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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伪证者申请书 追究伪证者申请书范文(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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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伪证者申请书 追究伪证者申请书范文(九篇)
2023-01-15 02:22:44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追究伪证者申请书(精)一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证券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得业务规则、办公、规定的约束。

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单。并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同时应对网上交易的规则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股东帐号、身份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如资料虚假或存在错误成份,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提供准确、及时的行情及咨询信息。

五、乙方依法对甲方的有关交易资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经常修改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若他人依据甲方密码进入系统所进行的委托,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和保证金划拨时,均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操作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停电、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买卖揭示书》,甲方应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十、由于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项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协议与《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的约定。

十三、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人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书。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方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追究伪证者申请书(精)二

(一)企业概况

(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机制工作体系建设情况

已基本建成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制度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一)工作总体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把责任追究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系统企业活动的重要抓手,整体谋划、系统推进。成立了以党委书记、董事长xxx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xxxx、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为副组长,领导班子为成员的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责任追究工作,为此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首先我公司组织班子注意深入学习xxx公司《“三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精神,围绕如何加强企业决策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热烈讨论,使大家快速把握制度基本要求,强化了责任意识。同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及报告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组织实施5方面具体内容,为深入推进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办公室作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实现责任主体有效覆盖;同时进一步充实责任追究工作力量,提高追究工作专业化水平,强化防风险的能力。

四是拓宽线索渠道。要求内部部门,在发现问题上探索多渠道并行的措施,采取信访举报、审计监督发现、谈话发现,把群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聚焦权力、资金集中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关键人”,同时严格执行定期报送制度。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制度》,全面记录、反应重大决策事项履职过程,提高领导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2.工作组织领导方面。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建设,提高部门协作能力,逐步形成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具体工作开展方面。要加强督办整改工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发挥以追责促追损的正向作用。要在适当范围总结通报案件核查处理情况,发挥“追责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合规履职和责任意识,有效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追责队伍建设,希望公司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提升基层追责队伍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公司做大做强,提高运营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于追究伪证者申请书(精)三

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内现有房产的约定:

(1)位于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米,房屋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证号为:______________(房屋取得时间),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_____方,是______方个人婚前财产,归__________方个人所有。

(2)位于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米,房屋证号为:_____________,(房屋取得时间),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拥有该房屋__________%所有

权,乙方拥有该房__________%所有权。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__________方,__________方可随时要求加名。__________方负责协助办理加名手续,相关费用双方共同承担。

二、婚内其他共同财产的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存款,股票及投资收益,以及其它收入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三、债务的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助偿还。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一,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甲,乙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六、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此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追究伪证者申请书(精)四

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管理,保证各项政策的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国家利益,保证参保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全局各股室、全体工作人员,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严重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受到上级相应处理的,不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行为的处理,坚持自查自纠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股室主动自查自纠,按本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的,可不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局内组织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奖金;影响年终考评、考核;转岗、离岗学习、待岗;建议免除职务;建议上级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单位影响较小或损失较少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造成对单位有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建议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免除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作转岗或离岗或待岗处理(离岗学习只发一半工资,待岗不发工资),年终考评、考核定为不称职:

1、违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纪律,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2、不遵照执行内部征缴、稽核、预审、复核、支付、收费、监督等等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公用经费损失的;

3、不遵照执行内部会计、统计相关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4、不遵照执行参保注册、变更、注销、个人账户、ic卡管理、网络管理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5、不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的;

3、不遵守首问负责制的;

4、不履行服务承诺制的;

5、不遵守事务办理时限制度的;

6、不遵守ab岗制的;

7、不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的;

8、在乡镇村组指导、监督、检查中态度粗暴、故意刁难的。

对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主管人员、主办人员,加重处罚。

凡对相关人员处罚,应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追究伪证者申请书(精)五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

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决定处理结果未予以公示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行政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超越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五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由于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赔偿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第六条对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法定程序准确定性、恰当处理,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条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机构或本机构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具体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关于追究伪证者申请书(精)六

安全是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各自的责任,特制订制订。

1、学校教职员工人人都是安全员,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区域(以班为一区域)的划分,该区域负责人为区域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区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上报。安全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2、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各自区域的安全隐患以及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员或学校安全领导组成员汇报,不报或隐瞒不报者则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3、对上报的安全隐患,因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人)负主要责任。

4、因第一责任人敷衍失职,不仔细检查,而被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则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5、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安全员负连带责任。

6、对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人员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监督领导负主要责任。

7、在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部门(区域)负责人,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追究伪证者申请书(精)七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责任追究的对象

主要是基层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干事)、政工(人秘)科长、分管领导、党委书记。

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确定、公示、培训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责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组织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责任追究的时限

对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责任人和事,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及转正时,没有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党委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

