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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线确权协议书国标 土地确权协议书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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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线确权协议书国标 土地确权协议书范文(5篇)
2023-01-15 04:47:04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界线确权协议书国标一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图件、数据库成果资料,年以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还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影像资料、土地统计台帐等资料。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登记与土地调查有机衔接,推进地籍信息化动态管理、查询,基本实现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底前,完成全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写、论证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机构,落实培训区、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所以及专业测绘队伍参与确权调查有关工作人员;发布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公告。

(二)实施阶段。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建设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为权利人颁发集体所有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权利证书。

(三)总结检查阶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权属确认。

1.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整的,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民集体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业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整协议约定,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

2.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至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街道)、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④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⑤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②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③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⑤一户多宅的;

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的;

⑧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⑨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记簿。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凡确权登记的宗地,必须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将登记卡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成土地登记簿,并按土地登记卡建立土地归户卡。在建立纸质土地登记簿同时建立电子土地登记簿,并明确专人管理及更新,确保其现实性、真实性。

(三)争议地、插花地、无权源土地等土地的处理。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四)工作协作。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土地登记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其中村是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

(1)土地详查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2)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3)镇(街道)、村共同出具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宅基地由户主申请。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或街道审查);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及专业测绘队伍开展地籍调查。全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统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核定工作优先采用双边确界模式;其次可采用农民集体各自单边走界模式(重叠部分为争议区);如相邻农民集体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单边界线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双方界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全区村庄地籍调查统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三)登记材料组织汇总。以村为单位,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并对材料初审,按每月一次汇总初审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审核。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镇(街道)报送的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进行审核。

(五)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确权登记结果在现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张贴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栏或村委会宣传栏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告张贴在登记宗地现场和该宗地所有权人办公场所宣传栏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公告以村为单位集中张贴在该村委会宣传栏内。

(六)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登记卡应记载权属总面积及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书填写土地权属总面积。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应在土地证记事栏加以备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全区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组织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公安部门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民政部门负责行政边界确定和行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国有林区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水利设施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公路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相关工作;区信访、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在签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信访维稳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撑。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严格规范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统一和规范,确保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

(四)严肃责任追究。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该项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工作责任目标;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和通报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区政府,对工作进展慢的实行挂牌督办乃至警示约谈。

八、省、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精选界线确权协议书国标二

赠与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 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 。

该宅基地四至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该宅基地上建有 间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二、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及其上所建房屋全部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承诺如果以后发生拆迁补偿事宜,不再为针对此房屋的补偿事宜主张权利。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承担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 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四、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六、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七、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 年 月 日

证明人: 村民委员会

精选界线确权协议书国标三

赠与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

该宅基地四至为:

东至: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

二、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乙方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四、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年龄问题乙方可不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六、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七、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精选界线确权协议书国标四

同志们: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管理,落实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原则,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登记制度,加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我提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地籍管理,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最重要的基础,其支撑作用日益凸现,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更是关系千家万户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地籍工作,尤显重要。特别是当前,全县正处在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的起步时期,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农村长期和谐发展、有利于基层管理和创造稳定环境,是各村委会顺利开展群众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及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来源、位臵、界线、面积和建筑规模等,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为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臵、宅基地复垦整理、集体土地依法流转等工作奠定必要的产权基础,对健全农村集体土地市场,进一步促进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与优化配臵、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的客观需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进一步查清全镇范围内每一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臵,建立土地登记簿,可以进一步摸清全镇土地利用情况,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通过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性。同时,通过产权界定,土地流转,向大户集中,综合整治后,可以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产能。

(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价值日益显化,农民对土地权利的关注度和维权的意识日益增强。农村各种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土地权属争议或侵权有关。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依法确认土地权属及其范围,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确认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固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构建“一张图”管地,支撑各有关方面工作的现实需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也是进一步获取有关宗地信息,摸清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的过程。这是十分宝贵的资料,将为国土资源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桥头堡建设等各有关方面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性支撑。通过这一过程建立地籍基础数据库,构建国土资源管理“一张图”,通过最大程度地应用,发挥其共享、共用功能,将为县级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任务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一项重要的农村工作,是一件大事、难事,主要是政策性、技术性较强,时间紧、任务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要开展好此项工作,要求我们必须在认真总结以前农村成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

(一)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社会稳定,用一句比较形象的比喻叫做“搬开石头蚂蚁多”。我们要按照省、州要求,结合县情、镇情、村情,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对工作确有难度,实在协调不下来的地区,待条件具备再解决。在具体工作中要突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个重点,统筹兼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前介入,主动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县上要求,到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全镇4个村民委员会73个村民小组128平方公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所以宅基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不低于95%,农村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不低于85%。

一是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实地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块土地的地类、位臵、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并进行确权登记。

二是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三是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x县一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臵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是调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三、政策标准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调查按现状调查。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今未拆除、改建、翻建且用地未扩大或经依法批准拆除、改建、翻建的,经用地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证明材料(以下简称“三级证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属于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可以适当放宽,放宽到县规定的面积标准,超过县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发证。其面积超过县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这次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发证。

4.对于未经批准先行建设的,经核实,确实符合建房条件的,经用地所在村民小组(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规划部门同意(对涉及公路红线、河道及沟渠保护线的,需经公路、水务部门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权登记,但用地标准需根据建设时间对应同时段的用地标准确定。

5.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

6.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属本村村民,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已经发生转让但受让人不属本村村民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7.原已办理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经核实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统计后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注销,并以核实调查结果作为发证依据重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户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在户籍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

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4.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独立特殊的“户”。

5.因婚嫁关系居住在村外,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6.非农业人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房屋和宅基地产权及四至范围没有变化,或因村建改造拆除另行安臵建设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7.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46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调查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精选界线确权协议书国标五

赠与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以下称“该宅基地”)赠与乙方,该宅基地地长_______________米,宽_______________米,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号。

该宅基地四至情况为:东至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乙方。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甲、乙方应相互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该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五、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销的赠与。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

村民委员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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