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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书简短篇一
甲方(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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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联系信息:。
乙方(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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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联系信息:。
甲方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人。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乙方应保证主债务人在未来清偿最高开仓限额票据上的债务,以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为担保物权的成本。以及所有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向主债务人借款超过第一条约定限额的,超出部分仍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当甲方同意主债务人提前解决部分债权担保标的并放弃抵押(质押)权,或部分或全部交换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变,乙方仍应负责不以中途变更担保物权为借口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不含履行合同义务的,无论担保项目多少,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后,应代为清偿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并愿意放弃先抗辩的权利。
第六条乙方被担保债务的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职责时,其诉讼法院的管辖由甲方指定,乙方无异议。
前款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将其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主债务人,其担保权益转让给他人。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书简短篇二
根据《_民法典》、《_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之间就房屋买卖、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丙方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2);套内面积(_________。
2);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土地性质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房屋使用权租约号_________;合同登记号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事项。
1.甲方对丙方的委托事项:甲方欲卖出上述房屋寻找买受人,并将该房屋详细情况以及要求等报告给买受人。同时,将买受人的情况报告给甲方。丙方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2.乙方对丙方的委托事项:乙方欲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地段购买_________房屋_________套,面积为_________*方米。委托丙方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乙方,以便促成乙方购买房屋的目的。丙方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1)协助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履约保证合同(资金托管协议);
(2)代收、代转房款及定金(预付款)等;(。
3)代办房屋_________权过户手续;(。
4)代办房屋贷款手续;(。
5)代收、代缴过户税费及贷款费用;(。
6)代取产权证;(。
7)代办赎产权证、注销抵押;(。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成交价格甲、乙双方议定该房产(含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的买卖价格为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其中:房产买卖价为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转让价为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第四条成交细目。
1.配套:
2.家电:
3.家具:
4.其他: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书简短篇三
合同号:
甲方(卖方)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手机:传真:
乙方(买方)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委托代理人: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手机:传真:
丙方:西安西宇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负责人:电话:传真: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房产的交易中,由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释义: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指丙方受甲乙双方委托,为其托管交易资金,并按本协议约定在甲乙双方授权后,协助完成其交易资金的交付;若甲乙双方未达成交易,丙方按本协议约定退回交易资金。
第一条:甲乙双方交易的房产座落于西安市区路(楼盘。
名称)第栋/座第单元层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户名为:成交价格为元人民币。监管金额为元人民币。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承诺:
(一)其从事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
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按照约定向丙方发出授权指令;
(三)于年月日向丙方支付服务手续费元人民。
币。
二、乙方承诺:
(一)其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
并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按照约定将交易资金存入丙方在建行开立的房易安交易资金监管帐户。该。
资金只用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交易涉及的款项,不用于其他用途。
(三)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按照约定向丙方发出授权指令;
(四)在丙方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托管帐户下托管资。
金,授权丙方在托管期间冻结该帐户,该帐户的利息归所有。
(五)于年月日前将成交价款(或首付款)元人。
民币存入托管帐户;
(六)于年月日向丙方支付服务手续费元人民币。
三、丙方承诺:
(一)依本协议约定和甲乙双方授权托管交易资金、并协助完成交易资金交换等。
受托事项;
(二)按本协议规定将交易资金托管情况通知甲方和/或乙方。
四、丙方收取服务手续费的帐号为:。
五、甲乙双方必须在房地产过户后日内向丙方发出《房易安交易资金划款通知书》。
丙方凭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的《房易安交易资金划款通知书》及已经过户(我公司二手房贷款房屋须同时办理产权抵押手续)至乙方名下的房产证(留存复印件)将托管帐户内的款项划转到甲乙双方确认的甲方开立于建设银行的帐户(户名、帐号见《房易安交易资金划款通知书》)。
六、丙方的托管义务在下列情况下解除,丙方除将乙方已存入的交易资金退还乙方外。
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但本条第(二)款除外:
(一)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和产权登记条。
(二)因乙方存入托管帐户的资金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扣划,或其他任何非。
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三)甲乙双方向丙方发出其共同签字盖章的终止本协议或终止丙方托管义务的书。
面通知。
第三条:违约处理。
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未按约定向托管帐户存入交易资金的,视为乙方违约,则:
(—)、丙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发出违约通知书,通报乙方违约情况。
(二)、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或履行本协议:
在丙方开立的托管帐户解除止付。
2.如甲方在乙方发生违约通知后日内未向丙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
书,视为甲方要求终止协议,并将乙方在丙方开立的托管帐户解除止付。
二、甲方或乙方未按约定向丙方发出付款通知书的,视为甲方及/或乙方违约。违。
约发生后,由丙方暂时保管交易资金,待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达成处理纠纷的意见后,再行处理交易资金。但因丙方履行相关司法协助义务或非因丙方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履行上述保管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丙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第四条:特殊约定。
一、甲乙双方在签定和履行交易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丙方无关,丙方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丙方仅在本协议项下按照甲方及/或乙方的委托支付款项。
