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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外观设计说明范文简短 住宅建筑设计说明范文(四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5 04:09:51 页码:8
住宅外观设计说明范文简短 住宅建筑设计说明范文(四篇)
2023-01-15 04:09:51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住宅外观设计说明范文简短一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装饰承包合同条列》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住宅室内精装修

2、工程地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预算书》中所标明的工程项目及内容

三、承包方式: 全承包

双方约定: 本工程由乙方提供设计,由甲方审核、确认。

四、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

3、合计 个日历日。

上述开工日期为暂定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书为准,若开工日期提前或推后,则竣工日期相应提前或延后,工期不变。

五、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优良。按(gb50210—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标准验收规范执行。

六、合同价款:

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承包范围内施工面积了 ㎡,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 万元(不含税金)。

七、合同的组成文件:

1、本合同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甲、乙双方确认的图纸{按图施工}

4、双方关于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八、双方工作:

(一)、甲方工作:

1、开工前2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内一切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2、开工前2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水源、电源,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并交纳施工中产生的水电费。

3、负责办理本工程及各种申请、审批手续,负责缴纳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装修押金、出入证等相关费用。

4、委派张兵为甲方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变更、签证、登记手续,及时办理验收结算。

5、开工前2天,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定并予以确认或要求乙方予以变更,确认及变更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乙方接到甲方确认后,应按期开工;乙方接到甲方变更后,应于48小时内,提出变更后方案交甲方审定,甲方应于48小时内予以答复。

(二)、乙方工作:

1、委派刘军为本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按合同约定拟订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3、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施工记录,会同甲方做好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

4、工程竣工尚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设施和施工成品的保护。

九、关于工期的约定:

(一)、开工及延期施工: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乙方原因延期开工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三逐天向甲方支付赔偿。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的,甲方应按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三逐天向乙方支付赔偿。

(二)、暂停施工:

1、由于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项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同时保护好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2、甲方对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有异议,可要求暂停施工。并向乙方发暂停施工说明书。经技术主管部门仲裁,责任在乙方的,乙方承担返工或维修责任,工期不顺延;经主管技术部门仲裁,责任不在乙方的,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因暂停施工带来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十、关于提供材料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在乙方要求的日期运抵施工现场,由乙方检验。如材料不符合施工要求,乙方可拒绝使用;如甲方要求乙方使用,应书面提出,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质量后果。

2、甲方提供材料的,乙方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标准,由甲方检验后方可使用。 十一、工程变更:

1、设计变更。施工中甲方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向乙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及相关说明。

2、项目变更。施工中甲方需求增加或减少项目,应提前3天向乙方以书面方式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同意后,双方应办理签证,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和结算的依据。

3、因甲方提出设计或项目变更的,工期相应顺延。

十二、验收与保修

(一)、验收

1、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接到验收报告后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三日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由甲方原因造成的修改,其修改费用由甲方负责。

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三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三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验收合格。

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乙方不予承担保修,并视为工程竣工及验收合格。

(二)、保修: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规定对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三、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项:

1、开工之日起30日内,支付总款项的80%,即人民币 万元;

2、木工进场施工之日前,支付总款项的10%,即人民币 万元;

3、竣工通过验收后三日内,支付总款项的10%,即人民币 万元。

十四、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均可向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结束失效。

甲 方: 电 话: 代 表: 日 期:

乙 方: 电 话: 代 表: 日 期:

2023年住宅外观设计说明范文简短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①: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②: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③: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现 房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房屋座落) 西堤三 路 2 号第 【 幢 】【 座 】 【 单元 】【 层 】 号。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户型为 ,属

钢筋混凝土 结构,层高为 3.15 米,建筑层数地上 29 层,

地下 1 层。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 0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 】(适用于预售)【×不动产登记 】(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四。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毛坯部分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装修部分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 无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不动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 [(不动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

(2) ;

(3) ;

(4)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预售商品房】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广西番山投资有限公司丽港华府(第12幢) ,账号为

【现房】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无 ,开户银行为 无 ,账号为 无 。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向 甲方指定的银行/公积金中心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三)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3.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账户名称为 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账户为交通银行梧州恒祥支行和454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2.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

3. 政府部门对验收及市政配套、安装之延误,上述原因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认;

4. 买受人没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期限付款或银行按揭款未到出卖人账户的 ;

5. 遭遇不可抗力的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第一章第一项执行。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详见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

(3) 无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出卖人在不影响到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朝向的情况下,可以对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及使用功能等进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适当变更调整,买受人对此表示同意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导致分户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出卖人根据装修时的实际情况就装饰、设备以同档次或以上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 。

