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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范文 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5 01:51:52 页码:8
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范文 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3篇)
2023-01-15 01:51:52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范文(推荐)一

我于x年x月因为违反受到了留党查看一年的处分,至今已经过了一年的时间,特向党组织申请恢复稳定党员权利,现将我考察期的工作思想情况汇报如下:

在这段时期里,我时刻不忘自己的党员身份,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带头,尽党员应尽的职责。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自身实践,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平时我在思想上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思想稳定,及时调节自我,保持愉快的心情去工作。注意政治理论的学习,使自己接受正确思想。多主动汇报思想,让自己的思想让党组织知道,增强配合意识 。

在工作中我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克服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工作中大胆负责,脏活、累活干在前面,遇到困难挺身而出。牢记党对我的培养和教育,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我学习雷锋的“钉子精神”,要不断进取,知难而进,努力地锻炼自己,使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我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并发挥主动性,想方设法让工作完成得更加出色。我参加了集团公司组织的业务大赛预选赛,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现在正积极备战,争取能在下一次的初选中取得优异成绩,能够代表我公司参加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我恳切希望党组织能认可我,今后我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如果党组织不予批准,则说明我离真正党员的要求还有距离,我不会灰心或失望。我会更加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文化等知识,以更高的工作标准和工作姿态去争取党组织的批准。

以上是我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请党组织审查。不足之处请组织上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有关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范文(推荐)二

甲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予以起诉,现上海律师事务所总结办案思路。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王卫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请求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显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钱未还,嫌疑人甲某多次找其要钱未果,后来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联系方式,打电话不接,导致无法联系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时冲动犯错。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嫌疑人甲某是拿着受害人乙某门口挂在鞋柜上的钥匙打开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门,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意,则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进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于受害人乙某无法提供被破坏物品的维修单,因此,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本案犯罪数额无法确定。

四、嫌疑人甲某已经赔偿了受害人乙某3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乙某的谅解,受害人乙某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甲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19、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五、甲某是初犯,此前从无劣迹前科,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悔罪态度非常明显。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嫌疑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谅解,对受害人赔偿到位,社会危害性不大。

上海律师认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406条的规定,法院应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有关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范文(推荐)三

(20xx)巴法赔立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米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男,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女,汉族。

赔偿请求人:张,女,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赔偿请求人米、张、张、张、张于20xx年5月25日以错误判决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1981年下发《关于张德轩、阎如清案的批复》,1981年9月14日,焉耆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了(81)焉法复刑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至今已33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现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米、张、张、张、张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

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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