二、对交易资金的托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丙方对甲。
方及/或乙方提交的房产证书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实质审查及保证责任。
三、托管资金在被丙方托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
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互换,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其他约定。
一、如果乙方需要我公司提供二手房按揭贷款或代为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代。
办费用元人民币,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独立于甲乙双方的相关交易合同,双方交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三、除本协议规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三方同。
意。
四、若本协议解除、终止,是由于甲乙双方相关交易合同发生纠纷、变更、解除、终止等原因,或者因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或者因甲方或乙方的任何其他行为所导致,丙方将退还所托管的资金,但不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
五、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若采用传真的方式送达,则在该传真发出的当日视为被。
接受方收到;若采取信函的方式送达,则在该信函发出后的第个工作日视为被接受方收到。
第六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只须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
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
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
协议签定日期:年月日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书简短篇四
(二)贷款呆账准备金情况。
(三)资本构成及资本充足率情况。
三、银行主要业务情况。
(一)十大单户贷款客户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集团贷款客户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贷款主要行业分布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贷款产品类型分布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个人贷款结构。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六)各类风险指标补充一览表。
单位:%。
(七)关联方贷款情况。
截至2022年6月末,我行关联方共1068户,其中贷款、贷记卡已用信户数共347户,授信金额为万元,用信余额为万元:其中贷款余额万元,贷记卡余额万元;2022年6月末我行资本净额万元,关联授信占资本净额的。关联交易授信户数中,本行董监事及近亲属有关联交易的共4户,用信余额万元;本行员工关联交易191户,用信余额万元;本行员工近亲属关联交易150户,用信余额万元;本行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关联交易2户,用信余额万元。
报告期内我行共有重大关联交易3户,分别为灌云永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信金额1800万元,用信余额为1800万元,截至6月末未逾期未欠息,五级分类为正常;连云港灌山云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授信金额1800万元,用信余额为万元,截至6月末未逾期未欠息,五级分类为正常;连云港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信金额4800万元,用信余额为990万元,截至6月末未逾期未欠息,五级分类为正常。
(八)报告期末抵债资产情况。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书简短篇五
报告期期末,本行涉及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共计98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其中88件进入执行程序,金额万元。
二、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
(一)重大托管、承包、租赁情况:无。
(二)重大担保:报告期内,本行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三)其他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报告期内本行各项合同履行情况正常,无重大合同纠纷发生。
三、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生变化。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行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书简短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资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
1.释义。
(1)委托资产:________________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国债投资的资产,即本。
合同。
第2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________________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5条第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账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________________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________________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________________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2.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1)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国债投资管理。
a.人民币资金: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
b.股票: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代码)____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____。
c.债券: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代码)____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____。
d.外汇: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______。
3.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深沪两市已上市和拟上市的国债品种。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1)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管理人管理的期限即资产管理期限,该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12个月;若本合同依照第13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a.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账户和资金账户。
b.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
(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账户。
(3)管理人对(1)项所确定的账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6.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7.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做,遵照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8.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9.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账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10.管理佣金。
(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1%,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11.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2.保密事项。
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13.合同的期限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账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期满后可续签。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14.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视同资产管理期限提前届满,双方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但管理人的管理佣金应按照已履行期间占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的比例计收。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商确定委托资产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2款的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5)如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15.违约和赔偿。
