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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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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优质17篇)
2023-11-19 20:12:4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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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市某某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荆州市公安县阧湖堤镇某某路××号。

上诉人因不服荆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某民再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维持某某区人民法院某经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某某区人民法院(2000)某经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而某某区人民法院[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应予以撤销。

一、再审裁判连案号都没有查清,是错误的。

根据某某区人民法院[2009]某民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2000)某民初字第00118号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之裁定,某某区人民法院却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早已审结进入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00)某经初字第118号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处分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即,[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予“撤销(2000)某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某某区人民法院这一审判是错误的。

二、进入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司法权威。

再审判决称,本案系本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再审的。但是,决定再审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不符,因为本案原审判决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院长提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反,再审判决却损害了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无辜牵涉上诉人,并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债权安全。

三、再审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认定的“事实”。

第一,再审没有当事人举证、质证,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贺某某与上诉人间的《抵押但保借款合同》无效,是错误的。

第二,对另案不合法的查封认定为合法是错误的。再审判决关于“11月8日,本院因另案依法查封了被告荆州市某某厂位于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巷2栋的2层在建店堂”的“依法查封”这一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其查封2层店堂是不合法的。

()某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载明是依“原告荆沙市某某副食日用杂品公司批发站于19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而进行的。但其《财产保全申请书》的申请事项中明确“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荆沙市某某厂)座落在某某区某某号荆沙市某某厂宿舍1楼2套。”1楼与2楼显然不是同一标的物。然而,某某区人民法院却指鹿为马,查封了该楼的2楼2套房屋,与申请人的申请查封的标的物不同,实属错误查封和非法查封。

第三,再审应当审理的是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再审对非本案当事人的某某厂与贺某某之间的行为作出裁判于法无据,在未经审判情况下,没有举证质证的情况下,认定另案他人----某某厂与贺某某的行为均是非法无效的证据不足。

其一,裁定进入再审未经听证,[2009]某民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荆州市某某厂与贺某某恶意串通,将被查封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贺某某名下”,是某某区法院未经审判程序直接作出的,没有程序的.正义,且与事实不符。判决关于“荆州市某某厂将查封的房产非法转移给贺某某”的事实认定证据不足。

其二,查封前,荆沙市某某厂与贺某某确实存在合资建房的事实。王某某的《检讨书》和某某厂收贺某某房款的收款收据能够证明“贺某某与前任法人代表签有合资建房的合同书。”

荆沙市是1994年10月成立的,因工商变更登记量大,1995年初,使用印章而未登记的情形非常普遍。合同上明明是甲方代表王某某,再审法院却强词夺理说成是法人代表王某某,以达到人为否定合同真实性的目的。

其三,1996年11月8日,在送达副本、查封裁定并通知时任法人代表易某某时,易某某当即说明“某某巷11号的一、二楼都与别人签了合同卖给别人了,别人已付了一部分款。”

其四,人民法院并没有依法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导致产权由电池厂转移登记致贺某某,贺某某又转移登记至贺某名下。

因此,认定某某厂与贺某某非法转移财产的证据不足。

第四,查封后解封了东边一套,不予认定是错误的。某某厂交付了四万元(商贸公司有《领条),法院解封了东边的一套,并盖了行政庭印章,纯属职务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包括口头裁定。因此,这一解封是有效的。

四,再审判决关于“另案被告荆州市某某厂将本院查封的房产擅自转移给贺某某、贺某某又转移给贺某,均是非法无效的。贺某将非法取得的房产为某某公司贷款作抵押担保,是无效的”的认定是错误的。

首先,法院应当依申请人的申请查封申请人明确的标的物,不得滥查封。

其二,法院是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审判机关,此次上诉人查阅另案卷宗得知:法院办案人员已经口头裁定同意解封二层东面房屋,且有书面证据证明,而口头裁定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三,人民法院发现房屋被他人进驻装璜、某某厂“非法转移查封财产至贺某某”后,并没有依法责令某某厂追回,更没有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也没有告知登记机关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

