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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调解协议书 故意伤害调解书范本(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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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调解协议书 故意伤害调解书范本(六篇)
2023-01-15 02:14:02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故意伤人调解协议书(推荐)一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总投资为70万;

a,现金出资人民币49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70%;

b,现金出资人民币21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所占股份为30%;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本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

2、启动资金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28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12万元;

用于本公司的前期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

3、注册资金为30万元,以30%最低注册资金计算为9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6.3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2.7万元;

到账期限:公司注册完成后,十五日内,注册资金9万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另外21万元在公司注册之日起1年之内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如不能按时出资者视为自动退股。

三、公司名称和经营地点: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公司地点:四、职务和分工;

1、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与监事(监事由店长担任),任期三年;

2、a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与管理;

3、b为公司副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与市场策划,同时协助总经理的经营管理;

4、公司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所有工作股东皆有知情权,如提出相关问题,主要负责人须做出合理解释和适当的处理。在相关较重要事务上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主要负责人需要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1、权利(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并转让。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允许所占比例小的一方优先增加投资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投资的50%.(3)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4)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7)法律、行政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六、利润分配方式:

1、工资支付:

公司在营业之日起,双方在此承诺,双方只在利润分配上不同,其他权利义务相同,双方工资待遇一致。

2、利润分配:

利润和亏损,按各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公司交纳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季度的亏损;

2、股东分红,制度如下:

按照a占70%、b占30%的股份比例分红,每季度提取当季度的税后利润的40%进行股东分红,每满12个月再提取近12个月的积累盈利部分的40%进行股东分红,盈利的余额部分作为合作公司的风险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为公司发展,分配比例股东可视具体情况商议调整,原则上不能提高。

七、经营资金的增加:

在储备资金不足情况时公司还需要增加经营资金,经全部股东协商同意,各股东应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出售,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够增加出资的情况,能够增加出资资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资的投资额适当增加投资比例。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认本合同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时执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八、退股方式:

1、股东退股时,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并应该向另一股东提出书面申请,股东应就其退股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没有清偿公司债务完毕的时候不能撤股。

每个合作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此协议)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红比例结算,加上10%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退回。30%诗司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

2、如公司没有盈利,刚根据公司现有总资产按照实际总出资额股份比例的90%退回该撤资股东。

3、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作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各合伙人确定的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刚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该协议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应。

十一、其他未尽事项参考公司相关制度并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签定于xx年xx月xx日,一式二份,合作双方生字后生效,合作双方各执一份。

股东: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股东: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最新故意伤人调解协议书(推荐)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保险合同诉讼时效规定

1、非寿险之诉讼时效。人寿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包括除上保险以外的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2年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险。其时效为:_________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3、上保险的诉讼时效。上保险是以上危险或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而成立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其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保险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1、选择管辖法院

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_________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险标的是上交通工具,或上运输、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事法院管辖。

2、准备证据等起诉材料

(1)民事起诉状(其中要写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前请求)。

(2)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明材料。

(3)保险合同原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4)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5)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3、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最新故意伤人调解协议书(推荐)三

按照x党委部署,公司领导班子在会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相关学习内容后,在广泛征求意见、谈心、谈话的基础上,班子集体围绕会议主题,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照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对照“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对照群众意见和正反典型,紧密联系班子集体的实际,认真进行对照检查。

(一)理想信念方面

1.对理想信念的崇高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学习存在“重业务、轻理论”的思想,放松理论修养。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理想信念理解认识表浅,仅仅是为了学而学,深层次的思考和实践不足。比如,连续三年来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大家按照学习计划要求学了好多,研讨了多次,但实实在在的理论水平的提升和精神信仰的提升还是不够突出明显。普遍存在自我感觉“大道理都懂”,政治上是很坚定的,是经得起检验的,不会出什么问题。认为理论功底、理想信念是对高级干部的要求,我们基层企业干部主要是抓落实、做具体工作,只要踏实肯干、不出大的政治问题就可以了,从而淡化政治学习的效果性和党性修养,思想上放松警惕,“精神之钙”不足,理想信念淡化。

2.不注重学习思考,认知力低。不重视理论功底和理论素养的提升,对理论不熟悉,认为理想信念是在危急时刻对党员干部的考验,日常工作生活中反应不出来。在思想上有惰性,奉行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学习态度消极。例如,在日常的工作中,忙于日常事务,学习兴趣不高,都是按中心组的学习计划要求去学习规定内容,被动学习,主动学习的意识不强,系统学习的时间精力的投入缺乏。学习效果不足,学习形式僵化,个人素养提高不够。对落实工作有用的学一点,关系不大的就走马观花浏览的看看,没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再如,对当前网络、手机微信等平台上散布的诋毁英雄人物、歪曲历史、社会不良现象的无端放大等一些歪曲离间党和国家的言论、文章、段子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和坚决的抵制,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足,在思想上失去了对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等问题的深刻认知力。

