上配套建立了罕见病特殊药物计划,部分药物补偿比例高达95%-100%。澳大利亚的药品受益计划(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旨在为澳大利亚居民提供可负担的、有质量保证的处方药物。通过实施该计划,患者可以及时地获得其所需要的处方药物,并能够负担药品费用,政府对处方药物进行高达80%的费用补偿。对于药品受益计划未涵盖的药品,经澳大利亚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可以将其纳入到救命药品项目(lifesavingdrugsprogram,lsdp)中,基本实现对处方药的全面覆盖。pbs采取的是共同支付机制,受益者在支付费用达到一年的共同支付限额后,每一份处方药政府补偿的比例为80%。对于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等符合评审标准的患者补偿比例更高。救命药计划不设置共同支付机制,该计划主要针对高度专业化的药物进行保障,只有专门认定过的医院才能使用,以保障治疗药物的高品质。而患者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医疗、非医疗的条件,才能获得该计划里面的药物支持。

加拿大的卫生保健计划(publicservicehealthcareplan,pshcp)是联邦政府的综合项目,保障对象主要是联邦政府雇员,包括国会议员、联邦法官、部队成员、指定机构和企业的雇员以及服务过这些部门的退休人员等。该计划较大幅度的保障了该部分人群的用药需求。对于没有覆盖在pshcp中的人群,加拿大有扩展健康服务(extendedhealthprovision)提供支持,该计划涵盖了一些特定的服务及产品(未覆盖在省或地区的医疗保险计划内),同时也为加拿大境外的居民提供。扩展健康服务中设有灾难性药物保险计划(cata-strophicdrugcoverage),为承担高额医药费用的患者提供帮助,一年内药品费用低于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的部分,符合报销条件的药品可报销80%的费用,超过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部分,符合条件的药品不用自己支付,政府全部覆盖该部分药品费用。

目前我国罕见病临床病情误诊,预防效率差,患者无药可医或者无法承担药物费用等情况十分突出,在现有非针对性的医保政策下,罕见病患者的医疗保障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国家罕用药相关政策来看,我国缺乏对罕用药生产、税收、市场专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倾斜政策,罕用药的研发严重滞后。目前中国上市的罕用药中只有57种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12年1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鼓励罕见病用药和儿童适宜剂型研发”,代表着罕用药的研发与生产已经正式纳入了国家药品规划范畴。从卫生筹资角度来看,我国具备将罕见病纳入或部分纳入医疗保险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定义罕见病及其种类,直接造成了无法对罕见病开展一系列扶持措施,在相关法律领域、医疗保险体系中要维护罕见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艰难。因此,为了提高罕用药的可获得性,切实为罕见病患者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障,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统一罕见病合理定义,可以依据我国国情适当放宽或调整罕见病界定标准,纳入合理的界定指标;其次应该推动罕用药研发,加强专利保护,驱动合理的价格竞争,降低罕用药价格;第三,应制定专门的罕用药目录或者将罕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提高其可获得性;第四,应紧密结合我国目前医疗保障现状及保障水平,合理制定罕见病的筹资及保障标准,建立长久可持续性发展的罕见病保障体系。

以医疗为论文篇三

基本医疗保险这一名词至少有四层含义。首先,它的目标是保证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安全。其次,它体现了保险的某些特征。再次,它属于医疗费用保险。最后,它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含义或者特征决定了其在改革中贯彻了保障与激励相统一的原则。从保障方面来讲,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保障程度在逐年提高。20xx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总额数已经从的53.3亿元增加到20xx年的4431.4亿元。从激励方面来讲,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费用分担机制已经建立,这体现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筹集和支付两个方面。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筹集方面来看,政府补贴、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受保障者个人缴费共同构成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基础[3]。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其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步子逐步迈开,虽然目前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其已经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的做法。(1)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社会化。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机构、筹资来源实现了社会化。(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社会化。(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放社会化。目前是参保患者在就医时记账,然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机构之间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4)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定点服务管理。逐步形成了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申请、审核、信息发布、评价和调整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形成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使用目录)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以及规定费用报销办法、定期对“三目录”进行调整的社会化管理机制。(5)把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相结合。目前,正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引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征集、管理和发放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目前以地级市和县级市为主的低统筹层次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乃至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衡、管理成本、关系衔接等问题都构成了挑战。目前各地纷纷提出了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计划和实施步骤,尤其是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地级市统筹作为近期的奋斗目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相对于地级市、县级市统筹和全国统筹来说具有比较优势,应该在逐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级市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提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目标。