上诉人作为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查实该二层房屋的产权登记无任何权利瑕疵和限制的情况下,上诉人基于对房屋产权机关的产权登记公示、公信力,于5月13日、6月21日与借款人订立抵押借款合同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显然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再审判决认定经房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继而撤销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导致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被打乱,导致生效裁判失去既判力,由此还将开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导致公民、法人对政府产权登记机关的公示不信任,抵押担保贷款融资业务照样毫无安全,产生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直接追回,而仅仅是授权其责令限期追回。现在该房产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到上诉人名下,且被人民法院依上诉人申请予以了查封,显属不能追回的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责令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五,同样的事实,不同的裁判,将严重导致司法不公从而引起极大的混乱。同是被认定非法转移登记无效的该房一楼,贺某某抵押给荆州市某某银行,荆州中院没有认定某某厂与贺某某的交易合同无效,没有否定贺某某用此一楼抵押给某某银行的行为无效,荆州中院执行荆州市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与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该楼1楼建筑面积为521.51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贺云龙的财产,于7月18日通知荆州市产权监理处过户给了买受人余某。

四、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起诉人是荆沙市某某副食日用杂品公司批发站,但申请执行人并非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荆沙市某某副食日用杂品公司批发站,却是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裁定进入再审的[2009]某民监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荆沙市某某副食日用杂品公司批发站现更名为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企业变更必须经登记机关登记,但是工商登记档案中并没有荆沙市某某副食日用杂品公司批发站变更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材料。显然,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是错误的。

五、某某区法院裁定将抵押登记于上诉人名下并经该院裁定查封的该房产于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其一,前已阐明,该二楼房产早已依法为上诉人办理他项权证,在诉讼中,该院下达(2000)某经初字第1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某某区某某巷2栋二层店堂(房屋所有权证号021×),并向荆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该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该房产。将已办理抵押登记和查封的财产直接抵偿给他人显属违法。

其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并非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荆沙市某某副食日用杂品公司批发站。而(2000)某法执字第06号《民事裁定书》将涉案第二层(建筑面积337平方米)以某价鉴()5号鉴定价格224779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显然是错误的。

其三,实际上,执行卷中关于“荆州市某某区某某巷11号楼某某大酒店二楼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建筑面积339.82平方米)的评估总值是766400元,不知某某区法院从何弄出个某价鉴(2001)5号鉴定价格224779元而抵偿给非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主体。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但是,某某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执行中未经拍卖程序,就直接径行欲以(2000)某法执字第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作价224779元,抵偿给非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荆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某某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随心所欲办人情案,造成重大失误,却又转嫁危机于善意的第三人,撤销已生效九年的(2000)某经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009]某民再初字第003号民事判决,维护政府机关公示的公信力,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借贷资金的安全,维护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

此致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荆州市某区某信用合作联社。

xx年xx月xx日。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二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同意免交申请人诉被告xx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财产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2月15日0时21分,被告1驾驶被告2所有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桂k85765号重型货车载着被告2等6人,从xxx城方向行驶,途径xxxx省道s113线路段处,将正常行走的原告方的亲属王小明(男,身份证号码:)撞到受伤,百兆牌手机损坏。被告1、2肇事后逃逸,导致死者无法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经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第20xxa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亲属王明不负事故责任。

该事故发生,造成申请方的损失达3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至今分文未予赔偿。由于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桂k85765号重型货车的期限即将届满,肇事方可能将该肇事车辆处理,且责任人冯茂章和车主冯贵章又是广西人,如果不及时起诉和依法对k85765号重型货车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将来生效的判决难以执行,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的补偿。但申请人有残疾,且经济十分困难,无力预交诉讼费(含财产保全费用),为此,提出申请,请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民族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

请求免交、缓交诉讼费。

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_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申请人仍在治疗中,所需医疗费用尚无从筹措,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批准申请人免交诉讼费用,或者待判决后再行交纳为盼!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四

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免交(20xx)穗荔法少民初字第134号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

曾艳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在贵院立案,案号(20xx)穗荔法少民初字第134号。现该案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家庭贫困,有洞口县民政局开具的贫困证明,而且曾艳梅尸体至今还冷冻在殡仪馆未火化,还需支付殡仪馆冷冻费、火化费等。虽和解有部分赔偿,但支付上述费用和处理曾艳梅丧葬事宜后,所剩无几,曾艳梅还有两个小孩在上学需要钱。故申请贵院对诉讼费予以免交。

