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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复制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本(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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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复制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本(优秀9篇)
2023-11-19 07:54:22    小编:ZTFB

总结是促使我们反思和深化思考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提升我们的自我认知能力。掌握正确的写作结构是写好文章的基础,下面介绍一下常用的结构类型。欢迎大家阅读以下总结范文,以便更好地了解总结的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

复制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本篇一

一年来,我院对所办理的件自侦案件全部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确保了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取得了办案数量上升、质量提高、时间减少的良好效果。但是由于经费及技术短缺、实际办案条件有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现结合本院一年来的实践情况,谈谈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参考。

一、当。

前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办案人员思想认识尚不适应规范化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万能。认为案件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高枕无忧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二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累赘,过多的精力投入在录音录像上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于是,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导致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2、侦查人员笔录制作能力尚未适应工作需要。目前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有差异,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重大分歧。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表述能力差,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使得记录很费劲;二是记录人员对案件情况不了解、整体把握不够,书写时速度慢、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

3、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行为举止不规范。由于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间较短,一些侦查人员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方式下的讯问作风,存在着装随意、举止随意、言语不规范等现象。

4、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侦查人员替代比较普遍。由于缺乏技术人员编制,引进的专业人士又少,难以满足办案工作需要,有时只好由侦查人员自行摄录。

5、检察机关办案硬件设施配套尚不能完全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现行的摄录设备配置多为组合配置,系统的稳定性、清晰度、灵敏度远不能适应工作要求,音响效果较差。一旦系统出错或更换光盘操作出错,光盘内所录取内容就不能达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要求。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执法理念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要求的执法理念有一定的差距。一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很少、突破能力不高,使得在办案时急于求成,总希望能办成窝案、串案。在这种理念的驱动下,大家往往不会太注意执法行为的规范。

2、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初衷、精髓,侦查人员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因为有不少侦查人员在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时,片面地、主观地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就是“卡”侦查人员,是给侦查人员出难题。

3、侦查人员专业水平不够。因为绝大部分的侦查人员没有受过专业侦查技能的学习,造成对犯罪侦查缺乏深厚的功底,初查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要求。

4、经费紧张,重视不够。基层检察院经费紧张的状况比较普遍,导致审讯、监控设备缺乏、老化。

三、对策及建议。

1、领导重视,办案人员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是正确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关键,同时也是帮助办案人员消除畏惧心理的良药。如果只有领导重视,办案人员不提高认识,执法规范将难以得到正确执行;如果只有办案人员提高认识,而领导不重视,那仍然不能达到执法规范的正确执行。所以领导的重视和办案人员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是相辅相成的。

2、政府重视、财政支持,多方面解决经费问题。要让政府相关领导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和价值,从思想上给以重视,再经费上给以支持。

3、引进法律和侦查方面的专业人才。只有多引进法律、侦查方面的专业人才,才能让大家尽快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4、从细节着手,强化和细化初查。一要对获取的各种涉案信息进行系统分析,有成案可能的重点线索详细收集相关信息资料,选准讯问的突破口,夯实外围。二是每次讯问前熟悉此次讯问需要的各种材料,牢记在讯问过程中应该告知的各种事项。

5、加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培训。加强对办案人员和检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帮助干警消除思想顾虑。

复制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本篇二

录音录像是一种记录、传播和分享信息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在学习、工作还是娱乐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有幸利用录音录像技术进行过一些实践和探索,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体会到录音录像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在此,我将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分别从学习、工作和娱乐这三个方面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学习是每个人成长和进步的重要途径。我曾在大学期间用录音仪记录教授的授课内容,发现这是一个非常高效的学习方法。我们可以通过反复听录音,不仅能够过足够的时间理解复杂的问题,还可以随时停顿、回放来梳理思路。而在做笔记时,对于我来说往往会出现错别字、漏掉重要内容等情况,而录音则避免了这个问题。录音还可以在口语表达和发音学习中起到重要作用。有时候,我们很难寻找到一个能够模仿的优秀发音,这时候,录音机就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老师。用录音机记录下一段优秀的发音,然后边听边模仿,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语言技巧。

工作中,录音录像也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例如,我曾参与一个重要会议,会议内容非常丰富,有时很难边听边记。这时,通过录音录像设备,不仅可以准确记录会议内容,还可以将其分享给没有参会人员,使得信息传达更加准确和全面。另外,在一些涉及操作和技术的工作中,通过录像,我们可以不断重看,不断领悟其中的精髓,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巧。同时,录像还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可以提供反复检查和仔细分析的机会,让我们在工作中避免因为细节问题而出现纰漏。