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是指有利于保障人口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安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资源充分利用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经过测算,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在20xx-2050年这段时期内基本保持稳定,波动范围在9.88%-11.89%之间[4],大体符合国际上医疗保险10%-12%左右的经验费率[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目前基本上处于适度状态,但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目前低于适度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在20xx-2050年这段时期内应该在2%左右[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xx年试点以来政府每年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已经从40元增加到20xx年的240元。中国应该形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避免费率调整的临时性、随意性和主观性。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在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引入个人账户的初衷为了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纵向积累、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产生激励,以及抑制职工在消费基本医疗服务时过度需求的道德风险,但是实践证明,许多地方在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方面并没有严格遵守“两定点”和“三目录”的要求,有的地方提前透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的随意性很大。个人账户自建立以来非但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上述三个目标,而且还造成诸如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等一系列弊端。中国应该以门诊统筹为起点,弱化并逐步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异地就医管理。人口流动频繁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对较低的统筹层次对基本医疗保险中异地就医管理提出了巨大挑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安全,而且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异地就医管理主要存在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滞后、异地就医政策和统筹地就医政策不统一、异地就医过度医疗服务道德风险严重、异地就医管理实施成本高、异地就医引起就医地医院之间的不正常竞争[7]。中国可以借鉴欧盟成员国在跨区医疗保障政策中的协作机制,以20xx年实施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为起点,积极探索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的需求方控制。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费用支付目前在需求方费用控制方面普遍采取了起付线、共保率和封顶线三种办法。这种对住院费用的需求方控制办法对需求方采取了过多和重复的控制措施,从而导致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方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管理成本的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性医疗保险,应该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取消起付线和封顶线,彻底改变目前大多数地方按照病种或者就医机构级别或者是否在统筹区域内为依据实施不同共保率的作法,对基本医疗住院费用从高到低实施按比例递减的共保率,从而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高低为依据来调整的共保率为中心对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的需求方实施控制。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在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民覆盖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的选择就变得尤为重要。中国目前主要实施的按服务项目付费造成的医疗服务诱导需求、医疗服务高监督成本、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关系恶化等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总的来说,中国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应该从后付制为主向以预付制为主转变,预付制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应该坚持实施以总额预算式为主的、以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混合式预付制医疗费用支付模式。

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建制理念。公平是建立在良心和公正基础上的一种正义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健康服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需要继续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建制理念。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包括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发放三个环节。因此,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制理念就是要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全过程的公平。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制度,是保障国民基本医疗安全的一种福利制度安排,坚持以公平为主,实现公平与效率结合的建制理念将对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与激励功能的发挥产生积极影响。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专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专业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整个社会保障专业法律制度完善为前提。中国在基本医疗保险专业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尽快抓紧时间制定社会保障立法规划,着手制定社会保障法通则[8],根据实践经验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的条款。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如劳动法、行政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等法律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监督等的相关规定,补缺其漏洞,增加它们之间的协调、配套和衔接。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顺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顺畅接续是未来一段时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乃至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来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变迁至少在三个方面要有所突破:第一,具体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建制前的试点工作应进一步规范。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地区的选择、试点时间的规定、试点经验的总结以及试点成果的推广应该进一步规范。目前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地区过多、试点时间过长以及试点经验总结和成果推广不力这种现象应该逐步被规范。第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碎片化问题应该逐步得到缓解。根据不同人群社会身份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应该减少,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应该逐步并轨和统一。第三,基本医疗保险跨区域协作机制应该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在实现地级市统筹的基础上应逐步探索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和方式,应该构建顺畅衔接的基本医疗保险跨区域协作的信息平台。

以医疗为论文篇四

:本文结合固原市医疗保险工作现状,重点分析了固原市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形成原因,以及如何发挥医疗保险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及建议。

20xx年,我市在全区率先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扩大参保率、关注重点人群和重大疾病,协调推进各项管理措施,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保障功能,有效化解了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

(一)改善干群关系,巩固执政地位。

医疗保险从本世纪初始阶段政策覆盖几千万城镇职工到实现覆盖超过13亿的全民医保,仅用了十余年时间,不但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而且报销水平不断提高,很好地实现了国人“病有所医”的心愿,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防止因病致贫,提高健康水平。

医疗保险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通过对重大疾病的集中治疗和慢性病的控制及病后恢复性、康复性治疗支付,解除了危害群众健康的祸患,“大病扛、小病托”的现象不复存在,为实现“健康中国”提供了坚强后盾。

(三)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结构调整。

全国近几年公共财政投向卫生健康事业的支出增长率保持在15%以上,远高于gdp的增速。医保制度的建立,释放了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刺激了医疗消费,带动了经济增长,助推了医疗、医药市场,同时,人们不再向以往那样“存钱防病”,将更多的流动资金投向生产领域,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

(四)提高治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对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有平抑作用,可助推医改目标的实现;通过“差别报销”促进分级诊疗,均衡医疗资源;协调平衡医患权益,发挥好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通过参保、就医信息和大数据的挖掘,采取云计算手段,有效利用附加在参保就医大数据成果,进一步提高了社会治理水平。

20xx年,新农合制度在隆德县试点,20xx年在全市实现制度全覆盖。20xx年2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我市试点,同年7月启动实施,率先在全区建立了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制度。20xx年10月,我市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破户籍界线,实行一制多档,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20xx年度全市共参保121.42万人,其中农村居民106.49万人,城市居民14.37万人,参保率为98%。

(1)门诊保障能力较弱。普通门诊受药品数量、设备设施、诊治能力的影响,群众就医的意愿不高。门诊大病虽在县以上医疗机构实施,但目前病种共28种,有部分病种发病原因明确,治疗手段和用药明晰,需长期依赖门诊治疗,如肺结核、尘肺病、血友病、关节病、包虫病等还未纳入门诊大病范围,患者负担重。住院前门诊费用未纳入医保监管,部分医疗机构为规避违规行为,将可纳入住院报销的费用转嫁到门诊费用中,加重了患者负担。(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资渠道单一。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药品目录增加了仅209个品种,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的费用,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也基本不报销,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如器官移植、重型再障、白血病等发生的巨额医疗费用,多属高收费医疗技术和高值耗材,且大部分为自费项目,大病的防风险能力大打折扣。统一的起付线仍是部分困难人员就医难以逾越的门槛,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人员保障水平低于居民平均医疗费报销水平。(3)建档立卡户没有差异化政策。我市有建档立卡户26.7万人,除特殊人群和学生儿童外,一般人员约15.2万人。因经济条件所限和认识不足基本上为一档缴费,大部分个人自付难以达到大病起付线,也不属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影响脱贫和巩固。(4)部分因祸因灾的费用无解决渠道。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美容保健、不孕不育及有第三方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个别家庭因灾因祸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极易导致贫困,如个别罕见病治疗、农用车交通事故等引发的费用,能使一个家庭短期内陷入贫困状态。