3.党性修养弱化,标准要求降低。班子成员平均年龄偏大,“老资格”比较多,对自身的要求有所放松。进取精神和担当意识缺乏,敬业精神不强,缺乏责任,对形势任务和规矩意识认识不强,对自身要求不严,缺乏紧迫感和表率意识。例如,在领导班子成员提级廉政考试中,多名原班子成员廉政考试不及格,造成了非常被动的工作局面。再如,在“上级点”指出“推迟确认收入x万元;债权x万元、债务x万元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和解决,工作存在本位主义思想,考虑问题时只以自己分管领域为中心,工作中重局部利益,轻整体利益。面对艰巨繁重的工作任务,畏难厌战现象还或多或少存在,没有从根本上想办法,存在等靠、推诿找客观的现象。

4.“四讲四有”践行不严。主要表现为宗旨意识淡薄,在联系服务职工、困难党员方面有差距。为职工群众办事方法简单,化解矛盾和问题的方法不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建议班子多关心和解决职工困难的比较集中。班子经过集体反思和剖析,日常工作中听取职工的呼声还不多,了解职工群众的困难还比较少,解决职工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还不深入。如,班子成员与职工“面对面”、“一对一”谈心交流少,听取意见少,了解职工思想动态、真实想法、实际困难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深层次问题做得不够。再比如,职工群众提出“班子成员之间个别还存在有等靠思想,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充分反映了职工对我们班子给予的高度信任,给予了充分的期望和寄托。

5.对xx改革发展信心和决心不足。尤其是面对非运输业发展壮大的攻坚作为、奉献担责不够。比如在公司开发的新项目推进、落地、增效上不能主动作为,讲客观困难的多,积极想办法、吃苦攻坚的劲头不足。在经营发展困局中,缺乏对复杂局面的研究和判断,闯市场迎挑战担当不够。又如:在征求意见中职工提出,班子整体改革创新发展意识不高。领导班子协同作战力不强,在困难面前凝心聚力的气势不够,工作中相互积极主动补台欠缺。这说明在企业经营工作处于瓶颈状态下,个别班子成员自我加压,争创一流的意识不强,主动担当创新发展的信心不强,导致企业市场竞争后劲不足。

(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

1.对政治政治规矩学习理解认识不到位,存在有个人行为上的自由主义。没有充分认识到《党章》《党规》的威严。通过一年来的学习教育,任然对党规党纪掌握的不是十分的熟悉。许多内容也只是泛泛学习,在理解、掌握、执行上没有形成连贯统一和严格落实。具体表现在个人行为上就是不能完全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例如,在执行考勤制度上,带头模范作用不好,不能做到以上率下、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再征求意见中,职工提出“做好班子的带头示范作用,形成较好的工作氛围。”

2.规矩意识不强,把听来的小道消息当做“新闻”传播,有的同志对公司的一些未经讨论研究的方案想法等事情提前跑风透露出去。有的同志在工作中“爱国爱党”,在生活中对一些网络中传播的一些负能量的东西随意跟帖、点赞、传播。有时采取事不关己和只要管好自己即可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不良习气的蔓延。

3.工作上存在本位性。重局部利益,轻整体利益。缺乏大局意识,片面强调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对公司、上级部署的全局性工作在与分管的部门工作发生冲突时,不能合理的参与配合,以自己的局部利益为重。比如,一年来的两学一做学习任务较为繁重,人员、时间难于有效的得到保证,请假、早退现象较为突出。

4.在履行党建职责方面有监管“不严”现象。一是在自觉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上做得不够好,有时认为能在一起工作是一种缘分,怕影响班子团结,怕失去亲和力,对同志的缺点和错误点到为止,不一针见血地加以批评制止;二是党内生活要求不严,重形式轻质量,没有充分发挥党内组织生活作用。例如,今年的几次主题研讨,对班子的发言材料依赖上级把关多,主要领导督促检查要求的少。造成几次材料重复修改多次。

5.班子成员对党的历史学习不够,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社会主义的必然性、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理性不能达到清晰的理解和认识,对党的理论体系和决策部署学习、研究、领会不深。比如,在“两学一做”四次的集中研讨中,每人的研讨发言中,对理论层面的研讨少,理解认识浅。再如,在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中,个别领导干部对理想信念问题与自身的实际工作行为不能很好地结合对照,理论悬空、认识肤浅、对照生硬,充分反映出理论指导实践不足。

