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对过去经历的梳理和归纳。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主题。下面是一些总结范文的搜集,以供大家研究和参考。
就业协议书自评篇一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口元试用期)。
二、乙方的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 。
三、乙方的工作时间: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法定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计时工资: 元/月;2计件工资:以确认公布产品单价为准计件,不低于 元/月。
五、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其他: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按照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其它约定条款:。
1、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经营和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其工作地点、岗位、职务,乙方工作岗位及职务变更后其薪资也将同时变更。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贡献大小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并参照考核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职务及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3、乙方必须自觉遵循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服从甲方管理,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一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5、乙方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6、甲方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有权安排乙方在晚上或休息日加班,并完成业务淡季补休。
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等,均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盖章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通信地址) :。
甲方联系人: 。
就业协议书自评篇二
甲方:(男/女方)。
身份证号:电话:
住所:
乙方:(女/男方)。
身份证号:电话:
住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男/女,现年岁,原由男/女方抚养。
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日起,儿子/女儿随女方生活,其抚养权归女/男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抚养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男/女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
2、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由方负责(或由女方垫付后,双方各承担一半),
3、男/女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探视(望)权。
1、男/女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主要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自己写,也可以没有原因,直接写本协议),一切都由孩子父母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只要不违反不危害孩子健康成长和法律规定就可以了。
2.变更抚养权:孩子抚养权由父/母变更给母/父等。
3.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自己约定)。
4.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一方,孩子如何探视(自己约定)。
5.其他约定。
最后,变更抚养权协议书还需要法院裁定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
就业协议书自评篇三
男方: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女方: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由男方/女方抚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女方/男方于每月日探望子女次,对方应予协助。
三、双方有位于房产一套,归男方/女方所有,由女方/男方一次性给付男方/女方现金万元;车辆、存款等分割:。
四、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男方:女方:
就业协议书自评篇四
离婚。
协议书。
是离婚的必要文件,下面小编整理了自愿离婚协议书,欢迎阅读!
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族,现居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族,现居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男女双方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与女方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有____,取名____,离婚后____直接抚养生活,由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1500元,在每月1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________,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
夫妻双方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离婚后归____所有。
四、债权债务等。
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离婚后,由____补偿____人民币____元。
六、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_______女方: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乙方: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月日在武汉市____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____与乙方____自愿离婚。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____归方抚养,方每月给____支付抚养费____元,直至___18周岁。
三、财产分割:
1、位于________的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是____方____购买,离婚后归____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归方所有。____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____内搬出。
2、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____元,____公司股票(价值____元),离婚后全部归____方所有。
3、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____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方负责清偿。
四、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____甲方:____(签名)年月日。
____乙方:____(签名)年月日。
就业协议书自评篇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10日 法释[2003]15号)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该规定实施以来,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急待统一和规范。
第一种做法是强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为生效,当事人不得反悔。
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这样的做法应当说是正确的。因为从司法解释的名称就可以看出来,该规定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不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此类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容易达成调解协议,且较易于执行,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所以有必要强调调解协议一经签名或者捺印即为生效。以免简单的民事纠纷久拖不决,人为地增加诉讼成本。甚至有一些人建议将该规定推广到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
第二种做法是必须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方为生效,即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字后允许反悔。
这种做法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同时第九十条规定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四类案件,该四类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四类案件外,一律是调解书送达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即使达成有调解协议,也应当准许其反悔。
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是合法的。理由如下:
一、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修改。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应当是全国人大的职权。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由此可见,修改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的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依据通常的理论认为,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即通过司法解释弥补立法的不足。
二、最高院的解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即仍然需要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针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四类特定类型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既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即使达成协议也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否可以说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具体化呢?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是很牵强的。