(1)以建档立卡户为重点对象,解决医疗费报销针对性不强的问题。要争取自治区支持,将个人缴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建档立卡户的所有人员,实行先缴后补,让他们都能享受二档及以上缴费医疗报销待遇。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承担。为解决异地就医“三项目录”差异及交通、食宿等就医连带费用造成的区外就医负担过重问题,还可继续争取保留我市保底报销政策。(2)以慢性病患者为重点对象,解决基层医疗保障不力问题。下沉药品供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合并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下沉医疗资源,畅通双向转诊渠道,推进分级诊疗和县乡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使原在城市就医的门诊患者能下得去,基层能接得住。沉监管重心,在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中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纳入监管范围,防止住院费用向门诊转移。建议自治区扩大医保门诊大病病种,将肺结核、尘肺病、血友病、关节病、包虫病等纳入医保门诊大病保障范围。(3)以丧失劳动能力患者为对象,解决无力脱贫的问题。根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卫生、民政、人社、扶贫四部门组织开展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调查,按照医疗方案要求,提供医保基金支持,做好复诊确诊、集中治疗和定期回访工作,打好攻坚战。(4)以重大疾病患者为对象,解决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建立财政补助、个人缴费、结余基金划拨、社会组织捐赠等多渠道筹集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改进基金运营方式,通过投资增值放大保险效应,提高保障能力。保险公司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借此出台补充保险,防止巨额医疗支出和极端情况出现。(5)以特大病患者为对象,解决医疗报销无门的问题。广开融资门路,多渠道筹集基金,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瞄准重特大病、罕见病和灾难性医疗支出,坚持保障能力和水平先易后难,由低到高,坚持个人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一事一议的工作程序,对难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疾病和费用予以保障,防止个别患者跌入因病致贫深渊,坚决兜住社会保障底线。

以医疗为论文篇五

上诉人(一审原告):温xx,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系死者温xx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女,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系死者温xx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望城县高塘岭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苏桥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望城县人民法院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受害人是婴儿,系农业人口。虽然父母在城镇打工,受害人不存在工资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等综合因素,所以原告要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此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诉求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5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计算”。此规定是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依据的,“继承丧失说”是指,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就此亦有解释:立法上放弃过去的扶养丧失说而采用继承丧失说,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我们采取“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一审判决对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旨在证明俩上诉人起在湖南长城钢构公司上班,在城镇居住多年,靠在城镇打工为生活来源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肯定和采信,死者温xx系上诉人的儿子,是随父母一起生活的,尽管其是婴儿,也更因为其是婴儿,因其父母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经常居住地也应认定为城镇。也因此倘若受害人(死者)温xx尚在世,他在未来会获得收入,此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4月3日[]民他字第25号)所明确的:“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样,不必去考虑死者如果不死也许会回农村,伤者获赔后也许会回农村。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是对弱势群体从法律上最大限度上的保护。

二、一审判决认为:“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因被告在本损害事实中,不存在故意也没有恶劣情节,只是疏忽大意,且死者的自身原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且仅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诉人认为此判决有违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有失公平、公正。

1、上诉人在一审中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参照《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十一)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及《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月17日公布)公布的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3.54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990.72元为依据计算的,且充分的考虑了被上诉人责任。(6年×8990.72元×30%=16183.296元)。

2、为人父、为人母,失子之痛锥心泣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法官、法律更应有人伦之情啊!!!

三、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上诉人是xx省人,(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能让我不认为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1、上述两点上诉事实和理由可见(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2、审理此案的望城县人民法院高塘岭法庭与被上诉人高塘岭镇卫生院紧邻,地域之特定,能让我认为(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不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3、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所阐明的:“释明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妥善化解社会纠纷机制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同样离不开这一制度。释明制度从内容上看,就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起来。一般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有不明确的,法官应当促使其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有不适当的,法官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应当要求其补充等。释明制度的内容可以分为案件事实的释明和法律问题的释明两个方面。在案件事实的释明方面,法院不应仅仅接受和利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且也应当督促双方当事人使自己的陈述完整,以达到澄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目的,即法院承担对案件事实释明的义务。法院在案件事实上的释明,主要包括有关诉讼请求的释明、有关事实主张的释明和有关诉讼证据的释明等”。即使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也应按《20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可一审法院既未按《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也未“释明”要求上诉人提交《2007年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作为证据。

综上,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以医疗为论文篇六

大学生群体是国家的未来,其医保制度发展和体系构建与国家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今,我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范围已有近十年之久,但在制度方面仍然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显然,仅将大学生纳入城居保之中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大学生医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我们应从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方面寻找突破口。