(三)作风方面

1.进取精神不足,管理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具体表现在对二级机关的管理上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和有效的考评机制。比如征求意见中职工提出“管理水平不够高。管理上出现松散,造成干部队伍中存在责任感和紧迫感意识不强、执行力不够强、执行制度不够严的现象,少数干部职工对工作热情不够高,奉献精神较差,从而影响着工作效率、工作效果和机关干部形象”。又如“培养下属方面,自己做得多,教下属方式方法少”等问题。

2.亲力亲为、以上率下的作风不够。以身作则、看齐意识不够突出。身教胜于言传,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够。具体表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亲力亲为的工作找人代劳。比如在学习中,有等、靠现象,依靠下属提供现成的学习资料内容,不能根据个人的需要积极主动去学习、思考、研讨。

3.大局意识不强,存在有本位主义思想。在各自所分管负责的工作中,需要相互补位配合协调的工作时,存在以自己的工作为主,统筹协调性欠缺。比如,具体体现在“工作任务交织冲突时,不能科学合理的安排部署,站在本位立场去安排落实工作,造成下属为难,忙于应付、工作顾此失彼的现象。”

4.坚持民主集中制需进一步加强。具体表现在认真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方面还存在差距。如,部分班子成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一团和气”的思想怕别人分管的工作说多了影响班子之间的团结,对不是自己分管的工作会前调研思考的少,会上研究讨论随大流,没有切实站在公司大局的角度思考问题。

(四)担当作为方面

1.落实各子公司二级核算、独立闯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各分子公司多点开花、齐头并进、多元化发展的工作局面没有形成。例如,在年初公司党政联席会上的研究决定各子公司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决策部署一年来,个别子公司仍然没有找到好的经营项目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传统优势项目没有进一步做大做强;收益回报的项目推进迟缓。个别子公司两年来仍然处在亏损状态。

2.规范管理仍较为粗放。管理的人为性、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依靠制度、严格有效执行落实制度的良好氛围。例如,在“上级点”的问题中指出“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不规范,涉及金额3.98万元”和“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等问题。

3.对分管的工作存在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工作创新上能力不足。在围绕中心工作上,缺乏主动作为、开拓进取的干劲,等政策靠指挥。具体表现在按照上级指示办,例如,在征集的基层意见中指出“怕干得多出错多,不敢主动干事,害怕“挑水多、罐子摔得多”,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有的面对现实问题,存在担心干多了出现新矛盾的心理,故意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的问题。

(五)组织生活方面

1.党员意识有淡化倾向。表现在交纳党费有时不能主动自觉。如,有的班子成员在党费缴纳上没能够按照党章要求,每月主动向党组织缴纳党费,而是等党组织上门收取或是由他人代交、代收。

2.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不自觉。主要表现在个别班子成员虽然能够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但在参加基层党支部的生活会时身份摆不正确。如,在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生活会时,大部分班子成员都是以领导人员的身份去参加,会上作总结、提不足、讲要求,而没有真正地以一名普通党员的身份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重业务轻党建,不能积极主动的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比如,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在参加党内活动时有迟到早退、请假的现象。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

1.“一岗双责”意识不强。有的班子成员对“以经营开发为中心”存在片面理解,认为经营工作是中心,其它工作包括党的建设都是“副业”,认为抓经营开发、安全生产看得见、摸得着,抓党建工作不显山、不露水,一时难以看出效果,对安全生产、经营开发等工作思考多、管得多,对党建工作谋划少、抓得少、露面少。

2.存在压力层层递减的现象。从严治党、党要管党习惯于“上传下达”,满足于“照抄照搬”,上级布置什么就完成什么,开展党建工作创新的主动性和原创力不够,过于依赖上级部门的布置和推动。出现了“上头热、下头冷”的现象。

3.“一岗双责”作用发挥不明显。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分工学习的不深入,落实的不到位,职责发挥不明显。如,工作中对分管部门、子公司只部署经营管理方面的任务,忽视了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要求。再如,未能够按照局党委、铁路局的要求每年为分管部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存在这些问题都是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义务方面还存在差距所造成的。