(1)除14条(3)(5)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5%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丧失依据本合同要求投资收益或资产管理佣金的权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及时划转剩余资产和收益的,每延滞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万分之三的补偿金。
(3)如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管理人将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在针对委托资产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进行答辩。因代表委托方处理上述争议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附则。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书面形式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该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书简短篇七
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决定将医院交给甲方实行整体托管。为了使托管工作合作、健康、有效地开展,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托管原则。
2.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托管期间除原有资产保值外,甲方新投资形成的财产(含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一律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托管目标。
在托管经营期间,双方预期达到的经济指标是:
第三条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为50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托管内容。
甲方全面拥有乙方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包括:
2.乙方医院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在册的工作人员;
3.乙方医院的绿化与院内道路设施建设;
第五条医院移交。
1.乙方的全部财产移交给甲方经营管理。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债权,乙方同意核减移交的资产。
2.在移交时,乙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法人登记证、预防保健许可证、药品调剂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也相应移交给甲方。
第六条补偿。
为体现非营利性医院的性质以及维护乙方现有职工的合法权益,甲方同意对下述项目按现行标准给予补偿:
1.属于公共卫生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活动经费;
2.医院建设中应由主管部门扶持的专项建设资金(如重点学科建设、科研补助等)。
第七条甲方权利。
1.及时接受乙方托管的各项财产。
2.对乙方医院享有经营管理权。
3.对新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
4.积极开展经经营活动,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5.有权对医院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进行利于医院发展的改革。有权对医院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进行利于医院发展的改革。
6.有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医院规模,快速发展专科特色。
7.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乙方名称前加挂或征得乙方同意后变更。
8.有权确定引进人才或调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方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医疗活动。
2.把医疗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3.应当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医院规模,快速发展专科特色。
4.接受乙方监督,确保乙方资产保值增值。
5.负责安置乙方在编职工,承担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办理职工晋职晋级等档案管理手续,但停薪留职人员自理,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
6.有义务搞好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
7.承担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8.需要使用乙方移交时的资产做资本动作时,应征得乙方及资产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9.保证医院非盈利性质十五年不变(20xx年后是否改变,另行书面商定),各项税收仍按现行政策办理。
10.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及时为乙方各种证件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11.承担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九条乙方权利。
1.有权对移交给甲方的资产保值进行监督,每年听取一次甲方对清产核资的报告,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2.有权维护在编职工的利益,督促甲方按照法律政策落实各项待遇,搞好安定团结。
3.有权对甲方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甲方应做好的公共卫生、防疫保健、社区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予以考核评估,并与将奖惩挂钩。
4.有权督促甲方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快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5.有权对医院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予以领导、指导、检查。
6.有权加强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并随时督促、检查、指导和规范。
第十条乙方义务。
1.及时与甲方办理资产、证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续。
2.在甲方没有违反托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涉甲方的经营管理。
3.支持甲方开展医疗活动、公共卫生、防疫保健、社区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
4.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甲方办理各种手续。
5.甲方需要引进人才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6.不干涉甲方开展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托管目标考核办法。
任何一方违。
第十二条赢利分配。
任何一方。
第十三条甲方投资返还。
甲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法律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后由乙方按方法返还。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因违约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应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构成重大违约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在合同期间造成新的债务或亏损(低于移交时资产价值)时,由甲方负责承担亏损或偿还债务。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由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情况,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本合同期满后,移交财产、证件等按本合同附件——双方签署的移交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财产价值减少的,由甲方补足达到保值。房地产e网财产增值的,不计算增值。前款中财产价值减少幅度发生争议的,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七份,双方各执三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书简短篇八