(一)学生医疗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大学生尚处于年富力强的人生阶段,身体素质良好,其医疗费用支出以普通门诊小病为主,大病和住院费用支出相对较少。而城居保中的统筹基金重点支付学生住院及大病医疗费用,并且对这两项设有起付线及支付限额。部分省、市大学生医保未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其门诊起付线的设定更使大学生很难在患小病之时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二)医疗待遇覆盖范围不足。

学生在生活中难免碰到意外,但大学生医保中意外伤害险和身故金方面存在盲点,这使大学生群体在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之时难以依靠大学生医保来减轻经济负担,从而不得不诉求于商业保险。

(三)医保接续问题。

医疗保险本身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其未实现全国统筹更使大学生医保转移接续问题复杂化。首先,是关于大学生医保生效时间问题。一些地区为方便医保基金的管理而采用次年生效的方法。这种方法便于计算并会为管理机构相关数据的录入争取更多时间,却使新参保者在本年度内存在几个月的“空档期”,而在此期间一旦患病,难免陷入医疗费用无处报销的困境。其次,是大学生毕业离校至入职前的医保接续问题。

(四)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问题。

目前大学生医保和原户口所在地医保冲突问题凸显,尤其对于农村生源的大学生而言。据了解,许多农村大学生重复参保,既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又参加了新农合。特别对于一些入大学前便在城镇上学的农村学生,他们在上大学之前,便又参加了城居保,重复参保问题更是错综复杂。究其原因,除了参保者自身原因外,还有医疗保险未实现全国统筹、城居保与新农合二者分头管理下信息不共享、医疗与户籍管理制度不匹配等制度层面原因。

1.建立医保信息共享平台。

我国要在近年实现城居保、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三者的统一显然不合实际,但我国医保体系碎片化的确为大学生群体造成了很多困扰,比如大学生医保前后期接续问题、重复参保问题等。而提高大学生医保工作信息化程度,建立其与其他医保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在此方面,我国可以先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将该区域内三种基本医保进行资源整合和统一经办管理,使三种医保之间各项信息共享。由此,大学生的重复参保问题便迎刃而解,避免了不必要的医疗资源浪费。

2.建立大学生医保门诊一站式结算。

大学生对门诊医疗需求较高,因此优化门诊医疗服务,实行大学生医保门诊结算一站式服务能够切实为大学生谋福利。“一站式服务”实现的前提是各利益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其中包括定点医院、社保部门、高校、保险公司等。而其一旦实现,大学生门诊报销程序便会简化,报销申请、材料证明等一系列环节便可省去,学生在就医后只需支付门诊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商业医保作为社会医保的补充形式,可以弥补大学生医保的部分缺口,为有特定需求的大学生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另外,商业保险机构有丰富的相关管理经验,可减轻高校相关管理工作的负担,使之运行更加科学高效。商业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原则,学校和政府应鼓励大学生在自身经济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参加商业医保。

(三)社会医疗救助。

建立医疗互助基金会也是分散大学生疾病风险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当学生患重大疾病就医报销后,个人支出部分仍难以负担之时。因此它可以作为医保体系中除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之外的第三层保障。医疗互助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学生个人缴费、企业或社会人士捐助、学校补贴以及医疗统筹基金中一定比例金额。为提高学生参保积极性,笔者认为,应采用返还缴费额的模式来运营。即在毕业之际将未享受过医疗互助基金者的保费返还,并靠吸收新入学者的保费来维持基金会的运营。

(四)其他补充形式。

第一,要大力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大学生医疗制度的有力补充。第二,探索建立无息助医贷款,以此保证家庭困难的大学生群体有能力参保。而在无息助医贷款的建设和运营方面,则可以参考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模式。

以医疗为论文篇七

上诉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医疗费76114元、误工费3424、5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546元、上诉人之女死亡赔偿金299640元、丧葬费16453元、鉴定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460937元。

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相关规定的明显过错视而不见,认定案件事实显然错误。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6月27日复印的被上诉人编号为1207475及1207510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十个方面的过错:

1.上诉人206月13日因“妊娠足月g1poloa”待产入住被上诉人医院,医院检查后确定上诉人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胎儿情况也未见明显异常。上诉人入院时间是当天下午18:43分,但病历显示,当时医院未对上诉人进行产前常规检查,也没有胎心、宫缩记录,产妇凝血功能不详,即医院对上诉人入院时确定的`生命体征平稳,胎儿情况未见明显异常的检查结论是主观臆断,而非建立在行常规检查基础上所得之结论。

2.医院治疗经过显示:院方对上诉人2012年6月14日进行相关检查及化验、检测胎心胎动后确定,上诉人未见明显异常,但突然出现了胎儿宫内窘迫及上诉人宫腔感染,以至于决定要对上诉人行剖宫产手术,术后又对上诉人诊断为脓毒血症、产后溶血性尿毒症、急性肾功能障碍、甚至决定转三级医院进行治疗。上诉人病情短时间内急转直下,究竟是什么原因?产前检查与产后诊断相差如此之大,院方并未有病理原因分析。说明医院对上诉人的诊治、分娩措施是仓促的、盲目的,违反了医疗常规中明确诊断的要求。

3.新生儿(上诉人之女)出生时羊水量为400ml,清亮,胎位为loa,apgarl评分为10分,与医院对上诉人术前诊断的“妊娠足月g1poloa”,羊水偏少的诊断不相符,新生儿评分apgarl10分说明婴儿是正常的,这与医院治疗过程确定的胎儿宫内窘迫相矛盾。说明医院对上诉人及胎儿产前诊断有误。