娱乐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录音录像在这方面也有着广泛的应用。作为音乐的爱好者,我喜欢通过录音录像来记录一些自己的创作或演奏,并回放以供欣赏和自我审查。此外,我还喜欢通过录像记录重要的家庭时刻,如亲友聚会、旅行等,可以在之后回忆起这些美好的时光。与此同时,录音录像也是娱乐的来源。我们可以通过观看电影、电视剧等,进一步放松身心,享受影视艺术带来的乐趣。

在录音录像实践中,我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首先是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比如选择合适的设备,熟练掌握录音录像的基本功能,了解调整音量和图像等参数的方法等。其次是对拍摄和录音环境的要求,如怎样才能拍摄出好看的画面,如何避免噪音干扰等。最后,还需要注意隐私和版权等法律问题,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录音录像在学习、工作和娱乐中都具有重要价值。通过录音录像,我们可以更加高效地学习,提高工作效率,放松身心并且记录生活中的重要时刻。当然,我们在应用中还需要不断积累经验,提高技术操作水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发挥录音录像的最大潜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录音录像技术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应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价值。

复制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本篇三

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录音录像作为其中之一,成为人们记录生活、传播信息的重要工具。录音录像的出现不仅提高了信息的传递效率,而且也为个人留存记忆提供了便利。通过进行录音录像,我们可以将重要的时刻和宝贵的回忆保存下来,这对我们的生活有着很大的意义。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录音录像的各种优点。首先,通过录音录像,我能够全方位地记录下某一瞬间的场景和氛围。无论是朋友聚会、家庭聚餐还是外出旅行,我都可以用相机记录下美好的瞬间,并通过录音记录下各种笑声和交谈声。这样,即使多年过去,我仍然可以通过回放录像和录音来重新感受那份美好。另外,录音录像还能为我带来更多的欢乐和乐趣。有时候,我会在录像中尝试不同的拍摄角度和镜头,给自己留下一些创意性的拍摄作品。

录音录像的使用不仅可以带给我欢乐和乐趣,还对我个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录音录像让我更加注重当下的每一个瞬间。在以前,我常常因为拍照而忽略当下的美好,现在我会更加专注于当下,珍惜每一刻。其次,录音录像提醒我要时刻保持良好的仪态和言行。因为我明白通过录音录像,我将永久地保存下来,在未来的某一天可能会被人们回顾,并对我产生影响。所以我时刻注意自己的举止和措辞,力求做到真实和善良。

录音录像的发展和普及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首先,录音录像成为新闻记者的重要工具,提高了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前的新闻报道仅仅通过文字来传递信息,容易引起信息误差和争议,而现在的新闻记者们通过录音录像,可以直观地展示事件发生的过程和真相,赢得了民众的信任。其次,录音录像在执法行动和司法审判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通过录像记录下整个过程,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以给与后期调查和审判提供重要证据。

第五段:总结并呼吁更好地运用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除了个人的使用之外,它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更好地运用录音录像这个工具,将其用于正当的目的,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应该珍惜每一个时刻,用心记录下来,记录下美好的瞬间,并在未来回顾时感受当时的幸福。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录音录像的规范和管理,避免滥用导致的不良后果。正确认识和使用录音录像,让它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助力者,不断促进社会的发展。

总之,录音录像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使我们能够记录下重要的时刻和美好的回忆。它不仅影响了个人,还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我们应当珍惜和规范地运用录音录像这个工具,将其用于正当的目的,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复制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本篇四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录音录像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作为学生,我在课堂上和日常生活中也逐渐接触到了录音录像的使用。通过录音录像,我不仅能够更好地记录和回顾学习内容,而且还可以提高自己对事物的观察和分析能力。在与录音录像技术结缘的这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作用。

第二段:记录与回顾的重要性。

录音录像技术对于学习和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课堂上,我可以使用录音设备将老师的讲解完整地记录下来,避免了在繁忙的学习中遗漏重要知识点。在回顾时,通过听录音,我可以重新回想起老师的语调和表情,进一步理解和记忆所学的知识。同样,录像技术也能够帮助我记录实际操作,如实验和演出,便于之后的回顾和总结。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生活中,录音录像都成为我学习和成长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第三段:观察与分析的提升。