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里第四项是一个弹性的兜底条款,但仍然规定不必制作调解书。而解释里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对“应当”的理解应该是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法院选择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九十、九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很具体而且明确,通常的理解应当是一致而无任何异议的。不符合司法解释适用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的条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实质上已经对民事诉讼法的上述三条进行了修改,即采用了扩张解释的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这样的解释合法性存在疑问。
三、剥夺当事人反悔的权利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
传统的民事理论认为,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任意的处分。解释事实上已经赋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能处分一次,即在调解协议达成时。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就不得反悔,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二百一十六、二百一十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里,没有调解协议。也就是说,调解协议不是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能处分一次,那么,解释规定调解协议一经签字即可以申请执行无疑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恰当的干预。
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最高院的解释经过几个月实践的检验证明,对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稳定民事权利义务秩序,有着显而易见的积极作用。应当尽快使该解释的规定合法化,并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现代法治时代,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私权利可以任意为之,而公权利却不得随意为之。这是法治的显著特征之一。那么,如何使合理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呢?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一、 提请有权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按照《立法法》规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使最高院的解释合法化的途径之一。
二、 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修改《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自实施至今已经进入第十五个年头了。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许多新的情况,因此,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是势在必行。
按照《立法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那么,提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最合理、最适当的做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心虹: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请,调解组织介入调解后,其结果无外乎两个: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对于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达成调解的,调解组织则应制作调解协议书。
由于调解的“灵活性”特点,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对调解协议书的格式作出规定,从实践的角度看,调解协议只要能反映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就可。一般来说,调解协议书首先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或身份证件号等。其次,载明调解的事由,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本法仅对调解协议书的生效要件作出了法律规定,即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可见,就法律性质而言,调解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
就业协议书自评篇六
乙方(用水方):________________。
用水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一、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城镇用水供应与使用的正常进行和用户的正常用水,方便用户缴纳水费,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按甲方法规定的交费期限每月代收代缴用水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户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水费、发生的违约金及应交的垃圾处理费。
三、甲方采用通过乙方委托的银行代收代缴乙方的水费。水费划扣后,银行不另给凭证,所发生的代收代缴水费金额,乙方可以补登在存折上,也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动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需要到银行网点办理开通手续)等方式进行账户交易流水查询,或拨打甲方供水服务热线______电话进行咨询,如果乙方需要水费发票的可到甲方营业厅索取。
四、为了保证代收代缴水费的顺利进行,乙方须保证用于代收代缴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足够缴纳当月水费金额,乙方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可按半年或一年一次存入,也可在当月的15日前存入。如扣费期间内无足够金额缴纳当月水费的,银行无法代收代缴,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乙方用于代收代缴水费的银行个人账户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办理销户。因特殊需要挂失、销户等变更的,或被有关冻结、扣划,应重新办理代收代缴开户手续,并及时到平龙水厂营业厅及委托行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书,方可保证水费的扣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必须在当月25日前交清当月水费,否则视为逾期。因乙方原因延误代收代缴水费的,甲方根据《广西供水条例》相关的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记收违约金。经催告乙方仍不交纳水费,甲方则按有关规定停止供水。
七、其他事项。
(一)用于代收代缴水费的账户可根据乙方的需要,可以专户使用账户,也可以使用普通账户(如代发工资账户、银行卡等),以上均存取自由,结余存款按委托行活期存款计算利息。
(二)任何一方要终止本协议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应取得双方的一致同意。
(三)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本人(可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就业协议书自评篇七
下面是大学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一、实行有偿供水。烟区范围内的用水按亩收费,按实际灌溉亩积核算。
二、水价成本核算。根据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有关规定,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烟区内水利工程水价成本核算。
三、水价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移栽烤烟用水水价按以下标准执行:
烟用水每亩5元。
四、水费征收。
(一)水费的征收由协会理事会负责统一收取,
协会会员交纳水费,由协会财务人员开据统一发票(收据)。
(二)协会会员应积极主动带头按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将每日加收1‰滞纳金,催交仍不交纳者,协会将停止对其供水。
五、水费管理和使用。
(一)水费的收取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水费的使用范围:
1、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人员经费;。
2、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大修理和更新改造;。
3、水资源的统一规划、保护、开发利用;。
4、水质检测、化验;。
5、节约用水、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
6、协会理事会日常办公经费;。
7、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活动经费补助。
(三)水费开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四)水费的收支情况须每年向会员公开,接受公员监督。
就业协议书自评篇八
1、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同时应根据父母双方所具备的抚养条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综合考虑。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内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哺乳期内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哺乳期后的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7、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8、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9、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10、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1、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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