4.胎儿宫内窘迫意味着必须急行刨宫产手术,以确保胎儿及产妇安全。但由于医院对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依据不足,导致刨宫产的手术方案错误,即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的依据是不足的。

5.医院对上诉人术前未充分进行病情、手术风险告知及说明义务。

6.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手术后没有详细的诊断、检查及护理过程记录。

7.为确保新生儿健康,apgarl评分应在1分钟、5分钟、10分钟各评一次,但医院在1分钟评分后,未在5分钟时进行评估,即将胎儿送入病房,违反医疗常规,这应是导致患儿出现颜面、口唇轻度发绀的原因,以至于可能导致了吸入性肺炎而不能得到及时的诊治。

8.转院治疗时上诉人家属口述:上诉人尿成血色,医生讲病人发高烧,尿色红时正常反应,14日下午17时30分尿色变深后,医生建议转院。说明上诉人的病症是家属发现的,医院在上诉人出现病症时不做病理分析即匆忙做转院决定,医院对上诉人产后病症诊治缺乏责任感及严谨科学的医疗态度。

9.上诉人之女出生时,apgarl评分为10分,但很快出现呻吟,医院确诊为吸入性肺炎,孩子在医院出生,在医院治疗,吸入性肺炎产生的原因及病理分析均没有。不排除由于医院原因导致上诉人之女出现吸入性肺炎等病症。

10.治疗经过显示:对上诉人之女出现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医院只有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呼吸等治疗,而没有详细的会诊记录及抢救措施记载,尤其没有彻底清理呼吸道的记载。说明医院对上诉人之女诊断依据不足及治疗抢救方案不明,措施不到位;婴儿症状无缓解是匆忙决定转院,这违反了危重病人不得轻易转院的规定,同时转院途中又没有进行吸氧及充分输液的治疗措施,这直接导致了婴儿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最终死亡。医院的救治措施违反医疗常规。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进行诊治的过程中,诊疗行为不符合我国诊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这种过错造成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损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54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造成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此明显的过错视而不见,单纯以法医学会甘法医司鉴中心(2013)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判案,是一种典型的以司法鉴定代替司法审判的做法,认定案件事实是片面的、错误的。

以医疗为论文篇八

医疗纠纷,从广义上来说,系指医患双方之间的一切争执,包括如医患之间关于医疗费用的争执、关于医疗态度的争执。台湾有名的一个案例就是病患要告一个台大的医生赔偿一亿台币名誉损害案。原告孩子得了罕见的遗传疾病,要求医生解释,医生随口讲句话:讲白一点就是你的种不好啦!结果患方觉得精神受到伤害,一状告到法院。但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责任归属。

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已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统计,北京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例在有明显增加,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案例达71例,而仅为27例。广东省卫生厅1995年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为36宗,去年1-6月就有126宗;广州市卫生局接到的医疗纠纷投诉1995年为40宗,为116宗。一些影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断被爆光,引起了社会对医疗事故问题的普遍关注。应该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病人及家属希望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和同情。众所周知,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方面,由于我国由卫生行政机关起草的有关法规主要是从保护医疗单位利益出发的,缺少对病人权利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因此病患方往往处于一种相当不利的地位。更由于病人及家属对一些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怀疑或失望,以致他们不得不求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医疗纠纷发生后,还有许多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一些较为冲动或激烈的方式来处理,致使纠纷不断恶化。北京的医生被打,湖北的医生被杀,重庆的'医院被炸等等。以上情况得以发生,除了医患各方主观原因以外,还存在医疗纠纷处理路径不畅的制度缺陷。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患者取证难、举证责任重等问题已经初步得以解决,但尚有医疗纠纷诉讼前置程序、医疗鉴定与法医鉴定的争议以及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法律等难点。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应否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有:1、《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3、《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年6月14日)。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诉讼)。(3)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民事诉讼)。(4)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5)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行政诉讼)。以上司法解释仍然没有明确未经医疗鉴定可否直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1][2][3][4][5]。

以医疗为论文篇九

上诉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医疗费76114元、误工费3424、5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546元、上诉人之女死亡赔偿金299640元、丧葬费16453元、鉴定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460937元。

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相关规定的明显过错视而不见,认定案件事实显然错误。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6月27日复印的被上诉人编号为1207475及1207510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十个方面的过错:

1.上诉人206月13日因“妊娠足月g1poloa”待产入住被上诉人医院,医院检查后确定上诉人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胎儿情况也未见明显异常。上诉人入院时间是当天下午18:43分,但病历显示,当时医院未对上诉人进行产前常规检查,也没有胎心、宫缩记录,产妇凝血功能不详,即医院对上诉人入院时确定的生命体征平稳,胎儿情况未见明显异常的检查结论是主观臆断,而非建立在行常规检查基础上所得之结论。

2.医院治疗经过显示:院方对上诉人年6月14日进行相关检查及化验、检测胎心胎动后确定,上诉人未见明显异常,但突然出现了胎儿宫内窘迫及上诉人宫腔感染,以至于决定要对上诉人行剖宫产手术,术后又对上诉人诊断为脓毒血症、产后溶血性尿毒症、急性肾功能障碍、甚至决定转三级医院进行治疗。上诉人病情短时间内急转直下,究竟是什么原因?产前检查与产后诊断相差如此之大,院方并未有病理原因分析。说明医院对上诉人的诊治、分娩措施是仓促的、盲目的,违反了医疗常规中明确诊断的要求。