(一)理想信念有所弱化。只有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种意识”的科学内涵,才会具有政治上的坚定性,才会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腐蚀,才会牢固树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铁路现代化建设奋斗的理想信念。而在日常工作中,对领导班子理想信念等方面的思想政治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在繁重的事务性工作缠绕中放松了理论学习,在忙忙碌碌的经营活动中放松了思想改造。降低了学习标准,缺乏持续学习的热情和主动性,主动学习时间不多,没有突出学习的重点,更不关注知识的系统性。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实,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知识、技能的短缺,学习的效果难以保证,存在“以干代学”、“先干后学”的思想,主观上对加强理论学习的紧迫感认识不足,对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上存在不同程度的思想迷惘。另一方面,存在不良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对公司当前发展存在的困难习惯于看表象,不看本质,对困难的原因分析不透,其内在联系不紧密,没能做到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去研究规律,作出判断。正是由于理想信念弱化,导致个别领导人员看齐意识不够强,不与他人相互交流,不听支配、我行我素。从而造成思想观念跟不上铁路走向市场的新要求。

(二)组织纪律有所松懈。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没有严格把自己放在党的政治纪律约束之下,总认为政治立场不出问题就行了,日常议论议论上级决策,抱怨一下上级部署没什么,对一些同志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不及时提醒纠正、坚决制止。长此以往,口头上的牢骚甚至附和逐步转化成了思想上的认同,表现出了消极执行上级决策的行动,有些问题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想想办法打折扣,搞变通,使该执行的纪律没执行好、该落实的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一些不正之风、不良倾向甚至采取了默认,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正是这种纪律松懈思想存在,导致一些有关改进作风的规定和纪律没有完全执行到位。

(三)党性修养有所放松。党性修养是一辈子的事情,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不加强党性修养,思想就容易滑坡,作风就容易漂浮,各种问题就会随之而来。一方面,有些干部认为自己是老党员,受党教育培养多年,党性修养已经成熟,思想就有所松懈;一些干部认为自己年龄大了、为铁路也奉献了几十年了,工作上暂时“歇一歇脚、缓一缓气”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进取意识、奋斗精神有所消减,放松了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由于这种思想上的松懈,导致一些干部精神颓废、得过且过,浑浑噩噩混日子。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运输安全风险小,加之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企业效益普遍下滑,使一些班子成员产生了麻痹的思想认识,降低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放松了党性修养和锻炼。正是由于党性修养缺乏持久锻炼,导致了工作懈怠等问题的出现。

(四)宗旨意识有所淡化。一方面,没有深刻认识到“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虽然公司领导班子一直强调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但因工作急功近利,遇事考虑职工群众的困难和解决现场实际情况的能力不足,对职工群众中蕴藏的好的建议不够重视,导致没有很好地回到群众中去,群众观念日益淡化,偏离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铁路走向市场的思想没有真正转变,对铁路服务工作要始终坚持“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根本标准认识不够,传统思想依然存在,缺乏换位思考。不能完全从践行苦干实干的宗旨出发,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推动铁路发展当成了口号。正是由于宗旨意识淡化,致使领导班子服务职工群众的意识和能力出现衰减。

1.加强学习,提高班子政治理论素养。首先,在班子中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任何时候始终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鼓励领导班子处理好工学矛盾,深入持久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思想认识入手解决突出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把学习教育引向深入。其次,对党委中心组学习进行重点加强。引导班子成员抓好自学,突出集中研讨,围绕破解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新项目开发等方面的难题,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确定研讨课题,按照班子成员责任分工进行分劈,每季度带着问题开展1次专题学习讨论,确保所讨论的问题得到解决,杜绝搞形式主义。坚持每月2次集中学习,坚持不懈地强化对党中央、总公司党组和局党委、铁路局各项指示精神的学习贯彻力度,强化班子成员对合同知识、市场营销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补强,提高政治理论素养。第三,不断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对《党章》《准则》《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条文的学习教育。定期组织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和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强化廉政警示教育,切实把反腐倡廉与具体工作结合起来,使各项工作更加符合公司实际。

2.从严管理,强化班子纪律规矩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要求领导班子成员每周抽出4个小时自学党章、党史、马克思基本理论等内容,进一步坚定自身的党性意识和宗旨意识。坚决抵制一切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维护党中央权威。二是及时将铁路局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传递到每名干部职工,鼓舞干部职工树立信心、干事创业,同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积极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三是加强企业内部的团结统一,把“懂团结是大智慧、能团结必有大作为”当做衡量班子建设的重要标准。领导班子成员做到勤沟通、多协调,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激励、相互关心;班子成员与中层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利用每月调研和谈心的时机,加强谈心交心,深入了解实际困难,切实解决疑难问题,使全公司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达到团结统一的目的。要高质量开好每年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搞好人主义,通过生活会真正达到吃药治病的最终目的。还要切实改正部分班子成员偏袒护短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做到一碗水端平,特别是要加强对自身分管部门的管理,在工作上要求比其他部门要更为严格,标准更高。