此致

敬礼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五

申请人因工伤保险纠纷诉××公司一案,已将诉讼状及相关证据送至贵院。按照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由于申请人遭受工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做出了20xx第××号认定工伤通知书),申请人所在的公司又违反法律规定,在申请人工伤期间拒不支付医疗费,并以旷工为由拒不支付本人工资,导致申请人目前生活极度困难。实在无力支付有关的诉讼费用。现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被告××公司,但申请人实在无法筹集预交的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6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于申请人起诉的是属于追索工资和伤残抚恤金的案件,属于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之列,因此,请求贵院准许申请人免交案件受理费。

此致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六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53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泰安市xx区某村。

案由与要求:。

申请人与被告泰安市某医院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缓交诉讼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讼被告泰安市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望贵院批准为盼!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签名或手印)。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七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因工伤保险纠纷诉××公司一案,已将诉讼状及相关证据送至贵院。按照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由于申请人遭受工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做出了20xx第××号认定工伤通知书),申请人所在的公司又违反法律规定,在申请人工伤期间拒不支付医疗费,并以旷工为由拒不支付本人工资,导致申请人目前生活极度困难。实在无力支付有关的诉讼费用。现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被告××公司,但申请人实在无法筹集预交的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6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于申请人起诉的是属于追索工资和伤残抚恤金的案件,属于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之列,因此,请求贵院准许申请人免交案件受理费。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八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xxx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按规定,应缴纳诉讼费用。但申请人年事已高,又系低保户,无其他经济收入。因此,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

鉴于上述实际事实,申请人目前确无能力支付诉讼费,为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免交诉讼费,特向贵院申请,呈请审查批准。

此致

敬礼!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年月日。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九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本事故导致本人高位截瘫,四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本人系农民工,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十

申请人诉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诉讼费,请予准许!

申请人:

二0xx年十一月十二日。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十一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因工伤保险纠纷诉××公司一案,已将诉讼状及相关证据送至贵院。按照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由于申请人遭受工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做出了20xx第××号认定工伤通知书),申请人所在的'公司又违反法律规定,在申请人工伤期间拒不支付医疗费,并以旷工为由拒不支付本人工资,导致申请人目前生活极度困难。实在无力支付有关的诉讼费用。现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被告××公司,但申请人实在无法筹集预交的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6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于申请人起诉的是属于追索工资和伤残抚恤金的案件,属于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之列,因此,请求贵院准许申请人免交案件受理费。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十二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xxx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按规定,应缴纳诉讼费用。但申请人年事已高,又系低保户,无其他经济收入。因此,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

鉴于上述实际事实,申请人目前确无能力支付诉讼费,为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免交诉讼费,特向贵院申请,呈请审查批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年月日。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十三

申请人:,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家庭住址:四川省。

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人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费。

理由如下:(写明缓交或者免交的事实和理由)。

在申请人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诉讼费用应当由申请人预交。

由于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已经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在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中,申请人家中的房屋严重被毁,家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申请人已经无力缴纳诉讼费。因此,特请人民法院批准申请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此致

申请人:

代理人:

日期: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十四

申请人:,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家庭住址:四川省。

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人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费。

理由如下:(写明缓交或者免交的事实和理由)。

在申请人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诉讼费用应当由申请人预交。

由于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已经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在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中,申请人家中的房屋严重被毁,家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申请人已经无力缴纳诉讼费。因此,特请人民法院批准申请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此致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十五

申请人与xxx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按规定,应缴纳诉讼费用。但申请人年事已高,又系低保户,无其他经济收入。因此,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

鉴于上述实际事实,申请人目前确无能力支付诉讼费,为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免交诉讼费,特向贵院申请,呈请审查批准。

xx区人民法院。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十六

申请人:,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月日家庭住址:四川省。

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人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费。

理由如下:(写明缓交或者免交的事实和理由)。

在申请人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诉讼费用应当由申请人预交。

由于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已经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在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中,申请人家中的房屋严重被毁,家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申请人已经无力缴纳诉讼费。因此,特请人民法院批准申请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代理人:

日期:

免交诉费申请书汇总篇十七

申请人: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________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写明案件当事人和案由)一案,______(写明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签名或者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制定,供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向人民法院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2.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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