3.新生儿(上诉人之女)出生时羊水量为400ml,清亮,胎位为loa,apgarl评分为10分,与医院对上诉人术前诊断的“妊娠足月g1poloa”,羊水偏少的诊断不相符,新生儿评分apgarl10分说明婴儿是正常的,这与医院治疗过程确定的胎儿宫内窘迫相矛盾。说明医院对上诉人及胎儿产前诊断有误。

4.胎儿宫内窘迫意味着必须急行刨宫产手术,以确保胎儿及产妇安全。但由于医院对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依据不足,导致刨宫产的手术方案错误,即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的依据是不足的。

5.医院对上诉人术前未充分进行病情、手术风险告知及说明义务。

6.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手术后没有详细的诊断、检查及护理过程记录。

7.为确保新生儿健康,apgarl评分应在1分钟、5分钟、10分钟各评一次,但医院在1分钟评分后,未在5分钟时进行评估,即将胎儿送入病房,违反医疗常规,这应是导致患儿出现颜面、口唇轻度发绀的原因,以至于可能导致了吸入性肺炎而不能得到及时的诊治。

8.转院治疗时上诉人家属口述:上诉人尿成血色,医生讲病人发高烧,尿色红时正常反应,14日下午17时30分尿色变深后,医生建议转院。说明上诉人的病症是家属发现的,医院在上诉人出现病症时不做病理分析即匆忙做转院决定,医院对上诉人产后病症诊治缺乏责任感及严谨科学的医疗态度。

9.上诉人之女出生时,apgarl评分为10分,但很快出现呻吟,医院确诊为吸入性肺炎,孩子在医院出生,在医院治疗,吸入性肺炎产生的原因及病理分析均没有。不排除由于医院原因导致上诉人之女出现吸入性肺炎等病症。

10.治疗经过显示:对上诉人之女出现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医院只有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呼吸等治疗,而没有详细的会诊记录及抢救措施记载,尤其没有彻底清理呼吸道的记载。说明医院对上诉人之女诊断依据不足及治疗抢救方案不明,措施不到位;婴儿症状无缓解是匆忙决定转院,这违反了危重病人不得轻易转院的规定,同时转院途中又没有进行吸氧及充分输液的治疗措施,这直接导致了婴儿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最终死亡。医院的救治措施违反医疗常规。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进行诊治的过程中,诊疗行为不符合我国诊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这种过错造成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损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54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造成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此明显的过错视而不见,单纯以法医学会甘法医司鉴中心(2013)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判案,是一种典型的以司法鉴定代替司法审判的做法,认定案件事实是片面的、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据以判案的主要证据——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是违法、无效的。

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2016)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存在的问题是:

3、实际鉴定人姓名不全:法医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10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第六页会鉴情况概要记载:根据此案特点,依据《司法鉴定通则》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鉴定中心于5月10日组织七位专家对此案进行会鉴讨论,会鉴结论意见要点……及分析说明记载: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及送检材料,经组织专家会鉴,分析认为……。即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本次鉴定是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按照疑难复杂或特殊鉴定事项选择了七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但鉴定人签章中只有两名鉴定人,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5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的要求,鉴定程序错误。

4、鉴定书用语不规范,鉴定意见是模棱两可。

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中:(1)、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无原则性过错;(2)、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在对新生儿(张某某之女)从出生到死亡过程中的诊疗无明显过错。其表述的无原则性过错及无明显过错的意见显然是有过错,但却认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异议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用语明显不规范,鉴定意见模棱两可,自相矛盾。

5、异议答复意见答非所问,避重就轻,不能令人信服。

故,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是违法、无效的。一审法院依照此鉴定书进行判决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本身对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未进行充分说明及论述,查明的意见是错误的。

按照举证规则,原被告双方应该举证及质证,而后法院结合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阐述查明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在上诉人举证及说明举证证明目的后,被上诉人并未有明确的反对意见及理由;而被上诉人将更改后的病历举证后,上诉人明确的质证意见是认为被告提交的病历是被告自己更改后的,上诉人不予认可;同时认为,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的鉴定是被告申请委托鉴定的,而非双方委托鉴定的。但一审法院完全无视双方上述举证及质证意见,单纯依照法医司鉴中心的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忘记了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任何证据包括鉴定结论均要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及司法审查,而并非是否正确一概采纳。但一审完全按照无效、错误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查明的案件事实,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事实的本来是大相径庭的。

四、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此次伤害中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应当承担由于医疗诊治过错导致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伤害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如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案件举证及法庭调查得知,被上诉人申请法医学会进行鉴定时及举证所提交的病历与上诉人用做鉴定及进行举证的病历不一致,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病人的病历应当是唯一的,不可能存在两份不一样的病历,上诉人复印院方的病历在先,而被上诉人申请鉴定在后,病历不一致,显然应该按照上诉人首次复印的病历认定本案事实及进行鉴定。上诉人首次复印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过错明显。而被上诉人并无证明其有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据,其无法证明自己与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故应当向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上诉人委托所做的司法鉴定结论依据证据真实准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清楚的证明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及与被上诉人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应该作为法院判赔的依据。