通过录音录像,我不仅能够记录事物,还可以更全面地观察和分析。在采访中,录音设备可以帮助我记下被采访者的关键信息,并在回顾时仔细推敲。这样,我可以更准确地整理出有价值的内容,提高采访的效果和质量。在观察实验现象时,录像技术可以让我反复观看,细致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实验的原理和过程。通过录音录像技术,我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细节,还可以准确记录下自己的观察和发现,为日后的研究和学习提供可靠的参考。

第四段:实践与创意的展示。

录音录像技术不仅能够帮助我学习和观察,还能够展示我的实践和创意。通过录制视频,我可以将自己的创作、表演、实验等想法完整地呈现给观众,让他们更真实地感受到我的努力和成果。同时,这也激发了我不断尝试和探索的欲望,通过录音录像技术,我可以记录下这一成长过程,不断改善和提升自己的技能和能力。

第五段:未来发展的展望。

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录音录像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我相信,在未来,录音录像技术将更加智能化和个性化。无论是在学习、娱乐还是创作方面,录音录像技术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为人们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乐趣。同时,作为一个使用者,我也会继续努力学习和掌握这一技术,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的优势,为自己的成长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录音录像技术的应用给我们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通过它,我们能够更好地记录和回顾,提高观察和分析能力。同时,它还提供了展示实践和创意的平台,并为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想象和期待。让我们珍惜使用录音录像技术的机会,不断探索和创新,为自己的成长和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复制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本篇五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以成文法形式对全程录音录像作了明确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利器”,具有哪些独特的功能,在证据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其制度体系如何构建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当前法律环境下的独特功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在审判阶段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是一个在现有刑事审判过程中建立的全新的程序。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相当于将侦查人员人列为“程序上的被告”,法官不仅要查明刑事案件本身,还要再开启另一个程序性的案件,相当于形成了“案中案”用以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控方要证明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而要证明后者,主要是通过法庭上播放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检验,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口供的可能性予以排除。

早在200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从而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这项规定还较为原则,内容上尚显单薄,检察机关在在实践操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审讯频率下降,审讯节奏受到影响。实行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后,要在有视听监督的公开环境下开展讯问工作,部分办案人员因害怕语言出错、行为出格、程序出乱而心生紧张情绪,继而出现情绪低落、畏手畏脚、发问不到位问题。加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操作人员、审讯环境、技术设施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审讯的频率和突破口供的机会减少,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加大。

2.存在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现象。所谓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侦查讯问人员有选择地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非真正“全程”、“同步”、“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由于检察机关在审讯中处于优势地位,实践中不少案件存在“先审后录”的情况,即检察人员将案件突破后再象征性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只能说明在录音录像的讯问当时,不存在违法问题,但是对供述前有没有发生违法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受到精神强制乃至刑讯逼供、讯问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自行表达等问题,讯问的音像资料却无法予以证明”。

3.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权利保护不力。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全是一种权力型的侦查行为,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录音录像没有选择使用权,知情权受到很大限制,签字确认权存在技术障碍,例如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接近12小时的情况下,如果再让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就会超过法定讯问时限,因此目前犯罪嫌疑人讯问结束时的签字确认的仅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确认。

4.对违反全程录音录像规定获取口供的.情形,缺乏相应的制约性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发现侦查人员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录制或者违反程序进行录制的,法律上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对于录音录像存在瑕疵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就简单地归入非法证据范畴一概排除,也有待商榷。

5.审判阶段的示证程序及示证规则缺失。修改后的刑诉法与之前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比,扩大了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证据的职权,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在法庭外进行核实,新刑诉法182条规定: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是庭前会议、法庭审理阶段,待核实的证据材料应遵从怎样的程序举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举示决定权的归属,其示证方式与其他证据有何区别,刑事诉讼法并无进一步规定。

1.赋予犯罪嫌疑人对录音录像的选择使用权。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赋予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录音录像的选择使用权。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哈尔顿地区柏林顿警察署规定:“嫌疑人一进入警察署,就被告知会见的过程将被同步录像。如果嫌疑人拒绝录像,录像将被停止,但嫌疑人的拒绝则被录像记录。如果嫌疑人同意录像,录像则马上开始并且整个讯问过程都被录像记录。”当然,为了保证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录音录像,在此后的法庭审理中就丧失了以侦查手段不合法的理由来对抗指控的权利。