(9)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发现上述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党内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属以下情况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等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因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发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能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对不具备入党条件,而予以讨论通过转正或未经讨论通过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或转正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村级党组织当年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三年内不发展党员的,该党支部必须予以整顿,党组织负责人免职并通报批评,取消该党组织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镇党委所属行政村中出现1个及以上三年内未发展党员的组织,对该镇党委班子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海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没有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2)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的;

(3)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其党籍一律不予承认,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有关人员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举报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举报情况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制度由中共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关于追究伪证者申请书(精)八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国际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

地址: 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楼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审核类型 ?第二方审核 ■第三方审核

审核费用 本质量认证中心将对批准认证的机构,至少每年实施一次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时间分别为认证审核后的6个月、16个月、26个月),每年监督审核所需的人天数将符合iaf指南中的规定。

根据申请时的规模,每年监督审核人.天数为( ),审核人.天费xx0元,每年监督审核费用( )元,管理年金20__元,合计( )元。该费用应在每次监督审核前交付。

合 同 条 款

第一条 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审核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所覆盖的审核范围是(审核范围及其描述方式在正式审核中,经双方协商允许适当调整)

第三条 经双方约定的审核依据是:

?iso900 1:20__ 标准

?甲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手册、程序及有关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涉及的审核费用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计价标准。审核费用的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本中心报价单。审核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认证审核的最低人天数由iso/iec导则62的最新版本决定。如果在认证期间,iso/iec导则62规定的人天数发生变化,则新规定的人天数将生效,报价也将相应调整,这时不管报价是否发出。

第六条 审核费用支付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分期支付:分为两期即正式审核前支付全部费用的50%,审核后发证前支付其余的50%。

?一次支付:审核前或审核后发证前一次支付。

第七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

1. 建立并充分运行符合iso9000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2. 向乙方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手册和有关文件、资料。

3.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审核费用。

4. 提供审核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

5. 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和记录。

6. 按合同约定及时获得认证证书。

7. 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 在获证后维持体系持续有效。

9. 获证后为乙方保存一份手册受控副本。经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所有的投诉记录。

第八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 向甲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的公开性文件。

2. 同甲方协商后安排预访,也可应甲方要求安排预审核,预审核前须交纳预审核费。

3. 在签定合同后委派有资格的、经甲方的同意的审核组实施审核。

4. 向甲方及时提交审核计划。

5. 及时出具文件审核报告。

6. 按约定时间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7. 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涉及甲方的保密资料。

8. 甲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后,乙方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甲方名录。

9. 对于被暂停或注销认证的甲方,乙方及时以信函或其它类似方式通告,并发布暂停/注销公告。

10. 甲方获证后定期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审核。

第九条 注册审核、监督审核、复审人天数应符合iso/iec导则62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如在审核进程中发现足以导致不推荐注册的严重不符合项,经甲方同意,可以暂停审核,甲方进行全面有效纠正,乙方可安排一次追加审核。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如甲方中途提出终止审核,若非乙方的责任,甲方仍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如对审核过程、审核行为或审核结论有异议,可与审核组长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可于审核结束后30天内向认证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如对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b)提出。

第十三条 首次监督在获证后6个月进行,监督审核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监督审核周期超过3个月以上将导致复审或重新进行一次完整的审核。

第十四条 在甲方持续满足有关标准和本中心要求的情况下,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复审换证。

第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办理有关认证的转换、暂停与注销申请及相关手续。

1. 对手册的重大修订和换版;

2. 变更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工作程序、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规模有重大改变;

3. 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基本资料;

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六条 当甲方要求更改或扩大原证书的范围时,乙方将通知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并根据更改或扩展的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在下次监督/复审中验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如果甲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按规定暂停该认证证书的使用,并要求其限期纠正。甲方的纠正措施有效实施后,乙方将通知甲方可以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1. 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未在规定的纠正时间内完成;

2. 未按时支付审核、监督审核及相关费用;

3. 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有影响质量体系的重大事故发生;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不符合eic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5. 违反与eic签订的合同的规定;

6. 对其投诉和分析或任何其它信息表明甲方不再符合乙方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否则将导致对获证供方质量体系的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九条 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注销甲方的认证资格:

1. 甲方主动提出申请;

2. 监督审核中发现1个或以上严重不符合项,且未在规定期间内有效纠正;

3. 企业破产、违反eic有关规定或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复审换证;

4.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认证标准变更,获证企业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

5. 接到eic暂停使用证书的通知后,未按期改正;

6. 或违背本合同大其他条款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要中止该协议的执行,须于80天前书面通知对方。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将证书缴回,认证取消。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赔偿的实施由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当乙方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破产时,甲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实施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通过合同仲裁机构裁决。如双方仍有争议的,最终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补充件予以规定,补充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银行帐号如下:

单位名称:_____国际认证中心

开户行: _____省_____市_____行_____路支行 帐号:

请在付款时注明iso9000体系审核/认证费用,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传真返回财务。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关于追究伪证者申请书(精)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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