上诉人就自己及之女的伤害结果依法委托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医学鉴定所按照程序依法作出鉴()临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被上诉人医院存在过错,上诉人产后大量失血及上诉人之女死亡的伤害后果和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资质及手续齐全,鉴定结论客观且符合实际。《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被上诉人应该按照规定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鉴定结论应该被法庭作为判赔的主要依据。

六、本案被上诉人的赔偿计算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来进行。

本案上诉人诉求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按照《侵权责任法》就医疗损害规定的精神实质及立法原则,主要看在患者的损害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有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此次伤害案件中有有诸多方面的过错。司法医学鉴定所鉴(2016)临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结论更明确了被上诉人的过错行为。故被上诉人理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故上诉人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诉讼及要求的赔偿项目与法有据,证据充分,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的过错行为,导致上诉人人身伤害及上诉人之女死亡的伤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上诉人理应向上诉人进行赔偿,被上诉人的辩解及主张无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无法成立。上诉人诉求均依法依证据请求及计算,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照违法、无效的鉴定结论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证据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望二审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医疗为论文篇十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国家对医保事业的重视,医疗费用是最受关注的问题。改革医疗体制,要求医保数据能全国互认,实现全国都能参保享受待遇。但目前本市医保系统并不能与其他地区的系统做有效衔接。

1打破局限性与各领域密切配合。

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不应局限于在政府医保办应用,把这些数据和信息纳入智慧城市的建设中,渗透到各参保企业、定点医院,甚至医药、教育等相关的行业,地域范围更广,实现对信息的共享,综合运用。

2改善医疗信息系统的结构。

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必须专业化,使其具有集成性。系统的结构不够完善,兼容性不够好,系统应变性能差,数据之间交换困难,都是导致医疗信息不能有效对接的原因。因此,必须原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改善医疗信息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利用专有工具攻破技术上存在的难题,进而将医保信息合理的利用。

3按照标准化接口扩大医疗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应遵循国际、国内权威性强的标准流程。iso20001、cmmi、ital等标准,都有国际上公认的最佳实践。各地各行的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都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手册与准则。使得信息更加规范,处理的数据更加准确。在全国各地医保政策逐渐统一规范的大前提下,管理信息系统相应的建立对外报送数据、共享数据的接口。使医保信息系统可以将各项基础数据进行整合,结合利用当前大数据分析技术、云计算技术,更多的进行数据挖掘,并最终实现更大范围的共享。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挖掘分析技术的突飞猛进,也被渗入到了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领域。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应用,极大的方便了政府医保办对参保企业、定点医院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及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正处于发展当中,需要不断的完善。我们必须不断探索、运用新技术,使其有更大的发展。

文档为doc格式。

以医疗为论文篇十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杰,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地方铁路管理局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中医医院,住所地: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xxx、xxx、xxx诉xx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作出的[]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对《证据规则》的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向原审被告行使法官释明:依《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xx市中医医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依据不充分,所提理由部分应通过补充鉴定完善。即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审被告重新鉴定的要求无依据,而应通过补充鉴定完善。但《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即补充鉴定只能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进行,但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鉴定结论是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由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原审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有缺陷,因此原审法院引用《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组织补充鉴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法院在对证据的采纳上存在错误。前已述及,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鉴定结论是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由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即原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已经得到确认,那么在原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仅仅通知原鉴定部门作出一份所谓的“补充说明”是无法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而且之后的那份所谓“补充说明”既没有相关鉴定人员的签字盖章,又与原鉴定结论的印章不一致,有人为操作的重大嫌疑。因此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实际上仅采信所谓的“补充说明”的非法证据的效力显然属于证据采纳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依据错误。

3、适用法律错误直接导致原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原审法院在原审被告有医疗过错且导致患者死亡并经鉴定结论充分证实的情形下,仅象征性地判决原审被告赔偿xxxxx元,这样做既没有依法依据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又无法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损失,更不能做到规范医患关系和强化医方忧患意识,严重破坏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也有损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在适用法律、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赔偿责任确定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给予上诉人合法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xxx。

xx年xx月xx日。

附:

1、本民事上诉状副本一式三份;2、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

以医疗为论文篇十二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_________元;其中: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共计:_________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份。

起诉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以医疗为论文篇十三

:本文在研究中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为核心,从管理制度、培训学习、整理流程等方面入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并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管理途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记录着保险基金的流向,属于职工参保就医、买药结算的一手资料,为保险管理部门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对此,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中,要以全局眼光看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管理内容和管理理念,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以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优化档案管理流程,进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综合质量水平。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探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做法的重构与思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水平,医疗保险机构高层领导要给予档案管理工作足够的重视,根据本地和本单位重点工作内容,构建由主管领导的档案管理队伍,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机构,对内部管理结构进行优化,根据员工特点和工作能力,合理匹配管理岗位,制定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划分工作界限,防止重复性工作而降低档案管理效率。同时要对领导、专职人员、兼职人员等权责进行明确划分,将档案管理中的形成环节、移交环节、利用环节进行审核,及时发现管理中的不足支持,落实具体管理工作和利用业务,完善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高素质管理队伍直接影响档案管理水平和管理工作效率,这就要求医疗保险机构要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管理人员进行自主学习,了解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充实档案管理知识,并将其应用到日常管理工作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综合质量水平。以此为思路,一方面要引进管理专家到档案管理岗位上进行指导,带领现有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实践,丰富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内容,除了强化基础管理能力之外,还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计算机技术培训和数字通信技术培训,符合新时代背景下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提高对人才教育的培育投入力度,组建一批学历达标且热爱档案管理工作的员工,根据员工具体能力水平,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培养计划对员工进行档案管理基础知识、业务知识、计算机知识、数字通信知识等方面的综合培训,培养档案管理储备人才,增加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和工作责任意识,鼓励管理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创新,构建一批高素质管理队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综合质量水平。