2.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对录音录像的签字确认权。根据最高检《规定》,制作完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后应由办案人员和被讯问人核对确认后才能生效。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签字确认权,有人提出,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核对确认录音录像资料,其核对的时间应不包括在法定讯问时间内。司法实践中,一些地区的检察技术人员推行了一些较好的办法,例如在讯问室再安装一个显示屏供犯罪嫌疑人观看,并在讯问室配备录音录像装备,讯问开始以后同步刻录、边录边刻,讯问结束后技术人员、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三方当场签封录音录像资料。这样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的同时,可以看到讯问的同步画面和场景,并见证了录音录像资料刻录的整个过程,使接受讯问和审阅核实同时进行。使用这些方法,在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在签字确认前不必再对同步录音录像审阅核实。

1.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举示决定权。根据两个《证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在庭审中的展示具有被动性,即只有法庭对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时,才可以提请要求展示同步录音录像。考虑到同步录音录像的特殊性质,首先,如果公诉方认为要出示同步录音录像,有权根据需要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直接举示,并加以说明。其次,由诉讼参与人提出申请要求展示的,应设置一定的举示条件。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转交给公诉方,若侦查机关同意出示相关录音录像,则可通过公诉人向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举示,若侦查机关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由法庭审核决定。法庭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直接决定向侦查机关调取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2.建立庭前会议的证据交换和展示机制。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在查明刑事案件之前,还得专门就侦查讯问的合法性开展法庭调查。然而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调查和质证,不仅增加了公诉人的控诉风险,而且当庭播放大段的录音录像,易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根据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和两个《证据规定》有关要求,可以设置庭前会议制度,控辩双方在中立的法官的主持下,交换关乎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并可在证据交换的基础上提出各自意见。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之后,完全可以决定在庭前会议上展示有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控辩双方根据录音录像的展示效果再决定庭审时的诉讼主张。

3.建立录音录像存在瑕疵的情形下的口供排除规则。在我国台湾地区,“必要时”、“有急迫情况且经记明笔录者”、“笔录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像之内容不符者”等均赋予了法官一定裁量权。未进行全程连续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内容与笔录所载内容不符的,对口供的证据能力必然产生影响,但影响的程度存在差异,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赋予法官一定裁量权,裁量时应以行为是否严重影响口供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为标准。另外,实践中一些非主观因素导致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瑕疵,例如出现物质技术条件限制、办案时机和紧迫要求等情形,必须进行讯问而又录音录像资料缺失的,应当认定相关讯问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应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下,侦查人员需在讯问笔录中特别注明并宣读,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但应该看到,目前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有关规定,都是零散和不完整的,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化,尤其是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证明效力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保管、使用等程序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从而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的保障制度。

复制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本篇六

改革重点:

严格实行接报案登记制,特别是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做到“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受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最长可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一步强化信息化支撑。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调整优化受案立案网上审核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功能,逐步推动执法相关音视频管理系统与执法办案系统的信息关联,确保执法办案全流程网上运转和可溯式监督管理。

关键词·办案管理。

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目前,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通州、房山、怀柔、密云、延庆及天安门等分局已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北京市公安局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与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结合,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全流程、封闭式管理。在工作中,通过电话回访、网上巡查、调取现场执法记录、实地督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完善“三个机制”,即定期预警通报机制、案件到期催办提示机制、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实现对受案立案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关键词·刑诉改革。

十项措施加强刑事执法。

北京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推出全局加强刑事执法工作的十项措施。具体内容是:

证据收集。

完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通过研究制定证据标准及法律适用的相关工作规范,严格规范取证程序,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据收集及审核工作机制。

录音录像。

完善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制度。贯彻落实公安部有关规定,建立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勘查、检查、搜查、辨认等进行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逐步实现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完善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对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防止逼供。

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

查封财物。

健全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及处置工作机制。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

移送证据。

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调取、审核、移送工作机制。办案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调取技术侦查证据,规范移送审核程序,提供法庭审判。

嫌犯权利。

健全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请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依法保障律师接受委托权、案件知情权、会见通信权、提出意见权等执业权利。

案件速裁。

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办理流程,推动各看守所加快硬件建设,为监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保障工作。

保护证人。

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健全证人保护措施。制定证人保护相关工作规定,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鉴定作证。

落实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一步规范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加强专业指导和日常培训。