3.健全制度,加强班子队伍能力建设。一是引导班子成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带头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坚决抵制不良风俗和歪风邪气,带头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在管好自身的同时,要对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格管理,树立良好的家风和从业道德。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今后工作中,强化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的落实。坚决做到该上会研究的事情,绝不少数人通气就执行。会上研究内容,提前2天通知全体班子成员,给班子成员留下充分思考的时间。会上发表意见坚决杜绝简单同意或迎合他人的意见,从而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深入落实。三是健全完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对“三重一大”范畴的事项,确保100%上会讨论形成决议,不搞一言堂。班子成员杜绝不作声、不表态现象,意见不统一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集体决议,坚决反对“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的行为。四要拟定公司机关作风考核办法,加强和班子和队伍建设。

4.敢于担当,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发挥。一是在领导班子中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培养说实话、拿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坚决整改自我加压、争创一流的意识不强,导致企业市场竞争力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问题;坚决整改习惯于凭经验管理,运用科学管理手段不够好的问题;坚决整改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高昂的热情和拼搏干劲、奋斗精神的问题。强化领导班子积极跑市场、拓经营,找项目,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经营品质。二是强化领导责任担当意识。党政正职每月利用日常工作交流与副职面对面谈心不少于4次,深入了解和全面掌握班子成员日常工作推进情况,提升班子成员工作过程中的责任担当。按照责任分工,鼓励、激励班子成员积极探索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推进和创新。三是强化内部管理。今后工作中,要对公司各类管理制度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对不符合公司实际的及时进行清退,对合同管理、债权签认等风险防控及其他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及时健全和完善,彻底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5.履行义务,认真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一是增强领导干部党员意识,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让领导人员时刻感到每一次交纳党费,对自己都是一次党性的唤醒,是一个自我警醒、觉悟提升的过程。二是定期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定期召开的的组织生活会,绝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无论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加强党性修养,增进同志间的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还是对于加强广大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的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6.从严治党,强化党政主体责任发挥。一是狠抓责任落实。在工作中要吸取和改正之前存在的党政组织在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过程中主体责任发挥不到位,党政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的问题,要切实将责任扛在肩上,重要事情做到亲自部署、亲自上手,亲自抓推进、亲自抓落实。特别是针对企业党风廉政内控机制建设方面,要亲自协调指导班子成员逐项缕清公司的重要事项,逐条建立内控措施,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推进,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强化“一岗双责”意识。将党风廉政责任制纳入中心组学习,在思想认识层面进一步强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意识,工作中要求班子成员在部署经营管理工作的同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检查指导工作的同时一并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从而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同推进、共落实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2017年,公司领导班子将以一副崭新的面貌投入工作,主动深入一线、走进职工群众,认真履职尽责、主动引领担当。

最新故意伤人调解协议书(推荐)四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卞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 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几,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 的询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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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

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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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钟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接受钟委托,指派我担任钟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

一、 钟有自首情节。

自首的本质是行为人在犯罪后自动认罪,并将自己交由国家追诉。因此,我们在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时,不能只单纯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投案的行为,而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意愿,在客观上有无阻碍其投案的是由发生等情况综合判断。如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具备投案的条件,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承认犯罪事实并有愿意接受司法机构处理的意愿,则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xx年刑事审判案例卷第64-65页,《张华故意伤害案》“解说”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11月第1版)20xx年2月15日,钟驾驶的湘a634s6小型轿车司发生的交通事故,除了给乘车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外,钟本人也受到了严重伤害,当时生命垂危,被送往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到湖南长沙治疗。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钟伤势严重,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钟意识清醒后,即对公安机关作了如实供述,并一直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司法审判,应当被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逃跑,后又投案如实供述的,尚且能被认定为自首,本案中,钟因客观原因不能投案,但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却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审判情形,更应该被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 钟所在单位足额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钟行为已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钟所在单位x有限公司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x公司赔偿伤害方各项损失69.2万元。20xx年4月12日,秀山县人民法院以(20xx)秀法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当日,x公司支足额付了赔偿款,受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钟行为予以谅解。

三、前已述及,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了严重伤害——头部多处骨折,还需继续治疗,视病情恢复情况行固定物取出术。

四、钟行为是职务行为。

20xx年2月15日,钟系按照x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免费接送,途中不幸发生了造成客户伤亡、自己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此,钟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当与个人行为,特别是营运行为区别对待。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结合钟父母年老需要赡养、孩子尚幼需要抚养、妻子没有工作,及其本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特殊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的公正。

辩护人:

20xx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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