在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中,遵循文件资料形成规律,维持各个文件资料间的关联性,为管理工作和档案利用提供便利性。对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形成文字资料,要根据文书立卷方式开展整理工作,会计档案则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文件整理,并结合各类文件的属性和功能进行分类整理,对每一个文件档案进行编号,科学合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结合档案特点与文件形成规律,档案号编制以案卷号编号法为主,各个业务部门中的经办员要在每年3月末整理好上年度所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并在4月末提交到单位档案部门,而档案部门要在6月低前完成档案的整理与商家,重新整理历年来档案资料,遵循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原则,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分工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的管理工作,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任务,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标准性。本文通过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研究,得出:(1)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要以制度为保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内部管理组织结构,划分工作内容和权责,使得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2)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要加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从人员培训和学习交流等方面入手,制定档案管理人员培养方案,根据管理人员的实际水平,有针对性进行专业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加强先进管理技术的学习,引入到实际管理工作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3)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要创新管理方法,引入分类管理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文件进行归类、整理、编号,便于日后的查询工作,提高档案利用价值,完成管理任务。

[2]王惠娟.刍议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j].兰台内外,20xx,(06):34.

以医疗为论文篇十四

摘要:医疗纠纷鉴定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核心环节,侵权责任法在确立时应对其高度关注。笔者就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作用、鉴定程序中存在的病历等问题以及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建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当前,医患双方的矛盾日趋激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并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中,最核心的环节就是医疗纠纷鉴定,因为鉴定结论起着判定案件事实是非曲直的关键作用,但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关键问题却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以医疗为论文篇十五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必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其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医学知识,对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评判也是相对比较困难的事情。如果某些法律事实所涉及的专业性知识已经超出了法官的认识范围,就需要专业机构利用专业的知识来评判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过错[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医学是一门特殊和复杂的专业科学,现代医学分科越来越细,非专科的医生对专科的问题都很难准确诊治,更何况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他们一般并不具备医疗专业的知识,很难根据一些表面的症状和表现作出正确的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入一个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由其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明确事实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2医学会对于法院委托做鉴定的情况应当特殊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只是针对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者是卫生行政部门单方面交由的鉴定,并没有规定法院委托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实践中医学会的做法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但我们认为法院委托的鉴定与《条例》规定的不一样,医学会不应简单的照搬《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特殊对待。法院委托医学会做鉴定,患方认为病历不真实时,医学会应当请法院表态,是否依据法院移送的病历进行鉴定,然后按照法院的意见处理[2]。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假若病历真的出现被篡改和伪造,那就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篡改伪造病历处理,部分病历修改和不足与篡改伪造还是不一样的[2]。

3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3.1病历的真实性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当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后,病历是鉴定所依据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病历是判断医疗机构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护理常规,医患双方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义务是否履行的重要依据。但现在很多患者都或多或少的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医疗鉴定的中止、终止大多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对病历真实性的审查已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审理焦点。

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疾病的诊疗过程的文件,并客观地、完整地、连续不断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与结果,因此病历书写是伴随着疾病的诊疗过程形成的,也是医学科学的档案。是法定的具有较高效力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应提供相应的客观事实来支持,并通过法定鉴定机构对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而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

3.2医学会随意终止、中止鉴定程序的问题。

现在鉴定程序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已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将病历向医学会提交,医学会已经受理,但患方在鉴定程序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拒不配合鉴定,医学会便向人民法院退函,认为“鉴于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目前本案例鉴定无法按程序继续进行”,从而终止鉴定程序。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3.3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

法院在接到鉴定机构的退函后应当及时告知并组织当庭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就病历修改部分交由鉴定专家判断,是否影响对诊疗过程的判断,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又无法认定部分,可以写明并告知鉴定机构不要以此做出对患方不利结论。仍应委托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根据原告单方的意见就简单的否定全部病历的真实性。并且病历是鉴定的重要依据,但不是惟一依据。法院既然能够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可的事实认定一部分证据,并用这部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判决,那就应当用这部分事实作为鉴定的依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应通知原告如不参加鉴定,等于自己放弃陈述的机会,将承担不利后果。如原告仍拒不认可病历,不抽取专家,不配合鉴定,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代抽专家。只有通过科学的鉴定程序才能真正的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现在的医疗纠纷鉴定有两个机构,一个是医学会鉴定,一个是司法鉴定。患方普遍接受司法鉴定,而排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想方设法不予配合鉴定;而医疗机构则大部分排斥法医鉴定。医学会里都是医学专家,有时专家们在做鉴定时容易卷入到学术讨论中去,而不是用一个法律的观点来看待问题;而法医则会更多地用法律的观点来考虑医疗问题,但却缺少临床实践经验。如果两者融合可能会使鉴定更趋圆满。因此,建议成立一个综合的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机构,组成人员既不是单纯的法医也不是单纯的医学专家,以保证医疗鉴定相对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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