马上就访。

证人保护制度系重大突破。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认为,本方案中最大的亮点是推出证人保护制度,这在全国公安系统来讲是一重大突破和创新。虽然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证人举报、作证等有一定规定,但很多只是一种宣示权利,具体落实和细化的很少,因保护措施不太到位,无法让一些案件证人敢做证、敢指证。

据了解,深圳宝安区检察院曾首创证人保护制度,专门小组对受严重威胁证人24小时贴身保护,并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同时该院曾出台《证人保护工作规定》,这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了有意的探讨和实践。现北京公安推出在公安办案中的证人保护制度,这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值得称赞。在刑事案件中,做好证人保护制度,将十分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和处理。

复制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本篇七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以及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对司法审讯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罪犯行为和犯罪案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高智商犯罪越演越烈,给新时期的检察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科技的手段,实现案件的快速侦破,更好更快更准的打击犯罪是我们检察院等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多次强调,要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加强基础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和数据库等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发挥信息资源的集聚、规模效应,为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司法审讯实行讯(询)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院适应新的形势,为提高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司法审讯在“科技强检”背景下,促进自身更好的履行法律职责,规范讯(询)问过程、提高讯(询)问办案效率,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深入推进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结合司法审讯数字化建设、侦查指挥审讯监控建设的业务需求,采用先进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流媒体与集中存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通信与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而开发的一套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平台。该系统使用多级级联、数字高清、唇音同步、实时刻录等现代技术,能够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实时监控、电子笔录、远程指挥、卷宗管理、多重加密、数据报表等贴合实际需求的功能。

该系统功能齐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人性化操作,能非常有效地为公、检、法等部门办案提供帮助。有效打击犯罪,杜绝犯罪嫌疑人无端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现象,体现公、检、法等机关文明办案的形象。

系统解决方案。

系统大致由审讯室、控制室和案件指挥中心组成。审讯主机单独放在控制室,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控制。图像、声音、温湿度信息分别由安装在讯(询)问室中的摄像头、拾音器和温湿度传感器采集并传送给同步录音录像主机,主机对接入图像实现多画面合成、叠加温湿度时间信息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只需要通过办案电脑登陆客户端即可完成电子笔录、案卷管理、重点打标等功能操作。

系统还可以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实现了对被审讯人的全程跟踪定位,并联动附近相关的摄像头进行同步录像。录像视频跟随案件信息一起打包,形成一案一打包。

后端指挥中心可配置平台服务器、存储阵列、数字矩阵、电视墙等设备。处于指挥中心的领导即可通过指挥客户端可以对发生在管辖下的任一讯(询)问室中的办案过程进行远程分析、实时指挥甚至直接接管。平台将进行统一接入管理所有同步录音录像主机、高清解码器和高清ipc,实现了集中存储,并具备多级级联应用,可实现市级、省级乃至全国审讯系统大联网管理,实现了案件卷宗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极大提高了调取业务的效率的同时还能做到极强的保密设置,真正体现了“科技改变生活”。

复制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本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解决执勤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日前制定出台《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从今年7月起,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规定要求,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规定还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详细要求。

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全面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及各阶段进度、措施、责任。要抓紧更新配齐设备,加快软硬件系统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流程,并大力开展岗位培训,严格规范使用。

同时,要建立考评制度,严格日常监督,实行“一人一档”存储和分级授权管理,及时发现使用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并督促整改。上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通报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开展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复制录音录像申请书范本篇九

一、为加强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唱片、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以下简称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全省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管理工作,由省广播电视厅主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全省音像制品出版事业的规划;

(二)监督、检查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管理等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审理本省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和复制生产单位的设立;

(四)制订并落实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具体管理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省音像制品的.进出口业务;

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地区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文化、公安、外贸、商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与广播电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编审力量和技术设备条件,并须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广播电视部批准。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对所录节目享有出版权,未经出版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翻录和改头换面复制销售。

四、凡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的,应向省广播电视厅申请,经批准后报广播电视部备案,并须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签订复制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

五、凡从事音像制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营业范围,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销。未经批准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

经销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复制单位的产品。

六、教育、科研、新闻和图书出版等单位为教学、科研和其它业务需要编制的供交换的音像资料和供播出的音像制品,只限在本系统内使用和与其他单位交换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投放市场,如需公开出版发行,应选育像制品出版单位办理。

七、新闻、科研、教育、卫生、文化、图书出版等单位,因业务需要进口音像制品,必须按国务院批转广播电视部《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和在市场上销售海外音像制品。

各单位进口的业务性录像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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