3. 无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商品房交付时供水正常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商品房交付时供电正常 ;

3. 本建筑区内的市政、道路、人行通道在交房时同时交付使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的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出卖人应按规定向合同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60 日内,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具体细则请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9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

4.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并办妥竣工验收备案表并达到可办理不动产证条件之日起 360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在买受人已按双方签订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资料的有关要求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和交齐办证资料给出卖人前提下,不能按上述时间要求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该按已收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已收购房款的10%(注:因政府部门办证原因或买受人原因导致办证延迟的则上述办证日期顺延)。如买受人自行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则出卖人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因买受人收楼后装修造成结构变动、房屋损害等引发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出卖人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出卖人其他损失 。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

4.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5、出卖人在丽港华府内按规划批准投资建设但未列入本合同及附件二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范畴的物业(如会所或配套用房、架空面积及花坛面积的建筑物、地下室及其内的停车场设施、设备用房等)均由出卖人投资,其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面积的使用权属出卖人,不属于买受人所有;

6、 以上1、2、3、4、5约定详见补充协议 。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无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不列入公用部位及公摊,全部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 ;

2.会所: 未计入公摊部分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 ;

3.无 ;

4.无 ;

5.无 。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根据《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未约定或未按约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机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人。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买受人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签字并盖章): 买受人(签字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 月日

签于签于

2023年住宅外观设计说明范文简短三

出租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1.甲方将坐落于 房屋及 2台空调、1台32寸液晶电视机、机顶盒、热水器、燃气灶、冰箱、洗衣机、饮水机 、移动光猫、无线路由器 等电器设备及 1个玻璃餐桌、4把餐椅、2张床(含2个新床头柜和2个旧床头柜)及组合家具等 物品出租给乙方使用。

1.租赁期限:______ 年,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租赁期满后是否续租通知对方。

3.该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如果乙方要改变使用用途,需征得甲方同意。

1.该房屋月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按 支付,当期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乙方在上次所缴租金期满前15日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时乙方如不再续租,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时,甲方将该保证金全部无息退还给乙方。

3.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由乙方支付,租期起始日水表读数:____________,电表读数:____________,煤气表读数:____________。物管费 /年、有线电视费 /年、网络费 /年在双方合同签订时由____________支付。

1.在租赁期内,除房屋结构包括墙、顶等大修项目由甲方负责外(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如房屋门、窗、水、电等附属设施及乙方装修装饰部分等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修缮费用。

2.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安全管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盗窃、火灾等事故自行承担损失。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屋内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4.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的,在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可自行拆除,甲方不予补偿。

5.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部分和全部转租、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与第三人合营合作,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而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明晰,同时保证乙方租赁期间内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若因产权纠纷或债务原因影响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3.租赁期届满时,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

4.租赁合同终止日前 ,乙方应将该房屋腾空并恢复原状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腾空并收回该房屋,且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在租赁期内,如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甲方收到的当期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关费用(含租金、保证金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相关费用1%逾期天数。乙方未按规定时间、金额缴纳相关费用超过15天的,除收取乙方滞纳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4、房屋若遇拆迁或政府规划调整,需要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30天内搬出,甲方将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全部无息退还给乙方,并将乙方已交的租金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房屋及其设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住宅外观设计说明范文简短四

发包人:

承包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房屋间数 室 厅;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5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日第

2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2.2合同价款采用方式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2)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3)成本加酬金

2.3工程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即人民币(大写) 预付款扣回的时间、比例: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

(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条 施工图纸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4.1指派 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2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负责向物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登记,并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水、电、暖气、煤气管道),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负责协调与周围的邻里关系。

4.4负责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4.5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

4.6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如无能力处理也可委托承包人处理,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指派 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2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3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4未经发包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5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6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第6条 材料供应

6.1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6.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6.3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7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7.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7.2发包人提供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规定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3承包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7.4由于承包人在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8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8.1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 标准(可选择优良或合格)。

8.2优良工程等级增加的经济支出

8.3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及国家制定的现行装饰装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8.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承认。

8.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两日内应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8.6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发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9条 工程变更

9.1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均应及时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

9.2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第10条 竣工结算

10.1工程竣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

10.2工程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双方签字,三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 工程保修

11.1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

12.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 元违约金。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 %.

12.3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2.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12.5承包人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6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2.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8双方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第15条 保险

第16条 合同生效

16.1合同生效日期:

第17条 合同份数

1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第18条 合同备案、鉴证

18.1合同备案、鉴证:(现场签字)

发包方: 身份证号:

承包方: 身份证号:

第19条 其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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