立协议人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苏州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存量房资金托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在年月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以下简称《契约》),合同号:,将坐落的房屋(原产权证号:),成交价格元,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将房款委托丙方管理,待房屋过户手续全部办结后,由丙方负责与甲、乙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移交和资金交割手续。办理托管手续时,甲、乙双方需出示房产证、土地证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条乙方将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存入以下托管帐户:开户银行:,开户帐号:。
同时卖出方在指定银行以名义(身份证号:)开设结算帐户,帐号为。买进方在指定银行以名义(身份证号:)开设结算帐户,帐号为。房款存入托管帐户后,经丙方核实后,开具《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以下简称《托管凭证》)给乙方。
《托管凭证》是办理房产登记、银行贷款、领取托管资金手续的重要凭证,如果乙方的《托管凭证》发生遗失或毁损,需立即到丙方办理登记挂失手续。
第三条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应委托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第二条规定的资金托管帐户。
第四条乙方在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甲方凭《托管协议》、《托管凭证》、身份证,填写《苏州市存量房托管资金领款申请书》(以下简称《领款申请书》),办理托管资金领款手续。资金领款手续由丙方审核后直接划至第二条规定的卖方开设的结算帐户。涉及银行贷款需房屋他项权证办妥后方可办理托管资金领款手续。
乙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即同意丙方与甲方进行托管资金交割手续。
第五条因该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终止交易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时凭《托管协议》、《托管凭证》、身份证,填写《撤消托管协议申请表》、《领款申请书》,办理托管资金领款手续由丙方审核后直接划至第二条规定的买方开设的结算帐户。如涉及银行贷款乙方(借款人)委托丙方将贷款本金划回原贷款银行,银行贷款所产生利息由借款方与贷款银行结算后,乙方凭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办理托管资金领款手续,由丙方审核后直接划至第二条规定的买方开设的结算帐户。
第六条甲方或乙方委托他人办理领款手续的,代理人凭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契约》、《托管协议》、《托管凭证》办理取款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托管资金不计利息,丙方承诺不收取资金托管费用。
第八条甲、乙双方保证因房屋买卖产生的任何纠纷与本协议无关,不影响本协议履行。一方要求支取或退回托管资金时,另一方有异议的,在未解决纠纷之前,丙方暂停支付托管资金。
第九条丙方对房款的托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共有人(签章)身份证号: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代理人(签章):联系电话:代理人(签章):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书简短篇九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章)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签订日:年月日。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书简短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三章委托人和托管人。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委托人可以有一方或多方,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同一法人的不同部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地位的商业银行,在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后,可以办理客户资金托管业务。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客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二)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三)侵占、挪用托管的客户资金;(四)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市场;(五)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与委托人签署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托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四)客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五)客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六)托管手续费及托管费支付方式;(七)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客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用于保管所托管的客户资金,并为委托人提供清算等服务。托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客户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后,托管人应向作为资金接收方的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通知资金到账信息或提供账务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托管人应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划款指令或协议规定的条件支付客户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客户资金。
托管人在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和资金支付条件,审核通过后执行指令。托管人如发现划款指令违反协议约定,应不执行指令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相关当事人报告。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委托人、监管机构或协议约定的对象提供托管报告,披露客户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第十八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为维护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
2013年04月03日22:08证监会网站我有话说(3人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点击查看起草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2.73,0.00,0.00%)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
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十条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以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
(二)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三章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对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对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就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发布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在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不得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不得违反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托管的基金财产委托他人托管。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基金托管规模、产品类别、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基金托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方法。
基金托管费用的计提方式和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列示。
第四章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对基金托管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等相关活动的管理。
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业务发展及其风险控制的需要,不断完善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足够的托管业务人员,规范岗位职责,加强职业培训,保证托管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基金托管和基金销售业务相互独立,切实保障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开展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对境外资产托管人进行尽职调查,制定遴选标准与程序,健全相关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监督与约束。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在法定托管职责之外依法开展基金服务外包等增值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与原有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给予警告、罚款,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责令申请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
(二)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五)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托管人出具检查结论。基金托管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基金托管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2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书简短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的房地产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甲方转让的标的:
土地使用权:位于地块1亩,合10*方米商住用地。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法。
1、转让价款:双方确定甲方上述房地产项目按占地面积计算,每*方米1150元(包括报建费在内),转让面积亩,计*方米,共计转让总价款为:壹亿零玖佰叁拾玖万伍千元(109xxxx5000元)。如果新增加容积率和报建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无条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并在甲方提供合法委托手续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该款由乙方先交付给律师事务所转付给甲方。
:自乙方将定金交给律师事务所转付给甲方之日起45天内,乙方应再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款总额的60%,计为人民币陆仟伍佰陆拾叁万柒仟元支付给甲方。但该款只能划入律师事务所的帐号,并由该所监管,只许甲方使用于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所需费用,待甲方办理好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及以后,该款项才可由甲方自行支配使用。
:在甲方全部办妥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计起,乙方应在xxx内将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全款(即扣除首期60%之后剩余的40%)如数付清给甲方。
三、履行条款。
:自乙方将转让款的60%转到律师所的提存监管帐户之日起,甲方承诺在80天内负责办妥产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在甲方收取定金时,必须交一套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等五证的正本给乙方。
:有关权证转让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办理权属转让所需的税费和其他费用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应付部分可在定金及乙方首期付款中支付。乙方应付部分,由乙方接到交易中心缴付通知之日起2天内支付,以免延误交易日期。
:律师法律服务费、提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在甲方收到定金时先支付5万元律师服务费,余款95万元在乙方付首期转让款并办妥产权转让过户手续之日付清。
: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妥项目(含用地证件)开发的一切合法手续,确保乙方顺利进行项目开发。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乙方可用第三人名称办理,甲方同意协助。
四、陈述与保证。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保证以上转让的资产项目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保证甲方对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如发生由此引起所有有关资产产权与第三方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乙方损失。
:关于上述转让事宜,甲方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已做出同意的决议。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保证将按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义务。
:乙方保证受让资产的资金来源合法。
五、保密条款。
本转让行为过程中协议双方获取关于对方的一切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支付定金后,甲方反悔不转让,则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乙方支付定金后,乙方反悔不受让,则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定金归甲方所有。
七、争议解决。
若因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收到乙方定金时生效,交易完毕自行失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要变更的事项,另以补充合同形式确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另送相关部门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xxx____月____日xxx____月____日。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书简短篇十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协议目的:
受托之资金是进行专项的国际货币投资,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在资金委托管理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信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1、委托资金管理项目及金额。
现甲方将下列项目及资金委托乙方进行资金管理;
资金交易账号:
账户资金金额:(小写)(大写)。
2、委托资金的合法性。
甲方保证其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且在法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3、委托资金的账户。
a.对于委托资金,由甲方开设专用的理财交易账户,委托乙方进行管理。
b.在资金委托管理期间,甲方对委托资金账户,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实施以下操作:
.办理转委托及撤销指定交易;
.对账户进行交易。
资金委托管理的目的是通过专业投资、分散和减少风险、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2、管理方式。
乙方在进行受托资金管理时,根据政策和市场状况,在具体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投资组合,并负责具体操作和风险控制。
3、外汇交易商:kvb昆仑国际。
4、监管机构:asic、nxz、fspr、金融市场监管局、新西兰金融监管、加拿大金融监管、中国银监会。
5、委托方费用:a、资金管理费用:暂无。
b、提前赎回费用:本金3%。
1、保本_70__%,委托资金人民币,委托时间______个月。
2、甲方委托资金管理的期限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以甲方委托资金到账并正式交付乙方管理为正式起始日。
4、在委托期间之内,表现费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成:
月纯赢利比率0--20%不进行分成。
20%≤月纯赢利比率该月收取纯盈利的50%为表现费。
在委托期间内,当纯盈利超过20%时,从次月起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进行盈利部分分红结算,并确保在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结算给乙方。次月纯盈利的基数将以该账户盈利结算分红后的委托金额为计算单位。
5、在委托期间内,当甲方资金总额亏损超过40%时,甲方有停止帐户继续委托的权利,并按照本保本协议对乙方索要赔偿。
1委托期满后,甲方有权将委托资金和依协议应得的收益同时收回。
2委托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通知甲方前来办理资产和收益的结算手续。
3甲乙双方完成结算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按原约定分配支付乙方相应金额,双方同时解除本次投资理财委托协议。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是否续约。
4甲乙双方除遇不可抗力,不得提前解除协议。
5如果甲方或乙方非本协议规定的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协议,除非有重大的原因方可共同协商解除协议,如果甲方委托资金已有收益,则相互按原约定分配。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拥有委托资金的所有权利和取得约定的委托资产收益的权利。
b.在资金委托管理期间,甲方应支持乙方的操作策略。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到期将账户资金结算单送到甲方处。
b.乙方拥有取得约定收益的权利。
c.乙方在操作委托资金期间,若亏损额度超过计划金额,乙方应补足超过部分。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手印并在甲方将资金按本协议规定的委托资金全额交由乙方管理时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委托方签字及印鉴):
乙方(受托方签字及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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